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緒論一、人類的悲劇上帝照他的形像造人,把他安置在伊甸樂園,與上帝同行,本為一種極樂的境界。不幸始祖違犯上帝的命令,致被趕出伊甸園(參創一至三章)。此乃人類一失足成千古恨的大悲劇!因為原罪的遺毒,滔滔天下,蚩蚩者氓,「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羅三11、23);而且「人心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耶一七9)。此乃人類古今中外共有的悲慘的現象,苟非故意閉目無視,乃為無可否認的事實。以是自古以來,悲天憫人之士,都想救偏補弊,設法挽救人類的厄運;但歷史證明,他們的企圖與努力,僅是「揚湯止沸」,不能「釜底抽薪」;「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扶得東來西又倒」;甚且變本加厲,治絲益紊。前中國共產黨創辦人之一,張國燾痛定思痛,深自懺悔。卒乃接受著者多年的見證,和他夫人一同受浸皈依基督。然而中外古今的學者,卻是違反歷史的鐵證,醉心人性本善之說,如上章所論,孟子曾強調︰「人性之善,猶水之就下也!人無有不善,水無有不下。」但其說似是而非,即儒家學者,亦難苟同;荀子且提反論,倡性惡說。此于上章已加詳論,茲不復贅。西洋學者,亦不乏性善之說。例如盧梭(JeanJacquesRousseau)的「天賦**論」,便是以人性本善為基礎。流弊之大,已為識者公認。啟蒙運動以後,理性主義,風靡一時,支配人心,以為人性乃有其「無窮之完善性」,流弊所至,遂崇尚人的理性,不信上帝的啟示,反對固有之教義,提倡所謂「合理的神學」,以及「理性的宗教」;一切學問,偏于「經驗論」、「感覺論」,及「唯物論」;遂致摧毀心靈,成為無神唯物論之厲階。當時啟蒙運動健將之一休謨(DavidHume),承陸克(JohnLocke)「經驗主義」之余緒,首倡「懷疑論」,力斥超自然的信仰,否認人類心靈之存在,其說敵擋基督聖道;迷信「理性萬能」,自炫「人性萬全」;從而無視上帝的權威,否認靈魂的不滅;遂為「唯物論」與「無神論」張目,而成為今日共禍泛濫,世界禍亂之厲階。
二、哲人的空想聖經教訓我們,哲學乃是「虛空的妄言」(西二8,譯作「理學」,英文乃為哲學philosophy)。哲學家關于罪的本質,立說紛殊,其學派之多,乃和其哲學派別的不同一樣。神學家的學說,乃和哲學家不同,他不能徒憑主觀的空想,而須根據兩大重要的基準︰一為上帝無限的完善(infiniteperfection),二為人類對上帝應負的責任。任何關于罪的本質與根源的學說,倘使不合這兩大基準,則都非真理。易言之,欲明罪的本質,首應以上述兩大基準為前提,始能得到正確的答案。主耶穌基督,在登山寶訓中宣稱︰「你們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太五48)這乃是人類對上帝應負的責任,卻是無人能夠「及格」。甚至我國朝野上下一致崇拜的「大成至聖先師」,孔子,也是力不從心,甚至慨然長嘆︰「獲罪于天,無所禱也!」所以「知行不能合一」,乃是中國哲人無法解答的難題。甚至提倡儒教,敵擋基督聖道最烈的牟宗三教授,也坦白承認︰「聖賢人格,……無論升到如何境界,其所體現的畢竟不可能是天道或上帝的整全,畢竟只是部分,這是所謂『聖人的悲劇』!」此乃證明聖經的真理,人的自義,在上帝面前,「都像污穢的衣服」(賽**6)。我們的義,「若不勝于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太五20)世上的哲人、智慧人、文士和辯士,徒憑自己的智慧,既不認識上帝(參林前一20),不讀聖經,不信聖經,甚至所謂「新神學家」,也高抬人的理性,藐視上帝的啟示,不照上文所指兩大基準,徒作主觀的空想。哲人的方法,雖曰根據理性,實乃最不合理,無怪得到謬妄的結論。
