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卷 神與列祖之約
    創26︰3-5“你寄居在這地,我必與你同在,賜福給你,因為我要將這些地都賜給你和你的後裔。我必堅定我向你父亞伯拉罕所起的誓。我要加增你的後裔,像天上的星那樣多;又要將這些地都賜給你的後裔,並且地上萬國必因你的後裔得福,都因亞伯拉罕听從我的話,遵守我的吩咐和我的命令、律例、法度。”

    約的性質

    整本聖經都用“約”來反映神與他子民之間的關系。“約”這個字首先出現在創世記6︰18,此後一直延用到新約時代,直至神藉著耶穌基督與人立下的新約為止(參“舊約與新約”一文,頁2052)。我們可以通過學習神與列祖(亞伯拉罕、以撒和雅各)所立的約,明白怎樣活在與神立約的關系中。

    1.根據聖經的啟示我們知道,神與人立約時特別稱自己為“耶和華”(舊約聖經中譯為“耶和華神”或“自有永有的”;參創2︰4注;出3︰14注)。這個立約名字的固有含義是,神滿有恩惠慈愛,他關心人類的救贖,他信實地與他的百姓同在,渴望與他們相交,作他們的神。

    2.列祖之約最基本的應許是神“要作你和你後裔的神”(創17︰7注),其它應許都是以此為基礎,成為約的一部分。神堅定不移地把自己和他的忠心子民緊密相連,要永遠作他們的神,並且因著他的慈愛,將恩惠、保守、美善和福氣賞賜給他們(比較耶11︰4;24︰7;30︰22;32︰38;結11︰20;36︰28;亞8︰8)。

    3.神與人立約的終極目標就是救贖——不僅救贖以色列民族,更要拯救全人類。神早已應許要因著亞伯拉罕使“地上的萬族”得福(創12︰3;18︰18;22︰18;比較26︰4)。神將立約之恩延及整個以色列民族的目的是要他們“作外邦人的光”(賽49︰6;比較賽42︰6)。因著救主耶穌基督的道成肉身,當基督徒在全地傳揚福音時,神與列祖之約的目標就得以實現(參路2︰32;徒13︰46-47;加3︰8-14)。

    4.從聖經中神與人立約的不同內容中,我們看到這樣兩條原則︰

    (1)神單方面確定了聖約中有關應許與義務的條例。

    (2)人要用順服的信心接受聖約。神有時會提前把他的應許與雙方當盡的責任完全列出來(參“神與以色列人之約”一文,頁330);人則永遠不能在聖約的條例上與神討價還價。

    亞伯拉罕之約

    1.當神與亞伯拉罕立約時(參創15章),他明確賜給亞伯拉罕以下應許︰神是亞伯拉罕的盾牌,要大大地賞賜他(參創15︰1),神要賜給他許多後嗣(創15︰5),並且要把迦南地賜給他們為業(創15︰7;參創15︰6注;17︰8注;比較12︰1-3;參“亞伯拉罕之召”一文,頁42)。

    2.神呼召亞伯拉罕以信心接受這些應許,全心信靠神作他的主;他也的確做到了這一點。神就因此接納他,算他為義(創15︰6),這使他和神的關系更加穩固。

    3.神不但要人以信心來接受聖約,還要求人竭力以順服之心活出蒙神喜悅的生活,這樣聖約中的福氣才會不斷地持續下去。

    (1)神曾要求亞伯拉罕在他面前“作完全人”(參創17︰1注);換言之,如果亞伯拉罕單有信心,卻沒有順服的行為(比較羅1︰5),他仍然不配在神永遠的計劃中有份。

    (2)神用一種特殊的方法試驗了亞伯拉罕——他命令亞伯拉罕把自己的獨生兒子以撒獻為燔祭(創22︰1-2)。亞伯拉罕通過了這次試驗,神也因此應許要不斷地堅定此約(參創22︰18注)。

    (3)後來神向以撒顯現時,還特別告訴以撒他要因亞伯拉罕听從、遵守他命令的緣故而堅定聖約,並將聖約中的福氣傳給以撒(創26︰4-5)。

    4.神特別命令亞伯拉罕及其後裔中的所有男子都要受割禮(創17︰9-13)。並規定要從民中剪除不受割禮的男子(創17︰14),因為這些人違背了神的約。這就是說,如果人拒絕順服神,就會失去聖約的祝福。

    5.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稱為“永遠的約”(創17︰7)。神願意這約是永遠有效的,但是如果亞伯拉罕的子孫違背聖約,神就無法成就聖約中的應許。神曾經應許把迦南全地都賜給亞伯拉罕及其後裔永遠為業(創17︰8),但是由于以色列的背道和猶大的不忠,他們違背律法,盡行犯罪(賽24︰5;耶31︰32),神便允許以色列人被擄到亞述國(王下17章),猶大人被擄到巴比倫國(參王下25章;代下36章;耶11︰1-17;結17︰16-21)。

    以撒之約

    1.從亞伯拉罕之子以撒開始,神期望與每一代以色列人都堅定亞伯拉罕之約(參創17︰21)。換言之,以撒單在肉身作亞伯拉罕之子還不夠,他還必須親自憑著信心接受神的應許。到這以後神才對以撒說︰“我與你同在,要賜福給你,……使你的後裔繁多”(創26︰24)。

    2.以撒與利百加結婚的頭二十年里一直沒有生兒育女(比較創25︰20,26),直到以撒為他妻子的不育迫切祈求耶和華以後,利百加才懷了孕(創25︰21)。這件事使我們看到,聖約並不是依靠自然方法便可以成就的。只有當人藉著禱告迫切尋求神,神的恩惠與作為才會彰顯出來,成就聖約中的應許(參創25︰21注)。

    3.以撒自己也同樣需要真心順服神的命令,這樣才能不斷地得著聖約所應許的福。當饑荒襲擊迦南地時,神指示以撒不要下埃及去,仍然留在原處。以撒听從了神的命令,神就應許說︰“我必堅定我向你父亞伯拉罕所起的誓”(創26︰3;參創26︰5注)。

    雅各之約

    1.以撒與利百加生育了雙子以掃和雅各。一般而言,長子以掃應當承襲聖約的祝福。但是神卻指示利百加將來大的要服侍小的,因為以掃輕看長子的名分(參創25︰31注)。另外,以掃長大以後在婚姻上也輕忽了他父母的公義準則,娶了兩個不敬畏真神的外邦女子為妻。總之,從以掃這些表現中我們可想而知,他對神的聖約之福毫無興趣。結果,雅各這樣一位切慕未來屬靈福氣的人便得到了神的應許(創28︰13-15)。

    2.正如神與亞伯拉罕及以撒立約時一樣,神與雅各立約時也同樣要求他“信服真道”(即憑信心順服神;羅1︰5),以繼續堅定聖約。在先祖雅各一生的大部分時間中,他都企圖依靠自己的聰明才智來求得生存和獲取成功。當雅各最終願意順服神的命令和旨意(創31︰13),離開哈蘭回到迦南應許之地,更確切的說是去到伯特利時(創35︰1-7),神才重新與雅各堅定他當初與亞伯拉罕所立之約(創35︰9-13)。

    有關聖約方面的更多討論,可參“神與以色列人之約”一文,頁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