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卷    基督論 第十七章 中保耶穌基督之補贖的必要性
    在前一章中,我們已經從一般意義上探討了恩典之約。現在,我們要考察此各個具體的方面︰1)此約的中保;2)此約的參與者-教會;3)主是如何把他們轉移到此約之中,並在此事上引導他們,帶領他們達至低峰,最終得榮的。我們首先來探討此約的中保。我們確有必要更加詳盡地對他加以考察,如此在認識他的過程中,就使我們以智慧的心來信靠他。然而,如果我們不相信補贖的必要性,考察這位中保及其所成就的,就沒有任何的意義。因此,基督耶穌作為我們的中保,他所作出的補贖的必要性是極其重要的,我們首先來解釋這一教義。

    1.如何界定補贖的性質(TheNatureofSatisfactionDefined)

    為了正確地理解何為補贖,我們需要思考罪、審判和救贖之工的性質。

    (1)罪給人帶來罪債、憤怒和懲罰。如果罪人要得到拯救,他就必須從罪債中解除犯罪所當承擔的責任。必須有人來平息上帝的憤怒,擔當罪所當受的懲罰。

    (2)上帝是審判者,他在此處並不是作為債權人,也不是作為主人和被侵犯的一方,而是作為審判者而出現的。如果債權人願意,他可以赦免債務,主人和被侵犯的一方也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這些行動的自由是由至高的審判者賜予人的。但是,一個審判者既不可以放棄公義,也不可以放棄對罪的懲罰。至于懲罰的方式、時間、地點和性質,上帝已經交給審判者來裁量了。既然上帝是至高的審判者,他的公義要求對犯罪者作出懲罰。

    (3)補贖的工作要根據債務的不同而確定。要清償所欠的金錢方面的債務,並不考慮債務人的因素,所考慮的是需要清償的債務,只要償付與債務數額相當的金錢就可以了。對于債權人而言,到底是由主要的債務人清償,還是由擔保人清償,並不是最重要的,關鍵是他的債務得到清償。他必須得到同樣數量的金錢作為賠償,這是不能有任何折扣的。但是,對于刑事性的罪債而言,情況就不同了。這債務是無法用等值的東西來清償的,但是,必須根據審判者的裁決,對犯罪予以懲罰,來滿足公義的要求。不僅要考慮債務或罪債,還必須考慮使自己有罪的人,也就是罪犯。如果補贖是由一個中保來完成,那麼,除了這位中保擔當懲罰作出補贖之外,罪犯本人也必須得到赦免才行。這樣,公義才會得到滿足,然而,審判者不僅要同意並接受中保,並且還要同意並接受在中保身上懲處已經發生的罪行。考慮到他在這方面的權力的絕對性,審判者並不是非要這樣作不可的。因此,他必須不把懲罰歸到罪犯身上,而是釋放他脫離罪債、憤怒和審判,因為這些都已經歸算在中保的身上了。所以,在贖罪之事上,憐憫與公義,補贖與赦罪是彼此相和的,這一切在基督里都是真實可靠的。

    其次,“補贖”(satisfaction)一詞在聖經中出現了兩次(民35︰31-32;譯者注︰在聖經中為“贖價”),而“贖罪”(atonement)一詞則在聖經中出現過81次。同時,聖經中還用了其它許多相關的詞語來進一步表達贖罪之事,如kipper,也就是行贖罪之禮(出30︰10)。從這個詞所衍生的詞語有“贖價”(ransom),“贖罪日”(dayofatonement),pada,也就是通過補償的方式贖回。在《出埃及記》13章13節,我們見到lutron一詞,在合和本聖經中翻譯為“代贖”(ransom)。在《馬太福音》20章28節,有antilutron一詞,在合和本聖經中翻譯為“贖價”(ransom);在《提摩太前書》2章6節,有apolutrosis一詞,合和本翻譯為“贖價”(redemption);在《以弗所書》1章7節,有hilasmos一詞,合和本聖經翻譯為“救贖”(redemption);在《羅馬書》3章25節,有hilasterion一詞,合和本聖經翻譯為“挽回祭”(propitition),是以補贖為基礎的。所有這些詞語,如果是在原來的經文中考察,都是指贖罪或救贖的意思,其完成都要以賠償和補贖為基礎。

    2.補贖的絕對必要性(TheAbsoluteNecessityofSatisfaction)

    考慮到事情本身,我們將證明補贖是絕對必要的。因為人因著犯罪不僅成為罪債、憤怒和懲罰的對象,因為違背並踐踏上帝的律法,他也喪失了永生的權利,他可以通過補贖,也就是說,只有通過承擔懲罰,才能脫離懲罰,然而,這樣他是無法得回永生的權利的,因為這種應許只是賜給完全遵行上帝律法的人。因此,不單要承擔懲罰,還要成全律法,並有完全的聖潔,這都是必不可少的。這兩者的必要性,我們將分別予以證明。

    問題︰為了除去罪人的罪債和懲罰,承擔罪所當受的懲罰,滿足上帝的公義,是絕對必需的嗎?

    回答︰索西努派對此加以否定。然而,我們主張,要滿足上帝的公義,承擔罪所當受的懲罰是絕對必需的。沒有這種滿足,就不要期望罪得赦免。對于上帝的旨意和真理而言,這是勢所必然的;不僅如此,對于上帝根本的公義性而言,也必需這樣,上帝因著他的公義性,是不會任憑犯罪不受懲罰的。這在以下的證明中顯而易見︰

    首先,世人生來都知道上帝的存在,並知道他是審判官,而且他報復性的公義要求對罪進行懲罰(羅1︰32),所以,他是懲罰罪的。在異**的著述中,對此也有充分的見證,它們所承認的只是本來就屬于上帝之本質的事務。請思考以下的引述,“天打雷劈。”“天誅地滅。”“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上帝是審判者,任何罪人都逃脫不了。”對惡人的審判讓我寬心,使上帝無可指責。馬耳他島上的居民也說︰“這人必是個凶手,雖然從海里救上來,天理還不容他活著”(徒28︰4)。沒有補贖,上帝是不會饒恕人的罪的。雖然異**對于這一事實並不是那麼清楚,但他們仍然在其行事為人中顯明處對這一真理的領悟來。他們總是樂于作出某事,來補償他們的罪,或是通過苦待自身,或是藉著奉獻祭牲或其它物品。實際上,有時他們用人來作為他們的替代品來獻祭;他們說︰“既然他們自己也是有罪的,祭牲是無法補償的,只有藉著人的血才會平息上帝的憤怒。所有這些說法,再加上他們所行的事,都表明異**也承認上帝報復性的公義,補贖的必要性,和上帝容許有一位中保替代。根據聖經的亮光來考察,這一主張就更有說服力了。

    第二,由上帝的屬性可以明顯地看出來︰

    上帝的公義性。在聖經中到處都有與上帝的公義性有關的描述。我們不僅要認識上帝在其屬性和行事上是公義的、公平的、正直的,更要曉得他作為審判者施行公義。這從以下的經文中可以證實︰“審判全地的主,豈不行公義嗎?”(創18︰25);“上帝是公義的審判者”(詩7︰11);“耶和華啊!你是公義的,你的判語也是正直的”(詩119︰137)。眾所周知,審判者的公義性就在于給每個人所當得的︰要按每個人所當得的對待每個人,罪人當被定罪,無辜的人應被宣告無罪。假如世上的審判者施行審判的時候背道而馳,在上帝面前就是可憎的(參考︰箴17︰15)。然而,上帝作為審判者,他是審判所有人的,或者是定罪,或者是宣告無罪。在聖經中這兩者都是上帝所行的。“不信的必被定罪”(可16︰16);“有上帝稱他們為義了”(羅8︰33)。希伯來語中的hitsdik,和希臘語中的diksiun,所表達的絕不是“赦免”(absolution)或“饒恕”(forgiveness),而是始終指由審判官宣告“無罪釋放”(acquittal)。由此,我們可以明確地得出結論說,上帝不會稱任何人為義,除非他們是義人,是無罪的。另外,既然上帝稱許多人為義,他們肯定是公義的。他們本來都是有罪的,該當定罪,這是極其確定的,為了使這樣的人成為義人,他們的罪必需首先得到懲罰,並且必需首先完美地順服上帝的律法。只有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才會成為義人,能夠在上帝公義的審判面前站立。所以,很顯然,上帝的公義性是不容許罪不受懲處的。如果人承認上帝是審判者,就必需承認上帝只能定罪人有罪,而且也必需承認對于那些上帝稱義的人而言,必需有人擔當他們因為罪當受的懲罰,由此而為罪作出補償,這是絕對必需的。