三、罪人的拯救人類的罪惡,乃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上帝雖是慈愛,而且樂意饒恕,但必以為罪憂傷、靈性痛悔為絕對條件。上帝乃是至聖至善,和罪不能兩立。以賽亞先知說︰「耶和華的膀臂,並非縮短不能拯救;耳朵並非發沉,不能听見。但你們的罪孽使你們與上帝隔絕。」(賽五九1一12)罪和上帝,乃是水火不容。衛斯理(JohnWesley)日記里面,有驚人的記載,那些敵擋聖道的罪人,當場被上帝擊倒在地。本人曾收到中外激烈反教的青年,讀了中英拙著後寫給我的信,例如其中有一位台灣頑強反教的大學青年,偶爾翻閱拙著,即有一神秘大力,對他迎頭痛擊,使其倒地痛哭,憂傷痛悔,竟獻身傳道。又有美國青年,迷信異教,參禪著魔,如墮深海,黑浪滔天,震恐萬狀;忽憶英文拙著《西方心靈沒落》,開卷以後,突見白光,引其從黑暗進入奇妙光明。遂讀神學,弘揚聖道。世人對罪沒有真切的認識,以為僅是偶爾行為的失檢,苟未盜竊**,虧負他人,便可問心無愧。若能「每日三省吾心」,希聖希賢,便可成為完人。本人皈主以前,在書齊自題「養天地正氣,法古今完人」二語,用以砥礪自勉,從中學時期,即已被號為「聖人」。易言之,世人對罪的觀念,乃僅從人和人的關系而言,而不知人和上帝的關系,沒有如聖經里面︰「我向你犯罪,惟獨得罪了你,……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親懷胎的時候,就有了罪」(詩五一4-5)的痛切認識。上帝聖善的靈,動其善工,要世人認罪悔改,重生得救;世人要想出死入生,得蒙救恩,必以認識其罪狀為絕對的條件。「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惟有上帝的恩賜,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里,乃是永生。」(羅六23)
四、罪惡的本質罪的本質,有兩方面的意義,其一是哲學的,形上的(metaphysical),其二乃為道德的。1.從形上的本質來看罪——罪是否有實體,是一個原則抑為一種行為;是否你心與物、靈與體的沖突;系自私的企圖,抑僅為自私的感覺。容于下文詳加申論。
2.從道德的本質來看罪——罪是道德邪惡之本質,其與律法的關系如何?何種律法和罪惡有關?罪與上帝的公義有何關系?與上帝的聖潔有何關系?罪與律法所以有關,是由于故意的作為,抑僅由于情感的沖動或各人的情操和氣質?凡此種種,須待以下諸節,分別論列。貳哲學的謬論一、二元論
此乃希臘哲學里一種很流行的學說。表面上似乎很接近基督教,撒但卻施展其詭計,把毒素注入其心,加以殘害。便在第二世紀,發生三種異端邪說︰一為諾斯底主義(Gnosticism),二為摩尼教(Manichaeism),三為新柏拉圖主義,成為一個大的力量,使真道混淆。他們妄稱「善」與「惡」乃是永遠存在的兩大力量;人有軀體與心靈——軀體,乃代表惡,心靈乃代表善。因此罪惡乃是軀體的邪惡,血肉之體和心靈聯合,遂令心靈被沾污。因此他們以為解救之道,須從肉體著手,為求心靈不被軀體所沾污,便要苦修行(austerities),要用各種方法,使肉身受苦,而非藉聖靈默化的奇功。這種邪說,實頗多可議之處。第一,這種邪說,乃和聖經的真理,大相抵觸,藐視全能的上帝,違反上帝的旨意以及聖靈默化的奇功。而且照教會史家哈耐克氏(A.V.Har-nack)的考證,由于亞力山大利亞(Alexandria)和印度頻繁的往來,諾斯底派、新柏拉圖主義,乃是深深受了印度教數論派(Sankhya)的影響。數論派乃是印度一種古老的哲學,乃為主前六世紀柯比拉(Kopila)所創,此乃對于《奧義書》(Upanishads)的「唯理一元論」(IdealisticMon-ism)之反動,其主要的特質,概可分為三點︰1.無神的——此派不信大梵是「獨一宇宙之靈」(oneuniversalsoul),而且強烈的否認上帝的存在,認為沒有造物主的必要。2.二元的——他們說,宇宙間乃有兩種自有的「實質」(substance),乃從永古即存在,二者乃完全不同;一為物質(Prakriti),二為心靈(Purusa),非從宇宙之靈而來,乃是個別的,其數無量。
3.唯理的——他們認為萬惡之源,乃因無知(「無明」),不知分辨心靈和物質,二者乃完全不同。他們自夸,唯有這種分辨之智,乃為至高無上的智慧。根據這三大特質,他們便定出一套救世的道理。他們說,物質是無常的,要改變,要朽壞的;而心靈則為不朽的,而且不受苦樂或感情的影響。世人一切煩惱痛苦的根源,乃在不知分辨心靈與物質,二者乃絕對不同,絕對無關,以致「心為形役」,不能自在解脫。因此解脫之方,得救之道,乃為分辨之智,破除心物二者相聯的關系,便立刻得到解脫。當人臨終之時,肉體雖死,但「得救」的人,其心靈乃超然獨立,繼續存在,便和物質永遠分離。這種道理,似與基督教有些相似,魔鬼便因此迷惑世人。殊不知他們死後,並沒有永生的榮耀盼望,而僅為一種永遠不知不覺的狀態。此乃是永死的別名,印度哲學家,僅編造一種名詞,自我陶醉,適中魔鬼的詭計!這種無神主義的哲學,在東西各國,乃有極大的影響!在東方,釋迦牟尼,用它來創為佛教;在西方,便有上文所指的諾斯底主義和新柏拉圖主義。第二,這種學說,使罪惡失去了其道德的特性,而僅把它完全視為乃由肉體而來,而與人的意志完全無關。此乃根本消除罪惡的意義。
