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上帝显明的旨意 两种处境伦理
    处境伦理在相当程度上,乃建造在对常规伦理的怀疑与否定之上。处境伦理有两种:一种是自由主义所主张的,否定圣经可以建构出一套固定的伦理学,这可以费卓尔(JosephFletcher)为代表;另一种则是以巴特(K.Barth)为代表,否定人的理性可以作为判别善恶的凭藉。

    先说第一种,近代不少圣经学者怀疑到底是否有一个统一的圣经伦理,他们认为圣经并不是一套有系统的文献,它只是反映了不同的生活处境与历史环境里的不同关系。因此,不论在文体、形式、主题、重点等方面来看,圣经都存在著重大的歧异,故根本没有一个统一的、涵括一切的主题,既然连统一的主题都没有,遑论找到前後一贯、严谨缜密的伦理守则了。更有些激进的学者认为,圣经只是时代的产物,受历史场景的限制,因此不是永恒适用的,如此,也不应从圣经里求出一套俟百世而不惑的伦理规范。

    费卓尔指出,基督教伦理必须是个人性(personalistic)及处境性(contextual),既非律法主义,又非无法无天,却是在具体而特殊的处境下,以理性和良知重新评估传统的原则和规范,看看哪些部分可以应用於该处境内。而在评估的过程中,一切道德规范都是相对的,没有必然能应用於今天的权威或价值。惟一可以持之永恒,且成为其他道德价值的判别标准的是爱,只有爱是本然为善(intrinsicallygood)的,其他价值却都受外缘限制(extrinsicallydetermined),只是当它们能在某一具体处境内,促使人去爱上帝及邻舍,它才有存在的资格。这是第一种处境伦理。

    与第一种处境伦理之否定有客观固定的圣经伦理可资遵循,而又高举人的理性良知,相信理性可以作为伦理抉择的凭藉恰好相反,第二种处境伦理却是肯定上帝有清楚明确的启示,只是人的犯罪堕落,已使人失去践行上帝眼里的善行的能力。

    例如潘霍华(Bonboeffer)便认为,上帝在创造始祖时,并没有打算让他们独立分辨善恶,他们只要遵循上帝直接的吩咐行事,便已是「善」了。只是始祖抗拒为上帝任意摆布,却要独立自主地分辨善恶(吃分辨善恶树的果子,以致眼睛明亮),结果便因寻求独立而悖逆上帝。分辨善恶是人离弃上帝的祸首,在分辨善恶时人拒绝从上帝创造时为其命定的命运看自己,反倒看自己拥有各样的可能性,既可为善又可为恶。在犯罪前人只认识上帝,对善恶的知识是在他与上帝分离後才有的,故此人拥有分辨善恶的知识,正是他与上帝分离(disunion)的表徵。惟一消除人与上帝分离的状态是藉著耶稣基督,回复到原来与上帝的关系,也就是人不再靠自己分辨善恶,却只是践行上帝直接的命令。

    巴特的思路大致与潘霍华一样。他反对圣经存在著一套固定的伦理命令,他认为基督徒惟一的伦理规范,是上帝的直接谕令(divineimperative)就是说,上帝在此时此地的独特处境里向我所作的要求与命令,除此之外,别无伦理规定可言。上帝的谕令(启示)已彰显在基督耶稣里,所以一个基督徒的伦理行为,就是他对上帝在基督里的作为的认识(所以对他而言,伦理学就是神学)。人在每个伦理抉择的场景,要抉择的不是他自己经理性分析得来的善与恶,却是是否顺服上帝此时此地的命令。每个抉择都是当下的。因此,巴特反对圣经承载一套放诸四海而皆准的伦理命令的说法,更不认为人可以按理性与页知来认识上帝的心意。他认为,要是我们建构一套客观的伦理规范,就是将上帝的命令从上帝动态的作为变成静态的规范,如此也使伦理本身被偶像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