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律法在基督徒心目中的地位,確實有正確認識的必要與重要性,就像對新約的認識一樣重要。對那些信主前生活在律法以下的人,了解成為基督徒之後應如何看待律法,是他們最重要的課題。就信主的外邦基督徒而言,他們信主以後所接觸的,也是以神的律法為中心的舊約經文(即七十士譯本)新約中,我們發現有多處受律法與基督之關系這主題的影響。我們應尋求耶穌對律法的態度,包括他如何實踐與如何教導。當然我們需知道,他對律法的每一個指示,是否都是要告訴門徒有關律法的未來地位。這樣,我們才能在書信中的律法與福音中的律法間建立彼此的連結關系。
【 符類福音 】
雖然我們探討的目標不僅只在『律法(nomos)』一詞的法,但有關這詞的不同用法,卻是饒富價值的。馬可福音從未使用過這詞,但在馬太福音出現8次,在路加福音9次。主要用途在于描述摩西五經,特別是在律法上的要求方面。律法正式宣告何者應遵行,何者不可作。這『指令』的用法有時極似『經上』一詞的用法(參太五 17ff.)。在路加福音,這詞在童女生子的故事中出現 5次(路二22, 23, 24, 27,39),在別處僅4次(路十26;十六16, 17;廿四44)。在馬太福音,山上寶訓中有3次(太五 17, 18;七12),別處有5次。因此,就這詞本身而言,它並未被廣泛使用,但律法的觀念和誡命卻隨處可見。
若我們按以下二部分的探討來考慮,便能更清楚耶穌在福音書中對律法的主張︰(1)他對律法崇高地位的看法,(2)他對律法的批判態度。
耶穌對律法的態度
我們首先研究耶穌對一般慣常遵行律法的態度。他常去會堂,雖然我們不能憑此就認為他這樣做必定就有什麼正式的理由,但起碼能說他是為了尋找機會進展他的事工(參路四15-16,31f,44,及其平行經文)。耶穌自己也繳納了稅(太十七24ff.),雖然猶太人對遵守羅馬法律到何種程度並無一致看法。依太十七26所記,耶穌付稅顯然並非因法律義務的要求,而是不願違背該規定。許多學者不認為這整段是原來已有的經文,主要關鍵在于他們不能接受從魚口中找到稅金的神跡方式。然而,這一段無論是屬何種情況,都不足以清楚說明耶穌對律法的態度。
更重要的是,在耶穌的教訓中常顯示出對律法所含義理的積極接受。太五 17-18︰『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是耶穌贊同律法神聖性的典型話語。與這話語後段意義相同的經文,也出現在路十六17。雖常有人看這話的前段為馬太所獨創,但這樣說並不公平,也沒有什麼根據;我們沒有理由反對這是耶穌對律法的真實表明。在這里,經文中『成全』( pleroo)一詞的意義至為重要。
關于這詞,有許多不同的看法︰(1)有認為耶穌是為了帶出律法的真正意義而作如是宣告的,所以是『完成』律法。但這沒有清楚顯出是內在或外在的意義。(2)另有人以pleroo為『建立』之意,但七十士譯本無此用法。(3)此字有『應驗』之完成的意思,即完全實現之意,含有某些事物完全得以實現之意。但其主要難處在于,這動詞並不是最常用來表達實現的意思的。(4)成全既關系于律法和先知二者,其意義必同時指此二者。基督徒特別以該詞指基督是律法和先知預言的完全實現或極致。耶穌最可能的意思是說︰他所完成的已超過了律法,即在律法(和眾先知)所預示者,他已超越其上。
馬太的第二句︰『我實在告訴你們』,比路加給人更深刻的印象,他強調律法雖不可見,但他最終的結果要『直到(heos)都被成全( genetai)』。其子句關系到(1)基督的死,(2)末日的末世事件,(3)成全律法的總結,即愛的命令,以及(4)耶穌基督應驗舊約所應許的。中文聖經把18節的genetai與17節的plerosai都譯為『成全』,意思是支持(4)的看法。這樣看來,這句話的意思就是指耶穌看律法是在預指他自己。
為完全了解太五17-18的意思,我們必須注意太五19對不謹守遵行誡命又教訓人這樣作的警告。這是否指摩西的律法,或是耶穌自己的命令(參太廿八 2O)?有人因那些『松懈、未謹守』誡命者,仍被視為國度中的一員,而那些只遵行小的卻忽略大的文士和法利賽人則受到定罪,認為這似指耶穌的命令(太廿三23)。太五2O似支持這種解釋,在此耶穌期望門徒能比文士、法利賽人更能嚴格遵行律法。耶穌是更看重(而不是看輕)誡命的真實性。只是,這樣的解釋會把原來不似各自獨立的18、19節,看為獨立的句子。實際上,看19節的誡命即18節的律法,是更自然的。
當財主想知道怎樣可得永生時(可十17f.),耶穌引十誡的話回答他(指定十條誡中的六條)。耶穌暗示這些命令都是對良善的一個啟示,因為他們都是神標準的指示。因此,耶穌看律法對道德的要求並非已經失效。只是他知道,所要作的遠比口頭上宣告成全律法還要多得多。這財主被要求舍棄他自己。同樣地,耶穌總結誡命為愛神和愛鄰舍如同自己(可十二 28ff.)。當那位文士明白愛是超過外在的要求時,耶穌就稱他離神的國已不遠了(可十二 34)。
耶穌尊重律法,亦見太廿三2-3,在該處他稱文士和法利賽人是坐在摩西的座位上。不過,他勸誡他的跟從者,要去行法利賽人所說的,但不照法利賽人所行的去行。看這勸勉,似乎和他對法利賽人的指責不一致。事實上,耶穌是說,法利賽人稱自己遵行律法一事是不確實的。他主要反對的,是那些經由口傳而增添的律法。他是在警誡人若為了表現給人看而遵行律法,那是不值得效法的(太廿三5)。像法利賽人遵行一些不重要的事一樣,而那更重要應遵守的,反倒不叫人遵行了(太廿 23)。
