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2:圣经中有很多经文宣告,新约时代的信徒不在律法之下,下面几节是最著名的:《罗马书》6章14节;7章6节;《加拉太书》3章23至25节;5章18节,23节;《提摩太前书》1章9节。
回答:对于这些以及类似的经文,我们首先做一个总的回应,然后再逐一解释。
首先,总的来说,我们必须要注意到,保罗不得不对付那些把道德律和礼仪律混在一起的人,他们试图藉着遵行这些律法寻求自己的公义和称义,他们无法使影子及其实体融为一体。当使徒宣告信徒不在律法之下时,他有时指的是礼仪律,因为基督已经降临,所以不用遵行礼仪律了;有时指的是作为行为之约的条件的道德律––因为这些人是这样看待律法的。所以,不能在这些经文中找根据,并由此得出结论说,新约时代的信徒没有义务把道德律当作生活标准。
第二,当我们看待律法时,我们既要考虑到律法中所吩咐的命令,也要考虑到上帝在西乃山颁布律法的目的。既然上帝的形像只有一个,那么也只有一个圣洁。所以,从命令的内容来说,提倡完全圣洁的律法也就是上帝在亚当堕落之前的完全状态中赐给他的作为行为之约条件的那个律法。然而,在西乃山颁布律法的目的并不是以之作为行为之约的条件,而是以之作为恩约之民的生活标准,这些恩约之民藉着基督的补赎,已经被称为义并接受救恩。从第一个方面来说,信徒并不在律法之下;但是,后者适用于信徒,也就是说律法仍然是他们的生活标准。拥有律法对他们而言是一种特权,也是他们的喜乐,因为他们有这样一个稳固不变而又令人喜乐的生活标准。因此,从这个方面来说,他们并没有脱离遵行律法的义务,所以他们也不愿意脱离律法。他们爱慕律法,律法是他们的喜乐。然而,所有尚未归正的人(虽然他们不必遵行礼仪律)在新约时代却还仍旧处在行为之约之下,必须遵从律法的命令,以之作为行为之约的条件。因为律法因肉体而变得软弱,所以他们都还处于咒诅之下,而基督已经救赎信徒脱离了这种咒诅。
第三,旧约时代的信徒必须遵行礼仪律,但并不是以之作为对罪的审判,而是作为一个爱的向导和师傅,把他们引向基督,以至于信徒们在其中大大地欢喜,为此而感谢耶和华,愉快地遵行它。但是,他们并不处在作为行为之约条件的律法命令之下,因为也是他们处在恩典之约下。他们有昔在、今在、永不改变的基督作为他们的公义;他们有同样的信心,同样的圣灵,同样的成圣,而律法是帮助他们成圣的令人愉快的生活标准––现今也是如此。前面所提出的经文并不是在新旧约之间树立一个对立,而是树立一个对照,二者在本质上是亲属性的,对于两个时代的信徒来说都是共同的。就律法的命令而言,信徒并不在律法之下,而是以律法作为生活标准。
如果你把这个答案运用于任何一段有疑问的经文,其结果都必将是令人满意的。现在我们将要逐一探讨每一节经文。
1)“罪必不能做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罗6:14)。
回答:(1)这节经文并不是新旧约之间的对照,因为所有尚未归正的人现在也并不处在旧时代之下,而是处于新时代之下。这也并不是新旧约信徒之间的对照,因为假如是这样的话,那么根据这节经文,旧约时代的信徒一定都处在罪的辖制之下;这是我们的辩论对手所不能承认的。这必然会使辩论毫无意义,因为整个提议是建立在新约时代的信徒不在律法之下这个事实的基础上的。如果他们想要主张包括旧约的信徒在内,任何时代的所有信徒都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那么旧约时代的所有信徒同样也不在律法之下。这样他们就与自己的观点矛盾了,因为他们不承认旧约时代信徒的状况是这样的。