    規避性辯論#1︰上帝的公義就是他的公平和正義;也就是說,上帝的公義就是他屬性和行為的聖潔性,並不是指報復性的公義。

    回答︰這種說法是錯誤的。我們剛才已經證明,作為審判者,上帝對其公義的施行是與這種說法完全相反的。如果上帝的公義就在于他屬性和行為的公平和正義,這當然也適用于他作為審判者施行審判的時候,這就是說,只有公義的人,他才會稱之為義人。

    規避性辯論#2︰上帝的公義是出于他自由意志的行為;上帝或許選擇施行公義,或許選擇不施行公義,因此,他或許會懲罰,或許不會懲罰。

    回答︰這種說法主張,就其屬性和行為而言,上帝的公義就在于公平和正義,假如這種說法是正確的,那麼必然得出以下的結論,上帝行作萬事都是憑他自己的意志,他可以選擇公義、公平行事,也可以選擇不這樣做,他可以選擇合乎正義地行事,他也可以選擇不這樣行。這樣的主張是褻瀆上帝的!但是,如果上帝在其屬性和行為上必定是公義的、公平的,他在作為審判者施行公義的時候也會必定如此。

    規避性辯論#3︰報復性正義是上帝內在的屬性,並非屬于他的自由意志。火總是要燃燒的,同樣,上帝每時每刻都要施行懲罰,這是必然的。

    回答︰上帝是公義的,並不是靠強迫,而是出于他自己的選擇。此處自願性以及與人的屬性一致的必然性,並不是彼此對立的。自願並行不是自然而然的,而是從他完美的屬性和行為所發出的必然的結果。他出于必然性並根據自己的屬性而合理地行事,既曉得他行動的時間,曠野曉得他行動的方式。

    (2)進一步而言,上帝的聖潔性證實︰為了使人得贖,通過擔當懲罰而對罪進行補贖,乃是絕對必要的。上帝是聖潔的;在他的本質屬性上,他是聖潔的,上帝就聖潔本身。既然上帝在其存有的本質上是聖潔的,就其本性而言,他就是恨惡罪的。既然上帝是無限的聖潔,他對罪的恨惡也是無限的,遠勝過天使和義人對罪的恨惡,他們的聖潔只不過是滄海一粟。既然上帝因其本性而言就對罪有著無限的恨惡,他是不會把自身與有罪的東西或人聯系在一起的,也不會愛有罪的東西或人。因此,從其本性而言,上帝只能永遠地予以撇棄。這種對罪人永遠的撇棄就是永恆的審判。“他們要受刑罰,就是永遠沉淪,離開主的面”(帖後1︰9)。是的,上帝本質上的無限聖潔,以及他由此而發出的對罪人的憎惡,所導致的結果只能是罪人永遠的沉淪。所以,罪和罪人不會不受懲罰的,而是必然受到懲罰。因著上帝本質上的聖潔,所以他恨惡罪,這一推論,對于任何能夠運用理性,樂意運用理性思考的人而言,都是顯而易見的。這也在聖經中得到清楚的證實。“你眼目清潔不看邪僻”(哈1︰13);“你喜愛公義,恨惡罪惡”(詩45︰7);“你們不能事奉耶和華,因為他是聖潔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必不赦免你們的過犯罪惡”(書24︰19);“因為你不是喜悅惡事的上帝,惡人不能與你同居。狂傲人不能站在你眼前,凡作孽的,都是你所恨惡的”(詩5︰4-6)。請注意思考這些經文,你就會觀察到︰因為上帝是聖潔的,所以他恨惡罪人,因為上帝是聖潔的,所以他也恨惡罪。因此,要使罪人得到拯救,就要有人來承擔罪所當受的懲罰,由此而消除罪債、憤怒和懲罰,這是絕對必需的。

    規避性爭辯︰上帝之所以選擇恨惡罪,只不過是因為他願意這樣作罷了。

    回答︰雖然上帝顯明這種對罪的恨惡,是源于他自由意志的行動-上帝之存在和行事都是因著他自己的自由意志-他對罪的恨惡並不是源于他意志的專斷。如果我們認為這是源自他意志的專斷,就仿佛是說他能夠不恨惡罪,甚至可以喜歡罪了。這樣的提議當然是褻瀆上帝的!上帝對罪的恨惡發自他的聖潔性;聖潔就是他屬性的彰顯。因此,因著他的屬性,他所愛的是聖潔。既然不聖潔和罪是與他的屬性和存有是對立性的,對于他而言,恨惡罪是再自然不過的了。既然上帝是公義的、聖潔的、至高無上的,而罪人則是在他的通知之下,他的聖潔和他對罪的恨惡自然導致他對罪人的撇棄和懲罰。

    (3)同時,上帝的憐憫也證實︰上帝不會任憑罪不受懲罰的。上帝是無限憐憫的,這也是與他的屬性一致的,這是無可爭議的事實。如果上帝的公義能夠容許罪人不受懲罰,假如確實有這種可能,任何罪都不然會受到現世的懲罰,更不會受到永遠的懲罰了,因為受到永遠的憐憫和恩典不會容許他通過懲罰的方式來施行他的公義和權能。即使在人與人之間,假如有人有權柄使其他的人遭受痛苦,是否施行這樣的權柄,是他的自由,只是為了表明他有權柄使他人遭受極大的苦難、貧窮和痛苦,就運用這樣的權柄,那他就被認為是殘酷的;如果顯示憐憫,他就會得到更大的稱贊。如果在人中間是這樣,對于上帝而言更是如此了,他本身就是至高的善,有著無限的恩典和憐憫。假如他能不這樣作,在行使其主權的時候,他能任憑他的受造物,身體和靈魂,都遭受極大的痛苦和焦慮,直到永永遠遠嗎?因此,既然上帝的懲罰既有現世性的,也有永世性的,既然他的懲罰並不是要顯明殘酷(上帝本來就是善),就必定得出以下的結論︰上帝的懲罰並不僅僅是由于他有權柄這樣行,而且是因為他那完全的公義就其公義而言,他的公義和慈善都是值得崇拜的-所以,他只能對罪施行懲罰。因此,人要得到救贖,他的罪就要受到完全的懲罰,這是絕對必需的。

    (4)這也為上帝所啟示的真理所證實,對此在聖經中有清楚的表達。“…必追討他的罪”(出34︰7);“耶和華是忌邪施報的上帝。耶和華施報大有憤怒;向他的敵人施報,向他的仇敵懷怒”(鴻1︰2)。在《創世記》2章17節上帝向亞當、和一切在他里面並在他里面犯了罪的人宣告︰“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創2︰17)。以下的經文不僅僅是對猶太人的宣告,而是對所有接受律法之人的宣告,不管是藉著自然接受的,還是藉著聖經接受的︰“不堅守遵行這律法言語的,必受咒詛”(申27︰26)。請思考這些經文以及以下的段落︰“原來上帝的憤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義阻擋真理的人”(羅1︰18);“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羅6︰23)。上帝既不會說謊,也不會收回他所說的話,這是肯定無疑的;因此,罪人要得到拯救沒有別的辦法,除非是有人搭當他們因罪而當受的懲罰,作出完全的補贖。

