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十七世紀加爾文派及清教徒的信條
    第三章十七世紀加爾文派及清**的信條

    當十七世紀復原教的信義宗,安立甘宗,和慈運理派以及天主教都趨沉寂,惟獨改革宗在歐洲北部及美洲特為活躍。此宗藉著爭辯,使其系統貫徹始終,並且從而產生了亞米紐(Arminian)派,正統加爾文派,清**獨立派,(或公理會),和加爾文派浸會的信條。除亞米紐派外,其他各派既與其淵源加爾文的系統相似,也彼此相似。

    以下所要敘述的信條除瓦勒度派信條(ConfessionoftheWaldenses)是針對天主教而發以外,其他信條都是改革宗內部爭辯的產品。

    十七世紀改革宗內部的最大爭辯要推亞米紐派的爭辯。這爭辯是導源于亞米紐派的基督徒相信慈悲的天父上帝,願意萬人得救,不願一人沉淪,並相信墮落的人,其所以至終或遭滅亡,或得拯救,雖純賴上帝在耶穌基督里的恩典,但順從或拒絕恩典,乃全由個人負責,而不應歸之于上帝。此派于一六一○年發表亞米紐派抗議信條(ArminianArticlesofRemonstrance)。他們的立場顯然違反正統加爾文派嚴格的預定論。如是形成了兩個對壘。此種對壘與十六世紀正統路德派和墨蘭頓派的爭辯頗相類似,而其結果亦然。因在此爭辯中的亞米紐派有如墨蘭頓派是有彈性的,前進的,寬大的;而正統加爾文派有如正統路德派是一貫的,保守的,嚴格的。正如嚴格的正統路德派在協和信條中排除了墨蘭頓派;同樣,嚴格的正統加爾文派逼迫。那反對國王專制,並同情于加爾文派的議院,于一六二九年被查理解散。一六三七年查理和路得企圖將國王至上和安立甘會禮拜儀式和主教職強加于奉加爾文派的甦格蘭教會,因而引起後者反叛。查理為求籌募戰費,不得已于一**○年四月恢復議院,但旋即解散,所以此議院稱為短期議院(ShortParliament)。是年甦軍入侵英土,于是在十一月長期議院(LongParliament)應運產生。

    一**二年議院與國王及保王黨的內戰爆發。一**三年正月議院廢除主教制,並于同年七月一日召集韋斯敏斯德議會(WestminsterAssembly,1643-1649),以便規定教會的教義,崇拜,和法規。會中代表共有一百二十一位教士和三十位平信徒,是由議院指派的。他們雖為國教教友,但各有所持。公理派和主張主教制的代表寥寥無幾,長老派的清**居最大多數。同時議院因戰事失利,為求取得甦格蘭“神聖同盟公約”(“SolemnLeagueandCovenant”)的援助,故保證盡量使英格蘭,甦格蘭,和愛爾蘭的宗教劃一,並反對“主教制”。于是甦格蘭差派四位教士和八位平信徒代表參加大會。他們雖無投票權,但影響甚大。議會于一**六年產生了韋斯敏斯德信條,又于一**七年產生了韋斯敏斯德大問答和小問答(WestminsterLargerandShorterCatechisms)。

    韋斯敏斯德信條和問答是加爾文派信仰最著名和最完全的說明。它們所揭櫫的信仰大體上與歐陸的加爾文派信仰遙相呼應。關于預定一說,它們主張先定人墮落後定其永生永死說。它們又據有兩點獨特之處。第一點乃是著重“行為的約”(“Covenantofworks”)和“恩典的約”(“Covenantofgrace”)。前者因亞當的悖逆歸于失敗,于是上帝藉基督設立了後者。第二點乃是著重遵守禮拜日,而與當時清**的主張相符。

    公理會如今是復原教中大宗派之一。該會在十七世紀產生了兩個著名的信條,一是在美洲產生的劍橋綱領(CambridgePlatform),一是在英國產生的薩伏衣宣言(SavoyDeclaration)。美洲的公理會是由英國清**為求宗教自由移來美洲設立的。該會自始即有兩派︰一派是極端獨立派或分離派(IndependentsorSeparatists),他們移植于新英格蘭而成為美國的開國祖宗(PilgrimFathers);另一派為留在安立甘教會內部的獨立派,在加爾文的神權政治基礎上,建立了馬薩諸塞的共和政體(CommonwealthofMassachusetts)。魯濱孫約翰(JohnRobinson,1575?-1625)在普里穆特(Plymouth)所建立的殖民地屬于前一派。科屯(JohnCotton,1584-1652),馬特(RichardMather,1596-1669),呼克爾(ThomasHooker,1586-1647),台文坡特(JohnDavenport,1597-1670),及其他諸人所在波士頓,撒冷(Salem),哈得富爾(Hartford),和新港(NewHaven)所領導的殖民地則屬于後一派。

    公理會在新英格蘭的劍橋于一**六年七月一日首次舉行議會(Synod)即等于今日公理會的會議(Council)。它是經若干牧師的申請,由普通法院(GeneralCourt)召集的。法院原意要藉此議會解決有關教會行政,尤其洗禮和加入教會的問題。一**七年六月八日復會時,上述問題與新的發展相形之下,已不算重要了;因他們聞知在英國韋斯敏斯德議會已準備好了一個信條。同年馬薩諸塞州于十月二十七日委任議會也預備了一個信條。議會在一**八年六月召開時,便采納那業已公布的韋斯敏斯德信條,並在是年八月十五日召開末次會議時,完成劍橋綱領,作為該會憲章基礎。所以此次議會使新英格蘭的教會同英國的清**,在教義上站在一條線上。

    劍橋議會畢會之後十年,在英國的獨立派清**(即早期的公理會),其最初領袖為布饒恩(RobertBroione,1550?-1633)有薩伏衣會議(SavoyConferene,1658)之舉行。先是在長期議院中若干有權勢的公理派人士,要求公布一個信條,以通行于全國,表示除教皇制和主教制以外,容忍一切宗派。克倫威爾(OliverCromwell,1599-1658)對此請求本不甚贊同,但勉強允準。後由樞密院書記邀請倫敦及其附近一百二十所公理派教會派遣代表,參加在倫敦薩伏衣宮所召集的會議。

    此會議在克氏死後二十六日方克舉行。會期自一六五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十月十二日止。參加代表共約有二百人。會議選舉了六人委員會起草新信條,而成薩伏衣宣言。此宣言在教義上贊同韋斯敏斯德信條的教義,但在教會體制和法規上則與之不同。它對英國的公理會有如劍橋綱領對美洲公理會一般是該會的信條。

    自後皇室復闢查理第二(CharlesⅡ,1660-1685)登基。一六六二年的教會統一條例(ActofUniformity)恢復主教制和教儀,把不承認主教制的基督徒一概視為叛徒。清**大遭逼迫,克倫威爾也被掘墓斬尸。當此黑暗血泣時期,清**的精神寄寓于彌爾頓(Milton)的失樂園(一六六七年)和本仁(Bunyan)的天路歷程(一六七八年),而光耀千古。

    詹姆斯第二(JamesⅡ,1685-1688)繼乃兄查理第二為英王,更為凶惡。一六八八年的革命是清**政治和宗教的勝利。安立甘會固仍為國教,一六八九年的容忍條例(ActofToleration)為安立甘宗以外其他原復教會,如長老會,公理會,浸信會,甚至貴格會,取得了法律的保障,準其建立教堂,並聘請牧師。

    當查理第二逼迫非國教信徒時,各會信徒都有同病相憐之感,而力謀彼此接近。加爾文派的浸會為求表示其信仰與長老會和公理會大體相同起見,于一六七七年規定一個浸會新信條,除包含該會論教會和聖禮的特別條文外,也多少采納了韋斯敏斯德信條;再者,該信條在論教會體制上,贊同薩伏衣宣言,但在洗禮上,仍維持該會的特色。此信條于一七四二年為北美的浸會所采取,而稱為菲列得爾菲亞信條(ConfessionofPhiladelphia)。

    在十七世紀受加爾文派信仰影響的教會,除有長老會,公理會,和浸會以外,還有瓦勒多派。此派為瓦勒多(Waldo)于一一七六年在里昂所發起,中世紀時曾大遭羅馬教會的逼迫。改教運動發動之後,他們傾向于復原教。一五三二年法惹勒(Farel)和其他兩位用法語的瑞士代表,訪問皮德孟(Piedmont)山谷中的瓦勒多派教會。該派終于采納了加爾文派的改教運動,而從此算為改革宗加爾文派的教會。一六五五年他們在遭天主教的逼迫中產生了瓦勒多派信條(ConfessionoftheWaldenses)。

    參考書

    喜渥恩︰信條學,二○一至二○六,二一八至二二五,二三一至二三五面。

    彭彼得︰基督教思想史,一八二至一八三面。

    Briggs,TheologicalSymbolics,pp.197,215-220.

    Curtis,op.cit.,pp.214-221.

    Gumlich,ChristianCreedsandConfessions,p.34.

    McGlothlin,BaptistConfessionsofFaith,p.123.

    TheNewSchaff-HerzogEncyclopediaofReligiousKnowledgearticleon“Congregationalists.”

    Schaff,op.cit.,vol.Ⅰ,568-572,701-760,829-833,vol.Ⅲ,pp.707-729.

    Walker,AHistoryoftheChristianChurch,pp.251-254,387,457-478.

    Walker,CreedsandPlatformsofCongregationalism,pp.157-185,340-352.

    第十七節亞米紐派抗議信條

    荷蘭亞米紐派向嚴格加爾文派的抗議,是與荷蘭人民在政治和宗教上向西班牙專制的抗議相映成趣的,並且前者是在後者英勇的斗爭將近勝利的時期發生的。

    先是亞米紐派的創立者亞米紐(JamesArminius,1560-1609)曾在日內瓦受教于加爾文的繼承者伯撒(Beza,1519-1605)。他回到荷蘭後曾在阿姆斯特丹(Amsterdam)作牧師,後來又在來丁(Leyden)作來丁大學的神學教授。他起初是一嚴格的加爾文派信徒,後來自覺其非,而服膺神恩普及和意志自由的教義。在論人和拯救的教義上,他與信義宗里面的墨蘭頓派相似,但他的神學傾向于廣泛派的自由主義(latitudinarianliberalism)。他認為加爾文派的預定論勢必將上帝作為罪惡的創始者他在這一點上的意見與天特會議所持的甚為相似。他對揀選雖不否認,但不以之是由于上帝的預定,而以之是由于上帝的預知。他主張重新訂正比利時信條和海得爾堡問答。他的同事哥馬(FrancisGomer,1563-1645)主張先定人永生永死後定其墜落說(Supralapsarianism)。如是兩人大起爭辯,造成兩派,相持不下,爭辯蔓延及于荷蘭全境。

    亞氏死後,該派神學上的領導人物有博學的依皮斯科皮烏(SimonEpiscopiusorBisschop,1583-1644)和雄辯的艾屯波加特(JanusUytenbogaert,1557-1644)。當時偉大政治家巴涅味特(JohnBarneveldt,1549-1619)和當代最偉大的法學家笏哥格柔丟(HugoGrotius,1583-1645)都對該派深加贊許。

    亞米紐派由艾氏起草信條,包含亞氏的觀點,于一六一○年提供于荷蘭及西弗立斯蘭(WestFriesland)國會之前,稱為抗議(Remonstrance),由四十六位牧師署名。這信條的目的在求和緩加爾文派的先定人永生永死後定其墜落說,和先定人墜落後定其永生永死說。

    亞米紐抗議信條于一六一八年被多特熱赫特議會(SynodofDort)判為錯謬。該派教士約二百人受撤職處罰。巴涅味特被摩里斯(PrinceMaurice)處以死刑。笏哥格柔丟被處終身監禁,但幸得逃走。

    一六二五年摩里斯死後,亞派人士復得準返國。其教會和學校曾昌盛一時。以後該派逐漸衰落,至今在荷蘭只是一小宗派而已。

    亞派論罪惡和恩典,自由意志和預定的教義多為安立甘宗所采取。那在十八世紀興起的循道會也接受亞米紐派的五點,但予以修改。由此可見亞派的主張影響已及于英美。

    參考書

    喜渥恩︰信條學,二六二至二六五面。

    彭彼得︰基督教思想史,一八七面。

    Bettenson,DocumentsoftheChristianChurch,pp.374-376.

    Briggs,TheologicalSymbolics,pp.12,208ff.,219,244,319,327,360ff.,383ff.

    Curtis,op.cit.,pp.239-240.

    Schaff,op.vcit.,vol.Ⅰ,pp.508-512;vol.Ⅲ,pp.545-549.

    Walker,AHistoryoftheChristianChurch,pp.453-457,464,466,468,516.

    亞米紐派抗議信條

    第一條上帝用那在兒子耶穌基督里永恆不變的旨意,在創立世界以前,便已在基督里面,為基督的緣故,並且藉著基督,從墮落和有罪的人類中,決定拯救那些因聖靈的恩賜,而相信兒子耶穌,並在這信和信的順服中恆忍到底的人;在另一方面,將那怙惡不悛和不信的人棄于罪惡和忿怒中,並將他們定為與基督隔絕的,這是照著約翰福音三章三十六節的話︰“信子的人有永生;不信子的人得不著永生,上帝的震怒常在他身上,”又是照著聖經其他的章節。

    第二條耶穌基督,世界的救主,為萬人和每個人死了,所以藉十字架上的死使他們都得救贖和赦罪;但除信徒以外,無人能以罪得赦免,正如約翰福音三章十六節所說︰“上帝愛世人,甚至將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又約翰一書二章二節說︰“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不是單為我們的罪,也是為普天下人的罪。”

    第三條人自己沒有那使他得救的信仰,也沒有自由意志的能力,因為當他處于不信和罪惡中,他既不能自己思想並願望任何實在的善事,也不能行善事(正如那使人得救的信仰所能的);他需要藉聖靈在基督里由上帝重生,並在悟性,傾向,或意志,和一切能力上更新,好叫他可以正確了解,思想,願望,並實行實在的善事,正如基督在約翰福音十五章五節所說︰“離了我,你們就不能作什麼。”

    第四條上帝的這恩典是眾善的起頭,連續,和完成,以致就是重生者,若沒有這種預先的,或扶助人的,喚醒人的,使人順從的,與人合作的恩典,便不能思想善,願望善,行善,也不能抵擋邪惡的試探;所以人所能想到的一切善良行動,都應歸于上帝在基督里的恩典。但這種恩典並非不能抗拒的,因為聖經記載有許多人抗拒了聖靈。使徒行傳七章和許多地方都有這種記載。

    第五條凡藉信仰與基督聯合,並與賜生命的靈有分的人,便有充足的能力抗拒撒但,罪惡,世界,和自己的情欲,並且得勝;人要明了,這全是由于聖靈援助的恩典;並且耶穌基督藉著的靈要在諸般試探中援助他們,用手扶持他們。只要他們準備奮斗,祈求的幫助,並且不懶惰,便要保守他們不跌倒,好叫他們不至因撒但的詭計或權勢而被誘惑,或從基督的手里被奪去,正如基督在約翰福音十章廿八節說︰“誰也不能從我手里把他們奪去。”但是他們因疏忽能否又離棄那在基督里已開始的生命,再回轉到這邪惡的世界,離棄所交于他們的聖道,喪失良心,失落恩典,這問題就必須先特別多從聖經加以決定,然後我們自己心里才有絕對把握去教訓人。

    以上所舉所教的信條,抗議者認為是符合上帝的道,使人得教訓的,並且從這論點上說,是為得救足足有余的,所以,更深的探討,乃是不必須的,也是無益的。

    第十八節多特熱赫特教條

    亞米紐爭辯既曠延時日,又擾亂教會,終由荷蘭國會在多特熱赫特召開議會,邀請其他國家改革宗教會各遣派神學家代表三人或四人參加。一六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議會開幕,至一六一九年五月九日畢會。與會代表有八十四位神學家,其中五十八人為荷蘭人,其余的代表來自甦格蘭,英格蘭,普法勒次,黑森(Hesse),比利時,瑞士,法蘭西,及其他小邦。此外另有十八位平信徒顧問。這次議會是改革宗教會最有代表性的;並且人才濟濟,聲望極盛。會中亞米紐派居極少數,並且處于罪犯地位。議會的結果無疑是在保守嚴格的加爾文傳統先定人墜落後定其永生永死說,而排除亞米紐派。正統加爾文派獲得全勝。議會通過拒絕亞米紐派抗議信條,采取比利時信條和海得爾堡問答,並規定加爾文派教理五項,由荷蘭及外國代表簽署。

    多特熱赫特教條是嚴格的加爾文派企圖一勞永逸地消弭人們從神學的觀點上,和人的常情上,對預定論所提出來的質問。它對後來加爾文派信條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因為它們都以此為本。它是加爾文預定論合乎邏輯的,全備的推演。

    多特熱赫特教條與比利時信條和海得爾堡問答向來是為以下教會所崇奉的信條。這些教會有在荷蘭的荷蘭歸正教會(DutchReformedChurchinHolland)及其在荷蘭的殖民地所立的教會,又有在美國自一七九二年起稱為荷蘭歸正教會(ReformedDutchChurchinAmerica),但自一八六七年起稱為美國歸正教會(ReformedChurchinAmerica)及其在傳教區印度,中國,日本,亞拉伯所立的教會。這些信條在荷蘭國家教會(NationalChurchofHolland)中,卻不被認為是必須遵守的。

    多特熱赫特教條之于加爾文主義,有如協和信條之于路德主義。二者都是從其最高領袖的觀點而有的合乎邏輯和必然的發展。二者都表現精微的神學。二者都給復原教無味的經院哲學預備了道路,著重于理智的協調,以致使神學有如衣冠楚楚,卻乏生氣的人。二者都因求鞏固其正統的信條,以致犧牲了自由的發展,鼓勵狹隘的信條主義,而使復原教的兩大宗信義宗和改革宗的分野愈為分明,更加嚴格了。

    此教條原用拉丁文寫成,以後譯成荷,德,英各國文字。全教條共分五部︰一,序言;二,信條,被拒絕的錯謬,和簽名;三,結論;四,對抗議者的定罪;五,荷蘭國會的認可。以下譯文乃出自美國歸正教會所用英譯簡本,僅包含第二部信條的五項教理。

    參考書

    Briggs,TheologicalSymbolics,pp.211-213,360-372.

    Curtis,op.cit.,pp.240-250.

    EncyclopediaBritannica,vol.XIX,p.44.

    Schaff,op.cit.,vol.Ⅰ,pp.512-523;vol.Ⅲ,pp.550-597.

    多特熱赫特教條

    第一項教理論上帝的預定

    第一條既然各人都在亞當里犯了罪,處于詛咒之下,應受永死,所以上帝若任憑各人都滅亡,並因罪惡而被定罪,並無不義,這是按保羅的話說︰“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上帝審判之下”(羅3︰19);“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羅3︰23);“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羅6︰23)。

    第二條但“上帝差獨生子到世間來,上帝愛我們的心,在此就顯明了”,“叫一切信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約壹4︰9;約3︰16)。

    第三條上帝為要使人相信,就在自己所定的時候,慈悲地將傳這些最可喜信息的人差遣到所預定的人,使他們蒙召悔改,信仰釘十字架的基督。“然而人未曾信,怎能求呢?未曾听見,怎能信呢?沒有傳道的,怎能听見呢?若沒有奉差遣,怎樣傳道呢?”(羅10︰14,15)。

    第四條上帝的忿怒停留在那些不信這福音的人身上;但那些接受福音,並真實地活潑地相信救主耶穌的人,卻蒙從上帝的忿怒,和滅亡中拯救出來,承受永生的恩賜。

    第五條這不信及其他諸罪的原由或罪愆,並不是在于上帝,而是在于人自己;可是人有對耶穌基督的信仰,和由而來的救贖,乃是本于上帝白白的恩賜,如經上記著說︰“你們得救是本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于自己,乃是上帝所賜的”(弗2︰8);“因為你們蒙恩,不但得以信服基督”(腓1︰29),等等。

    第六條有些人從上帝接受信的恩賜,其他人卻不接受,這都是出于上帝的永恆旨意。“因為上帝從創世以來所行作的萬事,都是由預定的”(徒15︰18;弗1︰11)。按這旨意施慈愛,受選民無論多麼剛硬的心變為柔軟,而且相信;卻施行公義的審判,任憑非選民受他們自己邪惡和硬心的果報。這就特別表現那在同樣陷入敗壞的人中間所施行深奧的,慈愛的,公義的分野,就是在聖經中所啟示或蒙揀選或被定罪的預定,——這預定,雖然由謬妄,不潔,不堅固的人加以強解,自取沉淪,但是對聖潔和虔敬的人,卻給不可言形的安慰。

    第七條揀選是上帝不變的旨意,藉此,它在創立世界以前,出于白白的恩典,照至高的旨意,從那自願由天真墮落于罪惡和沉淪的全人類中,揀選一定的人數,好叫他們在那由從永恆便指定為選民的中保與頭,和得救之根基的基督里面,得蒙救贖。

    這被選的人,在本性上雖然比其他的人既不好些,也不配些,反倒陷于同一悲慘中,上帝卻已預定將他們給予基督,使他們由救贖,並藉聖經和聖靈有效地召引他們與基督相交,使他們有真信仰,稱義,和成聖;既然用大能保守了他們與兒子相交,最後,為表現的慈愛,又為使榮耀的豐富恩典得著稱贊,便叫他們得榮耀。這是如經上記著說︰“就如上帝從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揀選了我們,使我們在面前因愛而成為聖潔,無有瑕疵;就按著自己意旨所喜悅的,預定我們,藉著耶穌基督兒子的名分,是他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贊,以這恩典使我們在愛子里得蒙悅納”(弗1︰4—6);又說︰“預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們來;所召來的人,又稱他們為義;所稱為義的人,又叫他們得榮耀”(羅8︰30)。

    第八條對一切在舊約和新約之下得救的人予以揀選的意旨,不是種種色色的,而是只有一個;因為聖經宣布上帝所喜悅的,所預定的意旨,只有一個,按此意旨已從永恆揀選我們得恩典和榮耀,拯救,和拯救之道,就是命定我們行在其中的。

    第九條上帝揀選誰並不是因預先看見誰有信仰,由信仰而來的順服,聖潔,或其他好品格或性質,作為條件,或原由;反而人得信仰,以及由信仰而來的順服,聖潔,等等,乃是由于他們得蒙揀選。所以揀選是一切救人之善的源頭。由此而發出信仰,聖潔,和拯救人的其他恩賜,最後是永生,作為揀選的諸般果效,這是照著使徒保羅所說的︰“在基督里揀選了我們,﹝不是因為我們業已,而是﹞使我們在面前因愛而成為聖潔,無有瑕疵”(弗1︰4)。

    第十條上帝的喜好是這恩慈揀選的惟一原由;這並不由于上帝既預先看見人行為中的一切可能品格,便揀選了它們當中的一些作為得救的條件,而是由于樂意從罪人中收留一定的人數,歸自己作子民,如經上上記著說︰“雙子還沒有生下來,善惡還沒有作出來……上帝就對利百加說,‘將來大的要服事小的’;正如經上所記,‘雅各是我所愛的,以掃是我所惡的’”(羅︰11—13);又說︰“凡預定得永生的人都信了”(徒13︰48)。

    第十一條既然上帝是極其聰明,不變,全智,全能的,所以所定的揀選既不能中止,也不能改變,既不能收回,也不能作廢;選民既不能被棄絕,人數也不能被減少。

    第十二條當時候到了,選民對他們永遠和不變的選召多少有確實的證據,這不是由于他們好奇問難地窺探上帝隱秘和深奧的事而來,乃是由于他們虔敬地快樂地觀察到自己里面有聖經所指明蒙選的確實果子,即如對基督的真實信仰,兒子一般的敬畏,為罪惡的憂傷,對義的饑渴,等等。

