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憑理性與喜好作抉擇 理性的應用範圍
    其次,憑著人的理性與喜好來作抉擇,並不等於便是隨從肉體的私欲或偏行己路,沒有特殊啟示,總仍有普遍啟示呢!上帝一般性、原則性的要求,是清楚而充分地在聖經里向人啟示了的(改革宗強調聖經的啟示是充分的〔sufficiencyoftheBible」),人不能在大是大非的問題上,推搪說上帝的旨意暗昧不明,這包括人應該隨從聖靈抑或肉體去作抉擇的問題。所以,立足在聖經啟示之上的抉擇,就與是否隨從肉體的私欲全無關系。只是在於一些與倫理價值無直接關系(如擇偶、擇業)的事上,倘若沒有上帝明確的特殊啟示,人的理性與自由意志,才有權發揮作用。換言之,這里提到理性與喜好,並非完全自由無憑,任教人做甚麼也可以,卻是要受聖經與聖靈的引帶所約束的;理性與喜好的應用範圍,也僅局限在上帝並無直接的特殊啟示的抉擇上。要是上帝已彰顯了其神聖諭令,則人的抉擇自由也立即被褫奪了(參第五章)。

    事實上,勉強把上帝的旨意與人的旨意完全對立的做法,除了看起來頗為敬虔偉大外,是既不合理又辦不到的事。畢竟我們得承認,盡管人性因犯罪而受**,理性與知識仍是上帝對人的厚賜,人被上帝救贖更新後,仍可運用自由意志和知識才干來服事上帝,正如我們的身體被基督買贖後,成了聖靈的殿宇,我們的思想、感情、意志(傳統「三元論」稱之為屬魂的部分)怎麼不能經買贖已更新過來,做為服事上帝的工具呢?

    當然,這里我們的意思不是說人的理性可以被「聖化」至一個地步,得以直接地認識上帝及的旨意,毋須上帝主動的啟示。人仍然無法認識上帝,只有上帝才能使人認識自己,人必須首先發現理性的限制,放棄以自己的理性來探究上帝的理性,然後才不讓自己的理性限制上帝的理性,容讓上帝的理性自由地向人說明自己。這正是筆者抗拒以任何人為的手段(包括祈禱、讀經在內),來作為操縱上帝發言的方法的理由所在,上帝是上帝,擁有發言及緘默的主權與自由,人不得干涉過問。但是,上帝的理性不同於人的理性,兩者屬於不同的層面,卻同時也正好說明了兩者並非必然無法兼容啊!

    上帝是自足的,它的全能,毋須以強力制服人後才得以證實;的全智,也用不著藉羞辱人的無知才被彰顯。正如詩人在詩篇九十篇所指︰縱然上帝永恆而人生苦短,縱然在上帝絕對的標準下無人能以自己鄙陋的成就自恃,但上帝卻無意要全然否定人短暫生命的價值。否定人有限成就的價值。詩人最後的祈禱是︰求上帝讓我們在過眼雲煙的短促人生里得享快樂,又願堅立我們手所作的工。

    布爾仁(EmilBrunner)乃據此來為人的理性重尋其合法地位。他指出,人即使在犯罪後,仍保有上帝的形象,仍須要向上帝負責。人不能藉其犯罪而取消了與上帝的關系,卻只能扭曲之,由順服一轉而為悖逆,但上帝之可以按著人的悖逆來追討人的罪,正好說明人的理性並不因犯罪便全失作用。事實上,受造物永不能獨立於上帝而存在,上帝的作為顯示在受造物中,所以自然啟示(naturalrevelation)乃遍在於自然及人的良心之內;上帝對世界的護理(providence),也證明了為世界所設定的神聖法則(divineordinances),仍繼續有效。如此,人的理性可以發現上帝在自然里的神聖法則,藉此建構社會和歷史中的倫理規律(即「自然法」)。人的理性不能使人得救,或取代上帝的特殊啟示,卻可以使他過一個向上帝負責任的生活。

    要是我們相信生命完全受上帝統管,一切事情若非得到上帝準許,不會臨到我們身上,則我們的成長、教育。思考與判別是非能力,總不會是完全與上帝對立、一無是處的。所以,把上帝的旨意與人的理性抉擇看為水火不相容的兩回事,是不合理的;當然有些時候我們的決定並不符合上帝的心意,但不會永遠地、必然地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