    規避性爭辯︰一個屬血氣的人很容易認為︰所有的警告和宣判都是以憂傷、信心和悔改為條件而定的。

    回答︰在聖經中完全沒有這樣說;它們是絕對無條件的。假如有人說,這樣的威脅確實在聖經中出現過,比如尼尼微城就是一個例子,我的回答如下︰1)僅僅提供一個例子,而且當時的處境表明,這個威脅中本身就包含一個條件,由此並不能夠得出結論說,所有的威脅和宣判都是條件性的。2)如果上帝基于人外在的悔改,暫時延遲對人現世的審判,這並沒有構成罪的消除或赦免,更沒有使人擺脫永世的審判。3)如果說憂傷、信心和悔改是條件,那麼,所說的當然是真正的憂傷、信心和悔改;也就是說,這樣的信心和悔改是上帝所悅納的,並不是人所提議的以人自身的意見為基礎,與上帝的聖言抵觸的信心和悔改。然而,在行使真信心的時候,必需考慮到要有一位中保來補贖人的罪,因為人是藉信心來接受他的。再者,信基督是真歸正必不可少的成分,這樣的信心所產生的才是出死入生,從世界和自我轉向上帝的內在改變,由此而使信徒在其一切活動中都顯明出屬靈的生命來。假如上帝藉著-而不是因為-這樣的信心和悔改消除人的罪,這是因為他的公義已經藉著中保耶穌基督而得到了滿足,基督所付出的贖價是人藉著信心而領受的。人與這一贖價有份,就在歸正的過程中顯明出來。所以,我們在聖經中從來沒有讀到上帝消除人的罪和懲罰是因為人本身的配得、信心和悔改,而是藉著信心或悔改,始終都是這樣。所以,咒詛、死亡和沉淪的警告絕不是條件性的,而是肯定無疑,毫不改變的。

    懲罰必須擔當,或者是自己親自擔當,或者是由一位中保來擔當,二者必居其一。一個人若不接受中保所做出的賠償,就必須自己來承擔罪責,這是永遠不變的。這樣的人必然經歷外在的和自然的愁苦,歷史性的信心、暫時性的信心和外表上的歸正,都不會使他免除這樣的懲罰。假如有人因此就說,既然由中保賠付,罪人就不再親自賠付,那麼,上帝的警告仍然不是絕對的,而是有條件性的,我對此的回答是︰上帝的警告仍然是絕對的、不變的。警告是與罪有關的,而罪就這樣受到了懲罰,律法的要求已經得到了滿足,雖然這一切都是藉著一位中保成就的。因為中保與罪人具有一樣的屬性,就這一方面而言,罪人和付出賠償的中保是一回事。所以,使徒正證實說︰“但如今上帝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就是上帝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羅3︰21-22)。

    第三,由中保要完成他的工作來看,很顯然,賠償是需要的。這就表明滿足上帝的公義是絕對必需的。

    (1)聖經證實說,要使罪人得救,就要求由一位中保作出賠償,這是上帝所喜悅的。“原來那為萬物所屬、為萬物所本的,要領許多的兒子進榮耀里去,使救他們的元帥,因受苦難得以完全,本是合宜的”(來2︰10)。假如並沒有一位中保受苦,上帝就饒恕人的罪,並使罪人得救,對于上帝而言,他這樣作並不是合適的。我們認為上帝可以這樣作就更不合適了。因此,補贖是必不可少的。

    (2)上帝差派中保,顯明了上帝那非凡的不可測度的大愛。“上帝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我們”(約3︰16)。假如這並不需要,用不著補贖,罪人就可以得救,那麼,上帝讓聖潔的耶穌如此受苦受死,不僅不是愛的行動,反倒是非常殘酷的事了。這種愛是如此地偉大,顯然,補贖是絕對必需的。

    (3)聖經上清楚地說,因著中保耶穌基督,我們被稱為上帝的義。“上帝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借著人的信,要顯明上帝的義”(羅3︰25)。此處所宣告的既不是上帝的權柄,也不是上帝的正義,使他有權力這樣行,此處所宣告的是上帝的公義,上帝的公義就是以這種方式得到滿足的。

    (4)假如我們思考一番,從亞當以來,所有預言、禮儀、應許、願望和期盼的中心是什麼,有誰還會認為這一切不過是借口,並不是真正的需要呢?難道這一切還沒有證明補贖的絕對必需性,沒有補贖,既不會有罪的赦免,也不會有罪人的得救嗎?

    異議#1︰憐憫和報復性正義這兩個屬性是彼此抵觸的,因此不可能同時存在與同一位上帝身上。既然憐憫就是上帝的屬性,報復性的正義就不可能存在于他的屬性之中。

    回答︰(1)世上的審判官也會替我回答這個問題。他們可能是極其有憐憫心的,但是,這並不妨礙他們在懲罰惡人的時候秉公執法。

    (2)憐憫和憤怒同時存在于上帝身上,這是貫穿整個聖經的教導,這也得到了人們日常經驗的證實。人在平常施行審判的時候,雖然有各種各樣的困境,但仍然照常施行審判。但是,憐憫與憤怒這兩種屬性也是彼此對立的,正如憐憫和報復性的正義是彼此對立的一樣,而憤怒就是由報復性的正義發出的。

    (3)就所涉及到的客體而言,確實有不同之處,然而在上帝的屬性中,這種不同之處並不存在。上帝的屬性本來就是憐憫的,也是正義的。這在創世之前就是如此,那時候並沒有任何客體,上帝的這些屬性可以在上面顯明出來。然而,在創世之後,就有了各式各樣的客體,一種是有罪的人,另外就是在中保里被恩待的人,上帝的屬性向罪人顯明為公義,而同樣的屬性則以憐憫的形式向恩約的參與者顯明。但是,這種憐憫之所以向人顯明既不是因為人生愁苦的緣故,甚至也不是因為基督補贖的緣故。這些都不過是工具而已,是這種憐憫施行在恩約的參與者身上的先決條件。然而,它們並不是上帝施行憐憫的原因;上帝向忍耐施行憐憫,唯一的原因就是他自己,並沒有超乎他或先于他的原因。上帝因他自己的智慧,不受任何的強迫,在方式上既不是反復無常,也不是因為非作不可,而是因為其屬性的必然結果,就在他自己所定的時間,以他自己所定的方式和程度,向那些不敬虔的人根據其邪惡的程度而施行審判,向那些他在基督里的選民施行憐憫。“如此看來,上帝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叫誰剛硬,就叫誰剛硬”(羅9︰18)。

    異議2#︰人可以赦免別人的債務,饒恕別人得罪自己的事,難道上帝不能像人一樣,勿需補贖就放棄他的正義嗎?假如能夠這樣的話,上帝也可以無需補贖就饒恕人的罪。

    回答︰(1)上帝賜給人法則,他必須以此法則來約束自己的行為。因此,人不能基于人的責任而來決定上帝的行為。“我的意念,非同你們的意念;我的道路,非同你們的道路”(賽55︰8)。

    (2)另外,審判和正義並不是一回事。審判是與權柄的行使有關,而正義則是一種德行。在許多場合下,每個人都可以放棄自己得到公正待遇的權利,但是絕不能放棄正義這種美德。政府絕不可以發給臣民執照,許可他們犯罪。

    (3)審判官絕不可以放棄正義,否則他就犯下了不公不正之罪。在這種情況下,不要把上帝視為受害方,上帝是天地之間至高無上的審判者。上帝和人並不處于同一層次。

    異議3#︰假如確如聖經所說,罪是基于恩典而被赦免的,那麼,補贖就是不必要的,因為補贖和赦免是彼此對立的。有一方,就會排除另一方。

    回答︰我們已經說明,由中保做出補贖和罪得赦免是彼此和諧的。對于人而言,只有恩典和赦免。人自己並沒有貢獻什麼,因為他是愁苦的,可憎的、無能的。然而,上帝根據他自己主權的美意揀選了一些人;計劃、設定並差派中保;把中保的功德歸算在他的選民身上;從而饒恕、免除他們的罪。人是以這種方式得到赦罪的。就這位中保而言,他卻作出了完全的補贖。所以,使徒保羅把補贖與恩典聯系在一起,說︰“如今卻蒙上帝的恩典,因耶穌基督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羅3︰24)。

