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新约中的伦理 社会伦理
    看完了新约各处个人伦理观后,我们要从影响社会的重要主题来探讨社会伦理的题目,但不是从分离的不同资料来看。我们的目的在寻求指导的原则,因为新约并没有对基督徒社会活动提供完整的蓝图。

    我们不能过份强调用神学观点来研究社会责任主题的重要性,因为神学是关系人的全部,也包含他的环境在内。新约和那些以环境为中心的理论完全不同,他们认为一个进步的环境能产生进步的人。在新约里,人的转变是最重要的,因而导致整个社会的改变。我们已讨论过神(第一章)和人的教理(第二章),如今需重复每一道理中的社会含义,俾能铺设一个神学的固定基础。

    〖 神学基础 〗

    旧约和新约都确认,人是照神的形像造的,故此一定有其社会的涵意。人对他的社会环境的态度问题,被他从无知情况堕落的事实给染上了一层色彩。要真实了解人性,需认清人的三个阶段:被创造时的原始状况,堕落后的状况,以及被救赎后的状况。第一个阶段除了耶稣的完人性格以外,已不复存在。耶稣的完美,表现了人性的真实潜能,如果所有的人都拥有这种完美的人性,一个完美的社会秩序自然也会存在了。从前文探讨的人性之道中,可明白看出已没有这种完美的存在(参罗三 1Off.)。

    在人堕落后的情况中,才产生环境的问题。新约用一些对照的话来表明这个问题:世人在黑暗中(约一 5;参约壹一5ff.);世人未曾认识神(约十七 25);世人被这世界的神弄瞎了心眼(林后四 4)。因此,一个完全不同的因素引进了人所居住的环境里,并和福音所带来的祝福因素形成强烈的对比:光明与黑暗;真理与错谬;教导与无知;爱与恨等。个人和团体的整个生命都受了影响。甚至影响到家庭,这个和一切社会团体紧紧结合的基本结构。这说明了为什么耶稣拿它来与神的纯洁动机作比较时,说到人的父母是『不好』的原因(太七11)。一个人的环境常被他本身自我中心倾向的性格所感染(参太十七 17)。

    新约的社会教训总要提到人的根本罪性。随时要我们注意到社会的邪恶(罗一 24f.;西三 5ff.;彼前四 3ff.),因为这些就是现实世界的真正问题。故此,新约没有提出一个纯粹针对这些社会问题的解决方案,因为新约认为这些问题的根本是属灵的,而不是属社会的。

    这便引导我们进入第三阶段,人在得救后的状况。新约中救赎与和好的道理(见上册,页583ff.及页595ff.),是以整个基督教信息为中心的,也关系到人解除对神的天然敌意,以及自我中心的倾向。基督徒是一个新造的人(林后五 17),现在生活在一个新的领域里(西三 1)。结果,得救的人发现,他仍生存在旧的环境里,但自己却有了一套崭新的价值观。这立刻就产生他从前对社会责任的看法,与他在基督里新原则之间的张力。新约的焦点集中于后者,因为这是新生命的因素。基督徒信仰对那些刚从异教背景中脱离出来的人的首要条件,是新的态度和新的行动。

    这点帮助我们了解为什么新约对社会责任的劝勉较少的缘故,但不能因此就解除了基督徒对社会当负的责任。我们不能说新约不要基督徒关心社会问题,因为基督徒对救赎的观点,带有一些对社会责任的涵意。

    新约对社会的原则是个人性的,得救的人会对他所处的环境产生有益的影响。比方说,早期基督徒没有地位来废止奴役制度,但个人的态度却不管是奴隶或是奴隶的主人,都能在拆毁这制度上作一些肇始的工夫(见下文)。

    在社会领域里,人性另一方面的重要课题,是人格的成圣。新约强调个人的价值,反对任何不把人当人看的社会制度。救恩对各类人种都视为平等的基本精神,给基督徒对社会问题的探讨不能不带来冲击。再者,新约有对软弱和刚强者的道理(罗十四章),直接和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理论相反。实际上,新约反对一个人不顾别人需要而以本身利益为优先的看法(参加六 2)。不论什么时候,耶稣都关心当时人们的需要,也为肩负别人重担树立下一个良好的楷模。