耶穌對律法之不完全的認識
『律法和先知』(到施洗約翰為止)與神的國(由耶穌所傳講)之間存在著一種對比(路十六 16,參大十一 12-13)。神的國顯然超越了『律法和先知』。這意思大抵是以耶穌基督的啟示已替代了舊約的啟示。前者原是為了後者鋪路的;這可從耶穌用新皮袋裝新酒的解釋回答約翰的門徒有關不禁食一事中看出端倪(太九17)。這說明了新的教導需要用新的型式。
耶穌用眾所熟知的金科玉律(『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太七 12)來總結律法和先知的道理。這個對律法精意的解釋,剝奪了律法主義,卻沒有否認律法。路六31亦記載相同的教訓,只是未提及律法和先知。
與舊約律法相對照的山上寶訓,論到殺人、婚姻、偽證、報復法(lex talionis,太五 21ff.)等教訓,都超越了律法。耶穌對律法詮釋的權威,可從他以『只是我告訴你們』來對比舊約的『你們听見有話說』得知。耶穌修正律法有何意思?有時他加入一種嶄新的思想,如以另一臉頰亦任由人打的精神,內蘊于愛仇敵的教訓中(太五 38ff.)。律法的宗旨在于嚴格防止人過度的復仇,但耶穌卻使人從被慫恿報復的心態中完全得釋放,遠遠超過律法的要求。恨人就等于殺人,是另一個例證,同樣徹底揭示了律法的真正目的。這些對比並非為了廢除律法,而是要在帶出超過律法所要求的更根本的原則。在解釋律法的這件事上,耶穌行使了他自己的權威。
在回答摩西準許離婚的事上,耶穌解釋那是因『你們的心剛硬』之故(太十九8;可十5);他以創造條例說明了律法由來,並依這條例辯明人除非犯了**,否則不可離婚(見第九章)。我們不可誤以為他是在降低律法的標準,而宣告律法已不復適用,因耶穌自己的教訓,比律法的要求更加嚴格。另一件與修正律法有關的,是耶穌關于安息日的事。在確定人子是安息日的主(可二 28)事上,他將自己置于摩西律法之上。他指責的是,人把原初屬祝福的律法,變成了重擔。
關于禮儀的律法,耶穌似乎並不看重。他毫不遲疑于觸摸麻瘋病患者,但事後卻要患者遵照律法中已得潔淨的條例去行(路五13-14;十七11ff.)。他在洗手一事上反對遵照『古人的遺傳』(可七lff.), 他也反對法利賽人的各耳板(可七9ff.),他也否認法利賽人以食物本身有潔與不潔的觀念(可七19)。他宣稱法利賽人藉著遺傳,廢棄了神的教訓。由是可知,耶穌並不支持口傳的律法。
總結符類福音中耶穌對律法的態度,我們可分為下列數點︰(1)耶穌看律法是神的法律,有其宗教權威。(2)他認為需要對律法作內在深入意義的剖析,好有效地超越律法的表面要求。(3)他從不認為今後神人的關系可以建立在律法的遵行上。神藉耶穌事工自願對世人的赦免,已替代了對人在律法上的要求。(4)新約代替了舊約(太廿六26),它是舊約的應驗。耶穌更高要求的教訓,使人不能靠自己的努力。遵行律法叫人產生驕傲,不僅為後來保羅剖析律法的真正地位鋪路,也為基督徒生活中律法的地位作了中肯的詮釋。
【 約翰著作 】
約翰福音中,雖因律法引起的問題與符類中的有別,但在nomos這字的使用上則大致與符類福音相同。我們首先要注意,『律法』一詞是指摩西五經(約一45)。這表示摩西和其他先知不同。但因除了五經之外所引用的書卷,也可稱其為律法(約十 34;十二 34;十五 25),所以律法必代表了全部的舊約。在某些例子中,這詞指的是律法的原則(約七51;八 17;十八 31;十九 7)。有一處(約一 17),律法這詞似是代表舊約中以色列宗教生活的整個根基。約翰福音中,雖其引用的詞義不同,但對律法的一般觀念卻是最易于了解的;並因這緣故,它能以之與藉由基督而來的恩典相比較(約一17)
福音書中關于律法的基本問題,永遠是耶穌和他的猶太對手相抗的原因。我們必須探討這些沖突,以便發現耶穌對猶太律法所持的態度。無疑地,約翰記錄了很多有關耶穌的事工,發現猶太教會和會堂間的沖突也是如此。
約翰福音中,就像符類福音一樣,在討論律法時,安息日總是造成爭執的焦點。這經文出現于約五1-18和約九章。有些學者不認為,安息日的題材是醫治記述最原始的部分,但這並沒有足夠理由影響我們從這段說明來認識耶穌對安息日態度。照約翰所記,對安息日的爭論確實是尖銳的。耶穌率直地定罪猶太人解釋律法時的詭辯。我們必須知道,猶太人深信一個人若犯了律法中的一部分,就是犯了全部,這樣,他們確定耶穌是觸犯了安息日,對他們而言,耶穌是輕蔑全部的律法。因為耶穌宣稱他和父一起作工(五17)。但就耶穌而言,他是在解釋為什麼他在安息日可以如此行的原因(神的作為不因安息日而止息)。然而對猶太人而言,這已構成了褻瀆神的罪(因他算自己與神同等,參五18)。除非猶太人已預備好憑信心接受耶穌所宣稱的屬實,否則這種基礎上對律法認識的沖突,永遠是不能避免的。
約翰福音九章,耶穌在安息日醫治瞎眼的(約九14),某些法利賽人立即稱耶穌不可能是神,因為他沒有守安息日(約九16)。的確,從基督凡人論的看法來推斷,這是正確的。從法利賽人的論調而言,也是合邏輯的。但這論調需要修改,因為他們憑此來推斷耶穌是否從神而來。其他的法利賽人更直接定耶穌為『罪人』(hamartolos),就是因為他對待律法的態度。法利賽人惡毒地反對得醫治者,是因為他與耶穌聯合,這已預示在教會和會堂之間對律法的態度上將有未來的沖突。
