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20︰1-2“神吩咐這一切的話,說︰‘我是耶和華你的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
藉著摩西領受神的律法乃是以色列人在西乃山經歷中的最重要的一方面。摩西律法(希伯來文torah,意為“訓誡”)可分為以下三類︰
1.道德律(TheMoralLaw),即神對聖潔生活的準則(出20︰1-17)。
2.民事律(TheCivilLaw),即針對以色列人作為一個國家的法律和社會生活而言(出21︰1-23︰33)。
3.禮儀律(TheCeremonialLaw),即以色列人敬拜耶和華的形式和規條,包括整套獻祭制度(出24︰12-31︰18)。
舊約律法的特性和功用概括如下︰
1.律法與聖約並行,規定了神子民忠心守約的細則。以色列人曾經正式承諾履行這些聖約條文(出24︰1-8;參“神與以色列人之約”一文,頁330)。
2.神的恩慈和他對百姓的拯救是以色列人遵行律法的基礎(出19︰4)。注意,神是在以色列人藉著逾越節羔羊之血得蒙救贖,脫離埃及為奴之地之後(出20︰2)和他們靠著神的恩典在地上過漂蕩生活之時(出19︰4),才向他們頒布律法的。
3.律法體現了神在行為方面對他子民的要求(出19︰4-6;20︰1-17;21︰1-24︰8),立定了以血贖罪的章程(利1︰5;16︰33)。神設立律法的目的並非是把它作為人得救的途徑,因為以色列人是在得救以後才領受律法的(出20︰2)。律法乃是使他們知道如何在救主和鄰居面前活出公義聖潔的生活。神期望以色列人靠著神的恩典遵行律法,來維持並享受他們與神的立約關系(申28︰1-2;30︰15-20)。
4.舊約和新約都表明,堅定信靠神和神的話語(創15︰6)以及全心愛神(申6︰5)是人遵行律法的根基。這恰恰是以色列人失敗的原因,他們經常不把信靠、全心愛神和渴慕行神的道作為他們成全律法的動機。保羅指出“因為他們不憑著信心求”,所以反得不著律法的義(羅9︰32)。
5.律法強調了這樣一條永恆不變的真理︰發自真心的愛神並順服神(參創2︰9注;申6︰5注)是人得到豐盛生命和各樣福氣的前提(比較創2︰16注;申4︰1,40;5︰33;8︰1;詩119︰45;羅8︰13;約一1︰7)。
6.律法啟示了神的屬性和性情,它使我們看到神是一位仁愛、良善、公義和恨惡罪惡的神。由于人是照著神的形象造的,所以神期望以色列信徒遵守他的道德律(利19︰2)。
7.舊約聖經從未顯示人可以憑藉守全律法而得救。以色列民和神相交不可缺少的是獻祭體系,它使那些觸犯了神的律法又願意真心悔改並相信神的憐憫和血的代贖功效的人能得到赦免,與神和好。
8.舊約的律法和約是不完全的,它們不是神旨意的終極目標。在基督降世以前,律法只是神子民的臨時看守者(加3︰22-26)。如今,舊約已被更美的新約所代替,神的救贖計劃已經藉著耶穌基督在新約中完全顯明(羅3︰24-26;參加3︰19注,有關律法的特性和功用的更多討論)。
9.律法由神賜下,是在應許之外“為過犯添上的”(加3︰19);也就是說,神頒布律法的目的是︰
(1)規範人的行為。
(2)界定何為罪。
(3)向以色列人顯明他們具有違背神旨意和犯罪的內在傾向。
(4)喚醒他們需要尋求神的憐憫、恩惠和救贖的意識(比較羅3︰20;5︰2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