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 聖靈,復活的基督,與教會的生活
    基督的死帶給人生命。復活後,得了榮耀的基督成了賜生命的靈,他將生命賜給信他的人,就是那些受聖靈光照,接受使徒的見證,信服耶穌是基督,是神的兒子的。基督將生命,就是永生,分別賜給每個信徒,他們也因此分別歸入基督。個別的信徒聚在一起成了一個群體,就是教會。教會亦被稱為基督的身體。故此,教會生活就是個別信徒從基督得生命的總合。新約聖經從不談整體的重生,或整體的歸入基督,只談信徒個別歸入基督,成為身體的一部分。

    人一信靠基督,就領受聖靈,從此,聖靈就住在他心里,管理他的一生。信徒一歸入基督,就住「在基督里」,享有基督的生命,與基督保持生命的聯系。同樣地,他們也「在聖靈里」,因為聖靈住在他們里面。「在基督里」強調信徒本體上與基督的聯合這個事實,而「在聖靈里」則強調聖靈在信徒生活中倫理方面的管理。由于這是教會與基督和聖靈在生命上關系的重點,故此,我們要從個別信徒著手來談教會生活,因為他們是個別歸入基督的。教會與復活的基督的關系可以從「活在基督里」來看,「在基督里」是生命的範疇,凡「在基督里」的,就有生命。教會與聖靈的關系則是「在聖靈里」的生活,受聖靈管治的生命。聖靈藉著內住管理信徒,他治理的範圍無非是「在基督里」的。教會這種個別信徒與基督和聖靈屬靈的關系,就是教會整體的功能和工作的基礎。

    一、「在基督里」的生活是事實,亦是生命的領域

    基督徒是從基督領受生命的人,換言之,他亦是從聖靈生的。這人並非僅僅在理性上同意「接受基督」,或是「嘗試跟從基督的教訓。」基督教的本質不在于接納某些信條,遵守某些道德規律,而是活在基督里,享受基督所賜更豐盛的生命。我們從基督「領受」生命,這生命是神給我們的「恩賜」。什麼樣的人就作什麼樣的事,凡「在基督里」的,活著就是神的兒女。人因信基督歸入基督,得著生命,從此他就活在基督里,活在聖靈里。這就是與基督聯合的生活,在聖靈里的生活。

    (一)與基督聯合的開始和領受聖靈

    「在基督里的生活」是五旬節後的一件事實。現在我們要從福音書和使徒行傳開始追溯歷史資料,一直到書信為止,但我們必須記住,這些歷史事件在神救贖計劃中是逐步成就的。在基督得榮耀的過程中,我們清楚看見在每項救贖事件發生前後,經常有話語的啟示。無論是基督得榮耀的每一步,或其最終的目的,即聖靈之澆灌,耶穌早已詳細地在「臨別贈言」中告訴了門徒。其後,使徒在使徒行傳和書信中再三解釋這些救贖事件的意義。再者,傳福音和听信基督是救贖大工之實現,故此,亦是神的救贖計劃中重要的一環,新約書信對此一再重復的現象有清楚的講解。

    「在基督里」這個片語涵蓋信徒與基督的關系的各個層面,從歸入基督開始,通過信徒的一生,並且期待末世身體的復活。「在基督里」將基督客觀方面已完成的救贖與信徒主觀方面接受應用之救恩聯在一起。「在基督里」就是歸入基督,保持信徒與基督生命上的關系。除非我們這樣歸入基督,「他對我們毫無意義,因為我們總是以他為一冷漠的觀望對象,在我們之外,故此離我們甚遠。」(加爾文的《基督教要義》第三卷)。

    既然我們對「在基督里」這個片語涵蓋信徒與基督關系的各個方面毫無疑問。那麼我們「如何」才能歸入基督呢?與基督聯合和領受聖靈的關系是什麼呢?受聖靈與重生的分別又為何?當然,信心在稱義之先,那麼稱義是在領受聖靈之先或之後呢?到底因信基督領受所應許的聖靈包括什麼?這個問題的核心就是什麼是歸入基督?什麼是與基督聯合?

    基本來說,我們一般不常認為受聖靈和與基督聯合是一種下行相關的事,或是歸入基督的結果。而是從信徒的角度看,以與基督聯合為一種上行的、屬靈生命的關系,它包括這種關系的開始和持續。從信徒的角度來看,領受聖靈則是歸人基督的實現,是一種往下的運作,聖靈之「差遣」,「賜與」,或是「恩賜」,都強調此關系的起頭。

    其實,因信歸入基督和領受聖靈所表明的是同一件事,就是人進入一種與基督真實的生命關系。與基督聯合的開始和領受聖靈之初同指一相關的事實,對了解信徒與基督和聖靈的關系有深遠的涵義,基本來說,是一種生命的關系,涵蓋整個基督徒的生話,是個越來越像基督的過程,今生不斷被聖靈更新,有進步,在基督里享有永生,對將來有活潑的盼望。歸入基督和領受聖靈是信徒與基督和聖靈生命關系的開始,也是其後聖靈在教會,基督的身體各分子內住和管理的基礎。在這個部分,我們將把重點放在歸入基督的過程和與其相關的領受聖靈。

    羅馬書十章十四至十六節指出信基督是人歸入基督的必經過程。求告主名之先是相信,相信之先是听奉差遣的傳福音(14∼15節)。保羅又在十七節明明他說︰「可見信道是從听道來的,听道是從基督的話來的。」次序的先後乃是︰(1)奉差遣的將道的內容傳授給人。(2)听道,加上听見的道與所傳的道附和,傳和听的都是基督的道。(3)以信回應所听的道,即求告主名。

    根據羅馬書十章十七節,听是信之因,听信福音是受聖靈之因(加三2),亦是賜聖靈之因(三5)。故此,听是很重要的,是信道之因,也是受聖靈之因。那麼我們就要以羅馬書十章十四至十七節和加拉太書三章二節及五節為出發點,來談談以下四點︰(1)傳福音與聖靈。(2)听福音和信基督。(3)信基督,稱義,與受聖靈。(4)信基督,得兒子的名份,從聖靈生,與受聖靈。此乃歸入基督的過程,及其緊接著的後果,即領受聖靈。

    1.傳福音與聖靈︰靠聖靈的大能和同在傳揚福音。傳福音的人有聖靈的同在,有時亦被聖靈充滿。

    新約聖經所謂的傳福音包括三個部分,即福音的信息,傳福音的人,和聖靈的大能。傳福音的時候,這三者是一齊同工的。耶穌在世時就預先告訴門徒(約十五26∼27;路二十四48∼49;徒一5∼8),五旬節時果真應驗了(徒二1∼4)。故此,在五旬節後使徒傳福音的時候,聖靈和他們一同見證基督(徒五32)。

    至于聖靈和他們同作的見證,其內容不外乎是基督的死,復活,和被高舉,以及勸戒人悔改,好得赦罪之恩(徒五30∼31)。使徒傳道的內容記載在使徒行傳二章廿二至三十六節,使徒講完道就呼召人悔改(37∼39節)。從此,每次提到福音,都包括使徒行傳二章廿二至卅十六節和五章卅至卅一節的內容。其實「道」就是基督,代表福音的全部(參徒九20)。福音的內容,就是使徒的教訓。福音亦被稱為神的道(徒九29,31;六4︰十44;帖前一5),或基督的道(羅十17;帖前一8)。福音的信息一傳出去,它就要求听道的人決心悔改相信,使他們的罪得赦免,並領受所應許的聖靈(徒二38∼39;五32)。簡單地說,人信靠耶穌基督,就得到救恩。

