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上帝顯明的旨意 兩種處境倫理
    處境倫理在相當程度上,乃建造在對常規倫理的懷疑與否定之上。處境倫理有兩種︰一種是自由主義所主張的,否定聖經可以建構出一套固定的倫理學,這可以費卓爾(JosephFletcher)為代表;另一種則是以巴特(K.Barth)為代表,否定人的理性可以作為判別善惡的憑藉。

    先說第一種,近代不少聖經學者懷疑到底是否有一個統一的聖經倫理,他們認為聖經並不是一套有系統的文獻,它只是反映了不同的生活處境與歷史環境里的不同關系。因此,不論在文體、形式、主題、重點等方面來看,聖經都存在著重大的歧異,故根本沒有一個統一的、涵括一切的主題,既然連統一的主題都沒有,遑論找到前後一貫、嚴謹縝密的倫理守則了。更有些激進的學者認為,聖經只是時代的產物,受歷史場景的限制,因此不是永恆適用的,如此,也不應從聖經里求出一套俟百世而不惑的倫理規範。

    費卓爾指出,基督教倫理必須是個人性(personalistic)及處境性(contextual),既非律法主義,又非無法無天,卻是在具體而特殊的處境下,以理性和良知重新評估傳統的原則和規範,看看哪些部分可以應用於該處境內。而在評估的過程中,一切道德規範都是相對的,沒有必然能應用於今天的權威或價值。惟一可以持之永恆,且成為其他道德價值的判別標準的是愛,只有愛是本然為善(intrinsicallygood)的,其他價值卻都受外緣限制(extrinsicallydetermined),只是當它們能在某一具體處境內,促使人去愛上帝及鄰舍,它才有存在的資格。這是第一種處境倫理。

    與第一種處境倫理之否定有客觀固定的聖經倫理可資遵循,而又高舉人的理性良知,相信理性可以作為倫理抉擇的憑藉恰好相反,第二種處境倫理卻是肯定上帝有清楚明確的啟示,只是人的犯罪墮落,已使人失去踐行上帝眼里的善行的能力。

    例如潘霍華(Bonboeffer)便認為,上帝在創造始祖時,並沒有打算讓他們獨立分辨善惡,他們只要遵循上帝直接的吩咐行事,便已是「善」了。只是始祖抗拒為上帝任意擺布,卻要獨立自主地分辨善惡(吃分辨善惡樹的果子,以致眼楮明亮),結果便因尋求獨立而悖逆上帝。分辨善惡是人離棄上帝的禍首,在分辨善惡時人拒絕從上帝創造時為其命定的命運看自己,反倒看自己擁有各樣的可能性,既可為善又可為惡。在犯罪前人只認識上帝,對善惡的知識是在他與上帝分離後才有的,故此人擁有分辨善惡的知識,正是他與上帝分離(disunion)的表徵。惟一消除人與上帝分離的狀態是藉著耶穌基督,回復到原來與上帝的關系,也就是人不再靠自己分辨善惡,卻只是踐行上帝直接的命令。

    巴特的思路大致與潘霍華一樣。他反對聖經存在著一套固定的倫理命令,他認為基督徒惟一的倫理規範,是上帝的直接諭令(divineimperative)就是說,上帝在此時此地的獨特處境里向我所作的要求與命令,除此之外,別無倫理規定可言。上帝的諭令(啟示)已彰顯在基督耶穌里,所以一個基督徒的倫理行為,就是他對上帝在基督里的作為的認識(所以對他而言,倫理學就是神學)。人在每個倫理抉擇的場景,要抉擇的不是他自己經理性分析得來的善與惡,卻是是否順服上帝此時此地的命令。每個抉擇都是當下的。因此,巴特反對聖經承載一套放諸四海而皆準的倫理命令的說法,更不認為人可以按理性與頁知來認識上帝的心意。他認為,要是我們建構一套客觀的倫理規範,就是將上帝的命令從上帝動態的作為變成靜態的規範,如此也使倫理本身被偶像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