    第十三條這蒙選的意識和確據使上帝的兒女每日更要在面前自卑,更要贊美深奧的慈愛,並更要用心報答首先向他們所施的大愛。這蒙選的教理決不使人忽略上帝的命令,或沉于肉體的安全,反而照上帝公平的審判,這種結果常是由于那些不行選民之道的人,對揀選的恩典存輕率的假設,或存虛妄的輕視。

    第十四條上帝揀選的教理,按極其聰明的意旨,既然由先知,基督自己,和使徒宣布了,並在新舊約聖經中清楚啟示出來了,所以它還得在上帝的教會中于適當時地加以公布,因為它是特別交付教會的;不過我們如此行時,總要存恭敬,明辨,虔誠的心,以榮耀上帝至聖之名,以鼓勵並安慰的子民,而不虛妄地企圖去查考至高者的隱密作為。

    第十五條我們其所以特別歡喜接受這揀選的永恆和白白恩賜的教理,乃是因為聖經證明只有某些人,而非一切人蒙選,同時其他的人都被棄置不顧,這些人,上帝出于至上,極公,無疵,和不變的喜好,預定了將他們棄置于他們自願投入的悲慘中,而不將那救人的信仰和歸正的恩典賜給他們;反倒任憑他們照所喜好的去行;最後,不僅因為他們的不信,也因為他們其他的罪,永遠把他們定罪,予以處罰,以表揚的公義。這就是定罪旨意的教義,這教義決不以上帝為罪惡的創作者(連這種思想也是褻瀆的),反倒宣布是可怕,無疵,和公義的審判者和報復者。

    第十六條有些人還未經驗到對基督的活潑信仰,心靈確實的把握,良心的平安,兒子一般順服的努力,和因基督以上帝為樂的心境,可是他們繼續使用那些由上帝指定在我們里面產生這些恩賜的工具,那麼當人提到定罪論時,他們不應驚恐,也不應把自己列在被定罪者數中,倒要殷勤恆常使用這些工具,存著熱望,虔誠地謙卑地等候更豐富的恩典。凡誠懇願望歸向上帝,惟獨討喜悅,並願望從取死的身體得脫,但還未達到那所企望的聖潔和信仰的人,更不應因定罪教理而驚恐;因為慈愛的上帝應許了,將殘的燈火不吹滅,壓傷的蘆葦不折斷。但是這教理對那些忽視上帝和救主耶穌基督,沉澱于世界和肉體的快樂,尚未誠懇歸向上帝的人,乃真是可怕的。

    第十七條既然我們是從聖經去斷定上帝的旨意如何,而聖經證明信徒的兒女是聖潔的,不是由于本性,而是由于他們同父母一起所承受的恩典之約,所以當信主父母的兒女在嬰孩時期由上帝樂于召去時,父母無理由懷疑他們的兒女蒙選得救了。

    第十八條我們向那些因揀選的白白恩賜和定罪的公正嚴烈而抱怨的人,同使徒保羅回答說︰“你這個人哪,你是誰,竟敢向上帝強嘴呢?”(羅9︰20);又引我們救主的話說︰“我的東西難道不可隨我的意思用麼?”(太20︰15)。所以我們對這些神秘要存聖潔的敬仰心,用使徒保羅的話呼叫說“深哉,上帝豐富的智慧和知識!的判斷,何其難測,的蹤跡,何其難尋!誰知道主的心,誰作過的謀士呢?誰是先給了,使後來償還呢?因為萬有都是本于,依靠,歸于;願榮耀歸給,直到永遠。阿們”(羅11︰33-36)。

    第二項教理論基督的死,和人藉此所得的救贖

    第一條上帝不僅極其慈愛,也極其公義。的公義使我們干犯無窮尊嚴的罪惡該擔負(如在聖經里所啟示的)身體靈魂今生和永遠的刑罰;這刑罰,除非上帝的公義得著補償,是我們不能逃避的。

    第二條既然我們自己不能補償,也不能救自己脫離上帝的忿怒,所以由于無限的慈愛,樂意賜下了的獨生子作我們的保人,成為罪惡,為我們並代我們成為詛咒,好替我們補償上帝的公義。

    第三條上帝兒子的死是為罪所獻惟一和最完全的祭與補償;它有無窮的價值,十足除掉普世的罪。

    第四條這一死因下面的理由而有無限的價值︰因為受死者不僅真是人,完全聖潔的,而且是上帝的獨生子,與聖父聖靈同有一永遠的,無限的本質,就是為作我們的救主所必須有的本質;又因為是帶著替我們的罪擔當上帝忿怒和詛咒的意識去死的。

    第五條再者福音的應許乃是,凡信釘在十字架上的基督的人不至滅亡,反得永生。這應許以及叫人悔改和相信的命令,應向萬民萬人宣揚,無分畛域,因上帝樂意將福音賜予他們了。

    第六條許多人受福音呼召而不悔改,也不信基督,反倒在不信中滅亡,這不是由于基督在十字架上所獻的祭有任何缺欠,而是完全由于他們自己。

    第七條但凡實在相信,藉基督的死從罪惡和滅亡得蒙拯救的人,只是由于上帝自永恆在基督里所賜予他們的恩典,而非由于他們自己任何的功德。

    第八條因為父上帝至高的意旨和最有恩慈的目的,就是叫兒子最寶貴之死使人復生得救的功效及于一切選民,以便將稱義信仰的恩賜惟獨賜給他們,藉此使他們確實得救。那就是說,上帝的旨意乃是叫基督用那在十字架上堅定了新約的血,從各民各族中有效地救贖那些,並且只有那些由聖父從永恆揀選得救,歸于基督的人;又是叫基督將信仰賜給他們--這信仰以及聖靈其他一切救人的恩賜,是藉的死為他們買來了的,又將他們的原罪和相信之前或以後所犯的本罪都除掉,並且既信實地保守他們到底,就至終使他們毫無瑕疵,在面前永遠得享榮耀。

    第九條這一個對選民從永恆的愛所發出的旨意,自從世界的起頭到今日已經大有權能地成就了,以後還要繼續成就,而不顧陰間權柄一切無效的反抗的;好叫時候到了,選民可以被集合成為一體,又好叫世上永不缺少一個由信徒所組成,以基督的血為根基的教會。這樣,教會可以恆久地愛,忠心地服事為那如新郎為新婦在十字架上舍命的救主,並可以在今世直到永遠贊美。

    第三和四項教理論人的敗壞,歸向上帝,及其樣式

    第一條人原是照上帝的形像造的,他認識創造主和屬靈之事,他的心和意志是正直的,他的一切情感是純潔的,所以整個的人都是聖潔的;但他既受魔鬼煽惑背叛了上帝,既自願敗壞了自由,便喪失了這些優美的恩賜,而自陷于心靈的盲目,可怕的黑暗,虛空,和妄斷,心志變成了邪惡的,反叛的,剛硬的,而情感也都變成不潔的了。

    第二條人在墮落以後照自己的形像生產兒女。敗壞的族類產生了敗壞的子孫。從此亞當一切的後裔,除基督以外,都因他們的始祖而敗壞了,這不是由于模仿,如古時伯拉糾派所主張的,而是由于邪惡本性的傳殖﹝為上帝公義審判的結果﹞。(美國歸正教會的譯本無此最後數字)。

    第三條所以萬人都生在罪中,按本性是可怒之子,不能有任何使自己得救之善,卻傾向邪惡,深沉于罪惡和其桎梏中;若沒有聖靈的重生恩典,他們既不能,也不願歸向上帝,對自己本性的墮落既不能加以改革,也不能傾向于改革。

    第四條然而,人墮落以來,在他里面還存留著自然之光的余輝,藉此他對上帝,自然之物,和善惡之別,還有若干知識,並對德行,社會的治安,和外表的品行,表現多少關心。但這自然之光不僅在認識上帝,實在歸正得救上不夠用,而且在自然和屬世的事上也不夠用。更且,人在各方面把這光完全弄暗了,在不義之中把它掩蓋了;他既如此行,所以他在上帝面前是情無可宥的。

    第五條我們要同樣去看上帝藉摩西的手交給選民猶太人十條誡的律法。因為雖然這律法顯明罪惡的浩大,使人更加知罪,但是它既不指出救法,也不賦予力量,使人解脫悲苦,並且它既因肉體軟弱,而把犯罪者留在詛咒之下,所以人不能靠它得救恩。

    第六條因此那為自然之光和律法所不能行的事,上帝卻因聖靈藉和好之道的運行而作成,這道就是論到彌賽亞的好信息,藉此上帝樂意拯救凡在新舊約之下相信的人。

    第七條上帝將旨意的這種奧秘,在舊約中只向少數人啟示了;在新約中,向許多人啟示自己,而不看人是怎樣的。這種安排原因不在于一個民族比另一個民族優秀,也不在于他們更善于利用自然之光,而是全由于上帝自己至高的喜好和白白的慈愛。因此那些雖然不配,卻仍領受了這麼偉大的,恩慈的福分的人,應當用謙卑和感恩的心承認,這福分,要同使徒保羅去贊美,上帝在那未受這恩典的人身上所施嚴厲和公義的審判,而不要好奇地去窺探。

    第八條凡被福音所召的都是真實蒙選的;因為上帝在聖經中真誠地宣布了什麼是蒙悅納的,即一切蒙選的人,都接受邀請。更且,誠懇地將永生和安息應許給凡到面前,相信的人。

    第九條那些為道所呼召的人,若拒絕前來歸正,錯處不在福音,也不在其中所賜的基督,也不在那用福音召人,賜恩給他們的上帝。錯處乃他們自己;他們中有些人蒙召時,不顧及他們的危險,拒絕生命的道;其他的人雖然接受它,卻不讓它在他們心上留下永久的印象,所以他們的喜樂既只從暫時的信仰發生,而隨即消逝,他們便退步了;另有些人因今世的思慮和快樂把道種擠住了,不能結實。我們的救主在撒種的比喻中如此教訓人了(太13)。

    第十條但是其他的人為福音所召,便服從而歸正,這不是由于人自由意志適當的運用,使他較其他同樣具備足以令人相信歸正之恩的人高出一籌(如伯拉糾高傲的異端所主張的);卻是完全由于上帝,既從永恆在基督里揀選了屬的人,就﹝有效地在時間中選召他們﹞(美國歸正教會將此省譯)使他們相信並且悔改,把他們從黑暗的權勢中救出來,又將他們移到兒子的國,好叫他們贊美那召他們出黑暗入奇妙光明者,並且不指著自己,但指著主夸口,這是照著使徒們在聖經各處所見證的。

    第十一條但當上帝在選民里面成就所喜好的,或使他們真實歸正時,不僅使福音傳給他們,用聖靈大大照亮他們的心,好叫他們可以正當了解並分辨屬上帝之靈的事,而且藉這使人重生聖靈的能力滲透那人的心底,開啟並軟化已關閉剛硬的心,給未受割禮的施行割禮,將新性情注入意志,這意志本來死了,使之復甦,使之從邪惡的,悖逆的,執拗的,變為善良的,順服的,溫柔的,使之活潑強健,像好樹一樣,可以結出善行的果實。

    第十二條這就是聖經極其稱贊的重生,而名之為新創造,從死復活;這又是上帝不要我們相助而在我們里面產生的生命。但這並不僅是由于福音的宣傳和道德的勸告而產生的,也不是在上帝成就了的一部分以後,人是否重生歸正,還是以人的能力為定的;反倒它顯然是超自然之工,是極有能力的,同時也是極其可喜的,驚人的,神秘的,不可名狀的;其功效,如那受此工之主的靈感動寫成的聖經所宣布的,是不遜于創造或復活的;所以凡在心中有上帝這樣奇妙運行的人,是確實,無誤,有效地重生了,並且實在相信。因此,這樣更新了的意志,不僅被上帝所激動所影響,而且因這影響而成為自動的了。是以,也可說,人由于所接受的恩典,自己相信悔改。

    第十三條這種運行的樣子信徒在今生不能完全領會。雖然如此,他們只要知道經驗自己靠上帝的這種恩典,能以心里相信並愛他們的救主,便覺滿足了。

    第十四條因此信仰其所以是上帝的恩賜,並不是因為它是由上帝向人提出,而任人取舍,而是因為它實在是由上帝賜予人,灌輸給人了;這甚至不是因為上帝將相信的能力賜給人,然後期望人運用自己的自由意志,去同意得救的條件,並且實在相信基督,而是因為那使人立志行事的,甚至在眾人里面運行萬事的主,產生相信的意志,也產生相信的動作。

    第十五條上帝沒有責任要將這恩典賜給任何人;因為人沒有先給,怎能叫償還呢?其實,人除了罪惡和虛假以外,別無所有。所以,這恩典的領受者當永遠感謝上帝。凡未領受者,或是完全不顧及這些屬靈的恩賜,而對自己的情形感到滿足,或是意識不到危險,而空夸自己所無的。對于那些外表上宣認信仰,循規蹈矩的人,我們必得學使徒保羅的樣式,盡最大的善意去談論,去判斷他們;因為隱秘的心底是不為我們所知的。至于尚未蒙召的人,我們應當為他們祈求那使無變為有的上帝。我們一點也不可用高傲對待他們,好像那使我們與人不同的,是我們自己一般。

    第十六條但是,既然人並不因墮落不再是有悟性和意志的,而普及全人類的罪惡也並未剝奪他的人性,不過將敗壞和靈死帶給他了,所以這重生的恩典並不把人當木石看待,也不將他們的意志及其屬性奪去,也不對之施以強迫,而只在靈性上使之有生命,得醫治,蒙改正,同時甜蜜地,大有能力地折服它,在那里從前有肉體的悖逆橫行,如今在那里有甘願和誠懇的心靈順服開始掌權;這順服便是我們意志真正的,屬靈的復原和自由。因此,除非那可配服的,行作各樣善事之主,在我們里面作了工,人靠自己的自由意志不能希望從墮落復原,他因妄用自由意志,已從無辜自陷于滅亡了。

    第十七條正如上帝為延續我們自然生命而有的萬能運行,並不排除,而反需用那出于無限的慈愛和良善所規定,藉以發揮影響的工具,照樣上帝使我們重生如前所述的超自然運行,也毫不排除或破壞福音的用處,這福音,極其聰明的上帝命定了作為重生的種子和心靈的糧食。所以,使徒們和承繼他們的師傅,既將上帝的這恩典虔誠地教訓人,以求榮耀上帝,抑制驕傲,同時卻並不忽略用福音的聖潔教訓,叫人遵行真道,聖禮,和法規,所以,直到今日,無論施教的,或受教的,決不可擅自在教會中試探上帝,將樂意密切配合的分開。因為恩典是藉勸戒賜給的;我們越甘願履行本分,上帝的這福分通常便越顯著地在我們里面運行,而的工作也越直接被推進了;諸般工具及其果效的榮耀惟獨永遠歸于。阿們。

    第五項教理論聖徒恆忍

    第一條上帝按旨意所召來與兒子我們的主相交,並由聖靈重生的人,也使他們在今生從罪惡的統制奴役中拯救出來,雖然,當他們還在世上時,並未完全使他們從那屬于罪惡的身體,和肉體的軟弱中拯救出來。

    第二條從此就有軟弱生出來的日常的罪,並從此有污點附著于聖徒的最好善行上,叫他們要常常在上帝面前謙卑,來到釘十字架基督面前避難,用禱告的精神和虔誠的生活多多克制肉體,向著完全的標竿努力前進,直到他們既至終從這取死的身體得蒙拯救,就得在天上與上帝的羔羊一同掌權。

    第三條因著這些住在心里的余剩罪惡,以及罪惡和世界的試探,如果那些歸正者依靠自己的力量,便不能在恩典中恆忍。但上帝是信實的,既將恩典賜給他們,便在其中堅定他們,並大有能力地保守他們,直到末了。

    第四條雖然肉體的軟弱不能勝過上帝堅定並保守真信徒在恩典中的權柄,可是歸正者並不總是受上帝之靈感動的,而是有時仍可離開神恩的引導,被誘惑去順從肉體的情欲;所以他們總要警醒禱告,免得入了迷惑。當他們忽略如此行,不僅有被撒但,世界,和肉體誘入大而且惡之罪中的危險,而且有時因上帝公義的許可而實際陷入這些邪惡中。這由聖經對大衛,彼得,和其他聖徒的可悲墮落所描寫的,表明出來了。

    第五條因這類大罪,他們大大干犯上帝,背負致死的罪債,叫聖靈擔憂,斷絕信仰的運用,傷損自己的良心,並且有時喪失上帝喜悅他們的意識,一直要到他們用嚴肅的悔改歸回正道,上帝如慈父般的面光才再照著他們。

    第六條但是有豐富憐憫的上帝,按不改變的揀選旨意,甚至當的子民陷于悲慘的墮落中,也不完全收回聖靈,也不讓他們墮落到喪失繼嗣的恩典和稱義的地位,或犯至于死的罪,也不讓他們完全被棄絕,自投于永遠的滅亡中。

    第七條因為在這些墮落中在他們里面保留著那不能壞的重生種子,使之不至敗壞或完全喪失;再者,又用的道和靈使他們重新真正悔改,誠懇為罪憂傷,好叫他們可以靠中保的血,尋求並獲得赦罪,可以再嘗到受和好上帝的眷愛,用信仰贊美的憐憫,並從此以後懷著恐懼戰兢,更殷勤地作成他們得救的工夫。

    第八條這樣,他們其所以不至于完全從信仰和恩典墮落,也不至于繼續退後,終至滅亡的原因,不在于自己的功德或力量,而在于上帝白白的憐憫。就他們自己而言,滅亡不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然的;但就上帝而言,滅亡是決不可能的,因為的旨意不能改變,的應許不能落空,的選召不能撤回,基督的功德,代求,和保守不能無效,聖靈的印證也不能作廢。

    第九條真信徒對于這種使選民終必得救的恆忍,以及選民在信仰中的恆忍,能夠,並照著自己信仰的程度實在獲得憑據。他們藉這信仰確知自己永遠要作教會真實和活潑的教友,獲得赦罪,承受永生。

    第十條然而,這憑據不是出于任何與聖經相違的,或聖經以外的特別啟示,而是出于信仰上帝在聖經中為安慰我們而極豐富啟示出來的應許,是出于聖靈與我們的心同證我們是上帝兒女的見證(羅8︰16),最後是出于一個要保守無虧的良心並行各種善事的真摯和聖潔的願望。假如上帝的選民缺乏這種至終得勝的堅定安慰,以及這種永遠得榮耀的憑據,他們就算比眾人更可憐。

    第十一條聖經又指明信徒在今生要與各種屬血氣的疑惑奮斗,並且他們在極大試探之下,並不常常感覺到這種信仰的完滿憑據,和恆忍的把握。但那慈悲的父上帝不叫他們受試探過于所能受的,在受試探的時候,總要給他們開一條出路,叫他們能忍受得住(林前10︰13);並且藉聖靈感動他們使他們再有恆忍的憑據。

    第十二條然而,這種恆忍的憑據在信徒里面決不激起驕傲的氣概,或使他們有屬血氣的安全感,它反倒是謙卑,尊敬,虔誠,苦難中的忍耐,熱切的祈禱,受苦和見證真理的恆心,並以上帝為樂之心情的實在源頭;所以人一想到這恩惠,就當受感動常誠懇感恩行善,如同聖經的見證和聖徒的經驗所表現的。

    第十三條那些退後轉回的人重新對恆忍的憑據,也不至于產生放縱或不敬虔,反倒叫他們更渴望謹守主道,這道已命定,叫行在其中的人可以持守恆忍的憑據;免得有人濫用上帝父一般的仁慈,便收回的慈容(這慈容,信徒認為若得以望著,就比生命更寶貴,若被收回,就比死亡更痛苦,)以致他們良心更加不安。

    第十四條上帝既已樂意用福音的傳講作為工具,在我們里面開始這恩典之工,便用听道,讀經,默想其中的道,听從其中的勸勉,警告,和應許,並領受聖禮作為工具,在我們里面保守,繼續,並完成這工。

    第十五條聖徒恆忍和確知恆忍的教理,就是上帝為榮耀的名,並為安慰虔誠人的心,而在聖經中已極其豐富地啟示了的,又印在信徒心上的,是為肉體所不能領會,撒但所痛恨,世界所嘲笑,無知和假冒為善的人所妄用,異端分子所反對的。但基督的新婦總是最喜愛它,保御它,以之為無價寶;而那勝過一切計謀和權能的上帝,要使她繼續如此行到底。願尊貴榮耀歸于獨一的上帝父子聖靈,直到永遠。阿們。

    第十九節韋斯敏斯德信條

    韋斯敏斯德信條是由韋斯敏斯德議會經過兩年多不間斷的工作,終于在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完成的。其中每一句都是經過了自由公開辯論,然後加以決定的。擔負主要著作責任者為特悅西(WilliamTwisse),特克尼(AnthonyTuckney),亞羅史密士(JohnArrowsmith),銳諾斯(Reynolds),田伯烈(ThomasTemple),浩爾(JoshuaHoyle),帕麥爾(HerbertPalmer),紇爾(CharlesHerle),以及甦格蘭教會的大議會(GeneralAssembly)的代表。一**六年十二月初次出版,專供議院及議會之用。該議會應議院之要求,于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完成附加的聖經引證和章節。是年五月此信條第二次出版問世。信條末簽名者為議會主席紇爾,輔佐伯吉士(CorneliusBurges)和帕麥爾,以及錄事羅若奇(HenryRobroughe)和比斐德(AdoniramByfield)。議院詳細審查信條各章,略去第三十章論教會的制裁,和第三十一章論教會議會和會議,並略去第二十章論基督徒的自由第四段,和第二十四章論婚姻第五,六段及第四段的一部分。議院于一**八年六月二十日批準此信條。克倫威爾死後,一六五九年的長期議院對此信條除第三十,和三十一兩章外也都加以采納。所以此信條曾由英國議院兩度予以批準。

    韋斯敏斯德信條原是為英國的教會所預備的,但它獲得全英國的公認,為期到一六六○年皇室復闢便終止了。在甦格蘭本信條卻得以生根。甦格蘭教會的大議會在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便已全部接受一**七年韋斯敏斯德議會所訂的信條,認之為與聖經最相符合,並與甦格蘭的教會所接受的教義,崇拜,法規,和組織不相違反的。甦格蘭議院在一**九年也將它批準。大議會又命令每家備置一本,與大小問答和法規同為家庭崇拜之用。本信條隨甦的移民和英的清**移殖于美洲,現今全世界說英語的長老會及其傳教區,對它或多或少加以訂正,而予以接受了。它對公理會和浸會及其他教會也直接或間接發生影響。由此便可想見其偉大和魄力了。

    此信條第三章和第十章關于預定和揀選的論調與多特熱赫特教條雷同。第二十三章承認長官的權力乃出于上帝,他們有干預教會行政並推行教會決議的職權,因此,此章常引起誤會,批評,和爭辯。

    多特熱赫特教條集中于論加爾文派的一個教義,本信條則是集加爾文派的大成,可說是繼加爾文的基督教要義之後,加爾文派與清**使其文化和心靈,與聖經的啟示融會貫通所產生最成熟的結晶品。它是加爾文主義最後最大的信條。它的論題秩序成了現代教義神學一種分段法的先驅,即在論聖經之後,繼著論上帝,世人,基督,拯救,教會,和末後的事。

    以下中譯文系本于沙夫巨著基督教的信經(CreedsofChristendom)中所載一**七年的原本。

    查美國的長老會對此信條不僅增加了聖經引證及其章節,而且也予以修訂。該會對于本信條的修訂,在此我們只要指出以下所舉的。它在一九○二年至一九○三年增加第三十四章論聖靈,和第三十五章論上帝的愛與傳教事業,並且在第三章及第四章第三段上附加說明,而列于全信條之末,以求緩和嚴格預定人滅亡之說。以外,我們要將其他重要的改訂,即如一七八八年對第二十,二十三,和三十一各章的修訂,一八八六年至一八八七年對第二十四章第四段中所有的省略,以及一九○二年至一九○三年對第二十二章第三段中所有的刪除,和對第二十五章第六段的更變,都收在譯文中,而用﹝美版﹞字樣予以標明。我們將聖經引證一概省略,但將其章節錄入正文內,以便參閱;至于美國版所增加的經節,則用﹝﹞一符號標出。

    參考書

    Bettenson,DocumentsoftheChristianChurch,pp.344-349.