    初期的見證人是那些接受基督授權和差遣的使徒,他們為基督和他的一生作見證(路二十四46∼49),使萬民作主的門徒,奉三一真神的名為他們施洗(太二十八18∼20)。同樣地,使徒之後傳福音的見證人也必須奉差遣(羅十15)。無論使徒傳福音,或是其後的見證人傳道,傳使徒的教訓,都要靠聖靈的大能。使徒行傳六章十節,哥林多前書二章四節,和帖撒羅尼迦前書十章五節都提到傳福音時聖靈的同在和所彰顯的大能。福音傳出去的時候,它不單是言語,是一套人能接受或同意的思想,而是滿有聖靈的大能和聖靈的同工。換句話說,是聖靈觸動听道人的心,見證基督,見證使徒的教訓是真實可信的。信道乃是听道人當有的回應,神的意思就是听者的信唯獨建立在神的大能上,而非其它的因素。神的大能就是那陪同所傳之使徒的教訓的聖靈的大能。很有意思的一點是使徒時代傳福音主要是口傳(林前二1,4,13;使徒行傳的記載亦很多,如徒二14∼39;三12∼26等)。每當反對福音的情況嚴重時,使徒們和司提反都被聖靈充滿(徒四8,31;六5∼10;七55;九17,20)。從以上所提的每個個案看見聖靈超自然、戲劇性、立時的充滿,都是發生在福音的進展遇到攔阻的時候,每次也都是在他們口傳基督,為他作見證的時候。

    根據以上的觀察,明顯地,福音的信息,傳福音的人,和聖靈在福音傳播上是一體的。通過奉差遣的福音使者,靠聖靈的大能,將以基督為核心的信息傳揚出去。這三個因素在使徒講道時是不可分的。在傳福音的時候,听者遇見了復活、得了榮耀的基督,因為傳福音的和聖靈共同見證的就是這一位。同時,他們也接觸到聖靈。因此,不接受使徒的教訓(即基督),就是抵擋聖靈。

    2.听福音和信福音︰信基督是因听福音。信心的產生是由于听者相信和接納所听的道,以及聖靈藉著道大有能力的作為。

    讓我們回到羅馬書十章,十七節明顯地是十四至十六節的總結。根據上下文,保羅是從听道人的角度在勸人呼求主名,信服基督(十8,11,13)。信心的對象就是基督。信道是從听道來的,听道是從基督的話來的。基督的話當然包括基督所說的話,但並不限于此,它所指的乃是福音信息的整體,是使徒教訓的全部,就是耶穌基督本身。傳福音所傳的和听者所听見的,都是使徒的教訓,不同點在于從誰的角度來看同一件事。目前談的課題是信心,所以采取的是听者的角度。听道的結果是信心,所听的是福音,听進去的也是同一個福音。

    同樣地,帖撒羅尼迦前書二章十三節談到「神的道」,門徒听見又領受的是道,他們從保羅和他的同工听到這道,但這道的源頭其實是神。他們听見就領受,而且相信。每當神的道被傳講,都有神的靈同在,聖靈的大能在人心中運行,從他听見的那一刻,一直到他信了基督,就是他的信,也是聖靈的工作。

    信基督是在听福音的情況下發生的,也是听福音的結果。福音的目標是信基督,信心針對的是所听的道,福音的信息,這道來自神,聖靈藉著這道在信的人心中產生信心。福音的內容在此指的是基督,故此,信心的對象就是基督。簡單他說,信心出于听福音,因為福音帶著聖靈的大能,聖靈又藉著所听的道在信徒心中工作。听者的領受和聖靈通過傳講的道作工是人信基督不可少的二個因素。所以說傳福音使听見的人信主,傳講的道是信基督的核心,是不可缺的。

    3.信基督,稱義,與受聖靈︰信心是稱義和受聖靈的先決條件,所以按著次序,信心當在先。人必須「在基督里」才能被稱為義和領受所應許的聖靈,而人唯有因信才能進入基督里。然而這一切都是在听到福音後發生的。

    信心是人歸入基督的必經之路,信心就是相信基督而言,是听福音的後果,這福音就是使徒為基督所作的見證。信耶穌是基督,是神的兒子的結果就是得永生(約三15∼16,36;六47;十一25∼26;十七20;廿31等)。問題是人如何因信從基督得永生?聖經清楚指明信基督的就必定領受聖靈(約七39;加三2,5;四5∼6︰羅八15)。前一章談過,基督的一生和工作最終的目的是賜生命給信他的。其後,新約書信又把信徒「在基督里」的生命啟示給人。所以,這生命在起初是如何得著的有它無比的重要性,它不僅應驗了耶穌的應許,亦是了解聖靈和基督住在信徒里面的基礎。約翰六章63節說︰「叫人活著的乃是靈。」(注︰賜生命的是靈。)耶穌對尼哥底母說︰「你們必須重生。」「從靈生的就是靈」(約三3∼7),他早就把聖靈使人重生和新生命連在一起。故此,信心,受聖靈,和重生有密切的關系,是分不開的。

    改革宗的傳統認為重生在信之前,信在稱義之前。從听和信的角度看信心,它在得兒子的名份之前(約一12),在「受了所應許的聖靈為印記」之前(弗一13)。不過我們暫時不淡重生和受聖靈的印記,以及重生和信心的關系。因為目前我們討論的重點在于信基督和受聖靈。由于信心在稱義(羅一17;三22,26.28,30;五1;加二16;腓三9)及得兒子的名份之先(約一12),得兒子的名份是領受基督的靈(加四5∼6),或賜兒子名份的靈(羅八14∼15)的基本條件,自然在它之先,所以說,信心在受聖靈之先(加三2,5)。信心和領受所應許的聖靈可以說是歸入基督整個過程的始和終。信心是得著在基督里的好處和祝福的先決條件,而受聖靈則真正是歸入基督後生命的體驗。信心和受聖靈是信徒親身主觀的體驗,而信徒在歸入基督後,從神的客觀角度,他們亦被宣告為稱義,成聖和得了兒子的名份。信徒在被稱為義,被稱為聖,並且得了兒子名份後才能領受聖靈。所以信心是在得到歸入基督一切的好處之先,也在受聖靈之先。

    人一信基督,立刻就歸入基督,與基督的死,復活,和升天認同,並且得到聖靈。由于我們與基督之認同,基督代贖的果效就在我們身上發生功效,跟著稱義,成聖,得兒子的名份,和領受所應許的聖靈都如恩典一般臨到那因信與基督聯合的人。其實,稱義,成聖和得兒子的名份全是在門徒與主聯合,與基督認同時神作在門徒身上的。由于他們與基督聯合,所以神就稱他們為義、為聖,又賜給他們兒子的名份。神既然如此作了,神也這樣宣告。故此,「在基督里」是神如此成就、宣告的範圍,人必須先歸入基督,才能被稱為義,被稱為聖,被稱為兒子,然後才能領受基督的靈,作兒子的靈,也才能呼叫「阿爸,父」。在神將基督的靈賜給信徒的時候,我們領受了聖靈,所以我們得到的生命是基督的生命。得生命也就是耶穌所說的重生(約三3)。現在我們明白了「救贖的次序」的初步是听福音(呼召),因听福音而產生對基督之信,稱義,成聖得兒子的名份,和受聖靈(重生)。這個次序是直線的。

    然而,用歸入基督的三個步聚來表達更合適︰(1)靠聖靈的大能和同在傳講福音,以致產生對基督之信。(2)針對基督的信心是歸入基督的必經之路,因而信的就與基督聯合,基督的代贖在歸入基督,與基督認同的範圍內發生了功效,因此信徒被稱為義,為聖,為兒子,又受了兒子的靈。(3)由于他們被稱為兒子,聖靈就進入他們心中,這就是所謂的受聖靈,或從聖靈生。

    因信基督而被稱義基本上來說是質的改變,人「在基督里」被稱為義乃因基督代贖之功,直接了當地說,就是因基督肉身的死。保羅的稱義觀涵蓋和好、挽回、和得生命。當保羅討論信心和稱義時,他幾乎每次都將之與信心和受聖靈,或因成為義而得生命連在一起。此密切的關系可見于加拉太書三章一至廿九節,和羅馬書四章一節至五章二節。這二處聖經都把因信稱義追溯到亞伯拉罕的信。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羅四3,9,22;加三6)。信徒被稱義是按著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模式(加三7),即通過亞伯拉罕的那一位應許的子孫(加三8,16)。神應許亞伯拉罕萬國都必因他得福(加三8),神亦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