    不仅是新约中的人观影响了基督徒对社会的看法,它的神观也会影响其观点。一个得救人类的呈现,也表现出一位救赎的神。在探讨新约中神的本性时,我们看到对神爱的特别强调,是一种在基本上向外的特质。神的爱是包括全人类的(约三16),这证明他对他的受造物有强烈的关切,甚至普及与他为敌的人(罗五 8)。新约将神的爱看作人应有的典范(约壹四 7;约十五 9)。爱,是表现关切的一个强有力的方式。

    我们探讨基督事工时(上册,页595ff.),我们注意到与神和好的重要性,特别是在保罗书信里。在基督里与神和好的事工,是对社会责任基本的真正进路。一个在社会里与神和好的人,在逻辑上不能赞同任何会使人与人发生隔阂的社会改造方案。新约虽没有明说要反对以暴力达到社会的目的,但所表现的神本性,是明明排除这类因素的。福音是和好的媒介,不是为斗争的。有人认为,分离与暴力有时算是较轻的恶,但我们很难从保罗书信中找到任何的支持。

    根据使徒保罗的看法,和好超越了人类领域直达受造万物。他写到,受造之物一同叹息劳苦,指望脱离败坏的辖制(罗八 20ff.),这一定是指他的周遭环境说的。这里或许是保罗对生态问题的答案,但他没有提及人对环境应负的是什么责任。新约启示的属神典型,乃系人应对他自己的环境污染负责。但由于自私目的而破坏自然界平衡的事,在新约时代尚未成为大问题,因而若推测当时基督徒已知道这项程序,这是难以承认的。对保罗而言,万物在最终会与基督同归于一,便赋与了受造物自身的尊严(参弗一 1O)。

    责任领域中的另一重要事项,是探讨基督徒运用影响力的可能限度。有时难免发生社会对人类的期望会与神所定的标准相互冲击的事情。新约是否对解除这种冲突提供些什么指南呢?从耶稣的教训中可以看到,顺从神比顺从政府更重要;这两者在理论上应该是一致的。该撒的物要归该撒,神的物要归神,这表明神仍是第一位。新约明白说,一个人要按他的良心行事。故此,有时不管外表或内心,一个人都会对他的社会环境作出伦理的评判。新约对淫荡行为的警告,便是给当时社会标准的一个指标。

    由于新约主要是对付属灵的问题,所以人们常产生一种肤浅的印象,以为社会问题不重要。然而,基督徒第一要紧的是对基督徒团契表现关切。比方说,保罗劝人要向众人行善,而向信徒一家的人更当如此(加六 1O)。对基督徒的优先,并不是说就免了对其他人的责任。基督徒对大团体及小团体应尽责任的比例,明明是难以区分的,新约也没有太多明白的指示。只能说留待个人自凭良心了。

    新约有些经节似乎是劝告基督徒不要被世界**(如雅一27),这类经文常被看为出世的教训。不过,虽说基督徒在道德上必须与世界分别,但他不能离世索居。耶稣教导他的门徒要作世上的盐(太五 13),其意义就是要他们对社会做些有益的冲击。

    〖 社会关怀的领域 〗

    我们现在来探讨新约所揭露基督徒原则可以应用的一些主要领域。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当然是概略性的,不过对进一步详细的探讨,也提供一些参考资料,供读者研究。

    新约对工作的教训

    新约对基督徒的工作虽然有相当程度的强调,却很少提到基督徒在劳力工作方面的主题。耶稣看神所托付他的为『工作』(约十七 4),而新约对工作或善工大部分也采取同样观点。其中都有属灵的基础,不能完全应用于不以属灵价值为衡量的社会中。

    新约对不同的工作或职业,并没有划分出分界线。希腊人对手工没有轻视的意思。事实上,耶稣和保罗都有手艺。当时的风俗,男人都应当学习某种行业,连准备作拉比的也不例外。新约绝没有支持社会上以某种行业为荣的概念,当然这不是对现代工业化的社会说的。依照新约的基础,基督徒在比较用脑力的工作与劳力的工作时,不能将前者放在后者的社会阶层之上。耶稣当时的宗教界人士,不把他当教师来尊重,因为知道他只是个木匠(可六 3),也可能是因为他的行业而认为他没受过什么教育(和拉比们比较之下)。

