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往下扎根•向上結果 服權柄的人
    “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罰。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你願意不懼怕掌權的麼?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稱贊;因為他是神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的佩劍。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所以你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你們納糧,也是為這個緣故;因他們是神的差役,常常特管這事。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當懼怕的,懼怕他;當恭敬的,恭敬他。”(羅13:1-7)。

    “你們為主的緣故,要順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罰惡賞善的臣宰。因為神的旨意原是要你們行善,可以堵住那糊涂無知的人的囗。你們雖是自由的,卻不可藉著自由遮蓋惡毒,總要作神的僕人。務要尊敬眾人,親愛教中的弟兄,敬畏神,尊敬君王。”(彼前2:13-17)。

    “你們年幼的,也要順服年長的。就是你們眾人,也都要以謙卑束腰,彼此順服;因為神阻擋驕傲的人,賜恩給謙卑的人。所以你們要自卑,服在神大能的手下,到了時候,必叫你們升高。”(彼前5:5-6)。

    “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他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教會怎樣順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樣凡事順服丈夫。”(弗5:22-24)。

    “你們作兒女的,要在主里听從父母,這是理所當然的。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長壽,這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弗6:1-3)。

    “你們作僕人的,要懼怕戰兢,用誠實的心听從你們肉身的主人,好像听從基督一般;不要只在眼前事奉像是討人喜歡的;要像基督的僕人,從心里遵行神的旨意,甘心事奉,好像服事主不像服事人。因為曉得各人所行的善事,不論是為奴的,是自主的,都必按所行的得主的賞賜。”(弗6:5-8)。

    “你們要依從那些引導你們的,且要順服,因他們為你們的靈魂時刻儆醒,好像那將來交賬的人。你們要使他們交的時候有快樂,不至憂愁;若憂愁,就與你們無益了。”(來13:17)。

    上面所引的幾段經文,充分的顯明了神要他的孩子們學習順服權柄。他吩咐作平民的順服掌權的,年幼的順服年長的,作妻子的順服丈夫,作兒女的順服父母,作僕人的川服主人,作聖徒的順服教會中的領袖;他也吩咐他們“以謙卑束腰,彼此順服。”總起來說,“要自卑,服在神大能的手下。”神的好孩子不只順服神,而且順服一切治理他們的人,和他們的尊長。真會順服神的,一定會順服人。會順服人的,才證明他會順服神。反過來說,如果一個聖徒不肯順服他應當順服的人,便可以知道他沒有順服神,因為神給我們的許多命令中有一種,就是叫我們順服那些當順服的人。而且這種命令還不止一條,我們在上文中已經清清楚楚的說過了。

    這世界真是一個不守法的世界,在它上面充滿了不法的事。人不順服神,子女不順服父母,妻子不順服丈夫,僕人不順服主人,受治的不順服治理的,國民不順服法律。尤其是在我國的社會中,一般人竟看不守法是榮耀,是剛強,是大丈夫的行徑。一個貴人的汽車走在馬路上,不服從警察的指揮,意思是告訴人說,“你們看我的地位多麼高!勢力多麼大!警察都不敢干涉我!”如果警察因為他的汽車不服從指揮,將他的汽車截住,他便下來打警察兩拳,意思是告訴警察說,“你叫我服從警章麼?那是侮辱我,輕看我。你不知道大人物向來是不守法的麼。”一個富人的子女在學校中讀書,因為不守校規,被教員處罰了一次,作父母的會跑到學校中大興問罪之師。他們的意思是說,“我的孩子在家中,一向都不服尊長的管教。到了學校中,教員竟想管教他們,這不是毀壞我們的子女麼?”在我國的社會中,一般認為只有窮人,賤役,小販,和車夫,才不敢不守法,才不敢不服從別人的指揮。至于達官,貴人,富翁,好漢,便不能再服從別人的指揮,便不能再怕什麼人。他們認為守法便是怕人,怕人的便是膽怯,便是下賤,便是無恥。他們卻不曉得守法是最勇敢,最高尚,最榮耀的行為,只有那些不守法的人才真是膽怯,卑鄙,無恥的人呢!

