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七章     贖罪的範圍
    論到贖罪更進一步的重要問題乃是︰基督的死是為某些特殊的個人,就是父神所賜給的百姓,抑或死是為所有的人類呢?換句話說︰基督的死是有計劃的把救恩給予某些特殊的個人,抑是有計劃的賜給全人類使之有得救的可能。這問題在加爾文主義與阿民念主義中以不同的見解曾討論過。加爾文主義者主張在神的意圖與奧秘的宗旨里,基督的死僅僅是為的百姓,的選民,至于其他的人只不過是偶爾有份于普通恩典而已;阿民念主義則主張是為所有的人死了。

    首先,贖罪乃為神自己作成,乃屬自己的產業,隨自己的支配。神所作成的贖罪也是有無限價值的;赦免之路廣大無邊,願意赦免多少人,就赦免多少人,但要按照聖靈的潔淨與拯救之力。可以救一些人,多數的人,或人類的全數,都隨自己的意思。但從聖經的教訓並我們從世界上所觀察的,就清楚證明出來神並不是救全數的世人。有救全世界的能力,基督之死足夠救所有的人,而神也願意救所有的人,能在人心中動善工,以致使所有的人得救,但究竟神為何不救全世界的人,這奧秘我們就不得而知了。明顯可見神有更智慧的計劃,更高尚的宗旨,容許一些人仍然繼續處在他們自我選擇的罪惡道路上,如此顯明給人類與天使,讓他們知道犯罪敵擋神是何等可怕的事。但我們相信,神恩慈的屬性暗示著,聖經也清楚教訓,至終人類的大多數要得救。

    至于論到贖罪的範圍,神預知的教義足以證明,在神的計劃中基督只是為那些真得救的人死了,神豈不是有認識萬事的正確知識嗎?根據的預知,豈不是有能力預告千年後的歷史細節嗎?神能預知這件事不但加爾文主義者承認,就是阿民念派的神學家也不反對。神既有此預知,就不能差遣基督來救那些本來不想救的人。正如加班爾文所說︰“神既知道所選召的人不能來,而又召之,那麼神選召的一致性在那里呢?”一個人的成就由于缺乏遠見或能力來完成他的宗旨,就往往達不到他所預期的。一個人不能期望他認為不會成功的事。例如,有人知道在三十人中有二十人能來參加宴席,有十個人不能來,雖然他都能請這三十個人,但他只期待那能來的二十人,而且他的預備工作只是為他們這二十個人。或如︰他知道隔壁屋中有十箱金子,他可盡量拿一次,而他只能拿動七箱,他就不會指望拿走十箱。那些承認神有預知的人,反而又說基督死是為所有的人,乃是自欺,因為這樣作是以為全知的主行事愚昧。說神熱心地要作知道不要作的事,乃是說神行愚昧的事。

    按照聖經所教訓的明顯真理,基督的死乃特為的百姓;聖經沒有直接或間接說到死是為所有的人。所指著那些基督為他們死的人,乃是“的百姓”、“我的百姓”、“羊”、“教會”、“多人”,換句話說就是全人類較少的數目。“你要給起名叫耶穌,因要將自己的百姓從罪惡里救出來。”(太一21)“誰想他受鞭打,從活人之地被剪除,是因我百姓的罪過呢?”(賽五十三8)“我為羊舍命。”(約十15)“好牧人為羊舍命。”(約十11)耶穌對那不信的猶太人說︰“你們不信,因為你們不是我的羊。”(約十26)“教會就是他用自己的血所買來的。”(徒二十28)“基督愛教會,為教會舍己。”(弗五25)“他卻擔當‘多人’的罪。”(賽五十三12)“基督既然一次被獻,擔當了多人的罪。”(來九28)“我不為世人祈求,卻為你所賜給我的人祈求,因為他們本是你的。”(約十七9)古時以色列的大祭司並不是為全世界的人,乃是僅僅為悔改的人以色列民獻祭。啟示錄所描寫的新婦與羔羊乃是說到基督對百姓的特別、揀選與分辨之愛(二十一2,9)。

