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十誡律法是永恆性的,新約信徒也也責任遵守嗎?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作為序言,我們必須要先注意以下幾件事情︰
第一,西乃山上所頒布的十誡律法並不要求那些從未听到過律法的外邦人遵行。“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羅2︰12)。他們的律法是自然律。但是,道德律適用于所有在教會中的人,听到過上帝聖言的人,听到過律法的人。上帝向他們頒布了道德律,他們有義務遵行,與他們知曉律法的方式相稱。
第二,他們有義務遵行律法,並不是基于理性教導他們某件事情是善的或惡的;因為假如這樣,那它就不是上帝的律法了,而是理性的宣告。在一個人的理性看來是善的事情,另一個人 也是藉著理性(人里面的理性是敗壞的) 可能會認為它是惡的。毋寧說,這個義務的根基是上帝的命令,上帝旨意的啟示,以及上帝已經禁止或命令某件事這一事實。因此,這個義務關系到賜律者的權柄和旨意。人使自己順服于這個義務,因而他的好行為就在于順服,他的壞行為就在于不順服。
第三,我們必須區分這些誡命本身的主旨、話語、含義與這些誡命所附帶的激勵性的獎賞。這些激勵僅僅與當時猶太人當時的情況有關,比如“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以及“記得你曾經是在埃及地為奴的”。對于迦南地的應許,以及類似的應許,並不適用于我們今天的處境,但是我們必須被上帝的祝福挑旺起來,順服上帝的誡命。就此而言,這些應許仍然與我們有關。然而,雖然這些與當時的環境有關的應許並不適用于我們,但是這些誡命卻仍然有效,是我們必須遵行的。
第四,既然律法並不是作為行為之約頒布的,那麼它在今天也沒有這樣的目的。但是,因為當時尚未歸正的人處在行為之約下,因而也就處在代表行為之約內容的律法之下,所以現在所有尚未歸正的人也還處在行為之約下,因而也在律法之下。正如當時律法定他們的罪一樣,律法現在也還定他們的罪。同樣,當時律法被賜給約民作為生活的準則,它今天也還具有這樣的作用。正如當時約民違背律法之後,給自己帶來了罪疚,使他們當受刑罰 盡管他們的中保已經把他們的罪債背負在自己身上 同樣,現今律法也還是約民的生活標準。違背律法之後,他們也使自己獲罪,當受刑罰,盡管中保基督已經擔當了他們的罪債,為他們做出了補贖。每次犯罪之後,律法都會宣布他們有罪,當受刑罰,盡管基督已經使他們免受所招致的罪疚和刑罰。
第五,正如在那時賜下律法並不是為了使約民因律法稱義,同樣,律法在今天也沒有這個作用,因為律法已經因肉體而軟弱了(羅8︰3)。
第六,律法在今天和在舊約時代是一樣嚴格的。律法就是律法,公義就是公義;在此處不可忽視什麼。律法的嚴格性,對他們和對我們來說,都是一樣的。上帝喜悅舊約中敬虔之人真誠的敬虔,仁慈地賜給他們獎賞,在新約中也是一樣。
第七,舊約中的信徒違背律法之後,被宣告為有罪,良心感到悲傷和痛苦,經歷了與上帝疏遠,禱告祈求饒恕,尋求與上帝重新和好,直到上帝再次與他們說和平的話。新約中的敬虔之人犯罪之後,也同樣會和舊約中的信徒一樣經歷到這些感受。
第八,“有義務遵行”指的是人因著上帝立法的權柄必須要遵行,人犯罪之後必定要承受刑罰。
第九,“廢除”發生在︰1)義務終止時,因為某些律法只是為某個特定的時代頒布的,後來不再是律法了 因而也就不再有效了。這適用于禮儀律 它的有效期到基督(影子的實體)到來時為止;2)賜律者取消或廢除了某些頒布時沒有時間限制的律法;3)新頒布的律法與其他的律法有直接的沖突,因而不能與先前所頒布的律法並存。
索西奴派完全棄絕律法,堅持自然律,然後在自然律上面再加上基督賜給信徒的律法,他們認為基督賜給信徒的是一個新律法,不同于在西乃山所頒布的律法。天主教刪去第二條誡命。還有一些人拒絕第四條誡命。反律主義者也拒絕整個律法。這些人是藐視一切虔誠的懶散之人或不敬之人,他們利用基督教的自由作為自己各種放蕩行為的偽裝;或者他們是某種“敬虔”的鼓吹者。後者認為,假如他們的行為有背于那些律法既沒有要求也沒有禁止的事情,就是不合法的,每個人都有義務操練律法中所要求的美德。然而,他們這樣做的動機並不是因為這是律法中所禁止的,也不是因為這是律法中所吩咐的。他們認為,這個律法只是賜給以色列人的,在新約時代根本就沒有任何約束力。他們主張,人現在應該僅僅出于對上帝的愛,藉著聖靈的膏抹,避免各樣的犯罪,操練各樣的美德。他們認為聖靈教導信徒一切事情,並在一切蒙主喜悅的事情上在信徒里面作工 這一切都與律法的約束力無關。看起來,似乎我們的主張與他們的主張在本質上是一致的;然而,這種主張所縱容的是不敬虔之人的不敬虔行為,並導致宗教狂熱。這會導致喪失真正的聖潔,因為一個人認為合法的,另一個人卻認為並不合法,而每個人都認為自己有聖靈的膏抹。而且,這是有背于聖經的,聖經把罪稱做“anomia”,意即“不法的”;聖經教導人要因著律法的約束力而操練德行,律法的內容就是愛。除此之外,你會發現反律主義者還堅持很多其他的錯誤觀點。我們將首先確認真理,然後再批駁謬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