    Briggs,TheologicalSymbolics,pp.217-219,382-405.

    ConfessionofFaithofChurchofScotland,pp.9-162.

    ConstitutionofthePresbyterianChurchintheUnitedStatesofAmerica,pp.7-327.

    Curtis,op.cit.,pp.265-276.

    Green,AHarmonyoftheWestminsterPresbyterianStandards,231pp.

    Schaff,op.cit.,vol.Ⅰ,pp.753-782;vol,Ⅲ,pp.599-673.

    Walker,AHistoryoftheChristianChurch,pp.471,478.

    韋斯敏斯德信條

    第一章論聖經

    一,本性之光和創造照顧之工,原彰顯上帝的仁愛,智慧,權能,使人無可推諉(羅2︰14,15;1︰19,20;詩19︰1,3;羅1︰32;2︰1);但它們並不足以將那為得救所必須的,對上帝及其旨意的知識給與人(林前1︰21;2︰13,14);所以主樂意多次多方將自己啟示出來,向教會曉諭的旨意(來1︰1);以後主為叫更易于保存並傳揚真理,且為叫更堅立並安慰教會,抵擋肉體的敗壞以及撒但和世界的毒害起見,使全部啟示筆之于書(箴12︰19,21;路1︰3,4;羅15︰4;太4︰4,7,10;賽8︰19,20)。如是,聖經乃為至要(提後3︰15;彼後1︰19),因為上帝從前向的百姓啟示自己旨意的這些方法,如今已止息了(來1︰1,2)。

    二,聖經,或上帝的話包括新約舊約各書,其名稱為︰(以下開列復原教所用聖經各書之名,從略)。

    這些書都是上帝所默示的,是信仰和生活的準則(路16︰29,31;弗2︰20;啟22︰18,19;提後3︰16)。

    三,通常稱為旁經的,既非出于靈感,便非聖經正典的一部分;因此它們在上帝的教會中沒有權威,且只能為其他屬人的著作一般加以認可或使用(路24︰27,44;羅3︰2;彼後1︰21)。

    四,聖經的權威應受人信奉服從,這權威不是倚賴于任何人或教會的見證,而是全靠聖經的作者上帝(是真理的本身),因為它是上帝的話(彼後1︰19,21;提後3︰16;約壹5︰9;帖前2︰13),所以是該為我們接受的。

    五,我們可以受教會的見證所影響而珍視聖經(提前3︰15);並且其資料的神聖,教理的效力,體裁的莊嚴,各部的契合,全體的範圍(全歸榮耀于上帝),人類得救惟一道路完全的發現,許多其他無可比擬的優異,以及其全備處,都十足自證其為上帝的話;可是,我們得以完全信服並確知其無謬誤的真理和屬神的權威,乃是由于聖靈在我們心里藉著,並同著上帝的話所作的見證(約壹2︰20,27;約16︰13,14;林前2︰10,12;賽59︰21)。

    六,上帝的整個意旨,凡對自己的榮耀,人的拯救,信仰,和生活所必須的事,或已明記于聖經,或可用良好和必然的推論由聖經而推定;不拘是所謂聖靈的新啟示也好,或人的遺傳也好,都不得于任何時加入聖經(提後3︰15,17;加1︰8,9;帖後2︰2)。然而我們承認聖靈的光照,乃是了解聖經使人得救的啟示所必須的(約6︰45;林前2︰9,10,12);我們承認,有若干關于崇拜和教會治理的情形,既是與人類的一般的動作和社會相同的,所以是可用理性之光和基督徒的智慧,遵照聖道的通則去予以規定的(林前11︰13,14;14︰26,40)。

    七,聖經中所記各事並不都是一樣明顯的,對各人也不都是一樣清楚的;然而為得救所必須知道,相信,並遵行的事,在聖經此處或彼處已明載而詳論,以致不僅有學識的,而且無學識的,只要正當使用學道常法,便都可以有充分的了解(詩119︰105,130)。

    八,希伯來文(古時上帝選民的文字)舊約,和希拉文(成書時萬民通用的文字)新約,是受上帝直接靈感寫的,並且其純正因的照顧而在歷代得以保存,所以它們是真實的;在一切宗教爭辯中,教會最後宜訴諸聖經(賽8︰20;徒15︰15;約5︰39,46)。但因這些原文並非為上帝的眾民所通曉,而他們對于聖經都有權利,都感興趣,並都奉了命存敬畏上帝的心去誦讀並查考(約5︰39),所以聖經應譯成各民族的方言(林前14︰6,9,11,12,24,27,28),為叫上帝的話充充滿滿地寓于萬民中,而他們也可以用蒙悅納的方式去崇拜(西3︰16),並可以因聖經所賜的忍耐和安慰得著盼望(羅15︰4)。

    九,以經解經乃是不能錯誤的釋經法;因此當聖經某處真實和完全的意義發生問題時(聖經是一致的,而不是零亂的),當用其他較清楚之處加以解明(彼後1︰20,21;徒15︰15;約5︰46)。

    十,那決定一切宗教的辯論,考驗一切會議的教令,古代作者的意見,世人的理論,和私人的主張,並下最後斷言的至上裁判者,舍在聖經中說話的聖靈以外,別無其他(太22︰29,31;弗2︰20;徒28︰25)。

    第二章論上帝和三位一體

    一,神是獨一的(申6︰4;林前8︰4,6),又真又活的(帖前1︰9;耶10︰10),是無限,完全(伯11︰7-9;26︰14),至純之靈(約4︰24),是無形(提前1︰17),無肢體(申4︰15-16;約4︰24;路24︰39),無欲(徒14︰11,15),不變(雅1︰17;瑪3︰6),無量(王上8︰27;耶23︰23-24),永恆(詩90︰2;提前1︰17),不可知(詩145︰3),全能(創17︰1;啟4︰8),全智(羅16︰27),至聖(賽6︰3;啟4︰8),自決(詩115︰3),絕對的(出3︰14),按照自己不改變和至公義的旨意行作萬事(弗1︰11),為的是榮耀自己(箴16︰4;羅11︰36;啟4︰11);是極其慈愛(約壹4︰8,16),有恩典,憐憫,恆忍,滿有良善和真理,赦免人的過犯和罪惡(出34︰6-7);賞賜那殷勤尋求的(來11︰6),同樣,的審判極其公義可怕(尼9︰32-33);憎惡諸惡(詩5︰5-6),決不以有罪的為無罪(鴻1︰2-3;出34︰7)。

    二,上帝在自己並由自己而有一切生命(約5︰26),榮耀(徒7︰2),良善(詩119︰68),福分(提前6︰15;羅9︰5);惟獨在自己,並對自己是自足的,並不需要任何受造之物(徒17︰24,25),也非從他們而有榮耀(伯22︰2,23),卻只在他們里面,藉著他們,向著他們,並在他們身上彰顯自己的榮耀;是萬物惟一的源頭,萬物都是由于,藉著,歸于(羅11︰36);對他們有至高的統治權,藉他們,為他們,或在他們身上行所喜悅的事(啟4︰11;提前6︰15;但4︰25,35)。萬事在眼前都是赤露敞開的(來4︰13);的知識是無限的,不錯的,莫測的(羅11︰33-34;詩147︰5);所以沒有什麼對是意外的,或不知的(徒15︰18;結11︰5)。的一切意旨,作為,命令都極其聖潔(詩145︰17;羅7︰12)。天使,世人,和萬物都當照所命令的崇拜,服務,順從(啟5︰12,14)。

    三,上帝是三位一體的,一實質,一權能,一永恆︰聖父,聖子,聖靈(約壹5︰7;太3︰16—17;28︰19;林後13︰14)。聖父自有永有,無所由生,亦無所由出;聖子是永恆地為父所生(約1︰14,18);聖靈是永恆地由父和子而出(約15︰26;加4︰6)。

    第三章論上帝永恆之旨

    一,上帝自永恆以其至聖至智之旨自由不變地預定所必成的事(弗1︰11,羅9︰33;來6︰17;羅9︰15,18;徒4︰27,28;太10︰29—30;弗2︰10);但上帝既非罪惡的創始者(雅1︰13,17;約壹1︰5;傳7︰29),也非強迫受造者的意志,而且諸次因的運行或因果關系也並未廢去,而反得以堅立(徒2︰23;太17︰12;徒4︰27—28;約19︰11;箴16︰33)。

    二,雖然上帝預知諸般情況所必成之事(徒15︰18;撒上23︰11,12;太11︰21,23)可是預定某種未來之事,並非只因預知此事或根據某種情況預知必發生某種事(羅9︰11,13,16,18)。

    三,上帝為彰顯的榮耀,以其意旨預定有些人和天使(提前5︰21;太25︰41)得永生,其他的受永死(羅9︰22—23;弗1︰5—6;箴16︰4)。

    四,這些被預定的天使和人,都是個別地不變地不被注定了;其數確定,無可增減。(提後2︰19;約13︰18)。

    五,人類中被預定得生的人,乃因上帝創立世界以先,按其永恆和不變的旨意,及其秘密的美意,在基督里揀選了他們得永遠的榮耀(弗1︰4,9,11;羅8︰30;提後1︰9;貼前5︰9),這僅是由于的白白恩典和仁愛,而並非是由于對他們的信仰或善行,或對他們在二者中之一的恆忍,或其他事情所具的先見,以致使如此行的(羅9︰11,13,16;弗1︰4,9);這一切都是為使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贊(弗1︰6,12)。

    六,上帝既指定選民得榮耀,便以其永恆的,極其自由的旨意,預定了一切臻此的工具(彼前1︰2;弗1︰4—5;2︰10;帖後2︰13)。所以凡被選的,雖在亞當里墮落了,卻被基督所救贖(帖前5︰9—10;多2︰14),由的靈按時運行去召他們相信基督;他們被稱為義,得兒子的名分,成為聖潔(羅8︰30;弗1︰5;帖後2︰13),並因信蒙的權能保守救恩(彼前1︰5)。除選民以外,無人可蒙基督救贖,選召,稱義,得兒子的名分,成聖,並得救(約17︰9;羅8︰28—39;約6︰64—65;8︰47;10︰26;約壹2︰19)。

    七,至于其余的人類,上帝照著那不可測度的,隨己意施與或保留慈愛的旨意,為求使在受造者身上的至高權能,得著榮耀,便樂于撇棄他們,並命定他們因罪受羞辱,遭忿怒,使榮耀的公義得著稱贊(太11︰25—26;羅9︰17—18,21—22;提後2︰19—20;猶4︰彼前2︰8)。

    八,對這崇高神秘的預定教理,我們要特別小心處理(羅9︰20;11︰33;申29︰29),好叫凡對上帝在聖經中所啟示的旨意加以注意,並且順服的人,可以從他們的恩召得以確知自己永遠被揀選(彼後1︰10)。這樣這教理就使上帝得著贊美,和敬仰(弗1︰6;羅11︰33),並使凡誠懇順服福音的人有謙卑,殷勤,和豐富的慰藉(羅11︰5—6,20;彼後1︰10;羅8︰33;路10︰20)。

    第四章論創造

    一,父,子,聖靈上帝為彰顯永恆的權能,智慧,和善良的榮耀,樂意在起初,于六日之內,從虛無創造世界及其中有形無形的萬物,並且都是很好的(創1;來11︰3;西1︰16;徒17︰24)。

    二,上帝在造其他一切後造了男人女人(創1︰27)賦有理性和不滅的靈魂(創2︰7;傳12︰7;路23︰43;太10︰28),授以知識,正義,和真聖潔,有自己的形像(創1︰26;西3︰10;弗4︰24),有上帝的律法寫在他們心里(羅2︰14—15),並有能力實行律法(傳7︰29);可是他們既有意志的自由——這意志是可以改變的——便有干犯律法的可能(創3︰6;傳7︰29)。除這寫在他們心里的律法以外,他們受了命令不可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他們遵守這命令時,便與上帝相交,有快樂(創2︰17;3︰8—11,23),並且管理萬物(創1︰26,28;﹝詩8︰6—8﹞)。

    第五章論上帝的照顧

    一,萬物的偉大創造主上帝維持(來1︰3),指導,管理,統治一切活物,行動,和事情(但4︰34,35;詩135︰6;徒17︰25—26,28;伯38—41),從最大的到最小的(太10︰29—31;﹝太6︰26,30﹞),這是藉極其聰明和聖潔的照顧(箴15︰3;﹝代下16︰9﹞;詩104︰24;145︰17),照著無誤的預知(徒15︰18;詩94︰8—11),以及自己的自由和不變的旨意(弗1︰11;詩33︰10,11),好使人贊美的智慧,權能,公義,良善,和慈愛的榮耀(賽63︰14;弗3︰10;羅9︰17;創45︰7;詩145︰7)。

    二,雖然萬事都不變無誤地照著那為始因的上帝的預知和旨意而發生(徒2︰23),但是用同一照顧,命令它們或是必然地,或是自由地,或是有條件地照著諸次因發生(創8︰22,耶31︰35;出21︰13;申19︰5;王上22︰28,34;賽10︰6—7)。

    三,上帝在通常的照顧中使用工具(徒27︰31,44;賽55︰10,11;何2︰21—22),但也可自由地工作,而隨己意不使用工具(何1︰7;太4︰4;伯34︰10),超乎工具(羅4︰19—21),並反乎工具(王下6︰6;但3︰27)。

    四,上帝照其安排所彰顯極大的權能,難測的智慧,和無窮的良善,甚至及于第一次的墮落,與天使和人的其他罪惡(羅11︰32—34;撒下24︰1;代上21︰1;王上22︰22,23;代上10︰4,13,14;撒下16︰10;徒2︰23;4︰27,28),並墮落和罪惡不只是有上帝的許可(徒14︰16),也是有上帝極其聰明和有權能的約束(詩76︰10;王下19︰28),命令管轄它們,以成就聖潔的目的(創50︰20;賽10︰6—7,12);可是罪辜純是從人,而非從神發出來的;神是至聖至義的,既不是,也不能為罪惡的創始者或批準者(雅1︰13,14,17;約壹2︰16;詩50︰21)。

    五,極其聰明,公義,和恩慈的上帝屢次讓的兒女一時經歷各種試探和自己心中的敗壞,是為要因他們從前的罪惡而管教他們,或是為要向他們顯露他們心中敗壞和詭詐的潛勢力,好使他們謙卑(代下32︰25—26,31;撒下24︰1);又為要使他們更勤密依靠,更驚醒防備將來的罪惡;又為要施行公義和聖潔的其他目的(林後12︰7—9;詩73,77︰1—10,12;可14︰66—72;約21︰15—17)。

    六,上帝是公義的審判者,對那些因以前所犯的罪而被弄瞎了眼硬了心的惡人(羅1︰24,26,28;11︰7—8)不僅不施恩,好使他們的悟性可得蒙光照,心里明白(申29︰4),而且有時也收回他們已得的恩賜(太13︰12,25︰29),並任憑他們遭遇那因他們的敗壞而生的犯罪因由(申2︰30;王下8︰12—13),把他們委棄于自己的情欲,世界的試探,和撒但的權勢(詩81︰11—12;帖後2︰10—12);因此,他們甚至在上帝用以使別人心里軟化的工具之下,竟使自己剛硬(出7︰3;8︰15,32;代下2︰15,16;賽8︰14;彼前2︰7,8;賽6︰9—10;徒28︰26,27)。

    七,上帝的安排既一般地及于萬物,便特別地及于的教會,叫萬物互相效力,使教會得益處(提前4︰10;摩9︰8,9;羅8︰28;賽43︰3—5,14)。

    第六章論人的墮落,罪惡,和刑罰

    一,我們的始祖被撒但的詭譎和試探誘惑,吃禁果而犯罪(創3︰12;林後11︰3)。上帝既特意要榮耀自己,便樂意按照聰明和聖潔的旨意,準許這罪(羅11︰32)。

    二,他們因這罪從原來的公義和與上帝的交往墮落了(創3︰6—8;傳7︰29;羅3︰23),因此死在罪中(創2︰17;弗2︰1;﹝羅5︰12﹞),並且身靈的各部分和一切才能都被**了(多1︰15;創4︰5;耶17︰9;羅3︰10—19)。

    三,他們既是位人類的始祖(創1︰27—28;2︰16,17;徒17︰26;羅5︰12,15—19;林前15︰21,22,45,49,這罪的愆尤,和在罪惡及敗壞人性中的死,便由通常的**而傳于他們的後裔(詩51︰5;創5︰3;伯14︰4;15︰14)。

    四,這原來的敗壞使我們完全不傾向善,也不能行善,反對善(羅5︰6;7︰18;8︰7;西1︰21;﹝約3︰6﹞),且全心傾向邪惡(創6︰5;8︰21;羅3︰10—12),從此就生出一切過犯(雅1︰14—15;弗2︰2—3;太15︰19)。

    五,這種人性的敗壞,今生還存留在重生者里面(約壹1︰8,10;羅7︰14,17,18,23;雅3︰2;箴20︰9;傳7︰20);雖然它藉著基督得蒙赦免,被遏抑,可是它本身及其作為實在是罪(羅7︰5,7;8︰25;加5︰17)。

    六,每一原罪和本罪都是違反上帝公義律法的(約壹3︰4),其本性使罪人有罪愆(羅2︰15;3︰9,19),因此遭受上帝的忿怒(弗2︰3),和律法的咒詛(加3︰10),因而遭受死(羅6︰23)以及一切心靈的(弗4︰18),今生的(羅8︰20;哀3︰39),和永久的(太25︰41;帖後1︰9)痛苦。

    第七章論上帝與人所立的約

    一,上帝與受造者中間的距離非常遙遠,雖然有理性的人應服從,以為他們的創造者,但是他們決不能得著,以為他們的福分和報酬,除非是上帝自願俯就,這俯就乃是樂意用約表明出來了的(賽40︰13-17;約9︰32,33;撒上2︰25;詩100︰2-3;113︰5,6;伯22︰2,3;35︰7-8;路17︰10;徒17︰24,25)。

    二,第一個與人所立的約是行為的約(約3︰12;﹝何6︰7;創2︰16,17﹞),將生命應許給亞當,和他的後裔(羅5︰12-20;10︰5),以完全和親自的服從為條件(創2︰17;加3︰10)。

    三,人因墮落使自己不能靠那約得生命,于是主樂意立第二約(加3︰21;羅3︰20,21;8︰3;創3︰15;賽42︰6),通稱為恩典的約︰藉耶穌基督將生命和拯救白白賜給罪人,叫他們信得救(可16︰15-16;約3︰16;羅10︰6,9;加3︰11),並應許將聖靈賜給凡預定得生的人,使他們願意並且能夠相信(結36︰26,27;約6︰44,45)。

    四,這恩典的約在聖經中常稱為遺命,是指留遺命者耶穌基督的死,又指永遠的遺產及其所附屬的一切(來9︰15-17;7︰22;路22︰20;林前11︰25)。

    五,這約在律法時代和福音時代(林後3︰6-9)運用各有不同︰在律法時代它藉應許,預言,獻祭,割禮,逾越節的羔羊,以及其他交付猶太人的預表和典章而運用。它們都預表基督要來(來8-10;羅4︰11;西2︰11,12;林前5︰7;﹝西2︰17﹞)。它們在那時代藉著聖靈的運行,足以有效地使選民因相信所應許的彌賽亞而受訓誨,得建立(林前10︰1-4;來11︰13;約8︰56)。選民靠彌賽亞有全備的赦罪和永遠的拯救。這約稱為舊約(加3︰7-9,14)。

    六,在福音之下,當本體基督(加2︰17;﹝西2︰17﹞)彰顯了出來,實施這約的律例乃是傳道和聖洗聖餐的施行(太28︰19,20;林前11︰23-25;﹝林後3︰7-11﹞);這約的律例雖然為數較少,並且施行起來,是較質樸,少有外表的榮耀,但是在它們里面這約對萬民,猶太人,和外邦人(太28︰19;弗2︰15-19),顯明了更多的豐富,明證,和屬靈的果效(來12︰22-28;耶31︰33-34)。這約稱為新約(路22︰20;﹝來8︰7,9﹞)。所以並不是有兩個實質不同的恩典之約,而是在不同時代之下有同一個約(加3︰14,16;徒15︰11;羅3︰21-23,30;詩32︰1;羅4︰3,6,16,17,23,24;來13︰8)。

    第八章論中保基督

    一,上帝照的永恆目的樂意選定的獨生子主耶穌作神人間的中保(賽42︰1;彼前1︰19,20;約3︰16;提前2︰5),先知(徒3︰22;﹝申18︰15﹞),祭司(來5︰5,6),和君王(詩2︰6;路1︰33);教會的頭和救主(弗5︰23),承受萬有者(來1︰2),和審判世界者(徒17︰31);上帝自永恆將百姓賜給作後裔(約17︰6;詩22︰30;賽53︰10),使他們到了時候由得救贖,選召,稱義,成聖,和尊榮(提前2︰6;賽40︰4,5;林前1︰30)。

    二,上帝的兒子,三一真神的第二位,既是真實和永恆的神,是與父同質和同等的,當日期滿足的時候,就取了人性(約1︰1,14;約壹5︰20;腓2︰6;加4︰4)及其諸般基本稟賦和一般軟弱,只是沒有罪(來2︰14,16-17;4︰15);所以因著聖靈的權能在童女馬利亞腹中成孕,取了她的實質(路1︰27,31,35;加4︰4)。因此,兩個整個,完全,和不同的性,神性和人性,不可分離地聯合在一位里面,不變化,不混合,不混亂(路1︰35;西2︰9;羅9︰5;彼前3︰18;提前3︰16)。這一位是真神真人,可是只是一基督,神人間惟一的中保(羅1︰3,4;提前2︰5)。

    三,主耶穌,在這樣聯于神性的人性中,沒有限量地受聖靈膏抹而成聖了(詩45︰7;約3︰34);既有智慧和知識的一切寶藏(西2︰3),父便喜歡叫一切的豐盛在里面居住(西1︰19);好叫既是聖潔,無害,沒有**,滿有恩典和真理的(來7︰26;約1︰14),便可全備地執行中保的職分(徒10︰38;來12︰24;7︰22)。這職分不是自己取來的,而是的父選召去擔任的(來5︰4-5),父將一切權柄和審判都交在手里,並且吩咐去執行(約5︰22,27;太28︰18;徒2︰36)。

    四,這職分主耶穌極樂意擔任(詩40︰7,8;來10︰5-10;約10︰18;腓2︰8);為要執行這職分,所以生在律法之下(加4︰4),成全了律法(太3︰15;5︰17),心靈受極大的傷痛(太26︰37,38;路22︰44;太27︰46),身體受極大的苦楚(太26,27)被釘死(腓2︰8);被埋葬,處于死的權勢之下,但不見朽壞(徒2︰23,24,27;13︰37;羅6︰9),第三天從死里復活(林前15︰3,4),帶著原來受苦的身體(約20︰25,27),也帶著這身體升到天上,坐在父的右邊(可16︰19),為我們代求(羅8︰34;來9︰24;7︰25),並在世界的末了還要再來審判世人和天使(羅14︰9—10;徒1︰11;10︰42;太13︰40—42;猶6;彼後2︰4)。

    五,主耶穌用完全的順服和犧牲,藉永恆之靈一次獻給上帝,便完全滿足了父的公義(羅5︰19;來9︰14,16;10︰14;弗5︰2;羅3︰25,26),為父所賜給的人不僅取得了和好,也取得了天國永恆的基督(但9︰24,26;西1︰19,20;弗1︰11,14;約17︰2;來9︰12,15)。

