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六章   代表的原理
    我們已經討論過,人類的始祖亞當不僅代表他自己,並且也是以後全人類聯盟的元首與代表者,而基督站在亞當的地位上,因著自動與被動的順服,就代表了一切得救的人。此代表的原理充沛于全本聖經中,而且也是原罪教義與救贖教義得根基。其實,只因為人類原初被造是這樣安排的,一人為正式負責的首領,所以基督在日後降世並以此原理為其工作之基礎時,他才能拯救人。

    聖經教訓我們,人類是一單位,一家庭,是從一共同的祖先傳留下來,具有血緣的關系。這與天使受造的次序相沖突,因天使之受造非如人類,是同時各別分開受造的。每一天使都是個別單獨地承當自己的試探。

    由于人類聯合性,所以神必須在起初就與人類的始祖樹立“工作之約”(始祖賦有人類之本性,所以他的行動會恰如人類可能作的一樣),而神在此約中可以試驗他們。這給了亞當一個奇妙的機會來為他自己和他的後裔得到莫大的福氣。因為是這樣安排的,如果他能完全順服所要求的條件(由此證實他是感恩的,是可靠的守法之子),那麼永生就必定會賜給他和他的後裔。但如果他經不住這試驗而犯罪,那麼永死的刑罰不但歸給他自身,同時也照樣臨到他的子孫,此約包含極嚴重的責任,負有無限善惡的可能性。

    人類原初受造乃屬完全,持有積極傾向道德之趨勢,然而卻也可能墮落。他的完全猶如一個花苞,可能發展到一朵美麗的花。他的受造並不像一架機器或自動機,乃是一有道德自由的人,他可以擇惡而陷自身于其中,遭遇不幸。費波恩博士(Dr.Fairbairn)說的很對,“道德上的完全是可以達到的,但非創造的;神能造一個有道德行為的人,但不能造一個滿有道德果實的人”。假如亞當選擇了良善,那麼由于此種行動他就要產生道德的善良,而神也要在他善良的形態上堅固他(也就是使他的品格存到永遠),有如堅固天使一樣。

    創世記第三章用極鮮明而又深奧的文字陳述了人類的墮落。人在伊甸園中享有極公平而有利的機會;然而人卻明明忽視神的警告甘心選擇罪惡。聖經所說的,以及人類自從那時以來的經歷,都為此聖經記載作見證。亞當的墮落,他的後裔也就都生在此同一道德敗壞的景況中,但聖經又告訴我們,因為人類機體的聯合,所以基督可能與父神進入一“救贖之約”中,藉此陶為的百姓作亞當為人類所行的另一方面,他們的罪可以歸在身上,另一個方面,無罪的生活及其受苦應當歸在百姓的身上。

    亞當的墮落包含著全人類的墮落與敗壞,由于此平行的處置,基督的義也照樣歸給的百姓,這已由保羅的教訓說明了︰“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于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然而從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他的權下,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豫像。只是過犯不如恩賜。……若因一人的過犯,死就因這一人作了王,何況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賜之義的,豈不更要耶穌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麼。如此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羅五12-19)又說︰“在亞當里眾人都死了,照樣,在基督里也都要復活。”(林前十五22)上下文說得很清楚,此意乃是︰眾人既都為亞當所傳下的後裔,分承他的罪與死,照樣凡因信在基督里的也都要復活。在保羅的書信中所說的“在基督里”乃是與基督在生命上的結合,如此才可得救。他屢次地宣稱︰凡在“基督里”的人就已在靈里活了。凡不在“基督里”的人,也是在靈里死了。

    在基督教神學中有三種不同的“歸予”(imputation)行動。第一就是亞當的罪歸給我們,就是他的子孫,這是根據法理而記在我們的賬上,所以我們必得為此負責且為此結果受苦。這就是一般所說的原罪。第二就是我們的罪歸給基督,所以是為此罪的結果受苦。第三就是基督的義歸給我們並為我們獲得了天堂。當然我們本身並未犯亞當的罪,基督本身也未曾犯過我們的罪,照樣,我們也不能因基督的義就說個人有什麼功勞。每項都是法定程序上的處置。我們接受救恩是用此同一方法,就好像我們從亞當承繼定罪一樣。每項事件中都有其結果的,因為二者之間有密切與正式的聯關。拒絕此三種步驟的任何一個步驟就是拒絕基督教教義的基本部分。

    我們很容易明白一個人可以憑著代表作事。一州的人民可憑著他們的代表在州議會內執行決議。如果一國之內有一位英明的領袖,全國人民都因而得福。如果是一不肖的人物,人民必受其果報。兒童當然被認為是父母財富和美名的正當而合法的繼承者,而且也承受父母在智力和體力上的許多特色。實在說來作父母的也是他們子女的代表,因為他們可決定兒童將來的命運。如果父母是智慧、有德性、勤儉的,那麼他們的孩童亦獲得其福祉;但如果他們是怠惰邪惡的,那麼他們的子女亦將因之受其影響。在法律上我們有所謂“委任”,被委派的人所有的行動不拘是利是害,都由委任者負法律上的一切責任。在商業上也有委托制。大多數個人的良善品格,乃受他人之燻陶。所以代表的原理得注入人類生活中。因此在聖經要道中,亞當乃為他後裔正式的首領與代表;我們也看見這原理的應用。

