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Mandala(滄海當盈朱顏血山河遍染胭脂色),信區:Philosophy
標題:第五章基督教的人性觀
發信站:瀚海星雲(2007年04月10日04:40:07星期二),站內信件WWWPOST
第五章基督教的人性觀
我們對于近代人性學說的分析,證明了近代思想對人性中生機與儀形的關系是有著彼此
矛盾的結論的;理性主義者與浪漫主義者之間的不斷爭論!一方面貶斥理性以下的各種
生機的能力與德性,另一方面則夸耀生機的能力與德性,這就是這種矛盾的證據;近代
思想未能為它表面上所寶貴的個性找出一個安全的基礎;並且它對于人的德性之估計是
太高而且太樂觀了,實在和人類歷史上的已知事實不符。
于分析近代思想之所以有這種失敗時,我們提出各家思想之所以失敗是由于未能把握一
個解釋人性的原則,一個對人的自我超越性和人靈性與肉體間的有機統一性能夠雙方面
都能顧到的原則。近代思想或者認為人在本質上是理性的,而不曾顧到理性以外的各種
生機,或說人的本質是生機的,而未能了解他有何種程度的理性自由。它的形而上學未
能體會人實際生活中的心智與自然,自由與必須之間的統一性。同時近代思想也放棄了
那文藝復興以來所重視的個性觀,因為它在自然,在歷史中的社會機構或在普遍的心智
中都不能為個性打定基礎。它對那能超越自然限制與歷史中社會制度的自由之人,缺乏
一種常範或錨碇來維系他。近代思想之不能實事求是地估量人性中的罪惡,是因為它不
充分認識人的自我超越性。自然主義者看人的自由只不過是人的天然自由,而不曾領略
人的靈性如何能將自然中的統一與和諧破壞且重新改造。理想主義者以自由與理性為一
物,而未能體會到自由是超乎理性之上的,所以認為人的自由是安全的,認人心是朝向
著和協與綜合走的。自然主義與理想主義都未能了解人的自由足以破壞自然中的必然性
及邏輯體系中的理性。
近代思想估計人性的這三種錯誤都指向一個共同的錯誤來源,即未能充份按照人性的高
深地位去衡量它,所以對人性之向善與為惡的能力不能作適切的衡斷,也不能了解那足
以領人領略,發揮,和發現自我的環境。我們可以簡括地說這個環境乃是一個包括永恆
與時間的環境;但對永恆的概念若不再加說明,必因含混不明而不能清楚解釋當前的問
題。那作為人的環境之一部份的永恆,既不是無限的時間,也不是完全統一的“實
有”。它乃是人的變遷本體之不變的本源。人為被造之物,他是糾纏于變遷之中的,但
是正因為他能意識到他是如此地變遷者,所以不能算是整個地在變遷著。一個能調節時
間,自然,宇宙,實有,使之與自己相適應,而且究問這些事象之意義的靈性,可以證
明在某種意義上他是站在它們以外,也是超乎它們之上的。
人的這種超越乎宇宙的能力,引誘他夸口自大,以為自己是神,自己是宇宙的中心。然
而他顯然是處在自然的變遷和有限中,無法以這種僭妄來充分說服自己。其實人雖具有
一個永恆的環境,但他不能單憑經驗中的理性安排來了解它。他所用來安排並解釋經驗
的理性(有時錯誤地被視為是有限所憑依的永恆)本身即是那人所要了解的有限宇宙的
一部份。所以那理解全體(即包括人本身與宇宙全體)的惟一原則,是必然超出人的理
解之外的。因之人若沒有一個超越乎他的理解之外的理解原則,他是不能按照他自由的
完全地位去理解自己的。
就是這種情形在東方與西方產生了各種神秘宗教,而東方較之西方更浸沉于神秘主義
中。神秘主義者既意識到,他雖在有限的世界中,卻多少是站在變遷的事象之外的,他
恐怕若以自己的有限去理解那永恆世界將障蔽了永恆的概念,所以他限制自己從純粹消
極的方面去說明那永恆的世界。他以永恆世界為有限世界所未有的一切;或說它不是有
限世界所有的一切。所以他所達到的乃是一個渾然的永恆一元概念。他以這一個原則來
批判有限的世界,就不得不認為有限世界乃是從那渾然的永恆統一體排泄出來敗壞東
西。既然人的個我是那腐敗的有限世界的部分,那純粹的神秘主義者,起初把自我意識
抬高到超越于變遷的暫時事象之外,終必否認他的意識生活為現象世界的一部分,並使
自己被吸收于永恆之中。
第一節特殊啟示與普通啟示
聖經宗教的品性,必須從它與神秘主義的自我犧牲的對立情勢下去了解。聖經宗教既不
將人的地位降低到自然階層,也不以一種空虛渾沌的永恆來摧毀人性。把聖經宗教和別