    六,雖然救贖之工要到基督道成肉身以後才由執行,但是其價值,功效,和恩惠,卻都在那些啟示並表明是那傷損蛇頭的女人的後裔,和那自世界的起頭被殺的羔羊的應許,預表,和祭物中,而且藉著它們,在歷代從世界起始以來便賜給選民了,因為昨日,今日,一直到永遠是一樣的。(加4︰4,5;創3︰15;啟13︰8;來13︰8)。

    七,基督作中保,乃是按照其二性;每一性作其分內的事(來9︰14;彼前3︰18);但因其位格一致,所以聖經有時將同一位格中那屬于一性的歸之于另一性(徒20︰28;約3︰13;約壹3︰16)。

    八,基督向那些已由代為取得救贖的人,必然地,有效地將救贖賜給他們(約6︰37,39;10︰15,16);為他們代求(約壹2︰1,2;羅8︰34),又在道中並藉著道向他們啟示拯救的奧秘(約15︰13,15;弗1︰7—9;約17︰6);用的靈有效地勸勉他們相信服從;用的道和靈管理他們的心;用的全能全智克服他們一切的仇敵,這都是按照奇妙和不可測度的安排(詩110︰1;林前15︰25,26;瑪4︰2,3;西2︰15)。

    第九章論自由意志

    一,上帝將天然的自由賦予人的意志,它既是不受強迫,也是不被自然的絕對需要所決定,去趨于善或惡的(太17︰12;雅1︰14;申30︰19;﹝約5︰40﹞)。

    二,人處于天真狀態中,有自由和能力去願意並實行那善良的和上帝的悅納的,反之亦然,所以他也可以從天真墮落(創2︰16,17;3︰6)。

    三,人因墮落在罪中,完全不能用意志去朝向那與拯救相伴屬靈的善(羅5︰6;8︰7;約15︰5);因此他既是屬血氣的人,完全悖逆善(羅3︰10,12),死在罪中(弗2︰1,5;西2︰13),所以他不能靠他自己的力量歸正,或使自己準備歸正(約6︰44,65;林前2︰14;弗2︰2-5;多3︰3-5)。

    四,當上帝使罪人歸正,進入恩典中,將他從罪惡的自然桎梏中解放出來(西1︰13;約8︰34,36),又惟獨因的恩典使他能自由地願意並實行屬靈的善(腓2︰13;羅6︰18,22);然而,因他有余剩的敗壞,他並不完全地,也不惟獨願意善的,乃是也願意惡的(加5︰17;羅7︰15,18,19,21,23)。

    五,人的意志只有到了天上的榮耀中才完全不變地自由向善(弗4︰13;來12︰23;約壹3︰2;猶24)。

    第十章論有效的選召

    一,上帝惟獨對那些預定得生的人,才樂意在所指定和悅納的時候,用的道和靈(帖後2︰13,14;林後3︰3,6),有效地選召(羅8︰30;11︰7;弗1︰10,11)他們從自然的罪惡和死亡中來到耶穌基督的恩典和拯救中(羅8︰2;弗2︰1-5;提後1︰9,10)。使他們的心意得著屬靈和拯救的光照,可以明白屬神的事(徒26︰18;林前2︰10,12;弗1︰17,18)。取去他們的石心,給他們一顆肉心(結36︰26)。更新他們的意志,用的大能使他們向善(結11︰19;腓2︰13;申30︰6;結36︰27),並有效地吸引他們到耶穌基督面前(弗1︰19;約6︰44-45)。雖然如此,他們既因的恩典而變為願意的,他們來,便是極其自願(歌1︰4;詩110︰3;約6︰37;羅6︰16-18)。

    二,這種有效的選召惟獨由于上帝白白和特別的恩典,而決非由于在人里面預先看見什麼功德(提後1︰9;多3︰4,5;弗2︰4,5,8,9;羅9︰11);人是完全被動的,一直要到他被聖靈感動更新(林前2︰14;羅8︰7;弗2︰5),他才能應召,領受其中所賜的恩典(約6︰37;結36︰27;約5︰25)。

    三,那被選的嬰孩,若死于幼年,則由基督藉著聖靈重生得救了(比較路18︰15,16;徒2︰38,39;約3︰3,5;約壹5︰12;羅8︰9),這聖靈是隨己意決定于何時何地並怎樣運行的(約3︰8)。其他未能在外表上受所傳之道呼召的選民,也是如此(約壹5︰12;徒4︰12)。

    四,其他未蒙選的,雖然被所傳之道呼召(太22︰14),也多少有聖靈的普通運行(太7︰22;13︰20-21;來6︰4-5),可是他們從未真實來到基督跟前,因此不能得救(約6︰64-66;8︰24);不信服基督教的人更不能靠任何方法得救,不管他們是何等殷勤按照理性的光亮和他們所信奉之宗教的律法去過活的(徒4︰12;約14︰6;弗2︰12;約4︰22;17︰3);若主張他們可以得救,乃是很危險和可憎惡的(約貳9-11;林前16︰22;加1︰6-8)。

    第十一章論稱義

    一,上帝所有效選召的人,也白白地使他們稱義(羅8︰30;3︰24)。不是將義灌輸給他們,而是赦免他們的罪,算他們為義,接納他們︰不是因為在他們里面所成的,或因為他們所行的,而只是因基督的緣故;也不是將信仰本身,相信的動作,或任何其他屬福音的順服歸給他們,作為他們的義;而是將基督的順服和補贖歸給他們(羅4︰5-8;林後5︰19,21;羅3︰22,24,25,27,28;多3︰5,7;弗1︰7;耶23︰6;林前1︰30,31;羅5︰17-19),他們藉信仰領受和的義,並在其中得享安息。這信仰也不是他們自己的,而是上帝的恩賜(徒10︰44;加2︰16;腓3︰9;徒13︰38,39;腓2︰7,8)。

    二,這樣領受著基督和的義,並在其中安息的信仰,是稱義的惟一工具(約1︰12;羅3︰28;5︰1);然而它在被稱為義的人里面並不是單獨存在的,而是常有其他施拯救的恩典相伴的,並且不是死信,而是以愛運行的信(雅2︰17,22,26;加5︰6)。

    三,基督以其順服和死完全清償凡這樣被稱為義者的債,並適當地,實在地,完全地代他們補償父的公義(羅5︰8-10,19;提前2︰5,6;來10︰10,14;但9︰24,26;賽53︰4-6,10-12)。然而,既是父為他們而舍的(羅8︰32),而的順服和補償既被接受作為他們的(林後5︰21;太3︰17;弗5︰2),並且二者既都是白白賜的,而不是因在他們里面的任何功德,所以他們的稱義便僅是由于白白的恩賜(羅3︰24;弗1︰7);好叫上帝嚴格的公義和豐富的恩典在罪人的稱義上得著榮耀(羅3︰26;弗2︰7)。

    四,上帝自永恆便命定了稱眾選民為義(加3︰8;彼前1︰2,19,20;羅8︰30),基督在日期滿足的時候,為他們的罪死了,為他們的稱義復活了(加4︰4;提前2︰6;羅4︰25);可是,一直要到聖靈實在將基督賜給他們的時候,他們才得以稱義(西1︰21,22;加2︰16;多3︰4-7)。

    五,上帝繼續赦免被稱義之人的罪(太6︰12;約壹1︰7,9;2︰1,2)。雖然他們永不能從稱義的地位墮落(路22︰32;約10︰28;來10︰14),可是他們可因犯罪而遭上帝如父一般的忿怒,致使面上的光不再照著他們,直到他們自卑,認罪,求饒恕,並重新相信悔改(詩89︰31-33;51︰7-12;32︰5;太26︰75;林前11︰30,32;路1︰20)。

    六,舊約時代的信徒得稱為義,在各方面與新約時代的信徒得稱為義,是一樣的(加3︰9,13,14;羅4︰22-24;來13︰8)。

    第十二章論得兒子的名分

    凡被稱為義的人,上帝便在的獨子耶穌基督里,並因加以寵錫,使他們得兒子的名分(弗1︰5;加4︰4,5);藉此他們被接納作選民,享受上帝兒女的自由和特權(羅8︰17;約1︰12);有的名寫在他們上面(耶14︰9;林後6︰18;啟3︰12);領受聖靈(羅8︰5);有膽量進入施恩的寶座前(弗3︰12;羅5︰2);得以呼叫阿爸,父(加4︰6);蒙憐恤(詩103︰13),受保護(箴14︰26),得供給(太6︰30,32;彼前5︰7),並受如父的管教(來12︰6);永不被撇棄(哀3︰13),且受印記,等候得贖的日子來到(弗4︰30),並承受應許(來6︰12),和永遠的拯救(彼前1︰3,4;來1︰14)。

    第十三章論成聖

    一,凡有效地蒙召重生的人,既在他們里面有新心和新靈創造出來了,便更進一步個人實在成聖了,這是由于基督的死和復活(林前6︰11;徒20︰32;腓3︰10;羅6︰5,6),並藉著那住在他們里面的道和靈作成的(約17︰17;弗5︰26;帖後2︰13);那屬罪惡之身體的統治也都被破壞(羅6︰6,14),它的各種情欲也逐漸被削弱抑制(加5︰24;羅8︰13),並且他們在一切拯救的恩賜中(西1︰11;弗3︰16-19)漸加活潑堅固,實行真聖潔,因為人非聖潔不能見主(林後7︰1;來12︰14)。

    二,這種成聖貫注于整個的人(帖前5︰23),但在今世總是不完全的;人的每一部分總存留多少敗壞(約壹1︰10;羅7︰18,23;腓3︰12),因此,一生便有繼續的,不能和解的戰爭,情欲和聖靈相爭,聖靈和情欲相爭(加5︰17;彼前2︰11)。

    三,在這戰爭中,雖然尚存的敗壞一時得勝(羅7︰23),可是,靠基督使人成聖的聖靈所不斷供給的力量,重生的部分終必得勝(羅6︰14;約壹5︰4;弗4︰15,16);因此聖徒在恩典中有長進(彼後3︰18;林後3︰18),敬畏上帝,得以成聖(林後7︰1)。

    第十四章論救人的信仰

    一,那使選民相信得救之信仰的恩賜,是基督之靈在他們心里的工作(林後4︰13;弗1︰17-19;2︰8),又是通常藉傳道听道作成的(羅10︰14,17)。信仰得以增加並鞏固,也是藉著傳道听道,施行,聖禮,和祈禱的工夫(彼前2︰2;徒20︰32;羅4︰11;路17︰5;羅1︰16,17)。

    二,基督徒藉此信仰相信聖經中所啟示的都是真的,因為上帝自己的權威在其中說話(約4︰42;帖前2︰13;約壹5︰10;徒24︰14)。他當照著每一段經文所包含的去實行,服從其命令(羅16︰26),懼怕其威赫(賽66︰2),並持守上帝藉此對今生來生的應許(來11︰13;提前4︰8)。但救人信仰的主要動作,還是在于使人因恩典之約,惟獨接受並信賴基督,以至于稱義,成聖,並承受永生(約1︰12;徒16︰31;加2︰20;徒15︰11)。

    三,這信仰是程度不同,強弱不一的(來5︰13,14;羅4︰19,20;太6︰30;8︰10);它可能屢次多方受攻擊,被挫折,可是終必得勝(路22︰31,32;弗6︰16;約壹5︰4,5);它在許多人里面長大,直到藉那為我們信仰創始成終的基督(來12︰2)獲得充足的信心(來6︰11,12;10︰22;西2︰2)。

    第十五章論悔改得生

    一,悔改得生是福音的恩賜(亞12︰10;徒11︰18)。這教理和信基督的教理是一樣應由每位牧師和信奉基督的人傳講的(路24︰47;可1︰15;徒20︰21)。

    二,罪人藉著悔改不僅看到覺到罪惡的危險,也看到覺到罪惡是惡濁可憎的,並且是違反上帝聖潔性質和公義律法的,罪人既領悟到上帝在基督里對懺悔者的憐憫,便為自己的罪惡憂傷,恨惡罪惡,離棄罪惡,而歸向上帝(結18︰30,31;36︰31;賽30︰22;詩51︰4;耶31︰18,19;珥2︰12,13;摩5︰15;詩119︰128;林後7︰11),定意努力在的誡命中與同行(詩119︰6,59,106;路1︰6;王下23︰25)。

    三,雖然悔改不能作為任何對罪的補償或赦免的原由(結36︰31-32;16︰61-63),因這是上帝在基督里白賜的恩典(何14︰2,4;羅3︰24;弗1︰7);可是悔改是眾罪人所必須的,人若不悔改,就不能希望得赦免(路13︰3,5;徒17︰30-31)。

    四,任何小罪都該被定罪(羅6︰23;5︰12;太12︰36),同時任何大罪不能將真心悔改的人定罪(賽55︰7;羅8︰1;賽1︰16,18)。

    五,人不應以一般悔改為滿足,而當努力悔改每一次所犯的罪(詩19︰13;路19︰8;提前1︰13,15)。

    六,人人當向上帝私自認罪,祈求赦免(詩51︰4,5,7,9,14;32︰5,6),庶可藉此並因著離棄罪而得憐憫(箴28︰13;約壹1︰9);照樣,凡誹謗弟兄或基督教會的,應當願意用私下或公開的認罪,來表示為罪憂傷並向那被觸犯的人悔改(雅5︰16;路17︰3-4;書7︰19;詩51),如是後者便應與之和好,用愛心接納他(林後2︰8;﹝加6︰1-2﹞)。

    第十六章論善行

    一,善行只是上帝在聖經中所命令的(彌6︰8;羅12︰2;來13︰21),而不是那沒有此種根據,由人用盲目的熱心,或假借任何好名義所造作的(太15︰9;賽29︰13;彼前1︰18;羅10︰2;約16︰2;撒上15︰21-23)。

    二,這些遵上帝誡命而行的善行,是真實和活潑信仰的果子和證據(雅2︰18,22);信徒藉此表示感恩(詩116︰12,13;彼前2︰9),加強信念(約壹2︰3,5;彼後1︰5-10),造就弟兄(林後9︰2;太5︰16),尊榮福音(多2︰5,9-12;提前6︰1),堵住敵人的口(彼前2︰15),並榮耀上帝,因他們原是的工作,在基督耶穌里造成的(弗2︰10),既有成聖的果子,其結局乃是永生(羅6︰22)。

    三,他們行善的能力一點也不是自己的,乃是完全從基督的靈來的(約15︰4-6;結36︰26,27)。他們為求能以行善,除已經領受的恩典外,還需要聖靈的有效影響在他們里面運行,叫他們立志行事,成就的美意(腓2︰13;4︰13;林後3︰5);然而他們不可因此而疏懶,以為除非有聖靈特別的運行,便毋須履行任何責任,反倒應當殷勤,將那在他們里面上帝的恩典再如火挑旺起來(腓2︰12;來6︰11,12;彼後1︰3,5,10,11;賽64︰7;提後1︰6;徒26︰6,7;猶20,21)。

    四,就是那些順服到登峰造極的人,也不能立分外的功德,並且所行的不能過于上帝所索取的,反而大大虧欠所應分作的(路17︰10;尼13︰22;伯9︰2,3;加5︰17)。

    五,我們不能靠最好的行為從上帝手中賺得赦罪,或永生,因為在這種行為與將來的榮耀之間極不相稱,又在我們與上帝之間有天壤之別,我們藉著它們既不能使受益,也不能補償我們以前的罪債(羅3︰20;4︰2,4,6;弗2︰8,9;多3︰5-7;羅8︰18;詩16︰2;伯22︰2,3;35︰7,8)。我們若盡力去作了,我們只是盡了本分,只是無用的僕人(路17︰10)。它們其所以是善的,乃因是從上帝的靈發出來的(加5︰22,23)。但它們若由我們行出來,便為諸軟弱和瑕疵所混雜**了,以致經不起上帝嚴厲的審判(賽64︰6;加5︰17;羅7︰15,18;詩143︰2;130︰3)。

    六,然而,信徒本人既因基督得蒙悅納,他們的善行也在里面得蒙悅納(弗1︰6;彼前2︰5;出28︰38;創4︰4同來11︰4),這不是說,他們今生在上帝眼中完全沒有瑕疵,無可指摘了(伯9︰20;詩143︰4);乃是說,既在兒子里看待他們,便樂意對那雖不免有許多軟弱和瑕疵的善行,卻是誠實的善行,加以接納並報答(來13︰20,21;林後8︰12;來6︰10;太25︰21,23)。

    七,雖然未重生者所行的善,是上帝所命令的,並且對己對人都有好處(王下10︰30,31;王上21︰27,29;腓1︰15,16,18),但是,因為它們不是從那被信仰潔淨了的心發出來的(創4︰3-5同來11︰4,6),也不是照著上帝的話行出來的(林前13︰3;賽1︰12),又不是為求榮耀上帝的(太6︰2,5,16);所以它們是有罪的,不能取悅上帝,也不能使人配從上帝領受恩典(該2︰14;多1︰15;摩5︰21,22;何1︰4;羅9︰16;多3︰5)。可是人若忽略它們,便更是有罪,更為上帝所不喜悅(詩14︰4;36︰3;伯21︰14,15;太25︰41-45;23︰23)。

    第十七章論聖徒的恆忍

    一,凡蒙上帝在愛子里所接納並由的靈有效地選召成聖的人,既不能完全,也不能終久從恩典地位墜落;反要一定恆忍到底,永遠得救(弗1︰6;彼後1︰10;約10︰28,29;約壹3︰9;彼前1︰5,9;﹝伯17︰9﹞)。

    二,聖徒的恆忍不是依賴他們自己的自由意志,而是依賴那從父上帝白白和不易的愛所發出不變的揀選命令(提後2︰18,19;耶31︰3),耶穌基督的功德和代求(來10︰10,14;13︰20,21;9︰12-15;羅8︰33-39;約17︰11,24;路22︰32;來7︰25),在他們里面的聖靈和上帝的種子(約14︰16,17;約壹2︰27;3︰9),以及恩典之約的性質。他們也從這一切對恆忍發生確實和不能錯誤之感(約10︰18;帖後3︰3;約壹2︰19;﹝帖前5;23,24﹞)。

    三,然而聖徒因撒但和世界的試探,在他們里面所存留之敗壞,和對恆忍工具的忽略,也能墜落于可悲痛的罪惡中(太26︰70,72,74),並一時留在其中(詩51標題又14;﹝撒下12︰9,13﹞),因而惹動上帝的不悅(賽64︰5,7,9;撒下11︰27),叫聖靈擔憂(弗4︰30),失去多少恩賜和慰藉(詩51︰8,10,12;啟2︰4;歌5︰2-4,6),心里變為剛硬(賽6︰10;可6︰52;16︰14;﹝詩95︰8﹞),使良心受傷(詩32︰3-4;51︰8),損害並誹謗別人(撒下12︰14),且自取今生的審判(詩89︰31,32;林前11︰32)。

    第十八章論恩典和得救的確據

    一,固然凡假冒為善和其他未重生的人,乃是虛空地抱著假希望和屬肉體的矜恃,自以為是蒙上帝喜悅,處于拯救中的(伯8︰13,14;彌3︰11;申20︰19;約8︰41),而其實他們的這種希望是必要落空的(太7︰22-23;﹝伯8︰13﹞);可是凡真相信主耶穌,誠實愛,努力用無虧的良心行在面前的人,便可以在今生確知自己已處于恩典中(約壹2︰3;3︰14,18,19,21,24;5︰13),並且可以歡歡喜喜地盼望上帝的榮耀,而這盼望永不會使他們羞愧(羅5︰2,5)。

    二,這種確據不是一種臆測與或然的信念,基于可能錯誤的希望(來6︰11,19),而是一種由信所生不能錯誤的確據,基于上帝拯救人的可靠應許(來6︰17,18),基于內心具有與拯救應許相稱的生的明證(彼後1︰4,5,10,11;約壹2︰3;3︰14;林後1︰12),又基于聖靈與我們的心同證我們是上帝的兒女(羅8︰15,16),這聖靈是我們得基業的憑據,我們受了的印記,等候得贖的日子來到(弗1︰13,14;4︰30;林後1︰21,22)。

    三,這不能錯誤的確據並不屬于信仰的本質,一個真信徒在獲得這確據以前,他也許要長久等待,並與許多困難奮斗(約壹5︰13;賽50︰10;可9︰24;詩88;77︰1-12),可是,他既蒙聖靈的幫助能以知道上帝所白白賜給他的事,他便可由于善用普通的工具,而毋須特別的啟示,獲得這確據(林前2︰12;約壹4︰13;來6︰11,12;弗3︰17-19)。所以人人當更殷勤使他所蒙的恩召和揀選堅定不移(彼後1︰10);如此在他心中可以增加這確據的果子,即在聖靈里的和平與喜樂,對上帝的愛心和感謝,以及順服的力量和快樂(羅5︰1,2,5;14︰17;15︰13;弗1︰3,4;詩4︰6,7;119︰32)。這確據決不使人趨于懈怠(約壹2︰1,2;羅6︰1,2;多2︰11,12,14;林後7︰1;羅8︰1,12;約壹3︰2,3;詩130︰4;約壹1︰6,7)。

    四,雖然真信徒得救的確據可能因各種緣故而被搖動,減少,間斷,即如因不留心保守得救的確據,或因墜入某種叫良心受傷,並叫聖靈擔憂的罪,或因遇著某種猝然和猛烈的試探,又或因上帝收回面上的光,甚至任憑敬畏的人也行在黑暗中,而無光照(歌5︰2,3,6;賽51︰8,12,14;弗4︰30,31;詩77︰1—10;太26︰69—72;詩31︰22;88篇;神50︰10);可是他們決非完全缺乏上帝的種子與信仰的生命,也決非完全缺乏對基督和弟兄的愛,以及誠實的心和責任之感。藉著這一切聖靈可以在適當的時候恢復這種確據(約壹3︰9;路22︰32;伯13︰15;詩73︰15;51︰8,12;賽50︰10)。同時,藉著這一切他們可以獲得幫助,而不至于絕望(彌7︰7—9;50︰34;賽54︰7—10;詩22︰1;88篇)。

    第十九章論上帝的律法

    一,上帝給亞當一個律法,作為行為的約,叫他與他的後裔親自完全地無差地永遠地加以順服;應許他遵守得生,警告他破壞受死;又賜他能力去遵守(創1︰26同2︰17;羅2︰14,15;10︰5;5︰12,19;加3︰10,12;傳7︰29;伯28︰28)。

    二,這律法,在他墮落之後,仍是公義的完全標準,並由上帝在西乃山頒布于十條誡中,刻于兩版上(雅1︰25;2︰8,10—12;羅13︰8,9;申5︰32;10︰4;出34︰1;﹝羅3︰19﹞);首四條誡包含我們對上帝的本分,其余六條包含我們對人的本分(太22︰37—40;﹝出20︰3—18﹞)。

    三,除這通稱為道德律的以外,上帝樂意給以色列人,如同給未成年的教會,一種禮儀律,包含若干有預表的律例,一部分是崇拜的律例,以預表基督,的恩賜,作為苦難,和恩惠(來9,10︰1;加5︰1—3;西2︰17);一部分揭櫫道德責任的各種教訓(林前5︰7;林後6︰17;猶23)。這些禮儀律在新約時代都被廢棄了(西2︰14,16,17;但9︰27;弗2︰15,16)。

    四,也給他們在政治生活上有各種司法的律例,但這已隨著那百姓的國家一同止息了,現在除了為著公平所要求的以外,別無所索取(出21,22︰1—29;創49︰10同彼前2︰13—14;太5︰17同38,39;林前9︰8—10)。

    五,道德律永遠命令稱義者和別人都順從(羅13︰8—10;弗6︰2;約壹2︰3,4,7,9;﹝羅3︰31;6︰15﹞);這非但是因其所含的內容,也是因其頒布者造物主上帝的權威(雅2︰10,11)。這種責任,基督在福音中,非但未絲毫解除,而反加強了(太5︰17—19;雅2︰8;羅3︰31)。