    從上我們看到二個條件︰(1)神叫外邦人因信稱義,(2)稱義的福祉限于亞伯拉罕和他的子孫。保羅在十六節說這應許只是給亞伯拉罕和他唯一的子孫,即基督。故此,神向亞伯拉罕應許的福祉有在基督里才能享受,他就是那一位特定的子孫。至于信心,保羅在十九至廿三節說,基督來了之後,人才可能有使人稱義的信心。在那之前眾人都在律法之下(22∼23節)。基督的來臨應驗了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就是人可以因信稱義。基督(信心)來臨之前有律法,律法是在應許後加添的,為了定人的罪,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里(19∼22節)。律法無法帶給人生命,因為在律法下無人能在神面前稱義。

    當基督以亞伯拉罕的子孫來了,他開了一條稱義的路,因為稱義的應許是對他許的(19節)。所以,唯有信基督才能享受這個應許。十三節說︰「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基督的替死成了應驗這個應許的基礎。

    亞伯拉罕的福就是因信稱義的福(8∼9節),亞伯拉罕享了這福,神亦願外邦人因他的「子孫」得享此福。因耶穌基督這福臨到外邦人,藉著他,神的心意向人顯明,就是因信人蒙神接納,也因信人能真正享受這福。記住,這福是賜給這個特定的「子孫」,所以人唯有「在基督耶穌里」才能享受因信稱義的福。由于基督藉著死為我們成了咒詛(參羅五10「藉著神兒子的死」,八3「在肉體中定了罪案」),所以只有在基督里才能被稱為義。這是基督之死的第一個目的。第二個目的則是因信領受聖靈。雖然這里沒有清楚說明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包括受聖靈,但卻是神的意思,在事情成就後,他向保羅啟示了這一點。信心是領受應許的媒介。明顯地,在基督里享受的亞伯拉罕的福包括稱義和受聖靈。加拉太節三章十四節清楚地指出信心是稱義和受聖靈的唯一途徑,故此,亦在它們之先。再者,唯有「在基督里」才能享受這福。由于信心是領受聖經的途徑,信道來自听道(羅十17),所以可以說,受聖靈是因听信福音(加三2)。

    保羅在加拉太書三章提出的問題有二,一是從加拉太信徒的角度(2節),一是從神的角度(5節)。羅馬書十章十七節和帖撒羅尼迦前書二章十三節談的「听」,指听到所傳的福音信息,而加拉太書三章的「听信」乃是指使加拉太的外邦人被稱為義,而且得到所應許的聖靈的信心。故此,「听信」乃是指因听福音而生出的信心,得聖靈亦源于听信。加拉太書三章二至五節指出,加拉太人是在听福音的時候信了基督,並且得著聖靈,所以,基督徒的生活始于聖靈。他們的生命既然始于聖靈,亦當終于聖靈。靠行律法是不可思義的,靠行律法完全違反了福音的原意(參加三11)。加拉太的信徒是受聖靈者,神是賜聖靈者。可見,神按應許賜聖靈和听福音的關系是何等的密切。我們可以說信心在稱義和受聖靈之先,但我們不要忘記信心,稱義,和受聖靈都是在听福音的時候按次序接二連三,甚至剎那間同時發生的。

    4.信基督,得兒子的名份,從聖靈生,與受聖靈︰信心是得兒子的名份和從聖靈生(重生)的先決條件。領受所應許的聖靈,由聖靈生,領受兒子的靈,和得永生指的都是同一件事,就是基督藉聖靈賜生命給一切信他的人。

    接著我們要談談信心,得兒子的名份,和受聖靈之間的關系。加拉太書三章廿六節說︰「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神的兒子。」這節聖經的重點是「兒子的特權」,強調它帶給人的自由和地位,與在律法那訓蒙師傅手下是個對比。信基督和成為神的兒子的因果關系顯而易見,「你們因信在基督里都是神的兒子」,這可能是更好的解釋。「在基督里」的才是神的兒子。換言之,信徒被稱為神的兒子,因他與基督聯合,因他活在基督里。可見兒子的地位與信心有直接的關系,只有「在基督里」的人才有兒子的名份,只有信的人才能享受亞伯拉罕的福。

    約翰福音一章十二節更清楚指出信心在被稱為神的兒女之先,亦是必要的條件。「凡接待他的,就是信他名的人,他就賜他們權柄作神的兒女。」當人接納信服基督的那一剎那,他就得到兒子的名份。信心的結局就是被神收納為兒子。故此,信心在得兒子的名份之先,歸入基督是被神收為兒子的先決條件。凡信他名的人,父神應許要賜他們兒子的名份,這些人是從神生的。耶穌道成肉身時由聖靈感孕而生(太一20),凡信他的也都是從神生的。信徒的新生命來自神,所以他們是從神生的,是神的兒女。神的恩典是普世性的,但是只有信的人才能得著。這與約翰福音的中心思想是一致的,凡信基督的就有永生。故此,信心乃是條件,凡信他的都得到權柄作神的兒女,他們也都是從神生的。人除非信基督,就不可能成為神的兒女,因為作神兒女的權柄只存在「在基督里」。因為耶穌說,他就是道路,真理,生命。唯有他有權賜人生命,但唯一的條件是信他。如果根據約翰福音一章十二節信心在得權柄作神的兒女之先,那麼信心也在十三節的從神生之先,因為這節聖經不過解釋信基督後信徒的地位。

    約翰福音一章十三節說明神是生命之源,但沒有特別指明三一真神的那一位是賜生命的。「從神生的」和「作神的兒子」有密切的關系。重點乃是人因信基督開始與神有父子的關系,而非人如何從神生或生我們的是三一神的那一位。後者記載在約翰福音三章耶穌和尼哥底母的談話。可見,在這一點約翰福音一章十二至十三節已經把整本福音書的信息先重點式的提了一下。

    約翰福音一章十二至十三節和三章三至十五節是平行的,頭一段是重點式的總結,而後一段則是比較詳細的解說。現在就讓我們談談約翰福音三章這段經文。首先要提的是尼哥底母很想從耶穌處得知何謂真理。他知道耶穌是位拉比,是由神那里來作師傅的,而且有神的同在。但他對耶穌的認識只限于此。然而耶穌卻直接了當地對他說︰「你必須要重生」(3,7節)。重生在新約的意思就是「從上面生」。耶穌強調的是重生的來源和特征,從上面生亦是見和進神的國的條件。尼哥底母對重生這個觀念有些作難,他誤認為重生是從母腹再生一次。所以耶穌就向他解釋︰「人若不從水和聖靈生……。」水和聖靈乃生之源頭;水表明潔淨和淨化,靈指的當然是聖靈。舊約的預言就是用潔淨的水和新生命的靈代表新時代的來臨,水和靈經常是連在一起的(參結三十六25∼26)。根據以西結的經文,水和靈合在一起代表神潔淨的功效和藉著新靈賜人新生命。

    在新約聖經里潔淨和赦罪關系密切,是分不開的。新約的赦罪不僅是消極的忘記,而是替罪的赦免,罪因祭物的血得以洗淨(來九14)。新約救贖實施的模式就是先用血潔淨,然後才有赦罪。聖經一再應許凡信靠基督的罪得赦免,還要領受聖靈(參徒二38∼39;加三14)。可見,我們從新約聖經可以觀察到信者的悔改和信基督與神的赦罪和賜聖靈是息息相關的,這一切都發生「在基督里」。在約翰福音三章五節談到,從聖靈和水生的,也就是從上面生的,才能進神的國,雖然這里不像使徒行傳二章廿八節把信當作得救的條件,但是卻把從聖靈生當作進神國的條件。

    因為尼哥底母把重生當作從母腹再生出來,所以耶穌向他講解兩種「生」的不同。從上頭生的,就是從靈生的,就是靈,從肉身生的就是肉身,二者有天淵之別。耶穌與尼哥底母的談話在約翰福音一章十三節已經預先提到了。耶穌又說,從上面生的就是從靈生的,靈的境界如風,是眼不能見的,然而卻是無可否認的事實,它的果效證明它的存在(8節)。這里的涵義雖然包括聖靈的主權,但重點卻在他的不可見性。尼哥底母听了以後還是迷惑不懂,所以他就問︰「怎能有這事呢?」(9節),耶穌責備他說︰「你是以色列人的先生,還不明白這事麼?」(10節)