    第二点,新约强调,在今世的工作并不限于工作本身,而应当作是服事神的一部分。保罗不只一次谈到他作工供应他自己(徒廿 34;帖前二 9)。这种情形也说明,每日的工作不仅是造成某种目的一个方式,也有它属灵的目的;比世俗中没有献身基督的人多出一个向度。新约并没轻视世间工作的重要性;保罗因帖撒罗尼迦人游手好闲而批评他们,甚至宣告不作工的就不可吃饭(帖后三 1O)。当然,其中的涵意是有些人有了工作的机会却故意不作工。保罗这样说的原因,表面上是因为基督就要降临了。保罗对没有工作机会的完全不同情况,并没有提到什么。

    新约最接近『工人』概念的词汇,是doulos(奴隶或仆人),和『雇主』是kyrios(奴仆的主人)。古代的工人没有太多的自由,甚至没有任何自由。他们不得不干活。不过,新约还是要工人注意他们的责任。从好多经文中可以找到对这点列举式的指示。在监狱书信、教牧书信和彼得前书里都出现过。最清楚的是西三 23(参弗六 7),劝勉仆人无论做什么,都要从心里作,『像是给主作的,不是给人作的』。这里我们再次看到,属灵原则驾驭着一种奴仆受到无德主人利用、剥削的情况。在这个以此种高水平的属灵原则为不正常的社会里,保罗的教训显然是行不通的。

    理想上,一个基督徒不应对他的工作责任采取懒散的态度,因为他的一切行动都要对神负责。在教牧书信中,保罗说,人若有信道的主人,作仆人的要更加信服事他(提前六1f.)。他写信给提多时,提到奴仆的忠顺,以致『凡事尊荣我们救主神的道』(多二 10)。我们再次看到,在现存社会结构里属灵动机对行为的有力影响,在对抗社会中一些不良习俗上,一定能产生积极的影响力。

    新约教会当时成员虽然奴仆阶级或许占了很大比例,但新约却非完全以他们为对象。有些地方是对主人讲的,而且也给与他们相当程度的社会责任。最明显的例子是西四 1,保罗说:『你们作主人的,要公公平平的待仆人,因为知道你们也有一位主在天上』。再次把属灵的理由用于公平待遇上。也就是说,主人和雇主都要对他们的行为与态度向神负责。在弗六9提到神是奴仆的主,也是奴仆主人的主,这是把两者放在同一的基础上。事实上,神对奴仆的主权要高于他们主人的主权。这观点对于现存的社会制度,颇具革命性的影响。

    基督徒雇主们事实上对当代社会有强大的影响力,因为他们对待奴隶的态度不同。那些实行新约教训的人,是当代促进劳资关系进步的先驱。新约并未对拥有奴隶的人定罪,但要他们对当时的社会制度所容许下的奴隶,给与最大的尊敬。例如腓利门,如果他遵守了保罗给他信中的忠告,一定会给严厉惩罚潜逃奴隶的社会,创立一个高贵的范例。

    新约对现代工会运动所引发的冲击,没有什么指示。不过,整体的教训对不尊重个人良心自由的任何有限运动,自然会发生作用。

    新约另一个有关的主题,是对休闲的观点。在现代的世界里,休闲问题是无法比拟的。但是,根据旧约,要有一天安息。希伯来书三、四章对『安息』的解释,是直接基于以色列人的经历的。虽然『安息』可应用于属灵的状况,但它的历史基础是不可忽视的。设立安息日最明显的意义,可从福音书中看出。耶稣与当代宗教界的最大冲突,常常发生于对安息日的争论。最早,他们一致反对耶稣是由于他对现状(statusquo)的挑战(可二 27)。安息日是对人有益处的,不是要成为负担,因耶稣宣称人子是安息日的主。后者是对安息日的持守与运用的主控因素。犹太人以第七日为休息与敬拜神的模式,对于不如此做的外邦人产生许多问题。不过,新约中对这问题并没有什么明白的昭示。

