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上帝显明的旨意 常规伦理
    基督徒常说寻找上帝的旨意,但他们意指的,其实是上帝在某个特殊处境里的特殊指引,这只是上帝旨意的一部分,并且不能算是最重要的部分。

    基督教伦理学有两个主要的传统,其一是常规伦理(constantethics),其二是处境伦理(situationalethics)。两套伦理观虽不必然水火不容,彼此排斥,也甚少有人只主张其中一套而完全排斥另一套,但两者乃是建造在不同的假设和对伦理学的理解之上。

    〖常规伦理〗

    常规伦理乃指出上帝在人间启示了一套清楚显明的道德规律,这是上帝对人恒久不变的心意,且以立约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人人皆可知晓并遵从的行为规范。常规伦理首先存在於旧约的律法(旧约有四种重要的法典:十诫、约书、利未律法、申命记律法),特别是在十诫之内,因为十诫是以绝对(apodictic)及无条件限定(unconditional)的形式写成,故此是上帝对人永恒不变的心意。其次,常规伦理也存在於新约耶稣基督的教训(最经典的当然是「登山宝训」),以及使徒们在书信里对信徒的劝勉教导。总之,圣经是常规伦理最基本,也最具权威的来源。

    除了圣经以外,常规伦理也存在於人的理性与良知之内,这便是所谓的「自然法」(naturallaw)的观念。自然法的观念首先来自亚里士多德,但为中世纪的神学巨人阿奎那(ThomasAquinas)发挥得最完备。阿奎那版本的自然法观念认为,上帝在创造万物及人类时,除了为物质世界敷设了各样的物理与化学规律外,也为人类及其他生物设定其生存的目的,这生存的目的便构成他(它)们的本性。对人而言,伦理上的善或恶,端在於人是否藉做某一个行为,而能趋向或远离上帝设定在人本性之内的目的;愈接近上帝的原来设计的,便愈为善,否则便是恶。由於上帝的目的已内蕴於人,故人皆可以凭理性于以判别和发现之。人的道德责任,就是尽上帝在其本性内所决定的责任,努力追求至善。上帝的律法内在於人性之内,这个说法与中国古代儒家思想的「天人互应」观念,有异曲同工之妙。

    天主教的伦理学者都遵循阿奎那的意见,肯定自然法的存在。由於圣经里的律法(特别是十诫)与人理性及良知内的自然法均源自同一位上帝,故此应是和谐无间的(保罗在罗马书二章12至15节,似乎也主张外邦人的本性与良知,与旧约的律法殊途同归)。自然法遍存於人的长知与理性之内,不管是否基督徒,人间的社会法(civillaw)与习惯法(customarylaw)大抵都不会与圣经的教导相去太远。是以若我们发现不同宗教及文化所高举的德目(如真、善、美)大致雷同时,我们可不要太惊讶,因为它们都是出自上帝的手笔。

    圣经与良知理性,是常规伦理的两个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