本福音書所論律法的問題,系于不同的基督論課題上,這是不能解決的。這就是耶穌所宣稱影響他對律法的態度,以及他的反對者持反對立場的原因。猶太人對彼拉多宣稱︰『我們有律法,按那律法,他是該死的,因他以自己為神的兒子』(約十九7)。這是猶太對頭提醒人宣告耶穌是在褻瀆神的理由(約五 18; 八 58-59;十 22-39)。在每一情況中,猶太人對耶穌的結論都是︰他是該死的,因為他明明是人,卻稱自己是神(約十33)。在回答所有這類指責時,耶穌都用他們所引控告自己的律法,回答他們的指控。
由于耶穌對律法的引用和教導,他的對手都害怕他會減損猶太通國賴以維系其穩定之律法的權威(約七45ff.)。約十一47-53,該亞法所擔憂的話特別清楚,他說,獨不想一個人替百姓死,免得通國滅亡,就是你們的益處!他看耶穌是聖殿(根據律法舉行敬拜的宗教中心)的一大威脅。約翰的記錄多數講到猶太人和耶穌間的敵對,他記述在該亞法面前控告耶穌,更是順理成章的(符類福音只記他們尋找定罪耶穌的機會)。
和我們己經解釋過的耶穌對律法的態度所引起的敵對一樣,現在我們需注意耶穌怎樣引用律法來說明猶太傳統解釋律法的錯誤之所在。他說明他們主要是違背了律法的真正精神。在住棚節宴筵中,他回答猶太人的論斷說︰『你們卻沒有一個人守律法。為什麼想要殺我呢?』(約七19)。他更指出,他們為遵守摩西的律法而允許人在安息日行割禮(約七22f.),卻不關心一個身體癱瘓的病人。耶穌正是要說明他在安息日作工,和真正的律法並無齟齬和沖突。同樣的情形也出現在約十34,耶穌引用律法所說來證明自己是神的兒子。耶穌更進一步證實不是他要在父面前控告猶太人,而是摩西(『你們如果信摩西,也必信我』,約五45, 46)。這正說明事實證實律法是為耶穌作證的。像這樣,即使是他的死,也是律法的真正成全(因這是神的旨意),而非因違背律法而受懲罰。
約翰的記錄極清楚顯明律法正定罪那些定耶穌罪的人,這對耶穌時代的猶太人來說,是一種完全不合理的觀念。耶穌解釋給他們听,為什麼那些自以為在遵行律法的,實際上正拒絕作神的工,因他們若真遵行,他們就會接受耶穌(約六28ff.)。他們僅僅憑外貌斷定是非(約七24)。更不應該的是『憑外貌』(肉身)判斷人(約八 15)。
我們必須再問,約翰福音中一再稱律法是猶太人的律法(參約八 17;十 34;十五 25)是什麼意思?尼哥底母稱『我們的律法』(約七51)。控告耶穌的人,以『我們有律法』來審判耶穌(約十九7)。是否耶穌希望自己獨立于猶太律法之外?果真如此,那麼他就是把自己放在猶太律法之上,也就是說他是以神的兒子自居,當然就不受律法的拘束。如果這樣解釋正確,那就會直接影響到耶穌的跟從者對律法的態度。因此,有人解釋『你們的律法』為單純指『你們所依靠作為根據的律法』,如此就除去了耶穌與律法和猶太人與律法的間隔,也不致以為耶穌自己對律法的態度是前後矛盾了。
有人主張耶穌自立于律法之外(第一種解釋),這種現象出現于後來教會與會堂的沖突中。事實上,這獨立于外的說法已被視為沒什麼根據。耶穌的整個任務,端賴于人與他的個別關系,而不是他們能否完成律法。律法對耶穌的意義,當然不同于當時猶太人的看法,這就是為什麼耶穌要門徒準備面對以後的沖突,因他知道,這沖突在他死後仍將繼續下去。這沖突繼續顯示在後來使徒保羅向外邦基督徒說明他們與律法的關系上。不過,在說明律法與猶大基督徒的關聯方面,約翰福音是說得最清楚的。這些人也來自和反對耶穌之人同樣的律法背景,因此耶穌對律法的態度是他們面對律法時的無價範本。
事實證明,耶穌看律法和他的對頭與間約時期的典型猶太人對律法的看法不同。無疑地,約翰把耶穌對律法的態度視作基督徒真正應有的典型。在約翰福音卷首語中有一個重要語句,清楚指出了耶穌(道)和律法的關系(約一17)。
一般以為,約翰卷首語引用了早先已有的聖詩,這點不是我們所要討論的。我們只需注意,假若他是引用了古詩,他也是把他當作自己觀點的方式來表達;而一17則是他為所認識的摩西與耶穌之關系所作的恰當陳述。約翰用這樣的陳述來表明他的觀點︰『律法是藉摩西而賜的;恩典和真理則藉耶穌基督而來的』(原文意另譯)。由此陳述,可作數項重要的推論。(1)律法是藉摩西而『賜』(edothe)』的,隱含他是從神來的。(2)律法與『恩典和真理』相互對比且又彼此連結。(3)由于二者的憑藉不同(即摩西與耶穌基督),所產生的果效也不同。
我們注意到,藉由耶穌基督來的,被形容為『真理』,這正指出是一種啟示。『恩典』(Charis)』僅用于卷首,『真理』則一再提到。一個啟示性的詞匯——光——用來形容『道』的功能,真是再恰當不過了。但這話語並不意味著摩西並未帶來『恩典和真理』,而是說他們在耶穌基督的身上以至極的方式來到。這說法含有律法也是神恩典供應的意思,只是約翰明顯使用『恩典』來與之相比罷了。這話語的意思,我們最好看作是指基督徒價值觀的確定,以有別于猶太人相信『真理』只能在律法中尋得的觀點。由于道已成為肉身(含括他所內蘊的一切),因此真理有了一個更美、更豐足的源頭。與律法藉摩西而賜相比較下,耶穌基督的卓越就可從他的豐富能以恩典的型式分賜給所有信徒的這事實上看出。這種個人性的基木特性,是律法所缺乏的。摩西從不能像耶穌那樣與人分享他自己。