    新约对穷人与需要帮助者的观点

    很少社会会没有什么贫户,而社会对这些不幸之人的态度也常常引发一些问题。新约为一个基督徒应作的社会福利方面,提供了一些指南。

    福音书中所呈现的耶稣自己就是贫人,自然对其他处于相似情况下的人有了解和同情。路加福音中的八福,对『贫穷的人』含有特殊的祝福,当然这是指门徒的贫穷。我们已经注意到马太福音的经文是『虚心的人』(译按:『灵里贫穷的人』),符合马太福音八福的属灵色彩。耶稣对贫穷并没有大加言论。我们必须了解『贫穷』这词的宗教用法,是源于旧约和犹太教的。耶稣没有为穷人组织救济机构。但这并不是说他不关心穷人。他的使命是属灵的,不是属政治的。

    一个人的属灵状况,不在乎他的社会或经济地位。许多富人在灵里比穷人更贫穷。耶稣承认,有钱的人难进天国(可十24,25),但他并不因此就定他们的罪,只是说他们错用了钱财,以及人们对财物的错误态度而已(路十二 15)。不可贪心,对基督徒看自己的财富,具有相当重要性,也影响他对世间物质财物的一般看法。耶稣教导年轻的官,要卖掉他一切所有的来周济穷人(路十八 22),并不是对所有跟随他的人的一般命令,而是针对一个有特别锺爱钱财弱点之人的个别教导。这件事也证明耶稣对穷人的关切。再者,路十二 33和十四33的相似记载,也不是特别命令,而是一般的劝勉。

    山上宝训也提到施舍是社会责任。施舍是应当的,而耶稣则谈到态度的重要性(太六 2-4)。在责备炫耀性的施舍时,他点出了传播社会福利动机的重要性。他主张在暗中施舍,行善不为人知。在一个没有福利制度的社会里,这不啻是对穷人的一项重大恩惠。如此便摒除了一切以恩人自居的态度。跟随耶稣的人不可寻求对他慷慨捐赠的赞扬,这只是表现他对穷苦者的关切而已。

    使徒行传和书信也可找到相似的教训。照顾寡妇是基督徒在他们中间所面临的社会问题(徒六章)。圣经没提到他们对寡妇的照顾与关心是否与教会有关系,或许还没达到这种程度。在提摩太前书五章提到对寡妇的供应。那些能独立生活的,或是有亲属扶养的,都不包含在内。六十岁以上的寡妇要登记入册。但需证明曾帮助过别人。这似乎是说,对他们中间真正有需要的人,教会确有强烈的社会责任。

    早期基督徒团体的例子(徒二 43ff.;四 32ff.)表现出成员之间高度的社会关切;虽说这例子里的实质是属灵的,而非社会性的。他们密切分享他们的共同信仰,因而诱发共享财物的意念。他们或许没计算经济上的生存能力,自然更没有现代共产主义的经济学说。后来也没再听说这例子的发展,书信中也没有暗示应予以效法。事实上,为耶路撒冷筹款捐项的计划(罗十五 25;林前十六 1-4;林后八 19)表明上面的例子导致该地基督徒的贫乏。使徒保罗显然很热心推动这项救济,也因哥林多人的迟缓未能凑足款项而大感失望。他从神学基础来为慷慨好施争辩,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捐赠的对象都是『圣徒』。

    安提阿基督徒听到亚迦布的预言说:『天下将有大饥荒』时,立刻想到住在犹大地的弟兄。这又是一个基督徒间用捐赠表现责任的例子。事实上,只是预言饥荒而尚未实现,安提阿基督徒便立即凑好救济基金,高度表现出他们的社会关切。彼得提到互相款待,不过好像仅限于基督徒之间(彼前四 9)。来十三 2要人用爱心接待客旅,因为不知不觉会接待了天使(如亚伯拉罕,创十八 lff.;十九 lff,),不过这里讲的客旅或指不认识的基督徒。