    六,雖然真信徒不在行為的約的律法之下,藉以得稱為義或被定罪(羅6︰14;加2︰16;3︰13;4︰4-5;徒13︰39;羅8︰1),可是律法對他們和別人都有很大的用處,因它在人生準則的地位上,既將上帝的旨意和人的責任指示他們,便指導並約束他們照著去行(羅7︰12,22,25;詩119︰4-6;林前7︰19;加5︰14,16,18-23);並且他們既發現他們的本性,心思,和生活的罪污(羅7︰7;3︰20),而因此自省,便進一步對自己的罪更加認識,羞愧,恨惡(雅1︰23-25;羅7︰9,14,24),並更清楚看見他們對基督的需要,和完全的順服(加3︰24;羅7︰24,25;8︰3,4)。同樣,律法對重生者也有用處,因它禁止犯罪,抑制他們的敗壞(雅2︰11;詩119︰101,104,128);而它的威嚇表明他們雖然免于律法所威嚇的咒詛,但他們當知犯罪應得什麼,今生要受什麼痛苦(拉9︰13,14;詩89︰30-34)。照樣,律法的應許向他們表明上帝是嘉許順服的,他們若遵守律法可以期望得什麼福分(利26︰1,10,14同林後6︰16;弗6︰2,3;詩37︰11同太5︰5;詩19︰11),雖然行為的約之律法對他們是並無所該欠的(加2︰16;路17︰10);所以當人行善,而不行惡,因律法鼓勵前者,而脅止後者時,這並不足以表明他是在律法之下,而不在恩典之下(羅6︰12,14;彼前3︰8-12同詩34︰12-16;來12︰28,29)。

    七,以上所述律法的用處也並不是與福音的恩典相違,而反是相成的(加3︰21;﹝多2︰11-14﹞);基督的靈克服並扶助人的意志,使之自由地欣然地去行那啟示在律法中上帝的旨意所命令人去行的事(結36︰27;來8︰10同耶31︰33)。

    第二十章論基督徒的自由與良心的自由

    一,基督為在福音之下的信徒獲得了自由,使他們免除罪債,上帝的忿怒,和道德律的咒詛(多2︰14;帖前1︰10;加3︰13);又使他們從這邪惡的世界,撒但的捆綁,罪惡的統治(加1︰4;西1︰13;徒26︰18;羅6︰14),不幸的苦難,死亡的毒鉤,墳墓的權勢,和永遠的刑罰,得蒙拯救(羅8︰28;詩119︰71;林前15︰54-57;羅8︰1);也使他們得以自由進到上帝面前(羅5︰1,2),順服,不是由于奴僕的恐懼,而是由于孩童一般的愛心和甘願的心(羅8︰14,15;約壹4︰18)。這一切也及于在律法之下的信徒(加3︰9,14);但在新約之下基督徒的自由是更大了。他們從那使猶太人的教會受轄制的禮儀律的軛得了自由(加4︰1—3,6,7;5︰1;徒15︰10,11),並且更有膽量進到施恩的寶座前(來4︰14,16;10︰19—22),與上帝自由之靈更完全地交往(約7︰38,39;林後3︰13,17,18)。

    二,惟有上帝是良心的主宰(雅4︰12;羅14︰4),並使良心在信仰和崇拜上不受那違反或不符聖經的主義和命令的束縛(徒4︰19;5︰29;林前7︰23;太23︰8-10;林後1︰24;太15︰9)。所以人若本乎良心相信這種主義,或遵守這種命令,乃是違背良心的真自由(西2︰20-23;加1︰10;5︰1;2︰4,5;詩5︰1);若命令人盲信盲從,這乃是毀滅良心和理性的自由的(羅10︰17;14︰23;賽8︰20;徒17︰11;約4︰22;何5︰11;啟13︰12,16,17;耶8︰9)。

    三,凡假基督徒自由之名恣情縱欲的,乃是敗壞了基督徒自由的真諦,因為主叫我們從仇敵手中被救出來,是為要叫我們終身在面前坦然無懼地用聖潔公義事奉(加5︰13;彼前2︰16;彼後2︰19;約8︰34;路1︰74-75)。

    四,並且因為上帝的意思是要叫所設立的權柄,和基督為我們所獲得的自由,不相反而相成;所以凡假基督徒自由之名以反對國家或教會的任何合法權柄,或其行使的人,便是抗拒上帝的命(太12︰25;彼前2︰13-15;羅13︰1-8;來13︰17)。凡發表意見,或采取行動,違反理性之光,或違反基督教關于信仰,崇拜,或品行的已知原則,或違反善良權柄的人,以及凡在其本身性質上,或在其發表及提倡上有損基督在教會中所建立的和平和秩序的荒謬意見和行動,都可以由教會的制裁(羅1︰32同林前5︰1,5,11,13;約貳10︰11節;帖後3︰14同提前6︰3-5,又多1︰10,11,13又3︰10同太18︰15-17;提前1︰19,20;啟2︰2,14-15,20,3︰9),並由官長的權柄(申13︰6-12;羅13︰3,4同約貳10,11節;拉7︰23-28;啟17︰12,16,17;尼13︰15,17,21,22,25,30;王下23︰5,6,9,20,21;代下34︰33;15︰12,13,16;但3︰29;提前2︰2;賽49︰23;亞13︰2,3;﹝美國版將此一子句省略﹞),合法地予以制裁。

    第二十一章論宗教崇拜和安息日

    一,理性之光表明有一位掌管萬物的上帝,是善良的,並且善待萬物;所以當受盡心,盡性,盡力的敬畏,敬愛,贊美,呼求,信賴,和服事的(羅1︰20;徒17︰24;詩119︰68;耶10︰7;詩31︰23;18︰3;羅10︰12;詩52︰8;書24︰14;可12︰33)。但對真神可蒙悅納的敬拜乃是由自己所設立,並限于所啟示的旨意,因此我們不可按照人的想像和方法,或撒但的建議,使用任何有形的代表物或聖經所未吩咐的方法(申12︰32;太15︰9;徒17︰25;太4︰9-10;申4︰15-20;出20︰4-6;西2︰23),去敬拜。

    二,宗教崇拜應歸于上帝父,子,聖靈;並且惟獨歸于(太4︰10同約5︰23和林後13︰14;﹝啟5︰11-13﹞),而不可歸給天使,聖徒,或任何受造之物(西2︰18;啟19︰10;羅1︰25);並且自從人墮落以來,既不是沒有中保,也不是除基督以外,另有什麼中保(約14︰6;提前2︰5;弗2︰18;西3︰17)。

    三,感恩的祈禱是宗教崇拜的一個特別部分(腓4︰6),是上帝向人人所命令的(詩65︰2);為求祈禱蒙悅納,必須奉聖子的名(約14︰13,14;彼前2︰5),藉聖靈的幫助(羅8︰26),照的旨意(約壹5︰14),用悟性,敬仰,謙卑,熱忱,信仰,愛心,和恆忍去求(詩47︰7;傳5;1-2;來12︰28;創18︰27;雅5︰16;1︰6-7;可11︰24;太6︰12,14-15;西4︰2;弗6︰18);若出聲祈禱,當用人熟知的言語(林前14︰14)。

    四,我們祈求,是為合法的事(約壹5︰14),是為現在和將來活在世上的人(提前2︰1,2;約17︰20;撒下7︰29;得4︰12),卻不是為死人(撒下12︰21—23同路16︰25,26;啟14︰13),也不是為那些明明犯了至于死的罪之人(約壹5︰16)。

    五,存虔誠的敬畏心而有的讀經(徒15︰21;啟1︰3),純正的宣道(提後4︰2),用悟性,信仰,和敬仰對上帝順服而有本乎良心的听道(雅1︰22;徒10︰33;太8︰19;來4︰2;賽66︰2),心被恩感而發的詩篇歌唱(西3︰16;弗5︰19;雅5︰13),以及對基督所設立的聖禮正當的舉行和合理的領受,都是普通宗教崇拜的一部分(太28︰19;林前11︰23—29;徒2︰42)。此外宗教的宣誓(申6︰13同尼10︰29),許願(賽19︰21同傳5︰4,5;﹝徒18︰18﹞),嚴肅的禁食(珥2︰12;斯4︰6;太9︰15;林前7︰5),各種﹝特別﹞時會的感恩(詩107;斯9︰22),都要各按各時用聖潔敬虔的心去舉行(來12︰28)。

    六,如今在福音之下,無論是祈禱,或是宗教崇拜的其他部分,既不為空間所限制,也不因在某地或向某地舉行而更蒙悅納(約4︰21);但要用心靈和誠實(約4︰23—24)隨處敬拜上帝(瑪1︰11;提前2︰8);正如每日(太6︰11;﹝書24︰15﹞)在家里(耶10︰25;申6︰6,7;伯1︰5;撒下6︰18,20;彼前3︰7;徒10︰2)個人要私自如此行(太6︰6;弗6︰18),照樣在公共**中更要嚴肅地如此行,因為當上帝藉的話,或照的安排命令人聚會的時候,人不宜漠不關心或故意忽略或停止聚會(賽56︰7;來10︰25;箴1︰20,21,24;8︰34;徒13︰42;路4︰16;徒2︰42)。

    七,自然之理既要人用一部分適當的時間崇拜上帝,而上帝在聖經中也用一種積極的,道德的,永久的命令,特別指定七日的一日為安息日,要萬世萬代的人向遵守為聖的(出20︰8,10,11;賽56︰2—4,6,7;﹝賽56︰6﹞)。這一日從世界的起頭到基督的復活是一周的末一日;從基督的復活起,改為一周的第一日(創2︰2,3;林前16︰1,2;徒20︰7),在聖經中稱為主日(啟1︰10),直到世界的末了,作為基督徒的安息日(出20︰8,10同太5︰17,18)。

    八,人當向主遵守這安息日為聖,要預先正當預備他們的心靈,並料理他們的普通事務,然後不僅要整日停息自己的工作,言談,思想,屬世的職務和娛樂,守聖安息日(出20︰8,16︰23,25,26,29,30;31︰15—17;賽58︰13;尼13︰15—22),而且要用全部時間舉行公私崇拜,並且盡本分行必要和慈善的事(賽58︰13,太12︰1—13)。

    第二十二章論合法的起誓和許願

    一,合法的起誓是宗教崇拜的一部分(申10︰20),即在必要時會,起誓者嚴肅地呼吁上帝,為他所宣說或應許的作見證,並按照他所起的誓或真或假審判他(出20︰7;利19︰12;林後1︰23;代下6︰22,23)。

    二,惟有上帝的名才是人應當用來起誓的,又是人應當存聖潔的恐懼和尊敬心加以應用的(申6︰13);所以人若用那榮耀和可怕的名虛空地或輕率地起誓,或用別的名起誓,都是有罪的,可憎惡的(出20︰7;耶5︰7;太5︰34,37;雅5︰12)。然而,在嚴重和重要事件上,起誓既是為聖經看為正當的(來6︰16;林後1︰23;賽65︰16),那麼,在這類事件上,合法的權威所規定的合法起誓也應當予以遵行(王上8︰31;尼13︰25;拉10︰5)。

    三,凡起誓的人應當對此一嚴肅行動,持嚴正的態度,並且只宣說那由他完全認為真實的(出20︰7;耶4︰2)。任何人也不因起誓而自束縛于任何事上,除非那事是善良和公義的,是他如此地相信的,並且是他能夠而且決心實行的(創24︰2,3,5,6,8,9)。然而在關于善良和公義的事上,若拒絕合法權威所命令的宣誓,那便是罪了(民5︰19,21;尼5︰12;出22︰7-11)﹝美版略去此一句﹞。

    四,起誓應照簡明普通的字義,不用雙關語,或含意不明的字(耶4︰2;詩24︰4)。一個誓不能迫人犯罪;但在不使人犯罪的事上所起的誓,雖有損于己,也得遵守實踐(撒上25︰22,32-34;詩15︰4);縱使所起的誓是向異端者或不信者起的,也不可加以破壞(結17︰16,18-19;書9︰18-19同撒下21︰1)。

    五,許願與帶應許的誓性質相同,當用相同的宗教慎重去宣說,並當用相同的真誠去遵守(賽19︰21;傳5︰4-6;詩61︰8;66︰13,14)。

    六,人不可向受造者,但只可向上帝許願(詩76︰11;耶44︰25,26)。若要所許的願蒙悅納,就當自願地出于信心和天良的責任感,為求對已經領受的慈愛表示感謝,或為求獲得我們所要的而許願;因此我們對必須的本分,或對與這些本分有關的事要更嚴格自約(申23︰21,23;詩50︰14;創28︰20-22;撒上1︰11;詩66︰13,14;132︰2-5)。

    七,人不可許願去行聖經所禁戒的,或阻止聖經所命令的本分,或行他力量所不及的,以及那未從上帝得著應許或能力去實行的(徒23︰12,14;可6︰26;民30︰5,8,12,13)。這樣看來,那屬教皇修道派永抱獨身,自甘貧窮,和服從教規的許願,決非較高的完全階段,而是迷信和有罪的羅網,凡是基督徒,不可自陷于其中(太19︰11,12;林前7︰2,9;弗4︰28;彼前4︰2;林前7︰23)。

    第二十三章論長官

    一,至高的主和全世界的王上帝,設立長官在以下治理人民,是為自己的榮耀和公眾的利益,因此賦與他們佩劍的權柄,去保護鼓勵行善的,並刑罰作惡的(羅13︰1-4;彼前2︰13,14)。

    二,基督徒若受了委任去接受並執行官職,乃是合法的(箴8︰15,16;羅13︰1,2,4);他們在按照每一國家的正當法律以執行官職上,既然應當特別維持虔敬,公平,和治安(詩2︰10-12;提前2︰2;詩82︰3,4;撒下23︰3;彼前2︰13),所以他們如今在新約之下還是可以合法地從事公義和必須的戰爭(路3︰14;羅13︰4;太8︰9,10;徒10︰1,2;啟17︰14,16)。

    三,長官不可僭取宣道,施行聖禮,或掌管天國鑰匙之權(代下26︰18同太18︰17和16︰19;林前12︰28,29;弗4︰11-12;林前4︰1-2;羅10︰15;來5︰4);然而他卻有職權維持教會的合一與和平,保守上帝真理的純潔和完整,壓制一切褻瀆和異端,阻止或改革崇拜和法規的一切弊端,並合式地確立,執行,並遵守上帝的典章(賽49︰23;詩122︰9;拉7︰23-28;利24︰16;申13︰5,6,12;王下18︰4;代上13︰1-9;王下23︰1-26;代下34︰33;15︰12,13)。為求促進這些目的,他有權召**議,列席其間,並使所規定的合乎上帝的意旨(代下19︰8-11;29;30;太2︰4,5)。

    美國版為求符政教分離,將此段修改如下︰

    ﹝三,長官不可僭取傳道與施聖禮之職(代下26︰18),或操天國鑰匙之權(太16︰19;林前4︰1,2),或絲毫干涉關乎信仰之事(約18︰36;瑪2︰7;徒5︰29)。然而長官如同保育之父一般有責保護主的教會,而不偏待任何一個宗派,俾眾教會人員均可享受那完全的,無限制的,當然的宗教自由,不受威脅或危險(49︰23)。並且,耶穌基督在教會中既已規定通常的治理和法規,任何國家的法律便對它們在照自己的信念而自願作一宗派的教友中間的行使,不可加以干涉或阻礙(詩105︰15;徒18︰14-16)。長官當保護一切人民的身體和名譽,使人不致因宗教不同或不信宗教,而遭別人侮辱,威脅,詛罵,傷害;又當妥立規條,使宗教和教會的**得以舉行,而不被騷擾(撒下23︰3;提前2︰1;羅13︰4)﹞。

    四,人民當為官長祈禱(提前2︰1,2),尊敬他們(彼前2︰17),給他們納稅(羅13;6,7),服從他們的合法命令,為良心的緣故服從他們的權威(羅13︰5;多1︰3)。不信宗教或宗教懸殊並不廢止官長正當和合法的權威,也不解除人民對他們的順服(彼前2︰13,14,16);這種順服,教會人員也是不能免的(羅13︰1;王上2︰35;徒25︰9-11;彼後2︰1,10,11;猶8-11)。教皇在他們領土之內對他們或他們的任何人民更沒有任何權柄或政權,尤其不能因著把他們判為異端者,或假托任何名義而剝奪他們的領土或生命(帖後2︰4;啟13︰15-17)。

    第二十四章論結婚與離婚

    一,婚姻只存在于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之間;若同一時期一個男人有一個以上的妻子,或一個女人有一個以上的丈夫,都是非法的(創2︰24;太19︰5,6;箴2︰17;﹝林前7︰2;可10︰6—9﹞)。

    二,婚姻是為著夫妻間彼此幫助(創2︰18),增加人類的合法子孫和教會的聖潔後裔(瑪2︰15),並為防止**(林前7︰2,9)而設立的。

    三,凡能自表同意的各種各色人都可結婚(來13︰4;提前4︰3;林前7︰36—38;創24︰57,58)。但基督徒只宜與主里面的人結婚(林前7︰39)。所以,凡信奉改革真正宗教的不應與不信的,教皇派的,或其他敬拜偶像的結婚;敬虔者也不可與罪惡昭彰的人,或可憎的異端者同負婚姻的軛(創34︰14,出34︰16;申7︰3,4;王上11︰4;尼13︰25—27;瑪2︰11,12;林後6︰14)。

    四,不可在聖經所禁止的血族或姻族之內結婚(利18;林前5︰1;摩2︰7);**的婚姻,決不能因人的律法,或兩造的同意同居為夫妻,而變為合法的(可6︰18;利18︰24-28)。夫在妻死後,娶妻的近親,不可娶比那許可他所能娶的自己的近親更近;反之亦然(利20︰19-21)﹝美國版將此一句刪去﹞。

    五,人在訂婚之後犯**,若在結婚之前被發覺,無辜者一方解除婚約,乃是正當的(太1︰18-20)。人在結婚之後犯**,無辜者一方提出離婚,並于離婚之後另外嫁娶,把犯罪者看為如同死了一般,乃是合法的(太19︰9;羅7︰2,3)。

    六,雖然人的敗壞老是尋找理由,無理地將上帝所配合的分開,但是只當人犯的**,或是居心離棄,而無法由教會或政府挽救時,才有充分理由解除婚約(太19︰8,9;林前7︰15;太19︰6)。離婚應遵照公眾和合法的手續辦理,而不可任憑當事人自斷自行(申24︰1-4;﹝拉10︰3﹞)。

    第二十五章論教會

    一,無形的大公教會或普世教會包含全體選民,就是包含過去,現在,未來在為首的基督之下集合為一的;它又是那充滿萬有者的新婦,肢體,完滿(弗1︰10,22,23;5︰23,27,32;西1︰18)。

    二,有形的教會,在福音之下也是大公或普世的(不像從前在律法之下限于一個民族),包括全世界信奉真宗教的人(林前1︰2;12︰12,13;詩2︰8;啟7︰9;羅15︰9-12),和他們的兒女(林前7︰14;徒2︰39;結16︰20,21;羅11︰16;創3︰15;17︰7;﹝加3;7,9,14;羅4﹞);它是主耶穌基督的國(太13︰47;賽9︰7),上帝的家(弗2︰19;3︰15;﹝箴29︰18﹞),在它以外,照常例是沒有得救可能的(徒2︰47)。

    三,基督將牧職,上帝的默示,和典章賜給這大公和有形的教會,以便在今生直至世界的末了召集並成全聖徒;又照所應許的,藉著親自臨在和聖靈,使它們發生效力(林前12︰23;弗4︰11-13;太28︰19,20;賽59︰21)。

    四,這大公教會在世有時較顯明,有時又較隱約(羅11︰3,4;啟12︰6,14;﹝徒9︰31﹞)。其個別教會是多麼純潔,乃是照其所信奉所教訓的福音教理,所執行的典章,所舉行的公共崇拜是多麼純潔而定的(啟2,3;林前5︰6,7)。

    五,天下最純潔的教會也不免有混雜和錯謬(林前13︰12;啟2,3;太13︰24-30,47);有些教會墮落到不成其為基督教會,而是撒但的會堂(啟18︰2;羅11︰18-22)。然而,在地上必常有教會照著上帝的旨意去崇拜(太16︰18;詩72︰17;102︰28;太28︰19,20)。

    六,除主耶穌基督以外,教會沒有別的頭(西1︰18;弗1︰22);羅馬教皇一點也不是教會的頭,而是那敵基督者,那大罪人,和沉淪之子,那在教會中高抬自己,抵擋基督,和一切稱為神的(太23︰8-10;帖後2︰3,4,8,9;啟13︰6)。﹝美國版將此段改為︰主耶穌基督是教會惟一的頭(西1︰18;弗1︰22),任何人自以為是基督的代理人和教會的頭,乃是不合聖經和事實的,並且是侮辱主耶穌基督的篡奪行為(太23︰8-10;彼前5︰2-4;帖後2︰3,4)﹞。

    第二十六章論聖徒相通

    一,凡藉著耶穌基督的靈和信仰,與那作他們頭的基督聯合的聖徒,是在的恩典,受苦,受死,復活,和榮耀中有分(約壹1︰3;弗3︰10;羅6︰5,6;提後2︰12);並且他們既在愛里彼此聯合,便分享彼此的恩賜(弗4︰15,16;林前12︰7;3︰21-23;西2︰19),並擔負了公私的責任,使大家身靈同沾利益(帖前5︰11,14;羅1︰11,12,14;約壹3︰16-18;加6︰10)。

    二,聖徒有責維持一種聖潔的團契,以求崇拜上帝,並舉行其他屬靈的**使大家受益(來10︰24,25;徒2︰42,46;賽2︰3;林前11︰20);也要照著各人的力量和需要,將身外之物彼此濟助。這種聖徒相通要照上帝所賜的機會及于各處凡稱呼主耶穌之名的人(徒2︰44,45;約壹3︰17;林後8︰9;徒11︰29,30)。

    三,聖徒與基督的這種相通一點也不叫他們分享的神格,或在任何方面與平等。若如此主張,乃是不虔敬的,褻瀆的(西1︰18,19;林前8︰6;賽42︰8;提前6︰15,16;詩45︰7同來1︰8-9)。聖徒相通也並不奪去或侵犯各人的財產所有權(出20︰15;弗4︰23;徒5︰4)。

    第二十七章論聖禮

    一,聖禮是恩典之約的聖潔記號和印證(羅4︰11;創17︰7,10),是由上帝親自設立(太28︰19;林前11︰23),代表基督及其恩惠,並證實我們與有分(林前10︰16;11︰25-26;加3︰27)聖禮也將屬教會的人與其他世人明顯劃分(羅15︰8;出12︰48;創34︰14;﹝林前10︰21﹞),並使他們嚴肅地照著上帝的話在基督里服事(羅6︰3,4;林前10︰16,21)。

    二,在每一聖禮中有一種屬靈的關系或聖禮上的聯合,存在于表號和其所表者之間;因此二者的名稱和功效有時可以彼此交換(創17︰10;太26︰27-28;多3︰5)。

    三,由使用得宜的聖禮所表達或賦與的恩典,並不是由聖禮本身的什麼權能賦與的;聖禮的功效也不依賴施行者的虔誠或心意(羅2︰28,29;彼前3︰21),而是依賴聖靈的運行(太3︰11;林前12︰13),和設立聖禮的話,因為這話不僅吩咐人舉行聖禮,而且應許賜恩惠給配領受的人(太26︰27,28;28︰19,20)。

    四,我們的主基督在福音中所設立的聖禮只有兩個,即聖洗和聖餐︰它們除由合法受了聖職的人施行以外,不可由別人施行(太28︰19;林前11︰20,23;4︰1;來5︰4)。