    你也許會問,耶穌對尼哥底母有這樣的期待合理嗎?耶穌尚未得榮耀,聖靈尚未賜下(參七39),尼哥底母怎能知道從上頭的靈生就是屬靈生命的源頭呢?然而,耶穌卻對尼哥底母的無知毫不留情,難道以色列人的先生就應當知道這些事嗎?不錯。身為法利賽人和以色列人的官長,他應當知道,聖經清楚地教導以色列人在末日神要將他的靈澆灌凡有血氣的(珥二28∼32),他要用清水灑在他們身上,潔淨他們,他還要將新心和新靈放在他們里面(結十一19;十八31;三十六25∼27),再者,彌賽亞的來臨要引進聖靈的降臨(賽六十一1∼3;十一2)。尼哥底母因耶穌所行的神跡看出他是從神那里來的,他或許也將耶穌與基督,就是那位將用聖靈施洗的,連在一起(路三15∼16),但他卻不能明白彌賽亞來臨的全部意義。從他和耶穌的談話,可見他對耶穌就是基督這件事的認識並不扎實,自然他也無法了解耶穌所說的屬靈的生,尤其是耶穌自己對這件事的期待以及他慣用比喻的方式談論真理。要緊的是,一方面,耶穌對尼哥底母的責備是合理,另一方面,耶穌在談重生的時候預備人將享受彌賽亞工作的果實,就是得永生,這對尼哥底母來說是比較難。

    下個問題是︰耶穌回答了尼哥底母的問題,「怎能有這事呢?」沒有?回答了,耶穌針對問題,給了他一個圓滿的答案。從十三節開始,耶穌談到他是從天降下的「人子」,然後又說,摩西在曠野怎樣舉蛇,人子也必照樣被舉起來。他必須以人子的身分被舉起來,才能「叫一切信他的都得永生」(15節)。十六至十八節二個相關的中心思想就是信神的兒子和得永主。耶穌對「怎能有這事呢?」的回答就是人子必須先被舉起(死和被高舉),然後凡信他的就可以得到永生(參16∼18節)。我們再次看到耶穌得榮耀的過程是何等的重要和必要,因為信耶穌的得生命是他得榮耀的後果。因信得永生就是因信得權柄作神的兒女(一12),就是從神生(一13),也就是從聖靈而生。

    總結以上對約翰福音一章十二至十三節和三章三至十五節,我們得到的結論如下︰(1)信徒生命的源頭乃是神,更清楚地說,聖靈是人得生命的媒介。(2)從聖靈生就是得永生。(3)必須通過信基督,人才能藉聖靈從神得永生。此外,我們觀察到耶穌是由聖靈感孕而生,信徒要得新生命,要作神的兒女,也要從聖靈生。但是在耶穌被高舉之後,信的人才能從聖靈生。換言之,信徒藉著從上面,從聖靈生而得生命是基督賜信他的人生命的渠道,因為賜人生命的乃是靈(六36)。又因聖靈在基督得榮耀後成了任他差派的基督的靈,而且聖靈只賜生命給信基督的。所以「在基督里」也成了得永生,得屬靈的生命唯一的場地。

    到目前為止,我們已經清楚查考信心是稱義、得兒子的名份,和受聖靈(與藉聖靈從上面生是同一個意思)的先決條件。下面我們要通過加拉太書四章五至六節和羅馬書八章十五至十六節研究得兒子的名份與領受聖靈的關系。在查考加拉太書四章之前,我們要記住四章一至四節接續三章廿三節的意思,即因信得救的道理是在律法頒布之後才啟示給人。四章四節談到在末世,日期滿足的時候基督來了,耶穌在末日的來臨不僅對猶太人涵義深遠,就是對加拉太領受了聖靈的人意義也相當重大。

    因信得救的啟示是在時候滿足,神差遣他的兒子來到世上的同時臨到人(三23,25;四4)。神的兒子為女子所生(道成肉身)且生存律法以下(為猶太人)。神差遣他的兒子有兩個目的,針對兩群人︰(1)藉著他在律法下的出生和受害,拯救在律法下的人。(2)所有的人,不論是猶太人或外邦人都能得到兒子的名份。到目前為止,我們是從目的角度看基督客觀的救贖工作。

    第六節說︰「你們既為兒子,神就差他兒子的靈,進入你們的心,呼叫阿爸,父。」可見為兒子是因,經歷聖靈乃是果。父怎樣差遣子,他也怎樣差遣他兒子的靈進入信徒的心。短短一節經文,說明了三一神的每一位都參與救贖的工作。父是差遣者,聖靈是被差的,而這靈是他兒子的靈。這節經文與第四節是平行的。明顯可見,神差遣他的兒子乃是他差他兒子的靈的基礎,有了前者,才有後者的可能性。前面在基督得榮耀的段落,我們提過基督在登基的時候,從父領受了聖靈,這靈屬于基督,所以被稱為基督的靈。這靈與從父神出來的那靈是同一位,奉父和子共同的差遣。這里我們要強調的乃是得兒子的名份和受聖靈,即他兒子的靈的因果關系。加拉太書三章廿六節說︰「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神的兒子。」按著次序,信是在基督的範圍內得兒子名份的渠道,因為凡信靠基督的,他都賜他們權柄作神的兒女,所以兒子的名份也只有「在基督里」才能得著。

    回到四章六節,既然兒子的名份是因信基督得著的,神就差聖靈,也就是基督的靈進入信徒的心。我們呼叫阿爸,父,乃因聖靈在我們心中呼叫。要記得,保羅在加拉太書談論的是加拉太信徒享有的自由,他們既然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可以享受應許給他的福樂(三29)。這自由是建立在因信得兒子的名份的基礎上,就如「在基督里」享受亞伯拉罕的福,即被稱為義和領受所應許的聖靈一樣。保羅巴不得加拉太的信徒能回想他們起初在基督里如何得生命,他們的基督徒生活是怎麼開始的?他們如何被稱義,得兒子的名份,和領受聖靈。這些課題都包括在「入門」(三3)之內。故此,加拉太書三章四節對我們認識保羅的救贖的次序觀有極大的幫助。

    在羅馬書八章十四至十五節的次序剛好相反,「凡被神的靈引導的,都是神的兒子。」保羅在此談的是聖靈對信徒的管理。因為只有信徒享有聖靈的內住(八9∼11),而內住的聖靈有權管治信徒,故此,被神的靈引導的就是被神統治的,他們是神的兒子。根據這段聖經的上下文,爭論點是不再受罪的轄制,得兒子的靈與作奴僕的靈正是對比。

    以上我們查考的不外乎是信心乃稱義,得兒子的名份,和領受聖靈的先快條件,同時,聖靈是因信徒有兒子的名份才賜給他們的。此外,我認為藉聖靈從上面生與得永生是一回事。信心既是在基督里得生命的先決條件,那麼信心一定也就在從聖靈生之先。同樣地,我們沒有理由將領受所應許的聖靈,或領受他兒子的靈,與從聖靈生分開。因為因信基督領受聖靈,領受他兒子的靈,藉聖靈從上面生,以及得永生指的都是同一回事。從聖經和神學的觀點,我們清楚看出聖經強調信徒因信基督從父和基督得聖靈是他們「在基督里」生活的開始。這正解答基督如何將生命賜給凡信服他的人。人一信基督,他就進入基督里,同時也得享在基督里一切的好處,如永生,得稱為義,得兒子的名份,以及與這些有密切關系的從聖靈生。從聖徒的角度是領受聖靈,從神的角度則是賜人聖靈或差遣聖靈。基督得榮耀後,他成了賜生命的那一位,藉著聖靈他將生命賜給信他的人。聖靈藉著賜人新生命生了那些首先信了基督的人。可見,從聖靈生是從神的角度看,領受聖靈乃是從人的角度看同一件事。

    5.听福音,信基督,與受洗︰听福音和信基督在先,洗禮緊跟在信之後。洗禮基本上表明人對基督的信,以及他因信已經歸入基督。洗禮是歸入基督整個過程最後的一個階段,一個非常重要、肉眼可見的部份。

