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卷 4.十誡律法︰並非行為之約
    問題︰十誡律法是行為之約嗎?

    回答︰不是;我們可以用以下幾個理由證明這一點︰

    首先,上帝的公義不會允許罪人在沒有中保替他擔當違約的刑罰的情況下進入友誼之約。然而,以色列人是罪人,行為之約是沒有中保的。所以,律法不可能是行為之約。

    第二,上帝與之定立行為之約的人,應該有能力滿足行為之約的要求,並因此賺得生命,因為上帝的聖潔、公義和信實不允許他在人虛假承諾的基礎上定立一個真實的約。作為得救的前提條件,並因著這些屬性,上帝也不會要求人做他不能做到的事情。盡管上帝可以因著人最初在行為之約中的狀態,公義地要求那自願喪失自己原有能力的人完全遵行這些律法,但這些屬性不允許把完全再一次擺在軟弱的罪人面前作為得救的條件,並由此建立第二個行為之約。在墮落之後,人沒有能力完全遵守行為之約的要求,所以上帝不能與人定立一個新的行為之約,因而十誡律法也不可能是行為之約。

    第三,假如律法是行為之約,那麼以色列人以及新約的所有信徒(因為他們都有義務遵行律法),將會同時在兩個相反的約中。他們在恩典之約中,否則沒有一個人能夠得救。“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稱義”(羅3︰20)。假如律法是行為之約,那麼他們同時既在恩典之約中,又在行為之約中。然而,這是不可能的,因為這兩個約是不可能同時有效的。假如他們必須靠行為賺得救恩,那麼就不可能存在恩典之約;假如他們藉著恩典之約得到救恩,那麼就不可能存在著行為之約,正如使徒保羅在《羅馬書》第十一章六節中所清楚闡述的。而且,假如律法是行為之約,那麼這會破壞上帝的應許。然而,律法誠然沒有破壞上帝的應許(加3︰17-18)。所以,律法不是行為之約。

    第四,假如律法是行為之約,那麼人必須要藉著行為賺得救恩,因為聖經清楚地宣布︰“摩西寫著說︰‘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義,就必因此活著’”(羅10︰5)。但是,人卻不能這樣做,因為人不可能以這種途徑獲得救恩。“因為不知道上帝的義,想要立自己的義,就不服上帝的義了”(羅10︰3);也就是說,他們在基督的義上無份,因而也就沒有救恩了。所以,律法不是行為之約。

    第五,在行為之約中沒有表現出任何慈愛,但是在十誡律法中卻有慈愛。“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出20︰6)。所以,律法不是行為之約。

    異議#1︰律法的內容包括個人的完全順服,被稱做一個約。“因為我是按這話與你和以色列人立約”(出34︰27);“他將所吩咐你們當守的約,指示你們,就是十條誡;並將這誡寫在兩塊石版上”(申4︰13)。那兩塊石版被稱做約版(申9︰11)。

    回答︰(1)“約(covenant)”這個詞有多種意思,所以我們不能單憑這個詞的一種用法,就下結論說它指的是雙方都贊同的文字之約。這個詞在這里指的是一個永恆的應許(創9︰9-10),一個不變的律例(耶33︰20),一個單獨的命令。“我與你們的列祖立約……說,‘到第七年你們各人就要任他自由出去’”(耶34︰13-14)。

    (2)何烈山之約的定立發生在頒布律法之前,所以律法不可能是約本身。

    (3)這是一種比喻性的修辭手法,我們常常用附加品來代替主體的名稱(這里也是如此)。恩典之約已經定立了,律法是附加在它上面的,是在恩約中有份之人的行為準則。

    異議#2︰既然律法與恩典是始終對立的,那麼由此推斷,律法必然是行為之約。這可見于下列經文︰“律法本是藉著摩西傳的;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穌基督來的”(約1︰17);“因為承受產業,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應許”(加3︰18,參羅4︰14;羅10︰5-6)。

    回答︰(1)我們必須區分律法的主旨和內容,我們在前面已經探討過這樣做的目的。頒布律法的目的是以之作為生活的準則。就此而論,律法與恩典並不是對立的;毋寧說,上帝賜給在恩約中有份的人一個不變的生活標準,這正是上帝賜給他們的恩典。然而,就律法的要求而言,上帝與亞當所立的行為之約的內容是與恩典對立的。但是,這並不是上帝頒布律法的目的,所以我們不能由此推論說律法等同于行為之約。

    (2)猶太人敗壞了上帝賜下道德律和禮儀律的目的。他們把這當作行為之約,並在此約中尋求他們的義正如許多掛名的基督徒至今仍在做的那樣。在上述引用的經文中,界定並責備了這些錯誤的觀念。

    (3)聖經非常清楚地聲明律法與應許並不是互相對立的。“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著義”(羅10︰4);“律法是與上帝的應許反對嗎?斷乎不是!”(加3︰21)。這就證明律法與應許並不是對立的,十誡律法並不是行為之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