    基督之死特別指著的百姓,已在所說的贖價上顯明了——“人子來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並且舍命作多人的贖價。”(太二十28)按贖價的性質乃是這樣︰當贖價付出而被收納的時候,所要贖的人當然立刻得釋放。再沒有任何義務來約束他們。如果基督的死是所有世上之人的贖價,如果由于他的死買贖了全人類,那麼聖靈的重生與潔淨的能力,就要臨到世上所有的人,而不宜僅限于一些人,永遠的刑罰就不應加給任何人。有如我們所說的,假如神是公義的,就不能沒有贖罪來赦免罪,如果要求二次刑罰罪人,一次是代替者,再次是本人自己,那真是最不公平的神。

    神的主權

    說神曾掙扎來完成的目的反而失敗了這種觀念,尤其是以為神能被弱小人類的意志所挫敗的這種概念,是與聖經所著重之神的主權相反。茲引幾處經文證明︰“在天上的萬軍,和世上的居民中,都憑自己的旨意行事,無人能攔住他手,或問說,你作什麼呢?”(但四35)“主耶和華阿,你曾用大能和伸出來的膀臂創造天地,在你沒有難成的事。”(耶三十二17)“萬軍之耶和華起誓,說,我怎樣思想,必照樣成就,我怎樣定意,必照樣成立……萬軍之耶和華既然定意,誰能廢棄呢?他的手已經伸出,誰能轉回呢?”(賽十四24,27)“我是神,再沒有能比我的,我從起初指明末後的事,從古時言明未成的事,說,我的籌算必立定,凡我所喜悅的我必成就……我已說出,也必成就,我已謀定,也必作成。”(賽四十六9-11)“耶和華豈有難成的事麼?”(創十八14)“我知道你萬事都能作,你的旨意不能攔阻。”(伯四十二2)“我的神在天上,都隨自己的意旨行事。”(詩一五3)“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都賜給我了。”(太二十八18)“他將萬有服在他的腳下,使他為教會作萬有之首。”(弗一22)“我們也在他里面得了基業,這原是那位隨已意行作萬事的,照著他旨意所預定的。”(弗一11)

    誠然這些經文教訓我們神乃是天地的主權治理者,所有的事都在的護理管制之下,若沒有命定的或許可的旨意,就沒有任何事會發生。贖罪既由神自己所作成,我們就確實知道,必要正確完成所預期的旨意。若有什麼人未能得救,那就是他並未被包括在救贖計劃之內。因為如果赦免是為萬人所預備的,那麼所有的人就都必得救;因為普遍的贖罪就是普遍拯救的意思。

    筆者曾于他處提及︰“我們豈不相信,如果神願意,就能使人一個罪人悔改麼?無所不能的宇宙治理者豈不能改變所造的人麼?在迦拿以水變酒,在大馬色的路上改變了掃羅。長大麻瘋的人說︰‘主阿,你若肯就能叫我潔淨了。’主說了一句話,他就潔淨了。上帝能潔淨心靈像潔淨身體一樣,因二者都是造的。我們相信,如果神肯這樣作,就能差遣眾多的基督教牧師與宣教師都到各國去,能叫世界在最短期間內改宗。假如神按其所能實際地去救全人類,也如此裁決,差大隊的天使向人施教,在地上行超然的神跡,也能自己在每人心中動工,以致無人能夠滅亡。罪惡的存在既然是由于神的許可並在的支配之下,如果願意就能隨時將罪惡完全除淨。的大能已在一夜之間毀滅埃及頭生的(出十二29),並在另一夜擊殺十八萬五千亞述軍隊(王下十九35)的事上見出。大地開口,吞滅可拉及其叛黨(民十六31-33);亞拿尼亞與撒非拉之被擊(徒五1-11);希律王被擊慘死徒十二23)均能見出神之大能。神之永能並未失掉,若說神與人爭衡,盡量行其所願行的。結果尚未成功,這乃是羞辱神。阿民念派的觀點說,神的意圖在某種情形下或被折挫,而人類(不但是受造之物,而且還是犯罪的人)能對全能神的計劃行使否決權,這種觀念顯然是與神不可測知的偉大性的聖經觀念相沖突。人的計劃往往不可能實現是由于智慧或能力的缺乏;但是神在這些事上是不受限制的,絕無事先未見到的‘偶然之事’會發生,也絕無計劃變更之事的演出。若以為的計劃會失敗,掙扎結果也歸于無效,這乃是把神降低到受造之物的地位。”