    在新約聖經,洗禮和信心總是連在一起,不可分開。人在听福音的時候產生信心,緊跟著信就是洗禮。信基督在洗禮之先,洗禮緊隨在听福音和信之後(徒二38,39,41;八38;十六14∼15,31∼33;十八8)。接受洗禮也被視為信基督和受聖靈後自然當作的事(徒十44∼48)。使徒傳道時的一項特征就是人听信福音後立刻受洗。信心怎麼說也與傳講的福音分不開,而洗禮也與信心分不開,總隨在其後。信心在先,洗禮在浚,其相隔的時間乃在于要花多少時間安排好施洗用的水(參徒八36∼38;十47)。故此,雖然洗禮是人信主的整個過程的最後一個步驟,它緊隨听福音,悔改,信基督,受聖靈之後,但在人前公開承認個人的信心卻是整個過程的最高潮。所以新約聖經每次提到洗禮,它所涵蓋的不僅是水禮,而是信基督,信基督代表洗禮所涵蓋的一切。信基督和接受洗禮表明的是同一件事,即因信與基督聯合。加拉太書三章廿六至廿七節對這一點講的最清楚。

    加拉太書三章廿七節說︰「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這節聖經和廿六節的「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神的兒子。」是平行的。人因信在基督里得兒子的名份,同樣地,受洗歸入基督亦表明此人事實上已披戴基督了。根據新約的模式,人既然受洗就表明他已經信了基督,就基督而言,他已經披戴基督,住在基督里對他來說已經是一件具體的事實。就如得兒子的名份就神而言,這是「在基督里」的實情,是因信成就的,同樣地,當人受洗歸入基督,與基督聯合也成了事實。故此,「所有」受洗歸入基督的「都」與基督聯合了。既然如此,就不分猶太人或外邦人,因眾人都因信與主聯合,在基督里眾人都成為一了(28節),眾人所得的兒子的名份也是同等的。信徒因信受洗與基督聯合,都住在主里面,自然也都屬乎基督了。他們站在神定規的範圍內,在那里他們被稱為義,在那里他們按照應許成了合法的應許繼承者。因信實現和由洗禮表明的與基督聯合是所有亞伯拉罕的福的範圍所在,也就是基督完成的彌賽亞工作的全部。保羅在羅馬書六章三至十一節更詳盡地闡述了藉洗禮與基督聯合的神學的涵義。受洗歸入基督就是在基督的死上與他聯合,在基督的復活上與他聯合。這種雙重的聯合顯示信徒的生命與基督的生命是一致的,在消極方面則有向罪死的意思。

    這種與主基督聯合的生命的具體落實,保羅在加拉太書二章廿節講的最好︰「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著,並且我如今在肉身活著是因信神的兒子而活,他是愛我,為我舍己。」

    現在我們可以回答這個問題︰「復活的基督如何將生命賜給信他的人?」在听福音的時候,人因信基督得生命。信徒把信心投向基督時,他就得享所應許的稱義,得兒子的名份和領受聖靈。聖靈就是生命是賜給信徒的禮物,只有信的人才能得到。換言之,除他以外,別無生命,因生命只出于與基督聯合。信徒個人從基督領受生命,眾信徒一起與基督聯合,在基督里享受新生命。信徒與基督保持生命的關系,他們從同一位基督得生命,也從同一位住在他們里面的聖靈受聖靈。故此,教會(信徒整體)和基督的關系是教會的每一份子都從基督得生命,且共同住在他里面。所行在基督里的都屬于真正屬靈的教會,人是否屬于這個教會就在于他是否與基督有生命的關系。至于教會與聖靈的關系則是凡因信基督的都有生命(聖靈的同在)在他們里面。這個概念是極其難以說明的。也許我們這麼說就可以了;凡相信基督的就在基督里,都受了聖靈,享有生命。除了相信基督,除了在基督里,無人能領受聖靈。信徒住在基督里,有聖靈和聖靈的內住,指的都是同一件屬靈的事實,即他們已與基督有生命的聯合。

    (二)與基督聯合和聖靈的內住

    信徒因信與基督聯合,也因信領受聖靈住在他們心中。信徒是整個的人與基督聯合,包括身體在內,聖靈的內住也涵蓋整個人,身體也在內。「在基督里」的信徒都已被稱為義,成聖,作了神的兒女,得到聖靈為生命,在現實的生活中,他們是義人,聖徒,神的兒女,有聖靈的內住,這聖靈是神的靈,又稱基督的靈(羅八9∼11)。由于人因信與基督聯合,所以說與基督聯合是聖靈居住的界限。信徒因為「在基督里」,所以聖靈住「在他們里面。」此生命的關系從與主聯合時開始,逐步走向末日最終的實現,那時信徒肉身的身體要被住在他們里面的聖靈提起,改變,成為不朽的、屬靈的身體。這樣看來,信徒在起初與主聯合時得到的好處,不過是冰山一角而已,末了有極大的榮耀等待闃他們。在整個過程中,他們將逐步被改變,榮上加榮,這都因他們已與基督聯合,有聖靈的內住。

    1.聖靈只內住在那些在基督里已被聖化的信徒心中。聖靈的內住是信徒身體復活的保證。

    新約聖經有關聖靈在信徒心中內住的教導主要記載在羅馬書八章九至十一節,哥林多前書三章十六至十七節和六章十九節。

    首先要指出「神的靈」,「基督的靈」,「叫耶穌從死里復活的靈」(羅八9∼11),「主的靈」(林後三17),和聖靈指的全是同一位靈,就是神的靈,或一般常用的聖靈。由于在後面「在聖靈里的生活乃在聖靈管治下的生活」那個段落會討論羅馬書八章九至十一節,所以這里就不多談,只是提出八章十一節所指在末日聖靈要使信徒的身體復活,包含在聖靈目前就住在信徒心里這件事實之內。雖然如此,今日聖靈藉著內住在信徒身上,活生生地運作是不可忽視的。

    至于討論聖靈在信徒心中內住和運作這個課題時,我們最好雙管齊下,從末世、將來的角度討論現在,從當前的角度討論聖靈在末世的工作。羅馬書八章十一節就必須從這兩個角度查考。這節聖經的上下文討論的是聖靈現今在信徒身上的工作,即心靈因義而活以及因與基督聯合的新生命(羅五∼八章)。今生在與罪掙扎的時候,信徒對末世最大的安慰,和對最後勝利的期待就是身體的復活,而今天聖靈活生生地運作是將來藉著復活得到最後勝利的前奏,亦是最具體的保證。

    2.聖靈內住的範圍是信徒整個人,包括身體在內,因為信徒整個人是神的殿。

    聖靈內住的範圍是信徒的整個人。當然一個人最神聖的地方是心,心也是聖靈居住的所在(加四6),心亦代表整個人。哥林多前書三章十六至十七節說︰「豈不知你們是神的殿,神的靈住在你們里頭麼?若有人毀壞神的殿,神必要毀壞那人,因為神的殿是聖的,這殿就是你們。」六章十九節又說︰「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麼?」聖靈居住在信徒整個人里面,包括身體和靈魂。聖靈就是神的靈,他的居所就是神的殿。聖靈是三一真神的第三位,他住在信徒里面,信徒的身體就成了聖靈的殿。既然信徒整個人是神的殿,他就必須是聖潔的,因為神是聖潔的,他的殿也是聖的(三17)。這是神要求他的兒女聖潔的緣由(理論基礎)。成聖不在于人的努力,乃是由于他們已經與基督聯合,「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著我們神的靈,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六11)。故此,信徒整個人是聖靈內住的場所,是神的殿。既然信徒的身體也涵蓋在「整個人」的範圍之內,所以也當保持聖潔。

    3.與基督聯合是聖靈內住的範圍。聖靈只住在那些與基督聯合的信徒里面,這種關系是必然的。

    聖靈住在信徒里面乃因他們已與基督聯合。在此聯合中,信徒與基督保持一種生命的維系,此聯合的範圍包括信徒的整個人。雖然此生命的聯合是屬靈的,但並不置身體于度外(林前六17),因為此聯合不僅為末日身體的復活提供了保障,亦涵蓋信徒在倫理方面的更新,這是藉著將身子服在聖靈的管制下逐步作成的。既然與基督聯合是已成的事實,所以聖靈的內住亦是一附帶的事實。