第三,這種學說,把人類犯罪的責任,一筆勾銷;罪乃是從肉體而來的必然的結果,要想逃避罪惡,唯有脫離身體。第四,這種學說乃無異把罪惡歸咎于上帝,罪惡既由物質而來,則上帝創造的時候,便不應當造物質。于此他們便強詞奪理,設法詭辯,胡言亂語,說原有的造物主已經離開世界,而另外造了一個造物主,以後又接連造出許多造物主,而每一造物主,乃每況愈下;到了有一個所謂‘Dami—Urgi’,他才創造世界,他的手因接觸世界,便被世界沾污。這種詭辯,其實根本沒有解決他們的問題;以後的造物主每況愈下,此乃前後相承,推本窮源,則仍有其間接的責任。如此強詞奪理,徒見其心勞日拙。第五,他們所謂得救之道,乃為脫離身體;但聖經指示我們,上帝不但救世人的靈魂,並且還要救世人的身體。主耶穌基督第三天從死里有形有體的復活,便是萬人可信的憑據(徒一七31)。主耶穌說︰「時候要到,凡在墳墓里的,都要听見他的聲音,就出來;行善的復活得生;作惡的復活定罪。」又說︰「復活在我,生命也在我,信我的人,雖然死了,也必復活。凡活著信我的人,必永遠不死。」(約五28一29,一一25一26)救主再來的時候,他要「將我們這卑賤的身體改變形狀,和他自己榮耀的身體相似。」(腓三21,並參西三4;約壹三2)「那在基督里死了的人必先復活。以後我們這活著還存留的人,必和他們一同被提到雲里,在空中與主相遇。這樣,我們就要和主永遠同在。」(帖前四16一17)這些學者,便沒有這榮耀的盼望。第六,新神學的鼻祖施萊瑪赫(Schleiermacher)和羅馬天主教的學說,容待下文,分別詳加批判。
二、罪乃由于人性之缺陷照德國哲學家來布尼茲(Leibnitz)的見解,這個世界乃是至善的;但由于人性的缺陷,罪惡乃是無可避免的。上帝的作為乃是至善的,但人類的本性,不能臻于絕對至善之境,人雖竭其所能,終苦力不從心;由于人性之缺陷,罪惡乃是無可避免的結果,乃為無可救藥的缺陷。此說乃有許多可議之處︰(1)以為罪乃是無可避免的,必然的邪惡;(2)罪既是無可救藥的死癥,人的努力終是無補其缺陷;由于人性之缺陷,罪乃為必然的結果。此乃違反聖經的真理。人乃是照上帝的形像而造,「上帝看著一切所造的都甚好」(創一26、31);惜人類偏偏犯罪作惡,而他們卻要上帝負責。(3)把道德上的邪惡與身體上的殘缺,混為一談,倘以罪惡乃天生的缺陷,而非道德的邪惡,則反而應加以同情,不應對罪憎惡,而須視為不幸,將善惡不分,是非混淆。(4)倘使把罪僅僅視為一種不幸,和人性的缺陷,而無敗壞墮落之感,則人將不知廉恥,勢將不知為罪自疚,憂傷痛悔。(5)他們以為罪惡只是一種軟弱,不知事實適得其反,罪惡乃是為害人類社會最為強大的力量。那些犯罪作惡。禍國殃民的人,並非意志薄弱,低能無用之人,而乃為才識超眾富有煽動力量之人。魔鬼乃是被造物中最為邪惡最為強大之物。
三、罪乃一種虛幻的錯覺斯賓諾沙(Spinoza)乃和萊布尼茲一樣,認為罪乃是人所感覺到的一種缺陷;萊布尼茲則以罪乃是一種無可避免的缺陷。斯賓諾沙認為罪的意識,乃由于人知的有限,不能知道每一樣東西乃和上帝無限永遠的本質是合一的(subspe-cieeternitatis)。倘使人類會有足夠的知識,能看到萬事都在上帝里面(我即是上帝,上帝即是我,斯氏乃為泛神論者),則便不會有罪的觀念;易言之,則便沒有罪的存在。換句話說,在事實上罪是根本不存在的;于是自相矛盾,又說罪不能視為一種缺陷,因為凡事都是好的,實無所謂罪。人所以會認為有罪惡,乃因他的宇宙觀過于淺薄。此和基督教科學派(ChristianScience)及東方禪宗的思想,乃異曲同工。此種學說,頗多悖謬之處︰(1)此說乃根本廢棄了倫理道德的觀念;他們都認為所謂「道德的品性」,「道德的行為」,乃是毫無意義的老調。(2)他們既以人知有限,其所認識,都為虛妄的錯覺,則整個人生,便毫無意義。(3)他們不知罪性的嚴重,和鴕鳥一樣,把頭埋在沙土里面,以為沒有罪的存在,便對罪完全漠視。(4)此說乃抵觸聖經,上帝差他的獨生子主耶穌基督降世,被釘十架,舍身救世,並非和假想敵作戰,僅為去除虛幻的錯覺。(5)罪的觀念,乃和上帝的救贖,有重要關系。斯賓諾沙誤以救贖僅為啟蒙的過程,使人類真能知道他是何等的良善;因為人類都有若干沮喪之感;一旦開悟,便能解脫,所謂救贖,僅為不再沮喪。(6)倘使罪僅為一種幻覺,則才智超眾的人,便沒有什麼罪;惟事實上,上文已加論及,乃為罪大惡極之徒。
