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所探討的,只是祝福方面。我們進一步需檢討失喪者的情況,這是一個易被忽略或一筆帶過的題目。我們在來生一篇中已接觸到『陰間』,此處要看那些名字未記在生命冊上之人的結局。
【 符類福音 】
耶穌的有些話提到了地獄。事實上,符類福音提到這題目的話比新約任何地方都多。Gehenna在馬太福音出現多次(五 22,29,3O;十 28;十八 9;廿三 15;廿三 33)馬可福音三次(九 43,45,47),路加福音一次(十二5)。Hades出現于太十一 23;十六 18;路十 15;十六23,也是指受刑的地方。我們無法否認,耶穌肯定接受那些在神面前被定罪的人,有與天堂相反的一面。
那些不喜歡永刑意念的人,有的以天堂與地獄為神話,有的認為這是教會的遺傳。但是,如果以耶穌話語的字面價值來看,地獄的確是一個可怕的實體。他提到『不滅的火』(可九44),並說寧可缺少肢體也比兩手兩腳全體下在地獄里要好得多。在這段經文里,地獄是個不斷受刑的所在(不死的蟲和不滅的火;可九 48)。雖說這段描寫一定是象征性的,但所傳達的意念卻是審判的性質,即沒有時間的限制。
馬太福音的上下文中也出現地獄之火的同樣概念,如五22說到咒罵弟兄的下場,以及和馬可記載平行的五 29ff.;十八8-9。在山羊與綿羊的文脈中,那些被咒詛的人被囑咐『進入那為魔鬼和他的使者所預備的永火里去』(太廿 五41)。這『永火』在本段經文中與『永刑』息息相關(廿五46)。神是應該懼怕的,因他有權能把身體和靈魂都滅在地獄里(太十 28 = 路十二 5)。在馬太福音的天國比喻里,那些被拒的要遭受火燒(參十三 3O,42,5O)。在後面的兩個比喻里,又加上哀哭切齒的悲愴詞句(另參八 12及廿二13)。此外,還有捆綁的行動和丟在黑暗里的情形(按廿二13)。再者,馬太記載耶穌先鋒施洗約翰的預言,提到糠會用不滅的火燒盡了(太三 12)。
財主和拉撒路的故事只出現在路加(十六 19ff.),它不但顯出天上和地獄之間的對比,並提到地獄的一些情況。這是財主受苦的情景,他承認在火焰里極其痛苦。同時,天上與地獄之間是無法跨越的,因為有深淵限定(26節)。對兩者間的隔離,沒有別的話比這更能形容的了。再者,從亞伯拉罕口中對這苦者的話語,是強調的重點。我們當然需承認,這是一種圖畫式的語言,但所傳述的地獄與受苦者兩者之間不可或分關系的信息,則是不可誤解的。我們不可能肯定路加所描述的情景,是指過渡階段或是最後的命運。但這里的確也沒有說明這財主還有翻身的機會。我們也需注意到,路加在其他相似的地方也沒有提到地獄的情景。
除了特別提到地獄的經文以外,所有福音書記載的話也都含有對反叛神者的災禍或預告的觀念。耶穌對文士與法利賽人的假冒為善,宣告了嚴厲的災禍(太廿三 15),甚至說他們是勾引人入教,卻使他們作gehenna(地獄)之子,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對賣主的猶大,也特別提到他有禍了(太廿六24),說他不生在世上倒好。馬太記述引到永生的窄門時,也包括寬門大路引到滅亡,而路加則僅提到窄門(太七13-14;路十三 24)。似乎馬太比路加更強調廣義的刑罰,而路加則較看重正面的報賞方面。不過,路加記載栓上磨石的話,則是和馬太、馬可一致的(太十八6f.;可九42;路十七2),只是路加是針對挑撥試探者,而馬太和馬可是針對使『小子』絆倒的,其中並無多大差異。有一處路加記載一段嚴厲的話(被石頭砸得稀爛)(廿18),而馬太所用的文字較為溫和(參太廿一44)。
上述資料表明,耶穌將刑罰置于重要地位。凡拒絕神的人當然難逃他行為的後果。從這段審判經文所表明的,對犯錯的行為似乎沒有寬松的余地。當我們對地獄語匯深入探討時,主要印象是分離與隔絕,『我告訴你們,我不曉得你們是那里來的,你們這一切作惡的人,離開我去吧』(路十三 27;參太七 23)。這一點和耶穌另外的話一樣︰『凡在人面前不認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不認他』(太十 33;另參可八38)。
【 約翰著作 】
約翰福音沒有提到關于地獄的話。事實上,連這個意念也未出現過。有一處提到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三17),卻沒提到審判的形式。同樣地,它也提到不信子的人,神的震怒常在他身上(三 36),卻也沒有加注神如何顯明他的震怒。雖然五29提到作惡的要復活定罪,也是與地獄的教訓沒有直接關聯。顯然,約翰對這方面的教訓,不像符類福音那般重視。
【 保羅 】
