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聖經 【 符類福音 】
    想到聖經的教義,首先要探討耶穌自己的進路,再與各個福音書作者來比較。我們要檢討它的用法和詮釋,從耶穌教訓中看舊約的權威默示,同時觀察新約的權威性,然後再看福音書作者的態度和耶穌的關系。

    耶穌對舊約的一般用法

    我們可以從耶穌如何在教訓中應用舊約的方式開始我們的檢討。他主要運用兩種方式︰直接引用或間接引述。無疑地,耶穌看到自己是許多預言的應驗。這點在基督論中已經討論過,諸如一些稱謂都屬舊約背景,特別是『人子』、『雅威的僕人』、『主』等(見上冊,頁 3Olff. ; 316ff.; 344ff.)。甚至在這些例子中,需注意耶穌從這些舊約資料加上他自己在概念上的不同意義。對我們當前目的來說,是在于舊約對這些概念應用的連貫性。尤其在他知道自己是彌賽亞一事上,為基督徒對舊新約之間的基本一貫性信念,作了有力的說明。雖然新約神學是針對新約的教訓,但我們前面的研究已表現出,這只有在與舊約背景不可或分的情況下才能真正了解。這點並不是要評估對耶穌教訓的爭論,而是對所用的詮釋方式的研究引起的重要檢討。

    耶穌教訓里引用舊約無數次,不能看為偶發事件。它們遍布符類福音之中,其中以馬太福音最多。有的地方有某種公式,有時特別提到舊約作者(如摩西、以賽亞、大衛),但也有些地方沒有這類公式。除了這種引用的方式外,這有許多地方帶有舊約象喻與特性的。我們可以說,耶穌的心思沉緬于舊約語言與思想之中。

    有時他根據當時猶太人的習慣程序來引用舊約經文;例如他回答撒都該人有關人死後情景問題所引的經文,是用現在式動詞(『我是亞伯拉罕的神、以撒的神、雅各的神』,太廿二32 = 可十二26 = 路廿37,引自出三 6)。再一次,他和法利賽人談論他為什麼不嚴格遵守安息日時,耶穌提到神所膏的大衛王曾經作的,認為既然較小的可以,更大的就更可以了(即他自己為人子,是安息日的主,太十二 3f.= 可二 25-28 = 路六 3-5)這兩個例子都和拉比的解經一樣。

    耶穌有時像昆蘭派一樣,談到舊約在現時的應驗。他開始傳道時,在拿撒勒會堂里,耶穌讀賽六一 1f,然後宣告說這就要在那天應驗(路四 16ff.)。這表明了在他傳道的較早階段,他已知舊約會在他身上應驗。在他的受難記載中,耶穌在傳道末期還是這樣做,例如他引用亞十三 7說明他的受難和門徒的四散(太廿六 31 = 可十四 27)。在太十三 14f.有關天國比喻謎樣的話語中,耶穌將賽六 9-1O引用在自己身上。

    我們必須簡單談談另外一種方式,篇幅不允許我們作詳細的探討。就是預表的方式。所謂『預表』,是說舊約中的人物或事件可視為其他人物或事件的模範或典型。這些舊約的典型應用于基督或門徒身上時,是基于神對人的一貫性作為。在舊約里,常看到出埃及一再被引用為典型。用典型作詮釋的方法雖一度被擱置,但後來又再度被用來作舊約人物事件的相關運用。這種預表的用法,必須和預言的用法分開,預表不一定是指未來,也與寓意不同,這點常會混淆不清。但同時也不能以預表的歷史事跡不是歷史的事實(寓意則必定如此)。

    耶穌應用舊約預表的幾個例子,可以看出其重要性來。他將自己己比作約拿(太十二 39-41 = 路十一 29-32),是看自己為傳悔改之道的人。同段經文里,他也將自己比作所羅門。在被試探時,耶穌從申命記引用了三段經文(申六 13,16;八 3);這些經文原指以色列人,耶穌卻看為預表而應用于己身。對于耶穌教訓運用預表到什麼程度的問題,有許多不同的意見。如果耶穌用這些典型,就是證明耶穌接受舊約的權威性。從我們當前的目的可以看到,這點提供我們了解耶穌對舊約的評估。不過,在此我們更要注意聖經經文所表現的是那一種權威,也就是我們下一步要探討的。

