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加尔文的思想及著述 十九、教会的法规
    第四卷第十及十一章关于教会的立法及司法权未包括在本书之内。在这些方面加尔文所关怀的是各事均须有合宜处理。许多条例只为一时之用。女人面罩与宗教无关,无面罩外出亦非犯法。在某些场合,女人亦可公开发言。关于这一类事不可忽视社会上的风俗(见第四卷第十章第卅一节)。在这里加尔文详细地讨论教会的法规问题,认为法规恰象是联系身体各部分的韧带;亦象约束野马的缰辔,懒怠者的马剌,或以基督的慈爱管教罪人的鞭子。若过失是秘密性质的,法规的施行即从私人训诫开始;如果有严重过失,即可公开惩训或甚至于革除出教。惩训的目的在于防止罪行,使善不至于为恶所沾污,并劝谏罪人悔改。正如在初期的教会中一样,无论地位高低,均不能逃避必要的惩训(见第四卷第十二章第一至七节)。加尔文在这里主张教会有权惩训统治者。他又以相当篇幅,并从居普良及屈梭多模的主张得到佐助,反对一切不与基督教的温和精神相称的严刻惩训。可是他相信实行适当的斋戒是有益的;他说,“人当肠满腹胀的时候,他的心不易亲近上帝。”须劝人民斋戒,特别当灾难的时候。可是如果不以谦卑悔改之心行斋戒,就不如不行。每年的大斋节是没有根据的。他对于古代教士所受的训练颇加赞许;可是法规条例的逐渐演变,内容矛盾百出,且有许多无意义的限制,好象波斯的规矩不许揩鼻涕(第四卷第十二章第十四至廿二节)。至于教士必须独身的条例并不和使徒所行的相符合,亦违反圣经视婚姻为庄严神圣的观念,并弊害实大。

    虽然加尔文赞成斋戒为教会法规的一部分,但他毫不含糊地谴责教士及修士之独身信誓。这问题在论“信誓”一章中有详细讨论。他认为家庭中的一位虔敬父亲在平信徒地位上的贡献,比出家的修士还要大些。使年青人轻率起誓所产生的弊害最为严重。他指出提摩太前书第五章第九节所云寡妇“必须年纪到六十岁”,始可起誓守寡;而圣经并不鼓励男或女的独身生活(见第四卷第十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