四、罪乃缺乏對上帝的意識此乃德國施萊瑪赫的中心思想。照他的學說,罪的意識乃和其對上帝的意識有關。當人一旦覺醒,感覺有上帝,他便立刻有一種自卑之感。因為人乃是血肉之體,由于心靈和軀體的結合,遂有肉欲的特性。罪並無客觀的存在,乃是由人主觀的意識而發生。人乃構成世界的主要部分。人乃有兩大元素,一方面是有限的,一方面是無限的;一方面屬于自然,一方面又屬乎上帝。人一方面有從世界來的自覺或意識,他生在世界,屬于世界,行事為人都為世界。另一方面,便是施氏所說的上帝的意識,藉著這種意識,便有上帝住在里面。人類的本性不是正常的或理想的;易言之,他對上帝的意識不夠堅強,不能完全控制他自我的意識。所以上帝的意識,必須力求其發展,以期達到理想的境界。當人感覺到他缺乏這種理想的對上帝的意識,于是便有罪的觀念。由于自覺有罪,內疚于心,于是便想得蒙救贖,藉著主耶穌基督完全由上帝的意識來管制人生。主耶穌基督乃是理想的完人。此種學說,頗多不當︰(1)否認罪有客觀的存在性。(2)人類軀體乃是生來就有罪惡的。(3)肉體既生來就有罪,因此便要上帝為人的罪負責。(4)此乃與事實不符,因為人的罪並非在其軀體,而乃在其心靈。(5)他們既誤以罪乃在軀體,于是便注重苦修行,損傷肉體,藉以減少罪的權勢;人的身體,日趨衰老,罪性亦趨減少;而死亡乃為唯一的救主。(6)更荒謬的,他們認為脫離肉體,靈便沒有罪。照此說法,則魔鬼乃為沒有肉體的,豈非便沒有罪,而事實上魔鬼乃為最大的罪魁。羅馬天主教也犯同樣的毛病,他們也以罪乃由肉體而來,人因受肉體沾污,以致偏行邪道,離開上帝的旨意,因此也注重苦修行,以期減少罪的權勢。
五、罪乃是無知,不信靠上帝黎敕爾(AlbrechtRitschl)也和施萊瑪赫一樣,強調人因有對上帝的意識,始知有罪。基督教以外的人,不知救贖為何事的人,便不會知罪。罪非照上帝的律法而定,而乃按上帝要建立其國度的目標。人類誤以不能達成建立上帝的國度,作為他的罪,內疚神明,上帝認為這乃是人的無知,因為無知,便應赦免。此種學說,實亦無當。(1)希臘格言說,知識乃是美德,此派以為無知便是罪。此說乃不合聖經的道理,罪乃超乎過犯;罪乃「得罪了上帝」,在上帝前自覺有罪,應受公義的審判(參詩五一4);(2)以罪視為無知,故應被赦免;殊不知上帝的大恩大愛,是過于「人所能測度的」;除了「褻瀆聖靈,總不得赦免」外(太一二31),因為基督救贖的宏恩,我們雖「順服空中掌權者的首領,就是……邪靈。……本為可怒之子,……當我們死在過犯中的時候,……又叫我們與基督耶穌一同復活,一同坐在天上。」(弗二2-6)
六、罪乃是人類的自私自利此說雖比以上各說較勝一籌,但自私自利,乃因以自我為中心,——不以上帝居首位,作生活的中心,而以自我為中心。其次自私雖是罪,但不能以自私為罪唯一的要素。其三,與上帝為敵,心地剛硬,不肯悔改,不信上帝,都是可憎的罪,不能僅以自私來概括一切。復次,此說僅限于人的境界,且不能說明罪的意義,照聖經的道理,罪乃是偏離上帝所設立的標準,與其說是自私自利,不如說為「自我中心」,更為妥切。
七、罪為不能發展道德意識人類被其低級的脾性所限,不能發展道德意識。此說乃為譚諾氐(Tenaut)所倡。他的罪惡論乃是建立在進化論上面。在其「胡爾甦專題講演」(HulseauLectures)中發揮其說。他認為罪的要素,乃是從人類獸性的本質和自然沖動而來,當時尚不知是罪,及其漸漸覺醒,有違人類道德的意識,始知其罪。以後麥道衛(McDowall)和費思革(Fiske)氏也附和此說。他們認為人類在其道德意識尚未覺醒之前,即有自由意志,他在道德理想之前,可以自由選擇。此說亦有可議之處︰(1)他們說人類在其道德意識尚未發展之前,即有自由意志;但並未說明,在其漸漸覺醒進化的過程中如何即有自由意志。(2)他們把罪的意義僅限于違反道德律。(3)他們乃將伯拉糾異端(Pelagianism)融合在他們的進化論里面,因此上文有關駁斥伯拉糾主義的話,都可應用,不復贅論。
八、結論此說最大的缺陷,乃在其不以罪為悖逆上帝,是違犯上帝的律法,顯明罪的意義,首須講人類和上帝並和他意旨的關系,因此我們須進而從神學上加以檢討。參神學的理論
