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十六世紀的信條[五 羅馬天主教信條 ]
    五羅馬天主教信條

    古代大公教會演變至中世紀,便分為羅馬教會和希臘教會。近代羅馬天主教一名與復原教對稱,乃是從天特會議(一五四五至一五六三年)起始的。

    羅馬天主教的中心雖在南歐及南美,但它也散布于全世界。它自認為大公教會的正宗,而以其他教會為旁門左道。其實大公教會的信經內並無其名,並且它遵奉遺傳幾乎甚于聖經的教訓。它特別注重教權階級,層層進至羅馬教皇,自稱為聖彼得的承繼者和基督在地上的代表,要求最高尊嚴與權威。

    近代羅馬天主教分為天特會議派和梵諦崗會議派。荷蘭和日耳曼的舊天主教派(OldCatholics)遵循天特會議的決議,而拒絕梵諦崗會議的決議。如今教皇絕對主義勝利,故在羅馬天主教內不容許溫和的自由派。

    羅馬天主教所承認的信條,包括自三二五年尼西亞會議至一八七○年梵諦崗會議的教會,即所謂二十一次普世會議(GeneralCouncils)的教會,以及其後的教皇通諭。這些信條共可分為三類。第一類為大公教會的信經即使徒信經,尼西亞君士坦丁堡信經,和亞他那修信經。第二類為羅馬或天特會議信條,是在改教時期中羅馬天主教為對抗復原教信條所產生的。此類信條包括天特會議的教條和教令(CanonsandDecreesoftheCouncilofTrent),庇烏第四的信條(ProfessionofPiusⅣ),和一五六六年由教皇庇烏第四委任四位神學家寫成,而由波若米阿(Borromeo)修訂的天主教問答(RomanCatechism)。第三類為近世教皇和梵諦崗的決議,如馬利亞無原罪受胎說,和教皇不能錯誤說等等。第一類已見于第一章,第三類將載于第六章,以後所載只是第二類的首兩信條。

    第十五節天特會議的教條和教令

    改教運動既如星火燎原,使基督教世界**,同時回教土耳其人勢力雄厚,威脅歐洲。皇帝查理第五希圖藉會議使新舊教復和,並改革教會弊端,乃商之教皇;但後者因恐不利于己,拖延時日,至一五四五年十二月方由教皇保羅第三首次召開會議于意大利北部的天特。一五四七年三月意大利人多數派將會議地點遷移至布羅格那(Bologna),但西班牙人少數派仍留原處。一五五一年五月多數派返回天特。約一年後(一五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會議因那奉復原教的撒克遜選侯莫利慈(Moritz)反抗查理第五的戰事得勝而休會。直至一五六三年一月始復會,後于一五六三年十二月四日工作告竣閉會。會議前後綿亙凡十八年,由效忠教皇,仇恨復原教的耶穌會學者萊捏慈(Lainez),撒勒麥仁(Salmeron),和迦膩色(PeterKanis)諸人壟斷。復原教拒絕參加會議,而天主教中溫和派則被壓倒。

    天特會議一部分是厘定教義,另一部分是整頓法規。它在教義上產生了天特會議的教條和教令,這便成為羅馬天主教教義的主要根源和最高準則。這信條在標題上先為教條後為教令,但在內容上,先為教令,後為教條。教令積極陳述羅馬天主教的教義,教條較短,聯系于教令之後,嚴咎相左意見,加以咒詛。這信條的教義系統是將中世紀會議和教皇的決定,以及教父時期和經院哲學派的神學,加以整理而構成,把遺傳與聖經並列為真理之源,以與改教家直接訴于聖經的精意和字句相抗衡。論到稱義,它巧妙地為善功遺留余地;論到聖禮,它存留中世紀所有的七個,並且是遵照中世紀的定義。它扭曲復原教的教義,使之與其所判定的異端混為一談。它雖對弊端不無改革之處,然一切決議須經教皇批準;再者,當它于一五**年在羅馬由教皇庇烏第四發表時,教皇宣布保留獨一解釋權。由上以觀可知此信條是天主教用以反改教運動武器之一,且使當時新舊教既無妥協可能,更無復合余地。

    天特會議的教條和教令

    第三次會議,一五四六年二月四日。論信條的教令

    此神聖,普世,天特會議,——在聖靈里合法召集的,由教皇三位欽差主持的——鑒于所要商討事項的重大性,尤其是為消滅異端,並改革習俗而召集……本會議認為將那為羅馬教會所用的信經,——它既是凡相信基督者所必須贊成的原理,又是“地獄的門永不能勝過”(太16—18)的惟一穩固根基,——照著在眾教會中所念的字句表達出來,乃是好的。這信經便是︰(以下乃引西方式的尼西亞君士坦丁堡信經,請參第一章第二節,此處從略)。

    第四次會議,一五四六年四月八日。論正典聖經的教令

    ……從前藉著眾先知在聖經中所應許的(福音),上帝的兒子我們的主耶穌基督首先親口宣布了,然後吩咐使徒傳給萬民,作為一切施拯救的真理和道德的法規之根源……這真和和法規包括在聖經中,並包括在使徒從基督口里或由他們自己而來的遺傳中……﹝議會﹞遵循正統教父樣式,用相等的虔誠和敬重的熱忱接納並尊崇全部新舊約——因為上帝是二者的作者——以及以上所提論信仰和道德的諸般遺傳,因為它們是由基督親口,或由聖靈傳授,而一脈相傳,保存在大公教會中的。

    (此處開列新舊約各書名,而舊約書名中,包括復原教視為旁經的書名)。

    論聖經的版本和使用的教令

    ……古老的武加大譯本,因其使用年代悠久,已在教會中得到批準,所以在公眾演講,辯論,講道,和解釋中是應被認為可靠的……

    ……在基督教教理論信仰和道德的事項上,任何人不可依賴自己的才能,扭曲聖經以求符合己意,擅自解釋聖經,以致違反那聖潔的,為母的教會——惟獨她有判斷聖經的真諦並解釋聖經之權利——直到如今所主張的;或甚至違反教父們所一致同意的。

    第五次會議,一五四六年六月十七日。論原罪的教令

    一,若有人否認︰始祖亞當在樂園中干犯了上帝的誡命,立刻喪失了原來受造的聖潔和公義;他因悖逆,惹動了上帝的忿怒,遭受上帝事先所警戒他的死亡,並且隨而受奴役于“那掌死權的,就是魔鬼”(來2︰14),且因悖逆,他的整個身靈都變為惡了;那麼那人便當受咒詛。

    二,若有人說︰亞當的悖逆只傷害他本人,而非他的後裔;他從上帝所領受的聖潔和公義,只是為他本人喪失了,而非也為我們喪失了;或說︰他被不順服的罪**,只將身體的痛苦死亡,而非也將罪惡移于位人類;那麼那人便當受咒詛……