    看看我國一般人的情形,真令人欲哭無淚!從小孩子的時候就任意妄為。一般作父母的人對自己的子女只知道溺愛縱容,把子女們放任得如同野馬。自己不高興的時候,以孩子們為泄忿的對象,隨便打罵。自己若沒有什麼不高興,孩子們無論怎樣胡說亂作,也一味的縱容。別人若對他們的孩子們加以一點指正提醒,就以為人家責備他的孩子,便是羞辱他,自己立時便羞惱成怒,向人變臉尋隙。孩子們既知道自己的父母袒護自己,便越發放膽橫行。這些孩子們入了學校以後,照樣的沒有人管教。學校中的教員里面最好的,也不過是盡心竭力把功課教授到好處而已。要希望尋找幾個教導學生守法作人的教員,簡直就像晨星一樣稀少。這也不足為奇,看看一般為青年師表的那些人的品行道德,便不怪他們不能領導學生了。在這種情形之下,一般學生自然越弄越囂張放肆,動不動就張囗罵人,舉手打人,鼓動學潮,聚眾凶毆。結果弄得學校校長,教務主任,訓育主任,和許多教員,都需要看學生的面色行事。師長不但不能管學生,而且學生反倒起來管師長。請想這般青年在家庭與學校中所受的教育陶冶都是這種樣式,他們一旦到了社會中,能不能再作守法的公民?

    不守法的精神充滿了整個社會。執政掌權的先不守法,如何能期望民眾守法。各團體中的領袖先不守法,如何能命令他們手下的人守法?“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上面的人既然先不守法,他們自然沒有臉面再教導別人守法,就是教導也不會發生效力,只好訂出法律規條以後,便裝聾作啞,模模糊糊而已。如果認起真來,從自己這方面就通不過去,那可怎麼辦呢?從前我國有句俗語說,“告示爛,官事散。”現在更進步了。布告剛剛貼出,漿糊還沒有被風吹乾,官事就早已風流雲散了。“法之不行,自上犯之。”這個真理古人早就說過了。有勢力的人不守法,沒有人敢過問。有錢財的人不守法,花幾個錢便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有人情的人不守法,托托人情,看著面子,什麼事也可以敷衍過去。只有那些沒有勢力,沒有錢財,又托不著人情的人們,雖然不敢不守法,但也實在不甘心去守法,因此便行險徼幸,也不守法起來。好在不被人發覺呢,一點損失都受不著;被人發覺了呢,再硬著頭皮矢囗否認;實在不得已的時候,便咬緊牙關,吃幾天苦,也沒有什麼大不得了的事。整個的社會國家,可以用古人所說的兩句話來概括,“上無道揆,下無法守。”

    在這種情形中,基督徒便受到影響了。他們已經悔改信了主,但他們以前在那種不守法的社會里,已經養成了一種不守法的習慣和觀念。他們承認了拜假神,偷竊,殺人,**等等的罪,但他們卻沒有看見不守法不服權柄也是神所憎惡的事。有些人知道了,卻不容易改變他們那種舊日養成的惡習,因此神才三令五申的藉著他的僕人在聖經上教導我們服從權柄,順服我們所當順服的人,正如上文所引證的。

    基督徒守法律,服權柄,不是因為怕人,乃是因為要順服神,要討神的喜悅。世人守法律,服權柄,是因為怕被人發覺,受人制裁,以致遭遇損失。如果他們的地位高過別人,因而沒有人能制裁他,他便不再守法了。或是他們在暗中違法,可以不被人發覺,他們便不必顧忌了。惟獨基督徒守法,不是因為人的緣故,乃是因為神的緣故,因此他們不問有沒有人能制裁他們,有沒有人看得見他們。而且他們這樣作,不是出于勉強,乃是出于甘心。他們不以守法服從為重擔,卻以它為一種天職。如果我們為懼怕人,或為討人的喜歡,才守法,才服從,我們便不會作到好處,更不會以這樣作為快樂。但如果我們因為敬畏神,因為討神的喜悅,而守法,而順服,我們不但能守得完全,服從得澈底,我們還能以這樣作為一種樂事。我們怎樣能快快樂樂的順服神,也必能照樣歡歡喜喜的順服人。一個基督徒住在地上那個國內,他就應當服從那個國中的律法,和那個國中執政掌權的人。他無論處在什麼團體中間,就當順服那個團體中的領袖,和一切有權柄管理他的人。他若作一個職員,就當服從上司。他若作一個店夥,就當服從經理。他若作一個學生,就當服從校長和教員。他若是一個晚輩,就當服從長輩。一個基督徒若作兒女,就當服從父母,若作妻子,就當服從丈夫,若作僕人,就當服從主人,在教會中,就當服從那教導他們的。一個基督徒走在街市中,行路或駛車,就當服從警察的指揮。一個基督徒到一個圖書館里去閱書,就當遵守閱書章程。一個基督徒到公園內去游覽,就當遵守游覽規則。每一個地方所張貼的規則,無論別人注意不注意,遵守不遵守,基督徒必須注意,必須遵守,而且不當為人的緣故這樣作,乃要為神的緣故這樣作。無論有沒有人看見,有沒有人干涉,我們都不要注意,只要記得神看見我們一切所作的。我們要為順服神的緣故而守法,而服從規則。我們要在神面前作清潔無過的人,作順命的孩子。

