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在借貸和做生意方面經常用賒欠的方式解決問題,而猶太人在這一點上有著明確的責任規定。
作為日本的律法,聖德太子的憲法的第十七條可能是最古老的,不過它的內容到現在已經雜亂無章了。日本人中間形成了充分的經濟思想和商業習慣是在室町時代以後,而將這些商業習慣明文化是在明治維新以後。我們說日本人疏于法律,看來也是不得已的事情。日本
的法律思想和契約觀念不強的原因之一就是,日本人沒有把問題提出來的習慣。日本人傳統的交流方式是使雙方“心知肚明”。
猶太人最初是由有利害沖突的部落聯合而成,而後就又分散在世界各地。所以,為了調整思維方式和習慣不同的猶太人利益,制定嚴密的法律體系就變得很有必要了。《塔木德經》就是由拉比們將日常生活中各種見解集合起來形成的,它收錄了人們所能想到各種各樣的問題。
A向B提出“幫我保管一下這個吧,我還要幫你保管你的東西呢。”。B很快答應了。這種情況下,A和B都有保證對方東西安全的責任。A向B說“幫我保管一下這個吧”,而作為回應,B說“好的,放在這里吧”。這時,B就應當對A負責。A對B的這種善意的行為不一定有回報的義務。按照現在的說法,就是體現了雙方責任和單方責任的區別。
那在實際中需要對對方的東西做多少賠償呢?《塔木德經》舉了三個例子來給出基本的判斷標準。
1 無償幫別人保管東西而造成丟失或損傷,保管人沒有賠償的義務。但如果是借別人的東西,無論是什麼原因造成,都有義務賠償原物。
2 承租人或是被有償雇佣的人,必須賠償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損失。如果是由于偷盜或是其它無意行為或是不可抗力的天災(如羊在放牧中被狼群或是獅子吃掉)造成損失,不能被追究責任。
這里值得思考的是什麼是天災什麼是人禍。關于這個區別也有詳細的論述,也就是我們要說的第三個
例子。
3 雇工在放牧家畜的時候遭到野獸的侵襲,無論是獅子 熊 豹或是毒蛇,只要出現一頭,就被認為是不可抗拒的天災。狼群(狼的數量在兩匹以上)侵襲家畜的時候,如果不能擊退,也是不可抗力的天災。人有可能擊退兩匹土狼,但如果它們是從前後兩個方向夾擊,也可以斷定家畜的損失是有不可抗力造成的。上面的例子只限于在安全的區域放牧時出現的事故。如果牧羊人故意把家畜引到危險的區域,引起的一切後果都由牧羊人承擔。
總而言之,由于疏忽引起的事故就要承擔全部的責任。所以,猶太人在做事情之前都做十分周密細致的
準備,在做事的過程中對每個細節都予以充分的考慮。萬一需要冒險的時候,他們也不做有勇無謀的賭博。
三年前震驚世界的“烏干達救援”事件(將巴勒斯坦游擊隊劫持的飛機乘客從烏干達機場突擊救回的事件)的成功,百分之一是幸運,百分之九十九是在周密計劃基礎上模仿真實情況進行的救援演習。猶太人成功的秘訣就是為冒險做全力的準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