    由于此既相關又附屬的事實,故此,與主聯合的,便與主成為一靈(六17),與娼妓聯合的,便與她成為一體(六16)。「一體」表明男女在性上聯合的親密和不可分;「一靈」也同樣表明信徒與主在靈里聯合的親密與不可分。婚姻上的聯合有男女雙方肉身的投入,信徒與基督的聯合亦表明雙方在靈里的參與。基督乃賜生命的靈,他藉著聖靈的內住,將他的靈賜與人,使他們與他的生命有份。靈只有一位(聖靈就是基督的靈),凡與基督聯合的,就領受基督的靈,與主成為一靈。靈就是生命,生命來自賜生命的那一位,即基督,故此,信徒藉著聖靈的內住,得生命,因而與基督在生命上連成一氣。與基督聯合乃生命的聯合,而此生命的聯合是靈里的合一,是通過聖靈來維系的。信徒與基督聯合包括他的整個人,他的身體屬于主,是基督的肢體(六15)。因而信徒沒有與娼妓聯合犯罪的自由。信徒因與基督聯合而歸于他,故此,不得褻瀆或污染,反而要保持聖潔,因他已因基督成為聖潔,適合聖靈的內住。

    聖靈在個別信徒身上內住最直接的範圍就是他的身子(代表整個人),但基本來說,乃限于他們與基督聯合的範疇。換言之,每位因信與基督聯合而「在基督里的」,都享有聖靈的內住。不與基督聯合的根本就談不到有聖靈的內住。當然,聖經向信徒整體說話的時候,可以說聖靈住在你們里頭。然而,新約聖經沒有教訓支持與基督聯合之外,關于聖靈在整個團體內住的觀念。

    二、「在聖靈里」的生活乃在聖靈管制下的生活

    教會生活乃眾聖徒的共同生活,其生命來自基督。信徒之所以「在基督里」乃因他們與主聯合。這種生命藉著基督的靈的內住和恩賜分給個人並一直持續下去。信徒由于「在基督里」,故為聖靈內住的領域。從與基督聯合的關系來看,聖靈的內住即生命之基礎,從目前倫理方面的實質及逐步更新來看,聖靈的內住則是生命在信徒生活的落實。其實,藉著聖靈內住,生命在信徒身上的實際落實可稱之為在聖靈里的生活。信徒因「在基督里」,所以他們也「在聖靈里」。人要活「在聖靈里」,就必須先活「在基督里」,活在基督里的才能享有聖靈的內住。「在基督里」才能「在聖靈里」,而「在聖靈里」的先訣條件,乃「在基督里」。

    (一)對「在聖靈里」一詞的初步討論

    聖經只在羅馬書八章九節明顯指出信徒是「在聖靈里」的(中文聖經和合本譯為屬聖靈)。然而此觀念卻貫穿在新約各書信中。「在聖靈里」的「在」這個前置詞在原文表達的是某種情況的範圍及運作方式,「在聖靈里」要表達的觀念乃是聖靈既是這種生活的領域,又是掌握這種生態環境的媒介。「在聖靈里」一詞在新約書信除了上述經文之外,還出現多次(羅十四17;十五13,16;林前十二3;林後六6;加六1︰弗二22;三16;五18;六18;西一8)。除了羅馬書八章九節外,其他經文所指向的似乎都是信徒在聖靈的領域內生活的方式,以及內住的聖靈在倫理方面的落實,我們可以稱之為聖靈內住的果子和功效,另一方面,聖經亦將之與信徒歸主前的生活作個對比。神的國就是生命的範疇,「不在乎吃喝,只在乎公義、和平、並聖靈中的喜樂」(羅十四17)。因信基督而有的平安和喜樂亦是在聖靈的大能下成就的(羅十五13)。同樣地,在聖靈里的生活方式(意即在聖靈的管制和影響下的生活)包括愛(西一8),用溫柔的心挽回弟兄(加六1),和祈禱(弗六18)。

    以弗所書五章十八節所說的「要被聖靈充滿」是正常基督徒生活的過程,不斷地被聖靈充滿。這里要提一件很有意義的事,就是這節聖經的「在聖靈里」,指的是一種源于聖靈的生活方式。「要被聖靈充滿」在這節聖經是「不要醉酒」的對比,在語氣方面是命令式。保羅在此勸勉信徒要不斷地服在聖靈的管制和影響之下,以這種生活方式為基督徒的生活方式。這里所談的是兩種截然不同的生活方式。「在聖靈里」一詞在這段經文,一方面指的是這種生活的範圍和方式,另一方面也指出聖靈乃是使我們能過這種生活的唯一途徑。同樣地,在以弗所書二章廿二節,三章十六節,和哥林多前書十二章五節的「在聖靈里」的教訓亦是一致的,即聖靈乃生命的領域,也是被聖靈管制的生活方式,這就是原文「在」要表達的意思。

    當「靈」在原文沒有冠詞的時候,通常強調聖靈在上述的架構下在信徒心中的工作,其範圍已被認為是當然的,雖然生活的方式沒有特別指出,但聖靈是媒介卻很明顯(林前十二9;林後三3;加五5,16,18,25)。然而,「靈」卻沒有「在靈里」(羅五5;八4;弗三16;提後一14)更直接地意味聖靈是媒介。故此,聖經的翻譯人員認為把「靈」譯為「靠聖靈」(bytheSpirit)頗為合宜,尤其在加拉太書五章十六,十八及廿五節更是如此。林前十二章九節的「靈」意思是聖靈是信心以及其他恩賜的賜與者。在林後三章三節則將聖靈這位有位格的神作媒介與「墨」作了平衡的對比。加拉太書五章五節的「靈」以聖靈為媒介的意思是含蓄的。但在加拉太書五章十六,十八及廿五節,聖靈是主導、統領的媒介的意思是最明顯不過了。

    「順著聖靈而行」(16節),「被聖靈引導」(18節),和「靠聖靈得生」(25節)所表達的都是同一回事,即每日在聖靈的管治和主導下生活。這種生活方式不僅與過往在律法下的生話方式(18節)和放縱情欲(16節)是相對的,亦矯正了在罪中生活的種種錯誤。故此,強調聖靈在信徒真正落實「在聖靈里生活」時是主導的力量。「在靈里」則表明在聖靈主導影響下的生活範圍和方式,亦包括聖靈是這種生活的主導力量的意思。

    現在我們要回到羅馬書八章九節,這里提出另一種對比的生活領域。這一節經文有消極的一方面,亦有肯定的一面。「你們就不屬肉體」是消極的,「乃屬聖靈」是積極的。屬聖靈的條件是「神的靈住在你們心里」。神的靈在信徒心中內住這件事實保證了他們屬聖靈這件事實,意思就是說,他們不再在肉體的管制之下,乃在聖靈的管制之下。故此,信徒不必再順服從肉體而活,服在它的軛下。

    (二)羅馬書五章十二至八章十一節是討論關系的轉變

    要「在聖靈里」,信徒就要過在聖靈的管制下和領域內的生活。聖靈的管制通過他的內住。故此,聖靈的內住決定信徒生活的各個層面。這種情況是必然的,因為當信徒與基督聯合,他們之間就開始了嶄新的關系,信徒從「與基督無關」,明顯地轉移到「在基督里」。此關系之轉變不僅改變了一個人將來的命運,亦改變了他在世生活的每一個層面。基本上,這是內在主治權的轉換。過去主掌人的是罪,他們是罪的奴僕,而這種關系的結局就是死。現在他們在基督里,靠內住的聖靈行事,管制他們的是聖靈,他們也屬聖靈。保羅急于要人明白的就是唯有藉著基督我們才能如此轉移,也唯有在基督里才能產生如此果效。故此,「在聖靈里」基本上表明聖靈通過內住的治理。就如罪藉著內住控制人(羅七17,20),同樣地,聖靈也是藉著內住管理人(羅八9)。所以說,在聖靈里的生活就是聖靈通過內住管制信徒的生活,而與基督聯合乃聖靈統治的範圍。

