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四課︰ 基督徒對安樂死的看法
    中心信息︰「神說: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像,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創1:26)

    參考資料︰「黑白分明-基督教倫理縱橫談」羅秉祥著,宣道出版社,1992年11月第二版。

    【一.引言】

    有關醫學倫理的問題,一般所持的觀點可分為兩派:

    1.世俗人文主義者的觀點:扮演神vs

    2.基督徒的觀點:事奉神

    世俗人文主義者

    基督徒

    沒有創造主

    有創造主

    人從動物進化而來

    人是神特殊的創造

    生命的主權屬于人

    生命的主權屬于神

    生命品質,人要負責

    生命神聖,人要尊崇

    可以不擇手段來達到目的

    不可不擇手段來達到目的

    【二.什麼是「安樂死」(Euthanasia)?】

    希臘文eu是「好」good的意思,thanatos即「死」之意,所以安樂死是以人為的方法引致死亡,目的是要使死亡變得沒有痛苦,安樂死也可發生在各種年齡的人.一般可分為:

    1.積極安樂死(active)

    通過一個直接的行動來結束生命,包括由醫生幫助的自殺行動.是制造死亡。

    2.消極安樂死(passive)

    以撤去某種維生的因素,使死亡自然(或加速)發生.是容許死亡.按所撤去的維生因素之種類,又可分為:

    A.非自然的消極安樂死︰

    停止給予自然的維生因素(如食物,水,空氣等),與積極安樂死其實沒有分別,都是直接導致死亡的行動。

    B.自然的消極安樂死︰

    撤去非自然的維生因素(如人生呼吸器,醫療措施,CPR等).只有此種安樂死,有可能在道德上是正當的。

    附:安樂死又可分為-自願的(voluntary)和非自願的(involuntary)

    【三.積極安樂死(active)】

    贊成的人所持的理由:

    1.尊嚴地死去是人的道德權利2.尊嚴地死去受到憲法隱私權的保障3.對受苦的人,這是仁慈的作法4.對受苦的家人,也是仁慈的作法

    5.解除家人沉重的經濟負擔6.減輕社會的負擔7.是合乎人道的行為

    針對上述論點,從基督徒的角度來看:

    1.沒有殺人的道德權利(出20:13,創1:27)2.憲法並沒有給予殺人的權利3.殺掉受苦者不是道德行為4.藉痛苦學習很多功課(伯23:10)

    5.生命無價6.為求目的,不可不擇手段7.人不是動物

    【四.消極安樂死(passive)】

    1.非自然的消極安樂死︰

    與積極安樂死一樣,直接導致人為的死亡,是基督徒立場所不能接受的.因它違反神對生命的主權,生命的神聖之原則,是殺人的形式,受聖經遣責(掃羅王,撒上31;亞比米勒,士9:54-56),貶低了生命的價值(羅14:7),為家人和社會制造罪咎。

    2.自然的消極安樂死︰

    神命定人人都有一死(創2:16-17,羅5:12),有時借著非自然方法來防礙自然的死亡過程,反而是違反神的工作.容許人自然地死去,不一定是錯的,但如何決定甚麼情況下,自然消極的安樂死才是正當的:

    A.疾病必須無可挽救;B.病人有否決權;C.集體的決定。

    【五.生活應用】

    基督教倫理對安樂死的觀點,常受到的批評是,對受苦的人缺乏憐憫.但聖經也主張我們用酒來減輕將死的人之痛苦(箴31:6-7).有一種形式的消極安樂死,是給病人大量的止痛藥(如morphine),雖可減輕痛苦,也會加速病人的死亡,這是否不正當呢?不一定.所以有些問題還需要我們進一步來探討,如:

    病人是否有權拒絕接受治療?

    預先指禾(AdvanceDirectives):

    A.LivingWill;

    B.DurablePowerofAttorneyforHealthC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