以上這段經文,在基督徒重新詮釋律法的功能上,極具價值。他無意輕視摩西與律法。經文所著重在說明律法之不足,它不能與神的完全啟示相比擬。整本福音書證實一種看法,即對律法完全嶄新的觀點,乃由耶穌開始,但他並不廢止律法。約翰幫助讀者,看到那藉由耶穌基督而來對真理更清楚的了解。本福音書中值得留意的是,律法不再被看為基督徒行為的準則。不過,我們應正確了解,在律法和本福音書間並沒有敵對的情勢。因著對律法的正確了解,顯示律法是指向基督而非遠離基督的,這就建立起兩者間連續的關系了。約翰著作對律法的看法,與保羅有極多接觸點,我們將在下文陳述。至于約翰的其他方面,對我們認識基督徒與律法的關系上,並沒有太多的貢獻。
【 使徒行傳 】
律法在早期基督教事工中似不成問題。基督徒既全是猶太人,就都照舊尊重律法,像耶穌一樣,他們常去聖殿。他們雖確實遭受其他猶太人的強烈反對,但不是反對律法。他們最反對的,是門徒宣稱耶穌是彌賽亞,並且講到他的復活(參四1,2)
律法對基督徒造成困擾,不是從司提反傳講神的道才開始的。猶太人作假見證,宣稱他不住地說話,糟踐『聖所和律法』(六 13),又斷言他謗瀆摩西和神(六 11)。從外表看,造成猶太人反對的,是他們唯恐摩西的慣例被逐漸破壞(六14)。其實,在仗恃著有某些真理遭受挑戰的背後,正看出基督徒對待律法的態度,和猶太人的確有明顯的不同。這種情形特別是出在希臘化猶太人反對司提反的事例上。
在使徒行傳七章,司提反為基督徒對聖殿的態度作辯護時,他的話被打斷(『其實至高者並不住人手所造的,就如先知所言』,七48)。司提度並未作詳細解釋,或為自己對律法的態度辯護。他在重申以色列的歷史中,仍是以摩西為榮。再者,在司提反指控猶太人的結論中,說︰『你們受了天使所傳的律法,竟不遵守』(七53),竟把那義者給殺了。就是這話激怒了群眾。群眾曾宣稱,他們是因為遵行律法,所以殺了耶穌。同樣地,對律法根本上的誤解,也在符類福音的記載中看出。這對律法的歧見,早已深植在他們的心中了。
耶路撒冷教會,在商討哥尼流和他家屬的事件時,接受了彼得的見證,因聖靈也降在外邦人身上。這顯示了神也賜恩給他們,叫他們『悔改得生命』(十一18)。這被看為足夠的證據,說明基督徒的信心是靠賴聖靈的行動,而不在于律法的遵循。這是極重要的晉升,但在對律法表示一致同意前,尚有割禮的問題需先作充分辨明。彼得自己的問題,最初是身為猶太人應否與外邦人相交(十28)。他需有從神來的洞察力來說服自己,能以原來身為猶太人認為不合律法的事,對如今是一個基督徒的他而言,不再是不合律法的事。這事件顯示了早期教會常面臨這類問題。就耶穌對律法的態度而言,不論是人的相交或割禮的問題,雖因他所傳訊息的普世性,仍不免涉及此事。對這些問題,使徒行傳中並未給人我們直接的指引。
割禮問題在使徒行傳十五章和保羅致加拉太教會書信中,找到最鮮明的焦點。我們在此只需解釋徒十五章,雖然加拉太書的亮光中有些記載我們也必須采納。如果要把哥尼流和他的家人算作特例,那麼整個外邦社團的問題就更尖銳化了。造成那已稱為基督徒而未受割禮的外邦人憂煩不安的,是耶路撒冷特有的一群猶太人(十五1)。他們所根據的是猶太人對律法的看法,而不是基督徒的觀點,他們並且不認識二者間的不同。猶太基督徒看律法(舊約)系宣告基督是彌賽亞。因此,律法的見證在他們的基督徒經歷上是重要的一部分,但這使他們和沒有遵行律法教訓的其他基督徒很難取得一致。而且,如果基督徒不遵守律法,那麼對猶太人的福音事工,都將削弱了原有的力量。然而,這種以猶太人全然理解律法的態度,將阻礙對外邦的福音工作,而且也將限制基督徒對猶太人對律法的認識。因此,對使徒行傳十五章的討論是重要的。
耶路撒冷會議所商討的重要問題是,是否所有的基督徒都要守摩西的律法(十五5),而對于是否有必要受割禮,則無太多討論。雅各在十五19-21,對外邦基督徒的命令,總結為只需放棄某些事物(一般了解為會議中的命令),而不應使他們陷入煩擾的重軛中。這是一個協調的結果,提供了一個協議,一方面依舊認可猶太人的顧忌,另一方面也不拘束外邦基督徒非遵守猶太律法不可。使徒行傳十五章,對早期基督徒如何詮釋律法,並未提供任何資料。因此我們可以綜合以下結論,即基督教會成員的資格,不靠賴是否遵守律法,但亦非意味律法與基督徒不再有關。
行傳所記保羅遵行律法一事,值得我們注意,因有人認為,它與保羅在書信中的態度相抵觸。它關系到這三件事︰他接受會議的命令;帶提摩太去行割禮(徒十六3);他遵守猶太人的誓約(徒廿一17-26)。事實上,保羅雖帶命令到加拉太的教會(徒十六4),但並無任何記錄他曾在別處也這樣行。看來,這樣做是當時的權宜之需。他使提摩太受割禮,是因他的母親是猶太人,所以並不與外邦信徒不必受割禮的政策相沖突;他純粹是為了能執行任務。至于守誓約,確實較難解釋,因雅各看這是保羅『遵行律法』的證明(廿一24)。不過,保羅之所以答應如此行,也是為了減少誤會。但他的對頭並未作如是想(廿一28)。
【 保羅 】
要想正確了解保羅神學的見解,必須把握他在轉變前後對律法所持的態度。他的親身經歷大大影響了他的表達方式。但他的教訓對基督徒正規認識律法和自由,卻形成了極重要的基礎。我們先探討『律法』一詞對保羅的意義,再考查他的基督徒背景,隨後查考他對律法在基督徒生活中所佔之地位的教訓。
律法在保羅書信中的意義