    三,若有人說︰亞當的罪——這罪原只有一個,由**而非由模仿傳給萬人,而為人人所有——可以用人性的能力或其他,加以補救,而不一定要由惟一中保,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功德予以撤消……或者若有人否認︰耶穌基督的那功德是藉著教會所正當施行的洗禮,及于成人和小孩;那麼那人便當受咒詛……

    四,若有人否認︰從母腹初生的嬰孩,即令是從受過洗的父母而生的,也要受洗;又或說︰固然嬰孩“受洗”是為“使罪得赦”(徒2︰38),但是他們並沒有從亞當接受那為求得永生便必須由重生的洗予以補贖的原罪,所以“使罪得赦”的洗禮,對小孩不是實在的,而是虛假的;那麼那人便當受咒詛……

    五,若有人否認︰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在洗禮中所賜的恩典,是除去原罪的愆尤的;甚或申言︰那有罪惡之本性並未全體被除去,而只是被擦消,或不被歸罪而已,那麼那人便當受咒詛……不過本聖會議宣認並覺察,在受洗者里面還是存留著私欲,或犯罪誘因……這私欲,雖然使徒有時稱之為罪(羅6︰12;7︰8),但聖會議宣布,大公教會在重生者里面從未以它真是罪,而只以它是屬于罪,並傾向于罪。若有人持相反的意見,他便當受咒詛。

    然而本聖會議要宣布,它並無意將有福和無瑕疵的童女馬利亞,上帝之母,包括在這論原罪的教令之內……

    第六次會議,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稱義的教令

    第一章論本性和律法不能使人稱義

    ……非但外邦人不能靠本性的能力,甚且猶太人也不能靠摩西律法的字句,獲得解放……雖然那薄弱的自由意志在他們里面並未消滅。

    第二章論基督降世的恩賜和神秘

    因此天父,“慈悲的父,賜各樣安慰的上帝,”(林後1︰3)“及至時候滿足,就差遣的兒子”(加4︰4)耶穌基督來到人間是在律法以前和律法時代早已向聖父老們所應許的“好叫可以救贖在律法以下的猶太人”(加5︰4),並使“那本來不追求義的外邦人”可以得著義(羅9︰30),叫萬人可以得兒子的名分……

    第三章誰藉基督稱義

    可是雖“替眾人死,”(林後5︰15)但人不都得死的益處,只有那些領受受難功德之人才能得著……因為在重生中藉的受難的功德,有恩典加在他們身上,這恩典使他們成為義……

    第四章不義者稱義及其在恩典地位中的描述

    ……不義者稱義,便是從生而為第一亞當兒女的地位,藉第二亞當耶穌基督,我們的救主,轉移到恩典的地位,並“得著上帝兒子的名分”(羅8︰15,16,23)。這種轉移,自從有福音宣揚以來,非經重生的洗,非存領洗的願望,便不能成就……

    第五章論在成人心里必須有稱義的準備,並論其起始

    本會議又宣言︰在成人心里稱義的起始是先由于上帝因耶穌基督所賜的恩典,即由于的召,藉此,人毫無功德而被召;好叫那因罪惡與上帝遠離的人因那感動並幫助人的恩典,由人樂意與那恩典同意並合作,而有意使他們自己歸正,得以稱義︰這樣,雖然上帝用聖靈的光感動人的心,但是人在接受那感動時,他自己並不是完全不動的,因為他也能對它加以拒絕;可是沒有上帝的恩典,他靠自己的自由意志,是不能叫自己在眼中成為義的……

    第六章準備的樣式

    當他們﹝成人﹞既蒙上帝的恩典而受感動扶助,于是“從听道而信道”(羅10︰17),自願歸向上帝,相信上帝的啟示和應許是真的,尤其相信上帝“因的恩典,藉基督耶穌的救贖”(羅3︰24),使不義的人稱義的時候;並且當他們既明白自己是罪人,于是因他們使自己從那對上帝的公義所存有益的恐懼,轉想到上帝的慈悲,而有了盼望,相信上帝因基督的緣故,必以慈祥待他們,又因是一切公義的泉源而開始愛,並因此被一種仇恨和憎惡,即被那受洗以前所必須實行的悔罪所激動,乃對罪進攻的時候;最後,當他們存心要受洗,開始過新生活,並遵守上帝誡命的時候,他們便是有了稱義的準備。

    第七章不義者稱義是什麼,其原因安在

    這種準備有稱義隨之而來,稱義不僅是罪得赦免,也是內心成聖與更新,這是由于自動接受恩典和恩賜,使不義的人變為義人,從仇敵變為朋友……

    這種稱義有以下的原因︰固然終因是上帝與耶穌基督的榮耀,和永生,而動因是慈悲的上帝,白白使人得以“洗淨成聖”(林前6︰11),受印證,並由“所應許作我們得基業的憑據之聖靈”(弗1︰13,14)膏抹;但是有功德的原因是最愛的獨生子,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當我們還作仇敵的時候,就“因愛我們的大愛,”(弗2︰4)藉在十字架木頭上最聖潔的受難,使我們稱義,並在父上帝面前為我們補贖;而且物因是聖洗禮,它是信的聖禮,人非有信不能稱義(來11);最後,惟一的初因是上帝的公義,這並非藉此自己是公義的,而是藉此使我們成為公義的……由是那接連在耶穌基督里的人,就藉著在那稱義中,除了罪得赦免外,又接受信望愛……信,除非加上望和愛,既不能使人與基督完全聯合,也不能使他作活潑的肢體……

    第八章不義者白白因信稱義,當怎樣加以了解

    使徒保羅既說人“因信稱義”而且是“白白地”(羅3︰24,4︰3),這些話就應照著大公教會素來所主張並表示的加以了解;說我們因信稱義,乃是因為信仰是拯救的起頭,是稱義的源本;“人非有信,就不能得上帝的喜悅”(來11︰6),也不能與的兒子們相交;說我們白白地稱義,乃是因為稱義之前的任何信仰或行為,都不能使我們賺得稱義的恩典。因為這位使徒說︰“既是出于恩典,就不在乎行為,不然,恩典就不是恩典了”(羅11︰6)。

    第九章反對異端派虛幻的自信

    ……但對那自夸有罪得赦免的憑據,而單以此為靠的人,我們不能說他們的罪可得赦免,或已得赦免了;因為這種情形可能存在,而且今日真存在于異端派和**派中間;並且,這種極不敬虔和虛幻的自信甚囂塵上地宣傳著,以與公教相對抗。我們也不可武斷說,凡實在得稱為義的人必須不存絲毫疑惑自信是稱義了,也不可武斷說,除了那確信自己得以赦罪稱義的人以外,無人能得以赦罪稱義︰因為雖然虔誠人不應懷疑上帝的慈悲,基督的功德,和聖禮的功效,可是當每個人看到自己和自己的軟弱和怠慢時,總不免對自己所領受的恩典發生恐懼不安;因為無人能有不能錯謬的把握,並確知自己已獲得上帝的恩典了。