的宗教分別出來的定義有好多種,例如說它是先知的,是末世的,或啟示的宗教。一個
啟示的宗教所希望得到的啟示,乃是關于那所以維系變遷消逝的世界現象的永恆目的與
意旨;而這希望已在個人與社會歷史的經驗中應驗了(注一)。
從了解人性的觀點說,啟示宗教的意義在乎它能同樣地著重上帝的超越性與內蘊性。上
帝比神秘信仰中的永恆更具有完全的超越性。神秘主義以為人類意識的究竟深度在某種
意義下是和永恆的秩序相同的,因此相信人若能深深參透他本性中的奧秘,就能認識上
帝。但在另一方面,聖經信仰中的超越上帝,卻能夠在有限的歷史過程中顯現自己。這
有限的世界並不因它的有限而不能得到一種對那不可理解的上帝的可理解的啟示。啟示
宗教最重要的一個特征,即是它能同時注重上帝對世界的超越作為與親密關系這兩方
面。在上帝的超越性中,人的靈性能夠找到一個歸宿,在那里人能了解他自己的自由地
位。同時,在那里人也可以發現他的自由的限制,那對他的自由行為的審判,和那叫這
審判能為人所忍受的上帝的憐憫。在另一方面,上帝創造世界和 與世界的關系這事
實,正證明人的有限和他在變遷中的地位在本質上是善的,而不是惡的。所以只有啟示
的宗教才能兼顧到人的自由與有限,並了解人的罪性。
上帝對人的啟示常是雙方面的,一種是個人的特別啟示,一種是社會的歷史經驗的啟
示。沒有對公眾的歷史啟示,則個人對上帝的經驗必難達到圓滿的地步,且必受私見的
影響。沒有對個人的啟示,則對公眾的歷史啟示就沒有憑據。既然一切的人對那超越本
身之外的真實性都有些經驗,那麼當上帝的品性及目的由歷史上那富有意義的先知經驗
臨到他們之時,他們必能把握那更貼切的啟示。在某種意義上說個人啟示與“一般”啟
示具有同一意義,沒有一般啟示的假定,也就不能有“特殊”的啟示。這啟示並不因為
屬于個人經驗而減少它的一般性。個人啟示乃是那在每一個人的意識中的證據,使他感
覺到他是接觸著一種本身以外的真實性,一種比人所處身其中的自然體系更深更高的真
實性。
聖保羅提起這種關于對上帝的經驗時說,即令沒有其他的啟示,人若妄想使自己變為上
帝而不歸榮耀給真神上帝,他的罪是“無可推諉”的(參羅1︰12)。我們對上帝的經驗
並非一種孤立的經驗,而是一切人生經驗的一方面(注二)。那伸展到它自己的意識之
極端邊緣的心靈,也必須與上帝接觸,因為上帝與那意識是相接觸的。
士萊馬赫稱這種對上帝的經驗為“無條件之依賴感”的經驗。這只是諸多方面的一面,
而不是對上帝經驗的整個,它是一面,因為在人的一切意識中,對有限人生的不足和依
賴性至少有一種暗淡的認識,這一認識含著依賴的人對所依賴的真體之認識。然而在我
們對上帝經驗中還有某一同樣重要的特征,即是人感覺到自己為一個在本身之外的真體
所鑒察,命令,審判與認識著。這種經驗被詩篇作者描述如下︰“耶和華阿,你已經鑒
察我,認識我。我坐下,我起來,你都曉得。……你也深知我一切所行的”(詩139
篇)。詩人推崇人與上帝的這種關系,也洽當地了解,因為有了這種關系,人的偉大正
如上帝的偉大一樣的重要,所以他又說︰“我的受造奇妙可畏︰你的作為奇妙,這是我
心所深知的。”若有人認為這種上帝進入人生經驗中的感覺是一種幻覺,是人要藉此來
夸耀自己的,我要請他留意約伯記中也曾述說同樣的經驗,約伯並非為這事感謝,而是
抗議。上帝對人不斷地顯出命令和審判,約伯以為這是將人生置于一種不可忍受的約束
下,所以他說︰“人算什麼,你竟看他為大,將他放在心上︰每早鑒察他,時刻試驗
他?”他覺得神的命令對軟弱的人是太苛刻了︰“你任憑我罷,因我的日子都是虛
空”,所以他盼望那死亡來臨的日子,使上帝無法鑒臨他︰“我現今要躺臥在塵土中,
你明朝要尋找我,我卻不在了”(伯7︰16-21)。這種對隨時臨在的上帝之不虔的抗
議,較之那虔誠感謝的話,更算是那種經驗的真實性的完全證據。
上面所描述的經驗,在某種意義下,是與通常所稱為“良心”的有連帶關系,或者就是
一體的。良心的實際性質各家哲學界說不同。它可以被認為是一切人所當面臨的社會責
任與裁判。也可以說是心智的自我對經驗的,感覺的或偏私的自我所定的義務和所下的
判斷。聖經對良心的解釋即是︰人所感覺到的自己是被命令著,是有義務在身,且是受
裁判的這一種普遍的經驗,正可表明人與上帝的關系,在這一層關系上,上帝對人發出
命令並加審判。這一個共同經驗之解釋,若沒有聖經信仰之假定,乃是不可能的。但是