一、初期教會的教義初期教會對于罪的教義,僅有寵統的論述,僅對錯誤的教義,加以駁斥。例如諾斯底異端(Gnosticism)和摩尼教(Manichaeism)認為罪乃是無可避免的邪惡,教會便起而攻擊,加以糾正,說罪既非無可避免的,也非永恆的,其根源乃在人的自由意志,此乃為人道德的邪惡,應被定罪,絕非人的不幸,須加憐憫。在教義紛歧之中,他們便提出以下諸點,作為持守的準則。1.「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羅三23)。
2.人類普遍的罪性,其歷史的根源與厲階,乃在始祖亞當之叛道(此即原罪)。3.人類在這種情況之下,其獨一無二,得救之道,唯有藉聖靈的善功,和主耶穌基督救贖的恩功。「除他以外,別無拯救;因為在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我們可以靠著得救。」(徒四12)4.甚至嬰孩,也只有靠救主耶穌基督的恩功,始能重生得救。上列各點,乃為福音的基本真理,以後奧古斯丁,便據此和伯拉糾異端竭力爭辯。
二、伯拉糾派的異端1.伯拉糾派的主要學說——在第五世紀初葉,伯拉糾、柯勒斯丟(Coelestius)以及朱理安(Julian)對于罪的本質,提出一種新的學說,這些人乃是有造就,有才能,且負聲望之人。他們最激烈的學說,便是「人的責任乃以他的才能為限」,「我盡我所能,做應做之事」,這是他們的格言,乃為其全部學說的基準。(a)他們堅信,苟非其力所能及,便根本不能負責,基此原則,便主張意志自由說。照這派的學說,無論什麼時候,為善為惡,聖潔與否,唯有听憑他的自由意志。苟非其力所能及,便無道德責任,因為「力不從心」。
(b)因此僅是一人故意要作的惡事,才算是罪。(c)基此原則,他們便根本否認「原罪」和生來的敗壞,人類生在世上乃是和始祖一樣,是照上帝的形像造的。(d)亞當犯罪,乃是其個人的事,自作自受,只是害他自己;亞當的壞榜樣,僅僅影響他自己的後裔。(e)亞當絕對不是人類的代表,各人在世受考驗,完全要看他行事為人如何,或善或惡,照他所作的,定罪或稱義。
(f)他否認死是行惡的審判;亞當的死,乃是其身體構造的本質必然的結果,其後裔亦照其必有的體質而死。(g)人可以活在世上不至犯罪,偶有過犯,他仍可皈向上帝,遵守他的誡命。(h)人可不藉福音而得救,人有自由意旨,全備的能力,無論是外邦人、猶太人、基督徒,都可完全服從上帝的律法,得到永遠的生命;如蒙福音光照,僅可助其易于完全服從而已。(i)因此他們否認救恩的必要,易言之,無需聖靈超凡的感力。他們對于救恩,另有一種見解,認為僅是從上帝而來的仁慈,乃為一種天賦的才能或天資而已。
2.伯拉糾派的嚴重偏差——伯拉糾派的學說,頗多悖謬,曾引起強烈反駁,茲僅略舉其要如下︰(a)此派基本學說整個的體系,乃是有乖人類共有的意識,他們以為「人的責任乃以他的才能為限」;但在人的良知上並非如此,除非作惡的人藉此強辯,文過飾非。果如其說,勢將使人類利用其學說,推諉其應負的責任,此乃鼓勵人不負責任;因為人將有恃無恐,心安理得,不以為罪。使人的良知,對此邪說,不能不大聲抗議。聖經明明教訓我們,「上帝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顯明在人心里;……叫人無可推諉。」(羅一18一32)豈可明知故犯。「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僕」,「要死在罪中」(約八21、34)。豈可諉謂「力不從心」,不必負責。(b)他們否認人有道德的本性,無啻把人淪為禽獸。他們漠視罪的嚴重性,僅僅以故意犯法的惡事,才算是罪,而在人的感覺和情緒里面,並無道德的特性,此乃明明違反主的教訓。主耶穌說︰「你們听見有話說︰『不可**。』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里已經與她犯**了。」(太五27)他們說仁愛與憎恨,惡毒與慈善,只是心中的感動,乃是無足輕重的;他們甚至更認為愛上帝的誡命,乃為悖理可笑之事,因為愛是不受意志控制的。此乃明明不信聖經,瀆冒上帝,大逆不道,因為上帝在聖經里面再三提示。(申六5;利一九18;太二二31-40)且按諸事實,人的意識與內心所感,為善為惡,乃足影響並決定一人的性情、脾氣、欲望與旨趣,凡此均有道德的特性。但伯拉糾派卻無視罪惡和德性的分際,竟把它們視為一人無足輕重的附屬物,與他內心的生活毫無關系。此種學說,實在抵觸聖經,主耶穌明明強調一人內心所思的重要性,「因為從心里發出來的,有惡念、凶殺、**、苟合、偷盜、妄證」(太一五19,並參耶一七9;詩五一6、10;雅四1-2),乃都是罪。(c)伯拉糾派把自由和才能混為一談,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因為我們常常覺得,我們的心境,不能受意志或能力的控制。