    雖然我們沒有篇幅充分討論加爾文主義的揀選教義,但我們必須喚起讀者注意一件事實,那就是聖經從起初就教訓聖父把百姓賜給聖子,就是神的選民,無人能數的大群眾,就是為了這一群人,聖子在指定時期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當然有些人因為他們對聖經陌生從未仔細研究,所以就否認有揀選這件事。他們視“揀選”一詞有如從未見過的駭人魔影。然而單在新約中,“揀選”(Ekletos,Ekloga,Eklego)一詞就出現四十七、八次。在約翰福音第七章中就有五次,耶穌提到“父所賜給他的人”。保羅在以弗所給哥林多人寫信說︰“神從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揀選了我們……就按著自己的意旨所喜悅的,預定我們藉著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弗一4,5)使神差遣基督到世上受苦而死的愛,並不是一般毫無分辨的愛,乃是一特殊的、神奇的、無限的愛,為自己選民的愛。任何否認此偉大寶貴的真理,企圖曲解此救贖之愛為普通的仁慈或以萬人為對象的博愛,就是違反聖經。

    普救論者的經文

    當然,在聖經中有許多經文可用來證明基督之死為所有的人。但是卻沒有一處是絕對教訓普遍救贖的。例如哥羅西書一28保羅提及他的工作是要“勸戒各人,教導各人,要把各人在基督里完完全全的引到神面前”。他絕不是說希望全世界的每一個人都在基督內得以完全。無疑這“各人”是指著上文的聖徒說的,就是二十六節所提的“聖徒”,神把這些事向他們顯明。希伯來書二9說︰“叫他因著神的恩,為人人嘗了死味。”這明顯是指下文第十一節的“許多兒子”說的,乃是他們救恩的泉源。聖經是以大眾的話言所寫,而且我們都很自然引用“每個人”,“所有的人”等詞,而其中是含有限制的意義。英國歷史上著名的海軍大將曾說過這樣一句話︰“大英帝國希望每個人在今日都各盡其職。”(Englandexpectseverymanthisdaytodohisduty)我們很清楚看出,納爾遜大將說這一句話時,並不是盼望全世界的每一個人,可以說也不是英國的每一個人都這樣去作,只不過是希望那些與他從事脫拉法格爾海戰的將士都能和他並肩作戰。

    在許多普救論派所引之章節中的“一切”(all)並不是指著每一個人說的,乃是指各種的人,猶太人與外邦人,不分國籍、膚色、社會地位與婦人孺子。在新約中有五十幾處提到“眾人”,但其中的意思都有限制,即如︰“你們要為我的名,被眾人(allmen)恨惡”(太十22)“因為他們都(all)以約翰為先知”(太二十二26)。“該撒亞古士督有旨意下來,叫天下人民(alltheworld)都報名上冊……眾人(all)各歸各城,報名上冊”(路二1-3)。“百姓指望基督來的時候,人都(all)心里猜疑”9路三15)。“人都(all)說你們好的時候,你們就有禍了”(路六26)。“若這樣由著他,人人(allmen)都要信他”(約十一48)。“並且賣了田產家業,照各人(anyman)所需用的分給各人(all)”(徒二45)。“我自幼為人如何,猶太人都(all)知道”(徒二十六4)。“你們就是我們的薦信,寫在我們心里,被眾人(allmen)所知道所念誦的”(林後三2)。