    赫治博士(Dr.CharlesHodge)論到此題,在下段中曾作很有力的陳述︰

    “此代表的原理充沛于全部聖經中。亞當的罪傳遞于其子孫,不是一件孤立的事實。那不過是一般原理的例證,特別著重于神從創造天地以來的意旨。神對摩西宣布自己是刑罰罪惡,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的神(出三十四6,7)……宣布迦南人的咒詛臨到他的後裔。以掃賣掉長子的名分,把他的後裔關在應許之約以外。摩押與亞捫的子孫永遠不許進入耶和華的會,因為他們的祖宗,**從埃及出來的以色列人。在大坍亞比蘭與亞干的事件中,他們的妻子兒女以及小孩子,都與他們父母的罪同歸于盡。上帝對以利說,他家的罪孽永遠不能用祭物清除。對大衛說︰‘刀劍必永不離開你的家;因為你藐視我,娶了赫人烏利亞的妻為妻。’對悖逆的基哈西說︰‘乃縵大麻瘋必沾染你,和你的後裔,直到永遠。’耶羅波安和他同時代之人的罪,永遠決定了十個支派的命運。猶太人要求把耶穌釘在十字架上,他們自願接受的咒詛是,‘流血的罪,情願臨到我們和我們的子孫身上’。直到如今猶太人還是分散天下……此項真理充滿了全本聖經。當上帝與亞伯拉罕立約時,不僅是關系亞氏自身,亦關系他的後裔。他們受所有立約條款的拘束。雖然他們本身並未犯過罪,但他們也分享到該條約上而給予他們的應許之福,與違背神所遭來的刑罰與恐怖。兒童與成人同樣遭遇因罪而來的饑荒、瘟疫、或戰爭……直到如今,猶太人還遭受他們祖先犯罪的刑罰,因他們棄絕了摩西與眾先知所預言的彌賽亞。救恩的整個計劃即建立在此原則上。基督為他子民的代表,在此地位上他們的罪歸給基督,而基督的義歸給他們……沒有一個相信聖經的人會漠視而不承認父母代表之性格的事實與神的報應,自古以來這都是建立在兒女擔當他們祖先之罪孽的原則上。因此不信派否認聖經是源出于神的。但只一味不信聖經是無濟于事的,因為在歷史中已充滿了與聖經教義相同的事實。重犯累及他的家屬,蒙羞辱受苦痛。浪費者與酗酒之人,傾家蕩產,辱及親友。世界上每一個國家的人所遭遇的禍福,都與他祖宗的品格和行為有密切的關系……罪孽的遺傳或代刑的觀念,乃建立在舊約時代的一切贖罪祭與新約時代的偉大救贖的根基上。根據聖經的文字來說,擔當罪就是擔當罪的刑罰。祭物(牛、羊、鴿子等)就是代表獻祭之人的罪而犧牲。當祭牲被殺之際,獻祭者要按手在其頭上表明罪已轉移在犧牲者身上。首要條件,祭牲必須毫無缺欠與瑕疵,尤須明了的,就是它的犧牲並不是為他自己的不完全或缺點,乃是為別人的罪。這一切都是象征與預表……也就是在聖經中關于基督贖罪的中心教訓。擔當我們的罪,替我們受咒詛;擔當我們因律法而遭來的刑罰。這一切都是依據‘如果有充分的理由,一個人可以公正地將自己的罪歸與他人’的原則而進行的。”——SystematicTheology,II,pp.198-201

    說來也真奇怪,今日有許多基督徒都承認我們的救恩是由基督而來,但卻否認我們也分亞當承繼罪孽與敗壞。這種立場當然是矛盾的,只能破壞真實的基督教而毫無建樹。如果我接受救恩是由基督而來的道理,那麼我們就不能否認由亞當承繼來的定罪與敗壞的聖經教義。事實上,我們若不是在亞當里墮落了,就根本沒有理由藉基督而得救。基督在救贖之約中為代表的元首是以亞當在工作之約中為代表的元首作前提。後者為前者必須的根據,而基督對于其百姓的工作與地位,也只能由與亞當的工作關系上看得清楚。聖經教訓我們,罪與愁苦由亞當進入人類當中的原理,正與選民藉基督而得義行與祝福的原理一致。關于我們與亞當關系的錯誤見解,並因他的行為所給予全人類的影響,必定使我們對基督之關系及其救贖之工產生誤解。這二大教義是絕對平行的,存廢與共,有密切關聯。離棄其中之一,基督教教義大系統邏輯的一致性就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