    第十章論增添已得的稱義

    因此,他們既然這樣得稱為義了……他們便因遵守上帝和教會的誡命,又因信仰與行為合作,而增添他們靠基督的恩典所已領受的義,而越發得稱為義……

    第十一章論遵守誡命,及其必須和可能

    但人無論是多麼得稱為義了,也不應設想自己可以不遵守誡命;人不當用那由教父所咒詛的魯莽之言,說︰稱義的人不可能遵守上帝的誡命。因為上帝並不命令那不可能的,而是,既發命令,便勸告你行你所能的,並祈求你所不能行的,又幫助你使你能……因為雖然人在今生無論是多麼聖潔公義,有時至少墮入日常輕微的罪中,即稱為可赦之罪中,但他們並不因此便不義了……因為上帝不棄絕那曾由用恩典使他們稱義的人,除非先已被他們棄絕了。是以,人不當阿諛自己有信便了,幻想他雖然不“和基督一同受苦”好叫他“和一同得榮耀”(羅8︰17),卻還是可以惟獨因信得為後嗣,承受產業……若有人說,義人在每一善行上都不免犯罪,至少是犯了可赦的罪,甚或更無根據地說是犯了應受永刑的罪;又若有人說,那除了主要地是為榮耀上帝,又想自己得永遠的賞賜,以求激起自己怠惰,鼓勵自己奔跑的義人,在一切行為上都犯了罪,這樣說的人便都是違反了宗教的正統教理……

    第十二章在預定上應避免魯莽自持

    論到上帝預定隱藏的神秘,我們當此一生,不應自以為自己確在蒙預定者的數目當中,好似凡得以稱義的或不能再犯罪,或是假如犯罪,可自許必然悔改一般;因為除非有特別啟示,便不能知道誰是蒙上帝揀選的。

    第十三章論恆忍的恩賜

    論到恆忍的恩賜也是如此……這種恩賜惟獨是從而來,能叫站立者站穩(羅14︰4),並扶起那跌倒的︰在任何事上不能自許有絕對把握;雖然人人都是應當對上帝的幫助,存著最堅定不移的希望的……

    第十四章論墮落者及其回轉

    論到犯罪從稱義的恩典中墮落者,當上帝用告解禮激動他們,使他們靠基督的功德重新恢復那已失的恩典的時候,他們可以再得稱為義︰因為這種稱義對墮落者是補救︰這種補救聖教父適當地稱之為恩典喪失後的第二塊救生板。因為當基督耶穌說︰“你們受聖靈,你們赦免誰的罪,誰的罪就赦免了,你們留下誰的罪,誰的罪就留下了”(約20︰22-23),便為那些在受洗後犯罪的人,設立了告解聖禮。因此我們要教訓人,一個基督徒墮落後的懺悔,是與他受洗時的懺悔迥異的;這懺悔不僅是包括止息犯罪,並憎惡罪,或是“痛悔謙卑的心”(詩51︰17),也包括屬聖禮的認罪,至少要有這種願望,並且要及時而行,和神甫的宣赦;還要用禁食,周濟,祈禱,和屬靈生活所應有的其他虔誠行為去補償……

    第十五章大罪使恩典但非信仰喪失

    ……那已有稱義的恩典,不僅因著那使信仰也喪失的不信,而且也因著任何其他大罪而喪失了,可是信仰卻沒有喪失……

    第十六章論稱義的果子,即善行的功德和功德的性質

    ……向凡行善到底的(太10︰22),並在上帝里存著盼望的,便有永生的應許,這永生是上帝因耶穌基督慈悲地向的兒子們所應許的恩典,又是按照的應許而信實地頒給他們善行和功德的一種賞賜……然而基督徒萬不可自持或自榮,萬不可不信靠或榮耀那將宏恩賜給萬人,甚至願意把的恩賜算為是人的功德的主……

    本聖會議在這論公教的稱義教理之後凡不忠心持守它的不能稱義認為對附加以下教條(共三十三教條,一概從略),以便大家不僅知道什麼是他們應當持守的,也知道什麼是他們應當避免棄絕的。

    第七次會議,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論聖禮的教令

    弁言

    ……藉著教會最聖潔的聖禮,一切真實的義或是開始,或是既已開始,便得以增添,或是既已喪失,便得以彌補。有鑒于此,為求摧毀錯謬,滅絕異端……天特會議……認為成立並頒布以下教條,乃是適當的……

    通論聖禮(共十三教條只擇譯如下)

    教條一•若有人說,新律法的聖禮不都是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設立的;或說,聖禮是多過或少于洗禮,堅振禮,聖餐禮,告解禮,臨終膏油禮,授職禮,和婚禮七個數目;或甚至說,這七個聖禮中任何一個不是真正的聖禮︰那人當受咒詛。

    教條四•若有人說,新律法的聖禮不是為得救所須的,而是冗贅的;又說,人若沒有聖禮或領受聖禮的願望,單憑著信還是能從上帝獲得稱義的恩典︰——雖然一切聖禮並不是每個人都需要的——那人當受咒詛。

    教條六•若有人說,新律法的聖禮的本身並不包含它們所表示的恩典;或說,它們並不授與恩典給那些不加障礙的人;好像它們僅是用信仰所接受之恩典或公義的表象,和藉以使信徒別于非信徒的某種標志︰那人當受咒詛。

    教條九•若有人說,在洗禮,堅振禮,和授職禮三聖禮中並沒有屬靈的,不能漠滅的記號印在心靈里,而因此是不能重復的︰那人當受咒詛。

    教條十•若有人說,一切基督徒都有權柄傳道,施行一切聖禮︰那人當受咒詛。

    教條十三•若有人說,天主教在聖禮的神聖施行中所習用的教儀,可以由牧師忽略,或隨意省略而無罪,或由各教會牧師改換新教儀︰那人當受咒詛。

    論洗禮(共十四教條只擇譯如下)

    教條三•若有人說,在羅馬教會——眾教會之母和主婦——中並沒有論洗禮的真教理︰那人當受咒詛。

    教條四•若有人說,異端派存心行教會所行的,奉父,子豺和聖靈的名給出施的洗禮,並不是真洗禮︰那人當受咒詛。

    教條十•若有人說,只要靠受洗的記憶和信仰,那麼凡受洗後所犯的罪便都能得赦免,或成為可赦免的︰那人當受咒詛。

    教條十二•受有人說,人非到基督受洗的相等年齡,或非到臨終時,不應受洗︰那人當受咒詛。

    教條十三•若有人說,小孩既無實在信仰,在領洗在後,不能列于信眾之中;因此,到他們及齡時必須重洗;或說,與其當他們自己不信,而只以教會的信仰給他們施洗,倒不如將這種洗禮免了︰那人當受咒詛。

