贖罪論的教義既然為福音的中心,就勢必會受到攻擊。許多關于贖罪論的謬說不斷出現,同時在教會中頗為顯著,其中最顯著的可分三大項︰(1)道德感化說;(2)神政說;與(3)神秘說。
道德感化說
此說為贖罪論謬說中最為人所主張的,而且也最影響人。它否認基督的死是為滿足神的公義,而主張 的死是以神的愛來感動人,軟化人的心,領人悔改。根據此說基督釘十字架乃戲劇性受苦的表現,企圖在觀眾身上生出道德上的感化。此說表明基督為我們受苦,就如慈愛的父母為不知感恩的兒女受苦一樣,企圖感動他們回轉而悔改。贖罪被理解是對人的,勸人為善,而不是對神的,為要支持 的公義。基督在十字架上的工作是神對世人宣布,只要人肯回轉, 就願意赦免人的罪。 的受苦與受死被解釋為僅僅是殉道者的為義而死, 取人性乃是自然的結果。 甘願與人共受苦難,而且 的苦也並沒有贖罪的意思在內,不過是自我犧牲的最高模範。所以我們也當因此受感動,背起我們的十字架,為了服事人而犧牲性命,來作成我們自己的救恩。
道德感化說主張,基督雖有巨大的感化力來勸勉我們行走在十架路上,即自我犧牲服務之道,但究竟還須我們自己走在其上,真正救我們的並不是基督行走的十架之路。總而言之,我們得救是憑著我們自己的努力,並不是靠基督的血。如此說來,基督並非我們的救主,不過是我們的良朋與模範;于是世上的救主就和好人一樣多了。這就是罪人能救自己的老舊觀念。這不是別的,這根本就是自然主義的宗教,外面不忠實地披上基督教的名詞。
此說根據神僅是愛的假想;並主張悔改是得赦免的惟一條件,它否認任何要求罪必須受刑之律法的存在。這是現代攻擊贖罪教義的根苗。華飛德博士有效地分析並揭穿了此神愛之屬性的片面著重,茲引述如下︰
“企圖著重毫無分辨之愛為宗教的根本事實,導致贖罪的全部聖經教訓都被無情地拆毀。如果神僅僅是愛,那里還需要贖罪呢?……神是愛,當然不錯,但不能就說神不是別的,只是愛。神是愛,但愛可不是神,因此僅用‘愛’字不能正確的表達神。拿我們這失喪于罪惡愁苦中的罪人來說,神是愛,確實是基督教的最高啟示。但若以為神不是別的,只是愛,可就不是由基督教的啟示而來。神為萬人之父,就其真義上來說,我們不可置疑。但這毫無分辨的仁慈主義,即把握住今日宗教思潮的,卻根本不是基督教的固有觀念,純屬異教性質。當我們讀流行的宗教性文章時,會引起一種異樣的感覺,姑且稱之為溝通腐朽異教的氣氛,因其中所充斥的有些是“通俗父道神”的不正當主張。這些主張又退回到四、五世紀;當異教神只漸趨死去的時候,留給那些喜好古習的人們的,不是悲傷的感覺而是一位慈祥的老好人。”
“這溫和古老的異教表現在宗教文字中是一個何等樂觀的點綴!確信一位仁慈高高在上絕不使地上的人們辛勞難堪的神,使在抑郁中生活的人們何等感激涕零呢!在基督教嚴正公義的神面前他們又該如何的震驚!這位神隱現在他們顫驚的眼中恰如 出現在現代詩人眼中一樣,視神無他,只是一位居住在耶路撒冷的嚴厲之神!的確,偉大的神對卑微可憐之人的小過犯是十分寬大而不予注意的,的確,人是神慈悲賜予的對象,而非 嚴峻斥責的對象。如波斯國詩人卡雅姆所說,‘他是一個人好人,將來也是好的’。”
