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施洗約翰那里受浸,僅表示悔改,而不得赦罪,這只是浪費時間的一個儀式麼?主耶穌是無罪的,主為何要到約翰那里受悔改的浸呢?
答︰人們到施浸約翰那里受浸,只表示悔改而已,卻不能叫他的罪得赦和得救,因為只有神才能赦免人的罪。(參路5︰21,24)人所犯的一切罪,除了得罪所傷害的人之外,也是得罪神(羅3︰23,路15︰18),因此,除了被得罪的人和神有權赦免那人的罪之外,第三者是沒有資格赦免他的罪的。好比我若犯罪得罪你,和得罪神,除了你和神之外,有誰可以赦免我的罪呢?這樣,約翰就是「第三者」,他無權赦免人的罪。不過,雖然約翰沒有權柄赦免我們的罪,當時的以色列人到他那里去受他的浸,表示悔改,還是有非常重要意義的。因為人若不先悔改,就是奉耶穌的名受浸,也不能赦罪。試想,神怎會願意赦免一個不肯悔改的人的罪呢?因此,約翰為百姓施浸,主要意義是為耶穌「預備百姓」,叫一切願意真心悔改和信主的人都得著救恩。至于主耶穌原是無罪的,為何要受到約翰那里受浸的問題。主耶穌自己的解釋是「應當這樣盡諸般的義。」(太3:15)所謂「義」(righteousness),即神看為「對」的事之意。全句意思是︰受浸不是一件錯事,乃是神所看為對的事,我們就應該照神的意思去做。當耶穌受了浸,從水里上來的時候,就有聖靈仿佛鴿子降下來落在他的頭上。原來,神早就告訴約翰,將來他給百姓施浸的時候,如果看見聖靈降在誰身上,誰就是用聖靈施浸的。(約1:33)現在約翰看見了,就向百姓見證耶穌是「神的兒子」,也是「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約1︰29,34)。所以耶穌之所以需要受浸,不是為悔改認罪,而是為顯給世人看,證明他是神的兒子,是用聖靈給人施浸,叫人的罪得赦。
2。始祖犯罪後而有的「罪性」,是誰放進亞當和夏娃里面的?之後,這「罪性」是先天遺傳給後代的,還是在胎生時誰放進去的呢?
答︰雅各書告訴我們,「罪」的產生,是由于「各人被試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牽引誘惑」,如果「**」牽引誘惑「奸夫」一樣,「**」就「懷了胎,生出罪來」(雅1︰14-15)。所說的「**」,就是「自己的私欲」(desire),意思是「濫用的自由意志」。所說的「奸夫」,就是「試探」,意思是「違反神旨意的事情」。因此,倘若沒有「自由意志」和「神的旨意」存在,就沒有「罪」的存在。神創造亞當和夏娃,把他們放在伊甸園里,告訴他們,千萬不可吃那棵分別善惡樹的果子,因為他們吃的那一天必定死。這是說,他們明白「神的旨意」是不準他們吃,但他們也有「自由」去選揀吃或不吃。在這樣的情況下,他們選揀「違反神的旨意」,就等于「濫用自由意志」,于是「罪」就產生出來了。這不是說,「罪」是神創造的,神只創造「自由意志」和讓人明白「神的旨意」而已。然而「自由意志」的性質,天然有犯罪與不犯罪的可能性,不然,就算不上「自由意志」了。「自由意志」非常重要,因為人有了「自由意志」,若仍然愛神和贊美神,這樣的愛和贊美才是真心的。可惜,亞當和夏娃濫用了他們的「自由意志」而犯了罪,以後,他們的「罪性」(犯罪的性情)就遺傳給後代,以致我們各人的「自由意志」失去平衡,人人都與生俱來,有犯罪的傾向。所以「罪性」不是誰放進胎兒里面的,而是隨著遺傳因子,記錄在各人細胞中的DNA里的。像父母的樣貌,和性情,遺傳在各人的DNA里頭一樣。所以,越早期的人類,因為遺傳罪性較少,犯罪的傾向力就越低,這樣,神追究人的罪,就越嚴格;越後期的人類,因為遺傳的罪性較復雜,犯罪的傾向力就越大,這樣,神追究人的罪,就越較為寬松。
3。主受浸後,受撒但的試探,如撒但叫主從殿頂跳下,叫主拜 等等,這些事,是當時被主的門徒看見的,還是什麼?