    論堅振禮(共三教條只選譯如下)

    教條一•若有人說,給已受洗者行堅振禮是一種無謂的儀式,而非真正的聖禮;或說,古時它不過是一種教理考問,藉此使那進入青年時代的人在教會面前表示他們的信仰︰那人當受咒詛。

    教條三•若有人說,施行聖堅振禮的合法教牧不僅是主教,任何平常神甫也可︰那人當受咒詛。

    第十三次會議,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論至聖聖餐禮教令

    第一章論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實在臨格于至聖聖餐禮中

    ……在莊嚴的聖餐禮中,餅酒被祝謝之後,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真神真人,便確實地,實質地包含在那些可嘗到的東西底下。因為以下的事並非彼此不相投,我們的救主本身……永遠坐在天上父的右邊,可是也在其他許多地方,本身藉著聖禮臨格于我們……我們的救贖主在最後晚餐中設立了這可欽佩的聖禮,當祝謝餅酒之後,用明白的話證實將自己的身體和血賜給門徒……有些好爭論的惡人把這些話曲解成為無稽和想像的借喻,真是大逆不道。基督的真體血這樣被否認,乃是違反教會通常的意義的。這教會既是真理的柱石和基礎,便憎惡這些由惡人所幻想出來的邪說,以之為屬于撒但的……

    第二章論設立此至聖聖禮的理由

    ……命令我們領受這聖禮,以“記念”,並“表明的死,直等到來”(林前11︰26),審判世界……也要我們領受這聖禮作為靈魂的糧食……又作為我們將來之榮耀和永遠之喜樂的印證,並作為那以為首的一個身體的表記……

    第三章論至聖聖餐優于其他聖禮

    至聖聖餐固然與其他聖禮有同點,既它也是聖物的表記,和無形恩典的外形;但它有一個優越和獨特之點,即其他聖禮由人領受時,便有使人成聖的能力,而聖餐卻在領受之前,便有那使人成聖者的本身……在祝謝後,主的真體血,及其靈魂和神性,立刻在餅酒之下……在餅或酒中所包含的,與在二者中所包含的相等︰因為整個的基督在餅之下,也在餅的任何一部分之下;照樣,整個基督是在酒之下,也在酒的任何一部分之下。

    第四章變質說

    ……餅酒經過祝謝,餅的實質全部變成為我們的主基督身體的實質,而酒的實質也全部變成為血的實質;這種改變,聖天主教適當地稱為變質說。

    第五章論對此至聖聖禮所應表示的敬拜

    ……凡是基督的信眾可以照天主教所接受的習俗,將屬于真神的高等崇拜,用敬仰的心歸于此至聖聖禮……

    ……再者,這種習俗是很虔誠地介紹到了教會,當每年一定日期即一節期,要用特別的敬仰和嚴肅,慶祝此崇高和可敬的聖禮;並且要虔誠恭敬地抬著這聖體列隊**街道和公共場所……

    第六章論貯藏聖體,並取去給病人

    將聖體貯藏在聖器保存所……並帶給病人……本聖會議規定,對此刻有益和必須的風俗要盡力保存。

    第七章論怎樣準備才配領聖餐

    ……凡自覺犯了大罪的人,無論自以為何等痛悔,若不先經過屬聖禮的認罪,便不應就近聖餐。由聖會議所頒布的這規矩,必須由所有基督徒一體遵守,就是那有職責舉行聖餐的神甫也必須遵守,只要他們是有一位听認罪者;但若在急需中,神甫來不及事先認罪而也須舉行聖餐時,那麼他要盡早認罪。

    第八章論領受這可欽佩的聖禮

    現在論到領受這聖禮,我們的教父正確明哲地分為三種。因為他們教訓人說,有些人,即罪人,只是屬聖禮地領受著;另有些人,即那些吃那擺在他們面前的屬天之餅,願望因著活潑“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心”(加5︰6),感覺到其中的果實和功用的人,只是屬靈地領受著;而第三種人是屬聖禮地並屬靈地領受著,而這些人事先考驗並準備自己,接近聖棹,如同“穿著婚姻的禮服”(太22︰11—12)。至于論到接受聖餐的辦法,上帝教會的常規總是平信徒應當從神甫接受;但舉行聖餐的神甫應當自領;這常規是從使徒遺傳而來,按理是應當予以保留的。最後,本聖會議因我們上帝慈悲的心腸,而用慈父般的真實愛心來敦促,勸告,並要求凡名稱為基督徒的全體和個人,都要在這合一的記號里,在這仁愛的團結里,在這和諧的表象里,至終彼此同心合意……

    論至聖聖餐禮的教條(共十一教條只選譯如下)

    教條一•若有人否認,至聖聖餐禮實在包含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體血及其靈魂和神性,因此包含著整個基督;而倒說,在其中只是如在一種記號中,或表象中,或說,只有的能力在其中︰那人當受咒詛。

    教條二•若有人說,在神聖的聖餐禮中,餅酒的實質存留著,與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體血相聯系;而且若他否認那由公教所最適合稱呼的化質說,即否認餅的全質奇妙地變為肉,而酒的全質變為血,其所存留的只是餅酒的形式︰那人當受咒詛。

    教條三•若有人否認,在可尊敬的聖餐中,整個基督被包含在每一種之下,並包含在每一種分開時的每一部分之下︰那人當受咒詛。

    教條十一•若有人說,單是信便足夠作為領受至聖聖餐禮的準備︰那人當受咒詛。惟恐人因不配領受此偉大聖禮,而終于死並被定罪,本聖會議規定並宣布,凡良心被大罪**的,雖然自以為極其痛悔,但是如果有听認罪者時,那麼事先還是必須有屬聖禮的認罪。如果有人擅敢將相左的意見教訓人,向人宣講,或剛愎地主張,甚或在公開辯論中加以辯護,那麼他要被逐出教會。

    第十四次會議,一五五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論至聖告解禮和臨終膏油禮。

    第一章論告解禮的必要及其設立

    ……因為上帝“滿有憐憫,知道我們的氣質”(詩103︰14),所以甚至對那些在受洗之後使自己奴役于罪惡和魔鬼權勢的人,還是賦與生命的補救法,——即告解禮,藉此將基督之死的恩惠,賦與受洗後跌倒的人……主既已從死里復活,便特意設立告解禮,向門徒吹一口氣,說︰“你們受聖靈︰你們赦免誰的罪,誰的罪就赦免了,你們留下誰的罪,誰的罪就留下了”(約20︰22,23)……

