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小 学 教 员 第三节 训  育
    训练,指导,鼓励,恒久忍耐-

    儿童首应学习的一项教训,就是顺从。在他尚未长大到明白事理之前,就应教他顺从。当以柔和持久的努力使他养成这种习惯。这样,就可以大大地防止后来那意志与权威之间的种种冲突,这些冲突适足以造成儿童对于父母及教师的疏远,嫉恨,并且往往促使儿童对于一切属人或属神之权威的反抗-

    训育的目的就是训练儿童自制;当教导他自信自制。因此,儿童一到能懂事的时候,他的理智就当运用在顺从这一方面。须使之在一切所受的待遇上,能认识顺从乃是公正合理的,帮助他看出凡事都在规律的统制之下;悖逆的结果,必至遭受灾害。当上帝说“你不可”的时候,他乃是凭着爱心警告我们悖逆所必有的后果,借以救助我们免遭损害-

    当帮助儿童看明父母和教师乃是上帝的代表,他们既遵上帝的旨意而行,那么他们在家庭和学校中所定的规律也应视同上帝的规律。儿童固当顺从父母和教师,父母和教师尤当照样顺从上帝-

    父母和教师当研究如何指导儿童的发展,而不以过度的管制来阻碍它。过分约束与毫无约束的害处相等。强迫儿童服从乃是一种严重的错误。心理的构成各有不同;强硬的手段也许可以获得外表的服从,但结果却使许多儿童悖逆的决心更甚。即使父母和教师在他所力求的管理上获致了成功,但结果对于儿童也许同样的有害。对于已达智力成熟年龄之人所有的教育,自然与训练蠢笨无知的禽兽不同。对于牲畜,只要教它顺服主人,因为主人就是他它的思想、判断,和意志。有时人用这种方法来训练儿童,就不啻使他们变成了机械人。他们的思想,意志,和良心,都在别人的控制之下。上帝的本旨并不要人受这样的统治。凡消弱或摧残个性的人,他们所负的责任,其结果必是不良的。儿童在权势之下,也许会像受过良好训练的兵士,但一旦中止其管束,品格上就必显出缺少能力和坚毅来。青年人既从未学习自制,于是除了父母和教师的命令以外,就不知有何拘束了。一旦撤消这种管束,他们就不知道怎样去运用他的自由,反而往往甘于放纵而自取灭亡-

    既然有些学生较比他人更难使意志降服,因此教师便当尽可能地使一切规律易于服从。人的意志应受指导与陶冶,而不应受忽视或压服。当保持意志的力量;因为在人生的战争上,它乃是必不可少的-

    每一个儿童当明了意志的真实力量。当引导他看出在这一恩赐中包含着何等重大的责任。意志乃是人本性上的统治力,也就是人决断或选择的能力。每一具有理智的人,都有择善而从的能力。在人生的一切经验上,上帝对我们的吩咐是,“今日就可以选择所要事奉的。”(书24:15)每一个人都可以使自己的意志与上帝的旨意相合,可以选择顺从他,并如此借与神圣的能力联络而使自己处在不能被迫作恶的地步。在每一个青年,每一个儿童身上,借着上帝的帮助,都有能力可以造成一种正直的品格,度一种有益的人生-

    凡依据这种教训而训练儿童达到自制的父母或教师,就是最有效而永久成功的。在那徒重表面的人看来,他的工作似乎并无多大效益;也许被认为不如那以绝对权威控制儿童思想及意志者的工作有价值;但经过若干年之后,这种较优的训练方法所有的结果就必显明了-

    贤明的教育家,在应付学生的事上,必设法鼓励信任之心,并激发学生的荣誉感。信任儿童及青年,乃是对于他们有益的。有许多儿童,甚至连那些年龄幼小的,也很看重名誉;他们都希望人信任他们,尊重他们,这原是他们的权利。不应使他们觉得他们或出或入是必须受监视的。怀疑是败坏人的,适足以造成所欲防止的罪恶。凡熟悉学生的教师,非但不以经常不断地监视学生,似乎怀疑他们有什么恶行为得计,反而能看出那不安心理的作用,而设法运用别种影响来抵消恶行。当导使青年感觉到他们是可信任的,则不致有多少人不愿力证自己是配受信任的了-

    根据这同一原理,请求胜于命令;那如此受请求的人,便有机会证明他是忠于正当原理的。他的顺从乃是出于自愿,而非由于强迫-

    学校中的一切规则,应尽可能地代表全校的意见。当使学生完全明了这些规则所包含的每一项原理,以致他可以看出它是公正的。这样,他就必感觉到有本分要遵守他自己所协助订定的规则了-

    规则不宜过多,并应加以审慎的考虑;但一经制定,就当严格实行。凡是不可能改变的事,人在心理上自会认明而使之适应;但一有放纵姑息的可能,就会引起欲望,希冀,与犹疑不决,结果便产生不安,易怒,与不服从了-

    当说明上帝的政权是不容与罪妥协的。无论是在家庭或学校中,都不宜容忍悖逆的行为。凡以所照顾之儿童的幸福为念的父母或教师,决不与那轻视权威的倔强执拗妥协,也不容许借以规避顺从的推托或遁辞。与犯过者作无理的争论,希冀以甘言或贿赂诱人服从,而终于得非所望;这种行为乃是感情作用,而不是出于爱心-

    “愚妄人犯罪,以为戏耍。”(箴14:9)我们应当谨防将罪当作无关重要的小事。罪在犯过者身上的能力,乃是极其可怕的。“恶人必被自己的罪孽捉住,他必被自己的罪恶如绳索缠绕。”(箴5:22)听任青年或儿童遭受恶习的捆绑,对他乃是一件极大的错误-

