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加爾文(JeanCalvin)所著《基督教要義》(InstitutioChristianaeReligionis)的初版在一五三六年出現于巴塞爾(Basel)。同年的下半年加爾文在日內瓦開始他的改教運動。當改教大師路德馬丁(MartinLuther,1483-1546)所領導的運動在日耳曼及斯干德那維亞諸地已獲得顯著進展,而慈運理(HuldreichZwingli,1484-1531)在德語區瑞士(GermanSwitzerland)所領導的改教運動亦已在各主要城市立下了鞏固基礎。英格蘭已擺脫了教皇的管束,允許英譯聖經流傳,進入了教會革新的軌道。路德和他的能干助手墨蘭頓(Melanchthon)及慈運理以拉丁文所寫的作品,雖然為當局所禁止,但卻為歐洲多數學者所傳誦。路德的許多作品曾有效地討論到神學上一些重要問題。一五二一年,當墨蘭頓廿四歲時,他寫了一部關于路德宗教義撮要的書,《教義要點》(LociCommunes)。慈運理在《論真假宗教》(TrueandFalseReligion)(一五二五年)一書中和另外一些其他的作品中,也闡述了一些他和他的同志們所欲強調的教義。可是無論如何,加爾文乃是第一個試圖著作系統神學綱領的復原派作家,他的書注定了要得到廣泛的流傳,成為影響最大的重要著作之一。
改教運動的開始並不是一種集中的運動,而是用以應付西方教會所普遍面對的嚴重情況的許多地域性和獨立性的運動。路德在撒克遜(Saxony)的成功和其他地域之采納他的改教觀念使瑞士的改教領袖得到很大的鼓勵。然而嚴格說來,他們並不是路德的門徒;他們單獨地找到他們的結論,根據他們的環境和信仰上的需要來組織地域性的革新教會。復原教(Protestantism)各派之合一雖屢經建議,屢有嘗試,卻不曾完全成功。其結果是路德宗的復原教(LutheranProtestantism)盛行于日耳曼各邦及瑞典、芬蘭、丹麥、挪威(Norway)諸地,而發源于瑞士的改革宗(ReformedProtestantism)則伸展到日耳曼的一部分、尼特蘭、甦格蘭,以及在法國、匈牙利、波希米亞等地處于羅馬天主教勢力之下的小數教會。英聖公會(ChurchofEngland)則兼有復原教路德宗及改革宗的性質,但比它們保留著更濃厚的中世紀色彩,並發展一些獨特的性格。此外有許多急進派興起,當中有許多可歸入于重洗派(Anabaptists),這一派的份子以不同的方法,在不同的限度內,拒絕關于聖禮和三位一體說的傳統教義,並反對當時教會和國家之間的緊密關系。
若說復原教的改教者曾把**的原則帶給西方教會,那是很大的錯誤。教派及**的情形在初期的歷史上已普遍存在。一○五四年教皇和康士坦丁堡的大主教(PatriarchofConstantinople)曾彼此下令革逐對方,從此東正教(EasternOrthodox)和羅馬教會斷絕了關系。在西方有無數被教廷(Papacy)認為異端,且被羅馬的異教裁判所(Inquisition)處分的教派興起。早在第十三世紀,一位著名的教士聲稱他所知道的這種教派有一百五十派之多。中世紀某些教派運動對聖經的解釋和十六世紀改教者的態度正相類似。英國的威克里夫(JohnWyclif,1320-1384)和波希米亞的胡斯(JohnHus,1363-1415)領導以聖經為根據的改革運動,這運動並未因受處分而終止。里昂(Lyons)的瓦勒度(PeterWaldo)早在一一七七年所組織的瓦勒度派(Waldenses)在許多國家當中活動,分發以方言譯出的聖經章節,並根據記憶復述聖經。加爾文認為那些留存到他那時代的瓦勒度派是改教運動的先驅者,復原教的同志;而甦格蘭的改教者諾克斯(JohnKnox)對甦格蘭的威克里夫派亦有同樣的看法。
可是改教運動並非出自任何中世紀教派。它是從中世紀教會中的覺醒精神所產生的。它的領袖們並非來自“異端”的教派,他們本來是修道士及教牧,早年的生活都在準備擔任神甫的職務,或受修道派的苦行訓練,可是他們都為責任感所驅使,覺得他們應該站出來反對教會制度中的謬誤和弊端。這一行動的方向使他們棄絕了教皇,亦促使他們終身為教會的革新努力。
