第十一章 法学家的宗教观 1. 布莱克斯顿(Sir William Blackstone 1723-1780)
    布莱克斯顿爵士为英国最负声望的杰出的法学家。在他所著的《大英法律注释》中有言曰:亵渎圣日,乃是国民道德堕落之台阶。此书在法字界有极大的影响;不仅研究法律的学生大都人手一编,即在法界服务的人,亦都奉为圭臬。其中如琼斯爵士(SirWilliamJones)说:“布氏此书,乃是法学界绝无仅有的精确严谨的佳作。”

    布氏的法律哲学,颇合圣经的道理,他认为自然法的精神就与启法的真理一致。他说:

    “法律,从其最概括和一般意义说,乃是人类一切行为规范。”

    “人类既为一种受造物,当然应该遵从造物主的律法;因为人类必须依靠上帝,才能生存。”

    “人类离开了上帝,便什么事都不能作,当然一举一动,应当合乎上帝的旨意。这上帝的旨意,便是自然法。”

    “自然法是和人类同时生存的,是由上帝亲自口述的,人类有无上的义务服从遵行;自然法是万古长存的,普世通行的;无论何时,无论何国,都不能废弃它。人造的法律如果与自然法有所冲突,便没有效力。凡行之有效、行之无弊的法律,其精义和权威,无论直接间接,都是从自然法而来。”

    “不过,为求法律适应每人特殊的事态的境况,当然须运用我们的思想;但是这种思想的目的,亦仅在探求自然法如何指导人生的具体的意向。假如人类始祖没有犯罪,当然人类的思想便会臻于完善,没有偏见弊病;可惜我们人类的思想,因为始祖犯罪的结果,已经堕落了,因此人类的理解,常常充满了愚昧和错误。”

    “上帝怜悯世人,深知人类之软弱和缺陷,以及思想的错误的愚妄,所以多次多方,用直接的启示,给我们各种律法;这些律法,都藏在圣经里面。虽然如此,由于人类现在犯罪堕落的地位,我们仍不能用我们的理智完全明白其中的真理;因为这乃是万古隐藏的奥秘,只有借着启示我们才能了悟。这种启示的律法,其真确纯正,乃远超过于人人所定的道德律。因为前者是真神自己直接的宣告,后者仅是人类理智想象揣摹的产物,两者是无可比拟的,当然不能有同等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