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基督徒生活 初信
    初信

    本段主要在討論個人作基督徒的起始經歷,其中包括『皈信』以及其他項目。我們將討論悔改的性質、悔改與信心的關系、重生與赦兔的關系等等。因此,我們是從一個較為寬廣的立場來研究我們的主題。當然我們也將發現,新約的不同部分會有不同的著重點。因此,為了使讀者能有一全面的認識,我們便需以全面觀點作為我們的目標。例如約翰福音講重生比保羅書信多,我們就需了解約翰福音在與基督合一論題上的強調,方能有平衡的認識。

    【 符類福音 】

    悔改

    符類福音所有記述有關耶穌的職事,概認為是施洗約翰事工的延續。在約翰宣告耶穌的使命之時,他呼召人要『悔改』。這呼召在耶穌就職傳道時,再次重復(可一14ff.;太四17)。那麼,約翰和耶穌呼召人悔改,到底代表什麼意思?悔改是上帝呼召的第一個行動,因此是屬于人回應的一種性質。在這方面,猶太人和耶穌的看法有其基本上的不同,前者把悔改和律法相連,視之為對律法態度的轉變,亦即斷然從背逆轉回而擁抱順服,但耶穌的看法則截然不同。耶穌所要求的悔改,包含了人生方向的徹底改變,且不止在實際的行為方面,更在思想的層面。

    施洗約翰將他的洗禮連于悔改(太三lff.;可一4;路三3)。他向百姓挑戰,要他們結出果子來,與悔改的心相稱(太三8)。當耶穌差遣十二門徒時,也同樣是為了傳揚悔改的道(可六12)。路加福音最強調這個主題了。耶穌自己宣稱,他來本不是召義人,乃是召罪人悔改(路五32)。他也警戒听道的人,除非他們悔改,否則也會像被彼拉多所殺的加利利人和西羅亞樓倒塌壓死的人一樣的命運(路十三1ff.)。換句話說,百姓被分成了二類,即悔改的與不悔改的。在路加福音十五章的比喻中,一個罪人悔改,在天上都會歡喜(路十五7,1O)。但在地獄里的財主的故事卻告訴我們,要讓一個從死里復活的人去叫人侮改,那是不可能的(路十六30),這是來生與悔改相關的重要注釋。路加也記載耶穌要求門徒,盡可能的赦免每一個悔改的人(路十七1ff.)。在路加記述耶穌差派門徒的話中,他不單督促他們要傳悔改和赦罪的道,並且以此行動乃根據舊約經文的釋義而來(路廿四46——47)。

    從以上的探討我們可以確定,悔改是耶穌的跟從者首要注重的事。嚴格來說,這是所有的人都應該做到的。因為,只有在百姓悔改時才顯出他們對救恩的需求。耶穌來到人世間所成就的事工,只有在人們承認自己無法自救而冀求改變當前與神之間的關系時,方能奏效。僅只悔改,從救恩來說當然是不夠的,但它是經歷救恩的起始初階。它包含消極和積極二方面︰一方面轉離罪惡,一方面轉向神。後者可說是悔改和皈信的基本意義。

    信心

    新約最突出之處,在于其講論信心或相信的行動。一般人所謂的相信,有時只是指相信某人所說的話,也就是相信那是真的,或這人是可信的。但基督徒用『信心』一詞,則特指把自己委身于主。這意義將在我們以下的探討中,再作清楚解釋。目前我們先就符類福音中對這概念的教訓作一些研究。

    馬可記載耶穌事工的起頭,第一次的宣告便把悔改和相信連結一起(可一15)。從天國的起始來看,信心在福音書中是悔改後不可或缺的。听福音的人必須全心相信耶穌所負的使命,將自己全然交托于他。嚴格來說,相信福音就是相信耶穌本人。耶穌事工的記錄,就是挑戰人相信耶穌的記錄。馬可在一15記述耶穌的話後,馬上記載耶穌要他的第一對門徒舍網跟從他,以作為上文的說明(可一17)。在醫病的神跡中,即使事實上只提到眾人聚集而來和被帶來的人得醫治而未提及信心,信心的涵意仍是相當強烈的。但在另外許多事例中,病得醫治都被稱為是相信的直接果效(參太八1O,13;九22,29;十五28;可九24;十52;路七5O;十七19)。在平靜風和海的事件中,門徒們因不信而受到耶穌的指責(太八 26;可四 4O;路八 25)。再者,耶穌允許,他要為有信心的人成就不平凡的事(參太十七 2O;廿一 21一22;路十七5)。當然,所成就之事跡的大小,並非視信心的大小而定,因為人只要有芥菜種那樣小的一點信心,神都能使山挪移。

    所有這些信心的事跡,都是在說明對耶穌能力的信心是必須的。信心,就是相信在表面上看來似不可能的事能成為可能(可九23)。耶穌的使命乃基于一種堅強的信念,亦即神冀望于人類能因相信神的救贖計劃,成就人靠著自己原本做不到的事。只有當人全心將自己信托于這位知名的耶穌時,『不可能』的情況便能轉變為可能。因為神在基督耶穌里,使不可能的變成了可能。

    在路加所記的誕生故事中,馬利亞(路一45)與撒迦利亞(路一2O)的比較,說明了信與不信的不同。有信心(或缺乏信心),在這里和舊約相信神的用法相同。在此,除了提醒我們注意耶穌也要求我們相信神外,對新約中信心的獨特用法貢獻不多,因新約中的信心,完全是一種新的概念。在基督徒解釋路加所記的撒種比喻中,可以找到一些提示。在那里,耶穌稱魔鬼來是要從他們心里把道奪去,恐怕『他們信了得救』(路八12)。『相信』乃是永遠(而不是暫時的)『接納神的道』(參路八 13)。如果道就是代表耶穌的全部信息和他的使命,那麼相信的重要性和不信者將遭致災禍的區別,便立即昭然若揭了。由于這個比喻反映出人對耶穌職事的各種反應,因此信心的重要功能便生動地顯明出來了;而那落在好土里的,就是人听了道,持守在誠實心中,且忍耐著行出來(路八15)。馬太福音有『听了又明白』的字樣,其意義也是一樣。

    對耶穌而言,信心必然帶來有效的結果。這也表明在他對禱告的教訓中(太廿一 22;可十一24)。這是那些冀望與神相交之人信心的標準。在這方面,人必須有相當簡單的信心。的確,耶穌將信心比喻為一個小孩所持的態度(太十八1——6)。因此,信心是對自我信靠的否定,對人類自我成就的驕傲說『不!』。它包含了將自己毫無保留地托付于憐憫的神。那釘耶穌在十架上,稱他若能從十架下來他們就信他的話,是因對信心沒有正確認識的緣故。耶穌從不以這種方式讓人得著信心(亦參路廿二 67,耶穌洞察信心真正本質的同樣例證)。他太了解人性的弱點,即使是他最親近的跟隨者。他為彼得不致失去信心禱告(路廿二32),因他明白,若要擊潰魔鬼,信心是最重要的條件。信心的主題到約翰和保羅著作,有更充分的闡釋。但在符類福音中,對信心的主要認識,到此已說得差不多了。