    五,舊約的聖禮對屬靈之事所表明的,在實質上是與新約的聖禮所表明的相同(林前10︰1-4;﹝林前5︰7,8﹞)。

    第二十八章論洗禮

    一,洗禮是新約的聖禮,由耶穌基督設立的(太28︰19;﹝可16︰16﹞),不僅是為嚴肅地接納受洗者進入有形的教會(林前12︰13;﹝可3︰27,28﹞),而且對他乃是一種記號和印證,以表明恩典之約(羅4︰11同西2︰11,12),與基督的聯合(加3︰27;羅6︰5),重生(多3︰5),罪得赦免(可1︰4;﹝徒2︰38;22︰16﹞),和他因耶穌基督而對上帝有新生的奉獻(羅6︰3,4);基督自己指定這聖禮應在教會中舉行,直到世界的末了(太28︰19,20)。

    二,此聖禮所用的外表物質為水,藉此受洗者由合法蒙召的牧師奉父,子,聖靈的名施洗(太3︰11;約1︰33;太28︰19,20;﹝徒10︰47;8︰36,38﹞)。

    三,將受洗者浸入水中並非必要;澆水或灑水于受洗者,便是合宜的洗禮(來9︰10,19-22;徒2︰41;16︰33;可7︰4)。

    四,不僅凡是宣認信仰並順服基督的人,而且凡是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信徒的嬰孩,都要受洗(創17︰7,9同加3︰9,14,又西2︰11,12,又徒2︰38,39;又羅4︰11,12;林前7︰14;太28︰19;可10︰13-16;路18︰15;﹝徒16︰14,15,33﹞)。

    五,雖然藐視或忽略洗禮,乃是大罪(路7︰30同出4︰24-26),可是恩典與拯救並不完全與此禮聯系,以至于沒有它便無人能重生或得救(羅4︰11;徒10︰2,4,22,31,45,47),或是凡受過洗者都無疑重生了(徒8︰13,23)。

    六,雖然洗禮的功效並不維系于施行時的瞬間(約3︰5,8);但是,人若合法使用此禮,聖靈就藉此對凡照著上帝的旨意應得那所應許之恩典的人(無論老幼),在所指定的時候,不僅將此恩典放在他們面前,而且實在賜給他們(加3︰27;多3︰5;弗5︰25,26;徒2︰38,41)。

    七,一人只宜一次領受聖洗(多3︰5)。

    第二十九章論聖餐

    一,我們的主耶穌被賣的那一夜,設立體血的聖禮,即稱為聖餐,以備的教會遵守,直到世界的末了;這聖餐是為永遠記念犧牲的死,保證將其中的恩惠賜給真信徒,叫他們在里面有屬靈的滋養和生長,並使他們繼續向盡責;這聖餐又是一種證明他們是奧秘身體的肢體,與聯合,也彼此聯合的保證(林前11︰23-26;10︰16,17,21;12︰13)。

    二,這聖禮不是將基督獻給父,也不是為活人或死人贖罪所獻的祭(來9︰22,25,26,28),而只是對基督在十字架上一次獻上自己的記念,和為此心靈上對上帝所獻最大的贊美(林前11︰24-26;太26︰26,27;﹝路22︰19,20﹞);所以教皇派所稱為的彌撒獻祭,是極其有損于基督那只一次的獻祭,即為選民一切的罪所獻惟一的贖罪祭(來7︰23,24,27;10,11,12,14,18)。

    三,主耶穌在此禮中指派牧師向人宣說設立聖餐的話,作禱告,並祝謝餅酒,如此便將餅酒從普通的用處分別為聖用;並拿取餅來擘開,拿起杯來(他們也自己領受),分給領受聖餐者(太26︰26-28和可14︰22-24和路22︰19,20同林前11︰23-27);但不可分給不在會眾中的人(徒20︰7;林前11︰20)。

    四,個人舉行彌撒,即神甫或他人獨領此聖禮(林前10︰6),或不分杯給平信徒(可4︰23;林前11︰25-29),或敬拜餅酒,或將之舉起,捧持**以資朝拜,或藉口宗教用途而予以儲藏,乃都是違反此聖禮的性質,和基督設立此聖禮的原意的(太15︰9)。

    五,這聖禮的外表物質,既然照著基督的命令分別為聖了,便與釘十字架的基督有了一種密切的關系,甚至有時可以說,它們是它們所代表的體血;話雖如此說,但這說法只有聖禮的意思(太26︰26,28);它們在實質和性質上是同以前一樣的,仍舊只是餅酒(林前11︰26-28;太26︰29)。

    六,那主張經過神甫祝謝,或其他方法,便使餅酒的實質變為基督體血實質的教理(通稱為變質說),不僅與聖經,而且與常識和理性都是相反的;它**聖禮的性質,且產生了各種迷信,甚至產生了下流的偶像崇拜(徒3︰21同林前11︰24-26;路24︰6,39)。

    七,那配領受者在外表領受此聖禮有形之物時(林前11︰28;﹝林前5︰7-8﹞);也在內心不是屬肉體有形地,而是屬靈地用信心,實在領受並吃喝那被釘十字架的基督及其死的一切恩惠;因此基督的體血不是有形地或肉體地與餅酒為伍或在其內或在其下,而是在此禮中屬靈地實在臨于信徒的信仰中,正如餅酒臨于他們的官感中一般(林前10︰16;﹝林前10︰3,4﹞)。

    八,雖然那無知和邪惡的人接受此聖禮的外表物質,但是他們不能領受物質所代表的;他們不配地來,乃是干犯主的身和主的血,定自己的罪。因此一切無知和不敬神的人既不適于與主相交,也不配來到主的棹前;他們若依然故我地來領受這些聖潔的神秘(林前11︰27-29;林後6︰14-16;﹝林前10︰21﹞),或得準許參加(林前5︰6,7,13;帖後3︰6,14,15;太7︰6),未有不大大得罪基督的。

    第三十章論教會的制裁

    一,教會的王和頭主耶穌將教會管理權交于教會職員之手;但他們的範圍是異于官長的(賽9︰6,7;提前5︰17;帖前5︰12;徒20︰17,28;來13︰7,17,24;林前12︰28;太28︰18-20;﹝詩2︰6-9;約18︰36﹞)。

    二,天國的鑰匙交給了這些職員,因此他們有權留下並赦免人的罪,用道和制裁向不悔改的人關閉天國;而照情形所需要的,藉宣講福音和撤除制裁,向悔改的人開放天國(太16︰19;18︰17-18;約20︰21-23;林後2︰6-8)。

    三,為求矯正並得著那犯罪的弟兄,為求防止別人效尤,為求除去那足以影響全團的酵,為求維持基督的尊榮,和福音的純正,又為求避免上帝的忿怒,因教會任憑罪惡昭彰和剛愎的罪人褻瀆的約和其印證,而公平地臨到她起見,教會的制裁乃是必須的(林前5;提前5︰20;太7︰6;提前1︰20;林前11︰27-34同猶23)。

    四,教會的職員為求更完美達到這些目的起見,要按照犯罪的性質和犯罪者的敗德處以訓誡,或一時停止聖餐,或逐出教會(帖前5︰12;帖後3︰6,14-15;林前5︰4,5,13;太18︰17;多3︰10)。

    第三十一章論教會的議會和會議

    一,教會為求有更完美的管理和進一步的教誨,應有通稱為議會或會議的**(徒15︰2,4,6)。

    ﹝美國版在此處加上以下的︰並且個別教會的監督和其他治理者應當憑基督所賜給他們為訓誨而非為破壞的職權指定這種**(徒15);並照他們認為對教會有益時而舉行(徒15︰22-23,25)﹞。

    二,正如官長可以合法地召集牧師及其他適當人選,開會商討並諮詢有關宗教事件(賽49︰23;提前2︰1,2;代下19︰8-11,29;30;太2︰4,5;箴11︰14);照樣,若官長公然作教會的仇敵,牧師們便可憑自己的職權,或是他們及其他適當人選,受教會委派,自行聚集(徒15︰2,4,22,23,25)﹝美國版將此一段全行刪去﹞。

    三,﹝美國版為二﹞。教會議會和會議的職權是在乎決定信仰的爭論和有關良心事項,厘定法規以促進公共崇拜以及教會管理,接受失職的控訴,並行使權威予以裁奪;這種教令和裁奪如果符合聖經,我們便應當恭然順服,不僅因其符合聖經,而且因其制定者是遵照上帝的命令,秉有聖經所賦給的權威(徒15︰15,19,24,27-31;16︰4;太18︰17-20)。

    四,﹝美國版為三﹞。自從使徒時代以來,無論普通或特別教會議會或會議可能錯誤,而且有許多已經錯誤了;所以不可以它們為信仰或實施的準則,而只可用為襄助二者的(弗2︰20;徒17︰11;林前2︰5;林後1︰24)。

    五,﹝美國版為四﹞。教會議會和會議除關于教會事宜以外,不可處理或決定什麼;又不可干涉國政,除非是在特殊事件上,可以向政府請願;或是為滿足良心起見,政府有所諮詢時,可以提出忠告(路12︰13,14;約18︰36)。

    第三十二章論死後的情況和死人復活

    一,人死後身體歸于塵土,見朽壞(創3︰19;徒13︰36),但他們的靈魂(既不死也不睡),有不朽的實質,立刻回到那賜與者上帝那里(路23︰43;傳12︰7)。義人的靈魂既在那時全然成聖,就被接入高天,得見在榮光中上帝的面,等候身體完全得贖(來12︰23;林後5︰1,6,8;腓1︰23同徒3︰21和弗4︰10;﹝約壹3︰2﹞);而惡人的靈魂則降到地獄,留在黑暗痛苦中,直到大日的審判(路16︰23,24;徒1︰25;猶6,7;彼前3︰19)。聖經除承認這兩處是為著那與身體分離的靈魂以外,不承認另有他處。

    二,在末日活著的不會死,卻要改變(帖前4︰17;林前15︰51,52);一切死人都要復活,帶著原來的身體,不過已異于原來的性質,與他們的靈魂重新聯合,直到永遠(伯19︰26,27;林前15︰42-44)。

    三,惡人的身體要因基督的權能復活而受辱;義人的身體要靠的靈復活而得尊榮,與榮耀的身體相似(徒24︰15;約5︰28,29;林前15︰42;腓3︰21)。

    第三十三章論末後的審判

    一,上帝指定了一日要藉耶穌基督用公義審判世界(徒17︰31),父將一切權柄和審判都賜給了(約5︰22,27)。當那日,不僅背道的天使要受審判(林前6︰3;猶6;彼後2︰4),凡曾住在地上的萬人,也都要到基督的審判台前,供認他們的思想,言語,行為;按著他們在肉身所作的,或善或惡受報(林後5︰10;傳12︰14;羅2︰16;14︰10,12;太12︰36,37)。

    二,上帝指定此日的目的,在乎彰顯永遠拯救選民的慈悲之榮耀(羅9︰23;太25︰21),並彰顯使邪惡和不順服的墮落者定罪之公義(羅2︰5,6;帖後1︰7,8;羅9︰22)。因為那時義人要進入永生,接受由主而來的完滿喜樂和愉快(太25︰41,46;帖後1︰9;﹝賽66︰24﹞);但不認識上帝,不順從耶穌基督福音的惡人,要被扔到永遠的痛苦中,離開主的面,和權能的榮耀,受永遠滅亡的刑罰(太25︰41,46;帖後1︰9;﹝賽66︰24﹞)。

    三,基督既要我們確信必有審判日,以阻止人犯罪,並使虔敬者在苦難中得著更多慰藉(彼後3︰11,14;林後5︰10,11;帖後1︰5-7;路21︰27,28;羅8︰23-25),所以叫那日不為人所知曉,好叫他們擺脫一切屬肉體的安全,總要儆醒,因為他們不知道什麼時辰主要來;而且叫他們時常準備著說,主耶穌阿,願你快來(太24︰36,42-44;可13︰35-37;路12︰35-36;啟22︰20)。阿們。

    第二十節韋斯敏斯德小問答

    韋斯敏斯德小問答也是由韋斯敏斯德議會產生的。先是在一**七年十月十五日有帕麥爾和特克尼根據前者于一**○年所出版的一問答,並參考韋斯敏斯德信條完成了韋斯敏斯德大問答。大問答共包含一百九十六問答。因其大都冗長,不便通俗之用,乃由議會委任一小委員會負責將之摘要,而于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完成小問答。查該委員會的召集人特克尼大概是集大成的作者,但任委員會書記的著名數學家兼神學家瓦里斯牧師(Rev.JohnWallis)的貢獻也很大。甦格蘭的神學家在項工作開始之前,大都已離開議會歸去,故多未參加工作;因為屬獨立派或公理派的克倫威爾及其由公理派和浸信派所組成的軍隊,對議院所擁護的嚴格長老派不表贊同。

    小問答在告竣之後,于一**八年九月由英國議院加以審查批準,但事先于同年七月已同甦格蘭的大議會采納。它與韋斯敏斯德信條一樣,也是隨移民而至美洲,在一七二九年為北美未**的長老會大議會所采取,並且也是現代說英語的長老會及其傳教區所遵奉的問答。甚至公理會對它亦加采用。它已譯成希臘文,拉丁文,希伯來文,亞拉伯文,和其他文字。在歐陸雖然它不很著名,但除路德的小本基督徒要學和海得爾堡問答以外,恐怕要算它是復原教問答書中最通用的,並且是與它們鼎足而立,永垂不朽的。從熱情,新鮮,和單純來說,它不及其他二者,但從明晰和用字的審慎來說,它有過之而無不及之處。它那屬神學的內容和精深的文句,固然不甚適合于教導小孩之用,卻是研究神學最好的入門;因為它所討論的是教義而非事實,且其結構是邏輯的而非歷史的。然而,就其性質而言,它是應由教導者加以解釋的;若如此教授,它便是將基督教教義簡明扼要地教導平信徒和小孩的杰作了。它共有一百零七問答。其中許多回答是很古典的,並且力求忠于聖經的字句和精意。

    參考書

    彭彼得︰基督教思想史,三一七至三一九面。

    Briggs,TheologicalSymbolics,p.217.

    ConfessionofFaithofChurchofScotland,pp.385-429.

    Curtis,op.cit.,pp.277-281.

    Green,AHarmonyoftheWestminsterPresbyterianStandards,231pp.

    Schaff,op.cit.,vol.Ⅰ,pp.786-787;vol.Ⅲ,pp.676-704.

    Walker,AHistoryoftheChristianChurch,p.472.

    韋斯敏斯德小問答

    一問︰人的首要目的是什麼?答︰人的首要目的是在榮耀上帝(林前10︰31;羅11︰36),永遠以為樂(詩73︰24-26;約17︰22,24)。

    二問︰上帝給了什麼準則以指導我們榮耀,以為樂呢?答︰在新舊約聖經中所包含的上帝的話是指導我們榮耀,以為樂的惟一準則(加1︰8,9;賽8︰20;路16︰29,31;提後3︰15-17)。

    三問︰聖經對人主要的教訓是什麼?答︰聖經對人主要的教訓是︰人對上帝當信仰什麼,並且上帝要人盡什麼責任(彌6︰8;約20︰31;3︰16)。

    四問︰上帝是誰?答︰上帝是個靈(約4︰24),無限,永恆,不變(詩90︰2;瑪3︰6;雅1︰17;王上8︰27;耶23︰24;賽40︰22),又是智慧(詩147︰5;羅16︰27),權能(創17︰1;啟19︰6),聖潔(賽57︰15;約17︰11;啟4︰8),公義(申32︰4),良善(詩100︰5;羅2︰4),和真理(出34︰6;詩117︰2)。

    五問︰有多神麼?答︰只有獨一真活神(申6︰4;耶10︰10)。

    六問︰上帝共有幾個位?答︰上帝共有三個位︰聖父,聖子,聖靈;這三位是一上帝,同體,同權,同榮(林後13︰14;太28︰19;太3︰16,17)。

    七問︰上帝的旨意是什麼?答︰上帝的旨意乃是隨己意以定永恆的目的,即隨己意,為著自己的榮耀,預定了所必成的事(弗1︰11;徒4︰27,28;詩33︰11;弗2︰10;羅9︰22,23;11︰33)。

    八問︰上帝怎樣實施的旨意?答︰上帝在創造和安排中實施的旨意(啟4︰11;弗1︰11)。

    九問︰什麼是創造之工?答︰創造之工乃是上帝用有權能的話,六日之內從虛無造出萬物,並且都是很好的(來11︰3;啟4︰11;創1︰1-31)。

    十問︰上帝怎樣造人?答︰上帝照著自己的形像造男造女(創1︰27),有知識,正義,聖潔(西3︰10;弗4︰24),並能管理萬物(創1︰28)。

    十一問︰上帝安排之工是什麼?答︰上帝安排之工乃是極其聖潔地(詩145︰17),聰明地(詩104︰24),有權能地繼續保存(來1︰3),並治理的一切造化及其行動(詩103︰19;太10︰29,30;伯38-41)。

    十二問︰上帝對始初受造的人有什麼特別的安排?答︰當上帝創造了人,就與他立生命的約,以完全服從為條件(比較創2︰16,17,與羅5︰12-14;10︰5;路10︰25-28);用死的苦楚禁止他食善惡樹上的果子(創2︰17)。

    十三問︰我們的始祖守住了被造的狀況嗎?答︰我們的始祖既濫用自由意志,犯罪干犯上帝,便從受造的狀況中墮落了(創3︰6-8,13;林後11︰3)。

    十四問︰什麼是罪?答︰罪是不遵守或干犯上帝的律法(約壹3︰4;雅4︰17;羅3︰23)。

    十五問︰使我們的始祖從原來受造的狀況中墮落的是什麼罪?答︰使我們的始祖從原來受造的狀況中墮落的是食禁果之罪(創3︰6)。

    十六問︰全人類在亞當的首次犯罪中墮落了麼?答︰上帝與亞當所立的約,既不僅是為他,也是為他的後裔(徒17︰26。參十二問),所以那藉通常**由他傳下的全人類都在他里面犯了罪,而在他首次犯罪中同他墮落了(創2︰17。比較羅5︰12-20;林前15︰21,22)。

    十七問︰墮落使人類處于什麼狀況中?答︰墮落使人類處于罪惡和痛苦的狀況中(羅5︰12;加3︰10)。

    十八問︰人墮落後所處的有罪狀況是在于什麼?答︰人墮落後所處的有罪狀況是在于亞當第一次犯罪所負的罪債(羅5︰12,19;林前15︰22),原有的公義喪失,和整個人性的敗壞即所謂原罪(羅5︰6;弗2︰1-3;羅8︰7-8;3︰10-20;詩51︰5;58︰3),以及從原罪所發出來的一切過犯(雅1︰14-15;太15︰19)。

    十九問︰人墮落後所遭受的痛苦是什麼?答︰全人類因墮落而與上帝斷絕了交往(創3︰8,24),並處于的忿怒和咒詛之下(弗2︰3),因此遭受今生的一切痛苦,死亡,和地獄永遠的苦楚(羅5︰14;6︰23)。

    二十問︰上帝任憑全人類在罪惡和痛苦中滅亡麼?答︰上帝既然純由于的美意,從永恆揀選了一些人得永生(弗1︰4-7),便與他們立恩典的約,藉一位救贖主把他們從罪惡和痛苦中救出來,使他們得救(多3︰4-7;1︰2;加3︰21;羅3︰20-22)。

    二十一問︰誰是上帝選民的救贖主?答︰上帝選民惟一的救贖主是主耶穌基督(提前2︰5),是上帝永恆之子,降世為人(約1︰1,14;10︰30;腓2︰6;加4︰4),因此曾經是,並且繼續是神和人,永遠有兩個性,一個位(引經如前;又腓2︰5-11)。

    二十二問︰基督既是上帝之子,怎樣成為人的?答︰上帝之子基督取了真身體和有理性的靈魂,成為人(約1︰14;來2︰14;太26︰38),因著聖靈的權能,在童女馬利亞腹中成孕,從她出生(路1︰31,35,41,42;加4︰4),只是沒有罪(來4︰15;7︰26)。

    二十三問︰基督作我們的救贖主,執行什麼職分?答︰基督作我們的救贖主,執行先知(徒3︰22;路4︰18,21),祭司(來5︰5,6;4︰14,15),和君王(啟19︰16;賽9︰6,7;詩2︰6)的職分,這是處于卑微和高升中都如此的(啟19︰16;賽9︰6,7;詩2︰6)。

    二十四問︰基督怎樣執行先知的職分?答︰基督藉著的道和靈向我們啟示上帝救我們的旨意,便執行了先知的職分(約15︰15;20︰31;彼後1︰21;約14︰16)。

    二十五問︰基督怎樣執行祭司的職分?答︰基督執行祭司的職分,是一次獻上自己為祭,滿足上帝的公義(來9︰14,28;羅3︰26;10︰4),使我們與上帝和好(來2︰17),並為我們繼續代求(來7︰25)。

    二十六問︰基督怎樣執行君王的職分?答︰基督執行君王的職分,是使我們服從(詩110︰3),治理並保衛我們(賽33︰22),抑制並戰勝和我們的仇敵(林前15︰25;徒12︰17;18︰9,10)。

    二十七問︰基督的卑微是在于什麼?答︰基督的卑微是在于降世為人,處于低賤的狀況中(路2︰7;腓2︰6-8;林後8︰9),生在律法之下(加4︰4),受此生的苦楚(賽53︰3),上帝的忿怒(太27︰46;路22︰41-44),和十字架可咒詛的死(加3︰13;腓2︰8),葬了,並一時處于死的權勢之下(林前15︰3,4)。

    二十八問︰基督的高升是在于什麼?答︰基督的高升是在于第三天從死里復活(林前15︰3,4),升天,坐在父上帝的右邊(徒1︰9;弗1︰19,20),末日再來審判世界(徒1︰11;17︰31)。

    二十九問︰我們怎能分享基督所買來的救贖呢?答︰我們分享基督所買來的救贖,乃是靠聖靈將它有效地賜給我們(約1︰12,13;3︰5,6;多3︰5,6)。

    三十問︰聖靈怎樣將基督所買來的救贖賜給我們呢?答︰聖靈將基督所買來的救贖賜給我們,乃是藉著在我們里面所產生的信仰(弗2︰8),這樣便使我們因有效的蒙召而與基督聯合(約15︰5;林前6︰17;1︰9;彼前5︰10)。

    三十一問︰什麼是有效的蒙召?答︰有效的蒙召是聖靈的工作(提後1︰8,9;弗1︰18-20),即既指證我們的罪惡和痛苦(徒2︰37),用對基督的認識光照我們的心思(徒26︰18),更新我們的意志(結11︰19;36︰26,27),就勸勉我們,使我們能夠領受在福音里白白賜給我們的耶穌基督(約6︰44,45;腓2︰13;申30︰6;弗2︰5)。

    三十二問︰實在被召的人今生享受什麼福分?答︰實在被召的人今生享受稱義(羅8︰30),兒子的名分(弗1︰5),成聖,以及其他隨之而來的福分(林前1︰30)。

    三十三問︰稱義是什麼?答︰稱義是上帝白白賜恩典,赦免我們一切的罪(弗1︰7),並將我們看為義(林後5︰19,21;羅4︰5;3︰22,24,25),這僅是因著歸于我們(羅5︰17-19;4︰6-8),而惟獨用信仰方能接受的基督的義(羅5︰1;徒10︰43;加2︰16;腓3︰9)。

    三十四問︰得兒子的名分是什麼?答︰得兒子的名分是上帝白白恩賜的動作(約壹3︰1),我們因此被納入選民的數目中,並有作上帝兒子的一切特權(約1︰12;羅8︰17)。

    三十五問︰成聖是什麼?答︰成聖是上帝白賜恩典(帖後2︰13),使我們整個的人照著上帝的形像而更新(弗4︰23,24),並得以漸漸向罪死,向義活(羅6︰4,6,14;8︰4)。

