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卷 3.上帝的律法及其與恩典之約的關系
    關于上帝的律法,我們需要探討很多事情;而在這樣做的過程中,我們就會更加明白這個律法的本質和目的。關于十誡的序言,我們當注意到︰

    第一,在頒布律法之前,上帝已經與以色列人,即何烈山的教會立約。這記載在《出埃及記》第十九章中。

    (1)上帝在第五節經文中申明他的要求︰“如今你們若實在听從我的話,遵守我的約”。(2)相應的應許是︰“就要在萬民中作屬我的子民……你們要歸我作祭司的國度,為聖潔的國民”(出19︰5-6)。百姓在第八節中回應了耶和華的話︰“百姓都同聲回答說︰‘凡耶和華所說的我們都要遵行’”。

    第二,這個在何烈山定立(或者說正式更新,因為這個約在此之前就已經存在)的約就是恩典之約。這可以由以下幾點得到證明︰

    (1)上帝同以色列人在何烈山所立的約與上帝同亞伯拉罕、以撒、雅各所立的約這個約毫無疑問是恩典之約是同一個約。“你們果然听從這些典章,謹守遵行,耶和華你的上帝就必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守約施慈愛”(申7︰12);“所以你們要謹守遵行這約的話。今**們都站在耶和華你們的上帝面前。為要你順從耶和華你的上帝今日與你所立的約,向你所起的誓。這樣,他要照他向你所應許的話,又向你列祖亞伯拉罕、以撒、雅各所起的誓,今日立你作他的子民,他作你的上帝”(申19︰9-10,12-13)。

    (2)在何烈山所立的約包括恩典之約中的全部應許︰1)我要作你們的上帝,“你們就要在萬民中作屬我的子民”(出19︰5);“我是耶和華你的上帝”(出20︰2);“你今日認耶和華為你的上帝……耶和華今日也認你為他的子民”(出26︰17-18)。很顯然,這是恩典之約中的應許(參創17︰8;耶31︰33;林後6︰16)。2)他們蒙應許將要作祭司的國度。“你們要歸我作祭司的國度”(出19︰6)。下列經文可以證明這是恩典之約中的應許︰“惟有你們是君尊的祭司,是聖潔的國度”(彼前2︰9);“又使我們成為國民,作他父上帝的祭司”(啟1︰6)。這兩條包括了所有其他的應許。

    (3)它們具有同樣的聖禮︰割禮和獻祭。

    第三,整個以色列民族都同時與上帝定立了恩典之約(出19︰8)。然而,他們中的大多數人只是在表面上與上帝立約,而不是憑著誠實立約;也就是說,不是憑著知識、信心、愛心與上帝立約。所以,因著這種表面的立約,上帝和人之間也只是一種外在的關系,他們過著不敬虔的生活,所以說他們在這個約上不忠心(詩78︰37)。“但他們中間,多半是上帝不喜歡的人”(林前10︰5)。

    第四,尚未歸正的人不在恩典之約中,盡管他們表面上已經與上帝立約。毋寧說,他們和所有的外邦人一樣,實際上是在行為之約中。雖然上帝與亞當所立的約因著始祖的犯罪而被破壞了,律法藉著肉體變得軟弱了,人們企圖靠律法稱義得生命,但是人類卻仍舊肩負著相同的責任,每當他們犯罪時,他們就是在破壞這約。這就好比是一個曾經犯**的婦人,她在法律上對丈夫有責任,卻一次又一次地犯**。此處也是如此。當一個尚未歸正的人犯罪時,他不斷地破壞自己所當遵行的行為之約。他表面上進入恩典之約後,卻不憑信心行事,所以這是輕慢基督,棄絕上帝賜給他的恩典之約。

    第五,我們必須確實區分頒布律法之前在何烈山所立的約(出19)和隨後頒布的律法(出20)。十誡律法並不是恩典之約,因為恩典之約頒布律法之前就已經定立了。可以說,律法是已經定立的恩典之約的附屬品,是約民的行為準則。所以,恩典之約和律法所表達的是完全不同的內容我們以後會更深入地探討這個問題。

    第六,我們必須區分律法的內容或主旨與頒布律法的目的。律法的內容或主旨與上帝同亞當定立的行為之約的要求是完全相同的,因為︰

    (1)只有一種聖潔,所以也只能有一種聖潔的標準。對于亞當的要求是完全,這也同樣是十誡律法的要求。

    (2)行為之約的要求刻在人的本性上(羅2︰14-15)。然而,刻在人本性上的律法與十誡是相同的,盡管它們的明晰程度並不相同。所以,行為之約的要求與十誡的要求是相同的。

    (3)永生是以完全的順服為條件應許給亞當的,永生也是完全遵守十誡的結果。“摩西寫著說︰‘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義,就必因此活著’”(羅10︰5)。然而,頒布十誡律法的目的完全不同于上帝賜律法給亞當的目的。上帝賜律法給亞當是為了讓他因此得到永生,而十誡律法的頒布並不是為了這個目的,因為沒有人能夠完全遵守十誡。

    十誡的頒布是為了︰

    (1)使尚未歸正的人知罪,認識到自己不斷地違背行為之約,因著違背律法將會受到咒詛和滅亡。

    (2)使那些已經曉得恩典之約的尚未歸正之人離棄行為之約,因為它不能帶給人生命;督促他們真正地進入到恩典之約中,憑著真信心接受基督以致稱義。這就是不斷重申行為之約的要求以及頒布律法時伴隨著可怕的雷聲、閃電、號角的目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律法是訓蒙的師傅、向導、老師,帶領人到基督那里(加3︰24)。

    (3)作為約民的堅定不移的生活標準,向他們顯明純全的道路,激勵他們進入這條道路,在這條路上堅韌不拔地走下去,帶領他們走好這條路。“少年人用什麼潔淨他的道路呢?是要遵行你的話”(詩119︰9)。關于這一點,律法被稱做︰主的道、道路、道(詩119)。

    第七,我們必須區分頒布律法的結果和目的以及尚未歸正之人對此的看法。尚未歸正的以色列人認為十誡是行為之約的要求,他們必須藉著遵行十誡來尋求生命。他們也這樣看待禮儀律並且把它跟道德律混為一談。然後,藉著外在地遵行這些律法禮儀律以及道德律他們尋求能夠因此稱義(參羅9︰31︰32;羅10︰3;加5︰3-4)。

    第八,我們還必須區分十誡和遵行十誡的動機。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條誡命敘述了遵行十誡的動機,闡明了違背律法的害處以及遵行律法的益處。誡命是始終不變的,但遵行誡命的動機有很多方面。我們已經簡略介紹了十誡,現在將要回答幾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