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常說尋找上帝的旨意,但他們意指的,其實是上帝在某個特殊處境里的特殊指引,這只是上帝旨意的一部分,並且不能算是最重要的部分。
基督教倫理學有兩個主要的傳統,其一是常規倫理(constantethics),其二是處境倫理(situationalethics)。兩套倫理觀雖不必然水火不容,彼此排斥,也甚少有人只主張其中一套而完全排斥另一套,但兩者乃是建造在不同的假設和對倫理學的理解之上。
【常規倫理】
常規倫理乃指出上帝在人間啟示了一套清楚顯明的道德規律,這是上帝對人恆久不變的心意,且以立約的形式固定下來,成為人人皆可知曉並遵從的行為規範。常規倫理首先存在於舊約的律法(舊約有四種重要的法典︰十誡、約書、利未律法、申命記律法),特別是在十誡之內,因為十誡是以絕對(apodictic)及無條件限定(unconditional)的形式寫成,故此是上帝對人永恆不變的心意。其次,常規倫理也存在於新約耶穌基督的教訓(最經典的當然是「登山寶訓」),以及使徒們在書信里對信徒的勸勉教導。總之,聖經是常規倫理最基本,也最具權威的來源。
除了聖經以外,常規倫理也存在於人的理性與良知之內,這便是所謂的「自然法」(naturallaw)的觀念。自然法的觀念首先來自亞里士多德,但為中世紀的神學巨人阿奎那(ThomasAquinas)發揮得最完備。阿奎那版本的自然法觀念認為,上帝在創造萬物及人類時,除了為物質世界敷設了各樣的物理與化學規律外,也為人類及其他生物設定其生存的目的,這生存的目的便構成他(它)們的本性。對人而言,倫理上的善或惡,端在於人是否藉做某一個行為,而能趨向或遠離上帝設定在人本性之內的目的;愈接近上帝的原來設計的,便愈為善,否則便是惡。由於上帝的目的已內蘊於人,故人皆可以憑理性于以判別和發現之。人的道德責任,就是盡上帝在其本性內所決定的責任,努力追求至善。上帝的律法內在於人性之內,這個說法與中國古代儒家思想的「天人互應」觀念,有異曲同工之妙。
天主教的倫理學者都遵循阿奎那的意見,肯定自然法的存在。由於聖經里的律法(特別是十誡)與人理性及良知內的自然法均源自同一位上帝,故此應是和諧無間的(保羅在羅馬書二章12至15節,似乎也主張外邦人的本性與良知,與舊約的律法殊途同歸)。自然法遍存於人的長知與理性之內,不管是否基督徒,人間的社會法(civillaw)與習慣法(customarylaw)大抵都不會與聖經的教導相去太遠。是以若我們發現不同宗教及文化所高舉的德目(如真、善、美)大致雷同時,我們可不要太驚訝,因為它們都是出自上帝的手筆。
聖經與良知理性,是常規倫理的兩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