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新約中的倫理 社會倫理
    看完了新約各處個人倫理觀後,我們要從影響社會的重要主題來探討社會倫理的題目,但不是從分離的不同資料來看。我們的目的在尋求指導的原則,因為新約並沒有對基督徒社會活動提供完整的藍圖。

    我們不能過份強調用神學觀點來研究社會責任主題的重要性,因為神學是關系人的全部,也包含他的環境在內。新約和那些以環境為中心的理論完全不同,他們認為一個進步的環境能產生進步的人。在新約里,人的轉變是最重要的,因而導致整個社會的改變。我們已討論過神(第一章)和人的教理(第二章),如今需重復每一道理中的社會含義,俾能鋪設一個神學的固定基礎。

    【 神學基礎 】

    舊約和新約都確認,人是照神的形像造的,故此一定有其社會的涵意。人對他的社會環境的態度問題,被他從無知情況墮落的事實給染上了一層色彩。要真實了解人性,需認清人的三個階段︰被創造時的原始狀況,墮落後的狀況,以及被救贖後的狀況。第一個階段除了耶穌的完人性格以外,已不復存在。耶穌的完美,表現了人性的真實潛能,如果所有的人都擁有這種完美的人性,一個完美的社會秩序自然也會存在了。從前文探討的人性之道中,可明白看出已沒有這種完美的存在(參羅三 1Off.)。

    在人墮落後的情況中,才產生環境的問題。新約用一些對照的話來表明這個問題︰世人在黑暗中(約一 5;參約壹一5ff.);世人未曾認識神(約十七 25);世人被這世界的神弄瞎了心眼(林後四 4)。因此,一個完全不同的因素引進了人所居住的環境里,並和福音所帶來的祝福因素形成強烈的對比︰光明與黑暗;真理與錯謬;教導與無知;愛與恨等。個人和團體的整個生命都受了影響。甚至影響到家庭,這個和一切社會團體緊緊結合的基本結構。這說明了為什麼耶穌拿它來與神的純潔動機作比較時,說到人的父母是『不好』的原因(太七11)。一個人的環境常被他本身自我中心傾向的性格所感染(參太十七 17)。

    新約的社會教訓總要提到人的根本罪性。隨時要我們注意到社會的邪惡(羅一 24f.;西三 5ff.;彼前四 3ff.),因為這些就是現實世界的真正問題。故此,新約沒有提出一個純粹針對這些社會問題的解決方案,因為新約認為這些問題的根本是屬靈的,而不是屬社會的。

    這便引導我們進入第三階段,人在得救後的狀況。新約中救贖與和好的道理(見上冊,頁583ff.及頁595ff.),是以整個基督教信息為中心的,也關系到人解除對神的天然敵意,以及自我中心的傾向。基督徒是一個新造的人(林後五 17),現在生活在一個新的領域里(西三 1)。結果,得救的人發現,他仍生存在舊的環境里,但自己卻有了一套嶄新的價值觀。這立刻就產生他從前對社會責任的看法,與他在基督里新原則之間的張力。新約的焦點集中于後者,因為這是新生命的因素。基督徒信仰對那些剛從異教背景中脫離出來的人的首要條件,是新的態度和新的行動。

    這點幫助我們了解為什麼新約對社會責任的勸勉較少的緣故,但不能因此就解除了基督徒對社會當負的責任。我們不能說新約不要基督徒關心社會問題,因為基督徒對救贖的觀點,帶有一些對社會責任的涵意。

    新約對社會的原則是個人性的,得救的人會對他所處的環境產生有益的影響。比方說,早期基督徒沒有地位來廢止奴役制度,但個人的態度卻不管是奴隸或是奴隸的主人,都能在拆毀這制度上作一些肇始的工夫(見下文)。

    在社會領域里,人性另一方面的重要課題,是人格的成聖。新約強調個人的價值,反對任何不把人當人看的社會制度。救恩對各類人種都視為平等的基本精神,給基督徒對社會問題的探討不能不帶來沖擊。再者,新約有對軟弱和剛強者的道理(羅十四章),直接和物競天擇、適者生存的理論相反。實際上,新約反對一個人不顧別人需要而以本身利益為優先的看法(參加六 2)。不論什麼時候,耶穌都關心當時人們的需要,也為肩負別人重擔樹立下一個良好的楷模。