答︰當時門徒看不見,因為那時,主還未收任何門徒。但主耶穌必定曾經將這些事告訴門徒,不然,門徒就無法寫下來成了聖經了。
4。太5︰32,作妻子者如果沒有犯**等罪,甚至是愛她的丈夫的,忠于丈夫的,但作丈夫的心思壞了,竟離棄妻子。這種事情很多。那麼,這妻子被棄後,若有生活或人生上的需要,而再婚,怎可以定她和新夫為**呢?
答︰研究這問題,要先了解主耶穌在太5︰31-32所說整句的意思。主說︰「又有話說,人若休妻,就當給他休書。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的緣故,就是叫他作**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了**了。」按古時的背景,主說這話的意思是︰「你們听見人這樣教導人說,只要寫一封休書給妻子,就可以隨便休妻。其實,摩西的本意並不是這樣。摩西只準你們在發現妻子有**的行為之時,才可以休妻。你們卻肆意虐妻、棄妻、甚至殺妻。于是摩西就準你們寫一封休書給妻子,證明她的清白,然後就可以休妻,免得她在親人面前被誤會,以為她是因為行淫,才被丈夫遺棄的。但神的旨意卻不是這樣,神在創造之時已經定規「二人成為一體」。二人既然成了一體,就不是一封休書可以將二人分開的。在人看來,離了婚,就是分開了。神卻不承認,神還是看他們是一體的。因此,在神來看,二人之中若有一個與第三者結了婚,他就是行淫。不過,在基督教眾教會之中,也有認為,二人之中,較後才打算與別人結婚的,不算行淫,因為先前的配偶先結婚行淫,後結婚的,就是在先前的婚約上遭到破壞之後,亦即是從前約中解脫了出來之後,才再結婚的。
5。太8︰3-4主潔淨了大麻瘋後,囑他「切不可告訴人」,末句又說︰「對眾人作見證」。眾人作見證是應該的,但為何當治療時不可向人作見證呢?
答︰經文不是說,主耶穌囑咐他「對眾人作見證」,而是說︰「對眾人證據」。因為古時的大麻瘋病人,必須與所有人隔離,住在城外。在行路時,又必須大聲喊叫︰「不潔淨了,不潔淨了。」叫所有人避開他。如今這個長大麻瘋的病人得了醫治,他必須向祭司和眾人證明,他真的得到潔淨,這樣,他才可以與親友同住和接觸。所以,主耶穌不是吩咐他去「為主作見證」,而是「為自己得了醫治作證據」。主耶穌那時不要人為他作見證,為要應驗先知的預言,說︰「看哪!我的僕人,我所揀選,所親愛,心里喜悅的他不爭兢,不喧嚷,街上也沒有人听見他的聲音。」(太12︰18-19)這是說,主的名聲傳播四方,不是他故意為自己宣傳的,乃是神的作為,正如預言說︰「等他施行公理,叫公理得勝。外邦人都要仰望他的名。」(太12︰20-21)6。主說︰「約翰是應當來的以利亞」。請賜示此話的本意。
答︰瑪拉基書預言,說︰「看哪,耶和華大而可畏的日子未到以前,我必差遣先知以利亞到你們那里去。他必使父親的心轉向兒女,兒女的心轉向父親,免得我來咒詛遍地。」(瑪4︰5-6)因此,主耶穌第一次來世之前,就有約翰像以利亞一樣,滿有能力傳道,叫百姓的心轉向神(參路1︰17)。主耶穌第二次來世之前,就有啟示錄那兩個見證人出來傳道,他們像摩西和以利亞(參啟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