    赦免

    罪,是人與神和好中無法超越的障礙,這是新約人論的基本教義(見上冊第二章中『人與神的關系』段)。因此,要恢復與神交往,第一步必須要得著罪的赦免。唯有如此,才能過基本上與以前不同的生活。這就無怪乎新約作者花了相當大的篇幅來探討這個主題了。

    前文已提過,馬可指出施洗約翰的洗禮是悔改的洗禮(可一4)。 (更重要的是,在後面加上的『使罪得赦』這句話(路三3亦如此)。路廿四47,門徒接受最後的托付時,也是受命傳悔改赦罪的道,這也是成為使徒時代傳講福音的基礎。人們一方面被要求悔改,一方面也得著赦免。不過,我們需思想耶穌在這方面的教訓,才能更激賞他所應許的『赦免』的內涵。

    耶穌以一個人子的身份,宣告他有赦罪的特權(如可二1O所記)。對猶太人而言,只有神才有這權柄。難怪他的宣告,馬上遇到挑釁。

    人們都認為,路加看神的赦罪是根植于他的愛,就如浪子的比喻(路十五)。如果這是唯一了解赦罪主題的來源,我們便可據此推斷出,赦罪必須有人的悔改和神的赦免。在這情況中,基督的獻祭看起來似乎是不需要了。但路加在這之外又詳細記載了受難的事,因此我們不能把十五章看作單獨獨立的一章。人常以路加記錄基督的事工比其他福音書少些悲劇性(見第四章的有關討論)。但我們發現,支持這看法的並不如想像的多。顯然,我們不能單單根據這個比喻來建立赦罪的教義,雖然這比喻仍有他的價值。這比喻的主要教訓,在于說明神的赦罪是無條件的。這兒子並沒有做什麼工作,也沒有任何功勞可言。這比喻乃在說明新約的一個基本真理,即赦罪對人而言,完全是一種恩典。若想使赦罪顯得公平,那麼赦罪之先必須有人的悔罪。在這比喻的故事中,父親願意赦罪,但兒子必須願意接受才可以。

    耶穌強調神赦免我們,我們也必須彼此赦免。從主教導門徒的禱告中,我們可以清楚看出(太六12;路十一4)。又一次,我們必須把這句和其他的教訓一起看,免得單獨看時造成神的赦罪只照我們對人的赦免而施行的結論。我們千萬不可誤會主禱文的重點。他是說,那些求神赦罪的人,若仍懷有對人不能饒恕之處,就得不著所求的。

    這似乎也是要求我們,在禱告時多少應懷有像神饒恕人那樣的心胸。這是提醒我們,這樣的禱告並不是從人全然沒有經歷過的層面來求的。我們確實能饒恕,雖然不能完全像神饒恕我們一樣,但卻是同一個模式!我們若這樣做,天父豈不更要這樣對待我們嗎?那不饒恕人的僕人的比喻(太十八 23——35),是要說明神在一個蒙赦免的人身上所訂的目標,實在是期望他能去赦免別人。蒙赦免之人與赦免之間,必須有一種共同的體認,那蒙赦免極多的僕人,不願向人顯露自己憐憫的心,顯示出他缺乏與赦免他的主人有同樣的同情之心。再者,耶穌有一次清楚說明饒恕的沒有止境。他說,若有人一天七次得罪人,又七次回轉,對方總要饒恕他(路十七4)。馬太福音記彼得問應饒恕對方多少次,耶穌用七十個七次來回答,為避免饒恕被允許有設限的可能。

    另二段也應注意。一是用香膏抹耶穌腳的城市婦人。耶穌說她的罪雖多,卻蒙了赦免(路七47)。這是由于她這種愛的行動,見證了她的悔改,並預備接受神的赦免所致。耶穌在十字架上為殺他的人求赦免,是因他們所做的他們自己都不知道。

    我們最末段是馬太所記主餐的設立,有『這是我立約的血,為多人流出來,使罪得赦』的詞句(太廿六 28)。前文已解釋過,因為最後一句話馬可和路加都沒有記,所以很多人不認為這最末一句是原有的。只是,在福音書中這是唯一提供赦免是直接與耶穌之死有關的經文。

    從這些證據我們應能注意到,福音書中有關赦免的意義就是除去阻礙。從這兩個與免除罪責都有關系的例子來看,赦免的首要目的在于二者關系的更新,但其本身並不等于和好。這種除去阻隔,特別是罪的關系,便使赦免緊緊連于神的救贖了。當我們劃分赦免與救贖時,不可過份強調後者。不可認為赦罪是不需要神呼召人回轉的。

    我們接下來要討論關于褻瀆聖靈的話語,聖經說這是永不得赦免的罪(可三 22ff.;太十二 22ff.;路十一 5ff.;另參路十二10)。這種罪必是指人心的剛硬,已達到了某種無法超越的阻隔而言;這種情形和得罪人子有所區別。假如一個人真正希望得到赦免,但卻不能一直持守所期望得著的赦免時,那麼他還沒有達到那種心里剛硬的地步。若一個人剛硬到抵擋聖靈,那時,神的赦免對他而言,已經沒有什麼意義,他也已不再發生作用了(見下文對恩典的討論)

    一種雖然是關系于人與人之間的赦免,但對了解神的赦免仍有所助益的,就是被得罪的人有義務主動向得罪他的人采取和好的行動。任何人要向神獻上禮物時,必須要先和得罪他的人和好(太五 23,24)。他必須先采取行動,這是要他有一種赦免人的態度。在浪子的故事中值得注意的是︰父親並沒有催促浪子先悔改,反而是毫不遲疑地先采取實際的和好行動。他老早就準備好要饒恕浪子,這很明顯的。

    總結符類福音對赦免的教訓,主要有四方面︰(1)雖有很多記載命令人要彼此赦免的經文,但神顯然已預備好要赦免人。(2)他設定了赦免唯有在悔改之後,且必須懷有赦免人的靈始可得著。(3)雖然基督之死確實只有一次明說是使罪得赦,但基督的工作和赦罪之間著實有其不可或分的關系。(4)赦免總是與罪、或諸罪、或債責有關,且與二者關系的改善與更新無直接關系,雖然這些都是尾隨赦免之後而來的。那些開始過基督徒生活的人,必須能同時經歷神自由的寬恕,並擁有一顆願意饒恕的心。那從未接受饒恕的人,在天國要是沒有他們藏身之地的。這樣,我們每個人立刻就成了虧欠神而要立時感恩的人了(像浪子該對他父親做的),並且引發了愛他的動機(如有罪的婦人所做的)。