    當耶穌說“人一切的罪,和褻瀆的話,都可得赦免,惟獨褻瀆聖靈,總不得赦免”(太十二31)時,的意思是說一切的罪,除了褻瀆聖靈以外,都能在悔改時得到赦免。從以上所提到的幾個例證就可以知道,“一切”(all)這個字並不是指著當時活在世上的所有人,也不是指過去活著的人和將來的人。清楚可見,普救論的教義是不能以“眾人”、“每個人”或“所有的人”等字為根據的。

    約翰福音三章十六節並沒有如一般人所想的那樣具有普遍救贖的教訓——“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致滅亡,反得永生”。本節經文所著重的,亦非彈丸之國,乃是全世界,猶太人與外邦人,不論黃白紅黑棕,貧富尊卑,神為他們的救贖賜下獨生子。神愛的深度就在這一個小字“如此”(so)(中文聖經未能譯出——譯者注)上表明出來。神是如此(多麼)愛世界,甚至賜下的獨生子為之而死。況且,神所要救贖的,或言基督教化的乃是世界。雖然人類的大多數已經得救,但仍有很多的人滅亡。本節經文並不是說神賜下獨生子,以致無一人滅亡,或言所有的人都得永生,乃是說那些信的人都必得救——從聖經他處我們得知僅有一部分听見這信息的人相信,而這些相信的人也惟獨是神的恩典才使他們相信︰“人若不重生(從上頭生的)就不能見神的國”(約三3);“若不是差我來的父吸引人,就沒有能到我這里來的”(約六44)。聖經沒有一處直接或暗示的說到基督是為所有的人死,或有救所有人的目的。

    未斯敏德公認信條

    關于贖罪的範圍與選民和非選民的相關地位,韋斯敏德公認信條說︰“神既已預定蒙揀選的人得榮耀,也就按永遠並最自由的旨意,預定他們得榮耀的一切方法。所以凡蒙揀選的人,原來在亞當里墮落,現在都蒙基督的救贖,也蒙聖靈在適當的時候,用有效的恩召,使他們信耶穌基督,得稱為義,得兒子名分,得成聖,並因信被基督的權能所保守,以致得救。但除此選民以外,並無人蒙基督的救贖,蒙有效的恩召,得稱為義,得兒子的名分,得成聖,以致得救。”(第三章第六節)

    這並不是說可憐的罪人願意得救而被拒絕,提出這個比方的乃是故意訕笑神的道。一切誠心願意得救的人,必定被列在贖民之中。首先要說的就是,除了重生的人以外,根本就沒有渴慕得救的心。關于那些未得救的人聖經說︰“然而屬血氣的人不領會神聖靈的事,反倒以為愚拙,並且不能知道,因為這些事惟有屬靈的人才能看透。”(林前二14)“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他們眼中不怕神。”(羅三10-18)“十字架的道理在那滅亡的人為愚拙,在我們得救的人卻為神的大能。”(林前一18)“光來到世間,世人因自己的行為是惡的,不愛光倒愛黑暗,定他們的罪就是在此。”(約三19)此外關于重生的人聖經說︰“你們死在過犯罪惡之中,他叫你們活過來。”(弗二1)“若有人在基督里,他就是新造的人。”(林後五17)“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們,那听我的話,又信差我來者的,就有永生,不至于定罪,是已經出死入生了。”(約五24)基督曾給我們無條件的應許,凡饑渴慕義的“必得飽足”(太五6)。又說︰“我要將生命泉的水白白賜給那口渴的人喝。”(啟二十一6)“口渴的人也當來,願意的都可以白白取生命的水喝。”(啟二十二17)當我們把榮耀歸給神的時候,並說“凡願意的”就可以白白取生命的水,乃是神叫他這樣願意——凡渴慕生命水的人是因神的靈使他這樣渴慕——凡那些感覺到需要得救的人,想要藉著那重大贖價而得解脫的人,都是由于聖靈主權的恩慈與重生的能力所作成的,使他們感覺到這需要並渴慕這偉大的拯救。