(2)这节经文是已归正之人与尚未归正之人之间的对照。尚未归正之人处在由行为之约的各项命令所组成的律法之下,所以也处在咒诅之下。然而,信徒处在恩典之约之下,因着这一圣约,信徒已经得蒙上帝的恩典,藉着基督耶稣里的救赎白白地称义。他们是无条件的白白的恩典的接受者,所以他们已经不在罪的咒诅、捆绑和辖制之下。基督已经救他们脱离律法定罪的权势。基督使他们称义,也会使他们成圣。基督重生了他们,这个重生的生命已经胜过了死亡。所以,不在律法之下,也就等同于不在行为之约之下,不在律法的定罪权势之下,不在作为得救条件的律法命令之下。此处既没有关联,也不能推论说,这些不在行为之约之下的人––因而也不在作为其条件的律法命令之下––不必遵守律法,不必以之作为圣洁生活的准则。
(2)“但我们既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事主,要按照心灵的新样,不按照仪文的旧样”(罗7:6)。
回答:因着在解释《罗马书》第六章十四节时所列出的同样的理由,此处并非是旧新约之间的对照,也不是旧新约时代的信徒之间的对照。行为之约是信徒的第一个丈夫(husband),信徒在归正之前处在他的治理之下。但是,基督已经救他们脱离了遵从第一个丈夫(行为之约)的义务,把他们迁移到恩典之约中;对于第一个丈夫来说,信徒已经死了,他不再有权柄定信徒的罪。他们现在有了一个新主人,就是基督,他们已经凭着信心接受他。因此,他们现在已经得释放,(藉着新的属灵原则)服事主,按照心灵的新样,按照真正的圣洁––而不是按照仪文的旧样,不是以旧的方式;也就是说,当尚未归正时,他们处在行为之约下,因着惧怕上帝的刑罚而进行形式上的宗教操练。所以,在律法上死了并不是说人不必以律法作为生活标准,而是使人按照心灵的新样,以律法为生活标准。
(3)“但这因信得救的道理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这样,律法是我们的训蒙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加3:23-25)。这里清楚地表明,那些相信基督的人就不在作为训蒙师傅的律法手下了。
回答:我们首先必须确定使徒所说的“训蒙师傅”是否指的是道德律,因为如若不然,那么整个争论就不存在。我们认为使徒指的不是道德律,因为当我们单独查考道德律时,发现它根本没有提及基督。道德律没有启示基督,因而也就不能把人引向基督;道德律的语言是:“这样行”。使徒特地提到礼仪律,因为犹太人把礼仪律和道德律混为一谈,好像这两者具有完全相同的本性似的。他们寻求藉着遵行礼仪律称义。他们现在已经归向基督,认识到他就是弥赛亚了,却还想回归礼仪律––重守割礼和节期––以便因此称义。这从整封信中都可以看出来。使徒针对他们的观点开导他们,向他们表明人不可能藉着律法的工作称义,只能藉着基督称义。
(2)使徒是想要藉这几节经文说明,在基督降临之前,犹太人需要礼仪律来把他们引向基督(这些礼仪所预表的就是基督),使他们相信基督。然而,现在基督已经降临,我们不再需要这些礼仪了,因为我们已经拥有了这些影子的实体。所以,加拉太人哪,你们重新回归这些礼仪是非常愚蠢的。
“但这因信得救的道理还未来以先”––此处指的并不是接受基督的信心之举,因为旧约时代的信徒也操练信心。毋宁说,这指的是信心的对象,即基督,他以肉身的形式降临。“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理显明出来”;换言之,信徒们并非像在监狱里,或者不能逃脱的深坑里那样,仿佛他们处在一种悲惨境地之中;相反,他们是被保守在一个安全的地方,有勇敢的卫兵守护,这些卫兵能够赶走敌人。请看在下列经文中这个词是怎样翻译的:“上帝所赐的平安……必在基督耶稣里保守(kept)你们的心怀意念”(腓4:7);“你们这因信蒙上帝能力保守(kept)的人”(彼前1:5)。所以,“被看守(tobekept)”是一种有福和蒙福的状态。他们一直都处在这种状态之中,直到“那将来的真理显明出来”,也就是说,直到基督降临。