    耶穌對舊約權威與默示的看法

    一位教師所說的,和他本身是何種人有不可或分的重要關系。對耶穌來說,這點尤其重要。我們在基督論中已討論過基督的位格,也看到唯一滿意的解釋,正如他自己所看到的自己,以及別人所信仰的——他亦人亦神(見上冊,頁488ff.)。由于他異于常人,所以他的教訓也有異常的權威。耶穌對舊約所講的,需和他對他使命所講的視作同等地位。從以下的證明,明白顯示耶穌以舊約經文為神的話語。

    首先,耶穌對所提到的許多舊約人物,從未懷疑其史實性。諸如亞伯、挪亞、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羅得,他都不看作是神話,而視之為真實的人。對摩西、大衛、所羅門、以利亞、以利沙、約拿等人,也是如此。如果對這些人的史實性有疑點,他所講的便要失去一些權威性了。有人認為,當視耶穌在當時是個孩子,因此才反映出他對舊約人物存史實的看法。若是這樣,他的作法能否作為現代對舊約觀點的典範便成問題了。我們需等以後再加研討。我們在能判斷耶穌是否僅是反映當時看法之前,先要弄清楚他對舊約有什麼程度的獨創性觀點。

    耶穌使用經文來對抗試探,是另外一個重要的特色,因為他以聖經經文為權威來回答魔鬼。他所用『經上記著說』的公式,賦與他的話語權威性,即神的權威。他引用的話不是人說的,而是神的永恆話語。耶穌在十字架上,也是用經文來描述神離棄他的痛苦(引自詩廿二 1),表明舊約經文在他危機時的真實性(太廿七 46 = 可十五 34)。當他臨終將自己交付神時,他用了詩卅一 5的經節(路廿三 46)。

    多少次耶穌與宗教領袖的對抗,沒有一次不運用舊約的權威。他批評法利賽人,對律法中重要的事倒不去行(太廿三23),卻拘泥于遵守一些細節。律法上的一切,我們都該遵行。這種順從聖經責任的意念,在耶穌後來的宣告更得到說明;他說,他來不是要廢掉律法,而是來成全律法的(太五17)。他對舊約的默示采堅定的立場,而舊約也為他顯出權威來。我們看太五 21ff.時,需注意這點,在此處耶穌明明將自己與摩西相比。我們絕不會因此減損摩西的權威,但這卻顯示出律法中更深切的意義。耶穌個人的權威,可從他『只是我告訴你們』的話看出,好像他自己對律法的詮釋有無上的權威(對此點進一步的探討,見第六章『基督徒生活中的律法』一段)

    在太五19中,耶穌定罪那些廢掉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遵行的人。他指責撒都該人既不明白聖經,也不明白神的大能(太廿二 29;參可十二 24)。他的意思是︰人不僅要熟悉聖經,也要尊重聖經,因為撒都該人兩者都沒作到。他們真正能了解聖經,不只是由于人的理解能力,更是因為神的大能。在山上寶訓里,耶穌關切的是誡命的內在意義。他又將律法與先知總結為兩種命令︰愛神與愛人如己(太廿二 37-4O;參可十二 29-31)。

    從以上所引的這些地方看來,無疑地,耶穌自己接受聖經的權威,也希冀別人和他一樣。他為了使他的門徒為將來的事工預作準備,便將聖經中有關他自己的詮釋教導給他們(路廿四 25-47)。一切對他有權威性的,也對基督教會有權威性。但在我們探討此點意義之前,先看除了以舊約為權威外,耶穌還認為聖經是神所默示的。

    在提出耶穌對舊約聖經是神默示的觀點之前,我們應先指明神啟示的話語對我們一樣有效。在可十二 36我們清楚看見,耶穌在引用詩篇一一○篇之前的序言︰『大衛被聖靈感動說』,這不僅是一種公式化的說法,而是承認詩篇一一○篇是神的靈和人寫作的結合。同樣地,太廿四 15所記載關于末世論講詞的『那行毀壞可憎的』也是如此,說他是藉(希臘文dia= 透過)先知但以理說的。在這兩處,作者本身並沒有權威,他們的權威得自他們這信息的源頭(就是神)。因此,每當提到人類作者時,都被公認為神的啟示。