我們一旦接受了這假定,知道若沒有這假定,即不能顧及這種經驗中的各種因素。人之
被審判乃系事實,然而在人生活當中卻沒有一個超越性的立場足以施行判斷。保羅所描
述的人受判斷的三個階層,除最後的一階層外,其余都是含著相對性的,他說︰“我被
你們論斷,或被別人論斷,我都以為極小的事,連我自己也不論斷自己。我雖不覺得自
己有錯,卻也不能因此得以稱義,但判斷我的乃是主”(林前4︰3,4)。
可辯論的一點乃是個人經驗的內容,必須得著歷史性的啟示之助,才能說明那進入人的
經驗的上帝之性質,而這一個歷史啟示之建立,又藉著個人經驗的假定,這樣說,乃是
在邏輯上兜圈子。但是一切知識都是如此。一切人的經驗都需要超越現實經驗的證明來
說明那經驗之對象的性格。經驗之對象的真實性是沒有問題的,但它的絕對性質,非等
到用超越那對象的現實知覺之卓見來說明,是不明白的。倘若那所接觸的真體不只是
“客體”,而自己是主體,即是說它的本性除非取主動地位,不可能完全為我們所知
道,那麼,那解釋的原則必須是超越一個說明特殊經驗的普通知識的原則。這解釋的原
則必須是一個“啟示”。
我們和別的人格發生關系的事給我們一個很好的比方,可以說明我們對上帝發生關系時
為何必需有“啟示”,而那啟示又是怎樣的。我們有種種證據使我們曉得,當我們與人
格發生關系時,我們所遇著的是一種比動物高深的真體。我們知道我們是與一個具有自
由和獨到地位的自我發生關系,我們若單靠表面行為的觀察,我們不只要把那個人的本
質弄模糊了,而且可能把它弄錯,因為這種觀察必將那具有自由的主體降為僅僅一個目
的物。這一個人格,這一個另外的“我”,除非等他說話表明自己,除非等他的行為為
他那從靈性深處發出的“話語”所表明,是不能被了解的。只有這話語才能給我們一把
了解他的復雜行為的鑰匙。那外來者對我們所說的話語既足證實我們是在同一個與動物
不同的人格發生關系,也就是啟示那與我們發生關系的人格之品性。
同樣,我們在我們的意識深處所遇到的那在我們之外的上帝,除非在這經驗上再加上神
的品格之特殊啟示,是不能完全為我們所認識的。
在聖經的信仰中,這種種特殊啟示,都概括為一種救恩的特殊歷史,在這歷史中某些特
殊的事件啟示了上帝的品格和旨意。沒有這特殊啟示所供給的解釋原則,則人的一般經
驗或普通啟示所顯示的良心就成為虛妄的,因為它不過被解釋為人面臨著社會的或他自
己的最高自我的褒貶罷了。這樣一來,不問當時的臨時判斷是怎樣,最後的判斷總是,
“我找不出反對自己的地方”,而從這判斷所得的結論必然是,“這樣,我是對的”。
但是這一個結論是與人的實際情形相左的,因為人的道德成就總不足以叫他在實際上有
一個安然的良心。
凡把上帝視為人的意識的一個階層,不問是理性的或超理性的,或把 當作自然秩序的
文化必將人的實際處境弄錯了,而且必不能了解人的自由生活的全貌,及人性中罪惡問
題的復雜性,這一件事對聖經的信仰所供給的證據,雖是消極的,卻很明顯。人若不認
識自己是面對著神,就不能真正認識他自己。只有在神的面前他才知道自己的地位,自
由和那在他身上的罪惡。就是因為這個原因,人要了解自己必須有聖經的信仰;所以我
們必須以聖經信仰的觀點來糾正那些低估人的地位,貶損人的價值,和不能真實地處理
人性中的罪惡問題的說法。
第二節以創造為啟示
個人經驗中的那個普遍啟示,即在人的意識深處面對著另一存在的感覺,包含著三個要
素,其中有兩個不能加以充分的界說,有一個完全不能界說。第一要素乃是人對生命源
頭的莊嚴虔敬之感及倚靠之心。第二乃是那由自我以外臨到人的道德責任感,及在審判
者面前對自己之不義的感覺。第三是宗教經驗中那最成問題的成分,就是渴望赦罪之
心。這三個要素從別種啟示獲得支助後,它們的定義就更加明白了。第一即人對那更偉
大的真實之倚靠感,得到“創造者”與創世論那一個普遍啟示的支撐。我們的信仰告訴
我們,那在我們個人的經驗中臨格我們的“對方”,即是整個世界的淵源與“創造
者”。個人宗教經驗中的第二要素,即對審判的感覺,由聖經中先知所宣告的歷史上的
審判,而得到了支持。整個歷史可以證實個人經驗中上帝對人施行審判的真理。至于審
判後人渴望與神和好(暫時只能認為是一種渴望而非保證)的那第三要素,乃是舊約解
釋人生問題的最大題目。問題是︰上帝是公義的, 也是慈悲的麼?倘若 是慈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