    【 約翰著作 】

    當我們來到第四福音,我們發現許多講到信心(或相信)的話題,但對別的主題則講論較少。悔改的話語幾乎完全沒有,只有一段講到赦免。因此,我們需先來討論信心這主題。

    信心

    我們首先注意到,約翰福音中名詞形態的信心從未出現過,而動詞形態則常常出現。整卷書的目的在使讀者能夠『相信』(約廿 3O——31),這就難怪它包含了那麼多與相信有關的話語。這些若不是耶穌說的,就是約翰自己注釋的。事實上,這本福音書用了一百多次動詞形態的『相信』,而在新納其他部分則多次使用名詞(在保羅著佗中也超過一百次),相形之下更惹人注意。在符類福音中只二十多次。約翰避免使用名詞,曾被人推測出多種理由。這很可能不是出于偶然,或是為了避免雷同于希臘神秘詞匯(如gnosis,知識),因為『信心』的希臘文名詞pistis在這類文獻中並不普遍。

    約翰所以選用動詞,似乎無疑是為了強調信的行動,因為從整本福音書來看,相信是一種與神的關系,而不是教條。這可從約翰福音比任河新約書卷更多次在動詞後跟著一介系詞eis(『信托于』)的事實得到證明。這種用法(較少使用epi)可能是起源于最早的基督徒圈子中,為了區別于僅僅相信或對個人的信賴才有的。在七十士譯本或希臘的通俗文法結構中,都沒這種區分。同時,約翰並不是一直用介詞來指明這個『信托』的,他只有在為了表明與單純的與格(dative)概念相同時才使用。最要注意的一點是︰耶穌身為一個教師,把他自己的教訓和相信的對象緊緊連結一起。

    我們也注意到,『相信』有時指接受信息的意思,即相信所說的是真實的。門徒們在耶穌復活後便相信『聖經和耶穌所說的是真的』(約二22),更多是指相信耶穌本人(約四 5O;八 3O;十二 11;十四 1)。在某些個案中,信心是由耶穌的所作所為激起的(參約二 11;十 38)。整本福音書都看到,個人對耶穌的個別信心是極度重要的。

    無疑地,救恩是相信的結果。約翰卷首語中解釋『凡接待他的,就是信他名的人,他就賜他們權柄作神的兒女』(約一12)。就像這樣,相信是人們開始進入團契,被看待為家族中一個成員的途徑。約翰福音開始的一段,清楚區分了相信的人與不信的人,整本書卷中都作了這樣的反映。相信,是得永生的保證(約三16),但不信的人罪卻已經定了(三18)。如果我們看後者為嚴酷,那麼就必須記取這是由前者帶出的自然後果。若耶穌宣告說他帶來的豐盛生命(約十10,28)是真實的,那麼拒絕接受他就等于反對他的整個使命。耶穌指責反對他的人,是因他既已告訴他們真理,他們卻仍不相信(約八 45)。那真正『听』神話語的,就是相信他的真理的,都被稱為是屬神的。

    相信耶穌,包含一種根本上改變的意義在內。如果約翰沒有說任何悔改的話,並不代表悔改是不必要的。世人本就有拒絕世界的必要。群眾在吃餅得飽的神跡中,只看到對肉體的需要,當他們發現自己和耶穌對生命意義的看法完全不同時,就不再和他同行了(參六 66)。他們要擁他為王的徒勞無功,和耶穌要他們吃他肉喝他血的屬靈教訓之間的強烈對比,顯示出信與不信間的差距。一個人如何能跨越這種差距?在約十26,耶穌稱『只是你們不信,因為你們不是我的羊』,他認為只有『他的羊』才能相信他。有一些經文以神預定了某些人是屬他的(見下文有關預定一段),但我們不能據此而使個人的蒙召和決志相信變得隱晦不明,因為除非經過這個階段,人就不能承受永生。『相信』最重要的是要顯出個人的自我拒絕。那些尋求從人來的榮耀,彼此高抬自己的人,就不能信他(約五44)。

    要辨別約翰福音中信心的能力,必須認識到信心有不同的階段。雖然有人缺少充足的信心,但他所處的地位和完全不信的人是截然不同的。當多馬懷疑所見是否真是耶穌時,耶穌對他說︰『不要疑惑,總要信。』(約廿27)撒瑪利亞人的相信(約四4O)和作者要求讀者信耶穌是彌賽亞、是神的兒子(約廿30——31)的相信,也是有所不同的,但這都是相信。確實,信心不是一勞永逸的經歷,而是繼續不斷的探險。

    與符類福音相比,約翰福音特別顯出耶穌要求他的跟從者對他要有信心。這種信心,就等于信神(約十四1)。當腓力求將父顯給他看時,耶穌要他相信他在父里面,父也在他里面(十四10)。再者,這本福音書的另一特征,是以信為現今的經歷,而不只是對未來。永生已經從現今開始,只要相信就能得著(約三16)。

    約翰書信中,信心的重要性更加顯著。有一次提到名詞的信(約壹五4),說到勝過世界的就是我們的信心。這信心的內容是什麼?經文的意思是指信耶穌是神的兒子(約壹五5)。我們不應以為這只是一種信條,否則就會使這話語和整本書信的宗旨相違,也與約翰的其他文獻不調和。我們須注意第4節的名詞,到了第5節確認的『信』字時已改成了動詞的『信』字,因此叫人注意到這是人們對耶穌是神兒子作完全的信任。約翰壹書是寫給那些相信的人,為要叫他們知道自己有永生(約壹五13)。這樣,認識和相信的密切關系就顯出來了。正如約壹三23中信和愛的關系。很清楚地,相信必然產生道德的行為。約翰文獻中從來不認為相信僅僅是一種頭腦理性上的接受。約翰壹書完全在描寫活的信心,因相信而能持久不變。從這開始的行動進到與神相交與成聖的過程。相信耶穌和公開承認他的密切關系,也可從本書中看出(參約壹四15和約壹五1),這顯示出信基督不是秘密而是公開的。再次,我們不以約壹四15是一種公承認的信條,雖然這可能是早期教會的代表性型式。這類信心不是從信服一個理性的信條而產生的,他乃是從經驗產生的。

    在結束對信心的簡要探討前,我們注意到信心在最早期有時用不同的詞匯來表達,計有︰接待他(約一12),或听他的聲音(約五 24;六 45;八 43,47;十二 47;十八 37),也就是順從他,或看見他(約六 4O;十二 45),或認識他(約十四7, 9;十七23)等等。這不同的詞匯顯示,相信有極廣的涵意,主要的是在回應神的呼召。神將他的兒子顯給我們看,我們就有責任對他作一抉擇。如果我們接待他、順服他,或看見他、認識他,我們的回應就是確實的。若非如此,我們就是不信,而成了不接受、拒絕神的預備的人了。