    不僅是新約中的人觀影響了基督徒對社會的看法,它的神觀也會影響其觀點。一個得救人類的呈現,也表現出一位救贖的神。在探討新約中神的本性時,我們看到對神愛的特別強調,是一種在基本上向外的特質。神的愛是包括全人類的(約三16),這證明他對他的受造物有強烈的關切,甚至普及與他為敵的人(羅五 8)。新約將神的愛看作人應有的典範(約壹四 7;約十五 9)。愛,是表現關切的一個強有力的方式。

    我們探討基督事工時(上冊,頁595ff.),我們注意到與神和好的重要性,特別是在保羅書信里。在基督里與神和好的事工,是對社會責任基本的真正進路。一個在社會里與神和好的人,在邏輯上不能贊同任何會使人與人發生隔閡的社會改造方案。新約雖沒有明說要反對以暴力達到社會的目的,但所表現的神本性,是明明排除這類因素的。福音是和好的媒介,不是為斗爭的。有人認為,分離與暴力有時算是較輕的惡,但我們很難從保羅書信中找到任何的支持。

    根據使徒保羅的看法,和好超越了人類領域直達受造萬物。他寫到,受造之物一同嘆息勞苦,指望脫離敗壞的轄制(羅八 20ff.),這一定是指他的周遭環境說的。這里或許是保羅對生態問題的答案,但他沒有提及人對環境應負的是什麼責任。新約啟示的屬神典型,乃系人應對他自己的環境污染負責。但由于自私目的而破壞自然界平衡的事,在新約時代尚未成為大問題,因而若推測當時基督徒已知道這項程序,這是難以承認的。對保羅而言,萬物在最終會與基督同歸于一,便賦與了受造物自身的尊嚴(參弗一 1O)。

    責任領域中的另一重要事項,是探討基督徒運用影響力的可能限度。有時難免發生社會對人類的期望會與神所定的標準相互沖擊的事情。新約是否對解除這種沖突提供些什麼指南呢?從耶穌的教訓中可以看到,順從神比順從政府更重要;這兩者在理論上應該是一致的。該撒的物要歸該撒,神的物要歸神,這表明神仍是第一位。新約明白說,一個人要按他的良心行事。故此,有時不管外表或內心,一個人都會對他的社會環境作出倫理的評判。新約對淫蕩行為的警告,便是給當時社會標準的一個指標。

    由于新約主要是對付屬靈的問題,所以人們常產生一種膚淺的印象,以為社會問題不重要。然而,基督徒第一要緊的是對基督徒團契表現關切。比方說,保羅勸人要向眾人行善,而向信徒一家的人更當如此(加六 1O)。對基督徒的優先,並不是說就免了對其他人的責任。基督徒對大團體及小團體應盡責任的比例,明明是難以區分的,新約也沒有太多明白的指示。只能說留待個人自憑良心了。

    新約有些經節似乎是勸告基督徒不要被世界**(如雅一27),這類經文常被看為出世的教訓。不過,雖說基督徒在道德上必須與世界分別,但他不能離世索居。耶穌教導他的門徒要作世上的鹽(太五 13),其意義就是要他們對社會做些有益的沖擊。

    【 社會關懷的領域 】

    我們現在來探討新約所揭露基督徒原則可以應用的一些主要領域。對這些問題的處理當然是概略性的,不過對進一步詳細的探討,也提供一些參考資料,供讀者研究。

    新約對工作的教訓

    新約對基督徒的工作雖然有相當程度的強調,卻很少提到基督徒在勞力工作方面的主題。耶穌看神所托付他的為『工作』(約十七 4),而新約對工作或善工大部分也采取同樣觀點。其中都有屬靈的基礎,不能完全應用于不以屬靈價值為衡量的社會中。

    新約對不同的工作或職業,並沒有劃分出分界線。希臘人對手工沒有輕視的意思。事實上,耶穌和保羅都有手藝。當時的風俗,男人都應當學習某種行業,連準備作拉比的也不例外。新約絕沒有支持社會上以某種行業為榮的概念,當然這不是對現代工業化的社會說的。依照新約的基礎,基督徒在比較用腦力的工作與勞力的工作時,不能將前者放在後者的社會階層之上。耶穌當時的宗教界人士,不把他當教師來尊重,因為知道他只是個木匠(可六 3),也可能是因為他的行業而認為他沒受過什麼教育(和拉比們比較之下)。

