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1789-1792:卢梭思想从背景走向前台
    第六章1789-1792:卢梭思想从

    背景走向前台

    一、革命初期的宪政观念——冉森主义与卢梭思想合流

    二、“法兰西制宪之父”——西耶士转述卢梭教义

    三、“公意”钳制下的宪法辩论

    四、代议制度——“剧场”里的风雨飘摇

    五、主权在民——“广场”上的山呼海啸

    眼看着专制制度走向灭亡和真正的

    主宰正在觉醒,眼看着四面八方乌云翻

    滚,风暴即将来临……我愿踏着您那令

    人肃然起敬的足迹前进。

    ——罗伯斯庇尔

    历史在召唤,上有让·雅克,下有罗伯斯庇尔。1789年至

    1792年的法国,是大革命的初期阶段,也是卢梭思想从背景

    走向前台,从书斋走向广场的发展阶段。道德理想国的精神氛

    围、外部环境在革命危机中不断加温,逐渐成熟。

    一、革命初期的宪政观念——冉森主义

    与卢梭思想合流

    1789年5月5日,法国三级会议开幕。法兰西大革命在

    民情汹涌中拉开了它的序幕。

    1789年6月17日,第三等级代表因久等第一、第二等级

    合厅议事不果,自行组成国民议会。6月20日,国民议会代表

    在网球场宣誓:“不制定法国宪法,决不解散。”6月23日,米

    拉波对奉命前来驱赶的王室司仪官说:“去告诉你们的主子,

    我们代表民意在些开会,要我们离开,除非你们动用刺刀。”7

    月9日,国民议会改为制宪议会。

    从此,法国的立法机构始终旋转在制宪旋涡里,短短15

    年里制定了五部宪法: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1795年宪

    法,1799年宪法和1804年宪法。这样频繁的宪法产出率,在

    大革命之后也难以停歇。19世纪有1814年宪章、1830年宪

    法、1842年第二共和国宪法、1852年法兰西第一帝国宪法、

    1875年第三共和国宪法;20世纪则有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

    法、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至今200年内,总计12部宪法,

    平均每16年产生一部,换言之,平均每一代人一生中要经历

    三次以上的宪法危机。这一历史现象,与美国革命一锤定音,

    首创1787年宪法,二百年不变,一以贯之,形成强烈反差。反

    过来说,亦同英国革命一次定向,没有一部成文宪法,却能保

    持200年宪政体制稳定不变,也构成令人奇异的对比。

    1794年,作家尚福尔因雅各宾专政通缉而自杀。死前留

    有一句名言,似乎点破法国人的宪政困境:“英国人重法而轻

    权,法国人重权而轻法。”然而此言既公平,也不公平。法国革

    命不正是从改变重权轻法这一民族顽症开始的吗?上述1789

    年6月20日的网球场誓约,真诚地说明了这一点。三级会议

    一变为国民议会、二变为制宪议会,也真诚地说明了这一点。

    革命确实想改变民族的政治重心,把权力重心转向立法重心。

    问题在于:这一重心转移之后,为何长久处于风雨飘摇之中,

    难以稳定?除了外部环境恶劣社会危机频频发生这一“硬件因

    素”之外,法国宪政的“软件因索”——法兰西人的宪政观点、

    宪政心态在起步之初是否就发生了某些有待调整的偏差?对

    此,当代法国年鉴学派对长时段社会心理因素的研究方法值

    得借鉴。

    法兰西近代宪政观念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7世纪初期冉

    森教派的活动,以及这一教派发展到大革命前夕与卢梭政治

    哲学的合流。

    冉森派17世纪初起时,尚有天主教色彩,并曾强烈反对

    加尔文派“**教会”的新教活动。但是,它在“恩宠论”、“先定

    论”以及道德世界中“正义”与“邪恶”势不两立的二元对抗观

    等问题上,却深得加尔文派要旨。此外,在哲学渊源上,冉森教

    派与卢梭哲学的前身笛卡儿理论具有内在的联系。专门研究

    法国资产阶级史的雷吉娜·佩尔努认为:“冉森教派代表着的

    倾向与笛卡儿理论中所表现出来的物理学必须与形而上学彻

    底决裂的倾向,是一回事”。发展至18世纪,冉森派教义尚披

    有神学外衣,内里却出现可为世俗政治间接引用的直接民主

    制观点,如:教会是信徒的议会,所有信徒都有权参加这一议

    会的管理;任何教会所作出的决定只有在取得教民一致同意

    的情况下方能生效;——这就是著名的“一致性”原则。这一原

    则,与卢梭政治哲学的“公意说”、“公意不会错误说”、“主权在

    民说”已经非常接近了。

    更为重要的是,冉森派到18世纪以后大部分转向法律

    界、司法界活动,出现在西欧其它各国近代宗教改革运动所不

    曾出现的特点,影响至为深远:“冉森教派在法律资产阶级身

    上留下了深刻的烙印,直到19世纪末,还能感觉冉森教派的

    影响。”①

    1727年,冉森派反对教皇克莱芒11世《乌尼詹尼图

    斯谕旨》失败,转向巴黎高等法院结盟,试图利用这一世俗机

    构干预宗教裁判所的专横,保护本教派的存在。从此,冉森派

    卷入巴黎高等法院与法国国王之间的斗争,并从自己的教义

    中吸取法律灵感,为高等法院塑造限制王权的立宪理论。这一

    理论认为:法国有本土宪政资源,即法国古宪法;高等法院反

    王权的斗争自有合法性渊源;国王只不过是一种在政治上对

    民族而不是对上帝负责的“代理人”、“被委托人”。表达这一观

    点的冉森派律师勒佩日《关于高等法院基本职能的史学信札》

    (1752—1753)流传极广,影响巨大。全国的青年法官几乎是

    “人手一册,每日必诵”。直到1788年,它的一些主要论点还是

    政治辩论中的热门话题。

    1771年,掌玺大臣莫普逮捕、放逐高等法院130名成员,

    解散巴黎高等法院、里昂高等法院。这一事件迫使冉森**脱

    去神学外衣,公开投入世俗政治,到启蒙思想中去寻找新的同

    盟。冉森派律师出入于各种启蒙沙龙,冉森派教宗教语言寻找

    与世俗启蒙语言联盟的契合点。然而,就在这一关键时期,冉

    森教派受到启蒙运动伏尔泰阵营的激烈抵制。伏尔泰毕生反

    对冉森教派,抵制它的道德清教色彩。②这一立场使启蒙运动

    的主流未能与冉森派合流,失去了最后一次吸收、整合法国社

    会宗教资源的机会,造成了本书在前一章总结部分提出的那

    种悲剧性后果。

    卢梭哲学与启蒙主流对抗,与冉森教派有天然的亲和力。

    前者的世俗面貌与后者的救赎立场互为需要,互为呼应,一拍

    即合。到70年代初期,冉森教派在语言上已频频使用卢梭式

    的政治哲学概念:“自然状态”、“人性本善”、“尘世幸福”等。

    1772年,梅伊神父等人出版《法国公法原理》,开始大段采用

    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论述。③这一事件,标志着冉森主义与

    卢梭哲学的正式合流。

    冉森主义与卢梭哲学合流,具有深远意义:

    1、在此之前的卢梭影响多在文学界和道德层面,在此之

    后,卢梭思想向法律界、司法界渗透,并直接进入法哲学层面,

    与其他因素一起,塑造法国革命初起阶段的宪政观念。法国民

    众在宪政观点上的共识:直接民主制、一致同意、政治公开、国

    民至上不受法律约束等,在卢梭思想、冉森教义两方面得到互

    相映证,更加强烈,并积淀为大革命中以及大革命后长久左右

    法国政局动荡不安的政治文化要素。

    2、宪政观念的另一来源为英美外来资源:重经验理性,

    轻先验原理;重制度安排和惯例养成,轻理想争辩。启蒙哲学

    的主流皆在这一层面活动,难以寻找与本土宪政资源的结合

    部、支援点,呈悬空孤立状态。冉森主义挟本土资源而来,与启

    蒙主流交臂而过,与卢梭思想合二而一,在这种情况下,启蒙

    主流则更显英美资源的舶来烙印,单薄无力,难为法国文化自

    我中心主义所容。这一层面在冉森主义、卢梭思想两面夹击

    下,在本土资源迟迟寻不着落脚生根的支援点、结合部,逐渐

    落潮而去。

    二、“法兰西制宪之父”——西耶士转述卢梭教义

    卢梭思想与冉森主义合流后的声势,在下级教士、第三等

    级代言人西耶士的宣传小册子中强烈表现出来。

    西耶士,网球场誓约的起草者、**宣言的作者,后来又

    是1791年宪法、1799年宪法的设计者,人称“法兰西制宪之

    父”、“头号政治设计师”。他最成功的宣传宪政的作品,是

    1789年1月发行的那本小册子——《第三等级是什么?》,两

    个月内行销3万册,确曾轰动人心。西耶士自称“完成了政治

    这门学科”,“我们革命的重大发展都是根据这部教材行动

    的”。④

    让我们看看这本法兰西革命教科书中,浸透有多少卢梭

    思想的汁液。

    第一,否定英国宪政制度。

    西耶士在此书有限篇幅中特意安排两节(第六节、第七

    节)回答这一问题。可见在当时各种街头演讲,沙龙辩论中,有

    关英国宪政制度是否可以借鉴,确实成为一个尖锐的争论热

    点,扰攘人心,不容迴避。

    西耶士的态度十分鲜明。第六节发问,题为:“有人提议仿

    效英国宪法”,第七节回驳,题为“仿效精神不会把我们引向正

    确道路”。西耶士的反驳基本上是从笛卡儿——卢梭式的原理

    至上出发,并带有浓厚的法国文化自我中心主义色彩:

    我很怀疑,这个被人吹嘘以如此厉害的杰作能否经

    得住按照真正的政治秩序的原则来做的公正检验。也许

    我们会承认,它是偶然性和机遇的产物。

    将立法权分为三部分,其中只有一部分被认为是国

    民的代言人,这种想法是否从真正的原则汲取来的?

    我在英国宪法中并未看到井然的秩序,而只发现为

    防止混乱而建立的叠床架屋式的提防设施。

    从外表看,它很接近社会组织的正确原则。这是一

    个判断各种进步的善和美的模式。对这个社会技艺方面

    的模式,不能说我们今天比1688年的英国人更不熟悉。

    然而,若是我们有了真正的善的典型,为什么非要仿效

    一个复制品不可呢?让我们立即树立雄心壮志,把我们

    自己变成各国的榜样吧!⑤

    第二,道德共同体至上,个人意志不容存在。

    西耶士如卢梭一样,置道德于政治之上,置道德共同体于

    个人意志之上。只不过名词上稍有变化,卢梭的“公共意志”变

    为西耶士的“共同意志”而已。但是对这一概念的定义与推演,

    西耶士与卢梭并无二致。公平地说,在当时,西耶士借助这概

    念是想创造一个“多数优势”,迫第一、第二等级的少数特权者

    就范,确也收到了短期社会功效。但是这一概念逐渐沉淀为具

    有长期效力的宪政观念,其负面因素则随着时期的推移,愈益

    突出:

    他们把社会事务中的公正和自然的手段看得无足轻

    重,唯独重视人为的、或多或少不公正的、或多或少复杂

    的手腕(此处指英国式的制度性操作性安排,同时也指旧

    式政治中的种种权术谋略——本书作者)……至于我们,

    我们决不离开道德;道德应当调节人与人之间与其个别

    利益、普遍利益或社会利益相联系的各种关系。应由道德

    告诉我们应该做些什么,而且归根结蒂,只有道德才能告

    诉我们。任何时候都必须回到简单的原则,因为这比一切

    天才的努力更有力量;

    共同体必须要有共同意志;没有意志的统一,它便根

    本不能成为有意志、能行动的一个整体。……个人意志始

    终是其本源,并构成基本成分;但是若分开来考虑,他们

    的权力便化为乌有。

    在这里,个人利益应该毫无影响,事实也正是如此,

    因为个人利益各不相同,结果都不能发生影响。⑥

    第三,以公共利益取消社团党派的存在。

    西耶士如卢梭一样,推演人心中有三种利益:第一种利益

    使人们彼此相似,它给公共利益规定适当范围;第二种利益使

    个人仅与若干他人联合,此即集团利益;最后,第三种利益使

    每个人自我孤立,只考虑自己,此即个人利益。故而西耶士说:

    最大的困难来自那种使一个公民仅与若干他人相一

    致的利益。这种利益促进人们共同商议,结成联盟;由此

    策划出危害共同体的计谋;由此形成最可怕的公众的敌

    人。

    因此,社会秩序严格要求普通公民不组成行会,甚至

    要求那些势必组成真正集团的受命掌握行政权力的人,

    在他们任职期间,不谋求被选为立法代表,……

    没有其他办法,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共利益支配个

    人利益。

    必须按照一个不允许议会养成集团意识并蜕化为贵

    族的计划,建立代议制议会本身。⑦

    第四,民众意志产生宪法,但高于宪法、不受制于宪法。

    这是西耶士思想在当时最能博得大众欢迎,因而也是最

    危险的部分:

