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卷 6.何烈山之約︰並不是行為之約與恩典之約的混合
    問題︰在何烈山所定立的約是一個混合之約,包括部分的行為之約和部分的恩典之約嗎?有人把這個約稱做民族之約,認為這個約是個混合之約。他們主張,盡管他們不能完全遵守律法,但是如果他們有真誠的意願,迫切地努力做到順服,操練真實的敬虔而且如果他們相信彌賽亞,彌賽亞補足他們所缺乏的,那麼上帝就會喜悅他們,祝福他們。

    回答︰(1)“民族”這個詞並不表明在行為之約和恩典之約之外還存在著另一個約。它只表明上帝與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的族人定立了恩典之約,這個約被限定于這個民族之內,直到彌賽亞到來的時候。

    (2)惟有基督是稱義的動因,人的行為在稱義中毫無功德。然而,上帝喜悅信徒們真誠的努力,並仁慈地獎賞他們。

    (3)但是,我們並不認為在何烈山所定立的約是一個混合之約,也不認為這個約是有別于行為之約和恩典之約的另一個約仿佛是這兩個約的“混合物”。這可以從下列理由得到證明︰

    第一,從我們前面所證明的一切觀點來看,這一點很清楚;換而言之,就頒布的目的來看,律法並不等同于行為之約,上帝不可能與罪人再定立一個行為之約。上帝不可能與罪人完全重新定立一個行為之約,也不可能部分地重新定立一個行為之約。我們在前面已經闡明律法並不等同于恩典之約。既然律法既不是行為之約,也不是恩典之約,那麼它也不可能是這兩個約的混合物。

    第二,保羅在《羅馬書》第十一章六節中已經陳明,必定是這兩者中的一個在起作用,這二者是不可能共同存在的。“既是出于恩典,就不在乎行為;不然,恩典就不是恩典了。但若既是出于行為,就不在乎恩典;不然,行為就不是行為了。”恩典之約的道路和行為之約的道路是風馬牛不相及的是的,它們是截然相反的根本不可能存在這兩者的混合物。所以,不可能由這兩個約制造出第三個約。

    第三,假如行為與信心、人的義與基督的義能夠接合,那麼人就可以一部分靠自己的行為,一部分靠信心來賺得公義,這是與《羅馬書》第九章三十至三十二節的內容相抵觸的。假如那樣,基督就不是完全的救主,因為人可以自己在稱義上加添一些東西,這是與《羅馬書》第三章二十四和二十八節以及《希伯來書》第七章二十五節的內容相抵觸的。假如以上這種說法成立,那麼他們部分地處在咒詛之下(加3︰10),部分地處在基督里的福氣之中(弗1︰3),這是不可能存在的。而且,假如有些人的順服是虛假的,那又當如何呢?那麼基督的補贖也是無效的嗎?那麼他們就在恩典之外了嗎?那麼恩典之約的應許就失效了嗎?正如你所知道的,這種主張漏洞百出,是我們所必須棄絕的。

    異議︰何烈山之約要求以聖潔為條件。“如今你們若實在听從我的話,遵守我的約,就要在萬民中作屬我的子民”(出19︰5);“百姓都同聲回答說︰‘凡耶和華所說的我們都要遵行’”(出19︰8)。另一方面,上帝應許要向那些正直的人發慈愛。“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出20︰6)。既然順服這個條件可以和由白白的恩典所發出來的慈愛聯系在一起,那麼也可能存在著一個由部分的行為之約和部分的恩典之約所組成的混合之約。

    回答︰(1)這種推論是把兩件不相關的事情牽強附會在一起。在《出埃及記》第十九章中談及的是恩典之約,而在第二十章中上帝宣告律法是約民的生活標準,並加上慈愛作為激勵。

    (2)正如我們在前面所闡述的,在《出埃及記》第十九章中,恩典之約是莊嚴定立的。上帝並沒有要求以對這個約的順服和信實為定立這個約的條件,因為如前所述,上帝既不可能藉著一個新的約來要求一個罪人,也不可能在這個條件上做出應許。毋寧說,上帝要求他們以責任、試煉、真誠的表現來進入以及生活在恩典之約中。在諸多應許之中,上帝在恩典之約中的應許是上帝要使他們成聖。所以,若非渴望聖潔,沒有人能夠進入到恩典之約中;若非在聖潔上有份,沒有人能確信自己或假裝自己在恩典之約中。“你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我便藉著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雅2︰18)。當恩典之約中要求聖潔時,並不是要求以聖潔為條件,而是以聖潔作為真誠的表現。這樣就可以區分出在恩約上真正有份之人和假裝有份之人,他們就這樣被識別出來了。那些既不听從也不遵守上帝之約的人,在這個約上無份,不是屬上帝的。但是,那些實在听從並遵守上帝之約的人,表明他們是在約上有份的人,他們是屬上帝的。當人們接受上帝的建議時,多半人只是口頭上接受,並不是藉著蒙了光照的、甘願的、真誠的心接受。真正的信徒用屬于自己的義務做出表達,歡喜地贊同這些義務。他們在與上帝交往的過程中表達他們的真誠,也表達他們甘願順服上帝,一心一意地傾向于遵從上帝,因為他們知道靠自己的力量不可能作成任何事情,只有靠著使他們甘願順從的上帝的權能,他們才能有所成就。當他們听見上帝應許說,他將要為那些真誠與他立約的人作成這事,他就甘心情願地遵守這約,並宣告事實就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