    第二章論告解禮和洗禮的區別

    告解禮與洗禮在多方面不同,乃是顯而易見的︰因為除在那構成一個聖禮的物質和形式上極不同以外,毫無疑義地施洗者毋需做審判者,因為教會不審判未受洗進入教會的人。因為使徒說︰“審判教外的人與我何干?”(林前5︰12)但對“教內的人”就是對那由基督我們的主曾一次用水的洗禮使之作肢體的人,就不同了;若他們後來犯罪**了自己,不要他們再受洗得潔淨——在天主教中重洗是不合法的——而是如罪犯一般把他們置于此法庭之前;好叫他們由神甫的判決,予以開釋,不僅是一次,而是按照他們痛悔並逃避所犯罪惡的次數……告解聖禮是為受洗之後跌倒的人得救所必須的,正如洗禮是為那些尚未重生的人得救所必須的。

    第三章論此聖禮的各部分和果效

    告解禮的效力主要地是在其形式,而這形式便是神甫的話︰我免除了你的罪惡等等……但懺悔者本身的動作,就痛悔,認罪,和補償猶如是此聖禮的物質……此聖禮所表征的事,及其果效……乃是與上帝和好,這種和好在那敬虔的,並誠心領受此聖禮的人心里,常產生良心上的平安和恬靜,以及心靈上極大的慰藉……

    第四章論痛悔

    痛悔在以上所說懺悔者的動作中乃是居先的,是心中感覺憂傷,憎惡所犯的罪,並立志將來不再犯……關于不完全的痛悔,即通常鑒于罪惡的奸佞,或由于對地獄和刑罰的恐懼而生的,被稱為下等的痛悔(attrition)。本會議宣布︰若是這種痛悔不僅存著得赦免的希望,而且也有排除犯罪的願望,那麼,它非但不使人在假冒為善者,和更大的罪人,而且甚至是上帝的恩賜,和聖靈的感動,——聖靈固然尚未住在那懺悔者里面,而只是感動了他,——藉此懺悔者得著幫助而為自己準備一條稱義的道路。雖然這下等痛悔缺少告解禮,便不能引領罪人稱義,可是它實在使罪人在告解禮中得上帝的恩典……

    第五章論認罪

    ……認罪是主所設立的,按上帝的律例是為受洗後跌倒的人所必需的……懺悔者的殷勤省察自己之後,凡自知所犯的大罪,都必須在認罪時枚舉出來……,至于那並不把我們摒于上帝恩典之外,較易常犯的小罪,雖然我們照虔誠人常行的,在認罪時認出來,乃是正當和有益的,而非擅為的,可是我們可以遺忘它們而無愆尤,並由其他補救法得贖……論到單獨秘密向神甫認罪︰雖然基督並未禁止人為求刑罰自己的罪,使自己謙卑,給別人作榜樣,並使被毀謗的教會得益處而公開認罪,可是這樣行,並不是為神的教訓所命令的;由人的法律吩咐人公開認罪,尤其認秘密的罪,也是不甚合宜的。是以,那在聖教會中自始至今便通用的,有聖禮性的,和秘密的認罪,既然向為最聖潔最古的教父們所一致嘉許,那麼某些人對它虛空的誹謗顯然是被駁斥了。這些人恬不知恥,教訓人說,認罪不合上帝的命令,是人的發明,起源于拉特蘭會議(LateranCouncil)的父老;因為教會並未由拉特蘭會議規定基督徒應當認罪,教會本來就知道認罪乃是必須的,由神所設立的;教會只是藉著該會議規定,凡及齡的人,每年至少要認罪一次。因此全教會至今仍遵守一個有益的習俗——對信徒的靈魂很是有益——就是在最神聖和最蒙悅納的大齋節認罪。這種習俗,本聖會議最加贊許並采納,認為將之保留,乃是虔誠的,有價值的。

    第六章論施行此聖禮,和宣赦

    ……本聖會議宣言︰那些將掌握鑰匙之權有害地伸展到主教和神甫以外任何人的教理,都是荒謬的,是完全與福音真理相背馳的……縱然神甫犯了大罪,卻因他們在聖職中領受了聖靈的能力,仍然在基督的執事地位上,執行著赦罪的職分……

    第七章論保留案件

    ……有些更可憎惡的罪不應由眾神甫,而只應由最高神甫宣赦;所以至尊教皇,因在普世教會中受了至高權威,能配保留若干更難堪的罪惡案件,專歸自己審判……眾主教在其教區內也可照樣而行……尤其是在那予以逐出教會處分的罪惡上……但是……在人臨終時,便不可有保留,所以任何神甫都可以宣赦凡懺悔者的任何罪惡和處罰……

    第八章論補罪的必要和果實

    ……屬主的神甫照聖靈和明達的指引,當按著罪惡的性質和懺悔者的能力,規定有益和合適的補罪行為,以免自己縱容罪惡,對懺悔者太寬大,對極其嚴重的罪只規定輕微補罪行為,以致與別人的罪有分。他們須知他們所規定的補罪不僅是為保守新生命,並醫治疾病,也是為處罰已往的罪……

    第九章論補罪行為

    ……我們不僅是用那為求刑罰罪惡而自動采取的刑罰,或用那為神甫按照我們所犯的罪而裁奪的刑罰,也是用那由上帝所給我們而為我們忍受著的今世責打——這是愛的極大證據——能夠藉著耶穌基督向父上帝補罪。

    論臨終膏油聖禮

    ……臨終膏油聖禮為教父看為不僅是補贖的完成,也是基督徒應常實行補贖之一生的完成。

    第一章論臨終膏油聖禮的設立

    病人的聖膏油禮是由基督我們的主所設立的,是新律法的真聖禮,是已在馬可福音中暗示了,並是由那作使徒和主弟兄的雅各給信徒介紹公布了(雅5︰14—15)。

    第二章論此聖禮的功效

    ……這里所表達的,乃是聖靈的恩典;的膏抹潔淨人的罪惡……並因在病人心里激起對上帝慈悲的偉大信靠而提起並加強他的心靈……

    第三章論舉行此聖禮,並當于何日舉行

    ……這膏油禮乃是為病人所設,特別是為那些臥病垂危行將離世的人設立的……但如病人接受此聖禮之後獲得痊愈,後來又陷于死亡危險中的時候,他們可以再受這聖禮的幫助……

    論至聖告解禮(共十五教條從略)

    論臨終膏油禮(共四教條從略)

    第二十一次會議,一五六二年七月十六日召開。論領聖餐的兩種,和小孩領聖餐的教理

    第一章平信徒和不舉行獻祭的教士毋須領聖餐的餅酒兩種

    ……至于平信徒,和不舉行獻祭的教士,並沒有上帝的任何律例,叫他們必須領聖餐的餅酒兩種……領其中一種便足夠是他們得救……

    第二章教會在施行聖餐禮上的權柄

    本會議又宣布,諸聖禮的實質,固然是永遠不變的,但是教會在施行諸聖禮上,為求領受者得益,或為求敬仰聖禮起見,因時制宜,有權按本身認為最適當的予以規定或改變……是以,聖教會既知自己在施行聖禮上有此權威,——雖然從基督教起始以來領受兩種的辦法並不是不平常的,可是隨著時代的進展,那種習俗已是普遍地被改變了——便因著重大而正當的理由,已經批準領受一種的習俗,並且已經頒布以此作為常規;這常規,若沒有教會本身的權威而妄加非難,或任意改變,乃是非法之行。