    第二點,新約強調,在今世的工作並不限于工作本身,而應當作是服事神的一部分。保羅不只一次談到他作工供應他自己(徒廿 34;帖前二 9)。這種情形也說明,每日的工作不僅是造成某種目的一個方式,也有它屬靈的目的;比世俗中沒有獻身基督的人多出一個向度。新約並沒輕視世間工作的重要性;保羅因帖撒羅尼迦人游手好閑而批評他們,甚至宣告不作工的就不可吃飯(帖後三 1O)。當然,其中的涵意是有些人有了工作的機會卻故意不作工。保羅這樣說的原因,表面上是因為基督就要降臨了。保羅對沒有工作機會的完全不同情況,並沒有提到什麼。

    新約最接近『工人』概念的詞匯,是doulos(奴隸或僕人),和『雇主』是kyrios(奴僕的主人)。古代的工人沒有太多的自由,甚至沒有任何自由。他們不得不干活。不過,新約還是要工人注意他們的責任。從好多經文中可以找到對這點列舉式的指示。在監獄書信、教牧書信和彼得前書里都出現過。最清楚的是西三 23(參弗六 7),勸勉僕人無論做什麼,都要從心里作,『像是給主作的,不是給人作的』。這里我們再次看到,屬靈原則駕馭著一種奴僕受到無德主人利用、剝削的情況。在這個以此種高水平的屬靈原則為不正常的社會里,保羅的教訓顯然是行不通的。

    理想上,一個基督徒不應對他的工作責任采取懶散的態度,因為他的一切行動都要對神負責。在教牧書信中,保羅說,人若有信道的主人,作僕人的要更加信服事他(提前六1f.)。他寫信給提多時,提到奴僕的忠順,以致『凡事尊榮我們救主神的道』(多二 10)。我們再次看到,在現存社會結構里屬靈動機對行為的有力影響,在對抗社會中一些不良習俗上,一定能產生積極的影響力。

    新約教會當時成員雖然奴僕階級或許佔了很大比例,但新約卻非完全以他們為對象。有些地方是對主人講的,而且也給與他們相當程度的社會責任。最明顯的例子是西四 1,保羅說︰『你們作主人的,要公公平平的待僕人,因為知道你們也有一位主在天上』。再次把屬靈的理由用于公平待遇上。也就是說,主人和雇主都要對他們的行為與態度向神負責。在弗六9提到神是奴僕的主,也是奴僕主人的主,這是把兩者放在同一的基礎上。事實上,神對奴僕的主權要高于他們主人的主權。這觀點對于現存的社會制度,頗具革命性的影響。

    基督徒雇主們事實上對當代社會有強大的影響力,因為他們對待奴隸的態度不同。那些實行新約教訓的人,是當代促進勞資關系進步的先驅。新約並未對擁有奴隸的人定罪,但要他們對當時的社會制度所容許下的奴隸,給與最大的尊敬。例如腓利門,如果他遵守了保羅給他信中的忠告,一定會給嚴厲懲罰潛逃奴隸的社會,創立一個高貴的範例。

    新約對現代工會運動所引發的沖擊,沒有什麼指示。不過,整體的教訓對不尊重個人良心自由的任何有限運動,自然會發生作用。

    新約另一個有關的主題,是對休閑的觀點。在現代的世界里,休閑問題是無法比擬的。但是,根據舊約,要有一天安息。希伯來書三、四章對『安息』的解釋,是直接基于以色列人的經歷的。雖然『安息』可應用于屬靈的狀況,但它的歷史基礎是不可忽視的。設立安息日最明顯的意義,可從福音書中看出。耶穌與當代宗教界的最大沖突,常常發生于對安息日的爭論。最早,他們一致反對耶穌是由于他對現狀(statusquo)的挑戰(可二 27)。安息日是對人有益處的,不是要成為負擔,因耶穌宣稱人子是安息日的主。後者是對安息日的持守與運用的主控因素。猶太人以第七日為休息與敬拜神的模式,對于不如此做的外邦人產生許多問題。不過,新約中對這問題並沒有什麼明白的昭示。