    異議4#︰既然設定已經把基督作為恩惠的禮物賜下,選民在此之前,就已經蒙愛,就已經被接納,所以,補贖是不需要的。

    回答︰上帝已經在基督里揀選了他們(弗1︰4)。設定已經用慈愛愛他們,所以設定就設定了一位中保,通過他的補贖,使他能夠除去選民身上他所恨惡的罪。罪會攔阻上帝以他所喜樂的愛與罪人聯合,也會攔阻上帝對他們的祝福。上帝為他們差派下一位中保,就是因為他愛他們,就是因為只有如此,他們才能永遠地享受與上帝同在的喜樂。

    3.完全的聖潔是得救所必需的(PerfectHoliness:EssentialuntoSalvation)

    我們已經曉得,對于上帝的公義而言,擔當懲罰,作出補贖,是必不可少的,現在我們也當曉得,人要得救就需要有完全的聖潔。

    這首先由以下的事實得到了證實︰救恩的應許是以完全的聖潔為條件的。“摩西寫著說︰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義,就必因此活著”(羅10︰5)。過犯當受今世和永世的死亡。假定懲罰已經完全承擔了,死亡已經被勝過了,但就懲罰而言,人仍然沒有超越他原先的處境。懲罰不能在加在他的身上了,但他並不能承受永生,因為完全地順服律法這一條件-也就是說,對律法內在的和外在的完全的順服-仍然沒有成就。必不可少的就是,“靠摩西的律法,在一切不得稱義的事上”仍需“稱義”(徒13︰39);“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羅8︰3-4)。只要人沒有成全律法,律法就不會使人稱義,人就沒有義可言。這就是律法的特點。因此,人如果要得救,首先必需擁有完全的義。

    第二,“上帝必照真理審判他”(羅2︰2)。稱義不僅是罪得赦免,還包括賜予永生的權利。當人處于上帝正義的法庭面前的時候,不僅要調查他是否當受審判,懲罰是否已經擔當,還要調查他是否擁有聖潔,是否成全了律法。人的得救並不在于不受懲罰,而是完全地與上帝相交。要使上帝稱人為義,並賜給他得享永遠福樂的權利,他必需是真正地公義、聖潔,因為上帝的審判是根據真理而行的,而且他的判斷是正直的、公義的。此處任何東西都不能忽略,也不能免除,因為上帝是審判者,而一個審判官的任務就是定罪,或宣告無罪,授予對方權利和財產。因此,要使人稱義,並得享救恩,就必需擁有完全的聖潔。

    第三,基督完全的聖潔歸算到選民的身上,這也證實了完全的聖潔是必需的。這一點我們將在以後合適的時間考察。現在,讓我們來思考以下的經文︰“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羅5︰19);“……好叫我們在他里面成為上帝的義”(林後5︰21);“你們在他里面也得了豐盛”(西2︰10)。因此,很顯然,成聖必需在罪人的稱義和得救之前。

    總之,人要得救贖,有兩件事情是絕對必需的,一是承擔懲罰,滿足上帝的公義,一是完全的聖潔。現在,讓我們來思考到底誰能,到底由誰完成此事。人自己或他人能夠作為中保完成此事嗎?假如由他人來作中保,我們必須考察到底誰能、到底誰有資格來擔保。

    人是不能為自己成就此事的。他既不能通過承擔刑罰來補贖,也不能完全承擔這懲罰。“人還能拿什麼換生命呢?”(太16︰26);這就是說,他是不能貢獻任何東西的。不管是祈求恩典,還是離棄罪惡,奉行人所認為善的東西,在此處都沒有什麼價值。人必須永遠承擔這一懲罰。作為一個有限的受造物。人是無法超越無暇的。而且,他仍然是一個罪人,他的罪孽在不斷增加,所以,他所當受的懲罰也絕不會止息。他既不能使自己歸正,也不能使自己達于完全,也無法成全律法,達到不冒犯任何一個誡命的程度,人哪怕是冒犯了一條誡命,其罪咎也等于違背了所有的誡命。“……世上沒有不犯罪的人”(王上8︰46);“誰能說︰‘我潔淨了我的心,我脫淨了我的罪?’”(箴20︰9);“原來我們在許多事上都有過失”(雅3︰2);“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里了”(約壹1︰8)。因此,對于他自己能拯救自己這樣的念頭,人必須徹底感到絕望。

    4.要補贖,罪人絕對需要一位中保(TheSinner-sAbsoluteNeedofaSuretytoMakeSatisfaction)

    一個罪人要得救,這項工作必須靠另外一個人來完成,由這個人來發揮中保的作用。

    問題︰由中保來代替罪人補贖,這能夠做到嗎?這樣行是公義的嗎?

    回答︰索西奴派對這一問題的回答是否定性的,但我們的回答則是肯定性的。這樣的補贖是可能的、公義的,也是必要的。

    這首先從以下的事實可以明顯看出來︰不管是在外邦人,還是在敬虔之人中間,正如在聖經中所記載的那樣,由中保為人作出賠償,都是人人所接受的風俗習慣。答應作中保的人可以作出賠償,這是合乎公義的。政府也有權力要求作中保的人予以賠付。眾所周知,在歷史上,外邦人曾經殺死那些答應為別人的債務作保,又逃避債務或說話不算數的人。同時,外邦人為了補贖他們在上帝面前所犯的罪,就殺死動物,甚至殺死人來代替他人。因此,在某種程度上,他們也曉得,某人可以代替他們與上帝和好。在聖經中,我們在保羅身上有這樣的例子︰“……都歸在我的帳上……我必償還”(門18-19)。猶大答應自己作中保,願意代替他弟弟便雅明余生為奴︰“因為僕人曾向我父親為這童子作保……現在求你容僕人住下,替這童子作我主的奴僕”(創44︰32-33)。

    第二,聖經中清楚地說,主耶穌就是一個中保。“耶穌就作了更美之約的中保”(來7︰22);“因耶穌也曾一次為罪受苦,就是義的代替不義的”(彼前3︰18);“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他身上。他被欺壓,卻自卑不開口”(賽53︰6-7);“人子來……要舍命,並作多人的贖價”(太20︰28)。我們不久就會更加詳盡地考察此事。

    異議#1︰涉及金錢方面的債務,一個人可以為另外的人作保,因為與別人分享自己的資源,這是可準許的。然而,如果涉及到人的生命,就不允許這樣行了;一個人要為他人作保,承擔永遠沉淪的責罰,成全律法,為他人贏得永生的權利,就更不可行了。

    回答︰涉及金錢方面的債務,人之所以有權利為別人作保,唯一的原因就是上帝授權人這樣作。然而,在涉及人的生命的情況下,人就不可以代替其他當死的人去死。在這樣的情況下,上帝也不允許政府接受這樣的中保。

    (1)這是上帝所明確禁止的。“故殺人、犯死罪的,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民35︰31)。

    (2)上帝並沒有授權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來處理自己的生命。上帝不允許人舍棄自己的生命作贖價,所以也不會接受這樣的贖價。

