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中世紀前期的區域教會
日耳曼民族和拉丁民族各個國家之興起,以及與它們相俱而來的克勒特民族、和比較後起的斯拉夫民族和匈牙利民族國家等等之興起,當時其第一特色便是在于“欽定教會”之完全歸于消失,而舊時的統一教會所訂立的律例也被遺棄 顯然是從此永不復返了。只有盎格魯薩克森教會保留了教會律例和舊日羅馬的崇拜體制,並且通過羅馬主教而和那中心機構有所聯系。所有其他的民族國家 尤其是那統一中歐,使之有共通文化的法蘭克王國 都把教會當作一種“區域教會”而加以維持,而且將其組織逕自並入新成立的國家體制中去;教會的統一只是在一種形式上對教皇的尊敬,以及在基督教的統一意識上,還有所保留。在這些國度里面,有一個和初期教會完全不同的教會體制興起;其基本的概念乃是國君對于他的區域內的教會財產有財產權的概念。到了這時,教會變成為一個地主,因此完全處在封建諸侯和國王的管轄下。
這種區域教會的理論是一種新的發展,它的出現的理由至今仍舊不很明顯。
獨立教會的體系無疑地是和基督教成立以前的古代崇拜形式有關系的。區域教會的原則,在時日既久之後,便大大地因獨立教會而加強。這一項原則似乎很可能是從那被排除于正統教會之外的亞流派的教會中產生出來的。當國家中的沖突發生的時候,這些教會便不得不變成區域性的或一種國教的組織;它們這樣作也許是跟從基督教成立以前的古代通俗教派的傳統。如果這些假定能夠成立,它們對當時的情況便能有很特別的說明。在非基督教國家里面,教會所產生的純粹普遍性的倫理觀,對于現實社會的生活根本就不能找出任何內在的關系;但是在日耳曼民族的通俗崇拜中,正如在一切異教中一樣,宗教的和自然社會的因素都是互有關聯的;所以日耳曼通俗崇拜的影響才使這兩方面達到了一種很自然的聯系。就如拜佔庭國教制是受了羅馬民族傳統宗教的影響的,這西部的區域教會制度也受了以前的異教制度的影響。這也就說明了東部的國家教會制度如何和西部的區域教會制度不同。在東部,具有古老文化傳統的一個強大的國家體制,把教會整個並合到它里面去;而在西部呢,那些新成立的國家卻藉教會的協助而得到發展。同時,教會以一種完全真摯而又正統的方式,把教會和國家的各種主張都看作是相同的;而教會的組織也和國家的一般法政和經濟情況相配合。那高盧族和日耳曼族的教牧界,都已經相當地開化了,所以他們能夠把他們的思想基礎,他們的組織形式和道德本位,都供應給那初初建立的民族國家制度;他們所唯一關切的,乃是如此適應的問題,而且他們又受著那新法律和財產情況所挾制;所以在精神上和物質上來說,他們所受到的束縛都太大,根本就不可能夢想到什麼獨立的教會文化。
因為,區域教會便產生了。
無論如何,區域教會無疑地是一種新的原則。那舊日的“帝國教會”的殘余部分不能抗拒這種發展,因為這些殘余部分都正在被迫步步退讓,轄區日漸縮小;帝國教會的大部轄區都落入東部帝國和各國回教國家手中,而在教皇內畿所在的中心,它又為它本身的區域問題所困擾。
就盎格魯薩克森教會這方面來看,波尼法修(Boniface)在教會中的改革和組織,已經恢復了和羅馬的關系,促成意大利的本泥狄克(Benedictine)修道會之勝過甦格蘭和科倫巴的修道制度,並且盡可能使那地方的教會服從在教會律例之下;但是,當法蘭克統治者們利用這種改革到他們的教會里面去的時候 當時此種教會實際上已經極其頹敗 他們卻阻止了那“普遍教會”的各種發展傾向,而僅僅利用它們去在精神上加速與安定他們自己的區域教會的組織。
不過,在查理曼(Charlemagne)的時候,當原先羅馬帝國的北部地帶和那些新的布道區域統一起來的時候,那區域教會就成了帝國教會,但仍然是按照法蘭克區域教會的意義的。現在它是一個包括教皇在內的區域教會。皇帝統治著教會,利用它作為組織與教育人民的基本工具,同時掌管著教會的內政,法制,和土地管轄等部門,使教會服從公共目的。
因此,甚至當查理曼帝國遭遇**之後,整個中歐仍然有這種教會制度的傾向。薩克森皇室重新繼續查理曼國家規制的結果,使凡負有神事與民事尊嚴任務的人們,不能夠再呆在微末的官吏職位中,卻必須成為公民。但是,現在這體制卻得到教會領袖的支持,因為他們並非世襲,所以是依附于皇室勢力的;同時他們又負有帝國中的文明與政治統一的責任。在英格蘭,亞勒斐得大帝(AfredtheGreat)遵循著和查理曼相類似的政策,這種情形一直到貴鉤利時代由于政教分離以及回復普及教會和教律例等問題而爆發了的大沖突為止,都沒有改變。在那爭斗的影響所不曾波及的地方,好像那些遙遠的斯干的那維亞地區,一切都仍舊和從前一樣。(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