    新約對窮人與需要幫助者的觀點

    很少社會會沒有什麼貧戶,而社會對這些不幸之人的態度也常常引發一些問題。新約為一個基督徒應作的社會福利方面,提供了一些指南。

    福音書中所呈現的耶穌自己就是貧人,自然對其他處于相似情況下的人有了解和同情。路加福音中的八福,對『貧窮的人』含有特殊的祝福,當然這是指門徒的貧窮。我們已經注意到馬太福音的經文是『虛心的人』(譯按︰『靈里貧窮的人』),符合馬太福音八福的屬靈色彩。耶穌對貧窮並沒有大加言論。我們必須了解『貧窮』這詞的宗教用法,是源于舊約和猶太教的。耶穌沒有為窮人組織救濟機構。但這並不是說他不關心窮人。他的使命是屬靈的,不是屬政治的。

    一個人的屬靈狀況,不在乎他的社會或經濟地位。許多富人在靈里比窮人更貧窮。耶穌承認,有錢的人難進天國(可十24,25),但他並不因此就定他們的罪,只是說他們錯用了錢財,以及人們對財物的錯誤態度而已(路十二 15)。不可貪心,對基督徒看自己的財富,具有相當重要性,也影響他對世間物質財物的一般看法。耶穌教導年輕的官,要賣掉他一切所有的來周濟窮人(路十八 22),並不是對所有跟隨他的人的一般命令,而是針對一個有特別鍾愛錢財弱點之人的個別教導。這件事也證明耶穌對窮人的關切。再者,路十二 33和十四33的相似記載,也不是特別命令,而是一般的勸勉。

    山上寶訓也提到施舍是社會責任。施舍是應當的,而耶穌則談到態度的重要性(太六 2-4)。在責備炫耀性的施舍時,他點出了傳播社會福利動機的重要性。他主張在暗中施舍,行善不為人知。在一個沒有福利制度的社會里,這不啻是對窮人的一項重大恩惠。如此便摒除了一切以恩人自居的態度。跟隨耶穌的人不可尋求對他慷慨捐贈的贊揚,這只是表現他對窮苦者的關切而已。

    使徒行傳和書信也可找到相似的教訓。照顧寡婦是基督徒在他們中間所面臨的社會問題(徒六章)。聖經沒提到他們對寡婦的照顧與關心是否與教會有關系,或許還沒達到這種程度。在提摩太前書五章提到對寡婦的供應。那些能獨立生活的,或是有親屬扶養的,都不包含在內。六十歲以上的寡婦要登記入冊。但需證明曾幫助過別人。這似乎是說,對他們中間真正有需要的人,教會確有強烈的社會責任。

    早期基督徒團體的例子(徒二 43ff.;四 32ff.)表現出成員之間高度的社會關切;雖說這例子里的實質是屬靈的,而非社會性的。他們密切分享他們的共同信仰,因而誘發共享財物的意念。他們或許沒計算經濟上的生存能力,自然更沒有現代共產主義的經濟學說。後來也沒再听說這例子的發展,書信中也沒有暗示應予以效法。事實上,為耶路撒冷籌款捐項的計劃(羅十五 25;林前十六 1-4;林後八 19)表明上面的例子導致該地基督徒的貧乏。使徒保羅顯然很熱心推動這項救濟,也因哥林多人的遲緩未能湊足款項而大感失望。他從神學基礎來為慷慨好施爭辯,這里值得注意的是,捐贈的對象都是『聖徒』。

    安提阿基督徒听到亞迦布的預言說︰『天下將有大饑荒』時,立刻想到住在猶大地的弟兄。這又是一個基督徒間用捐贈表現責任的例子。事實上,只是預言饑荒而尚未實現,安提阿基督徒便立即湊好救濟基金,高度表現出他們的社會關切。彼得提到互相款待,不過好像僅限于基督徒之間(彼前四 9)。來十三 2要人用愛心接待客旅,因為不知不覺會接待了天使(如亞伯拉罕,創十八 lff.;十九 lff,),不過這里講的客旅或指不認識的基督徒。