    無限價值與能力的贖罪

    當我們說到贖罪的“限制”時,我們並不是說到贖罪的價值與能力。贖罪的價值是由作成贖罪者位格的尊嚴來決定;而且基督既然以神而人的位格受苦,那麼贖罪的價值就是無限的,足夠拯救全人類,而且如果那若是神的計劃,就足以拯救世上的每一個人;但贖罪的功效卻只能限于那些聖靈將此贖罪應用在他們身上的人。限制只在乎意向與應用在某特殊使人身上而言,也就說贖罪只為那些真實得救的人而預備,並應用在他們身上。為此人所用的贖罪與另一人的贖罪都是一致而毫無偏私的,因此才使人人有客觀得贖罪的可能。但是因為墮落的人類對神的事既不了解又不尊重,不可能超脫主觀上的困難,所以只有為聖靈所重生的人才能反應神的呼召而得救。如果神的心意是要揀選每一個人,那必能用大能重生與感化的能力改變所有人的心。改造了大數人掃羅的心,而使他成為新人,正如改變無數墮落之人的心而使他們遷離黑暗的國度,進入神光明的國里。但為了某種未顯明的理由並沒有把恩典賜給所有的人類。

    無論如何,福音是傳給所有的人,而且足夠所有的人需要,神已預定凡信基督的人都必得救。沒有一個人的滅亡是由于客觀方面救贖的不足,或因神在的道路上放下什麼絆倒跌人之物,乃是因主觀方面的困難,特別是因為他自己罪惡的傾向與自由行動的惡意阻擋他相信並接納贖罪。神的態度或者可以歸納在娶親宴席的比喻中,那里說到王打發人去請那要拒絕赴席的客人,“我的筵席已經預備好了,牛和肥蓄已經宰了,各樣都齊備,請你們來赴席”(太二十二4)。

    其實阿民念派也是主張限定的贖罪,正如加爾文派一樣。加爾文主義者主張贖罪的限制乃在“範圍”上,那就是說贖罪並不是應用在每一個人身上(雖然他們相信人類的大部分終要得救);阿民念派則主張贖罪的限制乃在能力上,或說固有的價值上,認為贖罪的本身不能救任何人,若想贖罪效力發生在每個人身上,就必須藉著人的信心與對福音的順服來補充,這樣每個人都有權來決定他是否要信基督。加爾文主義者在量的方面限定贖罪,阿民念派則在質的方面限定贖罪。加爾文主義者相信高等價值的贖罪——聖經著重神的主權、善良與聖潔就暗示要白白地、寬廣地來應用贖罪。阿民念派相信一寬廣範圍的贖罪——達到全世界每一人類的贖罪,可是他們必得承認此效果並無明證,特別是在異邦之地。事實是這樣︰阿民念派比加爾文主義者更嚴格地限定贖罪。因為當人把贖罪普遍化時,它的固有價值就被損壞了。如果贖罪是應用于每一個人,而每一個人卻仍在滅亡的環境中,那惟一的結論就是贖罪實際上不能救任何人。根據阿民念派的理論,贖罪得以作成只是在乎人(如果他願意)與神恩的合作完成了功德才得到自己的救贖。但是這樣的得救就不再是因恩得救了,乃是因恩典再加上行為的得救。贖罪的性質決定了它的範圍。如果這救贖僅是使我們有得救的可能,那麼它就和全人類有關。如果它能真正有效的使人獲得救恩,那麼它就限于某些人——被選的人Dr.C.Hodge說的很對︰“亞當的罪並不僅是使所有的人有被定罪的可能;那乃是他們字際被定罪的根基。所以基督的義也不僅是使人有得救的可能;乃是為那些作成此救贖的人,獲得了實際的救恩。”Dr.Warfield說︰“我們必須在高等價值的救贖與寬廣範圍的救贖之間有所選擇。二者是不能並行的。”事實是這樣,基督的工作是不能普遍化的,不然它的本質就被損壞了。