    為了要確實了解「在聖靈里」生活的意義,我們就不得不追溯保羅對于信徒與主在關系上明確有了轉變的教訓。此既明確又根本的關系乃從罪,律法,以至于死的轄制下脫穎而出,與基督聯合,開始活在聖靈里。基本上保羅想闡明的有兩點︰(1)基督藉著肉身的死為屬他的所成就的是什麼(羅八3)。(2)基督替死對信徒生活整體的涵義,消極方面他們與罪,律法(對那些在律法下的人),和死的關系;積極方面,他們在聖靈里的新生命又為何。明顯地,羅馬書八章九至十一節描述的是積極的一方面,人如何脫離罪和死的轄制,與基督聯合以至活在聖靈里。下面我們就談談保羅對這方面的教訓的涵義及他所提出之論據。

    1.關系之轉變︰從與亞當認同,連成一線改成與基督認同,連成一氣。

    因亞當一人的背逆(過犯),罪進入世界,死就臨到眾人,眾人也都被定罪,成為罪人(羅五16,19),死也因此作了王(五17)。然而,因耶穌基督一人的順從(義行),神的恩典(五15),被稱義得生命(五18),稱義之恩(五17)都加倍臨到眾人(五15),意思就是說,在基督的權限內,多人被稱為義,得到此恩典。這個對比說明在兩個不同的聯邦統治者下有兩種不同的關系。

    2.從罪以至于死的統治下轉移到滿有恩惠以至于永生的統治下(藉著我主耶穌基督,羅五21)。

    這就是此對比的重點及核心,罪和恩典是兩種截然不同的管理原則,死和生則是這兩種生存領域相對的結局。凡受此宏恩又蒙所賜之義的,要與基督一起作王(羅五17),他們不得像以往一樣活在罪中,乃是一舉一動要有新生的樣式(六4)。但這事例何能成就呢?是藉著信徒在基督的死與復活上與主聯合。通過洗禮,信徒在死和復活上與基督聯合,與基督認同。因此,基督活著,他的門徒也因信與他同活(六8)。基督向罪死,又從死里復活,死不再作他的主,他活乃是向神話(六10),所以,信徒與主聯合,向罪就「當看」(reckon)自己是死的,與主一同復活,像基督一樣向神話。「當看」不像「假裝」,「算作」,「自認」等沒有相等的事實。信徒與基督聯合乃是表明他們與基督一同死,一同復活,一同向神活,這在與基督聯合靈界的架構下,本質是具體的事實,是我們已經討論過的。故此,「當看」是勸告性的命令式,信徒應當知道這些實情,並且行事為人當與所蒙的恩典,所有的知識相稱。

    此聯合涵蓋信徒整個人,所以我們當完完全全地向義活,將肢體當作義的器具獻給神。這是「新生的樣式」的一方面,既然藉著與基督聯合我們整個人從罪中被贖出來向義活,那麼我們整個人的任何部份都不能再事奉罪作它的奴僕了。故此,把肢體獻上作罪的器皿,仍舊讓罪在我們身上掌權實在荒謬無比。

    3.此轉移的具體涵義︰將肢體當作義的器具獻上,以至成聖。信徒必須先了解他們已經脫離罪的轄制,得到真正的自由,才能明白他們現在與罪的關系乃是向罪死。然而這種認知又必須在現實生活中落實。最好的試金石就是看你順從誰(羅六16),再具體一點,就是看你將肢體獻給誰(六13,19)。聖徒既然已經脫離了罪,從罪中得到釋放(六7,22),作了義的奴僕(六18),作了神的奴僕(六22),自然就當將肢體獻給義,以至于成聖(六19),其結局就是永生(六22)。

    4.對在律法下的人而言,他們是從罪的轄制下,從死的結局中被遷移出去。

    (1)保羅在羅馬書七章向在律法下的人解釋信徒如何從罪和死的律得自由(七1)。這里所指的律乃猶太人所了解的舊約律法。正如一位已婚的婦女在丈夫去世後就脫離了律法和丈夫的律,不再受它們的約束。同樣地,在律法下的信徒因在基督里向罪死了,就脫離了律法的約束。所以,他們服事主可以「按著心靈的新樣,不按儀文的舊樣」(七6)。以上所提的兩種情況,都是談到由于一方的死亡而終止了雙方以往所有的關系,所以無論是婦人或在律法下的信徒都不再受以前維護雙方關系的律法所轄制。婦人可以隨意在前任丈夫死後與其他的男子成婚。同樣地,在律法下的信徒也向捆綁他們的律法死,好歸與那從死里復話的基督,結果子給神,按著心靈的新樣行事為人。「心靈的新樣」與以律法來表達的「儀文的舊樣」是相對的(七6)。

    如今,信徒與基督建立了新的關系,他們緊緊連成一氣。就是在這種情況下,主權有了改變(從罪的權下改成在基督的權下),跟著權勢範圍也有了改變(不再在罪的律和死亡的轄制之下,乃是在基督里活在聖靈和生命的律之下)。因此,信徒在聖靈里的生活就必須從這個角度去了解。

    (2)保羅在七章七至十二節為律法辯護,他清楚指出在律法之下,因犯罪以至于死這個過程中律法的地位。雖然猶太信徒已經脫離了罪,不再受律法的約束,但這並不表明律法就是罪。反之,律法叫人知罪(七7)。罪趁著機會,藉著誡命引誘人,生出情欲的事(七11)。所以,罪就藉著律法叫在律法下的人死(七11,13)。律法本身是良善、聖潔、和公義的,不會叫人死。然而,罪卻藉著律法叫人死。但是罪如何藉著律法叫人死呢?

    (3)保羅在七章十三至廿五節闡釋罪如何通過誡命定在律法下的人為罪,以至于死。這段聖經里的「我」指的是在律法下知法的人,即猶太人(參七1;二12∼29)。那良善、屬靈的律在我心中,卻得不著我。罪反而藉著律法生出死來(七13),罪藉著律法就更顯出它是惡極了。這都因罪在我里面掌權。「我」指的是在律法下知法的人,這人內心喜愛神的律法(七22︰參二17∼23),但卻發現自己無力行所願意的善(七15),反而去行惡(七15,19,21)。他雖然與律法認同(七16),卻無法在生活中落實心所喜愛的。因此,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面的罪作的(七17,20)。罪藉著住在人心中,掌管人,轄制人,人是「賣給罪了」(七14)。

    「我」在心中經歷兩種不同的律,肢體中的律和心中的律(七23,參七16,21)。肢體中的律與心中的律交戰,並把我擄去附從肢體中犯罪的律。這就是在律法下的人的處境,完全無望。罪的律整個掌握了他的肢體,令他無法順從他所喜愛的律法。由于他在律法之下,律法就指控他,定他的罪,叫他死。所以,廿四節的話是一個醒悟到他的罪已經定了的人,在絕望下的呼喊︰「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罪住在人的肢體之中,轄制人,罪的結局就是死,所以人的身體是必死的。正如罪隱藏在人的身體內,死也同樣藏在人的肉身之內。由于住在人身的罪的律,亦因罪在律法之下,所以人的身體是必死的。整個「我」,包括身體在內,已被定了死罪。就在這種絕望的情況下,保羅喊出勝利的呼聲︰「感謝神,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七25)。這是神給我們開的出路!這節聖經也可以說總結這段聖經的討論︰「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我的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

    5.與基督的聯合。由于神在基督的肉身上定了罪的工價,故此,我們得以從罪以至于死的權下轉移到聖靈以至于生的權勢之下。此轉移之得以成就乃在于與基督的聯合。

    保羅在七章廿五節前面的一部份拋出的引子,在第八章有比較詳盡的解說。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里的」,就不定罪了(八1)。原因在于權勢範圍已經改為「在基督耶穌里」。「因為賜生命聖靈的律,在基督耶穌里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八2)。在肢體中罪的律(七25)通過內住轄制人(七17,20;參七13)。而唯有「在基督耶穌里」才能真正的得享聖靈生命的律。聖靈住在信徒心中,賜給他們生命,也唯有與基督聯合,在這個領域內才享有生命的靈。正如罪的律在人心中掌權,相對地,賜聖靈生命的律亦在信徒心中掌權。七章十三至廿五節的「我」之所以從罪和死的手下得以自由,正因這賜聖靈生命的律。在這個關鍵,我們不要忘了七章一至六節有關婚約的比喻,猶太信徒以往一直在律法的捆綁之下犯罪,如今藉著向律法死,脫離了律法,藉著與主基督聯合進入「在基督里」的地位。從此順服那賜聖靈生命的律,接受他的管治。