    另一段經文對了解耶穌對舊約的看法具有重要性的,是太五 18(一點一劃的話)。沒有別的結論,這就是指聖經(也就是律法)。但此處有個修飾子句(即直到成全),意思是他的有效期似乎直接與耶穌成全律法有關。耶穌不僅一次提到聖經的經文必須應驗(參路十八 31-33;廿一 22;太廿六24;另參可十四 21;路廿二 37;太廿六 53-56;可十四49)。這種對先知預言應驗的信念,唯有在以預言為神所給因而全然可靠的基礎上,才能令人明白。

    符類福音累計的資料,也獲得約翰著作的確證,實在不易引起任何所謂的疑難之處。我們需看看這些批評的根據是什麼。有人認為耶穌在年齡上仍是小孩,對當時猶太人對舊約的天真看法,不免完全相信。有些現代批判主義,懷疑舊約的史實,果真如此,則耶穌對人類史實的看法,也必受到影響。那麼便產生兩種看法︰要不就是耶穌遷就當時人對舊約的看法,也就是所謂的適應理論;要不就是假定這是早期教會信念的反映,因此不能以之為真實的情形。

    這兩種說法都不足以說明福音書內所表現出耶穌的個性。前者沒有解釋耶穌為何不糾正當時猶太人的天真看法。他不可能用同樣觀點引導那些已有這種看法的听眾進入更豐富的真理,許多時候當他面對批評者堅持己見時,他對自己的言詞從未加以矯飾。第二種解釋認為,耶穌對聖經的真實看法對早期教會沒有任何影響。果真如此,那麼福音書所記載的聖經權威的深切印象,就是出自基督徒的想像了;這真是不可思議。對聖經是神的默示與權威性的信仰貫穿整部新約,必定源自耶穌本身。當然,認為基督教會因耶穌曾相信聖經的默示與權威才如此相信,比認為基督徒是承繼猶太人對聖經的崇高看法更為合理。

    那些不肯接受耶穌教訓為原始觀念的人,自然也不重視耶穌對舊約的看法。事實上,很多人承認猶太教對聖經的看法不是基督徒的原始觀點。那麼,以耶穌原來就接受舊約的權威,也叫跟隨者照樣接受的說法,豈不更加可信了。

    耶穌對自己教訓之權威的宣告

    耶穌對他自己教訓的態度,對所有新約權威性的研究有極大的重要性。我們從符類福音中,以耶穌不僅認為他的話是真理也是權威的話來表明。這些宣告都是絕對的,沒有任何教師可與之比擬。耶穌為自己的教訓作了驚人的宣告,在本書討論基督論講到亦神亦人特性中已提供了解的關鍵。如果我們嚴肅來看他對自己的宣告,可看出他對自己的話都賦與獨特的權威。

    (1)我們先從耶穌視自己的話語具永恆性說起(太廿四 35= 可十三 31 = 路廿一 33)。由于三位福音書作者都用幾乎同樣的方式來表現(『天地要廢去,我的話卻不能廢去』),他們一定是看到這些話語的特殊意義。馬太和路加的希臘原文的第二部分是用加強式(ou me),賦與耶穌的話更多永久不變的語氣。我們看到這句話的結語是賽四十 8的回響,那里是講到神的話。在這情形下,耶穌是將自己的話與律法和先知至少是放在平等的地位上(參太五 17f.)。

    (2)『只是我告訴你們』這種帶權威的話,在山上寶訓中出現多次。因此,耶穌的話是高過律法的,在他教訓中反映出他對摩西律法權威性的了解。他不需要用『雅威如此說』的公式,他可以用自己的名來說。他自己的話便帶著足夠的權威。含有與摩西律法相對比的引言公式,若出自任何有沒有權威的人口中,都算是褻瀆,因此耶穌所說的,就非被視為神的話不可。

    (3)人在耶穌降臨的光照下對他話語的態度是很重要的,因為以他話語為恥的人,耶穌在降臨的時候也要以他為恥(可八38)。撒種的比喻對『種子』的解釋,也有同樣的意思(太十三 3-23 = 可四 3-20 = 路八 5-15)。生產多倍的種子,是接受而相信的人,種子就是神的道。一個人對耶穌道理的態度,是決定他是否確保生命的因素(參太七 24-27 = 路六 46-49)。耶穌希望人以順服他的話語為正確的人生基礎。