保羅使用律法(nomos)一詞,有極多不同的方式。在查考他的話語之前,必須注意這詞的意義。大多數時候,是指摩西的律法。很正常地,保羅認為對他當時的讀者並無須多加說明,他們自然都能明白。有一次他稱『摩西的律法』(林前九9),有幾次則稱『神的律法』(羅七22,25;八7)。在猶太人的基本用法,律法指摩西五經,雖以後演變成指整本聖經(舊約)。我們發現,保羅對此二者兼而用之。羅三 21,以律法和先知連用,鑒于羅三 19之『律法』是關于前文所引舊約各不同部分,卻並無一處引自摩西五經,可知他把律法和先知分開來用。
一般來說,保羅有時用nomos是指一種行為原則,如當他說『犯罪的律』或『心中的律』(羅七23)時。即使他這樣的說法,也仍帶著強烈的摩西律法色彩。的確,律法的最高表現就是摩西的律法。我們不應以為在nomos沒有加定冠詞的地方,它就一定是指摩西的律法。因為有時這二種形式的意義是相同的,如羅二 14形容外邦人,稱他們為『沒有律法』。另有一點也值得注意,保羅不用這詞的復數形式。他從來不用別國所制定的律法,來與猶太的律法相比較。
有些時候,律法似乎較具有位格性的成份(即羅三 19;四15;林前九8)。這個位格性是因律法乃出于神。律法上的話,就是神的話。它賦有權威和約束力(參羅七1)。這就是為什麼保羅花了整個篇幅來討論這事的原因。盡管他又說,憑律法不能得救,但律法對使徒而言,仍是神聖的。
接下來,我們將更清楚地從幾個方面來看律法︰律法是神審判的標準;是法律規定的條款;是先知的聲音。無論在何情況,保羅從不把禮儀上和道德上的律法分成二類,它們是一體的。
保羅作基督徒前在律法下的經驗
若不能認識律法對一個身為猶太人的保羅的意義,就不能真正評鑒保羅對律法探討的基本性質。我們將從他的書信中,考慮有關的證據。在討論前,同時也應指出當時猶太教對律法有二種的不同態度。一是從人對宗教的義務,形成嚴格遵行律法的信條,著重在人能做什麼,結果形成講就功勞的宗教。第二種是更倚靠神,從神已作的為出發點,而不從人開始。雖然第二種看法勝似第一種,但此二者都視律法乃人親近神的主要方式。
許多學者以羅馬書七章為保羅信主前在律法下的經歷。我們無法確定這樣的解釋是否正確。『我』這個第一人稱單數代名詞,一般用于格言形式,表明這是適用于一般人的真理(參羅三7;林前十三1-3相同的格言用法)。這個說法頗適切地解釋了羅七章是保羅信主前的經歷,因而不必全賴所使用的第一人稱的『我』來作決定。但其他與此有關的的資料,仍須作一些考量。
首先要注意羅七9,保羅宣稱︰『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這話是否指他小時候,律法並不曾拘束他?由于他在幼時受猶大式的教養,這看法極不可能。那麼,他是否看律法對自己並沒要求?由于猶太男童在年幼時期都受律法的教導,因此這看法同樣不能相信。對這個『我』字,有很多說法認為是指團體的我。若然,保羅所說的話就不僅是單純的個人自傳,而是說過去的歷史,在律法還未頒布下來之前了。這從羅馬書七章與創世記三章的許多相似,以及保羅的亞當神學的相同點上得其支持(見第三章,末後亞當段)。這樣,就把羅馬書七章從自傳轉成神學敘述了。這種詮釋不僅使羅七9的話語得著亮光,並使接下去的話也通達成章了︰『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保羅更指出,罪因誡命更顯出其狡詐。這狡詐之意最好解釋為亞當、夏娃的欺騙詭詐。這樣,句子中『我就死了』是講到亞當的死,是暗指全人類在他里面死了(如羅五12f所說)。只是,即使把羅馬書七章詮釋為神學上的亞當族類,也並未改變保羅的整個意思,因他以自己也曾經歷過整個人類的命運。從以上的討論,我們可以確定的是,這一段不是保羅描寫他信主前作法利賽律法主義者的見解。
保羅書信中,也有其他評估自己過去猶太主義生活的經節。他過去確實十分自義,稱自己在猶太教中,為祖宗的遣傳更加熱心(加一14);過去就律法上的義說,是『無可指摘』的(腓三6)。保羅在此必然回想到未做基督徒前強烈的感受。無疑地,有自義的驕傲。但是,我們不必因他的宣告而以為他是一個律法主義者,就像從昆蘭文件的平行資料中所看到的,他們對律法的態度並不僅只憑外表的行為(參 1 QS 1︰9;3︰9,1O;CDC 2︰15f.;3︰2)。
使徒行傳中報導保羅說同樣的話(徒廿二3;廿六5)。加上升天的基督對保羅所說用腳踢刺的事(徒廿六 14)。這踢刺的話是否暗示保羅在信主之前對猶太教就有所不滿?鑒于保羅自己竭力逼迫基督徒以為是服事神一事,我們很難找到其他證據來支持這個看法。如果踢剌與保羅內在的矛盾無關,那麼他們與何事有關?踢剌的成語,在某些希臘作家是用來表達反對神的行動。我們最好接受這種解釋。在這解釋中,這話語說明了保羅自己並不明白他逼迫基督徒正與他的旨意相違。雖然他極可能發現自己的辦法是『難』以奏效的,但他看自己的作法是維護律法的一種責任。保羅對律法態度的根本改變,必須等到信主之後才會有實際的果效。而且,這也是神直接啟示的結果。
我們進一步要注意的,是保羅對舊約榮光的重視。這特別顯明在林後三 7-18。雖然他稱之為死的職事,但也稱其有榮光。雖這榮光已被基督的榮光所勝,但它屬自己所有的榮光則永不可蔑視。因此我們可以認為,保羅是以律法為榮的,他看律法有極大的價值。我們接下去應問的問題是︰己成為基督徒的保羅,將如何修訂他對律法的評價呢?