“現代不分辨是非的仁慈主義者還能比這更深入嗎?我們心中不能不浮起質問。這單方面的通俗父道神的宣言,比從異教輸入的‘慈祥老好人’好多少呢?當我們用口來講述這帶祝福的話‘神是愛’時,我們心中的確要表現著比我們不希望相信的更深一層的意義。神真對人計算他的罪嗎?總之,今天我們對高邁的‘神是愛’的超越真理是更充分理解嗎?我們是激烈地抗議我們是被詆毀被視為應受震怒的罪人嗎?是的,對這偉大的話‘神是愛’置以任何一詞也都無法道出其真實的內容,除非把此語放在其他同等崇高概念的背景中,如‘神是光’、‘神是公義’、‘神是聖潔’‘神是烈火’等。‘神是愛’的長闊高深是無法把握的——這一切都超越人的知識——除非當神的愛向罪人變臉,表現出無法形容的憎惡,以不滅的火似的憤怒來焚燒罪時我們才能明白。‘ 的愛’的無限性,絕不是藉著有罪不贖並向罪人濫施恩典才能理會的。只有藉著 的聖潔公義和公布無限憎惡與憤怒,而同時又極愛人,親自為罪人設下滿足這些要求的辦法,才能充分明白‘神的愛’。這在基督教中是優越的特性。畢竟基督教並不是只像一位‘愛的神’,乃像一位‘良心的神’,……我們可以斷言,一位完全而有良心的神,是絕不會以有罪為無罪的。在此一事實中或也含有‘罪的救贖’之必要與最深的根據。”
“今日世界上的人簡直不尊重代替性贖罪的必要。意識上的吩咐只能喚醒良心;而神學上的良心又似乎太不活潑。在贖罪論的學說中,最令人驚心的就是把罪的觀念除掉。不錯,只有在罪的意識大大減輕時,人才能如意地幻想藉著‘革命性的悔改’來拋卻罪。當然啦,只有當罪是可惡的意識被抹消的時候,人才會以為聖潔的慈愛的神會馬馬虎虎的對付罪。如果我們並不覺得這麼急需要得救,那麼當然只要有一點兒贖罪就可以了,畢竟只有罪人才需要救主。但如果我們是罪人,同時也深知我們自己是罪人,也看重‘為罪人’的意義,那麼我們就必會呼求那因受苦成為完全,作為我們救恩主宰的救主。”(StudiesinTheology,p.294f.)
贊成道德感化說的人,對于神需要贖罪的觀念,都是盡量地大肆譏評。關于罪所帶給人的主要影響,由此人與神遠離因而不克反應正當動機,他們都不理聖經上的暗示。他們看不出聖潔之神與犯罪之人中間那道不可渡過的鴻溝,所以他們體會不到神的公義必須滿足的真正原因。他們說,如果神繼續伸開 的慈手歡迎人,整個的困難就是如何引誘人來得赦免,當然這就無需贖罪,事實上這贖罪的觀念也就算是荒誕的。一方面,聖經教訓我們神的公義必須得到確證,另一方面,聖靈在人心中的內部工作,在人能了解屬靈真理或言悔改之前是必須的,而且這聖靈的恩賜,是由于基督的犧牲為信徒買來的。保羅非常清楚地說明了這贖罪的必須性,並非在于神的愛,乃在于 的公義,宣明贖罪的終極目的就是“神知道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羅三26)。
贖罪教義史表明了基督的神性與道德感化說是難以冶為一爐的。根據此說,一位為人之基督的榜樣與我們較為相近,比為神的基督更好。近代許多論贖罪的神學書籍都拒絕把亞當的罪或基督的義歸給人,這樣他們就很邏輯地否認了人類在亞當里的墮落,和人類在基督里的得蒙救贖。他們認為耶穌只是萬世師表,完人之範,結果他們的宗教是傾向人本主義的水準。
