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處置死體的正當方法呢?其實說來,處置死體並不是一件極其重要的事。譬如我們都相信那些身體埋葬土里的和那些火葬的,或被野獸吞噬的,或被炮彈炸為灰塵的,在死人復活時均無多大分別。為信仰的緣故被焚于火刑柱上,其灰被風吃散各處,但當復活之際他們榮耀的身體並不比那些埋葬在墳墓中的相差分毫。神力無限。 是起初用地的元素造人身體的,不拘用何法使之分化, 也能叫它復原。葬身海底的水手與那享奢侈喪禮而埋葬的富翁,照樣從死里復活。
但這並不是說在土葬與火葬之間無多大分別。如情形許可我們當對親愛之人的死體表示敬意,置之于土,以綠草遮蓋,好似安睡,盡量加以保守。身體和靈魂一樣永遠是人的一部分,是他得救上不可或缺的。
雖然我們知道靈魂與身體已經分離,我們也不能故意不寶貴我們親人的身體,把它置于殘忍的火焰中。假如我們對一本聖經,或其他衣物,尚且知道愛惜,看為寶貴,何況與親人有密切聯屬的身體,豈不更當加以重視嗎?不拘火葬的處理如何精細,它總是帶有殘忍與毀滅的含意。
在聖經中火代表毀滅,完全與毫無補救,由于罪而加的刑罰。在獻祭中因牲畜乃為擔當人的罪,在咒詛之下,所以被焚燒在壇上。在少數的情形之下,罪犯的身體被火焚燒,來表明他們的罪大惡極和他們刑罰的嚴重性。在亞干取了當滅之物以致使以色列失敗之後,聖經記載說︰“約書亞說,你為何連累我們呢,今日耶和華必叫你受連累。于是以色列眾人用石頭打死他,將石頭扔在其上,又用火焚燒他們所有的。眾人在亞干身上堆成一大堆石頭,直存到今日。”書7︰25,26。
另外一件與此相似的事件,就是掃羅王。在他違背神之後,他在戰場上被非利士人打敗,蒙羞而死,實際上也是自死。三子與之俱亡,以色列全軍潰散。非利士人斬了王的首級,將他的軍裝懸在外邦人的殿里,又將他的尸身釘在伯珊的城牆上。聖經記載︰“基列雅比的居民听見非利士人向掃羅所行的事,他們中間所有的勇士就起身,走了一夜,將掃羅和他兒子的尸身,從伯珊城牆上取下來,送到雅比那里,用火燒了。將他們的骸骨葬在雅比的垂絲柳樹下,就禁食七日。”撒上31︰10-13。
從以上記載可以看出關于掃羅死後的處置是不正常的,所采取的手段也極端毒辣。某聖經注釋說︰“這不是希伯來人的風俗。或者藉此阻止進一步的侵犯……埋葬是希伯來人一般處置死體的方法。”
在處置摩西的死體上,神自己所用的方法值得我們注意。“于是耶和華的僕人摩西死在摩押地,正如耶和華所說的。耶和華將他埋葬在摩押地,伯昆珥對面的谷中,只是到今日沒有人知道他的墳墓。”申34︰5-6。神的方法是埋葬,而非火葬。
亞伯拉罕買了一個洞,在那里埋葬他所愛的撒拉。雅各埋葬了利亞與拉結。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約瑟、大衛、所羅門等都是被埋葬的。
在新約中仍繼續此教訓。特別有耶穌為例證,他的身體用有價值的香燻過,用細麻布纏裹,被安放在墳墓里。主的身體被葬的先例應為一切基督徒所效法。基督徒沒有用其他方法的理由。施洗約翰的尸體是被埋葬的,以及新約中其他的聖徒也是如此,這都有明文記載。因此觀之,火葬在新舊約中都壩是聖徒的習慣。乃是外邦人所創始的。初代的基督徒都是遵循猶太人埋葬死人的風俗,棄絕火葬。火葬本是工羅馬帝國時的習慣。教會歷史家夏夫(PhilipSchaff)寫著說︰“初代基督徒往往對死者表示親切的照顧,有一種在聖徒與將來身體榮耀中復活之間親密交通的活潑印象。因為基督教不但救贖人的靈魂,也救人的身體,並以身體為聖靈的殿。所以希臘、羅馬焚尸的風俗是不合基督徒的情感的。”
哥倫比亞神學院教授羅賓遜博士(Dr.Wm.C.Robinson)論及此題說︰“仿效猶太人的俗規,基督徒洗滌死者的身體,纏以細麻布,有時以香料燻之,然後在牧師、親友面前,祈禱唱詩篇,以為復活的種子,將之安葬于土。一般的埋葬是在一山旁鑿成的洞墳墓里。尸體用布纏裹,乃放在棺材里,洞口用磚條或大理石封閉。基督徒的地下墳墓乃對復活盼望的明顯見證,給羅馬人一個很深刻的印象。甚至背教的羅馬皇帝朱理安(JuliantheApostate)追溯基督教的發展與能力為下列三端︰仁慈、照顧死者與誠實。
“基督徒的習慣為哥林多前後書中數節經文所支持。為反對荒淫保羅寫著說︰“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麼,這聖靈是從神而來,住在你們里頭的,並且你們不是自己的人,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神。”為反對信徒與外邦人通婚,他警告說︰“神的殿和偶像有什麼相同呢,因為我們是永生神的殿。”為反對**會眾,他說︰“豈不知你們是神的殿,神的靈住在你們里頭麼。苦有人毀壞神的殿,神必要毀壞那人,因為神的殿是聖的,這殿就是你們。”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十五章中找到在所撒之種與發芽為永活的身體與仰望身體的復活——榮耀的——能力的——屬靈的身體之間的類比。”
然後羅博士結論說︰“弟兄們在你們要把基督徒埋葬身體(就是聖靈的殿)的習慣改變為初代基督教所普遍反對的風俗之前,要仔細考查這些經文。基督徒的墳墓被基督在墳墓中的安息分別為聖了。信徒的身體既仍與基督聯合,就在墳墓中安息,直等到復活。”
末了我們只能說火葬的習慣,(似乎在今日的大城市中最為普遍)乃是不合基督教的,信徒不當履行。因不合聖經。初代教會反對火葬為異邦風俗,羞辱身體,為否認復活的暗示。今日大多數贊同火葬的人,都是教會中的新派與人本主義者,他們對身體的真正復活根本沒有信仰,他們對基督教都是漠不關心的。
說來真也奇怪,贊成火葬者所引證的經文乃是論到亞干與掃羅的事。但是對我們所親愛的人,誠然不能用這種方法。這種習俗是應當反對的。但那些贊成火葬者急于尋找聖經的支持來說服基督徒,他們既然尋找不到別的,所以就來用這兩件事作例證。
論到基督徒的喪禮,應當避免世人那樣外表的虛飾、浪費。真基督徒不能與他人競爭,因他們看喪禮乃是人生的終結,但我們承認聖經關于死亡與來生的真理,對愛者的身體予以相當重視,同時令那些還在世的人看重來生的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