    很明显,宪法只同政府相联系。国家通过规章和宪法

    来约束其代理人,因此,设想国民本身要受这些规章和宪

    法的制约,这是荒谬的。……国民惟有通过自然法形成。

    政府则相反,它只能隶属于人为法。

    政府只有合于宪法,才能行使实际的权力;只有忠实

    于它必须实施的法律,它才是合法的。国民意志则相反,

    仅凭其实际存在便永远合法,它是一切合法性的本源。

    国民不仅不受制于宪法,而且不能受制于宪法,也不

    应受制于宪法,这仍无异于说它不受制于宪法。

    什么叫与自己缔结契约?既然双方均属同一意志,这

    个意志便可随时解除所谓的契约。

    当国民还能做到时,它不应该将自己置于人为形式

    的束缚之中。这样便会使自己面临永远丧失自由的危险

    ……我们应该将世界上的各国国民理解为身处社会联系

    之外的个人,或像人们所说,处于自然状态的个人,他们

    行使自己的意志是自由的,不牵涉任何民事组织。⑧

    无可否认,西耶士上述主张反映着革命前夕和革命初期

    法国民众的普遍心里:对特权等级在议会活动中集团倾向的

    正当警惕,对政府由来已久的不信任心理,以及渴望永久捍卫

    自由以防政府扩张侵权的真诚愿望。这些主张在当时的历史

    环境中,具有情境逻辑⑨的合理性,否则就难以解释西耶士这

    本宣传作品何以赢得那样广泛的拥护支持。然而危险就在于,

    法国民众政治性格的特征总是表现在这种地方:把情境逻辑

    中的具体应对,超拔为抽象的原则、原理,反过来指导并贯彻

    于后来已经变化了的具体情境,形成超具体情境的先验要求,

    形成先验高于经验、抽象高于具体的高迈格局。这种格局一旦

    发生,情境与逻辑之间的合理性很快失落,走向逻辑高悬于情

    境之上的高调局面。法国革命后来的种种危险、曲折,很大一

    部分就是这种高调悬空居高不下的局面造成的。

    除此以外,西耶士上述主张,即使从逻辑本身而言,也有

    种种令人不安的成份,而这些令人不安的成份,恰恰是与卢梭

    思想的影响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首先,西耶士对卢梭思想的复述,尽管有所取舍,如他坚

    持设代表代议制,但他在另一些方面则大大发展了卢梭。如宪

    法只约束专制权威,不约束人民;政府行为处于·社·会·状·态,接

    受法理限制,人民行为处于自然状态,不接受法理限制等主

    张,是卢梭意中所属然而笔下尚无的大胆结论。依此逻辑,人

    民和政府缔约制宪的过程,无异于强迫政府接受一份“不平等

    条约”的过程。这样的政治逻辑,对于法国民众形成健康合理

    的宪政观念极为不利。这一点,不仅在法国1789年革命中不

    断表现出它的危害,而且在1871年的巴黎公社原则中也有所

    流露。它几乎形成了某种政治传统,对于法国民众在以后的政

    治生活中轻言革命动辄起义的积习,有着相当程度的历史影

    响。

    其次,西耶士在此所言,预示了法国革命社会政治心态中

    一个深刻矛盾:一方面视宪法为须臾不可离的根本保障——

    法国革命的序幕即在呼唤立宪声中开幕,另一方面又要在宪

    法之上再凌驾一个不受约束的权威——法国革命的整个过程

    都不断发生宪法危机,发生人民对宪法的冲击事件,以至越益

    呼唤宪政,宪政越益不得稳固。高毅先生所发现的那一病症

    ——”“当时的法国人虽然对宪法寄予无限的愿望,可在还未

    得到一部宪法之前,他们就已莫明其妙地对这种宪法的功能

    表现出了一种隐隐约约的不信任感”DE,这个“莫明其妙”的病

    根,观念方面的原因可能就在这里。

    其三,西耶士此处所开列的政府与人民关系模式,是典型

    的法国式自由模式。自由固自由矣,激进固激进矣,却是一个

    无法整合、因而也难以持久的自由模式。社会不可能在一部分

    人处于社会状态、另一部分人处于自然状态的**状况中长

    久运转。西耶士思想中的乌托邦成分,使他的另一部分宝贵思

    想——设代表代议制在实践中困难重重,既预示了他在制宪

    辩论的第一回合(后文将述)处于尴尬处境;也预示了他在革

    命大潮汹涌而来后的被迫沉默;最后,甚至预示了他在革命后

    期复出,终于转向拿破仑,要求在权威之上,再加“一把利

    剑”——拿破仑军事专政。这是西耶士的多变,也是西耶士的

    无奈。法国式自由的历史进程,恐怕正是通过西耶士个人多变

    的角度,折射出更为宏观的内容,折射出这场革命以自由始以

    专制终的诡谲命运。

    大革命失败后,托克维尔仔细阅读包括西耶士上述作品

    在内的1789年民间宣传品、陈情书沉痛说道:

    当我把所有这些个别的要求汇集在一起时,我惊恐

    地发现,人们所要求的乃是同时而系统地废除所有现行

    的法律和惯例;我立即看列,这是有史以来一场规模最

    大最为危险的革命。那些明天就将成为牺牲品的人对此

    全然不知;他们认为,借助理性,光靠理性的效力,就可

    以毫无震撼地对如此复杂、如此陈旧的社会进行一场全

    面而突然的改革。这些可怜虫!他们竟然忘掉了他们先

    辈四百年前用当时朴实有力的法语所表达的那句格言:

    谁要救过大的独立自由,谁就是在寻求过大的奴役。DF

    三、“公意”钳制下的宪法辩论

    革命未始,1789年5月5日,卢梭“公共意志”论就在首

    发事件——三级代表合厅议事这一事件上打下了它的烙印。

    按历史惯例,三级会议开幕后三个等级的代表应分别议

    事;三个等级中,各省代表亦应分组讨论。这一惯例被第三等

    级代表认为是对“公共意志”的分割,理应否定。5月5日当

    晚,第三等级从分组讨论中首先得出了一个“一致同意”的决

    定:为了服从全国公意之故,旧日等级之分已不存在;因此,须

    邀请另外两个等级的代表来共同审查代表资格;在此之前,第

    三等级拒绝组成英国式的下院。同时则规定:议会如**,当

    不设秘书处,办不需纪录,只需一个议长来主持议程;英国式

    议会的技术性安排是束缚代表反映民意的繁文褥节,统统排

    除在外。

    于是三级会议尚未议事,首先在议事程序上陷于僵持。第

    三等级等待另外两个等级的代表来合厅议事,遭到拒绝。五个

    星期的等待、调停皆无结果。西耶士建议第三等级宣布,最后

    一次邀请对方合作,并于6月12日单方面开始对三个等级的

    代表委任状审查。6月17日,经过审查获得通过的第三等级

    代表宣告,他们已是法兰西民族的代表;另外两个等级的代表

    未受审查前,不予承认;第三等级代表单独组建国民议会。在

    既成事实胁迫下,两天之后,第一等级内部经过激烈辩论,终

    于决定加入第三等级,即加入国民议会。贵族等级除了反抗,

    以及随后的大流亡,已别无出路。第三等级坚持“合厅议事”,

    坚持“公共意志”不可分割,初战胜利。卢梭的教导,帮助他们

    打赢了第一个回合。

    值得注意的还有下一个动作。合厅议事的国民议会,通过

    首项决议就宣布:“立法权不可分”。在当时阶级冲突氛围中,

    此决议有现实考虑:把特权阶级限制于第三等级的意志之下,

    不得**。若从法国近代宪政发育的角度看,此举则可认作卢

    梭政治哲学的深入一步:主权不可分割,维持公共意志的一致

    同意,各阶级、阶层利益不得分殊;因而,也就堵死了利益分殊

    在宪政制度层面上的安排:英国式的上、下两院制。

    自此以后,从1789年6月20日网球场誓约“不制定宪

    法,决不解散”,至1791年9月30日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终

    告诞生,国民议会始终处在卢梭政治思潮与孟德斯鸠、伏尔泰

    政治思潮的左右牵制下,左顾右盼,前后徘徊。两年零三个月

    内,制宪过程风雨飘摇、险象环生。

    制宪第一个辩论焦点是“国王否决权”。

    正是在这一辩论中,大革命完成了它在塑造法兰西风格

    政治文化过程中的一个世界性创举。他们不同意按阶层利益

    的分殊,划议院为二元横向对待——上、下两院,而是坚持合

    厅议事;与此同时,则同意按政治观点的激进与否,把一元性

    的合厅议事纵向地划分为内战式的对峙局面——反对国王拥

    有否决权者坐在议长左边,赞成否决权者坐在议长右边,左、

    右分列。这就是后来世界各国政治生活中惯用的“左派”、“右

    派”分类法的起源。这种合厅议事下的内战格局,暗含着卢梭

    哲学中这一道德政治的概念:政治营垒的分列表现着道德判

    断上的分列,一方代表“正义”,另一方代表”“邪恶”,两者间的

    关系是摩尼教式的光明与黑暗的关系,你死我活,不能兼容。

    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只能是一元性的纵向

    “压倒”,不能是二元性的横向“并立”。这种道德化的政治划

    分,塑造了后来法兰西政治文化的基本性格,并超越法国一国

    界限,蔓延至近代各国,对后来近、现代各国政治生活甚至国

    际政治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所谓国王否决权,牵涉到主权结构的问题,在当时的英

    国,王权与立法权是横向排列:王权代表行政权,设在立法机

    构之外,与立法权对峙,互相制约平衡。但在法国,由于分权学

    说始终受到卢梭思潮、冉森教义、西耶士理论的抵制,王权不

    可能安置于立法权外,只能归属于统一的行政、立法一院制内

    安排。1789年8月14日,议员凯斯努瓦首先提出了这一问

    题:王权在立法方面是否拥有否决权?是有限否决,还是无限

    否决?如此提出问题,说明法国人的宪政建设,一开始就走歪

    了路,以后只能越走越窄。

    9月4日,议员穆尼埃代表宪法委员会提出报告,声称:

    “为了保证行政权力不受任何立法权力的任何侵犯”,“最好的

    办法是使其成为立法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应规定议

    员们的决议在成为法律以前,必须经国王批准。”这一立场,比

    6月17日国民议会宣布国王不得否决议会通过和将要通过

    的一切决议,是一大倒退,至少是向着起点以前的一次徘徊:

    议会是为了限制王权专横才召集起来,为的是制定宪法,然而

    宪法尚未制定,怎么又辩论起如何维护王权对立法权的最高

    地位呢?

    但是,这一倒退要求却暗含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理

    论构想,或者说能够与卢梭式的激进抗英政治思想主张建立

    一种奇异的支援关系:英国式的分权制是割裂主权的横向排

    列,王权代表行政权,议会代表立法权;但在道德理想国内,主

    权不能分割成横向分列,应该呈纵向叠加,议院代表立法权,

    但在立法权上,还要凌驾一个不露声色的最高主宰,拥有在议

    会幕后的最后一手:否决权。用这一派议员的话来说,国王不

    能创议,但是国王能够否议!

    西耶士当时显然还未醒悟到对方的立场中也有卢梭意

    识。9月7日,西耶士起来痛斥这一主张:“任何否决权,延缓

    的也好,绝对的也罢,在我看来只能是一道专横的命令,一封

    对付民族意志和整个民族的密札。”

    然而在9月11日的表决中,议会仍以673票对325票的

    多数议案,通过了“这一封密札”,继以728票对224票的多

    数,否定了国王否决权只有一届议会有效期(两年)的议案,通

    过了两届议会有效期(至少四年)的决定。

    与国王否决权有关的另一个辩论焦点,是“一院制”还是

    “两院制”问题。

    9月4日,同一个穆尼埃在提出国王否决权的同时,也提

    出了一个美国式的两院制方案:“眼下这个议会,肩负着确定

    权力组织和建设自由大厦的使命,应当是一个单一的机构,为

    的是更有力量一些,办事更快一些。但这种力量,若是在制定

    了宪法之后仍保持下去,最终会把一切都给毁了的……而分

    别议事的两院呢,则可以保证各自作出理智的决定,并能使立

    法机构按其必要的凝重而庄严的步调行事”。DG

    但是这一次穆尼埃遭到了失败。尽管他当时想绕着矛盾

    走,提出一个富于平民色彩的美国两院制以代替富于贵族式

    的英国两院制,避免刺激法国议员普遍存在的“抗英情结”,但

    是他的美国式方案还是洗刷不了舶来色彩,避免不了法国文

    化自我中心主义的反对。在9月10日的表决中,他的两院制

    方案经激烈辩论,仍以849票对89票(122票缺席)的压倒多

    数,惨遭否决。结果,1795年的宪法还是保持了一院制的议会

    结构。

    穆尼埃议案一胜一败,从表面上看,似乎无一致逻辑可

    寻。但究其内里,不难发现,成也卢梭,败也卢梭,胜败皆可从

    卢梭思想的两方面影响找到某种统一性解释:国王否决权得

    以通过,反映了卢梭在公共意志之上需有半神半人最高主宰

    之主张;两院制方案被否决,则反映了卢梭对主权不可分割的

    执拗立场。

    从1789年至1792年,革命初期各种思想错综复杂,交相

    呈现,但是卢梭影响则在多种思潮中越来越占上风。它不仅能

    在左派议员的声音中高唱主旋律,甚至能从对立的另一方也

    得到回应。这种历史现象,在后面发生的各种事件冲突中,我

    们将会不断看到。

    四、代议制度——“剧场”里的风雨飘摇

    不少稳健派议员当时是既赞成国王否决权,又否定两院

    制方案。他们暗中可能怀有这种期望,把法国的立权机构安排

    成一院制加国王否决权,上可防国王与参议院联手,下可防卢

    梭鼓动的直接民主制与众院联手,这样上、下无虞,方能保证

    一院制的工作效率。西耶士素以足智多谋著称。革命从宣传

    鼓动进入立法实践,他的务实精神逐渐清醒。这一务实精神在

    他与佩蒂翁的辩论中,开始流露。

    1789年9月,佩蒂翁在议会内发言指出,国王的否决权

    一旦确立,民族的权限如何确定?让我们仔细推敲佩蒂翁的这

    段论述:

    为什么各国人民要选举代表?这是因为让人民自己

    行动几乎总有无法克服的困难;因为如果人民的大会能

    够以便于行动的和有规则的方式建立的话,代表就毫无

    用处甚至是危险的了。

    我再重复一遍:只存在一种不可能性,那就是当一个

    人口众多的民族为讨论自身幸福所系的重大政治问题而

    组成议会的时候,便绝对不可能准许全民族对它掌握审

    查权。

    如果这一事实是清楚的并被挑明了,由此必然会产

    生这一问题,即必须证明在法律的某一条款由于各派势

    力无法妥协而遭到反对悬而未决的时候,民族不可能在

    对立的各种意图中作出抉择。而我是看不出有这种不可

    能性的。

    这是一段绕口令式的发言。但是,佩蒂埃显然发现了——

    国王否决权与前不久通过的立法议会是民族最高代表的决

    议,这两者之间在形式上有一个破绽。一个直接民主制的要求

    通过佩蒂翁的发言,正在这个破裂之处悄悄抬头:有必要重新

    伸张民权,赋予人民直接就议会与国王僵持不下的某些问题

    表达意愿的权力。佩蒂埃的这一发言,实际上是补足卢梭逻辑

    的两极:上有最高主宰,下有民众直接干预。这样,卢梭政治哲

    学的最高一极与最下一极分别能得到体现。然而,这又是一个

    恶性循环的预兆;在宪法权威之上,加国王否决的权威,在国

    王权威之上,再加人民干预的权威,如此循环,才是真正的“架

    床叠屋”。面多了掺水,水多了掺面,这一政治面团只能是越和

    越稀,越和越烂。

    西耶士警觉到这一危险。如果他能从孟德斯鸠的英国思

    路全盘检讨这一困境,寻找出防止上、下两极交相胁迫的出

    路,他本来是能够找到这一出路的:壮大中间体——充实代议

    制各项制度性安排,以法理型代议制度上抗来自国王的传统

    型否决势力,下抗来自民间的奇理斯玛型非理性冲击,法国近

    代宪政制试验或许能冲破早期困境,尽早走上健康发展的正

    轨。

    让我们来看两天之后西耶士的反驳:

    我知道,一方面由于概念的混同,有人开始这样来看

    待民族意愿的问题了,似乎它可以是并非民族代表的意

    愿的某种东西,似乎民族可以用不同于其代表的调子说

    话。一些错误的原则在这里显得极其危险,它们完全有可

    能把法国切割、肢解、撕碎,使之变成无限多个小民主国

    家,这些国家将来只能结成一个松散的联邦……

    很显然,西耶士所说“一些显得极其危险的错误的原则”,

    是暗指佩蒂埃发言中卢梭式直接民主制的成份。他是以卢梭

    哲学的这一部分——“主权不可分割”,来平衡卢梭哲学的另

    一部分——“直接民主制”。在一篇未曾发表的笔记中,他私下

    写道;“有人在做着白日梦,以为人类是普遍善良的。其实人类

    总是分成两个部分的,教育和劳动的差异造就了它们的基本

    区别。”此时的西耶士,显然对卢梭哲学中的人性本善论和由

    此出发的平等观、直接民主观有了警觉。然而,这恰恰是他自

    己在《第三等级是什么?》一书中大声疾呼的内容。他不可能公

    开反对不久前自己尚在宣传而目前又形成极大势头的这一政

    治哲学。事实上,他思想的这一部分与卢梭哲学决裂,思想的

    另一部分又可能维持着与它的千丝万缕联系。他只能设想如

    何小心翼翼地避免这一哲学在实践中产生的过于直接、过于

    激烈的后果。面对佩蒂埃发言中支撑民族意愿的“公意说”,他

    只能接过这一说法,然后强调“公意”与代议制并不矛盾,甚至

    “公意”只能通过,也可以通过代议制获得表述:“委托人的意

    愿并不是通过一份份陈情书体现出来的。这里的关键并不在

    于民主投票的结果,而在于对委托人的意愿进行表达、倾听、

    协调、修改,最终大家在一起形成一种共同的意志”。DH

    这是一种相当软弱、相当被动的辩护,最后落脚点,还是

    落在卢梭的“公共意志”上。西耶士为代议制所作的这一辩护,

    不可能对卢梭或直接民主制思潮形成一次真正有力的抵抗。

    1791年宪法的公布,表明西耶士的影响暂时超过了佩蒂

    翁。但是,这一微弱胜利是以对卢梭政治哲学另一部分的让步

    为代价换来的。我们且看经两年辩论最后沉淀在这部宪法中

    的卢梭思想的成份。

    宪法第三编第一款声称:“主权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不

    可让渡的和不受时效约束的;它只属于民族;人民中的任何一

    部分,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之”。

    很明显,卢梭的根本原则——主权不可分割在这里得到

    了确认。与此同时,为防备王权自上而下的侵权和民众直接民

    主制自下而上的冲击,又作出了“人民中的任何一部分,任何

    个人不得擅自行使权力”的限制。然而,这一微弱限制还是被

    同一部宪法的另一规定抵消了:

    宪法第一条恭恭敬敬地承认,“立法机构不得制定任何会

    给……宪法保证的各种自然的和公民的权利的行使带来损害

    和设置障碍的法律。”

    1791年的宪法的这一矛盾说明,最高立法权威究竟是立

    法机构还是民众的“自然状态”,直至宪法公布之日,法国人还

    未争论清楚。西耶士最终还会压不住佩蒂埃,代议制也压不住

    直接民主制,双方都在这部宪法上打下了自己的烙印,而后者

    的影响显然将更为有力。如果说,宪法的公布毕竟是一种胜

    利,那么这种胜利很难避免这样的评价:卢梭政治哲学分别通

    过矛盾的两个方面交替得到表述,最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表

    述:公共意志论和主权不可分割论同时得到了承认。

    这样的代议制是不堪风雨侵蚀的代议制,而风雨首先来

    自代议制内部。

    法国著名大革命史学家奥拉尔曾揭示过议员们当时普遍

    存在的不结社不联盟的孤立心态:“他们厌恶拉帮结派,并且,

    由于事先保证过要在一起表决,因而担心会把他们的自由转

    让出去,尤其是违背选民给他们的委托书”DI。

    这种君子不党的心态,反映了法国革命中革命人士对政

    治透明、政治公开的追求,同时也是对卢梭政治哲学反对结社

    组党观点的身体力行。但是,它由此暴露了法国议会政治受卢

    梭影响所形成的早期幼稚病:议会内“反党派政治”的群体价

    值取向。在这种价值取向制约下,议员聚散无常,拒绝结成议

    会党团板块,处于不断流动的“政治液化状态”——近代政党

    政治的难产阶段。

    早在1789年年底议会讨论纳税额议案时,由于不存在一

    定组织的党团,不存在可以强制约束议员投票的党派纪律,因

    而始终产生不出一个稳定的多数派。多数派一时形成,也是临

    时拼凑起来的松散联盟,朝聚暮散。1790年讨论教士法时,这

    种社会政治早期幼稚病表现得十分明显。当年11月27日,议

    决教士必须宣誓效忠法令。之后,则逐步液化、软化,通过一系

    列妥协性法令,最终在1791年5月7日颁布“宽容法”,彻底

    **了原议。

    这种有议会无党派的现象,曾引起过少数有识者的不安。

    对照英美政治模式,穆尼埃和米拉波等人或曲折或直接表达

    过建立党派政治的愿望。终因曲高和寡,很快就被淹没。到雅

    各宾执政时期,这种无党派或超党派的价值取向仍然以某种

    形式继续发展(后文将述),甚至在法国革命结束后,还延续整

    整一个世纪。议会政治的早期幼稚病,迟迟不能克服,不能不

    说是卢梭政治哲学沉积为法国政治文化的基因,持久发散出

    负面影响的结果。用法国人自己的话说,“卢梭的著作构成了

    我们民族文化的主要一环”DJ。

    如此软弱涣散之议会,哪能抵挡来自外部的风雨冲击?

    91年宪法规定,不对个人请愿作任何限制,立法机关的

    大门必须永远敞开,以欢迎民众随时进入旁听。最早提出此一

    动议的议员勒沙贝利埃9月5日说:“这是一种立法创议权,

    公民可以由此参与社会的管理。”可见此议之初衷,确有革除

    旧式贵族政治之弊的高尚动机。但是,由于拒绝对这一措施施

    以任何必要的制度性限制,出自高尚动机的政治设计很快出

    现令人啼笑皆非的局面。罗伯斯庇尔甚至更进一步,曾提议设

    议会旁听席10,000人,后又增至12,000人。可是,此时的正

    式议员人数才多少呢?总共1145人。

    这就只能造成这样的后果:议会的议事环境充满随时冲

    入的无套裤汉、底层妇女的情绪性叫喊,走廊内的地板跺得震

    天动地,旁听席上不时响起足以压倒议员发言的欢呼或唾骂。

    到了9月26日,同一个勒沙贝利埃终于不能忍受,提议说:

    “宪法既定,一切都必须讲究秩序”。但是,宪法既定的是公民

    直接请愿权不受任何限制。在这样的宪法规定下,议会的议事

    厅内不可能恢复秩序。到了1792年6月,连雅各宾成员戴尔

    福也不能忍受这种状况,惊呼那些临时聚合的民众请愿团体

    “即使还没有成为国家中的另一个政府,至少也已成了一个要

    把国家引向绝路的行会”。结果适得其反,他欲取缔者并未取

    缔,自己却在发言的当天就被开除出了雅各宾俱乐部。

    一百多年后,马迪厄总结当年革命初期议会政治的无秩

    序状态,也不得不作如此痛切之言:“在美国,民主政治已是不

    成问题。其人民已有参政能力,且能掌握自己的命运。在法国,

    大部分人民对于这些新制度一无所知,且亦不愿有所知。他们

    用他们所得到的自由来破坏自由。他们仍要求束缚。”DK

    五、主权在民——“广场”上的山呼海啸

    在议会战战兢兢的大门外,就是广场政治的山呼海啸。

    20世纪政治发展理论的研究成果告诉人们:“政党组织

    政治参与,政治制度影响政治参与扩大的速度。一个政党或一

    个政党制度的稳定与力量取决于其制度化和参与水平。低水

    平的政党制度化与高水平的政治参与相融合,会产生混乱的

    政治和暴乱。”这一理论还根据世界近现代历史大量统计资

    料,在政治参预、政治制度化和政治不稳定这三者之间找到了

    三方互动的数学模式DL:

    政治参与

    政治制度化=政治不稳定

    法国革命当然不能等同于简单的政治暴乱。但是,用上述

    理论的研究方法观照法国革命政治不稳定这一特定侧面,人

    们确实可以发现它与英、美革命的重大区别:它是取政治参与

    最大值,政治制度化最小值,结果造成长期的、激烈的政治不

    稳定。法国革命最壮观的场景是,政治公开加道德鼓动,街头

    啸傲,聚散无常。美国人形容为:那全是帆,没有一根锚;而法

    国人自己的现象描述则更为生动:“国民公会里有一个向人民

    敞开的窗户,这就是那些公众旁听席,等到这扇窗户不够用的

    时候,人民就打开大门,街上的人就涌进来了。这种群众走进

    议会的景象是历史上最令人惊奇的景象之一”DM。

    群众走进议会,政治走向广场,是法国革命政治文化的重

    大特色,也是卢梭政治哲学在排斥英美政治学的过程中,一家

    独大的必然产物。它既反映着法国革命的真诚,也反映着法国

    革命的偏执,更预示着法国革命进程的种种困境。

    广场,是议会外的又一个“议会”,而且是一个容积更大、

    流动性更强的液态“议会”。它决定着那个“洞穴议会”的命运,

    玩议会领袖于波峰浪谷之中。它也是民粹主义的政治动员方

    式,是民粹领袖与民众直接对话,吸取民粹资源,动员民粹激

    情的最佳场所。一旦民粹领袖在“议会洞穴”内受到制肘,首先

    想到的就是“到广场上去”,直接诉诸民众的参预爆炸,引发一

    场“广场短路”,产生瞬间超负荷电流,以胀破狭窄的议会通

    道。这种绕过制度规范,一杆子插到底的广场政治,用作家雨

    果的话来说,“就是街头巷尾的人群和居高位者的亲昵”DN。在

    这种情况下,政治走出议会,走向广场,就只能走向奇理斯玛

    型统治,而不是法理型统治。

    1789年6月17日,法国国民议会刚刚诞生,广场政治已

    初见端倪。当时在场的一个英国人,目睹议员们在4000名群

    众的围观喝采声中宣誓就职,曾惊诧不已。这个名叫阿瑟·扬

    的著名观察家写道:

    旁听席上的群众被允许以鼓掌和其他表示赞许的声

    响来干预辩论,这样做太欠雅观,也很危险,因为他们既

    然可以表示赞许,也就可以表示反对,既然可以鼓掌,也

    就可以发出嘘声。他们这样是会压制辩论,影响议事的。OE

    阿瑟·扬作为英国人不能理解之处,恰恰就是法国革命

    的独创之处,也是法国革命努力超越英国革命,“树立雄心壮

    志把自己变成各国榜样”的超凡之处。

    广场政治是“阳光下的政治”,它的第一特征,就是政治生

    活的高调姿态——无党无派。

    大革命有这样一个奇观,一方面政治派别如过江之鲫,层

    出不穷,另一方面却没有一个派别敢于对外承认自己是一个

    派别,有明确的党性、派性,敢于对内建立一套作为严格意义

    上的约束性纪律和组织机构。革命充斥着党派倾轧或一“党”

    专政,然而无论是党派倾轧还是一“党”专政,却无不以全民利

    益反党派政治的姿态出现。

    能够说明这一现象最典型的例证,莫过于雅各宾派。这一

    派别曾建立过全国性的联系网络,在93年革命中客观上起过

    类似政党的作用。但是,该派领导人却始终不具建党意识,甚

    至自觉抵制建党意识。由于拒绝建立组织制度和稳定的领导

    机构,这个政治派别始终停留于亨廷顿所言政党发育的原始

    阶段——派系活动期,即“俱乐部”状态,并未发展成真正意义

    上的近代政党。雅各宾派两位最孚众望的领袖曾这样反对政

    党政治:

    圣鞠斯特在1793年3月13日《关于外国乱党的报告》中

    宣称:“所有党派都是罪恶的,因为它游离于人民和民众社团

    之外,并和政府闹独立。所有乱党都是罪恶的,因为它企图分

    裂公民。”OF

    罗伯斯庇尔甚至更进一步,他连当时已得到普遍公认的

    “雅各宾派”这一称号都感到忌讳,如芒刺在背,不除不快。

    1792年2月26日,他在雅各宾俱乐部发言,要求该派成员放

    弃“雅各宾派”这一简明称呼,而应坚持使用“设于雅各宾修道

    院的宪法之友社”这个全称。理由很简单;“雅各宾派”这一称

    呼,“由于敌人不断加予我们的种种诽谤,很容易使人联想到

    行会,甚至乱党。”OG

    同年5月,《巴黎革命报》就此评论说:在“雅各宾派”称号

    的背后,“有某种既滑稽又不祥的东西。它带有乱党的味道。

    ……但是,事情已经发展到了这种地步,以致于宪法之友们也

    许已经无法摆脱‘雅各宾派’这个名字了,他们已经以‘雅各宾

    派’著称于世,即使罗伯斯庇尔本人反对这个名字也无济于事

    了。他们的唯一办法就是,努力以公民责任心,审慎、善行和智

    慧来为这个名字赢得尊敬。”OH

    后来的雅各宾派活动,也确实是按着这“唯一的办法”办:

    以大量的道德理想词语换算具体的派别利益,并随着这一派

    掌权,法兰西全民族都进入了不言功利只言德化的理想阶段。

    弥漫于全社会氛围的反政党政治空气,是前文所述议会

    内部反结社联盟价值取向的社会心理根源,产生这一心理的

    原因,除了当时革命环境的险恶,阴谋层出不穷,危机连续不

    断,观念方面的根源显然是卢梭式的直接民主制理想。直接民

    主制是古代小国寡民政治活动的简朴形式。从古代小国寡民

    到近代大国众民,民主制的组织形式本来就不可避免地要发

    生一种“二次组合”:在政治领袖和民众之间,必须安排一个政

    党层面,以利益集团为单位,集中表述过去以个人为单位直接

    表述的政治意愿。这就是支撑英、美宪政体制长期稳定的近代

    政党制度。但是,正如亨廷顿所言,“法国人民信奉的是民粹式

    的、卢梭式的直接民主”,“民粹反对派否认在人民与其政治领

    袖之间还有建立调解结构的必要。他们所期望的是,无政党的

    民主。”OI

    这种“无政党的民主”表现在议会内外两个方面,“洞

    穴”内聚散无常,“广场”上浪击有常,只见旧制度崩坏塌陷,不

    见新制度树立权威,只见政治参预扩大、爆炸,不见政治制度

    化给予约束、整合。在这种情况下,全民族政治活跃,如一片流

    动的沙漠,沙子不能粘集为沙团、沙堆,成团粒结构,板块碰

    撞,只能朝聚暮散,随风飘移。尽管广场上警钟长鸣,市政厅起

    义不断,法兰西人给旧大陆各国树立新型道德政治的高尚榜

    样,他们本身不得不承当长期不得社会稳定的沉重代价。

    广场政治作为“阳光下的政治”,它的又一个特征,就是政

    治的公开姿态——透明无隐。

    这是卢梭反异化理论以全民动员的形式所进行的一次大

    规模政治实践。所谓“透明”,浅层含义是政治过程的全曝光,

    消灭旧式政治在“洞穴”内的种种“暗室形态”;深层含义则是

    政治的道德理想化,政治过程放射道德理想的光明。所谓“无

    隐”,也有两个层面。浅层含义是消灭政治上的异己之物,不容

    反对派存在;深层含义则是扑灭政治上的种种疏离、间隔,裹

    挟一切政治上的不活跃分子,扑灭更大范围内市民社会中各

    种远离政治的“暗室形态”,如个人情趣、家庭空间、私人氛围,

    乃至各种不含政治成分的消费生活……。

    这种大同和一的政治一体化要求,首先从“称呼革命”开

    始。一夜之间,行政命令各色人等统统放弃旧式称呼,一律以

    “公民”相称。然后向各个方向展开,放射出威慑性的强制力

    量,“广场”上出现前文所述卢梭之独创的“剧场暴力”,如:

    三色徽崇拜——

    据考证,初起的革命标志是绿色缎带制作的。但是不久人

    们即发现绿色是阿尔图瓦公爵(路易十六之弟,后来复辟王朝

    的查理十世)家仆人服装的颜色,于是便创造了一种由红、白、

    蓝二色组成的圆形标志取而代之。红、蓝是巴黎徽记,白为波

    旁王朝徽记。1789年7月13日,攻打巴士底前夜,三色徽被

    民众采用为集合的标志。从此,它成为不可侵犯的革命象征

    物,迅速风行全国。10月5日,巴黎妇女进逼凡尔赛,将王室

    胁迫回巴黎市区,这一重大事件的起因就是因为风闻凡尔赛

    宫晚宴上,有军官将三色徽踩在地上践踏。在这一阶段,巴黎

    民众对三色徽视若圣物,无可厚非。此后当行政当局以法令形

    式强制人民佩戴,三色徽迅速成为法国式自由的象征,即如卢

    梭所言:“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约使他服从公意,

    这恰好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OJ1792年7月15日立法议

    会规定,全国所有男子必须佩戴三色徽,后来国民公会又把这

    一规定扩大实行到所有妇女头上。上有所好,下必其焉。三色

    徽逐渐泛滥,在政府公文、教堂钟楼、公共建筑及自由树上,都

    出现了这一花饰。1793年的一张由半文盲的人写的告示中,

    终于把不佩戴三色徽者一律斥之为居心险恶的“温和派、斐扬

    派和贵族派”!

    小红帽和红色崇拜——

    小红帽,一种无套裤汉常戴的红色无边尖顶软帽。红色,

    初为法国苦役犯的号衣颜色,原来并不吉利,但是随着小红帽

    上升为革命图腾的地位,红色迅速上升为压倒一切的颜色。

    1792年春,对外战争迫在眉睫。吉伦特派开始对民众进行心

    理动员,大力提倡以长矛为标志的武装权的平等和以小红帽

    为标志的服装平等。同年4月,吉伦特派赦免不久前判罚苦役

    的一批瑞士籍士兵。由于获赦的苦役犯当时大都头戴小红帽,

    前来庆贺狂欢的巴黎群众也都模仿着戴上了小红帽,整个会

    场成为一片红色的海洋。从此,小红帽的鲜艳色彩染遍法国革

    命的方方面面、角角落落,成为一个红彤彤的世界。政府公文、

    印章硬币、节日庆典、房顶墙壁、船桅石碑上,到处都是小红帽

    的标志。激进的妇女在菜市、路口巡视,强迫其它妇女一律穿

    长裤、戴红帽,一度引起众多纠纷。像法国这样将整个革命戴

    上一种帽子,染成一种颜色的壮举,在英国革命、美国革命中

    都是看不到的。历史学家米什莱针对红色现象评论道:“人们

    采纳最贫穷的农民戴的小红帽。大家觉得红色比任何颜色都

    好看,是最艳丽、最为大众喜爱的颜色,但当时谁也没有想到

    红色也是血的颜色!”OK

    广场狂欢——

    我们还记得卢梭那句名言:“在广场的中央,树立起一个

    鲜花环绕的长矛,把人们集合在那儿,你们就拥有了一个节

    日,至善不过如此。”大革命一开始,一些重大的革命事件就出

    现了广场狂欢的浓烈色彩。

    巴士底狱攻克后,民众把守备部队司令德洛内的脑袋挑

    在矛尖上**,并把城堡夷平,辟为广场,广场上树起一块木

    牌,上书“大家来跳舞!”

    第二年马赛也出现同样的情况。民众在那儿攻取了被称

    作马赛“巴士底狱”之一的圣尼古拉堡,然后跳着法兰多拉舞

    在全城**。民众挑着被杀死的要塞司令博塞的肚肠,嘴里吆

    喝着:“货色新鲜啊,谁要?”

    第二年,即1791年,在阿维尼翁市也出现类似情况。在街

    头杀死贵族的儒尔当等激进人士获赦时,当地人民也举行了

    狂欢**。传统的酒神彩车浓装过市,年轻人在车上开怀畅

    饮,市民夹道欢呼,一派狂欢节气氛。革命最初三年里,群众已

    自发形成种种节庆:五月植树节、赛马、牲畜献祭、反宗教化装

    舞会等,既延续基督教的传统节日,又在这些节日里充塞大量

    世俗性的革命狂欢内容。如在奥维涅地区,人们在宗教节日期

    间玩九柱戏或骰子戏,在漂亮女人和社会名流的窗前起哄;如

    在普罗旺斯,青年们热衷于一种所谓“假充好汉”的闹剧:着戎

    装,佩刀枪,簇拥着载有异教神灵的彩车,随同一列列滑稽可

    笑的**队伍行进,同时燃放烟火。在巴黎,攻占巴士底狱一

    周年时,马尔斯校场上举行全国性的联盟节。尽管尚有主教主

    持弥撒这种基督教内容,但是已出现数万人共同宣誓效忠祖

    国的盛大世俗内容。

    卢梭生前的另一遗愿:改造上流社会剧场生活的异化现

    象,此时也已实现。革命来临,剧场的观众成份发生了本质性

    变化。大量无套裤汉在政府赞助下,大摇大摆地进入了剧场。

    剧场上、下间隔的疏离现象也得到了克服,观众与演员开始融

    为一体:一听到正面角色的爱国唱段,观众会跟着大吼大唱;

    一听到反面人物的词,观众席上会站起激动的人群,攘臂叫

    骂;一待全剧结束,观众会涌上舞台,与演员们一起欢歌起舞。

    革命到了这种时候,是剧场,也是广场,是一个广大无边

    的狂欢广场。革命座无虚席,所有的观众都涌上了政治舞台,

    成为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表演,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良

    心监督。革命中的法兰西,没有一个观众,到处都是演员,所有

    人都生活在别处,生活在革命舞台上——

    “人们不可能长久挤在窗台上,于是纷纷走下来,出

    现了拥抱、欢笑、畅饮祝福和相互抚爱……所有人的脸

    上都充满了醉意,比美酒还要甜蜜,广场上持续了长时

    间的欢声笑语……它如此令我感动,我已看不见其他事

    物了……”

    注释:

    ①雷吉娜·佩尔努:《法国资产阶级史》,下卷,P51、P49。

    ②沃尔金:《18世纪法国社会思想的发展》,商务印书馆1983年

    版,P23—24,P35。

    ③参见高毅:《法兰西风格:大革命政治文化》,P51。

    ④转引自张芝联为《第三等级是什么?》一书所作序言,见该书中

    译本,P7。

    ⑤冯棠译、张芝联校:《第三等级是什么?》,商务印书馆1991年

    版,P53—54。

    ⑥同上,P57、PB78。

    ⑦同上,P78—79。

    ⑧同上,P61。

    ⑨“情境逻辑”,——SituationalLogic,波普科学实证主义用语,

    原意为反对黑格尔主义的历史哲学,坚持将历史问题置于具体的历史

    情境,深化问题本身,不把问题拔出具体情境,演绎为某种体系中的一

    环。

    DE同③,P55。

    DF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P179。

    DG以上议院辩论发言转引自③,P56—60。

    DH同上,P72—74。

    DI贝克主编:《法国革命与近代政治文化的创造》,培格曼出版社

    1988年版,第2卷,P82—83。

    DJ语出1954年勒塞克尔评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所作

    序言,见该书中译本1982年商务版,P25。

    DK马迪厄:《法国革命史》上册,P114。

    DL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88

    年版,P39、P56。

    DM雨果:《九三年》,人民文学出版社1957年版,P193—194。

    DN同上,P194。

    OE贝克主编:《法国革命与近代政治文化的创造》,第1卷,P412。

    OF同③,P262。

    OG《罗伯斯庇尔全集》,巴黎1954年版,第8卷,P206—207。

    OH王养冲编:《索布尔法国大革命史论》,华东师大出版社1984年

    版,P38。

    OI同DL,P392。

    OJ卢梭:《社会契约论》,P29。

    OK同③,P202——

    ;能慎独而器自重

    ※来源:·日月光华bbs.fudan.edu.cn·[FROM:bbs.sjtu.edu.cn]