保羅對律法的教訓
雖保羅自己並未對律法在基督徒生活中的地位作系統性的教導,但與之有關的資料,也包括不少可以組織的基本概念。首先,我們發現有二種並行不悖的態度,假如我們要認識這二種態度不相違悖,就必須同時來分折,否則我們將使看來是對律法地位的確定,反而變成否定其地位了。以下的分類是不得已的,是為了更中肯地了解保羅的表達方式。
加拉太書辯論的主要關鍵,在于神的應許在歷史上是早于律法,也超過律法。確實,保羅說律法是在神賜應許給亞伯拉罕四百卅年後才有的(加三17)。他清楚看出神這樣做的用意。他認定應許一旦賜與,就永不會更改。由于應許需有信心接受,因此保羅視律法不能廢除先前的應許,且不能有其他與神應許亞伯拉罕稱義的不同方法。因此,從保羅來看,律法是次等的,是附屬于應許的,除此之外不會有第二種看法。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律法與應許互相對立(加三 21)。保羅認為,律法是神恩典的表明。確實,律法本身是建立在應許上的。假若人能守全部律法,就必蒙拯救。只是保羅完全了解,全世界上沒有一人曾經遵守了全部的律法(耶穌基督除外)。律法的缺點是,它只能顯露人的罪,卻不能叫人得生命(加三21)。這是保羅清楚提出的律法的主要負面情況。只是,律法既是如此不足,那麼制定律法的目的何在?若它與應許不相沖突,那它也必然有其正面的作用。它的作用在于它的功能與應許的功能不同。這兩者都盡到了它們的功能。應許從未被律法所取代。律法是永遠常存的,並且在基督里得到成全了。
律法的功能。在解釋律法的現在功能上,保羅就個人方面對律法的性質作了以下數項斷言。
(1)律法叫人知罪(羅三2O;四15;七7)。律法說明神審判的標準(亦即神向人啟示他對人的期望),這解釋了為什麼保羅說沒有律法他就不知什麼是罪的理由。他並不是指在摩西制定律法前人們不知何為罪。羅五13,保羅承認罪已經在世上了,但沒有律法,就不『算為』罪。因此,保羅似乎很清楚看律法的功能乃在教誨人,為了教人知道罪乃直接侮辱、冒犯神。但是。這對基督徒而言,功能又如何?由于保羅主張誡命是『聖潔、公義、良善』的(羅七12),我們就不能完全將它擱置一旁。假如它是神在過去所啟示的要求,那麼在今天應該還是一樣。只是對基督徒言,它們必和舊約時代不同,因應許已勝過律法的規範。基督徒仍需認識罪,但神的應許已帶來了立即除罪的保證。
(2)律法激動罪。這是保羅教訓中更難解釋之處。羅五2O謂︰『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羅七13謂︰『但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保羅似乎把律法描繪成一個惡徒,其實他的目的並不在此。他從未認為善能激起惡。誠如羅七13整節所說的叫人死的並不是律法,而是罪藉著那良善的達到他的目的。保羅的基本思想似乎是說︰禁戒將激起抗拒。人類必意識到,罪不是憑自己的努力所能抵御、得勝的。因為律法的情勢如此,所以保羅斷言罪的權勢就是律法(林前十五56)。在以上這些經節中,他所用『律法』之意,是指人必須遵守的法律規範。
(3)律法是屬靈的。保羅為免有人因此想到不如把律法廢除,因此立即提出律法的『屬靈』目的。事實上,他以律法的屬靈特質來對比已經賣給罪的『屬肉體』的人(羅七14)。換言之,若是律法使罪顯多,這原非律法本身之過。過錯乃在人。人若非屬肉體,罪就無法被激動起來。律法的真正功能是屬乎靈的,就是為完成屬靈的目的。律法在合乎靈的條件下就能奏效,但由于人的情況無法配合,因此就失敗了。當然,律法對基督徒而言是不同的。在基督徒的生活中,律法的屬靈性質是有可能發揮的(見下文)。
(4)律法是艱難的。對身為猶太人的保羅而言,他當然無條件接受人只要犯了律法,就是犯了一切律法(參加五3)。人只要干犯律法中的一條誡命,就等于干犯了全部的誡命(加三 1O)。這使得那些生活在律法下的人感到重擔難當。法利賽人為防止不知不覺違犯律法,就設法增加許多人為的傳統。他們的目的雖好,卻增加了人的重擔。基督的福音就是要使人從嚴苛的規條中得釋救。基督的教義從來不是接續律法的『傳統』的(參西二 8,16)。
(5)律法宣告詛咒。律法不僅明顯地激起了罪,它更積極地定罪。因這事實,保羅才說任何人都無法藉行律法而稱義(加三 11)。也因此他看到,基督是為了將我們從律法的詛咒下贖出來,並已承受了律法的詛咒(加三13)。蒙基督為他們受了詛咒的那些人,如今就不再在律法所宣告的詛咒之下了。
(6)行律法不能稱義。使徒在羅馬書和加拉太書中,主要的信息是因信稱義,而非憑行律法(即人藉行律法所要求的而行)。保羅從舊約看出,信乃人得稱義的關鍵(羅一17;哈二4)。關于稱義的詳論,可看第四章討論稱義一段。這里只是要表明律法無法供應人的基本需要。我們應注意,律法的重要性乃在于得著義的問題。保羅未認為律法本身有任何弱點,只不過人要得著義的方法唯有靠賴信心。這是保羅之所以無所顧慮地稱人得義是藉著信而非行律法的緣故。
(7)基督降世前,律法是位導師。基督降世前(加二24),律法的重要正面功能是做一位導師(paidagogos)。保羅用此指對一個對還未長大、獨立的童子負責其道德教育的人。他工作的內蘊,含有監護的意味。從信的範疇往後作一回顧,保羅承認律法有保護的作用,但對一個有信心的人來說,就不再受它監管了(加三25)。律法的功效,不再與基督徒有多少關聯。保羅當然不是以為制定律法是為要領人來接受主,因他的話已說得很清楚,表明基督已改變了律法的監管功效。
