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凭著人的理性与喜好来作抉择,并不等於便是随从肉体的私欲或偏行己路,没有特殊启示,总仍有普遍启示呢!上帝一般性、原则性的要求,是清楚而充分地在圣经里向人启示了的(改革宗强调圣经的启示是充分的[sufficiencyoftheBible」),人不能在大是大非的问题上,推搪说上帝的旨意暗昧不明,这包括人应该随从圣灵抑或肉体去作抉择的问题。所以,立足在圣经启示之上的抉择,就与是否随从肉体的私欲全无关系。只是在於一些与伦理价值无直接关系(如择偶、择业)的事上,倘若没有上帝明确的特殊启示,人的理性与自由意志,才有权发挥作用。换言之,这里提到理性与喜好,并非完全自由无凭,任教人做甚麽也可以,却是要受圣经与圣灵的引带所约束的;理性与喜好的应用范围,也仅局限在上帝并无直接的特殊启示的抉择上。要是上帝已彰显了其神圣谕令,则人的抉择自由也立即被褫夺了(参第五章)。
事实上,勉强把上帝的旨意与人的旨意完全对立的做法,除了看起来颇为敬虔伟大外,是既不合理又办不到的事。毕竟我们得承认,尽管人性因犯罪而受**,理性与知识仍是上帝对人的厚赐,人被上帝救赎更新後,仍可运用自由意志和知识才干来服事上帝,正如我们的身体被基督买赎後,成了圣灵的殿宇,我们的思想、感情、意志(传统「三元论」称之为属魂的部分)怎麽不能经买赎已更新过来,做为服事上帝的工具呢?
当然,这里我们的意思不是说人的理性可以被「圣化」至一个地步,得以直接地认识上帝及祂的旨意,毋须上帝主动的启示。人仍然无法认识上帝,只有上帝才能使人认识祂自己,人必须首先发现理性的限制,放弃以自己的理性来探究上帝的理性,然後才不让自己的理性限制上帝的理性,容让上帝的理性自由地向人说明祂自己。这正是笔者抗拒以任何人为的手段(包括祈祷、读经在内),来作为操纵上帝发言的方法的理由所在,上帝是上帝,祂拥有发言及缄默的主权与自由,人不得干涉过问。但是,上帝的理性不同於人的理性,两者属於不同的层面,却同时也正好说明了两者并非必然无法兼容啊!
上帝是自足的,它的全能,毋须以强力制服人後才得以证实;祂的全智,也用不著藉羞辱人的无知才被彰显。正如诗人在诗篇九十篇所指:纵然上帝永恒而人生苦短,纵然在上帝绝对的标准下无人能以自己鄙陋的成就自恃,但上帝却无意要全然否定人短暂生命的价值。否定人有限成就的价值。诗人最後的祈祷是:求上帝让我们在过眼云烟的短促人生里得享快乐,又愿祂坚立我们手所作的工。
布尔仁(EmilBrunner)乃据此来为人的理性重寻其合法地位。他指出,人即使在犯罪後,仍保有上帝的形象,仍须要向上帝负责。人不能藉其犯罪而取消了与上帝的关系,却只能扭曲之,由顺服一转而为悖逆,但上帝之可以按著人的悖逆来追讨人的罪,正好说明人的理性并不因犯罪便全失作用。事实上,受造物永不能独立於上帝而存在,上帝的作为显示在受造物中,所以自然启示(naturalrevelation)乃遍在於自然及人的良心之内;上帝对世界的护理(providence),也证明了祂为世界所设定的神圣法则(divineordinances),仍继续有效。如此,人的理性可以发现上帝在自然里的神圣法则,藉此建构社会和历史中的伦理规律(即「自然法」)。人的理性不能使人得救,或取代上帝的特殊启示,却可以使他过一个向上帝负责任的生活。
要是我们相信生命完全受上帝统管,一切事情若非得到上帝准许,不会临到我们身上,则我们的成长、教育。思考与判别是非能力,总不会是完全与上帝对立、一无是处的。所以,把上帝的旨意与人的理性抉择看为水火不相容的两回事,是不合理的;当然有些时候我们的决定并不符合上帝的心意,但不会永远地、必然地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