    发信站:日月光华(2004年06月09日00:03:34星期三),站内信件

    第六章1789-1792:卢梭思想从

    背景走向前台

    一、革命初期的宪政观念——冉森主义与卢梭思想合流

    二、“法兰西制宪之父”——西耶士转述卢梭教义

    三、“公意”钳制下的宪法辩论

    四、代议制度——“剧场”里的风雨飘摇

    五、主权在民——“广场”上的山呼海啸

    眼看着专制制度走向灭亡和真正的

    主宰正在觉醒,眼看着四面八方乌云翻

    滚,风暴即将来临……我愿踏着您那令

    人肃然起敬的足迹前进。

    ——罗伯斯庇尔

    历史在召唤,上有让·雅克,下有罗伯斯庇尔。1789年至

    1792年的法国,是大革命的初期阶段,也是卢梭思想从背景

    走向前台,从书斋走向广场的发展阶段。道德理想国的精神氛

    围、外部环境在革命危机中不断加温,逐渐成熟。

    一、革命初期的宪政观念——冉森主义

    与卢梭思想合流

    1789年5月5日,法国三级会议开幕。法兰西大革命在

    民情汹涌中拉开了它的序幕。

    1789年6月17日,第三等级代表因久等第一、第二等级

    合厅议事不果,自行组成国民议会。6月20日,国民议会代表

    在网球场宣誓:“不制定法国宪法,决不解散。”6月23日,米

    拉波对奉命前来驱赶的王室司仪官说:“去告诉你们的主子,

    我们代表民意在些开会,要我们离开,除非你们动用刺刀。”7

    月9日,国民议会改为制宪议会。

    从此,法国的立法机构始终旋转在制宪旋涡里,短短15

    年里制定了五部宪法: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1795年宪

    法,1799年宪法和1804年宪法。这样频繁的宪法产出率,在

    大革命之后也难以停歇。19世纪有1814年宪章、1830年宪

    法、1842年第二共和国宪法、1852年法兰西第一帝国宪法、

    1875年第三共和国宪法;20世纪则有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

    法、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至今200年内,总计12部宪法,

    平均每16年产生一部,换言之,平均每一代人一生中要经历

    三次以上的宪法危机。这一历史现象,与美国革命一锤定音,

    首创1787年宪法,二百年不变,一以贯之,形成强烈反差。反

    过来说,亦同英国革命一次定向,没有一部成文宪法,却能保

    持200年宪政体制稳定不变,也构成令人奇异的对比。

    1794年,作家尚福尔因雅各宾专政通缉而自杀。死前留

    有一句名言,似乎点破法国人的宪政困境:“英国人重法而轻

    权,法国人重权而轻法。”然而此言既公平,也不公平。法国革

    命不正是从改变重权轻法这一民族顽症开始的吗?上述1789

    年6月20日的网球场誓约,真诚地说明了这一点。三级会议

    一变为国民议会、二变为制宪议会,也真诚地说明了这一点。

    革命确实想改变民族的政治重心,把权力重心转向立法重心。

    问题在于:这一重心转移之后,为何长久处于风雨飘摇之中,

    难以稳定?除了外部环境恶劣社会危机频频发生这一“硬件因

    素”之外,法国宪政的“软件因索”——法兰西人的宪政观点、

    宪政心态在起步之初是否就发生了某些有待调整的偏差?对

    此,当代法国年鉴学派对长时段社会心理因素的研究方法值

    得借鉴。

    法兰西近代宪政观念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7世纪初期冉

    森教派的活动,以及这一教派发展到大革命前夕与卢梭政治

    哲学的合流。

    冉森派17世纪初起时,尚有天主教色彩,并曾强烈反对

    加尔文派“**教会”的新教活动。但是,它在“恩宠论”、“先定

    论”以及道德世界中“正义”与“邪恶”势不两立的二元对抗观

    等问题上,却深得加尔文派要旨。此外,在哲学渊源上,冉森教

    派与卢梭哲学的前身笛卡儿理论具有内在的联系。专门研究

    法国资产阶级史的雷吉娜·佩尔努认为:“冉森教派代表着的

    倾向与笛卡儿理论中所表现出来的物理学必须与形而上学彻

    底决裂的倾向,是一回事”。发展至18世纪,冉森派教义尚披

    有神学外衣,内里却出现可为世俗政治间接引用的直接民主

    制观点,如:教会是信徒的议会,所有信徒都有权参加这一议

    会的管理;任何教会所作出的决定只有在取得教民一致同意

    的情况下方能生效;——这就是著名的“一致性”原则。这一原

    则,与卢梭政治哲学的“公意说”、“公意不会错误说”、“主权在

    民说”已经非常接近了。

    更为重要的是,冉森派到18世纪以后大部分转向法律

    界、司法界活动,出现在西欧其它各国近代宗教改革运动所不

    曾出现的特点,影响至为深远:“冉森教派在法律资产阶级身

    上留下了深刻的烙印,直到19世纪末,还能感觉冉森教派的

    影响。”①

    1727年,冉森派反对教皇克莱芒11世《乌尼詹尼图

    斯谕旨》失败,转向巴黎高等法院结盟,试图利用这一世俗机

    构干预宗教裁判所的专横,保护本教派的存在。从此,冉森派

    卷入巴黎高等法院与法国国王之间的斗争,并从自己的教义

    中吸取法律灵感,为高等法院塑造限制王权的立宪理论。这一

    理论认为:法国有本土宪政资源,即法国古宪法;高等法院反

    王权的斗争自有合法性渊源;国王只不过是一种在政治上对

    民族而不是对上帝负责的“代理人”、“被委托人”。表达这一观

    点的冉森派律师勒佩日《关于高等法院基本职能的史学信札》

    (1752—1753)流传极广,影响巨大。全国的青年法官几乎是

    “人手一册,每日必诵”。直到1788年,它的一些主要论点还是

    政治辩论中的热门话题。

    1771年,掌玺大臣莫普逮捕、放逐高等法院130名成员,

    解散巴黎高等法院、里昂高等法院。这一事件迫使冉森**脱

    去神学外衣,公开投入世俗政治,到启蒙思想中去寻找新的同

    盟。冉森派律师出入于各种启蒙沙龙,冉森派教宗教语言寻找

    与世俗启蒙语言联盟的契合点。然而,就在这一关键时期,冉

    森教派受到启蒙运动伏尔泰阵营的激烈抵制。伏尔泰毕生反

    对冉森教派,抵制它的道德清教色彩。②这一立场使启蒙运动

    的主流未能与冉森派合流,失去了最后一次吸收、整合法国社

    会宗教资源的机会,造成了本书在前一章总结部分提出的那

    种悲剧性后果。

    卢梭哲学与启蒙主流对抗,与冉森教派有天然的亲和力。

    前者的世俗面貌与后者的救赎立场互为需要,互为呼应,一拍

    即合。到70年代初期,冉森教派在语言上已频频使用卢梭式

    的政治哲学概念:“自然状态”、“人性本善”、“尘世幸福”等。

    1772年,梅伊神父等人出版《法国公法原理》,开始大段采用

    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论述。③这一事件,标志着冉森主义与

    卢梭哲学的正式合流。

    冉森主义与卢梭哲学合流,具有深远意义:

    1、在此之前的卢梭影响多在文学界和道德层面,在此之

    后,卢梭思想向法律界、司法界渗透,并直接进入法哲学层面,

    与其他因素一起,塑造法国革命初起阶段的宪政观念。法国民

    众在宪政观点上的共识:直接民主制、一致同意、政治公开、国

    民至上不受法律约束等,在卢梭思想、冉森教义两方面得到互

    相映证,更加强烈,并积淀为大革命中以及大革命后长久左右

    法国政局动荡不安的政治文化要素。

    2、宪政观念的另一来源为英美外来资源:重经验理性,

    轻先验原理;重制度安排和惯例养成,轻理想争辩。启蒙哲学

    的主流皆在这一层面活动,难以寻找与本土宪政资源的结合

    部、支援点,呈悬空孤立状态。冉森主义挟本土资源而来,与启

    蒙主流交臂而过,与卢梭思想合二而一,在这种情况下,启蒙

    主流则更显英美资源的舶来烙印,单薄无力,难为法国文化自

    我中心主义所容。这一层面在冉森主义、卢梭思想两面夹击

    下,在本土资源迟迟寻不着落脚生根的支援点、结合部,逐渐

    落潮而去。

    二、“法兰西制宪之父”——西耶士转述卢梭教义

    卢梭思想与冉森主义合流后的声势,在下级教士、第三等

    级代言人西耶士的宣传小册子中强烈表现出来。

    西耶士,网球场誓约的起草者、**宣言的作者,后来又

    是1791年宪法、1799年宪法的设计者,人称“法兰西制宪之

    父”、“头号政治设计师”。他最成功的宣传宪政的作品,是

    1789年1月发行的那本小册子——《第三等级是什么?》,两

    个月内行销3万册,确曾轰动人心。西耶士自称“完成了政治

    这门学科”,“我们革命的重大发展都是根据这部教材行动

    的”。④

    让我们看看这本法兰西革命教科书中,浸透有多少卢梭

    思想的汁液。

    第一,否定英国宪政制度。

    西耶士在此书有限篇幅中特意安排两节(第六节、第七

    节)回答这一问题。可见在当时各种街头演讲,沙龙辩论中,有

    关英国宪政制度是否可以借鉴,确实成为一个尖锐的争论热

    点,扰攘人心,不容迴避。

    西耶士的态度十分鲜明。第六节发问,题为:“有人提议仿

    效英国宪法”,第七节回驳,题为“仿效精神不会把我们引向正

    确道路”。西耶士的反驳基本上是从笛卡儿——卢梭式的原理

    至上出发,并带有浓厚的法国文化自我中心主义色彩:

    我很怀疑,这个被人吹嘘以如此厉害的杰作能否经

    得住按照真正的政治秩序的原则来做的公正检验。也许

    我们会承认,它是偶然性和机遇的产物。

    将立法权分为三部分,其中只有一部分被认为是国

    民的代言人,这种想法是否从真正的原则汲取来的?

    我在英国宪法中并未看到井然的秩序,而只发现为

    防止混乱而建立的叠床架屋式的提防设施。

    从外表看,它很接近社会组织的正确原则。这是一

    个判断各种进步的善和美的模式。对这个社会技艺方面

    的模式,不能说我们今天比1688年的英国人更不熟悉。

    然而,若是我们有了真正的善的典型,为什么非要仿效

    一个复制品不可呢?让我们立即树立雄心壮志,把我们

    自己变成各国的榜样吧!⑤

    第二,道德共同体至上,个人意志不容存在。

    西耶士如卢梭一样,置道德于政治之上,置道德共同体于

    个人意志之上。只不过名词上稍有变化,卢梭的“公共意志”变

    为西耶士的“共同意志”而已。但是对这一概念的定义与推演,

    西耶士与卢梭并无二致。公平地说,在当时,西耶士借助这概

    念是想创造一个“多数优势”,迫第一、第二等级的少数特权者

    就范,确也收到了短期社会功效。但是这一概念逐渐沉淀为具

    有长期效力的宪政观念,其负面因素则随着时期的推移,愈益

    突出:

    他们把社会事务中的公正和自然的手段看得无足轻

    重,唯独重视人为的、或多或少不公正的、或多或少复杂

    的手腕(此处指英国式的制度性操作性安排,同时也指旧

    式政治中的种种权术谋略——本书作者)……至于我们,

    我们决不离开道德;道德应当调节人与人之间与其个别

    利益、普遍利益或社会利益相联系的各种关系。应由道德

    告诉我们应该做些什么,而且归根结蒂,只有道德才能告

    诉我们。任何时候都必须回到简单的原则,因为这比一切

    天才的努力更有力量;

    共同体必须要有共同意志;没有意志的统一,它便根

    本不能成为有意志、能行动的一个整体。……个人意志始

    终是其本源,并构成基本成分;但是若分开来考虑,他们

    的权力便化为乌有。

    在这里,个人利益应该毫无影响,事实也正是如此,

    因为个人利益各不相同,结果都不能发生影响。⑥

    第三,以公共利益取消社团党派的存在。

    西耶士如卢梭一样,推演人心中有三种利益:第一种利益

    使人们彼此相似,它给公共利益规定适当范围;第二种利益使

    个人仅与若干他人联合,此即集团利益;最后,第三种利益使

    每个人自我孤立,只考虑自己,此即个人利益。故而西耶士说:

    最大的困难来自那种使一个公民仅与若干他人相一

    致的利益。这种利益促进人们共同商议,结成联盟;由此

    策划出危害共同体的计谋;由此形成最可怕的公众的敌

    人。

    因此,社会秩序严格要求普通公民不组成行会,甚至

    要求那些势必组成真正集团的受命掌握行政权力的人,

    在他们任职期间,不谋求被选为立法代表,……

    没有其他办法,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共利益支配个

    人利益。

    必须按照一个不允许议会养成集团意识并蜕化为贵

    族的计划,建立代议制议会本身。⑦

    第四,民众意志产生宪法,但高于宪法、不受制于宪法。

    这是西耶士思想在当时最能博得大众欢迎,因而也是最

    危险的部分:

    很明显,宪法只同政府相联系。国家通过规章和宪法

    来约束其代理人,因此,设想国民本身要受这些规章和宪

    法的制约,这是荒谬的。……国民惟有通过自然法形成。

    政府则相反,它只能隶属于人为法。

    政府只有合于宪法,才能行使实际的权力;只有忠实

    于它必须实施的法律,它才是合法的。国民意志则相反,

    仅凭其实际存在便永远合法,它是一切合法性的本源。

    国民不仅不受制于宪法,而且不能受制于宪法,也不

    应受制于宪法,这仍无异于说它不受制于宪法。

    什么叫与自己缔结契约?既然双方均属同一意志,这

    个意志便可随时解除所谓的契约。

    当国民还能做到时,它不应该将自己置于人为形式

    的束缚之中。这样便会使自己面临永远丧失自由的危险

    ……我们应该将世界上的各国国民理解为身处社会联系

    之外的个人,或像人们所说,处于自然状态的个人,他们

    行使自己的意志是自由的,不牵涉任何民事组织。⑧

    无可否认,西耶士上述主张反映着革命前夕和革命初期

    法国民众的普遍心里:对特权等级在议会活动中集团倾向的

    正当警惕,对政府由来已久的不信任心理,以及渴望永久捍卫

    自由以防政府扩张侵权的真诚愿望。这些主张在当时的历史

    环境中,具有情境逻辑⑨的合理性,否则就难以解释西耶士这

    本宣传作品何以赢得那样广泛的拥护支持。然而危险就在于,

    法国民众政治性格的特征总是表现在这种地方:把情境逻辑

    中的具体应对,超拔为抽象的原则、原理,反过来指导并贯彻

    于后来已经变化了的具体情境,形成超具体情境的先验要求,

    形成先验高于经验、抽象高于具体的高迈格局。这种格局一旦

    发生,情境与逻辑之间的合理性很快失落,走向逻辑高悬于情

    境之上的高调局面。法国革命后来的种种危险、曲折,很大一

    部分就是这种高调悬空居高不下的局面造成的。

    除此以外,西耶士上述主张,即使从逻辑本身而言,也有

    种种令人不安的成份,而这些令人不安的成份,恰恰是与卢梭

    思想的影响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首先,西耶士对卢梭思想的复述,尽管有所取舍,如他坚

    持设代表代议制,但他在另一些方面则大大发展了卢梭。如宪

    法只约束专制权威,不约束人民;政府行为处于·社·会·状·态,接

    受法理限制,人民行为处于自然状态,不接受法理限制等主

    张,是卢梭意中所属然而笔下尚无的大胆结论。依此逻辑,人

    民和政府缔约制宪的过程,无异于强迫政府接受一份“不平等

    条约”的过程。这样的政治逻辑,对于法国民众形成健康合理

    的宪政观念极为不利。这一点,不仅在法国1789年革命中不

    断表现出它的危害,而且在1871年的巴黎公社原则中也有所

    流露。它几乎形成了某种政治传统,对于法国民众在以后的政

    治生活中轻言革命动辄起义的积习,有着相当程度的历史影

    响。

    其次,西耶士在此所言,预示了法国革命社会政治心态中

    一个深刻矛盾:一方面视宪法为须臾不可离的根本保障——

    法国革命的序幕即在呼唤立宪声中开幕,另一方面又要在宪

    法之上再凌驾一个不受约束的权威——法国革命的整个过程

    都不断发生宪法危机,发生人民对宪法的冲击事件,以至越益

    呼唤宪政,宪政越益不得稳固。高毅先生所发现的那一病症

    ——”“当时的法国人虽然对宪法寄予无限的愿望,可在还未

    得到一部宪法之前,他们就已莫明其妙地对这种宪法的功能

    表现出了一种隐隐约约的不信任感”DE,这个“莫明其妙”的病

    根,观念方面的原因可能就在这里。

    其三,西耶士此处所开列的政府与人民关系模式,是典型

    的法国式自由模式。自由固自由矣,激进固激进矣,却是一个

    无法整合、因而也难以持久的自由模式。社会不可能在一部分

    人处于社会状态、另一部分人处于自然状态的**状况中长

    久运转。西耶士思想中的乌托邦成分,使他的另一部分宝贵思

    想——设代表代议制在实践中困难重重,既预示了他在制宪

    辩论的第一回合(后文将述)处于尴尬处境;也预示了他在革

    命大潮汹涌而来后的被迫沉默;最后,甚至预示了他在革命后

    期复出,终于转向拿破仑,要求在权威之上,再加“一把利

    剑”——拿破仑军事专政。这是西耶士的多变,也是西耶士的

    无奈。法国式自由的历史进程,恐怕正是通过西耶士个人多变

    的角度,折射出更为宏观的内容,折射出这场革命以自由始以

    专制终的诡谲命运。

    大革命失败后,托克维尔仔细阅读包括西耶士上述作品

    在内的1789年民间宣传品、陈情书沉痛说道:

    当我把所有这些个别的要求汇集在一起时,我惊恐

    地发现,人们所要求的乃是同时而系统地废除所有现行

    的法律和惯例;我立即看列,这是有史以来一场规模最

    大最为危险的革命。那些明天就将成为牺牲品的人对此

    全然不知;他们认为,借助理性,光靠理性的效力,就可

    以毫无震撼地对如此复杂、如此陈旧的社会进行一场全

    面而突然的改革。这些可怜虫!他们竟然忘掉了他们先

    辈四百年前用当时朴实有力的法语所表达的那句格言:

    谁要救过大的独立自由,谁就是在寻求过大的奴役。DF

    三、“公意”钳制下的宪法辩论

    革命未始,1789年5月5日,卢梭“公共意志”论就在首

    发事件——三级代表合厅议事这一事件上打下了它的烙印。

    按历史惯例,三级会议开幕后三个等级的代表应分别议

    事;三个等级中,各省代表亦应分组讨论。这一惯例被第三等

    级代表认为是对“公共意志”的分割,理应否定。5月5日当

    晚,第三等级从分组讨论中首先得出了一个“一致同意”的决

    定:为了服从全国公意之故,旧日等级之分已不存在;因此,须

    邀请另外两个等级的代表来共同审查代表资格;在此之前,第

    三等级拒绝组成英国式的下院。同时则规定:议会如**,当

    不设秘书处,办不需纪录,只需一个议长来主持议程;英国式

    议会的技术性安排是束缚代表反映民意的繁文褥节,统统排

    除在外。

    于是三级会议尚未议事,首先在议事程序上陷于僵持。第

    三等级等待另外两个等级的代表来合厅议事,遭到拒绝。五个

    星期的等待、调停皆无结果。西耶士建议第三等级宣布,最后

    一次邀请对方合作,并于6月12日单方面开始对三个等级的

    代表委任状审查。6月17日,经过审查获得通过的第三等级

    代表宣告,他们已是法兰西民族的代表;另外两个等级的代表

    未受审查前,不予承认;第三等级代表单独组建国民议会。在

    既成事实胁迫下,两天之后,第一等级内部经过激烈辩论,终

    于决定加入第三等级,即加入国民议会。贵族等级除了反抗,

    以及随后的大流亡,已别无出路。第三等级坚持“合厅议事”,

    坚持“公共意志”不可分割,初战胜利。卢梭的教导,帮助他们

    打赢了第一个回合。

    值得注意的还有下一个动作。合厅议事的国民议会,通过

    首项决议就宣布:“立法权不可分”。在当时阶级冲突氛围中,

    此决议有现实考虑:把特权阶级限制于第三等级的意志之下,

    不得**。若从法国近代宪政发育的角度看,此举则可认作卢

    梭政治哲学的深入一步:主权不可分割,维持公共意志的一致

    同意,各阶级、阶层利益不得分殊;因而,也就堵死了利益分殊

    在宪政制度层面上的安排:英国式的上、下两院制。

    自此以后,从1789年6月20日网球场誓约“不制定宪

    法,决不解散”,至1791年9月30日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终

    告诞生,国民议会始终处在卢梭政治思潮与孟德斯鸠、伏尔泰

    政治思潮的左右牵制下,左顾右盼,前后徘徊。两年零三个月

    内,制宪过程风雨飘摇、险象环生。

    制宪第一个辩论焦点是“国王否决权”。

    正是在这一辩论中,大革命完成了它在塑造法兰西风格

    政治文化过程中的一个世界性创举。他们不同意按阶层利益

    的分殊,划议院为二元横向对待——上、下两院,而是坚持合

    厅议事;与此同时,则同意按政治观点的激进与否,把一元性

    的合厅议事纵向地划分为内战式的对峙局面——反对国王拥

    有否决权者坐在议长左边,赞成否决权者坐在议长右边,左、

    右分列。这就是后来世界各国政治生活中惯用的“左派”、“右

    派”分类法的起源。这种合厅议事下的内战格局,暗含着卢梭

    哲学中这一道德政治的概念:政治营垒的分列表现着道德判

    断上的分列,一方代表“正义”,另一方代表”“邪恶”,两者间的

    关系是摩尼教式的光明与黑暗的关系,你死我活,不能兼容。

    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只能是一元性的纵向

    “压倒”,不能是二元性的横向“并立”。这种道德化的政治划

    分,塑造了后来法兰西政治文化的基本性格,并超越法国一国

    界限,蔓延至近代各国,对后来近、现代各国政治生活甚至国

    际政治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所谓国王否决权,牵涉到主权结构的问题,在当时的英

    国,王权与立法权是横向排列:王权代表行政权,设在立法机

    构之外,与立法权对峙,互相制约平衡。但在法国,由于分权学

    说始终受到卢梭思潮、冉森教义、西耶士理论的抵制,王权不

    可能安置于立法权外,只能归属于统一的行政、立法一院制内

    安排。1789年8月14日,议员凯斯努瓦首先提出了这一问

    题:王权在立法方面是否拥有否决权?是有限否决,还是无限

    否决?如此提出问题,说明法国人的宪政建设,一开始就走歪

    了路,以后只能越走越窄。

    9月4日,议员穆尼埃代表宪法委员会提出报告,声称:

    “为了保证行政权力不受任何立法权力的任何侵犯”,“最好的

    办法是使其成为立法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应规定议

    员们的决议在成为法律以前,必须经国王批准。”这一立场,比

    6月17日国民议会宣布国王不得否决议会通过和将要通过

    的一切决议,是一大倒退,至少是向着起点以前的一次徘徊:

    议会是为了限制王权专横才召集起来,为的是制定宪法,然而

    宪法尚未制定,怎么又辩论起如何维护王权对立法权的最高

    地位呢?

    但是,这一倒退要求却暗含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理

    论构想,或者说能够与卢梭式的激进抗英政治思想主张建立

    一种奇异的支援关系:英国式的分权制是割裂主权的横向排

    列,王权代表行政权,议会代表立法权;但在道德理想国内,主

    权不能分割成横向分列,应该呈纵向叠加,议院代表立法权,

    但在立法权上,还要凌驾一个不露声色的最高主宰,拥有在议

    会幕后的最后一手:否决权。用这一派议员的话来说,国王不

    能创议,但是国王能够否议!

    西耶士当时显然还未醒悟到对方的立场中也有卢梭意

    识。9月7日,西耶士起来痛斥这一主张:“任何否决权,延缓

    的也好,绝对的也罢,在我看来只能是一道专横的命令,一封

    对付民族意志和整个民族的密札。”

    然而在9月11日的表决中,议会仍以673票对325票的

    多数议案,通过了“这一封密札”,继以728票对224票的多

    数,否定了国王否决权只有一届议会有效期(两年)的议案,通

    过了两届议会有效期(至少四年)的决定。

    与国王否决权有关的另一个辩论焦点,是“一院制”还是

    “两院制”问题。

    9月4日,同一个穆尼埃在提出国王否决权的同时,也提

    出了一个美国式的两院制方案:“眼下这个议会,肩负着确定

    权力组织和建设自由大厦的使命,应当是一个单一的机构,为

    的是更有力量一些,办事更快一些。但这种力量,若是在制定

    了宪法之后仍保持下去,最终会把一切都给毁了的……而分

    别议事的两院呢,则可以保证各自作出理智的决定,并能使立

    法机构按其必要的凝重而庄严的步调行事”。DG

    但是这一次穆尼埃遭到了失败。尽管他当时想绕着矛盾

    走,提出一个富于平民色彩的美国两院制以代替富于贵族式

    的英国两院制,避免刺激法国议员普遍存在的“抗英情结”,但

    是他的美国式方案还是洗刷不了舶来色彩,避免不了法国文

    化自我中心主义的反对。在9月10日的表决中,他的两院制

    方案经激烈辩论,仍以849票对89票(122票缺席)的压倒多

    数,惨遭否决。结果,1795年的宪法还是保持了一院制的议会

    结构。

    穆尼埃议案一胜一败,从表面上看,似乎无一致逻辑可

    寻。但究其内里,不难发现,成也卢梭,败也卢梭,胜败皆可从

    卢梭思想的两方面影响找到某种统一性解释:国王否决权得

    以通过,反映了卢梭在公共意志之上需有半神半人最高主宰

    之主张;两院制方案被否决,则反映了卢梭对主权不可分割的

    执拗立场。

    从1789年至1792年,革命初期各种思想错综复杂,交相

    呈现,但是卢梭影响则在多种思潮中越来越占上风。它不仅能

    在左派议员的声音中高唱主旋律,甚至能从对立的另一方也

    得到回应。这种历史现象,在后面发生的各种事件冲突中,我

    们将会不断看到。

    四、代议制度——“剧场”里的风雨飘摇

    不少稳健派议员当时是既赞成国王否决权,又否定两院

    制方案。他们暗中可能怀有这种期望,把法国的立权机构安排

    成一院制加国王否决权,上可防国王与参议院联手,下可防卢

    梭鼓动的直接民主制与众院联手,这样上、下无虞,方能保证

    一院制的工作效率。西耶士素以足智多谋著称。革命从宣传

    鼓动进入立法实践,他的务实精神逐渐清醒。这一务实精神在

    他与佩蒂翁的辩论中,开始流露。

    1789年9月,佩蒂翁在议会内发言指出,国王的否决权

    一旦确立,民族的权限如何确定?让我们仔细推敲佩蒂翁的这

    段论述:

    为什么各国人民要选举代表?这是因为让人民自己

    行动几乎总有无法克服的困难;因为如果人民的大会能

    够以便于行动的和有规则的方式建立的话,代表就毫无

    用处甚至是危险的了。

    我再重复一遍:只存在一种不可能性,那就是当一个

    人口众多的民族为讨论自身幸福所系的重大政治问题而

    组成议会的时候,便绝对不可能准许全民族对它掌握审

    查权。

    如果这一事实是清楚的并被挑明了,由此必然会产

    生这一问题,即必须证明在法律的某一条款由于各派势

    力无法妥协而遭到反对悬而未决的时候,民族不可能在

    对立的各种意图中作出抉择。而我是看不出有这种不可

    能性的。

    这是一段绕口令式的发言。但是,佩蒂埃显然发现了——

    国王否决权与前不久通过的立法议会是民族最高代表的决

    议,这两者之间在形式上有一个破绽。一个直接民主制的要求

    通过佩蒂翁的发言,正在这个破裂之处悄悄抬头:有必要重新

    伸张民权,赋予人民直接就议会与国王僵持不下的某些问题

    表达意愿的权力。佩蒂埃的这一发言,实际上是补足卢梭逻辑

    的两极:上有最高主宰,下有民众直接干预。这样,卢梭政治哲

    学的最高一极与最下一极分别能得到体现。然而,这又是一个

    恶性循环的预兆;在宪法权威之上,加国王否决的权威,在国

    王权威之上,再加人民干预的权威,如此循环,才是真正的“架

    床叠屋”。面多了掺水,水多了掺面,这一政治面团只能是越和

    越稀,越和越烂。

    西耶士警觉到这一危险。如果他能从孟德斯鸠的英国思

    路全盘检讨这一困境,寻找出防止上、下两极交相胁迫的出

    路,他本来是能够找到这一出路的:壮大中间体——充实代议

    制各项制度性安排,以法理型代议制度上抗来自国王的传统

    型否决势力,下抗来自民间的奇理斯玛型非理性冲击,法国近

    代宪政制试验或许能冲破早期困境,尽早走上健康发展的正

    轨。

    让我们来看两天之后西耶士的反驳:

    我知道,一方面由于概念的混同,有人开始这样来看

    待民族意愿的问题了,似乎它可以是并非民族代表的意

    愿的某种东西,似乎民族可以用不同于其代表的调子说

    话。一些错误的原则在这里显得极其危险,它们完全有可

    能把法国切割、肢解、撕碎,使之变成无限多个小民主国

    家,这些国家将来只能结成一个松散的联邦……

    很显然,西耶士所说“一些显得极其危险的错误的原则”,

    是暗指佩蒂埃发言中卢梭式直接民主制的成份。他是以卢梭

    哲学的这一部分——“主权不可分割”,来平衡卢梭哲学的另

    一部分——“直接民主制”。在一篇未曾发表的笔记中,他私下

    写道;“有人在做着白日梦,以为人类是普遍善良的。其实人类

    总是分成两个部分的,教育和劳动的差异造就了它们的基本

    区别。”此时的西耶士,显然对卢梭哲学中的人性本善论和由

    此出发的平等观、直接民主观有了警觉。然而,这恰恰是他自

    己在《第三等级是什么?》一书中大声疾呼的内容。他不可能公

    开反对不久前自己尚在宣传而目前又形成极大势头的这一政

    治哲学。事实上,他思想的这一部分与卢梭哲学决裂,思想的

    另一部分又可能维持着与它的千丝万缕联系。他只能设想如

    何小心翼翼地避免这一哲学在实践中产生的过于直接、过于

    激烈的后果。面对佩蒂埃发言中支撑民族意愿的“公意说”,他

    只能接过这一说法,然后强调“公意”与代议制并不矛盾,甚至

    “公意”只能通过,也可以通过代议制获得表述:“委托人的意

    愿并不是通过一份份陈情书体现出来的。这里的关键并不在

    于民主投票的结果,而在于对委托人的意愿进行表达、倾听、

    协调、修改,最终大家在一起形成一种共同的意志”。DH

    这是一种相当软弱、相当被动的辩护,最后落脚点,还是

    落在卢梭的“公共意志”上。西耶士为代议制所作的这一辩护,

    不可能对卢梭或直接民主制思潮形成一次真正有力的抵抗。

    1791年宪法的公布,表明西耶士的影响暂时超过了佩蒂

    翁。但是,这一微弱胜利是以对卢梭政治哲学另一部分的让步

    为代价换来的。我们且看经两年辩论最后沉淀在这部宪法中

    的卢梭思想的成份。

    宪法第三编第一款声称:“主权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不

    可让渡的和不受时效约束的;它只属于民族;人民中的任何一

    部分,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之”。

    很明显,卢梭的根本原则——主权不可分割在这里得到

    了确认。与此同时,为防备王权自上而下的侵权和民众直接民

    主制自下而上的冲击,又作出了“人民中的任何一部分,任何

    个人不得擅自行使权力”的限制。然而,这一微弱限制还是被

    同一部宪法的另一规定抵消了:

    宪法第一条恭恭敬敬地承认,“立法机构不得制定任何会

    给……宪法保证的各种自然的和公民的权利的行使带来损害

    和设置障碍的法律。”

    1791年的宪法的这一矛盾说明,最高立法权威究竟是立

    法机构还是民众的“自然状态”,直至宪法公布之日,法国人还

    未争论清楚。西耶士最终还会压不住佩蒂埃,代议制也压不住

    直接民主制,双方都在这部宪法上打下了自己的烙印,而后者

    的影响显然将更为有力。如果说,宪法的公布毕竟是一种胜

    利,那么这种胜利很难避免这样的评价:卢梭政治哲学分别通

    过矛盾的两个方面交替得到表述,最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表

    述:公共意志论和主权不可分割论同时得到了承认。

    这样的代议制是不堪风雨侵蚀的代议制,而风雨首先来

    自代议制内部。

    法国著名大革命史学家奥拉尔曾揭示过议员们当时普遍

    存在的不结社不联盟的孤立心态:“他们厌恶拉帮结派,并且,

    由于事先保证过要在一起表决,因而担心会把他们的自由转

    让出去,尤其是违背选民给他们的委托书”DI。

    这种君子不党的心态,反映了法国革命中革命人士对政

    治透明、政治公开的追求,同时也是对卢梭政治哲学反对结社

    组党观点的身体力行。但是,它由此暴露了法国议会政治受卢

    梭影响所形成的早期幼稚病:议会内“反党派政治”的群体价

    值取向。在这种价值取向制约下,议员聚散无常,拒绝结成议

    会党团板块,处于不断流动的“政治液化状态”——近代政党

    政治的难产阶段。

    早在1789年年底议会讨论纳税额议案时,由于不存在一

    定组织的党团,不存在可以强制约束议员投票的党派纪律,因

    而始终产生不出一个稳定的多数派。多数派一时形成,也是临

    时拼凑起来的松散联盟,朝聚暮散。1790年讨论教士法时,这

    种社会政治早期幼稚病表现得十分明显。当年11月27日,议

    决教士必须宣誓效忠法令。之后,则逐步液化、软化,通过一系

    列妥协性法令,最终在1791年5月7日颁布“宽容法”,彻底

    **了原议。

    这种有议会无党派的现象,曾引起过少数有识者的不安。

    对照英美政治模式,穆尼埃和米拉波等人或曲折或直接表达

    过建立党派政治的愿望。终因曲高和寡,很快就被淹没。到雅

    各宾执政时期,这种无党派或超党派的价值取向仍然以某种

    形式继续发展(后文将述),甚至在法国革命结束后,还延续整

    整一个世纪。议会政治的早期幼稚病,迟迟不能克服,不能不

    说是卢梭政治哲学沉积为法国政治文化的基因,持久发散出

    负面影响的结果。用法国人自己的话说,“卢梭的著作构成了

    我们民族文化的主要一环”DJ。

    如此软弱涣散之议会,哪能抵挡来自外部的风雨冲击?

    91年宪法规定,不对个人请愿作任何限制,立法机关的

    大门必须永远敞开,以欢迎民众随时进入旁听。最早提出此一

    动议的议员勒沙贝利埃9月5日说:“这是一种立法创议权,

    公民可以由此参与社会的管理。”可见此议之初衷,确有革除

    旧式贵族政治之弊的高尚动机。但是,由于拒绝对这一措施施

    以任何必要的制度性限制,出自高尚动机的政治设计很快出

    现令人啼笑皆非的局面。罗伯斯庇尔甚至更进一步,曾提议设

    议会旁听席10,000人,后又增至12,000人。可是,此时的正

    式议员人数才多少呢?总共1145人。

    这就只能造成这样的后果:议会的议事环境充满随时冲

    入的无套裤汉、底层妇女的情绪性叫喊,走廊内的地板跺得震

    天动地,旁听席上不时响起足以压倒议员发言的欢呼或唾骂。

    到了9月26日,同一个勒沙贝利埃终于不能忍受,提议说:

    “宪法既定,一切都必须讲究秩序”。但是,宪法既定的是公民

    直接请愿权不受任何限制。在这样的宪法规定下,议会的议事

    厅内不可能恢复秩序。到了1792年6月,连雅各宾成员戴尔

    福也不能忍受这种状况,惊呼那些临时聚合的民众请愿团体

    “即使还没有成为国家中的另一个政府,至少也已成了一个要

    把国家引向绝路的行会”。结果适得其反,他欲取缔者并未取

    缔,自己却在发言的当天就被开除出了雅各宾俱乐部。

    一百多年后,马迪厄总结当年革命初期议会政治的无秩

    序状态,也不得不作如此痛切之言:“在美国,民主政治已是不

    成问题。其人民已有参政能力,且能掌握自己的命运。在法国,

    大部分人民对于这些新制度一无所知,且亦不愿有所知。他们

    用他们所得到的自由来破坏自由。他们仍要求束缚。”DK

    五、主权在民——“广场”上的山呼海啸

    在议会战战兢兢的大门外,就是广场政治的山呼海啸。

    20世纪政治发展理论的研究成果告诉人们:“政党组织

    政治参与,政治制度影响政治参与扩大的速度。一个政党或一

    个政党制度的稳定与力量取决于其制度化和参与水平。低水

    平的政党制度化与高水平的政治参与相融合,会产生混乱的

    政治和暴乱。”这一理论还根据世界近现代历史大量统计资

    料,在政治参预、政治制度化和政治不稳定这三者之间找到了

    三方互动的数学模式DL:

    政治参与

    政治制度化=政治不稳定

    法国革命当然不能等同于简单的政治暴乱。但是,用上述

    理论的研究方法观照法国革命政治不稳定这一特定侧面,人

    们确实可以发现它与英、美革命的重大区别:它是取政治参与

    最大值,政治制度化最小值,结果造成长期的、激烈的政治不

    稳定。法国革命最壮观的场景是,政治公开加道德鼓动,街头

    啸傲,聚散无常。美国人形容为:那全是帆,没有一根锚;而法

    国人自己的现象描述则更为生动:“国民公会里有一个向人民

    敞开的窗户,这就是那些公众旁听席,等到这扇窗户不够用的

    时候,人民就打开大门,街上的人就涌进来了。这种群众走进

    议会的景象是历史上最令人惊奇的景象之一”DM。

    群众走进议会,政治走向广场,是法国革命政治文化的重

    大特色,也是卢梭政治哲学在排斥英美政治学的过程中,一家

    独大的必然产物。它既反映着法国革命的真诚,也反映着法国

    革命的偏执,更预示着法国革命进程的种种困境。

    广场,是议会外的又一个“议会”,而且是一个容积更大、

    流动性更强的液态“议会”。它决定着那个“洞穴议会”的命运,

    玩议会领袖于波峰浪谷之中。它也是民粹主义的政治动员方

    式,是民粹领袖与民众直接对话,吸取民粹资源,动员民粹激

    情的最佳场所。一旦民粹领袖在“议会洞穴”内受到制肘,首先

    想到的就是“到广场上去”,直接诉诸民众的参预爆炸,引发一

    场“广场短路”,产生瞬间超负荷电流,以胀破狭窄的议会通

    道。这种绕过制度规范,一杆子插到底的广场政治,用作家雨

    果的话来说,“就是街头巷尾的人群和居高位者的亲昵”DN。在

    这种情况下,政治走出议会,走向广场,就只能走向奇理斯玛

    型统治,而不是法理型统治。

    1789年6月17日,法国国民议会刚刚诞生,广场政治已

    初见端倪。当时在场的一个英国人,目睹议员们在4000名群

    众的围观喝采声中宣誓就职,曾惊诧不已。这个名叫阿瑟·扬

    的著名观察家写道:

    旁听席上的群众被允许以鼓掌和其他表示赞许的声

    响来干预辩论,这样做太欠雅观,也很危险,因为他们既

    然可以表示赞许,也就可以表示反对,既然可以鼓掌,也

    就可以发出嘘声。他们这样是会压制辩论,影响议事的。OE

    阿瑟·扬作为英国人不能理解之处,恰恰就是法国革命

    的独创之处,也是法国革命努力超越英国革命,“树立雄心壮

    志把自己变成各国榜样”的超凡之处。

    广场政治是“阳光下的政治”,它的第一特征,就是政治生

    活的高调姿态——无党无派。

    大革命有这样一个奇观,一方面政治派别如过江之鲫,层

    出不穷,另一方面却没有一个派别敢于对外承认自己是一个

    派别,有明确的党性、派性,敢于对内建立一套作为严格意义

    上的约束性纪律和组织机构。革命充斥着党派倾轧或一“党”

    专政,然而无论是党派倾轧还是一“党”专政,却无不以全民利

    益反党派政治的姿态出现。

    能够说明这一现象最典型的例证,莫过于雅各宾派。这一

    派别曾建立过全国性的联系网络,在93年革命中客观上起过

    类似政党的作用。但是,该派领导人却始终不具建党意识,甚

    至自觉抵制建党意识。由于拒绝建立组织制度和稳定的领导

    机构,这个政治派别始终停留于亨廷顿所言政党发育的原始

    阶段——派系活动期,即“俱乐部”状态,并未发展成真正意义

    上的近代政党。雅各宾派两位最孚众望的领袖曾这样反对政

    党政治:

    圣鞠斯特在1793年3月13日《关于外国乱党的报告》中

    宣称:“所有党派都是罪恶的,因为它游离于人民和民众社团

    之外,并和政府闹独立。所有乱党都是罪恶的,因为它企图分

    裂公民。”OF

    罗伯斯庇尔甚至更进一步,他连当时已得到普遍公认的

    “雅各宾派”这一称号都感到忌讳,如芒刺在背,不除不快。

    1792年2月26日,他在雅各宾俱乐部发言,要求该派成员放

    弃“雅各宾派”这一简明称呼,而应坚持使用“设于雅各宾修道

    院的宪法之友社”这个全称。理由很简单;“雅各宾派”这一称

    呼,“由于敌人不断加予我们的种种诽谤,很容易使人联想到

    行会,甚至乱党。”OG

    同年5月,《巴黎革命报》就此评论说:在“雅各宾派”称号

    的背后,“有某种既滑稽又不祥的东西。它带有乱党的味道。

    ……但是,事情已经发展到了这种地步,以致于宪法之友们也

    许已经无法摆脱‘雅各宾派’这个名字了,他们已经以‘雅各宾

    派’著称于世,即使罗伯斯庇尔本人反对这个名字也无济于事

    了。他们的唯一办法就是,努力以公民责任心,审慎、善行和智

    慧来为这个名字赢得尊敬。”OH

    后来的雅各宾派活动,也确实是按着这“唯一的办法”办:

    以大量的道德理想词语换算具体的派别利益,并随着这一派

    掌权,法兰西全民族都进入了不言功利只言德化的理想阶段。

    弥漫于全社会氛围的反政党政治空气,是前文所述议会

    内部反结社联盟价值取向的社会心理根源,产生这一心理的

    原因,除了当时革命环境的险恶,阴谋层出不穷,危机连续不

    断,观念方面的根源显然是卢梭式的直接民主制理想。直接民

    主制是古代小国寡民政治活动的简朴形式。从古代小国寡民

    到近代大国众民,民主制的组织形式本来就不可避免地要发

    生一种“二次组合”:在政治领袖和民众之间,必须安排一个政

    党层面,以利益集团为单位,集中表述过去以个人为单位直接

    表述的政治意愿。这就是支撑英、美宪政体制长期稳定的近代

    政党制度。但是,正如亨廷顿所言,“法国人民信奉的是民粹式

    的、卢梭式的直接民主”,“民粹反对派否认在人民与其政治领

    袖之间还有建立调解结构的必要。他们所期望的是,无政党的

    民主。”OI

    这种“无政党的民主”表现在议会内外两个方面,“洞

    穴”内聚散无常,“广场”上浪击有常,只见旧制度崩坏塌陷,不

    见新制度树立权威,只见政治参预扩大、爆炸,不见政治制度

    化给予约束、整合。在这种情况下,全民族政治活跃,如一片流

    动的沙漠,沙子不能粘集为沙团、沙堆,成团粒结构,板块碰

    撞,只能朝聚暮散,随风飘移。尽管广场上警钟长鸣,市政厅起

    义不断,法兰西人给旧大陆各国树立新型道德政治的高尚榜

    样,他们本身不得不承当长期不得社会稳定的沉重代价。

    广场政治作为“阳光下的政治”,它的又一个特征,就是政

    治的公开姿态——透明无隐。

    这是卢梭反异化理论以全民动员的形式所进行的一次大

    规模政治实践。所谓“透明”,浅层含义是政治过程的全曝光,

    消灭旧式政治在“洞穴”内的种种“暗室形态”;深层含义则是

    政治的道德理想化,政治过程放射道德理想的光明。所谓“无

    隐”,也有两个层面。浅层含义是消灭政治上的异己之物,不容

    反对派存在;深层含义则是扑灭政治上的种种疏离、间隔,裹

    挟一切政治上的不活跃分子,扑灭更大范围内市民社会中各

    种远离政治的“暗室形态”,如个人情趣、家庭空间、私人氛围,

    乃至各种不含政治成分的消费生活……。

    这种大同和一的政治一体化要求,首先从“称呼革命”开

    始。一夜之间,行政命令各色人等统统放弃旧式称呼,一律以

    “公民”相称。然后向各个方向展开,放射出威慑性的强制力

    量,“广场”上出现前文所述卢梭之独创的“剧场暴力”,如:

    三色徽崇拜——

    据考证,初起的革命标志是绿色缎带制作的。但是不久人

    们即发现绿色是阿尔图瓦公爵(路易十六之弟,后来复辟王朝

    的查理十世)家仆人服装的颜色,于是便创造了一种由红、白、

    蓝二色组成的圆形标志取而代之。红、蓝是巴黎徽记,白为波

    旁王朝徽记。1789年7月13日,攻打巴士底前夜,三色徽被

    民众采用为集合的标志。从此,它成为不可侵犯的革命象征

    物,迅速风行全国。10月5日,巴黎妇女进逼凡尔赛,将王室

    胁迫回巴黎市区,这一重大事件的起因就是因为风闻凡尔赛

    宫晚宴上,有军官将三色徽踩在地上践踏。在这一阶段,巴黎

    民众对三色徽视若圣物,无可厚非。此后当行政当局以法令形

    式强制人民佩戴,三色徽迅速成为法国式自由的象征,即如卢

    梭所言:“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约使他服从公意,

    这恰好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OJ1792年7月15日立法议

    会规定,全国所有男子必须佩戴三色徽,后来国民公会又把这

    一规定扩大实行到所有妇女头上。上有所好,下必其焉。三色

    徽逐渐泛滥,在政府公文、教堂钟楼、公共建筑及自由树上,都

    出现了这一花饰。1793年的一张由半文盲的人写的告示中,

    终于把不佩戴三色徽者一律斥之为居心险恶的“温和派、斐扬

    派和贵族派”!

    小红帽和红色崇拜——

    小红帽,一种无套裤汉常戴的红色无边尖顶软帽。红色,

    初为法国苦役犯的号衣颜色,原来并不吉利,但是随着小红帽

    上升为革命图腾的地位,红色迅速上升为压倒一切的颜色。

    1792年春,对外战争迫在眉睫。吉伦特派开始对民众进行心

    理动员,大力提倡以长矛为标志的武装权的平等和以小红帽

    为标志的服装平等。同年4月,吉伦特派赦免不久前判罚苦役

    的一批瑞士籍士兵。由于获赦的苦役犯当时大都头戴小红帽,

    前来庆贺狂欢的巴黎群众也都模仿着戴上了小红帽,整个会

    场成为一片红色的海洋。从此,小红帽的鲜艳色彩染遍法国革

    命的方方面面、角角落落,成为一个红彤彤的世界。政府公文、

    印章硬币、节日庆典、房顶墙壁、船桅石碑上,到处都是小红帽

    的标志。激进的妇女在菜市、路口巡视,强迫其它妇女一律穿

    长裤、戴红帽,一度引起众多纠纷。像法国这样将整个革命戴

    上一种帽子,染成一种颜色的壮举,在英国革命、美国革命中

    都是看不到的。历史学家米什莱针对红色现象评论道:“人们

    采纳最贫穷的农民戴的小红帽。大家觉得红色比任何颜色都

    好看,是最艳丽、最为大众喜爱的颜色,但当时谁也没有想到

    红色也是血的颜色!”OK

    广场狂欢——

    我们还记得卢梭那句名言:“在广场的中央,树立起一个

    鲜花环绕的长矛,把人们集合在那儿,你们就拥有了一个节

    日,至善不过如此。”大革命一开始,一些重大的革命事件就出

    现了广场狂欢的浓烈色彩。

    巴士底狱攻克后,民众把守备部队司令德洛内的脑袋挑

    在矛尖上**,并把城堡夷平,辟为广场,广场上树起一块木

    牌,上书“大家来跳舞!”

    第二年马赛也出现同样的情况。民众在那儿攻取了被称

    作马赛“巴士底狱”之一的圣尼古拉堡,然后跳着法兰多拉舞

    在全城**。民众挑着被杀死的要塞司令博塞的肚肠,嘴里吆

    喝着:“货色新鲜啊,谁要?”

    第二年,即1791年,在阿维尼翁市也出现类似情况。在街

    头杀死贵族的儒尔当等激进人士获赦时,当地人民也举行了

    狂欢**。传统的酒神彩车浓装过市,年轻人在车上开怀畅

    饮,市民夹道欢呼,一派狂欢节气氛。革命最初三年里,群众已

    自发形成种种节庆:五月植树节、赛马、牲畜献祭、反宗教化装

    舞会等,既延续基督教的传统节日,又在这些节日里充塞大量

    世俗性的革命狂欢内容。如在奥维涅地区,人们在宗教节日期

    间玩九柱戏或骰子戏,在漂亮女人和社会名流的窗前起哄;如

    在普罗旺斯,青年们热衷于一种所谓“假充好汉”的闹剧:着戎

    装,佩刀枪,簇拥着载有异教神灵的彩车,随同一列列滑稽可

    笑的**队伍行进,同时燃放烟火。在巴黎,攻占巴士底狱一

    周年时,马尔斯校场上举行全国性的联盟节。尽管尚有主教主

    持弥撒这种基督教内容,但是已出现数万人共同宣誓效忠祖

    国的盛大世俗内容。

    卢梭生前的另一遗愿:改造上流社会剧场生活的异化现

    象,此时也已实现。革命来临,剧场的观众成份发生了本质性

    变化。大量无套裤汉在政府赞助下,大摇大摆地进入了剧场。

    剧场上、下间隔的疏离现象也得到了克服,观众与演员开始融

    为一体:一听到正面角色的爱国唱段,观众会跟着大吼大唱;

    一听到反面人物的词,观众席上会站起激动的人群,攘臂叫

    骂;一待全剧结束,观众会涌上舞台,与演员们一起欢歌起舞。

    革命到了这种时候,是剧场,也是广场,是一个广大无边

    的狂欢广场。革命座无虚席,所有的观众都涌上了政治舞台,

    成为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表演,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良

    心监督。革命中的法兰西,没有一个观众,到处都是演员,所有

    人都生活在别处,生活在革命舞台上——

    “人们不可能长久挤在窗台上,于是纷纷走下来,出

    现了拥抱、欢笑、畅饮祝福和相互抚爱……所有人的脸

    上都充满了醉意,比美酒还要甜蜜,广场上持续了长时

    间的欢声笑语……它如此令我感动,我已看不见其他事

    物了……”

    注释:

    ①雷吉娜·佩尔努:《法国资产阶级史》,下卷,P51、P49。

    ②沃尔金:《18世纪法国社会思想的发展》,商务印书馆1983年

    版,P23—24,P35。

    ③参见高毅:《法兰西风格:大革命政治文化》,P51。

    ④转引自张芝联为《第三等级是什么?》一书所作序言,见该书中

    译本,P7。

    ⑤冯棠译、张芝联校:《第三等级是什么?》,商务印书馆1991年

    版,P53—54。

    ⑥同上,P57、PB78。

    ⑦同上,P78—79。

    ⑧同上,P61。

    ⑨“情境逻辑”,——SituationalLogic,波普科学实证主义用语,

    原意为反对黑格尔主义的历史哲学,坚持将历史问题置于具体的历史

    情境,深化问题本身,不把问题拔出具体情境,演绎为某种体系中的一

    环。

    DE同③,P55。

    DF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P179。

    DG以上议院辩论发言转引自③,P56—60。

    DH同上,P72—74。

    DI贝克主编:《法国革命与近代政治文化的创造》,培格曼出版社

    1988年版,第2卷,P82—83。

    DJ语出1954年勒塞克尔评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所作

    序言,见该书中译本1982年商务版,P25。

    DK马迪厄:《法国革命史》上册,P114。

    DL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88

    年版,P39、P56。

    DM雨果:《九三年》,人民文学出版社1957年版,P193—194。

    DN同上,P194。

    OE贝克主编:《法国革命与近代政治文化的创造》,第1卷,P412。

    OF同③,P262。

    OG《罗伯斯庇尔全集》,巴黎1954年版,第8卷,P206—207。

    OH王养冲编:《索布尔法国大革命史论》,华东师大出版社1984年

    版,P38。

    OI同DL,P392。

    OJ卢梭:《社会契约论》,P29。

    OK同③,P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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