    赦免

    我們出乎意料地發現,約翰福音關于赦免的話語只有一處,並且還有點問題。這是講到復活的主向門徒吹氣後說︰『你們接受聖靈』(約廿22)。受聖靈後,耶穌宣告說︰『你們赦免誰的罪,誰的罪就赦免了,你們留下誰的罪,誰的罪就留下了』(約廿23),這可能與太十六19;十八18那里先對彼得,然後對所有門徒宣稱要賜給他們捆綁和釋放之權柄的話相同。我們不認為約翰是重復馬太的語句,”因為他沒有提到關于罪的釋放或捆綁。與其認為一處經文是由另一處而來,不如假設他們之間是相互獨立來的更可靠些。我們發現與他相連的語句是講到聖靈的特別澆灌,可以馬上發現二者間的不同(見第五章約翰著作一段的討論)。不過,約翰的話是什麼意思?是指頂撞神的罪,還是指頂撞伙伴的罪?這話是對所有蒙揀選的一小群人講的,還是那些代表教會的一群人?這是個需要面對的問題。現在我們先要研討的是『赦免』的性質是什麼?有一種解釋認為,這話是指耶穌授門徒以赦罪的權柄。我們必須反對這種看法。即使這話是專對十位使徒講的,也並未暗示是為了傳授給特殊的一小群人。況且,這樣的解釋在新約其他地方並沒有同樣的看法。

    明白這段話的真正關鍵是那被赦、被留的動詞,他們都屬完成時態。這意思是說,它們都是屬于已經成就的事實。也就是在說明,人們之所以能赦免或定罪,皆有賴于天上已決定的事責。因此,這話只是宣告性的語言。再者,這里並不是指個人的罪,更可能是指那不同等級的罪。因此,這意義似乎是說聖靈將引導他的百姓,明白那些等級的罪神會赦免,以及那些等級不得赦免(參徒五,亞拿尼亞與撒非喇的案例)。假如這樣的注釋正確,那麼赦免的意義就是︰神藉他子民宣告要赦免人頂撞他的罪了。這消除了任何人能離開神的赦罪而有獨立赦免權的可能性。因此,雖然說到聖靈赦罪的工作要到使徒行傳才有更詳細說明,這樣解釋已與符類福音所記的一致了。

    信徒需要神繼續不斷的赦免,約翰壹書全篇令人有敏銳的領會︰『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約壹一9)。基督徒生活中須不斷悔改,這話比前面所說的更加清楚。這是赦免僅有的條件。約翰壹書所述的,主要是人與神相交之關系的維持,所以,神為人提供除去任何攔阻人與他交往的辦法,就絕對是必要的了(參約壹三5;五16)。因這緣故,和好的主題就變得非常突出。罪得赦免,是『因他的緣故』(約壹二 12)這樣,赦罪就是關乎過去的罪,而基督徒現今不完全的生活則仍需要潔淨。看來我們應當將約翰壹書的信息講得更清楚才是。在下文討論成聖的段落中,我們將再探討無罪之完全的問題。

    約翰著作中重生的特別詮釋

    這是約翰福音中關于新生命持別提到的主題,我們必須注意這特別的教訓。這教導與重生有關,且只在約翰福音三章中有較明白的解釋。當耶穌以屬靈的觀點告訴尼哥底母必須重生時,一開始的意思並不是容易懂的(參約三4)。耶穌的話似乎是在暗示某些事是完全不能憑一己努力而達成的。重生是聖靈的工作(約三5,見第五章的有關討論)。人需要一種超自然的工作,才可能成為一個新造。因這理由,耶穌稱此為『從上頭生的』。無可否認的,耶穌冀望于尼哥底母的,絕不止于要他能深深明了這個道理而已;他不只是被要求在道德上力求改進而已。任何不完全的重生,都不能圓滿解釋耶穌所要表達的意義。

    尼哥底母照字面的意義來了解,因而將重生推斷成一件荒謬的事。然而,耶穌以他屬靈的性質,作斷然的回答。這表示重生不能從自然現象來解釋。重生包含了一個人從他舊有本性中改變成另一種新的本性,接受一種新的起源,並且進入一種新的與神的關系。

    約一13首次提示重生的概念,謂那信耶穌的人,就得著權柄成為神的兒女,這種經驗被確定為是從神的旨意而生的。由于約翰福音三章之重生概念特別與國度相連,因此被看作是國度開始的一個主要因素。他不但與悔改的相信相關,也和『在基督里』的繼續成長相連。事實上我們應注意,在同一本福音書中耶穌特別講到門徒需要常常住在他里面。新生命必須由屬靈的方式來維持,這是重生的自然結果。

    重生的概念也在約翰壹書中出現,在此,信徒被看作是從神所生之人(參二29;三9;四7;五4;五18)。約翰堅信,某些屬靈的影響必隨著重生而產生。他稱從神生的就不再犯罪(三9;五18);從神生的就能愛人(四7)。而且,重生使人能認識神(四7)。重生影響這個人和世界的關系,他藉著信能勝過世界(五4)。也就是說,重生使人對『世界』有一全新的評估,從世界原有的吸引中得釋放。

    另有三處新約經文將重生解釋得很清楚︰多三5,『藉著重生的洗和聖靈的更新』;彼前一 23,『你們蒙了重生,不是由于能壞的種子,乃是由于不能壞的種子,是藉著神活潑常存的道』;雅一18,『他按自己的旨意,用真道生了我們』。這些經文都呈現出同樣的概念,並顯出與重生有莫大的關聯,尤其是與保羅的嗣子觀密切相連。

    新約神學絕不認為,人能憑著發展自己的潛能而獲致重生。所有的論述都認為,這是一種從人以外而來的力量。的確,人無法憑自己獲得屬靈的新生。要從人的理性來了解人何以能皈信基督,那是行不通的。人的重生,在新約必須看作是一樁神跡。

    人重生以後的更新是漸進的,簡言之,就是成聖的過程(見後段的討論)。更新不可能在重生之前,而是與重生伴隨而來的。新生的人是經歷了更新的第一步。對于這方面的討論,能使我們了解在基督里新生命的全部概念。