    神的孩子們應當守法,應當服從掌權的人,我們已經說得十分清楚了。但在一種情形中,我們卻不可服從任何人,那就是叫我們違背神的命令的時候。無論是國中掌權的人,在團體中作領袖的人,家族中的尊長,官署中的上司,商店中的經理,學校里的校長,家庭里的丈夫,僕人所事奉的主人,就連生身的父母也在內。如果他們吩咐我們作什麼與神的真理不合的事,就如教我們背叛神,否認基督,崇奉假神,敬拜死人,說謊欺騙,舞弊營私,偷竊攘奪,受賄勒索,縱欲行淫,損人利己,這一類的事,我們便不能有一絲一毫的服從。對這一切的任命,我們要整個的反抗。在我們上面的無論是向我們發怒,給我們記過,處罰我們,歐打我們,扣我們的薪,撤我們的職,判我們的罪,危害我們的性命,我們都不可畏懼,都不求苟免。在這時,我們要說彼得和眾使徒在古時所說的話,“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徒5:29)。基督徒順服在上的人是有限度的,這限度就是不違背神的真理。我們為順服在上的人,可以忍受損失和不便,可以犧牲自己的財利與享受,就是不可違背神的命令。反過來說,除了不合聖經真理的事以外,基督徒凡事守法律,守規則,服從掌權主治的人。基督徒不作任何不能站在法庭上侃侃陳述的事。基督徒不犯國法,不違警章。基督徒不走私,不漏稅。基督徒不制造不販賣國法所不許制造不許販賣的物品。基督徒在什麼地方作事,合則留,不合則去,絕不同管理的人員分爭搗亂,喧賓奪主。基督徒租別人的房子居住,房主增租的時候,能增租,便給他增租,無力增租,便另租價廉的房子。基督徒在公事房辦公,上班的時候不遲到,不班的時候不早走,辦公的時間不作自己的私事。基督徒在學校中讀書,上課的時候一準上課,熄燈的時候立時熄燈,考試的時候不作一絲一毫弊端,言談動作不犯一條一款校規。基督徒在家庭中,對父母尊長不疾言厲色,不剛愎抗命。女信徒結婚以後,不效牝雞司晨,不作河東獅吼。基督徒給人作僕役,不論在主人面前,或在主人背後,一樣的忠心殷勤。基督徒到什麼地方參觀的時候,遵守參觀的規則。基督徒到什麼會場赴會的時候,服從招待員的指導。基督徒是完全不屬世界的人,然而基督徒卻是世界上最守法最服權柄的人。基督徒是完全與世人不相同的人,然而基督徒卻是最不討人厭,最不累著人的人。這是基督徒應當有的人生,也就是神向我們所要的人生。可惜大多數的基督徒竟是不肯守法,不肯服從權柄,無論到什麼地方,與什麼人同處,總是給人許多的困難和不便,甚至招來人的厭惡和憎嫌,惹出人的指摘與責備。還有些人竟妄用聖經上所說“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那一句話,作他們的護符,到處不守規則,向人搗亂。別人一指正他,責備他,他便對人說,“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把經上的教訓謬解到這種地步,他們還自以為是熱心,是向神忠誠,這是多麼令人痛心的事啊!

    大多數的基督徒所有的生活太可憐了!神的教訓是這樣清楚,但許多基督徒是那樣與世界的人同樣不守法,不服從權柄。他們在世人面前完全失去了見證和感力。我巴不得能把這些應當服權柄的經訓送到每一個基督徒的耳鼓和心靈里面去,好幫助他們都能照著神的旨意作服權柄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