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卷 5.十誡律法︰並非恩典之約
    問題︰十誡律法等同于恩典之約嗎?或者十誡律法是恩典之約的綱要嗎?

    回答︰頒布律法之前在何烈山所定立的約確實是恩典之約;但是,我們否認十誡律法就是恩典之約或者此約的綱要。這可以從以下幾個理由得到證明︰

    第一︰十誡律法的全部內容都完完全全地印在亞當的本性上,若不是因為他犯罪**了自己的本性,這些律法本該完完全全地傳給他的子孫後代的。始祖墮落之後,律法仍舊印在外邦人的心上,盡管並不完全(參羅1︰19-20;2︰14-15)。然而,假如律法是恩典之約的綱要,等同于恩典之約本身,那麼它在始祖墮落之前就已經存在了,外邦人不需要听到福音也自然地知道恩典之約。這是極其荒謬的,律法等同于恩典之約的說法也是極其荒謬的。

    第二,律法是行為之約的要求和條件,上帝應許賜給完全遵行律法的人生命︰“遵行這律法,你們就必因此活著”。與行為之約的要求和內容相同的任何東西都不可能等同于恩典之約。因為凡是律法說“遵行這律法,你們就必因此活著”的地方,恩典之約都說︰“當信主耶穌基督,你就必得救”。這兩個約是截然相反的,一個約有效,另一個約就必然失效(參羅10︰5-6;11︰6)。

    第三,基督是恩典之約的中保,這個約中必然包含關于中保基督的敘述;如果沒有關于基督的知識,我們不可能明白恩典之約。然而,在律法中沒有一個字提到中保,或者提到在中保耶穌基督里的信心。所以,律法並不等同于恩典之約。

    第四,恩典之約有使人重生、稱義、得救的果效;然而,律法卻沒有使人重生、稱義、得救的果效。“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加3︰21);“因為承受產業,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應許”(加3︰18);“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羅8︰3)。誠然,凡在律法之下的,都是被咒詛的(加3︰10);所以,律法並不等同于恩典之約。

    第五,恩典之約只是做出了一些應許也把律法刻在人的心上(參耶31︰33;結36︰26-27)。然而,律法卻只有命令,沒有應許,除非以完全的個人順服為條件這是一個沒有人能夠得到的應許,因為墮落之後沒有人能夠滿足這個條件。律法只有命令卻沒有任何有效的應許。所以,律法並不等同于恩典之約。

    異議#1︰既然基督是教會的中保和君王,已經賜給教會十誡律法,那麼因此就可以得出結論說,十誡律法等同于恩典之約。

    回答︰(1)我們否認這個結論。如果這個結論是正確的,那麼基督作為教會的中保和君王,已經賜給他的子民生活的準則。如果這是真的,那麼我們必然可以得出結論說,十誡律法是約民必須遵行的生活標準。約民的生活標準應該和恩約本身區分開來。

    (2)在頒布律法之前就已經定立了恩典之約,這就證明律法是基督賜給約民的生活標準。

    異議#2︰十誡的導言“我是耶和華你的上帝”清楚地表明律法等同于恩典之約,因為這種表達是恩典之約的最本質的表達。

    回答︰這個短語並不總是恩典之約的表達。這可以由《以賽亞書》第二十八章二十六節得到證明,這節經文寫的是︰“他的上帝教導他務農相宜”,也就是說,上帝教導他如何耕田種地。但是,我們承認,從導言和某條誡命附加的鼓勵可以看出來一定存在著一個恩典之約。然而,我們並不能因此得出結論,說律法本身就是恩典之約,因為“我是耶和華你的上帝”這種表達方式,常常跟在大家都認為並不等同于恩典之約的命令或警告的後面(參利18︰30;士6︰10以及其他多處經文)。導言所表達的是發布命令者的權柄,以及服從他之人的義務不僅因為他是上帝,他們是他所造的,而且還因為他們已經與上帝定立了一個恩典之約。所以,導言和律法之間的差異,就如同發布命令者和命令本身之間的差異那樣巨大。

    異議#3︰律法中提到了慈愛。“我必發慈愛”等等。然而,上帝不可能向一個罪人發慈愛,除非是藉著恩典之約。所以,律法等同于恩典之約。

    回答︰我們必須要區分命令本身和發布命令的動機。僅僅因為一個動機是出自恩典之約,我們不能得出結論說,因為律法中用到了一個恩典之約的動機,所以律法就是恩典之約本身。毋寧說,這證明了相反的結論︰這個責任並不等同于恩典之約。

    異議#4︰律法是一個約;然而,它並不是行為之約。所以,它一定是恩典之約。

    回答︰(1)我們在前面已經闡述了律法並不是行為之約,也闡述了被稱做“約”的也不一定就是約本身。割禮也被稱做是一個“約”(創17︰10)。

    (2)提出這個異議的人主張,除了行為之約和恩典之約之外,還有另外一個約。他們把這稱做外在的警誡性的約。律法不是行為之約,則必然是恩典之約,這個結論就被否定了。他們自己不得不回答說存在第三個約。