    【 使徒行傳 】

    認清最早的基督教傳道者對他的听眾所要求的是什麼,顯然是很有意義的。我們現在要注意的,是他所說的悔改、信心和赦免的主題。

    悔改

    彼得在五旬節那天講道到高潮時,听眾都覺得扎心,于是彼得勸誡他們『要悔改,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叫你們的罪得赦』(二38)。這以後,眾人便認罪、悔改,且罪得赦免;這些都與符類福音中的見證非常接近。類似的悔改與赦罪關系,也記在徒三19,此處用『罪得以涂抹』來表明其結果。悔改與赦罪被稱為是神的恩賜(五31)。這兩者事實上是直接連于基督的被高舉。在十一18,彼得宣稱,神也叫外邦人悔改『得生命』。在亞略巴古人面前,保羅宣稱神已經吩咐各處的人都要悔改(十七3O),因為審近了。在亞基帕面前,保羅清楚表白他是奉差遣來勸誡外邦人悔改、歸向神的,他也要他們行事與悔改的心相稱(廿六 2O)。這是真正認識保羅所謂悔改的重要概念。開始了的行動,必須成就到底。

    行邪術的西門,得著悔改的機會(八 22),使他心里的意念或可蒙赦免。但亞拿尼亞和撒非喇的犯罪沒有悔改的機會,他們必須承受嚴厲的後果(五 lff)。他們的情況似乎是有意作為一個範例。整本使徒行傳,無疑的是看悔改為被教會接納的必須條件。值得注意的是,它雖然在一開始緊連于受洗,但在以後就不再特別提說了。

    信心

    使徒行傳已充分證明,在悔改的同時必須要有信心,這是作為基督徒所絕對必須的條件。事實上,基督徒團契是『那些信的人』(hoi pisteuontes,二 44;參四 4;四 32;九 42;十一 21;十四 23)。信心的對象有時是主耶穌基督,或稱為主(十一 17;十四 23;十六 31;十九 4;廿 21;廿四24);有時指講的道(參徒四 4;十七 11-12);有時則未明白指出(四 32;十九 18)。這些記載足以證明,對耶穌的個別信心是早期鑒定基督素質的憑證。在耶穌為他百姓成就一切應許之前,人們必須先接受、相信他的信息。使徒行傳對信心的詮釋,比不上保羅書信中那樣充足和完備,但卻已同樣說明了它的絕對必要性。行傳所記,有時用信道的字眼,有時則用信基督本身的字眼,二者間無法作斷然的區別。

    在許多事例中『信心』(pistis)指對基督徒所傳的信息(參六7;十三8;十四22)。在其他的事例中則稱百姓『大有信心』(六 5;十一 24)。開了『信道的門』,是指應許外邦人進入團契(十四27)。在所有這些事例中,說明信心是一種具有動力的實際表現。信心永遠不是一種信條,但這並不表示它沒有普遍的基礎。委身基督,包括接受他所肩負的使命和信息。

    赦免

    我們已提過二 38;五 31;八 22中,悔改與赦免之間的密切關系。信心與赦免的同樣關系,也可從十43發現。罪得涂抹的赦免,被視為是新生活的開始(三 19)。在每一犯罪的事例中,罪都是從人心中開始的。因此,赦罪便需先從心中挪去這個障礙。赦罪,無疑是由耶穌基督來的(十三38)。保羅在安提阿的講道中,斷然辯明人們靠摩西的律法在一切不得稱義的事上,若信靠耶穌就都得稱義了(十三39)。赦罪與得釋放的密切關聯,在保羅書信中有更充分的說明。

    保羅的使命,就是使外邦人能得著赦罪之恩。因此,他講述有關這主題的重要事項,是理所當然的(廿六18)。這主題在行傳中,隨處可見。福音不論傳到那里,都講述赦罪的信息。

    【 保羅 】

    保羅書信中講論悔改、信心和赦罪的順序,不是很平均的。其間講論的信心尤較其他概念為多。由于書信的對象,是寫給那些已在基督里團契的人,因此書中的每一個概念都是值得我們作深入探討的。

    悔改

    假如以保羅使用這詞的名詞與動詞次數來衡量,我們會得出一種結論,就是他並不重視這個主題,因這字的動詞他只用過一次,名詞也只有四次。

    林後十二 21,保羅掛念有些哥林多信徒不悔改,說他怕再去見他們時將是憂憂愁愁的。罹二4,他勸誡讀者要記取神的恩慈是要領人悔改。然而相反地,人們卻都有著一顆剛硬而不悔改的心(羅二5)。這是保羅指出罪的普遍性的經文。最清楚講到侮改的是在林後七9,1O,謂收信人因前一信而憂愁悔罪時,照神的意思憂愁,就生出沒有後悔的懊悔來,以致得救。照這樣看來,他是看悔改為神所救贖的團契中彼此持續真正相交所必不可缺的要素。提後二 24f,神的僕人被要求用溫柔的態度勸誡抵擋的人,或者神給他們悔改的心,可以明白真道。有時,保羅似乎看悔改是信主後的事,這是因為這些書信都是寫給已經悔改的信徒之故。所以,我們不可以之為詮釋的根據。悔改,在保羅看來,是在個人的生活、見證中沾染罪污時所必須繼續不斷具有的心態與行為。

    以上雖已足說明使徒保羅對悔改的重視,但仍有其他有關的思想應予以補足。保羅對人在罪中的狀況有最準確的評鑒。他對救恩的了解,是基于人的全然無法自救,除了神以外無人能救。他對稱義的道理,也呈現出是必須由神自己提供給罪人的,但他從未認為人這一方完全不需要有任何的配合。神所提供的稱義恩賜,只需一種回應,就是人的接受。不過,信心的回應隱含了對所有不被稱義者的駁斥。由于保羅辯稱,一個人不可以繼續犯罪叫神顯出更多的恩典(羅大1),因此他的基本假設是︰一個已被稱義的人,不可能是個未曾經歷悔改的人。一個有意拒絕容納罪惡權勢的信徒,必然包括了對從前所犯之罪的拒絕。沒有人能挪去他自己的罪行,只有基督可以;但是,這人必須改變他對罪的態度,並接受另一種完全不同的行為標準。保羅曾說,基督徒是以他們從前的行事為恥的一群人(羅六21;參弗二3;西三5ff.)。

    但無論如何,保羅的確較少著重于講述悔改和赦免的主題,以致有人以為他未能完全解答如何除去犯罪之人的罪咎的問題。但當我們看到保羅對稱義的解釋後,應明了保羅看基督徒不僅是從罪的權勢得釋放,也是從過去罪行中得釋放。當然,『罪行』的主題在保羅書信中甚至比悔改還講得少,他只在林前十一27提到。由此我們可以推斷,有關罪行的種種,在他的思想中並不佔重要部分,只有當他特別要表明有關的概念時,才把這種意念隱含在其中。