    (3)人如果用他自己的生命作贖價,這樣的行動也是超出他的能力的。因為他無法在保守自己的舍命的同時作出完全的補償。既然他無法使自己活過來,他就始終是有虧欠的。

    (4)假如上帝並不禁止這樣行,假如人能夠使自己活過來,並始終保持活著,就沒有理由說人不能通過代替別人死而拯救別人,正如把別人從金錢方面的困境中救拔出來一樣。

    上帝是至高無上的,是主權的上帝,他把他的律法賜給了人。然而,他自己則在律法之上,不受他所賜給人的律法的約束。上帝知道什麼是適當的,什麼能滿足他的公義。他親自指定了一位中保,並對他所指定的中保感到滿意。“這是我的愛子,我所喜悅的,你們要听他”(太17︰5)。這中保就是耶穌基督,由于他的神性,所以,1﹞他是他自己生命的主,2﹞有權柄把自己的生命舍了,也有權柄再取回來(約10︰18),3)他自願作中保(來10︰7),這是他自己所樂意所喜歡的,4﹞他能夠藉著他的受死,把永生賜給特殊的大眾。上帝因此得了滿足,選民與他和好。“因為我們作仇敵的時候,且借著上帝兒子的死,得與上帝和好……”(羅5︰10);“因為父喜歡……既然借著他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成就了和平,便借著他叫萬有,都與自己和好了”(西1︰20)。

    因此,我們已經清楚地證明,可以由一位中保為罪人作出補贖。既然這一切都證實了基督的樂意和慈愛,我們怎能認為這是殘酷的呢?假如上帝讓聖潔、無辜的耶穌承受如此可怕的痛苦、焦慮和死亡,假如他並沒有指定耶穌為中保,通過他的代贖來拯救他人,只是讓他在謙卑方面作一個榜樣,這才是殘酷的呢。因此,那些反對的人是在與真理爭戰,也是在指責上帝殘酷。

    異議2#︰在《申命記》24章16節,我們讀到,“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在以《西結書》18章4節,也寫道,“犯罪的,他必死亡”。

    回答︰(1)在以上的經文中,並沒有談及要拯救一個人,需要一位中保的問題,或由一個人替他死的事,這恰恰是目前我們所探討的。撰寫經文所談論的是一個人因著他人的罪而死,因此,所談及的是他們的罪與個體之人當受的懲罰。所以,撰寫經文在此處並不適用。

    (2)上帝禁止人因為他人的罪而殺死一個人。但是,上帝仍然是至高無上的,因此他為父母的罪而報應他們的子女,這種報應所導致的痛苦要比犯罪者本人承擔懲罰更痛苦。“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20︰5)。

    (3)孩童和其他人一樣有罪,因此他們也當受今世和永世的懲罰。所以,上帝因著他人的罪,或者是他們的父母,或者是他們的政府,或者是其它類型的關系,就把憤怒傾注在他們的身上,上帝這樣行並非不義。當然,上帝確實宣告,在某些特定事例,特定的場合下,他是不會這樣行的,特別是當那些身為兒女的人並沒有效法他們父母的腳蹤的時候,更是如此。由于一國的居民犯罪,上帝的審判就普遍性地臨到這個國家,義人也會受苦,這樣的審判不過是上帝對他們父親般的責罰而已。

    5.罪人的中保必備的資格(TheNecessaryQualificationsofaSuretyforSinners)

    我們已經證明,不損害上帝之公義,由一位中保來為他人作出補贖,是有可能做到的。接下來的問題必然就是︰“到哪里能找到這樣一位合格的中保呢?”即使涉及金錢方面的債務,也不可能任何人都可以作另外一個人的中保,而能夠作中保的人往往也不願意擔任。

    假如我們轉向與我們的同伴,我們一定會得出這樣的結論︰他和其他所有的人一樣處于愁苦的狀態。他甚至不能為他自己作出補贖。他沒有能力度過永遠的懲罰,不得不永遠處于這樣的懲罰之下。而且,他也不會願意為著他人的緣故而遭受永遠沉淪之苦。他既不能自己成全律法,也無法代替別人成全律法,即使他在聖潔方面勝過別人也是如此。即使根據他人的完美程度來衡量,他確實是完全人,這最多不過是對他自己有好處。這樣的中保上帝也不會接受。那些仰望人的人,結局會是何等地悲慘啊!

    至于天使,他們和我們的性情完全不同。犯罪的性情當受懲罰,而且必須親自領受當受的懲罰。人性當順服上帝的律法,人性本身受到懲罰的威脅,而且是人性本身違背了上帝的律法,所以唯獨具有同樣的人性的主耶穌基督才能擔任人的中保。而且,天使也是有限的,所以他們也無法勝過無限的懲罰。他們所擁有的一切都是屬于他們自身的。他們既不能把屬于自身性情的傳遞給他人,也不能使他人完全。所以,在為罪人擔任中保這一方面,對天使不要有任何期望。

    要擔任中保,必須具備以下的資質︰1)首先他必須是真正的人,是由人生出的;2)他必須是一個聖潔的人;3)他必須是真正的上帝;4)他必須是上帝與人合在一個位格之中。

    首先,這位中保必須是真正的人。

    (1)這是因為︰1)上帝已經把律法賜給人,這律法對人的主要要求就是︰要盡心盡力事奉上帝,愛上帝,並愛人如己;2)在上帝的律法中,對人的不順服有死亡的威脅,而對人完全的順服則有幸福的應許;3)人確實已經違背了上帝的律法,因此當受死亡的懲處。要使人重新得回幸福,就必須有人從人群中挺身而出,既要完全擔負罪所當受的懲罰,又要完全遵行上帝的律法。

    (2)聖經對此說得非常清楚。“兒女既同有血肉之體,他也照樣親自成了血肉之體,特要借著死敗壞那掌死權的,就是魔鬼”(來2︰14)。道成肉身與在律法之下合在一起,所證實的就是︰假如他不是人,他就不會處于律法之下。“……上帝就差遣他的兒子,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拉4︰4)。

    這些經文以及事情的性質都表明,這位中保不僅必須是人,也必須是從人生出。中保耶穌基督被稱為是女人的後裔,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大衛的後裔,是馬利亞的後裔,因此“按肉體說”是“列祖”的後裔(羅9︰5)。假如是重新創造另一種人性,不管是從泥土中創造,還是從無中生有,這樣的人只是有類似的性情,但是因為沒有同樣的性情,就無法作罪人的中保。這樣重新創造的人既不會犯罪,也不會承擔刑罰。這位中保必須來自已經犯罪的人。

    第二,這位中保必須是聖潔的人,否則,

    (1)這樣的性情就無法與上帝之子的位格合一,因為上帝是不會把自身與任何有罪的東西聯合在一起的;

    (2)他就得為他自己的緣故而受苦,而他的受苦也不會使其他任何人得益處;

    (3)他的獻祭就會受到**,既不會使上帝悅納,也不會消除罪;

    (4)他不會給其他任何人披戴聖潔,因為他自己就沒有聖潔可言;

    (5)他也無法接近上帝為選民代禱,因為上帝是不會垂听罪人的;

    (6)而且,以上所提及的各種理由都已證明,要滿足上帝的公義,不僅要承擔懲罰,還要有完全的順服,這證實中保必須是一個聖潔的人;

    (7)聖經對此說得非常清楚。“像這樣聖潔、無邪惡、無**、遠離罪人、高過諸天的大祭司……不必每日……先為自己的罪,後為百姓的罪獻祭”(來7︰26-27)。

    第三,這位中保必須是真正的上帝。

    (1)否則,他的受苦就不會有無限的功效和價值。假如要按其期間承受永世的懲罰,他的受苦就不會終結,也不會窮盡,所以必須通過這種在功效和價值上與永罰等值的受苦才能作出補贖。只有無限者才能成就這樣的事。當然,神性並沒有受苦,也不可能受苦;但是,在人性中受苦的位格卻是上帝,因此,他受苦的功效和價值是與他的位格性是一致的。這並不是一個部分性的接受,也就是說,並不是接受一部分來代表全體,因為假如這樣的話,就不是真正的補贖,而是沒有賠償的免除。這種功效和價值也並不是因為他的位格而導致的結果,他這樣的受苦被視為是充分的,並不是因為他的位格的緣故。準確地說,確確實實是這樣的一個位格,這樣的功效,這樣的價值。這一個無限的位格根據他的人性而受苦,因此他的受苦有無限的功效和價值。“……成了永遠贖罪的事”(來9︰12)。