    新约对公平的观点

    一个人对社会责任的主要部分,在乎他对公平的观点。社会所要的不一定是在道德上的正确,而新约中则有公平的标准,是取决于是与非之间的清楚划分。前述雅各书对欺压人的人定罪,就是旧约社会公平的回响。新约中经常离不开摩西律法,且以之为社会公义的广泛条例。耶稣主张律法是神圣的,宣称一点一划都不能废去(太五 17-18)。保罗描写律法是圣洁的(罗七 12),虽然他不以律法能拯救人(见第六章对保罗与律法的讨论)。以律法为圣的重要性,是由于律法为社会行为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对一个稳定的社会而言,律法是必须的。但为了达到这种稳定,律法却不能是压制性的。新约对公平的要求,基于神的道德性会阻止这种压制,而使社会达成公义与良善。

    新约描绘耶稣受审是不公的。彼拉多可怜地想摆脱他不公的责任,却只引起对他责无旁贷的见证。虽然基督徒立刻承认这不公审判的神学意义,就是义的代替不义的(彼前三18)。这不公的审判深深烙印在新约的思想里。当然,如果这审判被认为公正,就不能说耶稣是无罪的了。因此,人类的公义看来是可能犯错的。而要维持一个社会的标准,便需要一个更客观的判断标准,这便是新约所要提供的。

    律法自然被视为约束的力量。作官的人要阻挡社会中的败坏因素,对善良的则应加以鼓励(罗十三 2-3)。这便是律法的重要功能和社会的秩序。新约不主张无政府主义,因为无政府状态是社会公义的敌人,会将社会放置在机会主义者的怜悯之下,他们会临时取得控制权,便利用大众来成就他个人的意旨。

    基督教会既不是民主的,也不是独裁的。新约提到了一个例子,说到一个人若好为首,是会被人十分厌恶的(约参 9-1O)。新约教会的概念是一个以基督为首的社团,不是以人为首的(西一 18;弗一 22);教会是神主的,不是民主的。律法和秩序是由神的意旨所控制的(参林前五 3-5)。因此,除了理想的概念外,不能为一个不承认神权管理的社会提供任何型态。不过,事实上连世俗的官长也被认为是神的执法者,甚至基督徒也要服从。哥林多的基督徒在异教法庭控告基督徒的事,受到保罗的指责,但这不是由于异教法庭没有资格,而是因为异**不适合判断基督徒弟兄之间的争端(林前六章)。

    新约中公义最重要的一面,是对权力的运用,不管是在家里或政府里,一定有些人有权柄,而其他人必须顺服的。儿童要顺从父母,仆人要顺从主人(西三 2Off.),百姓要顺从政府(罗十三 1)。换句话说,就是需要权柄;但权柄的使用要公正。作父亲的不可触怒孩子,主人待仆人也要公平合理(西三 21;四 1)。因为权柄是出于神,所以权柄的运用就必须与这点调和,当然也包含政府权柄的运用。如果政府通过一条违反个人良心的法律,新约并不主张对这种立法的顺从。

    新约对政治的观点

    明显地,新约不是政治宣言。事实上,国度教训在实质上是属灵的。新约实际上所呈现的,不是基于政治计划的社会蓝图,新约自许为一个蒙救赎的团体,该团体对非基督教信仰的领域具有理想的特质。

    有人认为耶稣是个革命家,因为他在他的时代里对现实做强力的挑战。当然,他对宗教领袖的批判也具有相当的政治影响。但耶稣不肯让群众拥他为王(约六 15)。即使他所要建立的在原则上是革命性的,他的使命却不是靠政治方法来完成的。因此,他的榜样绝不叫基督徒应用政治手段。许多改革是用属灵方式达成的,而不是用政治方法。在某些社会问题得到解决之前,人们的社会良心必须先得到苏醒。比方说,奴隶的废除,或工厂条件的改善,都是在后期教会时发生的。虽说政治行动在耶稣使命中找不到具体的地位,但他的教训却可作为政治行动的助力。

    新约绝未鼓励以暴力影响社会的改革。耶稣不让他的门徒动干戈(路廿二 36-38)。他更勉励基督徒要与所有人和平相处。如果忽略这个基本原则,便无法达成社会改革。产生斗争的方法,同时也就破坏了**。