    第三章領受兩種中之一便領受著整個基督和真聖禮

    ……單領受兩種中之一便領受著整個基督和真聖禮;因此凡只領受一種的人,從效果上說,並未喪失得救所需的任何恩典。

    第四章小孩毋須領聖餐

    ……凡未達運用理智年齡的小孩毋須領聖餐……

    論領聖餐的兩種和小孩領聖餐(共四教條只譯以上所未有的一點)

    ……為求符合基督徒的愛心,是否在某種情形之下容許將聖餐杯給一個民族或國家;而那些情形是什麼;本聖會議保留此問題到另一時間,盡最早機會到來,再加以考驗並規定。

    第二十二次會議,一五六二年九月十七日。論彌撒獻祭教理

    第一章論至聖彌撒獻祭的設立

    我們的神和主雖然“藉著死”向父上帝一次把自己獻上在十字架的祭壇上,“成了永遠贖罪的事”(來9︰12);然而因的祭司職分並不隨著的死而消滅,所以當被賣的那一夜,在最後晚餐中,——為要對所愛的配偶教會留下一個可見的,人性所要求的獻祭,作為那一次在十字架上所成就的流血獻祭的代表,並作為對這獻祭直到世界末了的記念,並使它有益的功效可用來赦免我們天天所犯的罪,——即自稱“照著麥基洗德的等次,永遠為祭司”(詩110︰4),便在餅酒之下將自己的體血獻給父上帝;又在這些東西的象征之下把自己的體血賜給使徒們領受,立他們作新約的祭司;並用“如此行為的是記念我”(路22︰19)的話,吩咐他們和繼承他們任祭司職的人將它們獻上;正如天主教素常所了解的,所教訓的……

    第二章彌撒的祭對活人死人有贖罪效力

    ……這種獻祭真是為贖罪的……它不僅是為活著信徒的罪惡,刑罰,補贖,及其他需要,也是為那些在基督里死了,尚未完全得潔淨的人而獻上了,這是與使徒的一個遺傳相符合的。

    第三章論尊敬聖徒的彌撒

    雖然教會為尊敬並記念聖徒而常舉行彌撒,但這並不是教訓人向他們獻祭,而只是向那為他們加冕的上帝獻祭;因此神甫也不是說,“彼得或保羅阿,我向你獻祭;”但神甫既為聖徒的勝利感謝上帝,便求那由我們在地上所記念的聖徒為我們作保,好叫他們俯允在天上為我們代求。

    第四章論彌撒經

    既然舉行聖事應以聖潔的方式,而諸聖事以此獻祭為最聖,所以天主教為求適當虔誠地舉行並接受彌撒起見,許多年前便訂立了神聖彌撒經。它是極純潔無誤的,其中所包無不帶著一種最高的聖潔和虔敬,並將獻祭者的心思提高到上帝那里,因為它是從主自己的話,使徒的遺傳,和聖潔教皇的虔誠法度所寫成的。

    第五章論彌撒獻祭的莊嚴禮儀

    既然人性不藉外助不易向上默想上帝的事,所以聖教會設立了一些儀式,即舉行彌撒時聲調有高低。她也應用儀式,即如神秘的祝福,光,香,禮服,及諸如此類取自使徒法規和遺傳之物,藉此使獻祭這麼偉大的莊嚴可以受人贊賞,而信徒的心思因宗教和虔敬可見的表記可得蒙鼓舞,去默想那隱藏在此獻祭中至高之事。

    第六章論只有神甫領聖餐的彌撒

    神聖會議固願在每次彌撒中,參加的信徒都領聖餐,不僅是心靈領受而且實在領受,以便獲得此至聖獻祭更豐富的果效;但它並不……對那只有神甫領聖餐的彌撒,加以私下和不法的罪名,而反倒加以批準……

    第七章論所獻聖餐杯中與酒相和合的水

    其次,聖會議留意到教會吩咐了神甫要將水與聖餐杯中獻上的酒和合;這一則是因教會相信主基督如此行了,二則因為從“的肋邊,有血和水流出來”(約19︰34);這種和合使我們重新記念其神秘之處;並且,約翰的啟示錄既然稱“多民”為“眾水”(啟17︰15),所以信徒與他們的頭基督的合一,也由這和合表明出來。

    第八章論舉行彌撒不用方言;應將彌撒的神秘向人民解釋

    ……父老們認為在各處用方言舉行彌撒,乃是不相宜的……為叫基督的羊不致挨餓,也不致“孩童求餅,無人擘給他們”(哀4︰4),聖會議吩咐神甫……當舉行彌撒時,要由自己或別人常將所念的彌撒文加以解釋……特別在主日或節期時,須將此至聖贖罪的一些神秘加以說明。

    第九章以下教條的弁言

    ……神聖會議……全體公決……用以下的附屬教條,將凡與最純潔的信仰和最神聖的教理相反的都予以定罪,並將之排除于聖教會之外。

    論彌撒獻祭(共九教條,不外以上所述意見故從略)

    第三十三次會議,一五六三年七月十五日。關于受職聖禮真實和大公的教理

    第一章論新律法祭司職的設立

    獻祭與祭司職由上帝的律例聯系起來,以致二者都在每條律法中存在著。所以天主教既在新約中從基督接受了聖餐為聖潔和有形的獻祭,所以我們也要承認在這教會中有一嶄新,有形,和外表的祭司職,由舊的“更改”(來7︰12)而成了。聖經證明,而大公教會的遺傳也一向教訓人,這祭司職任是由我們的救主設立的,並且那祝聖,奉獻,並分派體血之權,以及赦罪和留下罪惡之權都已交付了使徒,和那承繼他們任祭司職的。

    第二章論七級聖職

    ……祭司職應當因著職務不同而有各種教士等級;等級分明,叫已經剃發作教士的可以按級而升。因為聖經不僅提到神甫,也提到執事,並極鄭重教訓人,在授職中什麼是應特別加以注意的,並且自從教會起始以來,以下職任的名稱,及其各別職務便一向流行著,即副執事,贊禮員,祛邪者,誦經員,和司閽的職任;這些職任並非平等的……