    青年有一种爱好自由的天性;他们渴望自由;但他们却需要明了:惟有服从上帝的律法;才能享受这些无可估价的福乐。这律法乃是真自由的保卫者;能指出并禁止那使人堕落而沦为奴隶的事,故此对于服从的人,能予以脱离罪恶权势的保障-

    诗人说道:“我要自由而行,因我素来考究祢的训词。”“祢的法度是我所喜乐的,是我的谋士。”(诗119:45,24)-

    我们在改除罪恶的努力上,须谨防有吹毛求疵或声罪致讨的趋向。继续不断地责难,仅能使人惶惑,却不足助人改过迁善。对于许多人,往往是那些最具敏感的人,一种毫无同情之批评的气氛乃是极其有害的。须知百花在暴风摧残之下是不致开放的-

    一个儿童在某项特殊的过失上常受斥责,他就会将该项过失看作自己的癖性,而认为是无法改正的。这样,就必使他灰心绝望,而往往以似乎漠不关心或骄横作态为掩饰-

    只有等到那犯过的人受到指示,看出自己的过失,并自愿改过的时候,谴责的真目的才算是达到了。完成了这一步之后,就当向他指出那赦罪和能力的根源。务求保存他的自尊心,并鼓舞他的勇气和希望-

    这乃是交托与人类的最精细最艰难的工作;是需要以最缜密的机智,最敏锐的感情,熟悉人性的知识,以及天赋的信心与忍耐。愿意工作,注意,而慎始敬终地去从事的。再没有什么较比这种工作更为重要的了-

    凡希望管理别人的人,必须先管理自己。以盛怒来对付儿童或青年,只能激起他的愤慨。父母或教师每遇不胜其烦而易出言不慎时,就当保持缄默。缄默是具有不可思议之能力的-

    性情乖僻和心地顽劣的学生,是教师意料中所必须遇见的。但在应付他们的时候,他绝不应忘记自己从前也曾经作过儿童,需要管教。纵使现今他自己在年龄,教育,和经验上占有种种优势,但往往仍不免于错失,仍需要怜恤与宽容。他在训练青年的时候,当念及他所应付的这些人,也如自己一般有行恶的倾向。他们对每一项事几乎都需要学习。所以他当以忍耐对待那迟钝的学生,不斥责他的愚笨,而只利用每一时机来给他鼓励。对于凡易受感动而神经过敏的学生,他应当非常温和地对待他们。他既感觉自己的不完全,就当时常向那些也在与困难搏斗的人,表示同情的容忍-

    救主的规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路6:31)也当作为负责训练儿童及青年之人的规律。他们原是上帝家里的年轻分子,是与我们一同承受生命之恩的。对那最迟钝的,最年轻的,犯大错的,甚至对那妄行叛逆的人,都当恪遵基督的规律-

    这条规律能使教师尽可能地避免当众宣扬学生的过错。他必竭力避免在他人面前责罚学生。在尚未想尽各种方法使学生改过以前,他必不开除学生。然而及至显然看出学生本身既不能获得什么益处了,同时他的反抗和蔑视权威的行为颇有**学校行政的趋势,而且别的人也正在感受他的影响,这时就不得不开除他。可是对于多数的人,这种当众被开除的羞辱,将导致他们不顾一切地冒险犯难,以致败亡的地步。因此在大多数情形之下,若难免要开除学生,也不应该当众处理这事。教师应与学生的父母协商合作,私下处理该生退学的事-

    在这对于青年特别危险的时代中,到处都有试探包围他们;因为青年容易随波逐流,所以当尽最大的努力抵御这种潮流。每一所学校,当作为受试探之青年的“逃城”,使他们的愚行在那里可得到耐心与明智的处理。凡明了自身责任的教师,必从自己内心和生活中除去凡足以阻碍他们有效处理顽梗悖逆之学生的事物,他们无论何时说话,都必以爱与温柔,忍耐与自制为法则。公正而显有慈悲怜悯。遇有必需责备的时候,他们的言语也必谦逊而不过甚其词。他们必和善地向那犯过的人指出他的错处来,并帮助他改过自新。每一真诚的教师必觉得他如果万一有所错失,宁可失之过宽,而不应失之过严-

    有许多被认为是怙恶不悛的青年,实际上他们的心并不像外表那样的顽固。有许多被认为是毫无希望的,或许可用贤明的训育方法来予以矫正。这些人往往是最容易受仁爱的感化。教师当设法博得那被试探者的信任,发觉他品格上的优点并加以培养,这样,往往就可以在潜移默化中改正了他的恶习-

    神圣的教师始终容忍那犯过之人的一切悖逆与执拗。他的爱不会冷淡;他想挽救他们而作的努力是始终不懈的。他伸出圣手,一再等候着欢迎犯过的,叛逆的,甚至难道背信的人。他的心被那遭受虐待之幼小儿童的孤弱无助所感动。人类在痛苦之中向他所发的呼求,决不是徒然的。虽然人人在他看来都是宝贵的,但那卤莽,乖戾和顽梗倔强的性情,却最能蒙他的同情与爱怜,因为他是追溯因果的。那最易受试探而且最易作错事的人,乃是他所特别担心的-

    每一位作父母和每一位作教师的,当具有救主的特性,将受苦受难和受试探之人的问题,当作自己的问题;也当“体谅那愚蒙的和失迷的人,因为他自己也是被软弱所困。”(来5:2)耶稣给我们的待遇,是远超乎我们所配得的;他怎样对待我们,我们也当照样对待人。父母或教师所取的方针,若不与救主在同样境况中所采取的一样,就不能算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