    新約對公平的觀點

    一個人對社會責任的主要部分,在乎他對公平的觀點。社會所要的不一定是在道德上的正確,而新約中則有公平的標準,是取決于是與非之間的清楚劃分。前述雅各書對欺壓人的人定罪,就是舊約社會公平的回響。新約中經常離不開摩西律法,且以之為社會公義的廣泛條例。耶穌主張律法是神聖的,宣稱一點一劃都不能廢去(太五 17-18)。保羅描寫律法是聖潔的(羅七 12),雖然他不以律法能拯救人(見第六章對保羅與律法的討論)。以律法為聖的重要性,是由于律法為社會行為提供了堅實的基礎。對一個穩定的社會而言,律法是必須的。但為了達到這種穩定,律法卻不能是壓制性的。新約對公平的要求,基于神的道德性會阻止這種壓制,而使社會達成公義與良善。

    新約描繪耶穌受審是不公的。彼拉多可憐地想擺脫他不公的責任,卻只引起對他責無旁貸的見證。雖然基督徒立刻承認這不公審判的神學意義,就是義的代替不義的(彼前三18)。這不公的審判深深烙印在新約的思想里。當然,如果這審判被認為公正,就不能說耶穌是無罪的了。因此,人類的公義看來是可能犯錯的。而要維持一個社會的標準,便需要一個更客觀的判斷標準,這便是新約所要提供的。

    律法自然被視為約束的力量。作官的人要阻擋社會中的敗壞因素,對善良的則應加以鼓勵(羅十三 2-3)。這便是律法的重要功能和社會的秩序。新約不主張無政府主義,因為無政府狀態是社會公義的敵人,會將社會放置在機會主義者的憐憫之下,他們會臨時取得控制權,便利用大眾來成就他個人的意旨。

    基督教會既不是民主的,也不是獨裁的。新約提到了一個例子,說到一個人若好為首,是會被人十分厭惡的(約參 9-1O)。新約教會的概念是一個以基督為首的社團,不是以人為首的(西一 18;弗一 22);教會是神主的,不是民主的。律法和秩序是由神的意旨所控制的(參林前五 3-5)。因此,除了理想的概念外,不能為一個不承認神權管理的社會提供任何型態。不過,事實上連世俗的官長也被認為是神的執法者,甚至基督徒也要服從。哥林多的基督徒在異教法庭控告基督徒的事,受到保羅的指責,但這不是由于異教法庭沒有資格,而是因為異**不適合判斷基督徒弟兄之間的爭端(林前六章)。

    新約中公義最重要的一面,是對權力的運用,不管是在家里或政府里,一定有些人有權柄,而其他人必須順服的。兒童要順從父母,僕人要順從主人(西三 2Off.),百姓要順從政府(羅十三 1)。換句話說,就是需要權柄;但權柄的使用要公正。作父親的不可觸怒孩子,主人待僕人也要公平合理(西三 21;四 1)。因為權柄是出于神,所以權柄的運用就必須與這點調和,當然也包含政府權柄的運用。如果政府通過一條違反個人良心的法律,新約並不主張對這種立法的順從。

    新約對政治的觀點

    明顯地,新約不是政治宣言。事實上,國度教訓在實質上是屬靈的。新約實際上所呈現的,不是基于政治計劃的社會藍圖,新約自許為一個蒙救贖的團體,該團體對非基督教信仰的領域具有理想的特質。

    有人認為耶穌是個革命家,因為他在他的時代里對現實做強力的挑戰。當然,他對宗教領袖的批判也具有相當的政治影響。但耶穌不肯讓群眾擁他為王(約六 15)。即使他所要建立的在原則上是革命性的,他的使命卻不是靠政治方法來完成的。因此,他的榜樣絕不叫基督徒應用政治手段。許多改革是用屬靈方式達成的,而不是用政治方法。在某些社會問題得到解決之前,人們的社會良心必須先得到甦醒。比方說,奴隸的廢除,或工廠條件的改善,都是在後期教會時發生的。雖說政治行動在耶穌使命中找不到具體的地位,但他的教訓卻可作為政治行動的助力。

    新約絕未鼓勵以暴力影響社會的改革。耶穌不讓他的門徒動干戈(路廿二 36-38)。他更勉勵基督徒要與所有人和平相處。如果忽略這個基本原則,便無法達成社會改革。產生斗爭的方法,同時也就破壞了**。