    (2)為了承擔上帝憤怒的重負,他的人性需要比通常人更大的堅韌;因此,他的神性要扶持、堅固他的人性,使他不至于在這樣的重負之下被壓垮。(上帝當然有扶持受造物的能力,其運行的方式是超出我們的悟性的。)因此,在聖經中說︰“……何況基督借著永遠的靈,將自己無暇無疵獻給上帝”(來9︰14)。

    (3)上帝的律法是人所當遵行的,這位中保要藉著對上帝律法的完全順服,用他的聖潔,不僅遮蓋一個人,而且遮蓋所有的選民。一位有限的人,哪怕他本身是聖潔的,也不受律法的局限(這當然是不可能的),也無法完成此事因為他至多能夠為一個人成全律法,這也是假定的。所以,既然這位中保要代替所有的選民成全上帝的律法,他必然是真正的上帝才行。當然,對于一個屬人的位格(ahumanperson)而言,他本身就在上帝律法的管轄之下。然而,對于一個上帝的位格(adivinePerson)而言,情況就不是這樣了。雖然這一上帝的位格取了人性(ahumannature),但他所取的並不是一個屬人的位格。作為一個上帝的位格,他本身並不處于律法的管轄之下,但是,作為中保,他卻把自己置于律法之下。既然他在其位格性上是無限的,他對律法的成全就為所有的選民提供了充分而且完全的補贖。Actussuntsappositorium,這就是說,事隨其人(deedsarethepersonswhoperformthem)。既然是一個無限的位格把他自身置于律法之下,既然是一個無限的位格作為中保成全了律法,這對律法的成全就是完全的、充分的。所以,這位中保必須是真正的上帝才行。

    (4)這位中保要確確實實地把他的子民從魔鬼的權勢下救拔出來,使他們得以自由,並使他們成為上帝的兒女。他必須重生他們,把他們帶到上帝的面前,保守他們,並把永遠的生命賜給他們-要真正得救,這一切都是必不可少的。除非他是真正的上帝,否則任何人都無法成就此事。

    這位中保的第四個資格就是︰他必須同時是上帝和人,在一個位格中合一。之所以需要如此,從以上的論述中就可以明顯地看出理由來。上帝自身是不會處于律法之下的,他也不會受苦、受死。當人陷于苦難和死亡之中的時候,既不能全面而徹底地受苦,更不能自己使自己從死里復活。另外,他的受苦只能使一個人得益。所以,要使他的受苦和順服有永遠的功效,並藉著他的受苦和受死,不借助其他任何人的幫助就得勝(中保的職份必須完成),這位中保必定是同時是上帝和人,且在一個位格之中,“按肉體說”,是從“列祖”出來的,“他是在萬有之上,永遠可稱頌的上帝”(羅9︰5)。

    6.耶穌基督︰上帝所指定的中保(JesusChrist:theDivinelyAppointedSurety)

    現在,讓我們繼續講明這位中保到底是誰。這位中保就是主耶穌基督。就他的職份而言,這位中保有不同的名字。他被稱作︰

    (1)保證人(Surety)。因此,他代替罪人獻上自己,消除了罪人的罪咎,親自承擔,仿佛是他自己引起的。他承擔了罪所當受的懲罰,成全了上帝的律法。在《希伯來書》7章22節和《耶利米書》30章21節中,我們讀到“誰有膽量親近我呢?這是耶和華說的”;

    (2)調解人(Mediator)。他把上帝和人帶到一起,使他們和好,使雙方都得了滿足。他滿足了上帝的公義,使人從不甘心的成為甘心的,使人心里渴慕,有誠懇的心志,並使他來到上帝面前,從而消除了攔阻雙方接近的一切障礙。“因為只有……一位中保,乃是降世為人的基督耶穌。”(提前2︰5);“並新約的中保耶穌”(來12︰24);

    (3)拯救者(Deliverer)。他把人從各種使其愁苦的東西中拯救出來。“必有一位救主,從錫安出來”(羅11︰26);

    (4)救贖主(Savior)。他把能夠使人得享永遠的、完全的幸福的一切,都傳遞給了人(參考︰太1︰21;路2︰11)

    (5)先知(Prophet),祭司(Preiset),君王(King),新郎(Bridegroom)及以馬內利(Immanual)。每個名字都有他特殊的意義。

    主耶穌就是基督,是應許的彌賽亞,既是中保,也是救主,這一切都沒有必要向基督徒證明。他出生在伯利恆,由馬利亞所生。他在猶大全地講道,行了無數的神跡,被本丟•彼拉多釘死在十字架上,就在靠近耶路撒冷的各各他山上。他在第三天復活,在四十天之後升天。每個基督徒都承認這些。但是,考察各種預言和預表如何在基督身上精確地成就的,也會激發並堅固我們的信心。因此,我們將對其中的一些事加以簡短的回顧。

    首先,讓我們來考察彌賽亞誕生的時代背景。

    (1)應當在猶大支派根據其家譜仍然是完整無缺的時候。“圭必不離猶大,杖必不離他兩腳之間,直等細羅(就是賜平安者)來到”(創49︰10)。希伯來文schebeth一詞的意思是“樹干”、“棍子”或“杖”。過去國王所持的是杖,因為杖比圭更具有裝飾性,因此這個詞也有“圭”的意思,雖然並不常見。最常見的意思就是“家譜”,通過家譜就能證明自己的祖先是誰,是從哪一個高貴的家族延續下來的,比如猶大、流便、利未等。我認為此處的schebeth一詞是指“家譜”,在這節經文中,是指猶大的譜系會繼續延續,猶大支派不會與其它支派或民族混在一起。猶大支派會保存完整,直等到細羅,也就是彌賽亞來到。彌賽亞必定要出于猶大支派,要曉得彌賽亞確確實實是從猶大支派出來了,就需要明白這一點。假如有人說,那時其它支派也都完全地保存了下來,我的回答是︰在很大程度上而言,其余的十個支派都已經混在了一起,因此只有很少人知道他自己到底是屬于哪一個支派的。亞拿是來自亞設支派的,保羅是出于便雅憫支派的。然而,即使在基督降生的時候所有的支派都保存完整,也沒有多大的意義。關鍵是猶大支派要保存完整,知道基督來到。“我們的主分明是從猶大出來的”(來7︰14)。

    假如有人想把“杖”解釋為彌賽亞的作王,我認為很難把這樣的解釋與經文統一起來。首先,直到大衛的時代,猶大支派一直與作王沒有任何的關系。在大衛作王之前,是便雅憫支派的掃羅一直作王。此處我們讀到的是schebeth必不離開猶大,這表明彌賽亞早已在猶大的譜系和後裔中了。猶大正如樹干,猶大的後裔就是發自猶大的枝子。但是,那時作王的事還是與猶大沒有任何關系。並不存在的東西當然也不會離開了。

    其次,遠在彌賽亞到來之前,杖就已經離開猶大支派。那時候,他們處于外國君王的統治下。另外,在彌賽亞到來之前,以色列要與猶大分開。“當除掉冠,摘下冕……我要將這國傾覆,傾覆,而又傾覆。這國也必不再有,直等到那應得的人來到,我就賜給他。”(結21︰26-27)。實際情況就是這樣,怎能說王權不會離開猶大,直到細羅,也就是彌賽亞來到呢?假如認為“杖”是指家譜,事情就立即一清二楚了。這一家譜在基督誕生的時候仍然保持得完好無損。這從《馬太福音》第一章和《路加福音》第三章所記在的約瑟與馬利亞的家譜得到了證實。當然,在此之後不久,這一家譜就離開了猶大,直到今天仍然是這樣。