(8)基督是律法的總結。保羅寫道︰『律法的總結(telos)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著義』(羅十4)。保羅在此使用telos一詞到底是何意思是很重要的。這詞的標準意思是『終結』,若然,則我們立刻會問︰保羅是如何知道律法在基督里廢除了呢?關鍵可以eis dikaiosynen這詞上尋得,有些譯本譯作『可被稱為義』(RSV),但在字義上本應作『進入義』或『連于義』的意思。這再一次證明,律法是因盟約義務上的廢止而廢除,並非在作為神審判標準的功能上廢止。保羅在這里的的話,並不是談到律法的功能和地位值得商榷,而是談到以色列想藉此尋求自己的義。在保羅的解釋中,說到基督來了,律法在這方面的問題就迎刃而解了,這是重要之處。由于telos也能表達『成全』的觀念,因此保羅的話就含有律法為人所作的引導和預備,都在基督里得到實現了。既然基督已滿足了律法所有要求,把人從詛咒中救贖了出來,就更因這緣故而廢止了它與人所立的盟約功能。
另一與這話語密切有關的是羅七1-6。在這段經文中,保羅稱基督徒是『在律法上死了』。他解釋這道理所用的比喻,是一個結婚的婦人,在丈夫死後,丈夫所訂的條規就無須謹守了。這比方並不十分貼切,因為也許有人要問,難道律法會死嗎?這里有二種思想結合在一起。就得以稱義而言,基督徒向著律法是已經死了,而律法也向基督徒死了。
律法的續存價值。由以上討論,都強調律法的許多方面已不再適用于基督里的人。但若由此認為保羅是主張全面廢止律法,則是錯誤的,雖然他說過很多有關律法的總結的話。我們必須注意到,在他估定基督徒的自由時,曾作了許多對律法正面價值的評估。
(1)律法仍是聖潔的。不論我們看羅七12的敘述為自傳與否,都不能否認保羅講到律法的聖潔。對這使徒而言,律法仍是聖潔的,因它是神的律法。在這方面他的態度和耶穌一樣。雖在他成為基督徒時,不再看律法是得救之法,但仍認為律法是代表神的權威標準。因此,討論律法如何仍作為信徒的確實根據,有其決定性的重要意義。
(2)律法對信徒賦有不同意義。律法不再是刻在石頭上屬死的職事(林後三6),它現在是藉聖靈而運作。當一個人的心歸向主,他再讀摩西的律法,帕子便從他的心思中除去(林後三16)。這是聖靈使他得到的自由。但這是否表示律法已不再合用,信徒有自由不再遵照律法而行?照羅六1保羅竭力辯明律法的不可廢除來看,他從未有這類想法。保羅所說的自由,不是忽視律法,而是從律法的轄制中得釋放的意思(參加五1)。雖然他未詳細說明在基督里新發現的自由中,律法擔任了那一部分的工作,但他似乎掌握了這個原則,即雖然他不再受律法的束縛,但決非藐視律法。他只是從在基督里的另一個新觀點來面對它而已。他雖不受摩西律法的管治,但受基督律法的約束。基督的命令現今已成為對他的權威(參林前七19)。但基督的命令是由摩西律法發展而來,絕非與之相違悖的。
(3)遵守誡命如今由愛來主導。在保羅講述如何履踐的羅馬書中所引述了數項命令,並和耶穌一樣,將這些命令總結為一個愛的命令(羅十三9)。他以愛鄰舍為遵行神的律法,這與律法主義者所持的態度完全兩樣。這樣的愛,唯有從基督而來。這觀點,為我們對律法的了解帶來了一個嶄新的向度。
保羅雖常訴求于摩西律法,但又稱凡事都可行(林前六12)。他雖強調現今是愛的律法在掌權,但他不使這原則成為廢除律法的原則。他審斷事理,不依照律法是否這樣允許,而是權衡對他人是否有幫助(參林前十23ff,是否吃祭偶像之物的討論)。愛的原則替代了律法主義的原則。它超越了律法所要求的,卻有更大的限制,也是從更大能力的激發而產生的。
保羅對律法態度的轉變,是使人了解他對道德律所持看法的真正關鍵。他不區分禮儀的規條與道德律令,不因此廢除前者而保留後者。如果他這樣做,我們將會以為道德律與基督是毫無關系的兩碼子事。保羅的整個基督教倫理觀,顯示他認為基督改變了人對自己應盡義務的看法。並且,他們在評估律法在自己生活中的地位時,無可避免地必須作某種程度的修正了。
(4)堅守律法是基督徒的義務。保羅在羅三31反對因信而廢掉律法,他清楚說明了基督徒的義務。我們必須堅守律法,是什麼意思?這是因為基督為百姓的緣故,滿足了律法上獻祭的要求,他已實現了律法。同樣地,『在基督里』的信徒為了認同基督,也必須堅守律法。所以,如今的律法已成為一種內在的律法。它不僅是外在的要求,而是要求從內心服從那已完全遵行道德與禮儀要求的那位(基督)。信徒成了服在基督律法之下的人(參林前九21——ennomos Christou)。他守誡命,並不是由于害怕違反他所訂的律例,而是出于極願以基督的心為心(這就是上文所說的愛的原則)。這種要求不是律法主義者的要求。保羅看今天的安息日是修改摩西的律法,因他們顯然是遵守一周的第一日(林前十六2)。保羅書信中看律法的約束力,從來沒有和耶穌有什麼不同。確實,他對律法整體默示的開放觀點,必是從耶穌而來的。
在保羅當時的教會中,有很多問題發生,包括對基督徒生活一種律法主義的態度,這都是由于假教師的教導所致,我們無須感到希奇(參加拉太書及歌羅西書。注意多三9;提前一7;四3),更不必驚奇保羅看到需確定信徒已在基督里的自由,因他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中。