道德感化說的廣泛影響,及其破壞整個基督教的信仰,已由浸信會神學家斯特朗博士說明了。斯氏宣明︰“道德感化說在邏輯上必然使基督教其他的顯著教義——默示、罪惡、基督神性、稱義、重生以及永刑——受到嚴重的影響。此說要求默示投降,因為代替性贖罪的觀念已交織于舊新約的教訓中。道德感化說要求把罪的聖經教義除掉,因為在本說中一切罪都是違反本性,罪人不能自救,客觀的罪孽必須被贖而滿足神聖潔要求的觀念,均遭到否認。此說也要求放棄基督的神性,因為如果罪算不得什麼大惡,人就可以救自己脫離其刑罰與勢力,這樣就無需一位受無限痛苦屬神的救主,只要屬人的基督就足夠了。此說要求我們放棄稱義是神在律法前稱罪人為義的作為,惟因基督的罪與死,罪人才能與 聯合的聖經教義,因為他們認為除了人自己的義以外,別的義都不能算在罪人身上。此說否認重生的教義,因為這不再是神的工作,乃是罪人自己的工作,不再是內心的改變,不過是罪人自己自我革新的志願而已。此說反對永刑,因為這不在適用于武斷性律法中的有限過犯,也不再適用于不包括道德性的膚淺犯罪。”(SystematicTheology,p.730)
我們深深知道神超越的愛,也就是經由耶穌死在十字架上所表明的愛,本應使人棄絕他們的罪而歸向神;但事實卻是,此種懇請並不能感動未重生之人的心。近代新神學派說的很清楚,他們說贖罪的道德感化說是無力的——因為此說把人重新放回自然的宗教里去。那乃是把基督自己的衣裳(此衣裳即啟示錄作者所說“沾了血的衣裳,在 衣服上有名寫著說︰萬王之王,萬主之主”。十九13,16),放在別人身上,剝奪了基督的榮耀,這並不是傳新約的福音,乃是傳人為的福音,無法感動罪人悔改。悔改的罪人知道他是有罪不潔的,而且必須付上神公義所要求的代價。若不是他確信基督已為他償清罪債,不然他總以為他能改善自己的生活。
況且,人人都應該曉得,道德感化說只是以激動我們的情感為其清晰的目的,其本身並無固有的原則和必然性,因而造成悲劇的結果,其自身是注定失敗,空遺可厭而已。不公義的刑罰就是罪惡。把一個無辜的人為了社會的利益而處死刑,不但是罪而且也是一項大罪。只有當此處刑為不應當得好處的人斷為公正時,他的犧牲方被所有的人視為公正或必要。
道德感化說並未對基督的死作適當的解釋,而且更使之模糊。假如基督以非罪犯之身,在那韶華之年,自願接受苦與死亡,那麼道德感化說對基督之死與受苦就更無適當的解釋,只有謬誤了。況且,假如 死僅僅算是一個殉道者,而非為百姓罪惡的負擔者,那就完全無法解說,為什麼在 受極大痛苦的時候, 反為父神所棄絕。
神政說
贖罪論的神政說主張,由于神的絕對主權, 能和緩律法的要求,所以就用不著任何為罪的犧牲而白白赦免人。但為了保持一公允的懲戒並尊重律法,以致人心受驚,叫人知道犯罪者不能不受刑罰,因此基督才死在十字架上;同時 也必須以身作則表明 是高度的尊重律法。基督受苦的根本目的,並非滿足神的公義,有如滿足說所主張的,亦非消除人對神的抵抗以彰顯神的愛,有如道德感化說所主張的,乃是藉以觀摩基督在十字架上所受的苦,而對罪生出一種恐怖的心,而引人歸善。由于在他們眼前所觀摩的,人們方能知道罪是何等可怕的事,絕不能不受刑罰,所以對神的治理生出尊重的心。神政說並不主張基督受苦是擔當了原來與律法有關的刑罰,也不等于那刑罰,乃是次于該刑罰,神不過是在 的主權內,自由地為那刑罰而接受一代替者,當作那刑罰來接受。神既然表示了對罪的不滿,現在就能在以前所宣布更容易的條件上賜救恩給人。 不再要求人完全的順服, 現在只要人相信並行合理的善行,這一切當然就是出于本人自己的能力所作成的。當然此說與滿足說(主張我們得救只因基督的完全順服,這順的合乎了原來為救恩條件而立的高尚要求)之間有極大的區別。