    三十六問︰今生從稱義,得兒子的名分,和成聖得什麼益處?答︰今生從稱義,得兒子的名分,和成聖所得的益處乃是︰對上帝慈愛的確據,良心的平安,在聖靈里的快樂(羅5︰1-2,5;14︰17),恩典的增多(西1︰10,11;箴4︰18;弗3︰16-18;彼後3︰18),和在恩典中至終的恆忍(耶32︰40;約壹2︰19,27;啟14︰12;彼前1︰5;約壹5︰13)。

    三十七問︰信徒死後從基督領受什麼惠益?答︰信徒的靈魂死後成聖,並且立刻進入榮耀(路23︰43;16︰23;腓1︰23;林後5︰6-8);他們的身體等待與基督聯合(帖前4︰14),暫安息在墳墓中直到復活時(羅8︰23;帖前4︰14)。

    三十八問︰當復活時,信徒從基督領受什麼惠益?答︰當復活時,信徒既然復活得榮耀(林前15︰42,43),就在審判日當眾被主承認,判為無罪(太25︰33,34;10︰32),並在充分以上帝為樂中完全蒙賜福(詩16︰11;林前2︰9)直到永遠(帖前4︰17,看上文)。

    三十九問︰上帝命令人遵守什麼本分?答︰上帝命令人所遵守的本分乃是服從所啟示的旨意(申29︰29;彌6︰8;撒上15︰22)。

    四十問︰上帝起初向人啟示了什麼作為服從的標準?答︰上帝起初向人啟示了道德律作為服從的標準(羅2︰14,15;10︰5)。

    四十一問︰道德律總括在什麼里面?答︰道德律總括在十條誡里面(太19︰17-19)。

    四十二問︰十條誡的總綱是什麼?答︰十條誡的總綱就是︰我們要盡心,盡性,盡力,盡意愛主我們的上帝;又要愛鄰舍如同自己(太22︰37-40)。

    四十三問︰十條誡的導言是什麼?答︰十條誡的導言是︰“我是主你的上帝,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出20︰2)。

    四十四問︰十條誡的導言教訓我們什麼?答︰十條誡的導言教訓我們,因為上帝是主,我們的神,和救贖者,所以我們必須遵守的一切誡命。

    四十五問︰第一條誡是什麼?答︰第一條誡是︰“在我面前,你不可有別的神”(出20︰3)。

    四十六問︰第一條誡命令是什麼?答︰第一條誡命令我們要知道並承認上帝是獨一的真神,我們的上帝(代上28︰9;申26︰17);並要如此去崇拜,榮耀(太4︰10;詩95︰6,7;29︰2)。

    四十七問︰第一條誡禁止什麼?答︰第一條誡禁止我們否認(詩14︰1),或不敬拜,不榮耀真神為上帝(羅1︰20,21),為我們的上帝(詩81︰11);又禁止我們將只當歸于的崇拜和榮耀歸于別神(羅1︰25)。

    四十八問︰第一條誡中“在我面前”一語特別教訓我們什麼?答︰第一條誡中“在我面前”一語教訓我們,那無所不見的上帝注意到人另有別神之罪,而且表示大為不悅(代上28︰9;詩44︰20,21)。

    四十九問︰第二條誡是什麼?答︰第二條誡是︰“你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麼形像,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他,因為我主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出20︰4-6)。

    五十問︰第二條誡命令什麼?答︰第二條誡命令我們對上帝在聖經中所指定的宗教崇拜和典章要接受,遵守,並保持其純潔和完整(申12︰32;32︰46;太28︰20)。

    五十一問︰第二條誡禁止什麼?答︰第二條誡禁止人用偶像(申4︰15,16,見4︰17-19;徒17︰29),或用聖經中所未指定的方式敬拜上帝(申12︰30-32)。

    五十二問︰第二條誡上所附加的理由是什麼?答︰第二條誡上所附加的理由乃是︰上帝對我們有無上的權威(詩95︰2,3);是我們的主(詩45︰11);熱心要我們敬拜(出34︰14)。

    五十三問︰第三條誡是什麼?答︰第三條誡是︰“你不可妄稱主你上帝的名,因為妄稱名的,主必不以他為無罪”(出20︰7)。

    五十四問︰第三條誡命令什麼?答︰第三條誡命令人聖潔地恭敬地使用上帝的名(詩29︰2;太6︰9),尊稱,屬性(啟15︰3,4),典章(瑪1︰14),話(詩138︰2),和作為(詩107︰21-24)。

    五十五問︰第三條誡禁止什麼?答︰第三條誡禁止人褻瀆或濫用凡上帝用以自啟的(瑪2︰2;賽5︰12)。

    五十六問︰第三條誡上所附加的理由是什麼?答︰第三條誡上所附加的理由乃是︰雖然那干犯這條誡的人可以逃避人的刑罰,但是主我們的上帝卻不容他逃避公義的審判(申28︰58,59)。

    五十七問︰第四條誡是什麼?答︰第四條誡是︰“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六日要勞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主你上帝當守的安息日;這一**和你的兒女,僕婢,牲畜,並你城里寄居的客旅,無論何工都不可作;因為六日之內,主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主賜福與安息日,定為聖日”(出20︰8-11)。

    五十八問︰第四條誡命令什麼?答︰第四條誡命令人將聖經所規定的時日都向上帝守為聖;特意指定七日內一整天叫人向守為聖安息日(利19︰30;申5︰12;賽56︰2-7)。

    五十九問︰上帝指定七日的那一日為安息日?答︰上帝從世界的起頭到基督復活指定第七日為安息日(創2︰3;路23︰56);自後直到世界的末了,指定一周的第一日為基督徒的安息日(徒20︰7;林前16︰1,2;約20︰19-26)。

    六十問︰怎樣才是尊安息日為聖?答︰尊安息日為聖,乃是整日合乎聖潔地安息,甚至停息平日合法的屬世職務和娛樂(利23︰3;出16︰25-29;耶17︰21,22);並用全部時間舉行公私崇拜(詩92︰1,2;路4︰16;賽58︰13;徒20︰7),只有為著必須的工作和施行憐憫所佔的時間才是例外(太12︰11,12和上下文)。

    六十一問︰第四條誡禁止什麼?答︰第四條誡禁止人對那當守的本分忽略或塞責(結22︰26;瑪1︰13;摩8︰5),並禁止人因閑懶,或行本來有罪的事(結23︰38),或對俗務或娛樂發生不必須的思想,言語,或行為,以致褻瀆此日(賽58︰13;耶17︰24,27)。

    六十二問︰第四條誡上所附加的理由是什麼?答︰第四條誡上所附加的理由是︰上帝讓我們一周之內有六日作自己的工(出31︰15-16),要我們特別尊重第七日(利23︰3),自己也作了榜樣(出31︰17),並且賜福給了安息日(創2︰3)。

    六十三問︰第五條誡是什麼?答︰第五條誡是︰“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主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出20︰12)。

    六十四問︰第五條誡命令什麼?答︰第五條誡命令人按照各人的尊卑長幼履行本分,並彼此保持尊重(弗5︰21-22;6︰1,5,9;羅13︰1;12︰10)。

    六十五問︰第五條誡禁止什麼?答︰第五條誡禁止人忽略或違反各人在其地位及身分上所應有的尊重,和應盡的本分(羅13︰7,8)。

    六十六問︰第五條誡上所附加的理由是什麼?答︰第五條誡上所附加的理由是︰有長壽和昌盛(只要它是為榮耀上帝,造福自己)的應許賜給凡遵守此誡命的人(弗6︰2-3)。

    六十七問︰第六條誡是什麼?答︰第六條誡是︰“不可殺人”(出20︰13)。

    六十八問︰第六條誡命令什麼?答︰第六條誡命令人合法地竭力保守自己和別人的生命(詩82︰3,4;伯29︰13;王上18︰4)。

    六十九問︰第六條誡禁止什麼?答︰第六條誡禁止我們自殺(徒16︰28),或不義地奪去鄰舍的生命(創9︰6),或有任何此種傾向(太5︰22;約壹3︰15;加5︰15;箴24︰11,12;出21︰18-32)。

    七十問︰第七條誡是什麼?答︰第七條誡是︰“不可**”(出20︰14)。

    七十一問︰第七條誡命令什麼?答︰第七條誡命令我們在心思(太5︰28),言語(弗4︰29;西4︰6),行為上(彼前3︰2)保守自己(帖前4︰4-5),和鄰舍的貞操(林前7︰2;弗5︰11,12)。

    七十二問︰第七條誡禁止什麼?答︰第七條誡禁止一切不貞的思想(太5︰28),言語(弗5︰4),行為(弗5︰3)。

    七十三問︰第八條誡是什麼?答︰第八條誡是︰“不可偷盜”(出20︰15)。

    七十四問︰第八條誡命令是什麼?答︰第八條誡命令我們合法地取得並增加自己(帖後3︰10-12;羅12︰17;箴27︰23)和別人(利25︰35;腓2︰4;箴13︰4;20︰4;24︰30-34)的財富和產業。

    七十五問︰第八條誡禁止什麼?答︰第八條誡禁止凡足以或可能不義地對我們自己(提前5︰8)和鄰舍的財富或產業有損的言行(弗4︰28;箴21︰6;帖後3︰7-10)。

    七十六問︰第九條誡是什麼?答︰第九條誡是︰“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出20︰16)。

    七十七問︰第九條誡命令什麼?答︰第九條誡命令人維護並促進人與人間的真理(亞8︰16),以及我們自己(彼前3︰16;徒25︰10)和鄰舍的好名聲(約參12),尤其是在作見證時當如此(箴14︰5,25)。

    七十八問︰第九條誡禁止什麼?答︰第九條誡禁止凡足以有損于真理的(箴19︰5;6︰16-19)或有害于我們自己或鄰舍好名聲的(路3︰14;詩15︰3)。

    七十九問︰第十條誡是什麼?答︰第十條誡是︰“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出20︰17)。

    八十問︰第十條誡命令什麼?答︰第十條誡命令我們要對自己的境況滿意(來13︰5),用正直仁愛的精神對待鄰舍和他所有的(羅12︰15;腓2︰4;林前13︰4-6)。

    八十一問︰第十條誡禁止什麼?答︰第十條誡禁止我們對自己的境況表示不滿(林前10︰10),對鄰舍的善況發生嫉恨(加5︰26),並對他所有的表現非法的舉動和愛慕(西3︰5)。

    八十二問︰人能全守上帝的誡命麼?答︰自從墮落以來,無人能在今生全守上帝的誡命(王上8︰46;約壹1︰8至2︰6);反倒天天在心思(創8︰21),言語(雅3︰8),行為上(雅3︰2)違背了上帝的誡命。

    八十三問︰一切違反律法的罪都是同樣可憎麼?答︰在上帝眼中,有些罪因其本身,並因屢犯而加重,比別的罪更是可憎的(詩19︰13;約19︰11)。

    八十四問︰每一樁罪該受什麼處罰?答︰每一樁罪在今生和來生該受上帝的忿怒和咒詛(加3︰10;太25︰41)。

    八十五問︰上帝為叫我們可以逃避因我們的罪所發的烈怒和咒詛,要我們怎樣行?答︰上帝為叫我們逃避因我們的罪所發的烈怒和咒詛,要我們信仰耶穌基督,悔改得生(徒20︰21;可1︰15;約3︰18),並殷勤使用基督藉以將救贖恩惠傳于我們的一切外表工具(見以下八十八問)。

    八十六問︰何為信仰耶穌基督?答︰信仰耶穌基督是一種使人得救的恩賜(來10︰39),藉此我們照福音所提供的基督(約6︰40)接待(約1︰12),並惟獨靠得救(腓3︰9)。

    八十七問︰悔改得生是什麼?答︰悔改得生是一種使人得救的恩賜(徒11︰18),藉此一個罪人,由于實在知罪(徒2︰37),並領悟上帝在基督里的憐憫(珥2︰13),就對他的罪抱憂傷恨惡的心,離棄罪,歸向上帝(林後7︰11;耶31︰18,19;徒26︰18),從新全心致力于順服(詩119︰59)。

    八十八問︰基督藉什麼外表和通常的工具將救贖的益處賜給我們呢?答︰基督藉的典章,尤其是聖經,聖禮,和祈禱(太28︰19,20;徒2︰41,42)將救贖的益處賜給我們,叫這一切發生效力,使選民得救。

    八十九問︰怎樣叫聖經發生效力使人得救呢?答︰上帝的靈使讀經,尤其宣道,成為叫罪人知罪歸正(詩19︰7;119︰130;來4︰12),並使他們因信成為聖潔,得著安慰,直到得救的有效工具(帖前1︰6;羅1︰16;16︰25;徒20︰32)。

    九十問︰怎樣讀經听道,才能對得救發生效力呢?答︰為求對得救發生效力,我們必須用勤勉(箴8︰34),準備(路8︰18;彼前2︰1,2),和祈禱(詩119︰18)讀經听道,用信(來4︰2)與愛(帖後2︰10)去領受道,存在心里(詩119︰11),並在生活中實行出來(路8︰15;雅1︰25)。

    九十一問︰聖禮怎樣成為得救的有效工具?答︰聖禮成為得救的有效工具,並非因其本身,或施行者有什麼價值,而只是由于基督所賜的福,和聖靈在用信心領受者心里的運行(彼前3︰21;徒8︰13,23。看其間上下文。林前3︰7;6︰11;12︰13)。

    九十二問︰聖禮是什麼?答︰聖禮是基督所設立的聖約。聖禮用有形的記號向信徒表明,印證,並施給(羅4︰11)基督和新約的恩惠(太28︰19;26︰26-28)。

    九十三問︰新約的聖禮是什麼?答︰新約的聖禮是聖洗(太28︰19)和聖餐(林前11︰23,和上下文)。

    九十四問︰洗禮是什麼?答︰洗禮是聖禮。我們在其中奉父,子,聖靈的名受水的洗(太28︰19),表示並印證我們歸入基督,承受恩典之約的惠益(加3︰27;羅6︰3),並且屬于主(羅6︰4)。

    九十五問︰應為誰施洗呢?答︰對教會以外的人,要到他們承認信奉基督並且順服時,(徒2︰41)才給他們施洗;但教友的嬰孩是應當受洗的(創17︰7,10;加3︰17,18,29;徒2︰38,39)。

    九十六問︰聖餐是什麼?答︰聖餐是一個照基督的話分發並領受餅酒的聖禮,以表揚的死(太26︰26-27;林前11︰26),而配領受者是並非屬物質地或屬肉體地,卻是用信仰領受了的體血和的一切惠益,使他們在恩典中得屬靈的滋養和生長(林前10︰16;弗3︰17)。

    九十七問︰配領聖餐者應當怎樣行?答︰配領聖餐者應當自己省察,是否分辨主的身體(林前11︰28,29),是否用信心吃喝(約6︰53-56),是否有悔改(亞12︰10),愛心(約壹4︰19;加5︰6),和新順服(羅6︰4,17-22),以免他們不配地來,以致吃喝自己的罪(林前11︰27)。

    九十八問︰祈禱是什麼?答︰祈禱是奉基督的名(約16︰23)向上帝祈求(詩62︰8;10︰17)合乎旨意的事(約壹5︰14;太26︰39;約6︰38),承認我們的罪(但9︰4),並感謝的憐憫(腓4︰6)。

    九十九問︰上帝賜了什麼標準以指導我們祈禱?答︰全部聖經是指導我們祈禱的標準(提後3︰16,17;約壹5︰14),但指導我們祈禱的特別標準是基督教訓門徒的祈禱方式,通稱為主禱文的(太6︰9)。

    一○○問︰主禱文的弁言教訓我們什麼?答︰主禱文的弁言是︰“我們在天上的父”,這是教訓我們要用恭敬和信靠的心就近上帝,如同兒女就近一個隨時能幫助他們的父親一般(賽64︰9;路11︰13;羅8︰15),又是教訓我們應當與別人一同禱告,並為他們禱告(弗6︰18;徒12︰5;亞8︰21)。

    一○一問︰我們在第一祈求中求什麼?答︰我們在第一祈求“願人都尊你的名為聖”中求上帝幫助我們和別人,在凡為用以自啟的一切事上榮耀(詩67︰1-3;帖後3︰1;詩145),並求行作萬事使自己得榮耀(賽64︰1,2;羅11︰36)。

    一○二問︰我們在第二祈求中求什麼?答︰我們在第二祈求“願你的國降臨”中求上帝使撒但的國消滅(詩68︰1),使恩典的國進展,使我們和別人都被納入,並蒙保守在此國中(帖後3︰1;詩51︰18;67︰1-3;羅10︰1),並使榮耀的國速速臨到(啟22︰20;彼後3︰11-13)。

    一○三問︰我們在第三祈求中求什麼?答︰我們在第三祈求“願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中求上帝因的恩典,使我們能夠並且願意在凡事上知道並順服的旨意,如同天使一般(詩103︰20-22)。

    一○四問︰我們在第四祈求中求什麼?答︰我們在第四祈求“我們日用的飲食,今日賜給我們”中求上帝因白白的恩賜,使我們領受今生所需用的好東西(詩30︰8),並且用它們享受所賜的福(提前4︰4,5;箴10︰22)。

    一○五問︰我們在第五祈求中求什麼?答︰我們在第五祈求“免我們的債,如同我們免了人的債”中求上帝因基督的緣故,白白赦免我們一切的罪(詩51︰1;羅3︰24,25);並且我們也受鼓勵去如此求,因為的恩典幫助我們從心里赦免別人(路11︰4;太18︰35;6︰14,15)。

    一○六問︰我們在第六祈求中求什麼?答︰我們在第六祈求“不叫我們遇見試探,救我們脫離凶惡”中求上帝或是保守我們不受罪惡試探(太26︰41;詩19︰13),或是當我們受試探時,扶助我們,拯救我們(林前10︰13;詩51︰10,12)。

    一○七問︰主禱文的尾語教訓我們什麼?答︰主禱文的尾語說︰“因為國度,權柄,榮耀,全是你的,直到永遠,阿們,”這是教訓我們,惟獨靠上帝應允我們的禱告(但9︰18,19),又在禱告中贊美,將國度,權柄,榮耀歸于(代上29︰11-13);並且我們因對所祈禱的表示願望並確信其必蒙垂听,而說阿們(啟22︰20,21;林前14︰16)。

    第二十一節劍橋綱領

    劍橋綱領是新英格蘭公理會早期最重要的文獻,因為它是該會第一世代美洲移民所組織教會之制度的反映。雖然這綱領因其時代的背景,一方面尚不強調後來公理會組織中的民主成分,另一方面它主張屬世政府有干預教會教義和行政之權,並以公理會的教會組織為上帝惟一許可的;但是它確將公理會的永久原則,即地方教會的自主權,教會彼此間的商榷,和牧師職分的代表性,都很清楚地表明出來了,所以它有永久的價值和影響。

    馬特牧師是這綱領的起稿人。他用了自己以前的著作和科屯牧師的著作為張本。寫成後,它于一**八年經劍橋議會削減修改,而予以采納,並于一**九年在馬州出版,又于一六五一年由法院批準,而成為馬州教會所公認的法規標準。一六七九年的改革議會(ReformingSynod)對它大體予以批準。直到一七八○年它是為馬州法律所公認的準則。

    在這綱領起頭有一長篇導言,隨後有十七章仔細闡明公理會屬清教會組織的原則。但我們所要注重的,乃是它的教義部分;而這乃是包容于其導言中。

    劍橋綱領的長篇導言出于科屯之手。它的目的在說明新英格蘭教會的若干行政,並抵抗英國的長老派和主教派控該教會信仰不純正所下的攻擊,所以它宣稱劍橋議會接受韋斯敏斯德信條。下面所譯是該導言的第三段,和第四段的一部分,因其是有關該會信仰的部分。

    參考書

    Curtis,op.cit.,pp.320-321.

    Schaff,op.cit.,vol.I,p.836.

    Walker,CreedsandPlatformsofCongregatilnalism,pp.184-237.

    劍橋綱領

    這里我們所發表的真理,可以由一**八年六月底,我們教會在劍橋所聚議會的長老和使者們的全體公決表明出來,即本議會既滿懷喜樂的,感謝上帝的心,熟讀並審查了近來在英國的聖議會所公布的信條,就判斷它在凡關信仰的事上是很聖潔,正統,明哲的,所以自願完全贊同其內容。惟獨在有關教會行政和法規的事上(指韋斯敏斯德信條第二十五,三十和三十一章里面的若干段),我們要仰仗本議會所同意的教會綱領。所以我們認為可以將這信條介紹給我們中間的基督教會,並介紹給可尊敬的法院,因為它配得他們的審查和接納。不過,我們無須諱言,我們對第十章一節所發表,並對第十三章一節所重復概述,關于神召的教義,是並非不經辯論通過的。可是我們想到“神召”一字及說明它的諸字能有廣狹的意義或用法,並且用此字並無意使悟解局限于秩序或方法中,因此我們在大體上予以贊同。

    我們藉著在一切教義上自願公他表示與他們同意,希望可以叫世人看出我們既是與他們屬于同一民族的一小部人,也是與他們承認同一信仰,並且承受同一救贖的人。更且,我們既然與他們承認同一信仰,便可以使我們(甚至照他們的判斷)免于異端的嫌疑;(我們相信)也可以使我們免于分門別戶的嫌疑;不過我們在教會法規一事上,不得已與他們分道揚鑣……

    第二十二節薩伏衣宣言

    薩伏衣宣言對英國的公理會猶如劍橋綱領對北美的公理會,是其信仰的基礎,是其行政與法規的原則。這宣言是由薩伏衣會議六人委員會起稿而成。這六人都是博士。他們的名字是古得文(ThomasGoodwin),歐文(JohnOwen),乃爾(PhilipNye),布里吉(WilliamBridge),迦里(JosephCaryl),和格林希(WilliamGreenhill)。除歐文外,其他諸人均曾任韋斯敏斯德議會會員。他們在兩星期之內完成工作,由薩伏衣會議于一六五八年十月十二日全體通過接受。同年在倫敦第一次出版。

    這宣言開頭有很長的一篇導言,描寫薩伏衣會議的事工,宣稱不贊成用強迫來推行信條,並勸告凡在本信仰和生活上相同的教會,要不拘小節,互相容忍。在那只求達求信仰劃一,以致宗派彼此傾覆的時代,本宣言在改革宗信條中首創容忍異己之議。它雖不像現代宗教自由學說一般開明,但確是朝向這條艱難的道路邁進了一步。列在宣言之末的有論教會體制,包含英國公理會的法規,行政,組織,和團契,共有三十條款;但這一部分從未為北美公理會所接受。

    我們所要注意的,乃是位于導言之後和論教會體制之前的信禮宣言(ADeclarationoftheFaithandOrder)。這信禮宣言共分為三十二章,是依照韋斯敏斯德信條的內容和秩序改訂而成。薩伏衣會議效法長期議院,對韋斯敏斯德信條中有關教會行政和法規事項予以修改。其最重要的修改乃是︰將第三十章論教會的制裁,和第三十一章論教會的議會和大會一概省略;在第十九章之後加入一章,標為第二十章論福音及其恩典的範圍,因而此後章數計算與韋斯敏斯德信條不同;將原為第二十章今為第二十一章論基督徒的自由與良心的自由第四段即對違法和異端的處罰,完全省略;將原為第二十三章今為第二十四章論長官第三段中所說長官應處罰異端的意思刪去,但表示“那本身足以淆亂信仰,且不免敗壞其接受者靈魂的褻瀆與錯謬”,是應予以防止的;將原為第二十四章今為第二十五章論結婚與離婚中的第五,六兩段,及第四段中的最後一句都省略了;並在第二十六章將原為第二十五章論教會的第二段加以修改,將第三,四段略去,將第五段也加以修改而標為第三段,並增加一段而標為第五段。

    北美的公理會于一六八○年的馬州議會和一七○八年的舍布魯克議會(SynodofSaybrook)將薩伏衣宣言中的信禮宣言對韋斯敏斯德信條的這些修改,全予批準采納。

    薩伏衣宣言中的信禮宣言既只是將韋斯敏斯德信條修改而成,所以我們只需將其中所增加的第二十章完全譯出,又將第二十四章中的第三段和二十六章的第二,三,五段即與韋斯敏斯德信條不同之處譯出便夠了。

    參考書

    喜渥恩︰信條學,二一九面。

    Briggs,TheologicalSymbolics,p.210.