早期的教派對于建立全國性或地域性的教會,若不是不曾嘗試,便是嘗試了而歸于失敗。它們多半滿足于對個人的爭取。十六世紀的復原教——路德宗和改革宗——卻從事于改組整個國家里面的教會。可能的時候它爭取當局的援助,不管是世襲的王侯,如在撒克遜或丹麥,還是民選的長官,如在瑞士的各城各郡。路德的工作是在封建和貴族政治的環境中進行的,慈運理和加爾文是處在民主的環境中。一般地說,羅馬天主教勢力昌盛的國家,如法國及西班牙,其政府是屬專制的。認為國家與教會的關系是到了國家只能容許一種形式的宗教這一理論,在改教運動的時期不算新鮮。可是國家機構的壯大及自立性這一事實,卻是改教運動的重要因素。
在路德工作開始之前百年,教廷既不能控制國家的政府,它的政策是以和各國政府締結條約或協定來應付它們的要求。這類條約,例如教皇與法國所締結的布羅格那條約(ConcordatofBologna)(一五一六年),在關于委任教牧及其他事上,往往向世俗政府的王侯作很大讓步。締訂條約的制度多少是改教運動時代“地域制度”(territorialsystem)的先聲。當時的民族主義在歐洲已成為社會組織的有力因素;日耳曼那些強大封建諸侯正在模仿大國的帝王。在那種情形下,當然的,凡是教皇權力被消滅了的政治區域,教會的改革必包括著采納一種特別地區制的教會組織。當時的復原派在組織上是仿效政治單位的組織,成立許多地域性教會。在加爾文時代,很少有人同意在某一政治單位的範圍內可容許多數不同教派的存在。同意容許信仰及崇拜的絕對自由的,為數更少,革新派的負責領袖亦無此主張。當時普遍的觀念認為某一政治單位同時是一個精神上的組合,自然只能有一種形式的宗教。在這方面,十六世紀以後的復原教有了重大的改變,它逐漸成為教派性的。那單一性的精神已消失了,甚至逼害也不足以維持它;其實復原教對別人從未有過持續和殘酷的逼害的。可是當我們研究加爾文的時代時,必須明白我們所涉及的是復原派初期的教會和國家的關系,那時候所有公民都必須附屬于某一指定的教會。
一五一七年路德攻擊贖罪券的買賣,從此不斷地和那些中世紀制度的衛護者斗爭。以路德派為基礎改革日耳曼各區域教會的工作在一五二六年有良好的開始。一五二四年有一個反對路德主義(Lutheranism)的政治同盟成立,但許多擁護路德主義的組織亦隨之產生。然而改教運動的領袖們實無意采取一種**政策。當斗爭開始之初(一五一八年)及以後,路德及其同志常常要求召開基督教大會來解決革新的種種問題。這要求已得當局的允許,並期望于一五二六年實現,同年帝國議會在斯拜爾(Speyer)舉行,準許在基督教大會召開以前各地區政府得隨己意決定本區域所欲遵奉的教派。一五二九年帝國議會第二次在斯拜爾舉行,在皇帝的影響之下,正式取消了上述的準許,議會中的路德派對此決定提出抗義;以後那些在這文件上簽名及擁護這文件的就被稱為抗議者(Protestant),終于這名稱也給加在慈運理派及加爾文派諸人身上。一五三○年路德派將墨蘭頓所起草的奧斯堡信條(AugsburgConfessionofFaith)呈獻給帝國議會,作為他們信仰的宣言,但被拒絕,復原教各領袖且奉命須服從教廷命令。可是他們不願服從,並于一五三一年組織一新聯盟,稱為施馬加登同盟(LeagueofSchmalkald)。當時朝廷正忙著應付土耳其人從東方的進擊及其他一些困難問題,無暇對付施馬加登同盟。一五三六年,由于威登堡協定(WittenbergConcord)的成立,布塞珥馬丁(MartinBucer)代表那些在聖餐問題上和路德的主張稍有出入的施塔斯堡(Strassburg)及日耳曼南部教會,與路德和他在撒克遜的同志達到妥協的結果,復原派在德國的地位得以加強。當時路德派教會經歷許多困難,包括和朝廷的斗爭,到了一五五五年奧斯堡和約以後,路德派教會才達到了一種比較穩定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