    (3)正因為律法不是行為之約,所以不能得出結論說律法是恩典之約。所以,這就足以說明律法是在恩典之約上有份之人的生活標準。

    異議#5︰凡是由血來作憑據的尤其是基督的寶血都是恩典之約;然而,律法已經由象征性的的血來印證了。“因為摩西當日照著律法將各樣誡命傳給眾百姓,就拿朱紅色絨和牛膝草,把牛犢山羊的血和水灑在書上,又灑在眾百姓身上”(來9︰19)。因此,律法等同于恩典之約。

    回答︰(1)如果有人一定要從這段敘述中得出這樣一個結論,那麼眾百姓也等同于恩典之約,因為摩西也把血灑在他們身上了。後者是荒謬的,同樣前者也是荒謬的。如果有人願意下結論說,凡是被象征性的血所灑過的都屬于恩典之約,我們對此沒有異議;如果有人願意進一步推論說因此十誡律法也屬于恩典之約,我們也不反對,只要他把十誡看作在恩典之約上有份之人的生活標準就可以。

    (2)然而,聖經中沒有一處經文說過寫著律法的兩塊石版曾經用血來印證過,用血灑過。這就表明這個結論是毫無意義的。

    (3)摩西在記載禮儀崇拜預表基督的書上灑血和水,這毫無疑問是屬于恩典之約的。

    異議#6︰禮儀律屬于十誡律法,換句話說,屬于第二條誡命,讓人們按照上帝命令的方式敬拜上帝。然而,禮儀律顯然是屬于恩典之約的。所以,十誡律法就是恩典之約本身。

    回答︰(1)從這一前提還可以得出進一步的結論。這就是︰律法也屬于恩典之約。我們贊成這個結論,因為律法是約民的生活標準。

    (2)司法律也屬于道德律屬于第二塊法版上寫著的律法。那麼人們可以因此得出結論(論據是相同的)說,十誡是一個政治之約或者司法之約嗎?斷乎不可,所以人也不能推斷說,律法就等同于恩典之約。

    (3)我們否認十誡律法規定了禮儀律;無論是第二條誡命,還是其他的任何一條誡命,都沒有規定禮儀律。對于上帝的一切侍奉的基礎無論是在行為之約中,還是在恩典之約中,也無論是在新約中,還是在舊約中確實是記載在第二條誡命之中,這條誡命的內容就是要按照上帝所規定的方式來侍奉上帝。然而,這里根本沒有提及禮儀方面。從這樣一個共同的根基由此談及在完美狀態和新約中以及禮儀敬拜方面如何侍奉上帝得出結論說這條誡命是關于禮儀的,因而律法等同于恩典之約,就如因為律法指出人在行為之約中對上帝及其侍奉應當如何行,就由此得出結論說律法等同于行為之約一樣,都是站不住腳的。

    異議#7︰恩典之約使在約中有份的人都有義務遵行律法;因而律法屬于恩典之約。

    回答︰(1)辯論的要點仍然是一樣的。行為之約使所有的人都有義務遵行律法;因而律法屬于行為之約。所以這個結論的錯謬是顯而易見的,因為律法使所有的人負有遵行的義務。

    (2)一切屬于恩典之約的並非都是恩典之約本身。洗禮和聖餐屬于恩典之約;然而它們卻並不是恩典之約本身。從頒布律法的目的來看,以及就律法是在約中有份之人的生活標準這個命令來說,我們同意律法屬于恩典之約。若把律法解釋為恩典之約,又有什麼根基呢?

    異議#8︰律法要求人有信心,信心屬于恩典之約;所以律法等同于恩典之約。

    回答︰(1)行為之約要求人當信上帝那麼根據剛才的推理,律法是行為之約然而假如律法是行為之約,那麼它就不可能是恩典之約。

    (2)對于基督的信心屬于恩典之約;然而,這並不是律法的要求。律法里面並沒有關于基督的啟示。

    異議#9︰第五條誡命是關于迦南地的應許,而迦南地是恩典之約中一切應許的保證;因此,律法是恩典之約的綱要。

    回答︰我們必須區分律法本身和律法中鼓勵性因素的不同之處這些鼓勵並不能改變誡命的性質,也不能使誡命變得和這些鼓勵的源泉性質相同。然而,這些鼓勵有時是源自于上帝的本性,還有時源自上帝的工作或者某個特定的應許。這出現在行為之約中,也出現在恩典之約中。所以我們不能從律法中提及關于迦南地的應許,就下結論說律法等同于恩典之約。

    (2)第五條誡命中並沒有提及迦南地;但是,以色列的後代們可以合理地推斷出這個結論,就好像保羅認為這指的是上帝所預定的人居住的所有國家。“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長壽”(弗6︰3)。

    (3)我們否認迦南地是恩典之約中一切應許與天國的保證。人永遠也無法證明這一點,所以這個結論是毫無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