    信心

    保羅對信心的教訓特別豐饒,並且也是新約中形式變化最多的一個主題。無可否認的,信心是保羅的經驗及其神學的中心。得救,對他而言,唯有『因著信』。『信』一辭,如其他新約作者一樣,保羅有時用 pistis指對神的信,意思是指神的信實(羅三3;林前一9;林後一18;提後二13)。神所說的話,是全然可信的,我們可以毫無遲疑地信賴他。『那召你們的本是信實的,他必成就這事』(帖前五24)。基于神的信實,因而在教牧書信中可以稱神的話為『可信的話』(提前一15;三1;四9;提後二11;多三8)。

    鑒于保羅使用 pistis是以神的信實為背景,因此我們需對他所用的人對神的『信心』稍加研究。無疑地,人常被期望在對方尚未在每方面顯得可信時就信賴他。但對保羅所說的信,我們應該從回應之信的有效性來考慮。首先,這信基本上是相信神的信息。”這是人對福音的回應(林前一21;弗一13)。確實,使徒保羅主張『信道是從听道來的,听道是從基督的話來的』(羅十 17)。信的對象是基督,也唯有藉著信,才能顯出基督對人的意義。信心回應的明證是︰口里認耶穌為主(羅十8ff.)。因此,這也包含了人對耶穌基督的判決。這樣,信心的意思並未離開對對方的了解。雖然福音的確是『神救恩的大能』(羅一16),亦即意味著這不是人的產物,而是神大能的供給,但這只是對那些相信的人而言(參林前一18)。而且,這都是集中在十字架上的基督身上,就是集中在耶穌和他在十架上臻于最高潮的整個使命之上。

    和保羅對信心的看法緊密相連的,是他對稱義的觀點(見第四章有關基督的稱義工作之討論)。對他而言,這個被視為能建立起神人之間正確關系的稱義,唯有藉著信才能得著。這是保羅在羅馬書一至八章里心中的負擔。他的出發點羅一17,引自哈二4(『義人必因信得生』)。他看稱義為一種恩賜,人不能用任何方法贏得。這是一個禮物,所以必須用信心來接受。代表這意義的典型話語是羅三 21ff.︰『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羅三 22)。保羅接下去說,人之所以能稱義,是因他的恩典白白賜給的(羅三 24),以及神所設立的挽回祭,需要人的信來接受(羅三25)。就是這個堅定的信念,使得保羅強烈反駁人可以憑功勞而稱義(羅三27ff.)。從保羅自己的經驗,他知道信心和自己的成就之間是相敵對的。相信基督,就是不再信靠自己。自夸自然也就被排除在外了。

    保羅認為,信心不只是開頭單純地接受神白白的禮物,也包括繼續下去的過程。當他說神的義顯明在『因信以致于信』(羅一17)時,就是在說明信心是必須繼續持守的特質。因為相信不只是單單接受神稱義的行動而已,它也包括與基督新關系的建立。這都集中在保羅所說的『在基督里』和『基督在你們心里』的主題上,下文再作詳論。現在我們要注意信心的發展。信是一種動力的表現,它不是靜止的行為(參帖前一3)。保羅稱他自己現在在肉體中,『是因信神的兒子而活,他是愛我,為我舍己』(加二2O)。新生命是信心繼續不斷的行動,一直不斷支取基督已經為我們成就的一切。這並不減低稱義是一勞永逸的特性,而是要強調必須永遠以信奮力抓住的事實。

    相信也是指將自己委身于新生命,這生命會在各種不同的程度上表顯出來。有時顯出相信的心不夠完全,因此必須切切地禱告,以求補滿信心的不足(帖前三10)。哥林多人信心增長,被看作是更多供給傳道者的主要因素(林後十15,16)。亞伯拉罕信心的得堅固,也成為後來人的榜樣(羅四2O-21)。雖然信心在開始時,也許是微小的,但它能茁壯,就像新生命的發展一樣。這不只對個人來說是如此(門5),整個團契也可因其信心而為眾人所認識(羅一8;弗一15;西一4;帖前一8)。一個人有無信心並不難斷定,這不單可以從他是否接受基督的信息看出,更可從他是否過著一種有價值、將自己委身于神的生活看出。就是因為這樣的信,基督徒的信仰才得以遠播廣傳。

    我們也應注意,在信徒團契中有些人被稱為有『信心』的恩賜,這是指特有的信(林前十二9)。這種信,是聖靈特別的恩賜,且可能是蒙召操練特種強烈信心的信(參雅五15出于信心的祈禱)。可是,保羅認為人即使有了這種信,卻沒有愛,仍是沒有意義的(林前十三2)。他並不要求人非有超凡的信心不可。因為恩賜是為了能服事別人,所以愛就比信更寶貴了。

    保羅在關于信心的教導中,有時在『信』一詞之前加上一個冠詞,用來指基督徒的全部信仰。有些學者認為,這是一種固定得近乎信條的陳述,因而不予接受。這或許是由于這位創新的神學家——保羅——的解釋與教父們所詮釋的『信』(連于『真理』和『保障』)截然不同的緣故吧(參提前一2;三13;提後四7;多一13)!在其他書信中也有可供引述的相同概念,如加一23,有人說他信主後所傳的正是他從前所逼迫毀壞的基督徒的『信』。林後十三5,保羅敦促讀者要自己省察,看看到底有沒有『在信心里』。這可以說是指信的行為,但更像是指信的對象。

    這正說明了保羅看這兩者之間並沒有互相排斥之處。他認為所相信的,永遠不僅只是一個完整的教義。他住重所信的對象(參腓一27,稱之為『所信的的福音』)。一個團契因信同一位主,委身于共同高舉的一位主而相聚在一起,因而稱他們所共有的救恩是他們『所信的』,這也是很自然的事。

    赦免

    保羅書信中只二次用到『赦免』(aphesis)。弗一7有『我們藉這愛子的血,得蒙救贖,過犯得以赦免』;西一14有『我們在愛子里得蒙救贖,罪過得以赦免』。在這兩句中,赦免都與救贖相連,但二者都沒提到信心。唯一一次使用動詞(被動式)的是在羅四7,那里是引自詩卅二1-2(『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還有其他提到因神用忍耐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dia ten paresin,羅三 25),以及神不再將人的過犯歸到他們身上的經文(林後五19)。

    雖然保羅對赦免的教導有些是很突兀的,但他的概念基本上仍是基于他自己原來的神學。如果一位被稱義者的罪被赦免得不到保證,那麼稱義就毫無意義;同理,如果人的罪未被挪去,那麼與神和好之理也將成為不可理解的事。保羅在羅六章向罪死的教義,的確是以另一種有力的方式表現赦免,但他所指的不只是罪得赦免而已,它更指罪的權勢和性命被瓦解。保羅特別聲明,這是由于基督的死才成就的。雖然保羅並沒有在這里講到基督的死是為了使我們得赦免,但是由弗一7和西一 14說,人若不憑著基督的死罪就不能得赦,我們有理由相信這就是它的根據。