    我们探讨新约对政府的观点时,会发现新约并不以政府是与神对立的。基督徒有责任效忠政府(罗十三 1f.),要为执政的代祷(参提前二2)。后者是为了可以『平安无事的度日』。新约也认为官员是君王所派『罚恶赏善』的巨宰(彼前二13);这是好政府的实质。但新约不以为所有的政府都是好的,因为启示录所描绘的政府,是反对神子民的『兽」的联盟。这明白显示,基督徒应分辨能对什么样的政府效忠。

    社会责任相连于某种程度的税务。耶稣虽否认自己有义务纳税,但他没有拒绝纳(太十七 24ff.)。保罗命令罗马的基督徒纳粮上税,因为他们是『神的差役』(罗十三 6-7)。这里引发一个问题,亦即是否基督徒有义务纳税也就有义务任收税官吏?新约显然没有提到基督徒不列在『神的差役』的行列之中。但由于新约时期的基督徒不可能追求作官,因此新约未提及基督徒是否可以进入地方或国家政治圈的事,便不足为奇了。

    或许有人会怀疑,耶稣对爱仇敌的教训与当时的民族情境有怎样的关联(太五 43f.= 路六 27f.)。耶稣在此明显是谈到个人的态度。由于社团是由个人组成,因此无疑地,如果基督徒的爱推动一个社团的大部分人,那一定会影响到政治冲突的减少。不过,耶稣并不特别对付政洽界各种关系的问题。

    新约对婚姻的观点

    新约对婚姻的探讨是贡献社会伦理重要的一环,这类教训基于耶稣和保罗的话。它们不仅探讨基督徒对婚姻的看法,也讨论到离婚的教训。我们需认识当时犹太世界对婚姻神圣性的不同看法。沙迈学派(Shammai)和希学派(Hillel)对离婚看法不一样,前者比后者严格。犹太男人结婚,是为了多生些小孩,以衍续他们民族的后代。不过要记得,一般犹太男人都视他的婚姻伴侣是次等的。在看耶稣的教训时,必须了解这种背景才行。

    虽然耶稣自己没有结婚,但这并不表示他要他的门徒都抱独身主义。太十九 12有人问到这个问题,耶稣赞扬那为天国而自阉的。从这段经文中,可看到耶稣对婚姻与离婚的教训真义。有人认为这句话不是鼓励独身,而是对婚姻的忠贞。但更可能的诠释是,耶稣提到有些人为了基督事工而不结婚,而不是说结婚是不正当的模式。另一处提到门徒为福音离弃亲友(根据路十八 29,包括妻子),不能看作是对一般人的命令,因这样便是破坏家庭生活了。耶稣当然不会主张这种的社会程序。为了福音的缘故,有时会暂时破坏家庭的稳定,但对整个社会而言,耶稣仍主张婚姻关系是神圣的。

    耶稣进一步标示出稳定的婚姻关系,将自己比作新郎(太廿五 1-13;可二 19;参太廿二 1-14)。他到迦拿乡村去贺喜(约二 1-11)。在他的训诲中,他对男女在神面前的地位无分轩轾,但对未婚者的情况则不多谈。事实上,耶稣对婚姻的教训差不多全集中在休妻的问题上。

    福音书有关休妻的经文是:可十 11f.;路十六 18;太五31f.;十九 3-9。从这些经节中,我们可以推论到耶稣教训对此问题的一些特色。在马可与路加里是禁止休妻的,马太的两段经文引进一个例外(除了不贞)。许多人认为,马太的经文是后来添加的,比其他福音书的记载更为严厉。马可福音包括一个女人离婚再嫁便是犯**的句子,而所有这些经文都包含离婚丈夫再娶的句子。可十 9和太十九 6,都引用创世记的故事(创一 27)来支持这项教训,而马太提到摩西允许用休书,是因为人心的刚硬。

