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立節儉和契約關系的經濟觀 博弈法則
    商品的價格經常劇烈變化,昨天還很便宜,今天就很高了。根據《塔木德經》,賣主在向買主交付商品以前,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所以,原則上,在交付以前,賣主仍有處置商品的權利。如果在交付以前,市價劇烈地變動,應該怎麼辦呢?

    如果A和B約定,A賣給B橄欖油的價格是一桶一萬日元。但是,在交給B之前,橄欖油的市價突然漲到了一萬兩千日元。如果,A交付給B的油還沒有用斗計量,他就可以以一萬兩千日

    元的新價格出售。這是因為B還沒有擁有油的所有權,而且,如果B取消向A的購買,無論在哪里,他都需要花費一萬二千日元的價格。A當然沒有必要去賤賣自己的油。

    但是,如果A將要賣給B的油進行了計量,計量的部分價格就固定了。即使以後知道了新的市價,A只能按照最初的協議,以一萬日元的價格賣給B。為什麼呢?因為在計量的時間點上,被計量的部分是以一萬日元的價格計量的。

    買主應該在商品價格便宜的時候和賣主訂立買賣契約,盡早地確立對商品的所有權。賣方要尋找機會,使自己的東西在較高一點的價格上賣出,這樣他就要審時度勢地將商品先留在自己手中。無論是買主還是賣主,都應該保持慎重,經常到市場上看看,猜測一下對方在價格上的底限。這是趨利避害的本能,不應該稱作投機的行為,因為猶太人是在遵從規則的基礎上進行這些博弈行為的。它的目的就是不以額外的代價達成交易。這就好像下象棋一樣,在生意的每一個階段,充分了解這個階段所有可能出現的情況,然後再決定走哪步棋。這種進退的權衡不是根據非理性的直覺(投機),而是根據對實際情況進行合理分析(考察)得來的。在英語上,投機和考察都用speculation這一個詞來表示,實際上猶太人的投機是和縝密的考察聯系在一起的。

    同時,這種考察不限于商品的流通領域。買賣是商品的讓渡,而它的根本就是當事者通過商品的交易,實現最終的滿足。這是不可或缺的心理因素。所以,買賣雙方有必要承認對方的人格,在商品交換的任何一個階段都要體現對方所能理解的合理性,然後進行交涉。

    這和日本人的“讓客戶滿足是我們的第一要義”的風格不同。也就是說,猶太人經常是一邊考慮著自己能否接受某一合理性,一邊進行著談判。日本人考慮的是︰“這次吃點虧,讓客人多得些好處,下次我能賺回來就行了。”完全不同的是,猶太人是在明確了損益分歧以後才進行交易的。

    要贏得良好的信譽,必需通過長期的生意往來才能實現,而不是靠一次性的施惠。對于《聖經》所說的“愛你的鄰居像愛自己一樣”,猶太人是“如果不能真正地愛自己,怎麼能夠愛他人呢?”。缺少自愛行為的利他行為是一種偽善。一次性的施惠也不是一種利他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