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在何烈山所定立的约是一个混合之约,包括部分的行为之约和部分的恩典之约吗?有人把这个约称做民族之约,认为这个约是个混合之约。他们主张,尽管他们不能完全遵守律法,但是如果他们有真诚的意愿,迫切地努力做到顺服,操练真实的敬虔––而且如果他们相信弥赛亚,弥赛亚补足他们所缺乏的,那么上帝就会喜悦他们,祝福他们。
回答:(1)“民族”这个词并不表明在行为之约和恩典之约之外还存在着另一个约。它只表明上帝与亚伯拉罕、以撒、雅各的族人定立了恩典之约,这个约被限定于这个民族之内,直到弥赛亚到来的时候。
(2)惟有基督是称义的动因,人的行为在称义中毫无功德。然而,上帝喜悦信徒们真诚的努力,并仁慈地奖赏他们。
(3)但是,我们并不认为在何烈山所定立的约是一个混合之约,也不认为这个约是有别于行为之约和恩典之约的另一个约––仿佛是这两个约的“混合物”。这可以从下列理由得到证明:
第一,从我们前面所证明的一切观点来看,这一点很清楚;换而言之,就颁布的目的来看,律法并不等同于行为之约,上帝不可能与罪人再定立一个行为之约。上帝不可能与罪人完全重新定立一个行为之约,也不可能部分地重新定立一个行为之约。我们在前面已经阐明律法并不等同于恩典之约。既然律法既不是行为之约,也不是恩典之约,那么它也不可能是这两个约的混合物。
第二,保罗在《罗马书》第十一章六节中已经陈明,必定是这两者中的一个在起作用,这二者是不可能共同存在的。“既是出于恩典,就不在乎行为;不然,恩典就不是恩典了。但若既是出于行为,就不在乎恩典;不然,行为就不是行为了。”恩典之约的道路和行为之约的道路是风马牛不相及的––是的,它们是截然相反的––根本不可能存在这两者的混合物。所以,不可能由这两个约制造出第三个约。
第三,假如行为与信心、人的义与基督的义能够接合,那么人就可以一部分靠自己的行为,一部分靠信心来赚得公义,这是与《罗马书》第九章三十至三十二节的内容相抵触的。假如那样,基督就不是完全的救主,因为人可以自己在称义上加添一些东西,这是与《罗马书》第三章二十四和二十八节以及《希伯来书》第七章二十五节的内容相抵触的。假如以上这种说法成立,那么他们部分地处在咒诅之下(加3:10),部分地处在基督里的福气之中(弗1:3),这是不可能存在的。而且,假如有些人的顺服是虚假的,那又当如何呢?那么基督的补赎也是无效的吗?那么他们就在恩典之外了吗?那么恩典之约的应许就失效了吗?正如你所知道的,这种主张漏洞百出,是我们所必须弃绝的。
异议:何烈山之约要求以圣洁为条件。“如今你们若实在听从我的话,遵守我的约,就要在万民中作属我的子民”(出19:5);“百姓都同声回答说:‘凡耶和华所说的我们都要遵行’”(出19:8)。另一方面,上帝应许要向那些正直的人发慈爱。“爱我守我诫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出20:6)。既然顺服这个条件可以和由白白的恩典所发出来的慈爱联系在一起,那么也可能存在着一个由部分的行为之约和部分的恩典之约所组成的混合之约。
回答:(1)这种推论是把两件不相关的事情牵强附会在一起。在《出埃及记》第十九章中谈及的是恩典之约,而在第二十章中上帝宣告律法是约民的生活标准,并加上慈爱作为激励。
(2)正如我们在前面所阐述的,在《出埃及记》第十九章中,恩典之约是庄严定立的。上帝并没有要求以对这个约的顺服和信实为定立这个约的条件,因为如前所述,上帝既不可能藉着一个新的约来要求一个罪人,也不可能在这个条件上做出应许。毋宁说,上帝要求他们以责任、试炼、真诚的表现––来进入以及生活在恩典之约中。在诸多应许之中,上帝在恩典之约中的应许是上帝要使他们成圣。所以,若非渴望圣洁,没有人能够进入到恩典之约中;若非在圣洁上有份,没有人能确信自己或假装自己在恩典之约中。“你将你没有行为的信心指给我看,我便藉着我的行为,将我的信心指给你看”(雅2:18)。当恩典之约中要求圣洁时,并不是要求以圣洁为条件,而是以圣洁作为真诚的表现。这样就可以区分出在恩约上真正有份之人和假装有份之人,他们就这样被识别出来了。那些既不听从也不遵守上帝之约的人,在这个约上无份,不是属上帝的。但是,那些实在听从并遵守上帝之约的人,表明他们是在约上有份的人,他们是属上帝的。当人们接受上帝的建议时,多半人只是口头上接受,并不是藉着蒙了光照的、甘愿的、真诚的心接受。真正的信徒用属于自己的义务做出表达,欢喜地赞同这些义务。他们在与上帝交往的过程中表达他们的真诚,也表达他们甘愿顺服上帝,一心一意地倾向于遵从上帝,因为他们知道靠自己的力量不可能作成任何事情,只有靠着使他们甘愿顺从的上帝的权能,他们才能有所成就。当他们听见上帝应许说,他将要为那些真诚与他立约的人作成这事,他就甘心情愿地遵守这约,并宣告事实就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