    (2)當第二聖殿仍然還在的時候,所應許的彌賽亞就會來臨。“過不多時,我必再一次震動天地,滄海,與旱地。我必震動萬國。萬國的珍寶必都運來(或作萬國所羨慕的必來到),我就使這殿滿了榮耀”(該2︰6-7);“你們所尋求的主,必忽然進入他的殿。立約的使者,就是你們所仰慕的,快要來到。”(瑪3︰1)。無可否認的是,此處所說的“這殿”必定是指第二聖殿,而不是第一聖殿,因為此處發預言的兩個先知都是在巴比倫被擄之後說話的,那時正值第二聖殿建造期間或建造之後。當時的以色列的老人們看到第二聖殿所立的根基大大不如第一聖殿,就大聲哭號(拉3︰12)。在第二聖殿中缺少好幾樣東西,正是這些東西使得第一聖殿格外輝煌榮耀。無論如何,第二聖殿也會被榮耀充滿,這一榮耀就在于以下的事實,也就是彌賽亞作為所有的預表的成全,來到這一聖殿之中。萬國所渴慕的主耶穌來到這一聖殿之中,正如福音書的作者們所證實的那樣。在主約瑟受死、受苦四十年之後,這一聖殿也被毀滅了。因此,主約瑟就是所應許的彌賽亞。

    (3)這一彌賽亞在七十七個七(一個七代表七年)之後必會到來,因此在但以理得到這樣的啟示之後四百九十年,彌賽亞就到來了。“為你本國之民和你聖城,已經定了七十個七。要止住罪過……你當知道,當明白,從出令(在《以斯拉記》1章1至2節居魯士下詔)二個七。正在艱難的時候,耶路撒冷城連街帶濠都必重新建造”(但9︰24-25)。這恰恰就是主耶穌誕生的時間。

    第二,這一彌賽亞將要誕生的地方就是伯利恆。“伯利恆,以法他啊,你在猶大諸城中為小。將來必有一位從你那里出來,在以色列中為我作掌權的。”(彌5︰2)。這在基督的誕生中應驗了(路2︰4,6-7)。

    第三,這一彌賽亞所要誕生的家族就是猶大家。“圭必不離猶大,……直等細羅(就是賜平安者)來到”(創49︰10)。而且,他必須是大衛的後裔。“你壽數滿足,與你列祖同睡的時候,我必使你的後裔接續你的位。我也必堅定他的國。”(撒下7︰12)。因此,彌賽亞也經常被稱為“大衛”(參考何3︰5)。這也在基督身上應驗了。“我們的主分明是從猶大出來的”(來7︰14);“……主上帝要把他祖大衛的位給他”(路1︰32)。馬利亞是伊利莎白堂表姐妹,伊利莎白是祭司撒迦利亞的妻子,這一事實並沒有否定馬利亞出身于猶大支派。利未人並沒有產業,他們可以從各個支派中娶妻;而且,所有不繼承產業的女兒都可以與其它支派的人結婚,因此,很有可能伊利莎白是來自猶大支派的。律法只是禁止家中沒有男丁的女兒嫁給其它支派的人。因為家里沒有男丁,家中的產業都是她們的,她們就不能與其它支派的人結婚,免得各支派的產業混在一起。

    第四,這一彌賽亞必由童女生出。“必有童女懷孕生子”(賽7︰14)。他不會是男人的後裔,這樣他生來就不會有原罪,但他必須是女人的後裔(創3︰15)。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是馬利亞所生的(參考︰路1︰42;太1︰18)。

    第五,這一彌賽亞必定是上帝。“上帝啊,你的寶座是永永遠遠的……所以上帝,就是你的上帝,用喜樂油膏你”(詩45︰6-7);“他的名必稱為耶和華我們的義。”(耶23︰6)。我們的主耶穌就是那位上帝(約壹5︰20)。

    第六,這一彌賽亞必定是先知、祭司與君王。他必定是一個先知。“耶和華你的上帝要從你們弟兄中間給你興起一位先知”(申18︰15)。這就是主耶穌,從他所講的道,從福音書各位作者的陳述,就可以曉得這是事實。“……就是拿撒勒人耶穌的事。他是個先知,說話行事都有大能。(路24︰19)。他一定是一個祭司。“你是照著麥基洗德的等次,永遠為祭司。”(詩110︰4)。這是指基督,他“成為慈悲忠信的大祭司”(來2︰17)。他必定是君王。“我已立我的君在錫安我的聖山了。”(詩2︰6)。這也是指基督,因為他是“萬王之王”。(啟19︰16)。

    第七,這一彌賽亞會行各樣的神跡,正如在《以賽亞書》35章所記載的那樣。這一預言的成全已經記錄在四福音書中了。

    第八,這一彌賽亞會成全所有的預表,受苦、受死,正如在《以賽亞書》整個的53章中所記錄的那樣。這一預言的成全已經有福音書的各位作者記載下來。我們在《哥林多前書》5章7節也讀到,“我們逾越節的羔羊基督,已經被殺獻祭了”。

    第九,外邦人會相信這一彌賽亞。“萬民都必歸順”(創49︰10);“……萬國所羨慕的”(該2︰7)。外邦人從來沒有相信或跟隨過猶太民族中的任何人;但是,他們卻相信主耶穌-猶大和大衛的後裔。自從他升天之後,外邦人的歸信更是日趨增加,主耶穌的聖名大有榮耀,極其寶貴地傳遍了全世界。

    第十,這一彌賽亞會使所有的禮儀性的崇拜都止息。聖殿會被拆毀,耶路撒冷也會遭到毀滅,猶太民族被驅散,在列國中四處游走,長期蒙羞。“必有一王的民來毀滅這城和聖所……他(即彌賽亞)必使祭祀與供獻止息”(但9︰26-27);“以色列人也必多日獨居,無君王,無首領,無祭祀,無柱像,無以弗得,無家中的神像”(何3︰4)。這一切都在基督升天之後不久就應驗了,直到今天仍是如此。因此,我們的心堅定不移地確信︰“……耶穌是基督,是上帝的兒子。並且叫你們信了他,就可以因他的名得生命。”(約20︰31)。然而,猶太人至今仍然還不明白,他們繼續剛硬著自己的心,直到救贖主從錫安而處,他必消除雅各中所有的不敬虔之事。

    7.勸人定楮于罪人對基督之補贖的需要(ExhortationtoFocusupontheSinner-sNeedforSatisfaction)

    我們已經把神學的精華擺在了大家的面前,這就是中保基督補贖的必要性。誰在這個地方犯錯誤,所導致的後果就是自己永遠的沉淪。因此,一定留心听。你曉得你是有罪的,並且犯了罪。問題在于,你真的對此有清醒的認識嗎?你是不是深深地覺得每個罪都當受死亡的懲處?假如這樣的認識使你開始煩亂不安,你到底心中有什麼感受呢?