    有人以為,赦免是關系于罪,而和好則是神對百姓恢復關系,二者應加以區別。但這種區別是純學術性的,因為赦罪是和好過程中的主要部分。而且,在真正重建與神和好關系之前,也必須挪去其間的障礙——罪與過犯。在建立了與神的關系後,按神的性情來看,他們也必須是聖潔、無有瑕疵的(弗一4)。因此,只有在人的罪全然蒙赦免時,才有可能建立這種關系。

    我們還需要提到另一個字(charizomai),雖然它在古典希臘文及紙草本中並沒有這樣的意思,但在新約中有時被譯作『赦免』。它的原意是︰『顯示恩惠』。它出現在下列的各段中,但有不同的意義︰林後二 7,10;十二 13;弗四 32;西二 13;三 13。在這里,這字除了赦免之外,更延伸到恩慈,延伸到神不因人犯罪而永遠棄絕人,以及人與人之間彼此的饒恕。

    【 希伯來書 】

    這書信包含了我們目前所討論的三大主題,並一些重要的話語。因讀者有面臨背道的危險,所以有關其背景的話必須加以說明。書信中的某些話,是在特殊情況下說的。

    悔改

    含有這概念的經文有三處,一處(十二 17)講到以掃的被棄,雖然他悔改,卻發現再也沒有門路了(或確定地說,是無處可悔改了)。這似乎是說,他再也不能改變因犯罪所造成的處境。這段被引用來警告那些以為任意犯罪是無關緊要的人。

    另一處用悔改字樣的是希伯來書六章,且連于背道的事。六1在勸誡讀者,不要『再立懊悔死行的根基』。在新約其他文獻中,除了希伯來書,沒有在行為上提到死的(參九14)。死行也許是指表面上看來是一種工作,但實際上卻缺乏能力。基督徒被要求應看猶太教因行為稱義是死的,因為行為總是無法達成它們的目標(參第四章有關保羅對行為稱義的討論)從一個猶太**變成基督徒,必然已經過了懊悔靠死行得救的過程,因此不可再重復,這里就是在警告這種想法。

    來六4是關乎悔改更難解釋的話語。經文斷定,凡嘗過天恩滋味卻又離棄真道的,是將神的兒子重釘十字架。這樣的人就不能再有悔改了。對此我們只能有一種解釋︰就是像這樣的人,等于判明自己和那些釘基督十架的人一樣。沒有一種背道比這更甚的了。徹底否定基督徒的全部信仰,棄絕基督徒最重要的信息(基督的十字架),有什麼比這更徹底的呢?這話不但說出了悔改對基督徒的無上重要,也顯示了那些棄絕信仰的根本上就對此毫不重視(見下文對『恩典』的進一步討論)悔改是一個人能享有聖靈的首要條件,是基督徒經歷新生命不可或缺的要件。

    信心

    信心在本卷中屬主要信息。它以各種方式來說明,雖然最有意義的是十一章所羅列的各信心人物的名單,和章首特別對信所下的定義。作者用意並非要為『信』下一嚴謹的定義,而是要標明他所研究的方向。

    作者認為,信是『所望之事的實底,未見之事的確據』(十一1)。我們應注意到,這『信』字並無冠詞,因此是指一般的信心,雖然多少是特指著基督徒的信而言。假如hypostasis,在此譯作『實底』,是為了帶出這個意思,那麼『信』確實是所期望之事會實現的意思。照這意思,它就與神的信實這主題密切連接了。這點,本書信已談論甚多。不過,hypostasis又可翻譯為『本體』(如一 3)’如果這是本段經節所含的意思,那麼它的意思是說︰信是所望之事的實體。不論那一種意思,都與保羅對信的意義乃信托于基督一致。另一個是用『確據』(elenchos)來解釋,意思是說︰信就是賦與未見之事以實體的意義。這二種說法都認為,信具有其證實的功能。

    在信心英雄榜的事跡中,說明了他們在遇到無數艱難時因信而有的忍耐。盼望和對未見之事的展望,當然扮演了榜中的主要角色。但在結尾處作者卻認為,這些人若不能與我們同得所應許的,就不能完全(十一4O),他並且斷言,耶穌是我們的信心創始成終的那位(來十二2)。作者似乎認為,耶穌是古人及當代人的啟示者。換言之,他認為過去的世代都是朝著同一個信的方向前進,直等耶穌來到,才完全明白信的意義。在這案例中,帶冠詞的『信』似指整個基督徒所持的立場。但是,這仍缺乏像保羅所著重的個人委身的觀念。

    希伯來人被勸勉要『效法那些憑信心和忍耐承受應許的人』(六12)。效法信者的主題,在十三7再度出現。從這二例可以看出,『信』有堅定持守之意;與三6;十23勤勉收信人要堅持到底的意思相同。因這緣故,信心與盼望便緊緊連接一起了。

    附帶在信心例子之後的,是三、四章對那些缺乏信心之人的結局令人震撼的說明。不信的人就不能進入所應許的安息,含有唯有信心的人才能確實進人安息之意。以色列人听到的信息對他們沒有幫助,因他們沒有信心與所听見的道相調和(四2)。這種信的概念,最接近希伯來人把信當做佔為己有之行動的概念。在六 1指出,所信的對象是神(epi theon),不是基督。也許有人對信中缺乏保羅書信所具的詮釋而感到奇怪。這點我們必須了解,這是由于作者對收信者之情況已有許多預設的緣故。他們已經明白『神話語道理的開端』,現在他們最需要的,是建樹更大的信心偉跡。

    赦免

    在某種意義上,本書信可謂是人之致力于接近神。赦罪提到二次(九22;十18),第一次以赦罪連于流血,顯示基本上連于獻祭體系。第二次同樣提到罪已得赦免,不用再為罪獻祭了(就如已立之新約;參所引耶卅一33, 34)。雖然在新約底下的赦免仍基于獻祭的意義,但已不像舊約必須重復獻上,它是一次完成且是一勞而永逸的事了。作者看赦免和贖罪的教義密切關聯。的確,根據以上二章所提,赦罪的概念是我們對獻祭的全部討論的基礎部分。

    【 其他書卷 】

    雅各書、猶大書和彼得書信的經文將成一組,不過將分別提說他們各個不同的貢獻。

    悔改

    這主題只在彼後三9出現,該處強調主的願望是要人人都悔改。這悔改的重要性,可從上下文提到主再來的日子看出。雅各書雖未提及悔改,但它要求信徒要使他們中間失迷真道的能回轉過來。叫一個罪人從迷路上轉回(雅五2O),就已含有悔改的意思了。