(d)此說對罪的普遍性,不能作圓滿的解釋。為什麼「各人偏行己路」,他的意志偏偏轉向罪惡,不能改變方向,他們僅以各人犯罪的可能性來解釋,而否認原罪,也不能自圓其說。(e)此說認為救贖是不必要而且是不可能的。所以不必要,乃因人類可以自救「因為伯拉糾主義的本質,就是一種自救論(Auto一soterism)」。所以不可能,乃因這乃使人類失其獨立性,人乃是自由的,如要救贖,勢將令人不能自由作為,從而喪失其自由。(f)此說乃將基督聖道和外邦異教等量齊觀,認為毫無軒輊。他們認為始祖亞當犯罪乃為其個人的事,與人類無關;他們根本否認「原罪」,和生來的敗壞;人類生在世上乃是和始祖未犯罪時一樣,是照上帝形像造的,因此人類可以不犯罪,無需上帝的幫助,可以自己成聖。此種邪說,顯然和聖經背道而馳,完全抵觸。
三、奧古斯丁的學說1.奧氏學說的基本概念——奧氏關于罪的學說,有兩大要素︰一為哲學的,玄學的;二為道德的,宗教的;前者乃是他對本問題的推究深思以及和伯拉糾派的爭辯;後者乃為奧氏本人切身體驗的宗教經驗以及從聖靈所得的教訓。一則在哲學思想史上有其異彩,深足彪炳千秋,超越柏拉圖與亞理斯多德;一則在神學思想史,有繼往開來的重要地位。奧氏乃站在兩個世界的「分水線」,乃為兩種文化蛻變的樞紐與媒介;從中古到近世,各種教會的運動,都從奧氏的著作得到指導的原則。氏于三九五年被舉為希坡(Hippo)的大主教,著有《懺悔錄》、《上帝城》諸書,主「原罪論」,「預定論」,力斥伯拉糾派的自救論。容俟以下各節,分別論列。2,奧氏學說哲學的要素——奧氏關于罪的學說之哲學要素,乃起自他對摩尼教的爭辯。此教曾受佛教影響,倡善惡二元論,且以物質軀體為惡,故重苦行與禁食,以期棄暗就明,故又稱明教。唐初曾傳至中國,惟天寶以前,曾遭禁絕;南宋時又盛行于閩浙,稱為明教。奧古斯丁沒有奇妙得救以前,且曾受其迷惑;但上帝興起奧氏,竭力爭辯,故能知彼知己,百戰百勝。此教以物質為惡,故說罪是有實體的,且認為罪僅是一種缺陷,根本消除了罪的真義;奧氏乃起而力反其說。其次,此教以為由于被造時本性的缺陷,因此人的才能有限,不能臻于至善,故罪乃是無可避免的。而奧氏則認為罪並非人體缺陷必然的結果,而乃由于人的自作自受,自取其禍。其三,此教以為罪乃由其軀體而來,奧氏則認為罪是道德問題。此教以為罪既由于被造的本性的缺陷,因此不必為罪憂傷;而奧氏則認為罪乃由于人之墮落,應當為罪憂傷,痛切悔改。其四,此教既以罪乃因限于才能所致,故對罪視為無關痛癢,抱著一種我行我素的態度;而奧氏則認為非常嚴重,其結果乃為永遠滅亡。其五,奧氏認為罪惡並非僅如一種缺陷;而對上帝沒有愛心,便是罪,罪乃是缺乏道德的良善(privatioboni),乃是有違上帝的律法及其至聖至善的標準。總之,罪並非如此教的謬論,以為是無可避免的;而乃是人類故意悖逆上帝,乃是大逆不道。
3.奧氏學說屬靈的要素——奧氏關于罪的學說真正的意義,乃是屬靈的,此乃由于上帝聖善之靈奇妙的作為與引導。因此奧氏對于罪乃有切膚之痛,深切之感,深深知道他的墮落和上帝的公義,他觸犯了上帝的聖潔,以是為罪憂傷。他深感他不但在行為上故意犯了罪,而且在思念上,情操上,都有未當,實在虧缺了上帝的榮耀。他不但在心境上有這種對罪深切的痛感,而且尤對他的心地剛硬,沒有正常的情操,又復缺乏仁愛、謙卑、信實,以及其他基督徒應有的德性,而且意志薄弱,知行不能合一,言行不能一致。伯拉糾派以為人之所以為人的主要特性,乃在其有自由,展其所長;而奧氏則深信,「肉體之中,沒有良善」,絕對不能改變他道德的本性。正如「古實人不能改變皮膚,豹不能改變斑點。」罪絕非由于人體缺陷必然的事,而乃由于人之故意的作為。由于他的深切體驗,且事實證明,實實在在,「世人都犯了罪」。在靈性上世人都是死在罪中,絕對不能救他們脫離敗壞的挾制,罪惡的捆綁。絕無一人能自證其能靠自己的能力,出死入生,得救重生。一切真正重生的人,都異口同聲說,不是靠他自己的善功,而乃由于上帝的恩典。基此事實,奧氏遂作如下的結論︰(a)世人得救,絕對不可自夸,稱為己功;而乃完完全全,出于上帝的慈愛,救贖的大恩。(b)靈魂的得救重生,乃完全由于聖靈超凡的作為,易言之,乃靠絕對有效,無可抗拒的救恩。(c)我們得救,乃由上帝的恩惠與慈悲憐憫。世人所以能重生,乃是上帝按著他預定的美意和他自己旨意所喜悅的,在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揀選了我們,絕非靠人自己的善行。