在此之前,律法是“我们的训蒙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训蒙师傅并不是监狱的看守,教养院的监护人,也不是藉着毒打、推搡或其他暴力方式来使人服从的卫兵––这些表明旧约中的信徒处在一种极其悲惨的景况中。相反,“训蒙师傅”这个词是一个令人愉快的词。它是“pais,pados(孩子)”和“ago(带领、指导)”的派生词。这个词是源自于“agogae(教育)”,“agogos(带领者、向导)”,和“paidagogos(孩子们的看护者、老师和指导者)”。这表达的是一种非常和蔼、非常温柔的对待方式,就如同人对待小孩子那样。律法是把我们引到基督那里的训蒙师傅或向导––当独立探讨时,这个律法指的并不是道德律。道德律并没有启示基督,律法并没有像人对待小孩子那样温柔地对待人,而是说,“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加3:10)。当处在行为之约之下的人听到福音之后,因为惧怕律法,那么律法确实可能是使人逃离行为之约的理由,福音中途拦截这个人,把他引向基督。但是,把人引向基督曾经是礼仪律的使命,因为它属于福音;礼仪律在基督里带领罪人,使他们因信得救。所以,礼仪律曾经是向导、老师,是上帝儿女的带领者,把他们引向基督,而基督将降临使他们因信称义。这就是在那时信徒甜蜜的蒙带领的方式。“但这因信得救的道理既然来到”,也就是说,当基督(他是礼仪律所预表的实体)以肉身的形式显现时,“我们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即不在那位温柔的向导手下了。既然那时我们已经有了影子的实体,就不再需要礼仪律了。所以,那些想要重新藉着礼仪律来带领他们的人是非常愚蠢的。
我们非常深入地探讨了这个问题,因为这个道理可以引申到很多事情上。这就表明,“我们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这句话并不是说道德律不再是我们生活的准则,而是说我们不再处于礼仪律之下。
(4)“但你们若被圣灵引导,就不在律法以下。温柔、节制:这样的事没有律法禁止”(加5:18,23)。使徒说,被圣灵引导的人不在律法以下;所以他们不必遵行律法。
回答:在律法之下就是在行为之约下;也就是寻求藉着遵行律法称义––以那种方式是不可能称义的,因为律法因着肉体软弱。所以,那些在律法之下的人都在咒诅之下(加3:10)。因此,旧约中的信徒和新约中的信徒一样,都不在律法之下。那些被上帝的灵带领的人都在基督上有份,因而不在行为之约下,也不在咒诅之下。律法不是用来辖制这些人的,也不能定他们的罪。“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罗8:1)。所以,由“不在律法以下”和“这样的事没有律法禁止”这些词句下结论说人不必按照律法生活,不必以律法为生活标准,是毫无根据的。是的,对于那些被圣灵带领的人,圣灵把律法写在他们的心版上(参林后3:3;耶31:33)。圣灵这样使他们按照律法生活。所以,那种认为信徒不必以律法为生活标准,不必遵行律法的观点是大错特错的。
(5)“我们知道,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乃是为不法和不服的人设立的”等等(提前1:9)。
回答:使徒把义人和不义的人作为对照。他说律法是为不义的人设立的;也就是说,设立律法是为了定他们的罪,威吓他们。然而,义人处在恩典之约下,他们脱离了律法定罪的权柄和咒诅。所以下面的结论是不正确的:“律法不是为这些人所设立的咒诅,也不能定这些人的罪,所以他们也不必以律法为生活标准。”相反,律法仍然是信徒的生活标准,而律法的咒诅已经被基督废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