    信心

    這三卷書都提到信,而且各有不同貢獻。雅各承認他的讀者是『信奉榮耀的主耶穌基督(雅二1)』的。他也看出,人一旦相信,就需受試驗(雅一3)。若有人祈求,他就必須憑信而求,一點不能疑惑(雅一6)。出于信心的祈禱,能得著醫治(雅五 15)。不過,這類信心類似聖靈的恩賜(參林前十二9)。這些經文都是指信賴神。但雅二 14ff.有不同的概念。

    雅二14-26所說信的概念頗為重要,因這里突出了雅各與保羅思想的對立現象。針對這個問題,有人認為雅各主張人是靠行為得救,而不是單單因著信。這種說法需要對雅各有更深的領會。雅各所討論的內容,並不是保羅所討論對一個人可能因行律法稱義的問題。雅各所說的行為,是指真正相信所產生的結果。關鍵性的話語在這段中是雅二 24(『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從這里可以確定,他不是要與因信稱義相抗衡。雅各是在堅持,沒有實際行動的信不是真信,他稱這種信是死的(雅二 17)。在此我們可清楚看出,他和保羅所呈現的個人委身于基督的信,是二種不同的表現類型。保羅曾像雅各一樣,反對僅憑理性頭腦的宣信。雅各認為,像這種信連鬼魔都有呢(雅二 19)!

    雅各表現出對亞伯拉罕之信的感動,保羅也是。他們同時引用創十五6的話,只是雅各稱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而保羅稱之為因信稱義(雅二 21-23;羅四 2ff.;參加三 6)。雅各引亞伯拉罕獻以撒為其有行為之範例;可見這不是保羅所指他所痛心的因行為夸口的事例。從這標準事例,正說明雅各是從主動的一面來看,而保羅則是從被動的一面,也就是從人回應神話語的層面來看。實際上,二者所見卻是雷同。我們或可稱雅各系糾正對保羅道理之誤解,但不能說他們的說法彼此沖突。雅各並不認為人能作什麼來換取救恩。他對人作了有益的提醒,就是信的開始必然有一真實的行為和表現。他關心有信心者所表現的社會行為(參雅二 15-16)。我們發現,雅各的探討和希伯來書極為相像,這是極可貴的。來十一17ff,亞伯拉罕獻上以撒,特別強調亞伯拉罕相信神能使以撒再活過來。因此,『行為』是必要的信心。

    在彼得前書,救恩緊緊連于信心。『得著你們信心的果效,就是靈魂的救恩』(彼前一9)。這樣的信心,必能得著所預備的末世救恩(彼前一5)。在獲得神所有的應許之前,信心必須一直持續下去。難怪同一段經文也同時提說信心和盼望(彼前一21)。再者,彼得認為信心需要接受試驗(彼前一7)。經過試驗的信心比金子更可貴(參彼前二7)。在此的絕對關系是︰這信心必須是真實的。受逼迫的基督徒,是蒙召將自已的靈魂交與信實的造化之主(彼前四19)。當人面對仇敵(魔鬼)時,要用堅固的信心來抵擋(彼前五9)。本書可稱記述信心之事特別豐饒的書信。神的百姓,本質上就是一群信心的百姓。

    彼得後書的收信對象與彼得前書相同,因此這群基督徒被形容為『與我們同得一樣寶貴信心的人』(彼後一1)。即或他們是另一群基督徒,這書信仍屬更多見證信心的重要書信。彼後一5-7說明,信心猶如一個樓梯的初階,使一切的能力從它得到發展(德行、知識、節制、愛等)。一切其他的能力與美德,只有在信心被建立起來後才能獲致。與彼得書信同類的猶大書,要收信的人在所信的真道上建立自己,且稱這樣是『至聖的』(猶2O)。並且,他要他們為『信心』(或『信仰』,中譯為『真道』)竭力爭辯(猶3),這『信心』的用法,顯示是指基督教的整個真理。我們發現,他和新約的其他一些用法相同,尤其是教牧書信。

    赦免

    這幾卷中只有一次特別提赦免,在雅五15,謂出于信心的祈禱,要救那病人,主必叫他起來。他若犯罪,也必蒙赦免。這里雖未說先要有悔改,但提到認罪。一個病得醫治的人,自身必然面對一個新道德要求的挑戰。

    彼得前書雖缺乏赦免主題,但有憐憫的概念。書上說,收信人是現今已蒙憐恤的人(彼前二 1O)。『蒙憐恤』是『罪得赦』的另一說法,雖然經文主要是要人正確注視那赦免人者的屬性(羅九15-18;林後四1;提前一13,16)。彼得後書與猶大書都沒提到赦罪和憐恤,但猶24稱神有能力保守他的子民不失腳,使他們『無瑕無疵……站在他榮耀之前……』。這是預先看到最終的成就。不過,猶大書以祈禱的方式表明,其間包括現在的事(『保守你們不失腳』)。

    【 啟示錄 】

    悔改

    本卷中有悔改概念的經文,不下10次。其中6次在致教會的訊息中(二 5,16,21,22;二3,19);只有二個教會未受悔改的勸誡(對示每拿和非拉鐵非兩教會)。顯然,這里的悔改不是對初信時的要求,而是對他們更新基督徒生活方式的挑戰。他們必須從不討神喜悅的言行中悔改過來。九20一21謂人們雖遭天譴仍不悔改(即悔改他們的惡行),可知即使是審判,也是為了要叫他們悔改得益處。人們對七碗咒詛的反應也是這樣(十六9,11)。在一封書信中,這樣多次講到將要來的審判、悔改,是事關重大的,這正是神要求人必須極其重視悔改的明證。

    信心

    本書中的pistis出現最多次的意義是『信實』。基督自己就是那『誠實作見證』的(一4;三14)。在他最後以得勝者的姿態顯現時,被稱為『誠信真實』(十九11)。他的話是完全可信的(廿一5;廿二6)。因這緣故,教會中的人被要求要至死忠心(二 1O),以及被記述為『忠心的見證人』(二 13;參十七14)。有時,『信』被用在更廣泛的意義,如以之連于愛(二 19)或忍耐(十三 1O;十四 12);也有用它來形容『我忠心的見證人』(二13)和『守耶穌真道的』(十四12)。在這情況,耶穌顯然是所信的對象。書信提及個人獻身基督的部分雖不明顯,但我們有理由相信,其中必隱藏此意。本書卷的宗旨,並不著重于討論初入團契的關系,而是專住在那些已獻身者所面臨的挑戰和命運。

    赦免

    這概念在本書中沒有提起,極可能是含藏在聖徒的外衣蒙羔羊血洗淨的觀念中(參七14)。神的國民自然是那些已脫離諸罪者(一5)。就整卷來看,對『聖徒』的意義,設定的成份多過真正的討論。總之,整卷的主旨主要在反映撒但受審判的主題,其次才是神對罪人的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