(d)由于上帝對聖徒永遠的保守,他既按預定的美意救了我們,使我們得到永生,凡是真正重生的,決不會失去其救恩。基上各點,奧古斯丁的道理,實和伯拉糾派,針鋒相對。伯拉糾派誤以為人類乃力能自救;而奧古斯丁則認為失喪的世人,乃絕對不能有任何屬靈的美德,可以自救。四、天主教會的學說
1.他們主要的見解——天主教的見解,往往彼此說法不同,令人難于把握,莫衷一是。他們關于原罪的意見,因所屬教派的不同,言人人殊。(1)在天德會議(Council0fTrent)公布「羅馬教義問答」(RomishCatechism)以前,拉丁教會關于原罪的意見,異常紛歧;(2)甚至天德會議的決議,也是非常含糊,沒有完整性與確切性;(3)他們著名神學家對于德律但丁(Tridentine)聖典的解釋,也彼此紛殊。雖然天德會議公布的聖典與法令關于原罪的意見含糊不清,我們仍可加以綜合的說明。他們認為真正的罪乃在各人照他意志所作的行為,雖然不合上帝旨意的情操與習慣有其罪性,但嚴格言之,倘未見諸行為,不能稱其為罪。所以一切潛伏在內的邪情惡欲,不能算罪,僅能視為罪的燃料而已。2.他們見解的謬妄——天主教的見解乃和上述伯拉糾派犯同樣的毛病,因此我們對伯拉糾派的批判,幾乎都可用以批判天主教。他們都以為真正的罪,乃僅限于故意所作的行為。他們復以為所謂「原義」,乃是一種超凡的神恩,另外加在人類原來所造的肢體上面的;失去了原義,並無傷乎人性。此說之妄,我們在上文論人類上帝的形像時,已加批判,都可引用,故不復贅。照聖經的真理,人的邪情惡欲,不但是真正的罪,不必俟其現諸行為;而且還是萬惡之源!凡此容俟下文,加以詳論。
五、聖經對罪的教訓1.罪惡一般的概念——在改教運動之時,教會並未從哲學上來確定罪的性質。他們既非以罪視為一種缺陷,也非僅為人類的自私自利;又非為一種不可避免之事;他們乃是基于上帝的話語,從道德的屬靈的意識上決定他們的教義,認為是違反和不合上帝的律法。這個定義,無論路德宗改正宗,都表贊同。茲再進加分論。
2.罪乃特殊的邪惡——常人往往把邪惡和罪惡,混為一談,實非確當,邪惡(evil)一詞,乃有兩方面的意義︰一為屬于物質的或身體的;一為倫理道德的。前者乃為一種不幸的禍害,並非罪;後者才是罪,且嚴格言之,即就倫理道德的意義而言,邪惡和罪,仍有分別,不可混用,罪乃特殊的邪惡。聖經里面,關于罪的名詞,乃都指有道德性。例如,‘chaftarth’一字,便是「未中目標」(missthemark),乃含偏離正道之意。‘Arel’和‘Avon’二字,便有不正直、不公正,以及不遵常軌而行之意。‘pesha’一字,乃指違法亂紀,不忠于合法的當權者以及犯上作亂之意。而‘Resha’一字,乃指不守法律,犯罪作惡之意。復次‘Ashan’乃內心自疚之意;‘Maol’乃指不忠與叛逆之意;‘Aven’乃指虛榮浮夸之意;‘Avah’乃指偏斜墮落之意。他如‘Hamartia’,‘Adikia’,‘parabasis’,‘paraptoma’,‘Anomia’,‘paranomia’……等字,都指這些意義。從聖經中這些字來看,可見均含倫理道德的特性,絕無容疑。而其義並非消極的,並非軟弱、缺點、不完善。凡此均無道德上的責任,而乃積極的敵擋上帝,違犯上帝的律法。罪乃是人類故意挑選的邪惡之道,乃有無窮的禍患(創三1-3;羅一18一32)。
3.罪有絕對的特質——在倫理道德方面,善和惡,乃是絕對分殊的;二者無中立的余地。兩者的轉變,不是數量的,乃是本質的,罪不是不夠好或次好,而乃為絕對的惡。聖經不容其有中立的余地。摩西呼天喚地,陳明生死禍福之理(參申三○15一20)。上帝呼召先知,苦口勸導,要世人從滅亡之路轉回來,離惡行善,出死入生。公義與邪惡,絕無妥協之余地,中立的可能。世人于正路和邪道之間,不容徘徊中立。主耶穌明白宣稱︰「不與我相合的,就是敵我的」,「凡在人面前認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認他;凡在人面前不認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不認他。」(太一二30,一○32-33;路一一23)因此我們可以說,罪乃是違反或不合上帝道德律法的行為與活動,在上帝之前,人心實都有罪。苦的水,乃從苦的泉源而來;壞的果子,必從壞樹而來,此理乃不言而喻。4.