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耶穌的傳記,還有其他可信的證據嗎?
哈利.阿里曼轉過身來指著我。“你!”他嘴角噴著唾沫,憎厭地吐出這個字,“為什麼老是寫我那些事呢?”然後他轉過身,走下後樓梯失去蹤影,避開在法院里追蹤他的記者。
事實上,在1970年代的芝加哥,如果不報導哈利.阿里曼的事,就不算是個稱職的刑事案記者。畢竟阿里曼是精英犯罪集團的職業殺手,而芝加哥人偏偏愛看歹徒的新聞。
檢察官迫切要抓他入獄,因為最近出了一件冷血凶殺案,他們懷疑是阿里曼替犯罪集團頭子干的。問題當然是難于找到人肯出面作證,指控像阿里曼這種惡名昭彰的人。
接著他們交了好運。阿里曼過去一個密友路易.阿萊米達到賓州準備謀殺一個工會領袖,在路上被捕。他被控藏械而判刑十年。阿萊米達答應如果檢察官同意減刑的話,他會在芝加哥一件尚未解決的貨車工會管事遇害案,作不利于阿里曼的證人。
這說明阿萊米達合作是有條件的,無疑會減低他證詞的可靠性。檢察官知道要保證定罪,必須加強他的證詞,于是他們出去調入來證實阿萊米達的供狀。
《韋氏大字典》這樣解釋“旁證”︰“進一步確認、佐證。例子︰他證實了我對那意外事件的陳詞”。旁證提出的證據支持了別的證詞,確認或支持目擊者陳詞中的重要部分。旁證可以是一份公共記錄,一張照片,或第二、第三人的供詞,能證實一個人的整個供詞,或是供詞的主要部分。
旁證的作用實際就像一條支線,保持高聳的天線直立與穩定。旁證越多,勝訴的機會越大。
但是檢察官到哪里去尋找佐證,證實阿萊米達的供詞呢?旁證來自一個出奇的地方︰一個沉默寡言、奉公守法的公民鮑比.洛伊。他對調查人員說,他出去溜狗的時候,親眼看見阿里曼殺害工會管事。盡管阿里曼惡名昭彰,令人不寒而栗,但洛伊同意出庭作證。
旁證的威力
審判阿里曼時,洛伊和阿萊米達的供詞給陪審團留下深刻的印象。阿萊米達說他駕車逃亡,跟洛伊說他在1972年9月27日晚上看見阿里曼在人行路上殺人的描述吻合。
檢察官們認為,他們已在那個可怕的職業殺手周圍布下了一張滴水不漏的帷幕;可是在審訊過程中,他們感到事情有點不對勁。在阿里曼決定不要陪審團而要法官听審時,他們的疑慮得到證實。
審判終結時,檢察官最壞的預測出現了︰盡管洛伊和阿萊米達的證詞教人難以反駁,法官最後竟宣判阿里曼無罪釋放。
出了什麼事?要記住這件事發生在伊利諾州庫克郡,在那里貪污舞弊常有所聞。若干年後真相揭露,原來那位法官接受了一萬元的賄賂才把阿里曼開釋。一個聯邦調查局的線人泄漏了賄款的事,此時那位已經退休的法官畏罪自殺,檢察官再度對阿里曼提出公訴。
到了第二次審判開始時,法律有所改變,檢察官要求由陪審團听審。他們那樣辦了,阿里曼終于在犯案二十五年之後被判有罪,在監獄服刑一百到三百年。
盡管延宕了那麼多年,阿里曼案顯示旁證有多麼重要。處理歷史問題也是這樣。我們通過克萊格.勃魯姆伯格的見證,已經知道在四本福音書里,有關耶穌的生平、教導、死與復活,都有出色的目擊者提出的證據。可是還有別的證據,可以證實這些事嗎?除了四福音外,還有別的文件可以確證或支持關于耶穌或初期基督教的一些重要事跡嗎?
換句話說,是否有別的文獻有助于解決基督這個案子,正如鮑比.洛伊的供證解決了哈利。阿里曼的案子一樣?根據我們下一個證人說的話,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而這些證據的量和質很可能令你感到驚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