    无疑地,从这段经文看来,耶稣以婚姻为丈夫与妻子间的永约。不过,如果马太这个例外的语句是耶稣特许的一部分,那么它就是当婚姻破裂时为无辜的一方所预备的。但我们很难认定早期基督徒即奉此为圭臬,而提倡婚姻神圣中的有限度离婚条件;因为我们找不到事实根据。再者,由于**一向被公认为会破坏婚姻,所以不能以此作耶稣另外的特许权。我们可以假设,没有记明这句话的马可与路加福音,也有可能有如上的意思,不过也只能假设而已。

    保罗对信徒与非信徒的婚姻有些看法(林前七章)。原则上,他主张婚姻的永久性,如果不信的一方仍然愿意,就得继续维持。他甚至认为,另一半会因信的一方而『成为圣洁』呢(14节)!换句话说,如果不信的一方要离开,保罗许可他离去(林前七 15)。从这里看出,保罗不认为基督徒婚姻理应牵就当时风俗。在希腊社会里,不仅广泛流行离婚,娼妓在已婚及未婚者中间也非常猖獗。基督徒应该为稳定婚姻立下榜样。保罗认为,夫妻想为属灵的缘故禁欲,是件充满危险的事(参林前七 36-38)!

    保罗对婚姻教训的主要因素,是这世代结局的迫近,这使得保罗对独身或结婚的看法,都需在这种背景下衡量其结论(参林前七 25ff.)。甚至对哥林多人,他也不用带权威性的语汇(见林前七 4O的例子)。这样看来,他并未对所有的情况建立一个规范。虽然保罗选择了独身生活,却不要别人学他,因此不能认为他就是大男人主义者。事实上,他将很多妇女列入帮助他的名单中(腓四 2——3;罗十六 3ff.)。另一要点是,他常以女性象喻连于教会(参弗五 29-33的新娘象喻,和帖前二 7母亲乳养的象喻)。不过,我们需注意,保罗书信中并没有牵扯到妇女解放的问题。

    但是,当基督教壮大起来时,保罗的原则自然影响、冲击到社会。但保罗的教训也常被错误地引用来支持男人至上的说法。保罗当然没有这种意思,如加三 28和林前十一 11-12即足以证明。我们注意到他是描绘『在基督里』的地位,但他是否也关联到非基督教世界则不是很明显。关于保罗对妇女地位的一般探讨,见第二章的讨论。

    新约对种族关系的观点

    基督教是在一个种族关系已成为严重社会问题的世界中兴起的,特别是犹太人与外邦人的关系。这两种人根深蒂固的敌意,没有一点减缓的迹象。但在教会里,这种障碍被拆除了。保罗确实认为,在基督里不分犹太人或希利尼人(加三28);在弗二 11-16中,他显示那些『远离』的人已经得『亲近』了,藉着基督的死拆毁了那中间隔断的墙。这并不是说犹太基督徒和外邦基督徒之间没有一点问题,但这种问题是宗教的,不是种族的。福音使犹太人克服了他们对外邦人在宗教礼仪上的成见,而以平等地位接纳他们。保罗对割礼问题的检讨(罗马书与加拉太书),以及耶路撒冷大会(徒十五章),都证明去除障碍的战争并不是轻易嬴得的。

    犹太人与外邦人敌对态势的解决,表现了新约对一切种族关系的模式。神的道表现在救恩上,对犹太人和外邦人都没有分别。再者,新约重视个人的重要性,也禁止一切对种族的歧视。一个对为奴的与自主的没有区别的福音,自然对犹太人与外邦人没有区分,对外邦人中一个民族与另一族之间也没有区分了。在一个充满国与国间不信任和种族敌对的世界里,新约完全平等的观点在全然对比中自然显得突出。

    教会里革命性的平等原则,到底对整个社会产生什么关系呢?和奴隶问题一样,社会对种族关系的会议不能靠直接的行动来改变事实。只有基督徒之间对人际关系的转化渗透到整个社会时,才能使这些会议发生影响。基督徒在基督教社团中学到抛弃种族的成见,却不能在教会以外的世界里继续维持他们的原则;新约对这点却没有提供任何例子。

    说到福音普世性拥抱了所有种族的经文有很多(如太廿八19;徒十五 7;启五 9),并且在每一处接纳的根基都是一律的。新约没有特别注意到某一个民族而未顾及其他,它也没有提供任何一个民族优于其他民族的学说。