【 希伯來書 】
本書中nomos一詞,多半用來稱呼舊約律法。來七16所說,甚可能是指律法上的條例,但此處縱或是關于摩西的要求,仍是極為合理的。本書中『律法』一詞之前有無冠詞,並無區別。兩次用復數,只在引文中使用(八10;十16)。有時很嚴格地用來指禮儀的條例;不過,作者卻仍無意與道德律例區分。
我們首先注意到,本書中對律法的態度與耶穌和保羅的態度不同。本書作者所強調的差異,是由于主題的不同。保羅看律法是人行為的標準,偶爾表現于儀禮方面。而希伯來書則是從基督為我們大祭司的信念出發來看律法中祭司的利未條規,堅信基督遠超過摩西律法下的祭司。希伯來書所負擔的責任,是在表現基督徒如何在現今回顧律法,重新予以詮釋,而不認為律法本身已減低了它本身的價值。『照律法』(katanomon)這片語,說出了作者對律法的尊重(參八4;十8);不過,無論如何,書中二處之『照(按著)律法』僅指舊秩序而言。希伯來書中所闡釋的律法觀點,尚有下列其他因素。
律法已預先提供了大祭司體系
祭司體系是為了使人能到神的面前。祭司都是『奉派』的(五1),整個組織也是神所定規的。希伯來書記述了很多這體系中的限制,尤其是因所有奉派的大祭司都必死去,因此他們所獻的祭只具有限的果效,不能真正除去罪,包括他們自身的罪在內(七27)。希伯來書所解釋的大祭司主題,是過去律法已經具有的,但目的卻是在說明它不夠完備。
律法和舊約如今一同被視為無效
希伯來書第八章一長段引述耶利米書卅一章的經文,強調新約的內在性質,使作者在最後結論中稱舊約已快歸于無有了(參八13)。這種情況,主要是指那寫在人心版上的律法,高過寫在石版上的。它同樣也講到禮儀體系的不足,認為它不能叫人完全(七19;九9;十1);不能洗淨人的良心(九14),因此亦無法除去人的罪。它不能救人,因唯有基督才能(七25;九28;十19ff.)。
律法無法帶人進入完全,所以作者才稱之為『軟弱』、『無效』的(七 18),以與基督之能對比(參來十 14)。所謂律法軟弱、無效的意思,並不是指律法本身,或它所定的目標軟弱無效,而是因它必須藉由人來達成。保羅用二者相比的方式,強調了人無能滿足律法的要求。希伯來書與保羅的另一不同處,是前者視律法在敬拜的禮儀上已經結束(十三1Off.),而後者則視之在稱義的方式已經結束。雖然他們的表達方式互異,但實質上卻都同意律法在基督徒生活中已嫌不足。兩者間主要的差異,在于對希伯來人而言靠律法來得神恩惠的問題(在保羅的討論中極為杰出),已不再是什麼重要的課題了。
【 雅各書 】
雅二 14ff.對信心和行為的看法,已在前文討論信心一段中提過。該處曾提到雅各從未像保羅那樣講論律法的作為。對他來說,律法是否能作為救恩的手段,並不是他的問題,他所關切的是基督徒口頭相信的真實成份。但有時他也提到律法。他說到『那全備使人自由之律法』(一25;二 12)及至尊的律法(二 8)。雅各這樣形容律法,似為了要與一般人所定的律法有別。這讓人對律法有一種新的看法,特別是在律法與自由的餃接觀點上。對律法的原有看法中,當然沒有一種是采自由進路的。
本書總結律法為愛的律法(如『要愛人如己』)甚有意義,它與耶穌和保羅的總結完全一致(二 8)。遵行律法的動機,比誡命本身更重要。在一 25之後接著宗教的闡釋,重點就是愛人。那完全的律法,形成一種實踐的宗教信心,這是與舊有律法極不相同的。雅各書顯示,律法仍然對犯罪者定罪,包括按外貌待人(二9)。在這情況,不論是摩西律法或愛的律法,都成為審判的標準。由雅一 25的觀點,似最能看出此處是指愛的律法(全備、至尊之律法),雖在二 11引述了兩條摩西誡律。雅各書認為,人只要犯了一樁罪,就是罪人;任何人在一條律法上跌倒,也就是犯了全律法(二 1O)。
雅各書中另一有關乎律法的經文需作解釋。雅四1lff.主張人若批評、論斷弟兄,就是批評律法、論斷律法。這顯然是因他違犯了愛的律法,雅各似乎就是根據這個原則而說的。但講到即使是論斷律法,可能也是指更廣泛的神定律法的目的,包含有胡亂推斷神的計劃的意思。雅各看一個基督徒的責任,已由愛來替代過去的律法。雅各書中找不出憑據,認為過去的律法仍有其拘束的作用。
結論
新約中可清楚看見在基督徒與律法之間的張力狀態。一方面,一般都同意,誡命有其常遠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因人的無法全守律法,以致人無法靠遵守律法而得救。
耶穌自己深深洞察律法的內在涵意,但沒有用任何方式將它廢除。保羅雖掙扎在律法所構成在他生命中的困窘,但仍視律法為聖潔的。律法由于是神的標準,所以它仍然是正確的,它只是因耶穌的降臨,影響了它在基督徒生活中的功能。
總結本章之時,我們可指出,在所研討的各課題中,都有其漸近性。天然的人,是在律法的定罪下,但若他悔改,信了基督,就有另一種新的可能,他能找到神的饒恕,並藉由重生而成為一個屬靈的人。身為一個屬靈人,他是『在基督里』或『在聖靈里』,或用別的說法,總之,基督就住在他里面了。他可以開始為嶄新的理想奮斗。結果是,他可以另一種態度來面對律法了。
本章中所思想的題目,都集中在基督里個人性的新人,但人是群體的動物,所以下一章我們將轉而研討在團體中的新人,也就是教會情境中的基督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