    Curtis,op.cit.,pp.321-322.

    Schaff,op.cit.,vol.Ⅰ,pp.829-833;vol.Ⅲ,pp.707-729.

    Walker,CreedsandPlatformsofCongregationalism,pp.340-408.

    薩伏衣信禮宣言

    第二十章論福音及其恩典的範圍

    一,行為的約既被罪惡破壞,與人無益,上帝便樂意應許將女人的後裔基督賜給選民,藉以召他們,並在他們心里產生信仰和悔改。福音在這應許中得以啟示出來,並且能以使罪人歸正得救。

    二,這所應許的基督和其救恩只是在聖經中,並藉著聖經才被啟示出來;上帝創造或照顧之工和自然之光既只要普通地模糊地發現基督,或由而來的恩典也不能,就更不能使那些對那在應許或福音中所啟示的基督毫無所知之人獲得拯救的信仰或悔改了。

    三,福音在各時代向罪人的啟示,以及對順從所加上的應許和教訓,賜給何民何人,乃是全憑上帝的至高旨意而定的,一點也不是由于人在沒有福音時從普通啟發所得的天資改進而賜予的;所以歷代福音的傳講及于何國何人,乃是憑著上帝的旨意而定的。

    四,雖然福音是將基督及救恩啟示出來的惟一外表工具,並且是夠我們用的,但是為叫死在過犯中的人可以重生,活過來,還得需要聖靈在整個心靈上的有效和不可抗拒的工作,以求在他們里面產生一種新的靈命。若缺少此工作,其他方法都不足以使他們歸向上帝。

    第二十四章論長官(參韋斯敏斯德信條二十三章第三段)

    三,雖然長官必須對福音的宣認和宣認者加以鼓勵,促進,保護,並在處理政治時,應當為基督在世上的利益服務,留心使思想和言語敗壞的人不致毫無忌憚地出版並公布那足以淆惑信仰,且不免敗壞其接受者靈魂的褻瀆與錯謬;但是長官對那些在福音的教理,或崇拜上帝的方式上持見不同,言談表現存無虧的良心,並且固守基本,而不攪擾異己信仰或崇拜的人,在福音之下並無權剝奪其自由。

    第二十六章論教會(參韋斯敏斯德信條第二十五章)

    二,普天之下那承認相信福音並照福音因基督而順服上帝的人,既不因那使根基顛覆的錯謬或不潔的言論而破壞他們所信認的,便可以稱為有形的基督大公教會,縱使這教會未受委托去施行任何典章,或有任何職員去管理他們全體。

    三,天下最純潔的教會也不免于有混雜和錯謬;有些教會墮落到不成其為基督的教會,而是撒但的會堂。然而基督在這世界,直到末日,總有一個由那些相信並承認名的人所組成的有形國度。

    五,正如主因愛顧的教會,為叫愛的人得益處,並叫自己得榮耀,就在歷代用無窮智慧的照顧多方訓練了教會,照樣,我們照著的應許,期望後來的日子那敵基督者既被除滅,猶太人既被選召,而親愛兒子國度的仇敵既遭瓦解,基督教會既因光亮和恩典白白和充足的賜與而被擴大並受教益,那時教會將要在此世享受比從前更多的安靜,和平,和榮耀。

    第二十三節加爾文派浸會信條

    加爾文派浸會最重要最有權威的信條要算一六七七年的信條。它于是年在倫敦初次問世的時候,原名是“由許多因宣認信仰而受洗的基督徒會眾的長老們和兄弟們所發表的信條”(“AConfessionofFaithputforthbytheEldersandBrethrenofmanycongregationsofChristiansbaptizeduponprofessionoftheirfaith”)。當一六八九年七月三日至十一日一百余浸會的牧師和使者在倫敦聚會時,將此信條予以批準接受,因此它便立刻取得了該會公認信條的地位。

    不僅在英國,而且在北美的加爾文派浸會中,它也取得了公認信條的地位。一七四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在菲列得爾菲亞聚會的浸會聯會(BaptistAssociation)采納了此信條,並增加了兩章,即第二十三章論唱詩篇,和第三十一章論為受洗信徒按手。翌年該聯會將吉斐特(BenjaminGriffith)所作法規加以采納,附于信條之後,而一並由佛蘭克林(BenjaminFranklin)印行。因為它是在菲列得爾菲亞規定的,所以稱為菲列得爾菲亞信條,而由該聯會通行于其各教會,和其他浸會的聯會。在美國北浸禮會中它已不如從前一般有權威,但在美國南浸信會中仍舊很有影響。

    一六七七年的信條既是原本,所以我們以下立論便以此為本。正如薩伏衣宣言是公理會修改韋斯敏斯德信條而成的,本信條是加爾文派浸會修改韋斯敏斯德信條而成的。它的情調和文字,除稀少的例外,都依從韋斯敏斯德信條。它的導言申明該會大體保存韋斯敏斯德信條,以求在一切基本信條上“表示浸會信徒與長老會和公理會信徒同意”,並表示他們“不要標奇立異,有礙宗教。”

    一六七七年浸會信條雖與韋斯敏斯德信條大體相同,但也有若干差異,而其最重要的差異是在論教會和論聖禮各章,以表明該會的特別觀點。本信條效法薩伏衣宣言,在韋斯敏斯德信條第十九章之後加入第二十章論福音及其恩典的範圍;並刪去第三十章論教會的制裁,第三十一章論教會的議會和大會,以及原來的第二十章論基督徒的自由與良心的自由第四段。本信條第二十四章論長官,除將韋斯敏斯德信條第二十三章同論第三第四段略去外,有另加的一段,即將在後譯出。再者,其第二十六章論教會(其第三段仿薩伏衣宣言,但刪去“有形”二字)大大修改並擴充了韋斯敏斯德信條第二十五章同論,又其第二十八章論洗禮與聖餐省略並簡縮韋斯敏斯德信條第二十七章論聖禮,而其第二十九章論洗禮代替韋斯敏斯德信條第二十八章同論;故以上三章必須完全譯出。

    參考書

    Curtis,op.cit.,pp.301-303.

    McGlothlin,BaptistConfessionsofFaith,pp.123,220-274,293-299.

    Schaff,op.cit.,vol.Ⅰ,pp.855-856;vol.Ⅲ,pp.738-741.

    一六七七年浸會信條

    第二十四章論長官(另加的一段)

    三,長官既是上帝為上述目的而設立的,我們,不僅是因為刑罰,也因為良心的緣故必須在主里服從他們所命令的一切合法之事;並且我們要為君王和一切掌權的代求,好叫我們在他們之下可以敬虔地誠實地平安度日。

    第二十六章論教會

    一,大公或普世的教會(就聖靈內在的工作和恩典的真理而言可以稱為無形的),包括全體選民,就是過去,現在,未來凡在為首的基督之下集合為一的;它又是那充滿萬有者的新婦,肢體,完滿。

    二,普天之下一切承認相信福音,並因基督照著福音順服上帝的人,若不因錯謬或污穢的談吐而破壞自己的信認,顛覆根基,就可以稱為看得見的聖徒;所有個別會眾應當都由他們組成。

    三,天下最純潔的教會也不免于有混雜和錯謬;有些教會墮落到不成其為基督的教會,而是撒但的會堂;然而基督在這世界直到末日,總是有一個由那些相信,承認名之人所組成的國度。

    四,主耶穌基督是教會的頭,按著天父的指定,在教會的蒙召,成立,組織,或治理上皆操至高之權;羅馬教皇一點也不是教會的頭,而是那敵基督者,那大罪人,和沉淪之子,那在教會中高抬自己,抵擋基督和一切稱為神的;主要用降臨的榮光毀滅他。

    五,主耶穌在實施這受托的權柄上,藉所講的道,用的靈從世人中將父所賜給的人選召出來,好叫他們可以在面前遵行在聖經中所吩咐他們的。凡這樣蒙召的,命令他們在個別會社或教會中同行,彼此訓誨,並舉行向他們在世上所要的公共崇拜。

    六,這些教會的教友是蒙召的聖徒,在言行上有形地表明他們順服基督的選召;並且甘願照著基督所指定的彼此同行,奉上帝的旨意,在自承順服福音的命令中把他們自己獻給主,並為別人舍己。

    七,向這些按照在聖經中所宣布的意念而集合的個別教會已賜給所有必需的權柄,使它們能夠遵行為它們所設立的崇拜和法規,又賜給它們命令和準則,卻適當行使那權柄。

    八,一個照著基督的意念所集合並完全組成的個別教會,包含職員和教友;那由基督吩咐(如此集合而組成的)教會予以選立分派,以便直到世界末日專司所交托的典章和職權的職員,乃是主教或長老,和執事。

    九,基督為選召一個受聖靈恩賜,配在教會中擔任主教或長老職分的人所指定的辦法乃是這樣︰那人當由教會全體選舉,並用禁食,祈禱,和長老——如果教會已有長老——的按手,嚴肅地分別為聖;執事也當由全體選舉,並用祈禱和同樣的按手分別為聖。

    十,牧師的工作既是在基督的教會中常常服事,司講道,祈禱,牧養之責,好像那將來交賬的人,那麼他們所服務的教會便不僅要盡量敬重他們,而且要盡力將好東西供給他們,好使他們有舒適的給養,而不為俗務纏身,並有能力款待別人;這是理所當然的,也是我們的主耶穌明明吩咐的,命令凡傳福音的要靠福音養生。

    十一,雖然教會的主教或牧師因職責所在應隨時傳道,可是傳道的工作並不限于他們,而是凡有聖靈恩賜,由教會認可並選召的人,都可以而且應當傳道。

    十二,眾信徒一有機會便當隨時隨地加入個別教會,並且凡被接納享受一個教會特權的信徒,按照基督的規則,是處于那教會的制裁和管理之下。

    十三,一個教友被另一個教友得罪了,他既已向那得罪他的人盡了本分,就不當因被會友得罪了而擾亂教會的秩序,或不參加教會的**,或典章的執行,倒要仰望基督,听候教會處置。

    十四,每一個教會和其教友應當繼續為基督眾教會的福利祈禱(各在各地,各按各職捐獻服務),所以眾教會(若是他們按上帝的安排,有機會的話)應當彼此相通,以求促進和平,愛心,和訓誨。

    十五,當教理或行政有難處或分歧發生,致使一般教會或一個教會的和平,聯合,和訓誨受到威脅時,或當某教會的一位或多位教友因著不合真理和教規的制裁而受到損傷時,按照基督的心意,凡彼此相通的教會應派代表聚會商討,並對分歧提出建議,報告給有關的教會;然而這些聚會的代表並無通常教會所委的權柄,也無統制那些教會的司法權,去對任何教會或個人施而制裁,或將他們的決議強加于教會或職員身上。

    第二十八章論洗禮與聖餐

    一,聖洗和聖餐是至高者直接制定之禮,由獨一的立法者主耶穌所派定,在教會中繼續施行直到世界的末了。

    二,這些聖潔的派定只可由那些合格的,照著基督之委任被召的人予以施行。

    第二十九章論洗禮

    一,洗禮是新約的禮,由耶穌基督設立,對受洗者作為記號,以表明他在的死和復活中與聯合,被接在上面,罪得赦免,藉著把自己獻給上帝,有新生的樣式。

    二,只有那些實在向上帝悔改並信仰順服我們主耶穌的人,才是配領受此禮的。

    三,這禮所用的外表物質是水,由牧師奉父,子,聖靈的名給受洗者施洗。

    四,沉入或浸入水中,是正當施行此禮所必須的。

    第二十四節瓦勒多派信條

    一六五五年天主教將住在意大利皮德孟的瓦勒多派誣為異端派,放逐燒殺,無所不用其極。當時克倫威爾任英護國主,由其外相,清**大詩人彌爾頓(Milton)用古典打丁文發布一道公文,以激起復原教國家的責任感,和天主教國王(包括傲慢頑固的路易十四)的羞愧心,宣告禁食舉哀一日,並發動募捐救濟運動。

    至于瓦勒多教會本身方面,當時發表了一個信條,名皮德孟改革教會簡短信條(ABriefConfessionofFaithoftheReformdChurchesofPiedmont),並附告復原教國家書。這信條的作者大概是理格(JeanLeger)任當時皮德孟教會的主席,以後成為他們當中的歷史家。他度著流亡的生活,于一六八四年在荷蘭來丁(Leyden)牧師任內逝世。

    此信條成為瓦勒多派最重要的信條,直至今日仍由意大利該派信徒奉為圭臬。它多少是由一五五九年法蘭西信條(TheGallicanConfession)摘要而成,並且也是用法文寫的,所以是屬于法蘭西加爾文系的。內容共有正文三十三條,宣認他們的信仰,又有信條附錄十四條,以否認天主教的誣控。

    參考書

    Curtis,op.cit,pp.135,254.

    Hendeson,TheVaudois,pp.251-259.

    Muston,TheIsraeloftheAlps:AHistoryofthePersecutionsoftheWaldenses,pp.300-306.

    Schaff,op.cit,.vol.I,pp.490-498;vol.Ⅲ,pp.757-770.

    皮德孟改革教會簡短信條

    當一六五五年恐怖屠殺中,與他們的宣言同時發表。

    我們既知仇敵,並不以極其殘忍逼迫了我們,搶奪了我們的一切財產為滿足,還要散布謠言,使我們被世人厭惡,以圖不僅毀壞我們的名譽,而且竭力讒謗侮辱我們所信奉聖潔和健全的教理,所以我們為使那些或不免被先入為主的惡意所蒙蔽的人們得知實情起見,覺得有責任將我們一向符合聖經所信仰的,作一簡短陳述;這樣,人人可以看出他們的誹謗,是何其荒謬,而我們為這麼無辜的教理竟被仇恨逼迫,又是何其不公。

    我們相信

    一,只有一位上帝,是靈體,永恆,無限,全智,全慈,全義的,一言以蔽之,是全善的;而在那獨一和純全的體中有三位︰即父,子,聖靈。

    二,這上帝用其創造和照顧之工向人自顯,也用的話,即首先用各樣的聖言,後來用寫下來稱為聖經的書,向我們自啟。

    三,我們應當接納(我們也實在接納)這聖經為屬神的,正典的,那便是說,以聖經為我們信仰和生活的常規;而且這常規也完全包括在舊約和新約中。所謂舊約我們必須明白只是指上帝交給猶太教會的那些書,就是那教會一向認為從上帝來的書,即︰(以下錄復原教所信奉的舊約和新約書名從略)。

    四,我們承認這些聖經的神聖性,不僅是因為教會的見證,更是因為其中所含教理有永恆的,無疑的真理,表現極其神聖的優越,崇高,和莊嚴;又是因為聖靈的運行,使我們恭敬地接受教會對聖經的見證,使我們的眼楮睜開,得以發現那在聖經中照耀的屬天之光,並將我們的味道更正,使我們分辨靈糧的神聖滋味。

    五,上帝憑的自由意志,和話的無窮權能,從無而生有。

    六,照安排管理統治一切,命定指派凡在此世所遭遇的事,但受造者所行的邪惡,不是由創始的,所以人的罪債既毫不能,也不應歸于。

    七,眾天使起初受造均是純全聖潔,但有些天使墜于不可挽回的敗壞和滅亡中;其他天使則由于神的良善,被保守在原來純潔中。

    八,照著上帝形像受造聖潔的人,因自己錯誤,信任魔鬼欺騙的話,自己喪失了那幸福。

    九,人因自己的過犯失去了原先所領受的公義和聖潔,因此招惹上帝的忿怒,陷入死亡和桎梏中,伏于那掌死權的魔鬼權勢之下;基至我們的自由意志也變為罪惡的奴僕了,因此猶太人和外邦人都是可怒之子,都死在過犯和罪惡中,所以他們毫無能自救;他們的思念既是全然邪惡,並且恆常如此,所以他們若沒有上帝的恩典,連一個好念頭也是不能有的。

    十,亞當的眾後裔因他的悖逆而有罪債,沾染了他的敗壞,同他墜入一樣的禍患,甚至初從母腹生出來的嬰孩亦然,原罪之名由是而得來。

    十一,上帝拯救那為從創立世界所揀選的人脫離這敗壞和罪辜,不是由于在他們里面所預見的什麼傾向,信仰,或聖潔,而是由于在兒子耶穌基督里面所存的慈愛;將其他的人遺漏,乃是照著自由的,公義的,無可責咎的理由。

    十二,耶穌基督既由上帝永恆的意旨立為的肢體教會惟一的救主和惟一的頭,便當時候滿足用自己的血救贖它,並藉福音將的一切恩惠賜給它。

    十三,在耶穌基督里有二性,即神性和人性,實在聯合在一個位里面,沒有混亂,**,別離,或更迭;每一性保持其固有特質;耶穌基督是真神真人。

    十四,上帝愛世人,那就是說,愛從世界所揀選的人,甚至賜下了自己的兒子來拯救我們,完成這拯救,乃是藉著兒子極完全的順服(特別是在受十字架可咒詛的死上所表現的順服)並藉著戰勝了魔鬼,罪惡,和死亡。

    十五,耶穌基督既已一次在十字架上獻最完全的祭,為我們完全贖了罪,所以人既不能,也不當假借任何名義重復獻這祭,有如他們在彌撒中所裝作的。

    十六,主耶穌既是用十架上的寶血使我們與上帝完全和好,所以只是的功德,而非我們的行為,才使我們在眼中得以免罪,稱義。

    十七,我們被聯于耶穌基督,承受的恩惠,是在乎信,這信是靠賴在福音中所給我們的生命的應許。

    十八,這信是聖靈有恩慈和功效的工作,光照我們的心靈,感動它們依靠上帝的慈愛,接受耶穌基督的功德。

    十九,耶穌基督是我們真實和獨一的中保,不僅救贖我們,也為我們代求。我們靠的功德和代求得以進到上帝面前,向祈求,深信必賜給我們所求的。除以外,我們毋須另有其他代求者。

    二十,上帝既在耶穌基督里已應許給我們重生,所以凡用活潑信仰與聯合的,都應當行善,而且實在行善。

    二十一,善行既是上帝豫備給信徒行的,以致他們若沒有善行便不能進天國,所以,我們應當遠避惡行,致力于基督徒的德行,並且應用禁食,和其他足以誘導善行的工具。

    二十二,我們的善行雖不能邀功,可是主卻要報以永生,這是由于恩上加恩,並由于給我們的應許是不改變的。

    二十三,凡因信仰和善行已經承受永生的人,應被視為聖徒和得了榮耀的人,並且應當因他們的德行受稱贊,而他們一生的善行也應當為人效法,但他們既不應當被人崇拜,也不宜由人呼求,因為惟獨上帝才是人應當奉耶穌基督的名祈求的。

    二十四,上帝為要拯救人,便在世上揀選了一個教會,這教會只有一個頭,一個根基,就是耶穌基督。

    二十五,這教會是信徒的團體,他們既被上帝在創立世界以前所揀選,蒙了聖召,便聯合起來遵循聖經,信仰凡在聖經中所教訓他們的,並存敬畏的心度日。

    二十六,這教會不能失敗,也不能消滅,反必永存,眾選民由上帝的權能所扶持保守,他們都要恆忍到底,並在聖教會中合而為一,作活潑的教友。

    二十七,人人都當加入那教會,留在其中。

    二十八,上帝不僅藉聖經教訓我們,也設立了與之相連的聖禮,作為使我們與耶穌基督聯合,並承受恩惠的工具;在新約之下那屬于全體教友的聖禮只有兩個即聖洗和聖餐。

    二十九,基督設立了聖洗,作為我們得兒子名分的證據;在聖洗中我們靠耶穌基督的血得以洗淨罪惡,並得以更新,聖潔度日。

    三十,設立了聖餐是為滋養我們的心靈,叫我們藉著真實和活潑的信仰,並聖靈不可識透的功效,既實在吃基督的肉,實在喝的血,並且既這樣把我們自己與基督極其密切地,不能分離地聯合起來,我們便在里面並藉著接受屬靈和永遠的生命。

    為求使大家可以看明我們對這一點的信仰如何,我們在這里插入舉行聖餐前所用祈禱的話,這些話記載在我們的聖餐儀式中,也記載在那附于我們的詩篇末尾的公眾問答中。這祈禱的話乃是︰

    “我們的主既然為赦免我們的罪,不僅是只一次獻上了的身體和寶血,而且也是願意把的體血賜給我們當作培養永生的糧,所以我們謙卑地懇求上帝將這恩典賜給我們,叫我們用誠心和熱忱可以從領受如此的洪恩;那就是,我們用堅固不移的信仰可以承受的體血,或自己。”

    那儀式的話乃是︰“首先我們要相信基督是不能錯誤的真理親口所給的諸般應許,即是要使我們實在接受的體血,使我們完全據有,好叫住在我們里面,我們也在里面。”

    在我們問答中的第五十三段所說的也是一樣的話。

    三十一,教會按照原始教會的辦法必須有牧師,長老,和執事。牧師就是那由教會當局認為是品學兼優的人。他們的責任是傳講上帝的道,施行聖禮,並按照良好和聖潔的法規服務基督的羊群。

    三十二,上帝設立了君王和官長治理人民,因此人民應當順服他們,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的緣故,不過在凡事上總要合乎上帝之道,因為是萬王之王萬主之主。

    三十三,最後,我們應當接受使徒信經,主禱文,和十條誡為信仰和生活的基本。

    我們為求更充分宣告我們的信仰,在此重復申言我們在一六○三年所印行的同樣主張,那就是說,我們同意法蘭西,大不列顛,荷蘭,日耳曼,瑞士,波希米亞,波蘭,匈牙利,及其他諸國改革教會所定信條中的純正教理;也同意奧斯堡信條中的純正教理,即照著該作者加以解釋的(系指一五四○年版,曾由加爾文在施塔斯堡簽名贊同),應許靠上帝的幫助以生死恆守純正教理,並且準備用我們的血為上帝的永恆真理作見證,正如我們的祖先自使徒時代以來,尤其在這後世所行了的。

    所以我們懇求一切福音派和復原教會,不計較我們的貧窮和卑微,將我們看為基督神秘身體的真肢體,為的名受著苦,並且將代禱及其他表達愛心的物質繼續幫助我們,如同我們直到現在已豐富領受了的。為此我們向他們謹申謝悃,並誠心懇求主報答他們,將恩典和榮耀最寶貴的福分今生來世賜給他們。阿們。

    信條附錄

    羅馬的博士們把以下信條歸于我們和諸改革教會。他們誣控我們相信以下的信條︰

    一,上帝是罪惡的創始者;

    二,上帝並非無所不能;

    三,耶穌在十字架上陷入絕望;

    四,人在得救上,被上帝的靈感動,不比木石更活動;

    五,按照我們的預定論,無論我們行善或作惡,都是無關重要的;

    六,善行是得救所不必須的;

    七,我們全然棄絕認罪和悔改;

    八,禁食和其他對肉體的克制都必須予以棄絕,以便生活放蕩;

    九,人人都可隨意,並照自己的幻想,解釋聖經;

    十,教會能以完全失敗,歸于消滅;

    十一,聖洗不是必須的;

    十二,在聖餐中我們並不在事實上,而只在表象上,與基督相通;

    十三,我們毋須順服長官,君王,諸侯等;

    十四,因為我們不向最聖潔的童女馬利亞和已進入榮耀的聖徒祈求,便說我們鄙視他們;可是事實上我們稱他們是有福的,配受稱贊,和效法的,更且高舉聖潔童女為“在婦女中是有福的。”

    他們懷抱惡意,把這些信條歸于我們,但我們絕不相信它們,絕不以之教訓人,反把它們視為異端和可咒詛的,並全心棄絕凡持守它們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