    (4)根據太十一 25ff.和路十 21f,除了子所指示的,沒有人能認識神。耶穌的地位是權威的。在馬太福音大使命里明白表現出來︰『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都賜給我了……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凡我所吩咐你們的,都教訓他們遵守』(廿八 18-2O)。雖然這段重要經文沒有特別提到『道』,但『凡』字已將這意思涵括在內了。耶穌的誡命不像摩西律法寫在石版上,而是被保留在內心的深處。使徒所擁有的權威,乃是在他自己教訓權威範圍內轉移過來的。另一顯著的特色是,他多次使用『阿們』(amen;譯按︰中文聖經作『實在』)來強調他話語的權威。在約翰福音有多次重復使用『阿們』(見下文),是更強調的語氣。這個amen自然使人注意到這教訓的非常特性。

    (5)從耶穌宣稱自己的話有權威看來,不可否認的,這權威出自他本身,別人不僅承認他話語的權能,也看到他話語的效果。只要他一吩咐,疾病使得以痊愈,死人便復活了,附在人身上的邪靈也被趕走了。他的話對自然界也有權柄,他一吩咐,風浪便止息了。

    (6)另外一個因素是,從來沒有人想到他的教導或許是錯的。他的教訓從沒有暫時性的。他的判斷是用絕對的語氣表現的,他的預言都必得到應驗。符類福音將耶穌描繪成這樣的一位教師,他的語帶著永遠無誤的權威。

    有一次耶穌承認他所知的有限,是關于他的降臨(可十三32),但這不減損他話語的權威性。他明白認為,自己的不知道不是由于他本身,而是由于他對天父救贖工作的順服(參太十一 25-27)。這種獨特而神秘的情形,絕不會損害到他全部事工中所宣稱的權威。

    福音書作者對舊約的運用

    為了建立福音書作者引用舊約與耶穌使用舊約的方法之間的關系,我們必須加以區分。在三本符類福音里,馬可和路加很少引用,而馬太卻相當多。其間的不同,直接是由于寫作目的的不同所致,因為馬太是給猶太人的。更明顯地,馬可和路加都很少提到舊約,並且在幾次提到時,都是記載耶穌引用舊約。

    我們先談馬可,他只有在一Zf.引用一段並合瑪三 1和賽四十 3的話,是用猶太米大示的解經方式寫的。無疑地,馬可認為這些經文是權威。他認為,預備主道路的自然是指施洗約翰,但此外他並未對耶穌事工引用任何舊約經文。

    路加對舊約的興趣比較多一點,他引用了三次(路二 23-24;三 4-6)。兩次他用『照主的律法上所記』的公式,另一次用『正如先知以賽亞書上所記的話』。這里無疑也表現出舊約的權威。『如……所記』的內容,帶著相當份量。而缺少更多的引用,或許是因路加知道外邦人不會像猶太人那樣重視舊約。

    馬太的記述里除了一次以外,都用了這種引言的公式來強化『應驗』的目的。至于這些引用舊約的經文,是否是從什麼資料摘擇出來的,或只是一些學者的假設,並不能確定。即或有所根據,也可以證明馬大對這種公式的重視。經上所記,是人們期待應驗的。事實上,這種記述的方式就表示其中的事件一定會發生,因為是為了應驗經上所記的。

    馬太運用的原則,與昆蘭派所采用的詮釋方式,有相似之處,也就是這些經文主要是指目前的事件,而非原來的經文本身。馬太雖采取不同的方式,它有時強調關聯性的模式,有時則根據彌賽亞預表的基督徒詮釋方式,但都表現出他所引用之經文的重要意義。雖然馬太的詮釋關鍵經常是在于原來經文的應驗,但不表示他不以舊約為不重要。他的方法完全和耶穌對舊約的引用方式一致。表現這類特色的地方有一 23;二5;二 15;二 17,18;二 23;三 3;四 14ff.;八 17;十二 17-21;十三 35;廿一 4-5;廿七 9-1O等。我們檢討約翰引用舊約的方式時,可以發現許多方面和馬太的方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