神政說的基本要點就是基督的死乃在警告人︰罪必受罰,而宇宙的管理次序,只有當人尊重律法時方能繼續。但我們主張,刑罰的主要目的並不是把敬虔注入治理的觀念中,也不是注入律法的抽象觀念中,乃是滿足神的公義,因為這才是正確的。沒有一個深受感化的罪人會覺得自己是與政府或律法相沖突,他乃是面臨個人的難題,因為他被罪**了,有禍了,是與有位格之神的聖潔相抵觸。犯了罪以後而真悔改的大衛,當他在真光中見到自己的罪時說︰“我向你犯罪,惟獨得罪了你。”(詩五十一4)那謙卑的稅吏說︰“神阿,開恩可憐我這個罪人。”(路十八13)
神政說反對罪人的罪歸給基督,基督的義歸給罪人之可能性的事實。他們說那是表明神是不公義的,為別人的罪而刑罰無辜者。有罪者必當受罰。刑罰若不正直,社會次序難以維持。此說未能承認罪之極端可憎,而以為可藉比原初神所定而較輕的刑罰來處罰罪。但如果此為真實,如果神以其在主權認為任何受造之物犧牲的價值都能滿足 ,那麼公牛與山羊的血也就足以除掉罪——基督的受苦就等于徒然了。此說以為人有能力改變他的道德性,為要達成此舉他只需要外部的良好環境,然而聖經卻告訴我們,他需要重生,性情的完全改變,這種福氣是由基督所買來的,而且只能藉著聖靈的能力方能使之生效。總而言之,此說所主張對罪的淡薄態度,就是完全忽略了神對 百姓的大愛;因為神自己在十字架上的犧牲——並不僅僅是一個人,乃是神自己在基督里的犧牲,因此所包括的價值是無人能知的。
神政說當然是矛盾的,不可靠的,而且只有少數的人主張。此說為十七世紀著名荷蘭神學家與法學家葛羅修(HughGrotius)所發明。葛氏從法學的觀點來討論此題。他主張在赦罪的事上,神應當被認為是一道德的治理者, 不能憑自己的情感或願望來行事,乃應考慮到一切在 權下之人的幸福。基督的功勞只不過被認為是一種教訓,十字架不過是象征,目的在教訓人,神是恨罪的。
神政說有時被稱為“中間說”,此說並不比道德感化說更具嚴重的錯謬。道德感化說主張贖罪的目的乃在感化人,而此說承認贖罪的一部分是向神的,為支持對神律法的尊重。但在本質上二說根本相同,因為二說均否認滿足神公義的必要性,而且二說均主張十字架的根本目的乃在人里面產生出一種影響而已。
神秘說
此外尚有一贖罪論的謬說我們必須提及,那就是所謂的“神秘說”。此說視人類為一群體或單位,並不視之為個體,所以因亞當的罪惡介入人類中的死亡與敗壞的種子,被基督藉道成肉身而介紹給人的生命與不朽之原理征服了。贖罪被認為不是由基督所教訓或實行的任何事而成就的,乃是由于道成肉身,在此道成肉身中神性與人性合而為一。根據一些贊成此說的人的說法,在道成肉身中基督取了人性,即墮落的人性,但 沒有犯罪,反藉著自己神性的能力保守聖潔;人得救是因著信,與此得潔的人性有分。根據其他一些人的見解,人類從亞當所承襲來的原始敗壞,逐漸為耶穌在世上的生活所勝過,直到 死時,人性即恢復起原初的榮耀而與神有交通。根據另一些人的說法,人性至終要成為神性。這樣救贖就被認為是人物質方面的終結,神性改變的本質就如面酵在面中被放入人類的集團里。基督被認為與 自己聯合,並非真實而又體與靈魂分離的人,乃為一般質類的人性。結果基督內在的靈命與人相交通成為血統上的弟兄,並在人心中喚醒那潛伏的“上帝意識”,使他能克服感官的“世界意識”