    第三章聖職真是一種聖禮

    ……聖職真是聖教會七聖禮之一……

    第四章論神品階級和授聖職禮

    但是,授聖職禮既如洗禮和堅振禮一般領受了一種既不能刪消,也不能奪去的特性,聖會議便有理由將凡說新約的祭司只有暫時權柄之人的意見加以定罪,並將凡說那合法受了聖職的,若不傳上帝的道了,便能復返平信徒之身分的人定罪……主教繼承使徒的地位,最是屬于此種神品階級;徒說︰“聖靈立”他們“治理上帝的教會”(徒20︰28);他們高于神甫,施行堅振聖禮,按立教士,並能行許多為低級教士所無權行使的事。再者,神聖會議教訓人,在封立主教,神甫及其他神品上,不需有人民或任何政府或長官的同意,召命,或權威以使之發生效力;它反向人頒布,凡只由人民或政府和長官的召命,而升擢到執行教務的人,以及那些魯莽擅取的人,都並非是教士,倒要被看為“不從門進去的賊和強盜”(約10︰1)……

    論授職聖禮(共八教條從略)

    第二十四次會議,一五六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論婚姻聖禮教理

    人類的始祖被上帝的靈感動,宣布婚姻是一個永遠和不可分開的連結……(創2︰23-24)。

    但……我們的主更明白施教……說︰“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太19︰6);又立刻……說︰“所以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太19︰6)。

    但那可以使天然的愛情完全,使不可分開的聯合堅牢,並使結婚者成為聖潔的恩典,乃是由基督本身可尊重聖禮的設立者和完成者藉受難為我們取得的,正如使徒保羅暗示說︰“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舍己;”隨後他又說︰“這是一個大聖禮,但我是指著基督和教會說的”(弗5︰25,32)。

    所以婚姻在福音的律法中因著基督就比古代婚姻更有恩惠,所以我們的聖父老,教會會議,和普世教會的遺傳常合理地把它列入新律法的聖禮中……

    論婚姻聖禮

    此處共有十二教條,咒詛以下的人︰否認婚姻為聖禮的人;主張基督徒多妻的人;否認教會有權解除或增加利未記對婚姻所下若干禁令的人;贊成一方藉口對方持異端,同居苦惱,離棄,**便可離婚的人;否認在訂婚之後和結婚以前一方為宗教的緣故便有解除婚約之權的人;主張無辜一方在**者一方死前有權另婚的人;認為教會宣告夫妻暫時或長久分床或分居乃屬錯誤的人;承認教牧可平信徒可以廢棄獨身誓願的人;高舉婚姻于獨身或童貞之上的人;認為在一年中某時期中禁止舉行婚禮,乃是一種從異**借來的專橫迷信的人;並倡言教會法官無權處理婚姻案件的人。

    第二十五次會議,一五六三年十二月三日起四日止。論煉獄教令

    既然……事實上確有煉獄,並且拘于煉獄中的靈魂受信徒的幫補,尤其受聖壇上蒙悅納的獻祭救助,所以聖會議吩咐眾主教都要竭力使聖父老和教會會議關于煉獄所傳下的純正教理教訓人,使人信守,並到處由基督信徒宣認。但那較難解和微妙的問題,就是不能造就人,並且大都是不能增進虔敬的問題,不許在無學識的群眾面前公開討論。照樣,凡不確定的,或有錯誤形跡的,既不得公布,也不可加以討論。凡足以引起好奇,或迷信,或貪財的事,他們當以之為信徒的恥辱和拌腳石,而予以禁止。主教卻要留心使活著信徒所行的幫補,即彌撒獻祭,祈禱,施舍,及其他善行,就是信徒為其他出世信徒所慣常行的,按照教會所規定的去虔誠舉行;並且凡是為已故信徒所應辦的事,神甫和執事,及其他有關人等當用立遺囑者的基金,或其他方法殷勤辦理,而不敷衍了事。

    論呼求敬仰聖徒及其遺物,並論聖像

    ……與基督一掌權的聖徒替人向上帝祈禱;我們若懇切地呼求他們,並仰仗他們的祈禱和扶助,以求藉著上帝的兒子我們獨一的救主耶穌基督,獲得上帝的恩典,乃是美好有益的……

    聖殉道士及其他現在與基督一同活著之人的聖身體……也應為信徒所敬仰;上帝藉著他們的身體,將許多恩惠賜給人……

    再者,我們應當有,尤其在聖堂內應當有基督,上帝之母童女馬利亞,和其他聖徒的像,並應當尊重景仰它們。這並不是因為我們相信它們里面有任何神性或能力,而因此崇拜它們,或向它們求什麼也不是因為我們信靠神像,有如古時將盼望寄于偶像的外邦人所行的,而是因為我們將那向它們所表示的尊敬歸之于它們所代表的基督和聖徒。因此我們向它們親嘴,脫帽,跪拜,乃是敬拜它們所代表的基督和聖徒……

    主教們又要留心將以下的教訓人︰藉著繪畫或其他表現所描寫的救贖奇跡,可使人得教誨,並可時常使他們想起信仰條文;諸聖像也可使人民得大益處,不僅是因為聖像可以將基督所賦與人民的恩賜指示人民,而且是因為聖像可以將上帝藉著聖徒所行的神跡,和他們有益的榜樣陳列于信徒眼前,好叫他們可以為這些事感謝上帝,可以效法聖徒修身律己,並且受鼓舞去敬愛上帝,培養虔誠……

    倘若這些聖潔和有益的作為中有弊端潛入,聖會議渴望把它們一概掃除;在這種情形下,凡對未受教育者暗示錯誤的教理,產生危險的錯謬之神像就一概不得設立……

    再者,在呼求聖徒,敬仰遺物,並神聖地使用神像上,一切迷信,和貪財之事都得除去;最後一切猥褻,都得避免,如此,不得把像繪成或裝得艷美,以免激動淫欲;對聖徒的記念和遺物朝拜,也不得沉為荒宴醉酒,好似非用奢侈和嬉游不足以慶祝節期,榮耀聖徒一般。

    總之,主教們要盡心竭力使所看見的沒有一件是不合規則的,不當的,或零亂的,凡俗的,非禮的,因為“上帝的殿永稱為聖,是合宜的”(詩93︰5)。

    聖會議規定,為叫這些事更為大家信實遵行起見,任何人不得將任何不平常的像置于任何地方或教會……除非那像是為主教所批準的;任何新神跡,或新遺物,也不得被承認,除非是由主教承認批準的;關于這些事,主教一經獲得一些確實的消息,並一經听取了神學家和其他虔誠人的意見,使當照真理和虔敬下判斷。若有可疑和困難的弊端,必須予以撲滅,或對這些事有任何嚴重的問題發生,那麼主教在決定爭辯之前,要等候教會省議會大主教和眾主教的裁決;可是在教會中前所未有的新事,若非先呈上至聖羅馬教皇,便不得予在決定。