    (1)也許你正在試圖避免這種罪感,把自己的思緒轉移到其它思想和活動上,因為這樣的罪感使你不得安寧。但是,你當曉得,你這是在不斷地抵擋聖靈,使他在你的心中動工,使你知罪的。你這樣行,就是在不斷地把天國的大門關上。你仿佛是在說,“我並不希望得救;天國之路也不是我所喜歡的,對我而言也沒有什麼價值。假如我不能以其它任何方式得救,不得救就不得救吧,我不介意。”可憐的人哪!你這樣行怎能得救呢?當你在地獄里的時候,再想一想此事當是何等地可怕啊?那時,你就會說︰“我曾經受過那麼多心靈的撞擊,然而我卻塞耳不听,甚至加以抵擋,我是何等地愚頑啊!是誰使我陷入網羅呢?不是我自己嗎?本來我是能夠得救的,但是竟然沒有;現在後悔已晚,再沒有機會了,我被判處了永遠的死罪!有禍了,我自己有禍了!”因此,請注意︰如果你心中確實有罪感,如果你的心因著你的罪而撞擊你,如果你因上帝的憤怒和將來永遠的沉淪而感到驚恐,要把這視為無法言語的祝福。打開你心靈的窗戶,呼喊︰“主啊,請講,我听!主啊,你到底要我作什麼呢?不要不管我,也不要讓這種知罪感空空而過。就讓這種知罪感在我們心中繼續吧,直到我在你的眼中蒙恩,歸向你。”

    (2)也許你在知罪並曉得上帝的審判的時候,向錯誤的方向走去。也許你並不曉得上帝的義,也不曉得不經過他人擔負懲罰,從而達成完全的補贖,並有完全的聖潔,就不可能得救。所以,你認為你為自己的罪和處境憂傷,經過這樣的努力,就可以得救了,你想︰“我當向上帝祈求憐憫;我一定會悔改,竭盡全力不再犯罪;我一定會更加殷勤地參加教會的聚集;我一定要參加聖餐;我一定要讀聖經;我一定要施舍;我一定要善待鄰舍;我一定要過正派的生活;我絕不再酗酒、跳舞、賭博了;我行事為人一定講究公義;我希望,因為我這樣行,上帝就會恩待我。除此之外,我就不會再作什麼了。”可憐的人哪,這是魔鬼抓人的網羅,成千上萬的人就這樣被魔鬼抓走,拉到地獄里去了。無數的人就是這樣欺騙自己的,他們如此自欺,痛苦並速速地走向永遠的毀滅,而且不知不覺,明白的時候就太晚了。所羅門的一句箴言用在這里恰恰合適︰“有一條路,人以為正,至終成為死亡之路”(箴16︰25)。

    我代表上帝明確地告訴你,任何一個罪上帝都不會饒恕的,任何一個罪都當受今生的和來生的懲罰,這是不可否認的事實,我已經在上面作出了證明。請仔細思考此事,直到你明白這確實是真理為止。如果你要向上帝祈禱,首先你當面對這一真理。要曉得對罪人而言,上帝就是毀滅之火︰他會對你的祈禱掩耳不听,並把你逐出。這樣你就會沉浸在絕望之中,想︰“其確實有罪,上帝又不垂听罪人的祈禱,並且公義的審判官非要對罪加以今生和來生的懲罰方可。我還能作什麼呢?我是絕對沒有盼望了。我既然無法補贖,就當受永遠的懲罰,因為我自己目前的愁苦是不會作出什麼補贖的。”先停留在這種困惑的狀態中,直到你的眼目轉向你自己之外,曉得在中保耶穌基督里有一條出路,那時,這條路對你而言就是極其寶貴的了,你就會逃向這條路,在這條道路上尋求救恩。這樣行,你最終就會發現真正的道路。

    你不可能為自己的罪咎承擔當受的懲罰,同樣也不可能自己使你自己歸正。人在自己的心中總是幻想自己也能作什麼,因此,他對自己的處境並不是非常憂慮。他狂妄地認為一切都是掌管在他自己的手中,而且將來有一天他必定會使自己歸正。他下定決心,要自己使自己歸正,認為這必定會成就。他如此慫恿自己,使良心的刺痛逐漸消退。當他沒有按自己的決心而行的時候,他就變得有些煩亂,但他仍然認為在自己身上還能找到不少優點,這些優點能夠使他穩如泰山,並且能夠使他調整自己的心態,使自己最終歸正。即使他自己所作出的補贖並不完全,上帝仍然會對此感到滿意;即使他自己不能靠此贏得天堂,上帝也會被他的努力感動,從而把天堂賞賜給他。這樣的人就是帶著這些想法,不走正路,卻走向自己永遠的毀滅。

    我們在上面已經證明,人完全無法自己使自己歸正,請容許我提醒你,你當曉得你的無能,即使約束自己離惡行善,在上帝面前也沒有任何價值。讓我簡短地向你重申到底什麼是真正的歸正。

    有些人認為,歸正就在于離開大罪,做些善事。實際上並非如此。真正的歸正是人徹底的改變,包括他的感情、理性、意志、思想和言行。這一改變正如生來瞎眼的人能夠看見了,生來耳聾的人能夠听到了,生來是啞巴的人能夠說話了,完全癱瘓的人能夠活動了。上帝把聖靈賜給歸正的人,聖靈就住在人的心中,向靈魂顯明他在各個方面都受了何等的**,使得靈魂厭棄、恨惡自己,充滿羞愧,謙卑下來,為自己的處境而感到困惑。此外,聖靈還會向人顯明上帝是聖潔的、威嚴的、公義的、良善的,上帝是真理的上帝。他向靈魂顯明耶穌基督這一中保的必要性和充分性,賜給他悟性,使他曉得如何能與上帝和好,並且與他聯合。聖靈使得人愛慕上帝,敬畏上帝,順服上帝。這使得靈魂來到中保耶穌的面前,從他的豐滿中接受各樣的恩惠,這對人而言,是何等地寶貴啊!聖靈使得人認識到,他以前所依戀的就是眼前的東西,所依戀的就是大大小小、里里外外各樣的罪。認識到這樣的事實,就使得人為此而憂傷、難過。這些罪他現在都曉得了,而在以前則是他從未留心的。這樣的靈魂現在就開始尋求與上帝交通,渴慕親近他。這時候,靈魂遠離上帝就會感到憂傷,親近上帝就會感到喜樂。他現在的性情是轉離世界和罪,雖然他仍然常常被它們網陷。現在他生命的中心是上帝,盡管遭遇各樣的黑暗,他轉向上帝尋求光明、生命、靈性、安慰和力量,從而與罪爭戰,並追求聖潔。這樣的人絕不會僅僅滿足于行為。當然,他曉得他自己必須做各樣的善行,但是他希望自己是憑著信心去作,與基督聯合,藉著他向上帝而行,並且敬畏上帝,順服上帝,舍己。當他察覺到自己心中不良的動機的時候,就極其難過。他所憎惡的不僅僅是與罪人為友,社會生活和自然生活中一切與罪有關的事他都恨惡。與其是與他人一起得資財,得榮耀,他更渴慕反其道而行之,與那些敬虔之人同被藐視,同受**。

    這是我對歸正的簡短說明,我們在本書的31章中對歸正這一問題有更加詳盡的考察。你到底有什麼想法呢?你能夠自己使歸正發生嗎?再試一試吧!請用以上我們所講明的道理省察你自己一天的行為。盡你自己最大的努力,然後看一看你是否能自己使自己歸正。你肯定會經歷到︰在歸正這條路上,你自己是一步也走不得的,哪怕是屬靈生命的開端,你自己也無法啟動。你會曉得你自己的行為遠遠不夠。請留意用一段時間來觀察、思考這一事實,直到你終于失去了勇氣,覺得自己貧乏、無能,全無任何盼望。另外,即使你取得了某些進步,要曉得你仍然缺乏你所需要的靈命,你的行為不能蒙上帝的悅納,也不會感動上帝垂顧拯救你,這些我們在前面已經說明了。這就是你現在所面對的處境的愁苦和無望。你無法通過自己承擔罪所當受的懲罰而滿足上帝的公義。這樣的聖潔是無法得到的。

    如果你真是貧乏,真是困惑無助的就好了!那樣你就有得救的希望了,這並不是因為你自己的困惑無助,而是因為有一位中保就是為這樣的困惑無助之人預備的,他就是耶穌基督,他在召喚︰“凡勞苦擔重擔的人,可以到我這里來,我就使你們得安息。”(太11︰28)。困惑無助,沒有盼望,貧乏苦惱的人啊,我向你宣告有一位救主,一位外邦人並不曉得的救主。雖然他們也知道確實有一位上帝,但他們並不曉得有一位救主和中保,這是在我們中間宣告的。這位中保在召喚你,邀請你,應許拯救你,如果你前來就他。所以,對這樣好的事高興歡喜吧。擺脫自己向外看,來到他的身邊,靠信心接受他,得拯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