雖然從古代希臘教父時即有主張者,但神秘說卻從未為多數人所主張。它的主力即在于著重一項重要的真理事實,即所有信徒都與基督聯合而參予新性情。但我們主張此聯合並非由于道成肉身,乃由于聖靈的工作,而且是屬乎個人的,並不是集體的。此說有一點足資稱贊的,就是它將救贖歸功于神的恩典並強調聖潔生活的重要性。
雖然如此,此說卻也遭受到嚴苛的反對。第一它與聖經的明訓相反。它說基督的死,並未形成 救贖工作的主要部分,然而聖經卻強調 的死為赦罪的根基。在聖經中我們找不到一處說基督道成肉身是為了 能將屬神的生命注入人性中。據我們所知, 取了人性乃是為了可以在人性中受 百姓所應受的刑罰,這樣就使他們不致受刑。
神秘說的傾向根本是屬于泛神論的。它主張神的生命被注入到人的生命中,是為了潔淨並抬舉人到神的地步,這是破壞了神人間的根本區分,是為泛神論對人生的解釋留地步。它的邏輯理論就是,自從基督時代以來所有的人類都要被更新並恢復成聖潔與到神那里去。
神秘說對于那些在基督之前死的聖徒的得救無法解釋,因為它主觀的得救贖的程序與彼等無關。有些贊同此說的人甚至說基督以前的人不能得救,如此說來古聖的列祖就都滅亡了!總結此研究,我們得以觀察每一謬說均有其缺點。每項都是把次要的當作贖罪的主要目的。但在教會歷史中這幾項謬說都不能改變贖罪是為“滿足神公義”之教義的地位——不拘在信條中或在信徒的心中。實在說來,為滿足神的公義而無絲毫獻上,根本就談不上是贖罪。使徒傳道的主旨並不是說基督藉著死以彰顯愛來感人,亦非令人尊重律法的抽象原理,更非全人類藉神秘的神人聯合與神再度和好,乃是“ 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羅四25)。很少誠實的基督徒會相信基督的生平與受死只不過是“感動世人的崇拜方式或贊美歌;是一個道德的點綴”。
道德感化說、神政說與神秘說都得不到古以色列獻祭制度的支持。舊約的任何獻祭都沒有一點暗示這會對獻祭者生出道德上的感化,或教訓人尊重律法,或說明神性注入到人性中。獻祭的根本目的即是赦免;其效果乃為“贖罪”(利四20,26,31;六30、代下二十九24)。
事實是,贖罪滿足神公義的見解更深奧且有效的闡明了以上諸謬說中所包含的真理,而同時又駁斥、排除其錯謬的成分。在啟示我們神對 百姓的無限之愛,並表明我們的救贖是用何等大的價值買來的這方面,此見解遠超過那謬說所指明的,贖罪是在我們里面生出特殊的道德效果,同時也避免以為基督的受苦是為感化人而非滿足神公義的錯謬。在啟示我們神律法的本性乃為 屬性的抄本,所以是完全的、聖潔的與不變的這方面來說,就遠超過神政說所生出對律法的尊重,而避免以為把刑罰加在無古者的身上就能在社會上產生良好反應的這種錯謬。在顯示我們如何在法理上和在代表的原理上與基督聯合,所以我們的罪與罰就歸給基督,而 的義、產業與榮耀就歸給我們這一點上來說,就遠超過神秘說所主張的我們與基督聯合的真性,而又避免那以為有罪的人性被神性注入所潔淨的錯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