    連續會議,十二月四日。關于贖罪券教令

    ……神聖會議教訓人,並吩咐人,對那最有益于基督徒,並為神聖的教會會議所批準的贖罪券,要在教會中予以保留;並且要用咒詛,將凡說它們為無用,或否認教會有權頒發它們的人定罪。然而聖會議認為頒發贖罪券,應照教會古老的成規,要有節度,惟恐因濫發而廢馳教會的法規。聖會議甚願補救並矯正那已滲入,並因此使贖罪券的尊名被異端派褻瀆的弊端,所以聖會議藉此教令一般地規定︰既然藉售賣贖罪券以謀不義之財,乃是在基督徒中最易產生諸般弊端的一個原由,因此,這種惡行應予以禁絕。至于那些由迷信,愚蠢,不敬,或其他根源而來的弊端,既因著犯這些弊端的各省各處的諸般敗壞,而不便特別予以禁止,所以本聖會議命令眾主教在各教會內殷勤調查這類弊端,並報告給那盡早舉行的省會議,以便經過其他主教意見重審之後,呈上羅馬教皇至尊之前,由他用權威與明哲規定那與普世教會有益的;這樣聖贖罪券的恩賜便可以虔敬地,聖潔地,不腐化地給與眾信徒。

    第十六節庇烏第四的信條

    天特會議在教會中並未規定一種宣認信仰的程式,但在第二十四次會議中建議要有這樣一種程式,作為使教會的行政和施教人員宣誓承認的信條。教皇庇烏第四命令紅衣主教院著手擬定此種信條,而後者乃于一五**年寫成。此信條名稱為天特信條(ProfessioFideiTridentinae),又稱為庇烏第四的信條。這信條立刻雷厲風行于全天主教,是由所有神甫及天主教神學院和大學教授所必須宣誓信守的。後來它又被作為是皈依天主教的復原教信徒宣認的信條,故有時被稱為皈依者的信條(ProfessionofConverts)。因此,在此信條中的各條乃是用第一單人稱去宣認的。在名義上它是次于天特會議的教條和教令的信條,但在事實上則反是。它是天主教最簡明最緊要教義系統的摘要。它為一八七○年梵諦崗會議(VaticanCouncil)的第二次會議很嚴肅地予以認可了。

    這信條共有十二條。第一條包含西方式的尼西亞君士坦丁堡信經。第二至第九條包含天特會議主要教義的摘要。第十至第十二條的內容都是新添的。第十條是宣誓者承認羅馬的教會為眾教會之母,並宣誓應許服從羅馬主教為聖彼得的繼承者,和耶穌基督的代理者。第十一條是宣誓接受普世會議,尤其天特會議的決議。第十二條是宣誓者靠上帝的幫助宣誓終身服膺此公教的信仰。

    參考書

    Bettenson,DocumentsoftheChristianChurch,pp.372-374.

    Briggs,TheologicalSymbolics,p.195.

    Curtis,op.cit.,pp.116-119.

    TheNewSchaff-HerzogncyclopediaofReligiousKnowledge,vol.XII,articleon“TridentineProfessionofFaith.”

    Schaff,op.cit.,vol.Ⅰ,pp.96-99;vol.Ⅱ,pp.207-210.

    庇烏第四的信條

    一,我某某,謹以堅定信仰,相信並宣認神聖羅馬教會所用信經內所包含的一切事和件件事,即︰

    (在此述西方式的尼西亞君士坦丁堡信經全文,請參第一章第二節。)

    二,我極其堅決地承認並持守使徒和教會的遺傳,以及此教會其他一切典禮和規章。

    三,我又照著我們神聖的母會歷來所持的意義去接受聖經,那評判並解釋聖經真諦之權,乃是屬于此教會的;並且我決不違反教父們一致的意見去接受並解釋聖經。

    四,我又宣認在新律法中有七個真正的聖禮,是為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所設立的,也是為人類得救所必需的,但不是為每人所必需的,即洗禮,堅振禮,聖餐禮,告解禮,臨終膏油禮,授聖職禮,婚姻禮;我宣認它們是頒賜恩典的;而其中之洗禮,堅振禮,和授聖職禮,若重復行之,未有不犯褻瀆神聖之罪的。我又接納並承認公教用以隆重舉行上述各種聖禮的既定禮儀。

    五,我接納天特會議一切關于原罪和稱義所規定並宣布的事。

    六,我又宣認在彌撒中有一種真正,適當,和挽回的祭,為活人死人獻給上帝;在最神聖的聖餐中實實在在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身體和血,心靈和神性;而且餅的全部實質改變成了的身體,酒的全部實質改變成了的血;公教稱這種改變為化質。

    七,我又宣認單領餅酒二種中之一,便是完全領受基督及真聖禮。

    八,我堅持有煉獄,其中所拘留的靈魂可得信徒幫補之助。照樣,我堅持那與基督掌權的聖徒當受尊敬和呼求,而他們也替我們向上帝代禱;並且他們的遺物也當受尊敬。

    九,我極其堅持應有基督和終身為**的上帝之母以及其他聖徒的像,並應予以適當的尊敬。我又堅持基督將寬赦之權留在教會中了,而使用寬赦,乃是對基督徒最有益的。

    十,我承認神聖,使徒,大公的羅馬教會,為眾教會之母,我宣誓應許真實服從羅馬的主教,為使徒之首聖彼得的繼承者,並為耶穌基督的代理者。

    十一,我又不懷疑地接受並宣認其他由神聖教條和普世會議,尤其天特會議所規定所宣布的諸事;我又斥責棄絕並咒詛凡與之相違反的事,和已為教會所斥責棄絕並咒詛的諸般異端。

    十二,我如今自願宣認並真誠持守公教的這真信仰,在它以外沒有人能得救;我又應許靠天主的幫助,要終身恆心完全持守並宣認此信仰。我又要盡力使我的百姓或屬下持守,宣揚,並教導此信仰。我為此而應許而宣誓願天主和天主的這些聖福音書幫助我。

    天特會議的決議為意大利,法蘭西,西班牙,葡萄牙,尼得蘭,波蘭,及日耳曼帝國內的天主教所承認,但這些國家大都保留皇室的特權。

    以下乃擇要而譯,而非全譯,並且將關于改革法規的教條大都省略不譯。至于內中所引經文,乃根據武加大譯本。

    參考書

    喜渥恩︰信條學,七九至九○面。

    Bettenson,DocumentsoftheChristianChurch,pp.365-374.

    Briggs,TheologicalSymbolics,pp.195-196.

    CatholicEncyclopedia,vol.XV,articleon“CouncilofTrent.”

    Curtis,op.cit.,pp.107-116.

    Harnack,HistoryofDogma,vols.V,261;VI,17,141,250,252,275,307;VII,22,35-74,269.

    Lindsay,AHistoryoftheReformation,vol.Ⅱ,pp.564-596.

    Schaff,op.cit.,vol.Ⅰ,pp.90-96;vol.Ⅱ,pp.77-206.

    Walker,AHistoryoftheChristianChurch,pp.427-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