罪與上帝的律法——世界人類,無論在何時代,無論在何地方,無論其所信的宗教如何,及其文化的程度如何,都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都承認乃有一位比他們更高的,在他們以上。無論何種思辨哲學,都不能否認這種本能的,直覺的想法。倘使他們不認識真神,他們必須要造各種假神,作他們崇拜的對象;然而倘使一旦聖經里的上帝觀,傳入他們的心,則他們便無由漠視,「無可推諉」(羅一20)。因為上帝的話必令其理智與良知折服,並使他們的謎,得到答案。從此便恍然大悟,不但他們心中的想望,獲得滿足,且復要遵從他,而他的品德和行為,都要向它負責。正如地心吸力把地球堅系在它的軌道,我們的德性也使我們要歸順上帝,要向上帝負責。因此罪與律法乃有關系。律法不是由我們制定的,更非我們的意見或概念,亦非單是理知,而乃為上帝的本性和旨意。這種律法必須是完善無瑕的,必令人類的德性與行為與上帝的本性與旨意完全相合。我們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上帝;也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鄰舍。復次,所謂完善無瑕,必須完全無罪,完全符合上帝的本性、形像和旨意,這是聖經的道理,也是我們良心的教訓。每一個人,至少每一個基督聖徒,倘使他虧缺了上帝的榮耀,不符合他的形像,便要自覺有罪;倘使他冷酷無情,缺乏熱忱,憂悶煩惱,不謙卑,不感恩,不溫柔,不忍耐,不仁慈,便是因有罪的本性。
5.罪有雙重的意義——罪乃有雙重的意義,從公義而言,乃有犯法之意;從上帝的聖潔而言,則又有敗壞墮落之意。這兩重意義和要素,都在人的良知上表明出來。從犯法的意義說,則必須受審判,因為違犯律法和不合道德的要求,則必被定罪,而受刑罰。僅從犯法的意義說,復有兩方面的意義。一則為犯罪者原有的品德,如他的缺點、劣跡,以及其他該受刑罰的事。神學家達勃耐氏(Dab-ney)稱之為「潛在的罪」(potentialguilt)。還有在公義的要求上必須加以處罰的事,達氏稱之為「真實的罪」(actualuilt)。前者乃與罪有關,不可分開,故不能因赦免而消除。後者(從上帝的聖潔而言),則由其本人或救主代贖,滿足公義的要求,則可以消除。其次,從敗壞的意義言,此則因人類本性的墮落,每一個世人都無例外,此乃普天之下,每一個人,生活的實情。由于人類始祖亞當的墮落,因此每一個人便生而有墮落的天性。「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因為世人都……虧缺了上帝的榮耀」。「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于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羅三10、23,五12)
6.罪乃在人心之內——罪非在靈魂里面,而乃在心內。經雲︰「你要保守你心,勝過保守一切,因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發出。」(箴四23)故基督教心理學把心作為靈魂的主要機構。從這個中心,發出其力量,施展其作為,影響人的智、情、意,以及他的身體。當「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羅五12),心便在內加強意志的力量,決定取舍。此與聖經的道理,乃相符合,「善人從他心里所存的善就發出善來;惡人從他心里所存的惡就發出惡來;因為心里所充滿的,口里就說出來。」(路六45)「因為從心里發出來的,有惡念、凶殺、**、苟合、偷盜、妄證、謗瀆。」(太一五19,並參耶一七9;來三12)7.罪不盡限于行為——因此罪不僅僅限于外表的行為,並且包括有罪的習慣以及心靈深處邪惡的思念。這三者乃有彼此交織的連環的關系。有罪的品格,乃為有罪習慣的根基;二者復于行為上表彰出來。復次,有罪的行為,如果一犯再犯,習以為常,不以為非,便造成有罪的習慣;而有罪的行為與情操,又從其敗壞的本性而來。上節所論和本節可互相發揮,因為人的本性與品格,實在壞到極處。所以一切罪惡,並非限于動作、活動和行為,而又在其內在的本性與品格。有罪的習慣與有罪的行為,兩者的分別,教會自始即加承認。從主的教訓有關樹和果子的分別,也可看到邪惡之心,與邪惡的行為,兩者乃有分別。凡是上帝的子民,都知道罪的本性,不限于情操和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