    我們探討新約對政府的觀點時,會發現新約並不以政府是與神對立的。基督徒有責任效忠政府(羅十三 1f.),要為執政的代禱(參提前二2)。後者是為了可以『平安無事的度日』。新約也認為官員是君王所派『罰惡賞善』的巨宰(彼前二13);這是好政府的實質。但新約不以為所有的政府都是好的,因為啟示錄所描繪的政府,是反對神子民的『獸」的聯盟。這明白顯示,基督徒應分辨能對什麼樣的政府效忠。

    社會責任相連于某種程度的稅務。耶穌雖否認自己有義務納稅,但他沒有拒絕納(太十七 24ff.)。保羅命令羅馬的基督徒納糧上稅,因為他們是『神的差役』(羅十三 6-7)。這里引發一個問題,亦即是否基督徒有義務納稅也就有義務任收稅官吏?新約顯然沒有提到基督徒不列在『神的差役』的行列之中。但由于新約時期的基督徒不可能追求作官,因此新約未提及基督徒是否可以進入地方或國家政治圈的事,便不足為奇了。

    或許有人會懷疑,耶穌對愛仇敵的教訓與當時的民族情境有怎樣的關聯(太五 43f.= 路六 27f.)。耶穌在此明顯是談到個人的態度。由于社團是由個人組成,因此無疑地,如果基督徒的愛推動一個社團的大部分人,那一定會影響到政治沖突的減少。不過,耶穌並不特別對付政洽界各種關系的問題。

    新約對婚姻的觀點

    新約對婚姻的探討是貢獻社會倫理重要的一環,這類教訓基于耶穌和保羅的話。它們不僅探討基督徒對婚姻的看法,也討論到離婚的教訓。我們需認識當時猶太世界對婚姻神聖性的不同看法。沙邁學派(Shammai)和希學派(Hillel)對離婚看法不一樣,前者比後者嚴格。猶太男人結婚,是為了多生些小孩,以衍續他們民族的後代。不過要記得,一般猶太男人都視他的婚姻伴侶是次等的。在看耶穌的教訓時,必須了解這種背景才行。

    雖然耶穌自己沒有結婚,但這並不表示他要他的門徒都抱獨身主義。太十九 12有人問到這個問題,耶穌贊揚那為天國而自閹的。從這段經文中,可看到耶穌對婚姻與離婚的教訓真義。有人認為這句話不是鼓勵獨身,而是對婚姻的忠貞。但更可能的詮釋是,耶穌提到有些人為了基督事工而不結婚,而不是說結婚是不正當的模式。另一處提到門徒為福音離棄親友(根據路十八 29,包括妻子),不能看作是對一般人的命令,因這樣便是破壞家庭生活了。耶穌當然不會主張這種的社會程序。為了福音的緣故,有時會暫時破壞家庭的穩定,但對整個社會而言,耶穌仍主張婚姻關系是神聖的。

    耶穌進一步標示出穩定的婚姻關系,將自己比作新郎(太廿五 1-13;可二 19;參太廿二 1-14)。他到迦拿鄉村去賀喜(約二 1-11)。在他的訓誨中,他對男女在神面前的地位無分軒輊,但對未婚者的情況則不多談。事實上,耶穌對婚姻的教訓差不多全集中在休妻的問題上。

    福音書有關休妻的經文是︰可十 11f.;路十六 18;太五31f.;十九 3-9。從這些經節中,我們可以推論到耶穌教訓對此問題的一些特色。在馬可與路加里是禁止休妻的,馬太的兩段經文引進一個例外(除了不貞)。許多人認為,馬太的經文是後來添加的,比其他福音書的記載更為嚴厲。馬可福音包括一個女人離婚再嫁便是犯**的句子,而所有這些經文都包含離婚丈夫再娶的句子。可十 9和太十九 6,都引用創世記的故事(創一 27)來支持這項教訓,而馬太提到摩西允許用休書,是因為人心的剛硬。