在保羅書信中,帖撒羅尼迦後書講到失喪者的結局最多,但也沒提到什麼細節。帖後一5-9,說到神已將患難報應那加患難給基督徒的人,保羅稱之為『神公義判斷』的顯明。他進一步提到耶穌基督在『火焰中』顯現,要報應那不認識神,和那不听從主耶穌福音的人。這使徒肯定說︰『他們要受刑罰,就是永遠沉淪』(一9);與符類福音完全契合。他又說到『離開主的面和他權能的榮光』,是保羅對永刑的注解。離開神面的真正意義,就是地獄。保羅也用其他方式描寫邪惡的命運。
在腓三 19中,他說到十字架仇敵的結局,就是『沉淪』(apoleia)。同一字在太七 13是說到寬路的結局時所用的,含有不可挽回之損失的意念。同樣地,羅九22的『可怒的器皿』,與『蒙憐憫的器皿』正相對照,是預備『毀滅』的,這是『得榮耀』的反面,不過沒有進一步提到確切的意義。
保羅有兩次用了『受咒詛』(anathema)這強烈的字眼(林前十六22;加一9),原意是想作聖事,後來卻走了相反的路。這里又是含有拒絕之意,雖然未特別提及拒絕的方式。其中也有對那些依靠行為、遵行律法之人要受『咒詛』的意思(加三 1O)。用套語提到被神拒絕的意思,出現在提後二12。
保羅的研究完全是在解說基督徒救恩的主題,對于惡者的命運只是順便提及。不過,他雖未著重未來的審判,但他對這些觀點的肯定與嚴肅性,卻是無可置疑的。他相信神審判的公正,因此刑罰是必須的。
【 新約其他部分 】
希伯來書僅一次提到審判的火(來十 27),是說到得知真道以後又故意犯罪的後果。這位作者特別想到將神的兒子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又褻慢施恩聖靈的人(29節)。憤怒的火將燒毀神的仇敵(參賽廿六 11)。在本段經文中有這樣一句話︰『落在永生神的手里,真是可怕的』(十 31)。這句話與後文『我們的神乃是烈火』(十二 29)互相呼應。這是本書最接近審判之火概念的地方。在十 39也提到退後而沉淪的人。
除了彼得後書和猶大書外,新約書信的作者都不太關切惡人的結局。猶大書提到所多瑪和蛾摩拉『受永火的刑罰』,是對他們不道德與逆性情欲的審判(7節)。它也提到曲解神的恩典和不認耶穌基督之人的已被定罪(4節)。彼得後書提到墮落的天使被丟在地獄里(希臘文︰tartarys),『交在黑暗坑中,等候審判』(彼後二4)。Tartarys在新約其他地方沒出現過,這是描繪墮落天使受監禁的牢房,在那里等候永遠審判的到來。對于作惡的人來說,『他們的滅亡也必速速來到』(原文作『也不打盹,彼後二3』。
啟示錄中有對地獄更生動的描述,特別是與最後審判相關的地方。十四章有蒙福被救贖之人在最後審判中和拜獸之人的對比。後者在神的大怒之下(10節),要喝下神念怒的杯。他們要在天使和羔羊面前,在火與硫磺中『受痛苦』,他們受痛苦的煙住上冒,直到永永遠遠,並且『晝夜不得安寧』(1O,11節)。這張審判的圖畫,無疑顯得十分嚴酷。在十九20又重新出現,獸與假先知被丟進『硫磺火湖里』。同樣意念也出現在廿 1O,魔鬼也被丟在其中;在廿 14,死亡與陰間必遭到同樣命運。後者將火湖定義為第二次的死。
整卷書是關于忿怒的傾倒,因此用火湖代表最後克服一切仇敵,便不足為奇了。羔羊對仇敵審判的概念是絕對必要的,而火湖和不滅的痛苦之火,則更超越結局的概念,它含有絕對刑罰的成分。
總結
我們看到新約作者不是將天上描述成一個地方,而是神的同在。神與天是如此密切相連,以致後者的概念若無前者便不能成立。有幾卷書提到神的寶座,而到啟示錄達于巔峰,在此則以新耶路撒冷為中心。以天上為城邑的意念,尤其可從新耶路撒冷的概念中看出,也可從保羅書信和希伯來書中找到。
新約提到天使的地方,大部分沒有提到他們在天上的功能。由于他們在地上的功能常是傳達神的命令,因此我們沒有理由認為,他們在天上的功能有什麼不同。
毫無疑問,新約對天的觀點與承受基業和以屬靈財寶為報賞的概念密切相連,也與在天上存在的永生地位有關,都是以形容詞來強調質方面的方式。另一方面,新約常常強調的是榮耀,是信徒將來命運的特色。與神同在、同住,是神兒女最終的祝福。
接下來是新約對地獄的教導,可略述如下。雖然地獄的意象常給人某個地方的印象,卻不如說是定罪的狀態。作惡的人受審判是肯定的。再者,這審判也必是公正的。主要的意念是與神隔離,完全離開他的面。另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是︰這個審判是永遠的。後者的事實使得有些人認為,無休止的刑罰是不道德的,因而提出滅絕的學說。永刑的道理不是一種吸引人的道理,因此有人希冀另一種代替的說法,認為在審判時,惡人的靈魂將停止存在。這種想法我們是可以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