    保羅在此不得不說明人如何從罪和死的律下遷移到聖靈和生命的律下。「在基督里」雖然是答案,但卻沒有指出遷移之途徑。

    此大遷移是神通過基督作成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八3∼4),保羅在此說到神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神在肉體上定了罪案,好使律法的義成就在信徒身上有他特別的意義。正因為罪住在肢體中,住在血肉之體中,將「我」定為死犯,故此,基督必須取了罪身的形狀,在肉身上死,因為肉身的死是罪在肢體中工作的必然結局。基本來說,罪的工價就是死,罪藉著肢體在人身上運作,肉體又是罪的領域,所以,必須在肉身上處理罪的問題。基督以罪身的形狀降世,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上定了罪案。在罪的權勢範圍內,罪人被定死罪,是肉體的死。而為我們在肉身接受死刑的就是神的兒子,耶穌基督。死的律的結局就是肉身的死,它滿足了律法的要求。耶穌以無罪代替有罪的人死,他的死是真正的替死,他為了我們的罪被定罪,而且死在十字架上。能享受耶穌替死的,不外乎是那些在基督里因信與基督聯合的,包括保羅自己,羅馬的信徒,不分猶太人或外邦人,他們都有聖靈住在他們里面,他們從此不再順從肉體,只順從聖靈。

    隨從肉體的人,體貼肉體的事(八5),是屬肉體的(八8)。雖然所指的是同一件事,但不同的是,隨從聖靈是決定性的模式,而屬肉體卻是有條件的範圍。上面所談到的人受肉體的轄制,順從肉體的擺布,也就是受罪的控制和引導。自然地,他們思想的是肉體的事,並且服在罪的手下。

    保羅為了幫助羅馬的信徒清楚明白自己現在所站的地位,就用對比的方式指出他們以往的地位和處境為何。相對地,信徒今天是順從聖靈的(八5),他們體貼聖靈的事,是屬聖靈的(八9),故此,他們靠聖靈行事為人。他們的地位表明他們在聖靈的領域內,是順從聖靈的人,他們的思想和日常生活自然也就與他們的身分相稱。信徒與主聯合前後的生活是完全相對的,是兩種截然不同的律在實際生活的彰顯。

    保羅堅決地表明,只有基督能成就這種主權的變更,只有「在基督里」信徒能享有這種變遷,也只有聖靈內住的人才是屬聖靈的。因唯有有基督的靈的才是屬基督的(八9下半)。屬基督的就「在基督里」。「在基督里」的人已經與基督同死(六3∼11),犯罪的身體實質上也死了,因為在基督身上罪已經受了當受的刑罰。既然信徒在基督里已經死了,他就脫離了罪的轄制,因為受罪轄制,取死的身體已經與基督同死。信徒與基督聯合涵蓋他的整個人,包括身體在內,他已經「穿上基督」,他的身體屬于基督,他的生活範圍也只限于「在基督里」。基督既從死里復活,所以藉著與基督聯合,信徒也與主同活,享有復活的生命,而此復活的生命在他從基督得到聖靈的那一刻就開始享有。前面我們已經討論過,聖靈的內住是面向未來的,是信徒在末日身體復活的保證,在那日我們要承受不朽壞、屬靈的身體,就們耶穌在復活節的早晨承受的一樣。聖靈居住的所在就有生命,信徒與基督聯合,就被稱為義,成為義。

    前面我們亦提過,稱義和得聖靈是歸入基督的當然後果,此加給我們的義不僅是一種宣告,而是「在基督里」確實得到的。本質上,在基督里穿上義袍這件事就是生命,由于我們是神的兒女,我們被稱為義,成了聖潔,並得到所賜的聖靈。聖靈內住這件事實包涵對末世的期待正是保羅加上十一節的主要原因。

    藉著進一步了解保羅的思想,我們現在明白「在聖靈里」的生活不外乎是藉著聖靈的內住,在信徒身上落實復活的生命。要確實活出這種生活,我們的每個思想,每個動作都要隨從聖靈的引導,服在聖靈的管制之下。唯有這樣靠聖靈行事(加五25),被聖靈引導(加五18;羅八14),順從聖靈而活(加五16;羅八4),信徒才能下放縱肉體的情欲(加五16∼21)。

    三、反省

    總結本章,我們可以說生命基本來自基督。生命是三一真神共同賜給人的,但特別是基督賜的,因為是他完成了救贖的大工,也因「在基督里」的才能得此生命。基督從降世到升天賜下聖靈的最終目的,乃是將聖靈賜給信他的人。我們也看到是藉著信,信徒得到生命。故此,信心是歸入基督整個過程的主題,藉著信,信徒與基督聯合,也因此,基督的一切豐盛都臨到在他里面的人。藉著接納聖靈居住在我們里面,我們從基督得生命。通過聖靈的內住,信徒在靈里歸入基督,與他在生命上聯合,或者說,藉著靈里的合一,信徒在生命上歸入基督。因此,信徒與基督的關系得以建立,維系,並面向末日完全的終結逐步落實。這種生命的關系,將人從罪的權勢和領域內(對在律法下的人是藉著律法)以至死,遷移到聖靈的權勢和領域內以至于永生。

    由此可見,這種生命關系是建立在個人的基礎上。然而,我們必須己住,所有信主的人都與基督聯合,都領受了同一位聖靈,故此,不當將教會生活看作信徒個人生命的總合,而當看作是「在基督里」整體的生活,也是居住在每位信徒心中的同一位聖靈。因此,教會的生命就是基督的生命,藉著聖靈的內住分給眾信徒的。教會的生命不僅在于某些堂會的「生命力」,而在于教會內有多少信徒與基督有生命上的聯合,有多少信徒靠聖靈行事為人,以及他們順服主的程度。

    至于從教會的生活這個課題談基督和聖靈的關系,就要從基督升天後三一真神間的關系來看,也就是要從將救贖落實在人間的角度來看。我們不能用已有的學術的或理性的模式或架構來著手,而當持守啟示在聖經中的模式,即三一真神的模式。道成肉身、復活、得了榮耀的基督從父神領受了聖靈,有權將聖靈賜給凡信服他的人,這正是父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信的就必被稱為義,它畫出了生命的領域。父召那些信基督的。父和子只將聖靈賜給信基督的。基督和聖靈的身分各有不同,不得混淆。聖靈就是神的靈。因為父將聖靈賜給基督,他藉著賜聖靈賜人生命,故此,聖靈亦是基督的靈。無論神的靈,聖靈,或基督的靈,指的都是同一位,他就是聖靈,三一真神的第三位。三一真神的每一位在救贖的大工上有不同的參與,工作確有異但目標卻一致。形態論宣稱三一神在不同的階段以不同的形態出現的說法是荒謬的。神乃是智慧地將救贖的工作分配給三一真神的每一位。

    至于教會與聖靈在生命上的關系,我們要從聖靈內住在所有「在基督里」的人的角度來談。真信徒結合在一起組成教會,教會是聖靈內住和統治的範圍。但是我們千萬不要忘記,聖靈只內住和管理那些因信與基督聯合、歸入基督、活「在基督里」的人。聖靈和教會的關系不僅是直線的,也是圓周的。首先要表達的是「在基督里」是個範圍,它是圓的,因為你若不在這個範圍之內,就是在這個範圍之外。再者,屬聖靈的生命與「在基督里」是連在一起的。第三,教會因為「在基督里」,所以擁有生命。故此,教會與聖靈的關系不外乎是「在基督里的生命」。由于聖靈是「在基督里」賜與人,教會又「在基督里」,所以,聖靈與教會的關系就是「在基督里」教會的生命。我不想用詞句令人混亂,只想彰顯在基督里屬靈生命的合一是何等的高超,奧秘。聖經的真理遠超過人的理性,是機械化的精密準確性無法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