    無疑地,從這段經文看來,耶穌以婚姻為丈夫與妻子間的永約。不過,如果馬太這個例外的語句是耶穌特許的一部分,那麼它就是當婚姻破裂時為無辜的一方所預備的。但我們很難認定早期基督徒即奉此為圭臬,而提倡婚姻神聖中的有限度離婚條件;因為我們找不到事實根據。再者,由于**一向被公認為會破壞婚姻,所以不能以此作耶穌另外的特許權。我們可以假設,沒有記明這句話的馬可與路加福音,也有可能有如上的意思,不過也只能假設而已。

    保羅對信徒與非信徒的婚姻有些看法(林前七章)。原則上,他主張婚姻的永久性,如果不信的一方仍然願意,就得繼續維持。他甚至認為,另一半會因信的一方而『成為聖潔』呢(14節)!換句話說,如果不信的一方要離開,保羅許可他離去(林前七 15)。從這里看出,保羅不認為基督徒婚姻理應牽就當時風俗。在希臘社會里,不僅廣泛流行離婚,娼妓在已婚及未婚者中間也非常猖獗。基督徒應該為穩定婚姻立下榜樣。保羅認為,夫妻想為屬靈的緣故禁欲,是件充滿危險的事(參林前七 36-38)!

    保羅對婚姻教訓的主要因素,是這世代結局的迫近,這使得保羅對獨身或結婚的看法,都需在這種背景下衡量其結論(參林前七 25ff.)。甚至對哥林多人,他也不用帶權威性的語匯(見林前七 4O的例子)。這樣看來,他並未對所有的情況建立一個規範。雖然保羅選擇了獨身生活,卻不要別人學他,因此不能認為他就是大男人主義者。事實上,他將很多婦女列入幫助他的名單中(腓四 2——3;羅十六 3ff.)。另一要點是,他常以女性象喻連于教會(參弗五 29-33的新娘象喻,和帖前二 7母親乳養的象喻)。不過,我們需注意,保羅書信中並沒有牽扯到婦女解放的問題。

    但是,當基督教壯大起來時,保羅的原則自然影響、沖擊到社會。但保羅的教訓也常被錯誤地引用來支持男人至上的說法。保羅當然沒有這種意思,如加三 28和林前十一 11-12即足以證明。我們注意到他是描繪『在基督里』的地位,但他是否也關聯到非基督教世界則不是很明顯。關于保羅對婦女地位的一般探討,見第二章的討論。

    新約對種族關系的觀點

    基督教是在一個種族關系已成為嚴重社會問題的世界中興起的,特別是猶太人與外邦人的關系。這兩種人根深蒂固的敵意,沒有一點減緩的跡象。但在教會里,這種障礙被拆除了。保羅確實認為,在基督里不分猶太人或希利尼人(加三28);在弗二 11-16中,他顯示那些『遠離』的人已經得『親近』了,藉著基督的死拆毀了那中間隔斷的牆。這並不是說猶太基督徒和外邦基督徒之間沒有一點問題,但這種問題是宗教的,不是種族的。福音使猶太人克服了他們對外邦人在宗教禮儀上的成見,而以平等地位接納他們。保羅對割禮問題的檢討(羅馬書與加拉太書),以及耶路撒冷大會(徒十五章),都證明去除障礙的戰爭並不是輕易嬴得的。

    猶太人與外邦人敵對態勢的解決,表現了新約對一切種族關系的模式。神的道表現在救恩上,對猶太人和外邦人都沒有分別。再者,新約重視個人的重要性,也禁止一切對種族的歧視。一個對為奴的與自主的沒有區別的福音,自然對猶太人與外邦人沒有區分,對外邦人中一個民族與另一族之間也沒有區分了。在一個充滿國與國間不信任和種族敵對的世界里,新約完全平等的觀點在全然對比中自然顯得突出。

    教會里革命性的平等原則,到底對整個社會產生什麼關系呢?和奴隸問題一樣,社會對種族關系的會議不能靠直接的行動來改變事實。只有基督徒之間對人際關系的轉化滲透到整個社會時,才能使這些會議發生影響。基督徒在基督教社團中學到拋棄種族的成見,卻不能在教會以外的世界里繼續維持他們的原則;新約對這點卻沒有提供任何例子。

    說到福音普世性擁抱了所有種族的經文有很多(如太廿八19;徒十五 7;啟五 9),並且在每一處接納的根基都是一律的。新約沒有特別注意到某一個民族而未顧及其他,它也沒有提供任何一個民族優于其他民族的學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