    由普遍恩典所領受的一般祝福

    當然,我們不能否人全人類因著基督工作而領受到許多重要的祝福。因罪而加給人的刑罰暫時延緩了。這世上墮落的人類比墮落的天使還居高等的地位,聖經上說墮落了的天使被遺棄給罪惡,而成為惡靈,但人類卻有福音的傳布和救贖計劃的逐漸作成,實在享受許多的感化,罪惡的勢力被限制,因此高尚的道德標準,社會與經濟的生活得以維持。保羅對路司得的異邦百姓說,“神為自己未嘗不顯出證據來,就如常施恩惠,從天降雨,賞賜豐年,叫你們飲食飽足,滿心喜樂”(徒十四17)。神使太陽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這些都是普遍恩典的祝福。雖然本來是為選民預備的,但亦為全人類所分享。這世界既然不是最終賞罰之所,乃為主的百姓受訓、試驗與發展之處,所以這些祝福也往往為非選民所享受。但這些祝福的本身卻不能使一個靈魂得救,因這些祝福與特殊恩典的祝福根本不同。特殊恩典的祝福乃是重生、稱義、兒子名分、成聖與得榮。但普遍恩典的祝福乃在啟示神的榮耀,彰顯的性格,以榮美與喜樂充滿世界,在神國的發展上佔必要地位。在某項意義上來說,基督死是為全人類,因此對阿民念派的主張,我們不完全否定,但我們卻主張的死是特為的選民,具有聖靈同在的感化以致使他們的得救有效,所以在其他人心中所產生的影響,僅是選民得救大業中的附帶事件而已。

    況且我們也發現,在墮落的天使之間有顯著的區分。因為當基督取人性于已身並為墮落的人類預備救贖時,並未為天使作此預備。正如希伯來書第二章十四至十六節所說︰“兒女既同有血肉之體,他也照樣親自成了血肉之體,特要藉著死,敗壞那掌死權的,就是魔鬼,並要釋放那些一生因怕死而為奴僕的人。他並不救拔天使,乃是救拔亞伯拉罕的後裔。”

    假如基督的犧牲意圖在毫無分別地拯救全人類而不專是為選民,那麼無疑關于此意圖的消息必會毫無分別的傳給世上所有的人,而不會像如今三分之二的人類那樣,在這救贖完成二千年之後的今日仍處于盲目中。所以當我們看到許多人對救贖仍是盲目時,我們真難說救贖是普遍的。

    拋開不信者的觀點,還有兩個贖罪的觀點為基督徒所主張︰即加爾文主義與阿民念派的觀點。本書系陳述加爾文主義的觀點,我們堅持唯有此觀點符合聖經。此觀點闡明一確定而顯明的贖罪;而其不可避免的推論是令人滿意的,因為是得勝的救主,的工是有效的,所以凡是基督為之死的那些人必然得救。阿民念派的觀點所陳述的贖罪乃是不確定與難解的;而其不可避免的推論是令人失望的,因為是失敗的救主,因有大多數基督為之死而又盼望得救的人終歸滅亡了。加爾文主義的觀點為奧古斯丁、魏克里夫、路德、加爾文、諾克斯(Knox)、愛德華茲、懷特菲(Whitefield)、司布真、荷治(C.Hodge)、凱波爾(A.Kuyper)與華飛德(Warfield)等人所傳授;在大多數的情形下,反對的見解是出于善良高貴的人們,但在神性學家則只是據其才智而標新立異。我們承認福音主義阿民念派的觀點為基督教的觀點,但我們相信它並不完全符合聖經,而且與自然主義、自救主義妥協。讓我們記住,“福音”顧名思義是神為救人所成就的“佳音”,並不是叫人當如何自救的。“善導”。福音是大好的信息,報導那愛我們為我們舍命的主,為我們賺得了天堂。(注︰如欲詳細研究揀選與贖罪的道理,可參閱拙譯“基督教預定論”八五——一五七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